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纠纷处理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纠纷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法律纠纷处理工作,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管理办法》、《**(集团)有限公司法律纠纷处理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法律纠纷处理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包括诉讼法律纠纷和非诉讼法律纠纷。
诉讼法律纠纷是指通过司法裁判解决纠纷的活动,包括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以及与之相关的调解、和解行为。
非诉讼法律纠纷是指本条第二款诉讼程序以外的,通过其他法律程序解决的纠纷。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案件以及可能引发诉讼、仲裁的法律纠纷属于重大法律纠纷:(一)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的;(二)由外国(含境外)仲裁机构受理的;(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系列诉讼的;(四)严重影响公司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五)其他涉及公司重大权益或者对全市具有重大影响的。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企业发展部是公司法律纠纷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并对公司重大法律纠纷处理工作进行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应当定期对法律风险进行梳理和识别,对职责范围内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及时提出防范意见,避免或者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
第七条纠纷涉及的事实主管部门负责诉讼、应诉及非诉讼法律纠纷材料的整理及准备工作,并配合企业发展(法律事务)部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公司对于具有普遍性或可能引发连锁反应的风险事项,采取风险提示函等形式进行预警,遏制风险扩大。
第三章法律纠纷处理流程第九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启动诉讼程序解决纠纷:(一)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情况,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处理意见;(二)债务人、担保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已经或可能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抽逃资金、转移财产、毁灭争议标的物、灭失证据等行为;(三)公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与侵权人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四)公司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但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或适用的法律错误;(五)临近诉讼时效,不提起诉讼有可能丧失胜诉权;(六)其他符合提起诉讼的情况。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明确案件管理职责,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集团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集团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发生的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诉诸法律解决的各类民事、行政及刑事案件。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集团公司对法律纠纷案件进行统一指导、协调;各下属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具体负责。
(二)及时性原则。
发生法律纠纷案件后,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时限要求及时处理,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及时备案、及时总结,实现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高效性。
(三)依法维权原则。
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采取协商等方式积极处理,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权益;案件处理后应当总结分析,发现和堵塞制度漏洞,改进工作,增强法律意识和应对能力,避免或减少同类法律纠纷案件的重复发生。
(四)与绩效考评挂钩原则。
集团公司将各下属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实绩,作为各下属单位年度业绩考核的指标之一,根据法律纠纷案件发生率、案件发生原因、处理结果、责任等进行综合评定,并与主要负责人的奖惩挂钩。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单位。
第二章机构与职能第六条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是法律纠纷案件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和完善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制度和流程;(二)处理集团公司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或根据案件情况,办理授权下属单位代理集团公司参与具体法律纠纷案件的委托手续;(三)对各下属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进行指导、协调;(四)负责选聘和管理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代理律师,协调相关中介机构;(五)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汇总、统计、总结和备案等工作;(六)整理、分析典型法律纠纷案例,建立健全典型案例库;(七)负责组织法律纠纷业务培训和交流;(八)采取巡查或抽查的方式对下属单位贯彻、落实本办法的实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九)根据集团的相关规定,配合上级部门对集团公司所辖范围内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十)其他相关法律纠纷管理职责。
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法律纠纷的管理,维护出资人和公司合法权益,化解纠纷,减少或消除因法律纠纷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法律纠纷是指公司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各类需要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律手段解决的纠纷。
第三条公司内各类法律纠纷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分管法律业务的公司负责人分工负责,法律事务主管机构归口管理并具体实施,各有关业务机构予以配合。
