会议记录讲话整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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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记录讲话整理稿

记录人:侯庆刚

会议时间:2009年5月20日

会议地点:石桥煤矿二楼会议室

主持人:鹿祥岭

参加人:张庆霖、陈玉留、赵德奇、各职能科室负责人

采掘工区正职、施工员、科室相关人员

张庆霖矿长:

同志们,今天召开会议目的是学习贯彻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兼总工程师王树鹤同志在全国煤矿防治水工作技术研讨会上的讲话以及《煤矿防治水规定》(送审稿)的学习。

纵观全国煤矿安全,自2007年以来不断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水害事故,如2007年8月17日发生的山东华源矿业有限公司8.17事故,致使172人死亡;2007年7月29日河南陕县支建煤矿7.29淹井事故;2008年广西百色右江矿务局那读为欺诈7.21特别重大透水事故死亡36人等等。分析近两年水害事故原因,反映一些煤矿企业水害防治工作总体责任不落实,基础工作薄弱,水害防治措施不到位,突出表现在:1、防治水总体责任不落实;2、水文地质资料不清;3、探放水措施不落实等问题;4、煤矿企业在防范自然灾害上存在一些薄弱环节;5、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存在漏洞等问题。《煤矿防治水规定》已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提交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后颁布

实施。《煤矿防治水规定》是在原工业部下发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84年颁发)及《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86年颁发)的基础上修订,增加了法律责任。希望同志们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下面结合煤矿当前防治水工作再强调以下几点:

一是高度重视煤矿防治水工作;二是全面加强水文地质基础工作;三是认真做好井下探放水工作;四是防范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五是加强防治水监督督察工作力度。

同志们,做好煤矿防治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水害防治工和,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抚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认真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基础工和,加强技术管理工作,加强现场管理工作,坚决有效遏制煤矿重大水害事故,为全公司煤矿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做出贡献。下面由总工程师陈玉留同志带领大家学习《煤矿防治水规定》

陈玉留总工程师:

同志们:《煤矿防治水规定》是在原煤炭工业部《矿井水文地质规程》(84年颁发)及《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86年颁发)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增加了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煤矿违反本规定的第5条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一条:煤矿违反本规定第8条的,责令停产整顿,处

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造成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煤矿违反本规定第14、15条的,报告和矿井必备图件不全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仇元以下的罚款。图件内容不真实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三条:煤矿违反本规定第26条第六款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煤矿违反本规定的第54条、55条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7万元以上12万无以下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造成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煤矿违反本规定第70条的,责令责令停产整顿,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无以下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造成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煤矿违反本规定第90条91条的,责令责令停产整顿,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

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煤矿违反本规定第92条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八条:煤矿违反本规定第95条的,责令责令停产整顿,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无以下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造成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煤矿违反本规定造成透水事故的,由煤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承担煤矿安全监察职能部门组织处理,并作出处罚。

第一百四十条:受水害威胁严重的煤矿由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论证,论证表明在现有条件下难以有效防范重特大水害事故的,应当依法予以关闭。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由实施监管、监察执法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作出决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对防治中水工作做出突出贡献、有效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的或在水害事故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成功救出涉险人员的单位和人员,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山东海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石桥煤矿

二00九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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