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廉政谈话内容范文党风廉政建设谈话记录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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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廉政谈话内容范文党风廉政建设谈话记录写

供参考

党风廉政建设谈话记录

时间:xx年8月2日

地点:刘副区长办公室

主持人:刘丰

参会人员:叶芬

记录人:邓芳

今日,刘副区长跟行政服务中心主任叶芬同志的廉政谈话,记录如下:

党的作风体现党的宗旨,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___的生死存亡。我们行政服务中心是面向社会、服务百姓的开放型事业单位,涉及到行政办证、行业管理、规费征收、行政执法等多个方面,人、财、物相对集中,既是经济发展的“先行军”,又是

易生腐败的高危行业,也是领导关心的重点、社会关注的热点、

___的焦点。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有关工程招投标管理、设计变更、资金拨付等方面的制度还在进一步完善,廉政建设稍有懈怠,就有可能被腐败分子钻空子,大好成绩毁于一旦,近年来行政系统揭露和查处的一批大案要案都印证了这一点。所以,在目前形势下,加强我们系统廉政建设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越是加快行政服务发展,越是要加强行政中心廉政建设工作。

今年是行政中心提倡的“服务创新年”,你们班子成员务必要时时刻刻谨小慎微,绷紧廉政建设这根弦,牢固树立法纪意识、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俭意识、监督意识,自觉抵制腐败诱惑。要坚持“四管好四无”,即管好项目办证无腐败,管好财务资产无违纪,管好服务窗口无违规,管好收费无违法,把“防线”前移,不要去碰“高压线”和“雷区”,要做到“三个经得起”:经得起纪检、监察、检察、审计部门的检查;经得起党纪,政纪、法纪的检验;经得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权利观的考验。

刘副区长今天谈话内容很丰富,主要归纳起来有以下五点:

一、服务 ___发展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增强公正廉洁意识。

二、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

三、增强公仆意识,密切联系群众,树立良好服务风气。

四、坚持党风廉政建设,结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

五、严格执行服务窗口各项规章制度,优质服务。

对于这次谈话,叶主任表示:一定要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以自律为本,以廉洁从政为起点,正确处理“自律”与“他律”的关系,在实际工作中,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强化自律意识,努力勤政、廉政,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要防微杜渐,不越雷池半步,积极起到好的表率作用。在严格“自律”的同时,管好下属,会后将分别与所分管的单位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确保所分管的单位和人员不出现不廉洁的行为。

二0一一年八月二日

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检若干规定(试行) (xx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第137次党组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公正廉洁执法,加强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 ___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和有关纪律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发案单位、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重复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第三条严禁违反规定办案或者以案谋私、以权谋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办案中徇私情; (二)违反规定过问、干扰、插手其他检察人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 (三)违反规定探询其他检察人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和有关信息; (四)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擅自安排___与其亲友或案件相关人员会见; (五)接受发案单位、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各种费用报销; (六)违反规定为所办案件的当事人介绍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七)违反规定泄露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案件承办人的有关信

息。第四条严禁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兼任律师、法律顾问、仲裁员等职务,以及从事其他有偿中介活动。第五条严禁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扣押、冻结的款物,擅自变卖、拍卖、处理涉案物品,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购买变卖、拍卖涉案物品。第六条严禁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不按照规定程序修改、制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方案和具体办法; (四)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

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第七条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guo(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赞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担任本人任职的检察机关受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第八条严禁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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