第四条公司各子公司发生重大法律纠纷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代理,或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律师作为长期法律顾问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即:公司本部聘请社会律师的由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审批,其他各子公司聘请社会律师的应当报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备案。
第二章法律纠纷类型及范围第五条法律纠纷主要分三大类:经济纠纷、劳动纠纷、行政纠纷。
其类型及范围如下:(一)经济纠纷经济纠纷是指公司作为独立的经济组织与公司外部其他法人、公民、经济组织及社会团体等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发生的争议,主要涉及经济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及涉外纠纷,其范围如下:1、合同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合同:(1)买卖合同;(2)供用电、气、水、热力合同;页脚内容1(3)租赁、融资租赁合同;(4)借款合同;(5)承揽合同;(6)建设工程合同;(7)运输合同;(8)技术合同;(9)保管合同;(10)仓储合同;(11)委托合同;(12)居间合同等其他合同。
2、公司设立、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清算等过程中发生的纠纷;3、知识产权的使用、转让、保护等过程中发生的纠纷;4、投资、融资、担保过程中发生的纠纷;5、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纠纷;6、因产品质量及产品营销发生的纠纷;7、因安全事故发生的纠纷;8、因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纠纷;9、因土地权属发生的纠纷;10、因虚假广告、倾销等不正当商业竞争发生的纠纷;11、因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等发生的纠纷;页脚内容212、因股权、股东管理发生的侵权责任纠纷;13、公司涉外经济纠纷;14、其他经济纠纷。
公司法律纠纷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纠纷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规范纠纷处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公司及各所属部门、单位为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对成员单位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备案管理,对非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实行统计管理。
第四条公司法务部是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部门,成员单位法律事务职责所在的部门为本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部门。
第五条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部门指导、监督、考核成员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直接处理或指派成员单位处理公司为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
第六条成员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及下属企业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处理本单位为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及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部门交办的法律纠纷案件。
第七条同一单位的有关业务部门应根据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工作的需要,积极协助配合法律纠纷案件管理部门的工作。
第八条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在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工作中密切配合,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
第九条公司及成员单位应当配备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本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
第十条公司及成员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职,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挽回法律纠纷案件造成的损失或影响,有义务防止法律纠纷案件造成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第十一条公司及成员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发现经营管理薄弱环节,排查诉讼风险,避免同类纠纷重复发生。
第二章公司为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第十二条公司首先收到应诉法律纠纷案件材料的,由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部门根据法律纠纷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法律纠纷案件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在收到法律纠纷案件材料当日报公司法务部。
第十三条成员单位首先收到应诉法律纠纷案件材料的,应在收案当日报公司法务部。
第十四条公司或成员单位欲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应报公司有审批权限的机构或领导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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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因为法律问题和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纠纷, 处理起来比较麻烦。
因此, 作为一个管理有序的公司, 必须要建立各种制度, 包括法律纠纷管理。
那么, 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小编做个了解。
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诉讼与非诉讼管理工作, 使法律纠纷得到正确、及时处理, 有效维护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事务, 包括诉讼法律纠纷事务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
本办法所称诉讼法律纠纷事务是指以公司及所属单位为一方当事人或作为第三人, 通过人民法院, 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
这些诉讼活动包括:民事诉讼(包括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本办法所称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是指以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为一方当事人, 仅在当事人之间进行或由第三方主持, 采取协商、调解、咨询、谈判、仲裁、复议、申请、公证、发送律师函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第三条公司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的处理须遵循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实行法律事务部门归口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和具体受委托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实行案件起因人与起因部门(单位)开展初始工作并逐级汇报的制度, 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诉讼与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第一负责人的制度。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
第二章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的办理权限第六条公司对所属单位发生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实行统一管理。
公司所属单位发生的任何诉讼和重大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都应上报公司, 公司可以授权所属单位处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 公司所属单位应按公司意见处理;涉及财产性非诉讼可计算额在1万元以下和其他影响不大的非诉讼(涉及企业重大权益和声誉的除外), 公司所属单位可以依职权处理。
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法律纠纷的管理,维护出资人和公司合法权益,化解纠纷,减少或消除因法律纠纷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法律纠纷是指公司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各类需要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律手段解决的纠纷.第三条公司内各类法律纠纷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分管法律业务的公司负责人分工负责,法律事务主管机构归口管理并具体实施,各有关业务机构予以配合.第四条公司各子公司发生重大法律纠纷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代理,或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律师作为长期法律顾问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即:公司本部聘请社会律师的由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审批,其他各子公司聘请社会律师的应当报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备案。
第二章法律纠纷类型及范围第五条法律纠纷主要分三大类:经济纠纷、劳动纠纷、行政纠纷.其类型及范围如下:(一)经济纠纷经济纠纷是指公司作为独立的经济组织与公司外部其他法人、公民、经济组织及社会团体等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发生的争议,主要涉及经济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及涉外纠纷,其范围如下:1、合同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合同:(1)买卖合同;(2)供用电、气、水、热力合同;(3)租赁、融资租赁合同;(4)借款合同;(5)承揽合同;(6)建设工程合同;(7)运输合同;(8)技术合同;(9)保管合同;(10)仓储合同;(11)委托合同;(12)居间合同等其他合同.2、公司设立、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清算等过程中发生的纠纷;3、知识产权的使用、转让、保护等过程中发生的纠纷;4、投资、融资、担保过程中发生的纠纷;5、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纠纷;6、因产品质量及产品营销发生的纠纷;7、因安全事故发生的纠纷;8、因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纠纷;9、因土地权属发生的纠纷;10、因虚假广告、倾销等不正当商业竞争发生的纠纷;11、因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等发生的纠纷;12、因股权、股东管理发生的侵权责任纠纷;13、公司涉外经济纠纷;14、其他经济纠纷。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工作,有效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是指可能引发诉讼、仲裁的争议(以下简称“争议”)或与本企业有关的诉讼、仲裁案件(以下简称“案件”),包括下列情形:(一)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民事、行政争议或案件;(二)企业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有关知识产权争议或案件;(三)其他与企业有关的、可能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争议。
第三条(适用范围)集团公司及其直属单位法律纠纷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劳动法律纠纷管理遵照劳动人事管理规定执行,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因授权执法而引起的行政法律纠纷管理遵照集团公司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管理部门及职责)集团公司各级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是法律纠纷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开展法律纠纷的管理和具体办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具体职责包括:(一)拟订或审核法律纠纷管理规章制度;(二)负责组织、协调案件的办理工作,对相关业务部门争议的办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提出法律建议;(三)组织实施法律纠纷的统计、报备、总结反馈等工作。
集团公司各级法律纠纷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本单位争议的办理工作,配合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做好案件办理工作.— 2 —集团公司除子公司以外其他直属单位有下列案件的,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办理或指定有关单位办理:(一)涉及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的;(二)被境外司法部门采取司法措施的;(三)严重影响企业经营发展、社会和职工稳定,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四)涉及集团公司下属多家单位和部门的;(五)其他情况复杂或造成较大影响的。
第二章法律纠纷预警第五条(预警报告)企业员工或业务部门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企业合法权益正在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损害,或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可能导致法律纠纷的,应当即时将有关情况向业务部门或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报告或通报。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减少经济损失,维护集团经济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因业务、贸易、投资、融资、人事等活动产生的各类法律纠纷。
第三条本办法的执行原则是:依法、公正、及时、协调、灵活、比例。
第四条集团公司内部各单位、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务管理制度,将法律风险管理贯彻到企业经营活动各个环节,加强法律意识教育和法律风险防范。
第五条集团公司法务部门应当为集团公司其他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严格掌握各项法律规定,协助公司制订各类管理方法和规定,并对公司各项经营活动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第二章法律纠纷管理机构第六条集团公司应当设立法律纠纷管理委员会,负责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的协调、处理和跟踪回访工作。
第七条法律纠纷管理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由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主管负责人、法务部门主管负责人及相关法律专家、律师担任,具体名单由董事长决定。
第八条法律纠纷管理委员会负责集团公司内部法律风险监控、法律纠纷预防、纠纷处理和跟踪回访,协调各部门、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之间的法律纠纷协调和处置工作。
第九条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设立法律事务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法律事务负责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第十条法律事务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服务工作制度,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开展法律风险评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法务部门。
第三章法律纠纷管理程序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内部各单位、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发生法律纠纷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理:(一)调查核实纠纷事实和情况;(二)分析纠纷本质及解决可能的方式;(三)按照委员会决定的处理方式执行;(四)对解决方案进行跟踪回访。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内部法律纠纷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法务部门提供的法律意见,对纠纷进行判断和处理,并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解决情况。
XX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XX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防范公司经营管理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步发展,进一步规范法律案件管理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实际控制公司(以下均简称“成员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经济纠纷和案件,包括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第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是本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责任主体。
法律纠纷案件坚持预防为主和依法处理的基本原则。
对已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应依法积极应对,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章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组织和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归口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控股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由本公司归口管理。
第七条集团公司和所属成员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根据法律纠纷的涉案主体、标的及案件影响力不同,划分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和一般法律纠纷案件。
重大法律案件纳入集团公司统一管理范围,所属成员单位负责办理;一般案件采取向集团公司报备和成员单位归口负责相结合方式进行管理。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1、涉案标的额超过50万元的案件;2、可能严重影响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案件;3、可能对企业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4、可能产生重大损失的潜在法律风险的案件;5、第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及以上管辖的案件;6、其它对成员单位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九条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在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处理。
对涉及成员单位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会同成员单位综合评价案件性质、风险以及标的额等因素,共同确定案件方案处理。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纠纷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纠纷,是指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诉讼、仲裁或调解处理的纠纷:(一)因合同关系引起的经济纠纷;(二)因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三)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纠纷;(四)因劳动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五)其他法律纠纷。
第三条公司法律纠纷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与部门协作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一章法律纠纷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设在综合管理部,对公司法律纠纷实行统一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公司法律纠纷管理的规章制度;(二)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处理法律纠纷;(三)办理与处理纠纷相关的委托手续,须外聘律师的,办理外聘律师的有关手续;(四)负责同股东方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进行业务联系,按要求上报公司法律纠纷情况;(五)对法律纠纷进行调查了解,收集证据,并提出处理纠纷的法律建议或解决方案;(六)对公司重大、复杂、疑难法律纠纷组织研讨、论证;(七)办理案件有关费用结算事宜;(八)建立公司法律纠纷案件档案。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协助处理法律纠纷的主要职责是:(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综合管理部报告并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二)配合调查取证;(三)配合参加诉讼或非诉讼活动;(四)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全部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组织机构变更,对变更前发生的法律纠纷,由变更后承担该职责的部门和原承办人员协助办理该法律纠纷,负责提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公司对外处理法律纠纷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鉴定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其他费用等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由综合管理部专款专用,据实报销。
第八条综合管理部收到有关法律文书或接到公司各部门报送的法律纠纷报告后,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直接收到有关法律纠纷文书、材料,应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其主管领导汇报,在接到通知2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综合管理部说明案件的相关情况,并到综合管理部办理法律纠纷登记手续。
XX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XX公司文件XX司〔2015〕144号XX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法律纠纷管理,保证依法、及时、正确、高效处理各类法律纠纷,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包括诉讼和仲裁(以下简称:“诉讼纠纷”)以及其他引诉纠纷,具体包括以下类型:(一)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有关的诉讼;(二)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诉讼;(三)与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相关的纠纷;(四)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纠纷;(五)破产案件纠纷;(六)涉外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七)其他类型的纠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诉讼纠纷是指以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或参与人,通过法院或仲裁,采用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引诉纠纷是指公司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合同履行、权利归属或行使过程中极易引发或导致诉讼纠纷的重大矛盾或分歧;职工上访事件除外。
第五条公司法律纠纷处理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有效维护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二)法律事务室和业务部门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三)注重法律实效和成本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四)权责明确、责任追究原则。
第二章法律纠纷管理与职责第六条法律事务室负责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制度的制定,并对各部门诉讼纠纷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诉讼纠纷由法律事务室归口管理;引诉纠纷由产生纠纷的业务部门牵头处理。
第七条公司法律事务室的职责为:(一)归口管理公司诉讼纠纷的处理工作;(二)负责收集和整理证据,准备法律文书;(三)负责与司法机关、仲裁沟通联系;(四)负责外聘律师管理工作;(五)协助业务部门处理各类引诉纠纷,提供法律支持;(六)负责案例分析、法制宣传教育、完善规章制度等与诉讼纠纷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法律事务室应当积极协助业务部门做好引诉纠纷处理工作,并应相关业务部门的要求提供法律支持。
第九条各业务部门在处理引诉纠纷过程中应当尽职审慎,积极促成引诉纠纷解决,维护本部门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律纠纷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集团公司法律纠纷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法律纠纷的管理工作,防范、控制**企业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法律纠纷管理工作实行分级办理、逐级上报、集中管理、各负其责、相互协作的原则。
第三条适用本办法管理的法律纠纷,是指以**企业为当事人的引诉纠纷(可能引起诉讼或仲裁的法律纠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以及以**企业为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劳动仲裁、民商事仲裁等案件。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民事强制执行案件的管理工作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纠纷管理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地市级及以上**企业应安排具有全日制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人负责法律纠纷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理各类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损失,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各级**企业可参照此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在本单位法律纠纷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中做出具体规定。
第五条**企业原则上不得起诉其它**企业,不得自行追加其他**企业为共同被告、第三人。
如参加共同诉讼,各方**企业应当充分沟通,友好协商,妥善处理,必要时由争议的**企业分别层报各方上级机构协调解决。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集团公司及其直属单位,中国**集团公司各级分公司,以及集团公司授权各级分公司管理的下属单位。
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法律纠纷工作管理,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法律纠纷管理职责划分第七条法律纠纷管理实行法律事务机构和案件专业职能部门(单位)相结合的制度。
法律事务机构和案件专业职能部门(单位)在法律纠纷处理中应当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案件专业职能部门(单位)是指根据其职责范围和案件的性质、案由,与案件具有最密切业务关联或直接管理职责,负有参与案件处理责任的部门。
案件专业职能部门(单位)的认定不明确时,由法律事务机构根据有利于法律纠纷处理的原则指定。
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法律纠纷的管理,及时、有效地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纠纷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为当事人的法律纠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指:(一)分公司;(二)集团公司;(三)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国是指:(一)中国集团公司;(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公司对法律纠纷实行统一管理,由法律事务室统一负责处理以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为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未经许可,公司所属单位不得自行处理法律纠纷。
第二章法律纠纷分类第六条公司对法律纠纷实行分类管理制度:(一)按照纠纷主体的不同,分为外部法律纠纷和内部法律纠纷;(二)按照纠纷性质的不同,分为特殊法律纠纷和普通法律纠纷。
第七条外部法律纠纷是指: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与中国所属单位以外的自然人、法人、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组织、单位之间发生的法律纠纷。
包括但不限于:(一)民事诉讼;(二)刑事诉讼;(三)经济仲裁;(四)劳动仲裁;(五)行政争议、复议或行政诉讼;(六)国家赔偿;(七)其他纠纷。
第八条内部法律纠纷是指:公司所属单位之间、以及公司或公司所属单位与中国系统内部其他单位之间因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纠纷。
第九条特殊法律纠纷是指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或对公司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外部法律纠纷,包括:(一)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技术合同、技术秘密等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二)不正当竞争、反倾销法律纠纷;(三)与股票或债券发行、转让、公司合并或分立、合资、合作、联营、股权转让等相关的投资、融资及购并等法律纠纷;(四)含有下列涉外因素之一的涉外法律纠纷案件:1、法律纠纷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2、法律纠纷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境外;3、法律纠纷所争议的标的物在境外;4、其他涉外因素。
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纠纷管理,维护正常经营和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法律纠纷管理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2、依法、及时、高效处理.3、兼顾处理成本,力争效益最大化。
4、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密切配合.5、权责明确,责任追究.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法律纠纷是指在单位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因权利和义务履行而产生的难以协商处理,需经诉讼、仲裁、调解、诉外和解等方式解决的分歧和争执,包括诉讼和非诉讼案件。
第四条法律纠纷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已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经济纠纷、民事纠纷、刑事附带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案件。
第五条根据涉案金额、法律关系复杂程度、对外影响等因素,将案件划分为简单案件、一般案件和重大案件。
1、简单案件:涉案金额在5000元以下、涉及面小、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
2、一般案件:涉案金额在5000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产生对外影响、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3、重大案件: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或可能引起群体性诉讼或集团认为影响重大的案件。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法律纠纷在集团统一领导下,由集团办公室归口管理,责任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分工配合。
第七条集团办公室职责是受理相关单位处理法律纠纷申请,审查法律纠纷性质和处理方案,报请集团领导批示,协调对外法律关系,督促依法、及时、高效处理法律纠纷,对法律纠纷处理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第八条发生法律纠纷责任单位是纠纷处理主体,应及时做好法律纠纷处理申报工作,积极参与制定和配合实施纠纷处理方案,并承担法律纠纷处理结果和责任。
第九条集团公司统一对外聘请律师,集团各单位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碰到法律问题可直接向外聘律师咨询,也可通过集团办公室向外聘律师咨询。
第三章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第十条发生法律纠纷单位,应在纠纷产生5个工作日内填写《法律纠纷处理申报表》,简要说明纠纷产生原因和处理预案,连同相关资料报送集团公司办公室。
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工作,及时、高效处理法律纠纷,促进公司依法经营,有效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以及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或管理权的公司或企业(以下简称“下属单位”)。
如无特别说明,公司及下属单位以下合称“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包含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
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公司为一方当事人的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劳动争议、执行、复议以及各类仲裁等。
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非诉讼案件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主持的除外)等非诉讼、仲裁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第四条法律纠纷管理实行业务部门和风控法务部分工管理、密切配合的原则。
法律纠纷发生部门或法律纠纷涉及事项的主管部门是法律纠纷管理的业务部门,风控法务部是法律纠纷管理的归口部门。
第五条业务部门在法律纠纷处理过程中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提供法律纠纷涉及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二)参与法律纠纷处理讨论;(三)根据需要承担部分法律纠纷处理事务工作;(四)负责参与法律纠纷相对人的商谈和解工作;(五)负责协调及执行法律纠纷涉及的费用支出及收取(律师费除外);(六)负责与法律纠纷处理有关的跨平台、跨部门的协调、组织工作;(七)建立非诉讼案件工作台账和档案管理制度;(八)根据法律纠纷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风控法务部在法律纠纷处理过程中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法律纠纷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二)牵头负责诉讼案件的司法程序处理;(三)有权要求各部门及时提供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所需要的各类书面文件(原件)及财务凭证等所有资料原件;(四)因诉讼案件时限要求等特殊原因,有权要求公司印章保管部门及时在各类书面文件上加盖公章;(五)负责法律纠纷处理涉及的外聘律师管理;(六)会同业务部门制作重大案件专题汇报,供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阅知;(七)负责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八)建立诉讼案件工作台帐,完善诉讼案件管理;(九)根据法律纠纷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集团化、专业化的管理要求,规范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XXXX 令第 11 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XXXX令第 6 号)等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境内外全资子公司及比照全资子公司管理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管理本企业及下属控股投资企业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纠纷案件),适用本办法。
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适用公司有关规定,不适用本办法,但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备案程序,并列入统计评价范围。
公司有关境外投资法律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关于境外投资纠纷案件的标准、外聘律师事务所的选聘、使用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司通过法律管理信息系统,对纠纷案件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公司对子公司处理纠纷案件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子公司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备案及统计评价等职责。
第五条处理纠纷案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积极主动、及时有效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处理方式,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六条参与案件处理的公司、子公司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对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聘请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受聘律所的保密义务。
第七条以下名词在本办法中的定义:(一)主办单位:是指对处理某件纠纷案件负有主办责任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
(二)重大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纠纷案件:1.涉案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的;2.一审由高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3.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系列诉讼的;4.涉及公司、子公司重大权益或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
(三)专门事项:是指在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涉及的重要环节,包括但不限于:拟(被)采取保全措施、拟(被)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诉讼当事人、提出反诉、下达一审裁判文书、拟(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提出/达成和解意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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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法律纠纷的管理,及时、有效地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纠纷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为当事人的法律纠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指:(一)分公司;(二)集团公司;(三)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国是指:(一)中国集团公司;(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公司对法律纠纷实行统一管理,由法律事务室统一负责处理以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为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未经许可,公司所属单位不得自行处理法律纠纷。
第二章法律纠纷分类第六条公司对法律纠纷实行分类管理制度:(一)按照纠纷主体的不同,分为外部法律纠纷和内部法律纠纷;(二)按照纠纷性质的不同,分为特殊法律纠纷和普通法律纠纷。
第七条外部法律纠纷是指: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与中国所属单位以外的自然人、法人、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组织、单位之间发生的法律纠纷。
包括但不限于:(一)民事诉讼;(二)刑事诉讼;(三)经济仲裁;(四)劳动仲裁;(五)行政争议、复议或行政诉讼;(六)国家赔偿;(七)其他纠纷。
第八条内部法律纠纷是指:公司所属单位之间、以及公司或公司所属单位与中国系统内部其他单位之间因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纠纷。
第九条特殊法律纠纷是指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或对公司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外部法律纠纷,包括:(一)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技术合同、技术秘密等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二)不正当竞争、反倾销法律纠纷;(三)与股票或债券发行、转让、公司合并或分立、合资、合作、联营、股权转让等相关的投资、融资及购并等法律纠纷;(四)含有下列涉外因素之一的涉外法律纠纷案件:1、法律纠纷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2、法律纠纷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境外;3、法律纠纷所争议的标的物在境外;4、其他涉外因素。
(五)集体劳动争议;(六)集团诉讼;(七)安全及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纠纷;(八)一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法律纠纷案件;(九)其他复杂、疑难、新型法律纠纷案件。
第十条普通法律纠纷是指:除特殊法律纠纷外,由日常经营活动引起的常见外部法律纠纷,按照标的额大小,可分为一般法律纠纷、重要法律纠纷和重大法律纠纷:(一)一般法律纠纷,即标的额在100 万元以下的普通法律纠纷;(二)重要法律纠纷, 即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普通法律纠纷;(三)重大法律纠纷, 即标的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普通法律纠纷;第三章法律纠纷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十一条公司法律事务室是公司法律纠纷的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产生的法律纠纷。
第十二条法律事务室对法律纠纷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制度;(三)代理以公司或公司所属单位为当事人的各类法律纠纷;(四)按照中国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协调以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为当事人的外部、内部法律纠纷;(五)负责选聘、联络律师处理外部纠纷并监督其工作质量;(六)负责对已处理法律纠纷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七)其他法律纠纷基础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法律事务室在法律纠纷处理过程中,可以要求发案单位指派本单位相关业务部门经办人员协助纠纷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法律事务室在处理上述外部法律纠纷时,可以视情况将般法律纠纷授权发案单位负责处理。
第四章外部法律纠纷的受理第十五条法律事务室受理外部法律纠纷的途径:(一)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行政管理机关送达的法律文书;(二)为协商解决纠纷,对方当事人通过公函、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非诉讼、非仲裁方式向法律事务室或发案单位说明情况;(三)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申报法律纠纷;(四)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特殊情况。
第十六条在案发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关单位应当通知法律事务室提前介入:(一)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有律师来访时,必须通知法律事务室参加接待。
(二)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接待司法部门调查取证,必须及时与法律事务室取得联系,由法律事务室参加调查。
第十七条未经法律事务室审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司法部门、律师和对方当事人出具或提供书面证据材料。
第一节法律文书的签收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行政管理机关送达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一)起诉状、上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二)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行政通知书、行政决定书;(三)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四)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五)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十九条因法律文书具有很强的时效性、法律专业性,需要予以及时妥当处理,应由法律事务室统一负责签收送达人直接送达的法律文书。
第二十条送达人向公司机关其他部室或公司所属非法人单位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时,被送达单位应向送达人说明情况,并立即将法律文书报法律事务室签收。
送达人向公司所属法人单位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时,被送达单位可以签收,但应当在签收后1 个工作日内上报法律事务室。
第二十一条送达人向公司机关邮寄送达法律文书时,公司公文收发单位应按照公文处理程序及时批转法律事务室。
第二十二条送达人向公司所属单位留置送达(即其他机构拒绝签收,但送达人将法律文书留置于其他机构住所的一种送达方式)或邮寄送达法律文书时,被送达单位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1 个工作日内,向法律事务室报送该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收到对方当事人发来的与纠纷有关,或有可能引发纠纷的公函、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文件,发案单位应当按照本节所规定的法律文书签收程序上报法律事务室;第二节对方要求协商处理法律纠纷的受理第二十四条法律纠纷对方当事人通过公函、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非诉讼、非仲裁方式向发案单位说明情况,寻求协商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室在收到材料后,根据下述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一)向发案单位初步调查落实纠纷事实情况,如果该纠纷与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无关,或对方当事人的要求明显无事实或法律依据的,法律事务室可向对方当事人说明情况,不予受理。
(二)向发案单位初步调查落实纠纷事实情况,如果该纠纷与公司或公司所属单位有关,根据法律分析通过协商解决可能更有利于维护公司、发案单位权益的,法律事务室应当予以受理。
第三节发案单位申报法律纠纷第二十五条公司所属单位在对外交往中发生纠纷,一般应当由发案单位先行出面协商解决。
根据其要求和解决纠纷的实际需要,法律事务室应当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或指派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协助谈判。
发案单位应当给予法律事务室5 个工作日以上的准备时间,情况紧急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发案单位在约束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原有合同、协议等框架下,或虽不存在原有合同,但可能存在侵权或其他纠纷的情况下,经协商不能与对方达成一致,或认为不适宜采用协商方式时,发案单位应当及时填写《公司法律纠纷申报表》(附件一),附相关材料上报公司法律事务室,并应当明确提出对法律纠纷的初步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法律事务室根据申报,发现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发生或预计将发生重大或特殊法律纠纷时,应在案发5 个工作日内或在提请诉讼、仲裁、听证、行政复议等法律程序前,填写《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授权审批表》(附件二),报告中国法律事务部。
经中国法律事务部审核,确定由其直接负责处理,或授权由公司法律事务室负责处理。
第二十八条经审核,决定由中国法律事务部直接负责处理的案件,法律事务室应当及时与法律事务部沟通、按照法律事务部要求积极配合案件处理工作;经审核,授权公司法律事务室处理的案件,法律事务室应当积极履行职责,按照本办法规定,妥善处理。
第二十九条发案单位申报法律纠纷包括两种情况:(一)作为责任人,可能以被告、被申请人、第三人等身份参与诉讼或仲裁的;(二)作为权利人,准备以原告、申请人、第三人等身份参与诉讼或仲裁的。
第三十条发案单位作为责任人时,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将要起诉/ 申请仲裁、或已经起诉/申请仲裁的当天向法律事务室申报。
发案单位作为权利人时,应在准备采取起诉或申请仲裁等法律手段之前申报。
第三十一条法律事务室根据发案单位报来的《公司法律纠纷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应在登记之日起3-5 个工作日以内以法律意见书形式做出决定:(一)是否受理该法律纠纷、组织应诉或主张通过诉讼、仲裁等其他方式解决法律纠纷;(二)要求发案单位补充事实证据材料。
第三十二条对于重大、具有特别影响的法律纠纷,法律事务室可适当延长做出决定的期限。
第三十三条法律事务室决定受理法律纠纷的,应向发案单位以法律意见书形式下达受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法律事务室应当定期出具法律建议书,提醒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的财务和业务部门及时催收债权或主张其他权利,确保不超过诉讼时效,建立预警机制。
对于即将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或其他权利,发案单位必须至少在时效届满前60 个工作日向法律事务室申报。
第五章外部法律纠纷的处理第三十五条法律事务室负责外部法律纠纷的处理,实行集体讨论,领导决策,承办人员负责制。
集体讨论是指法律纠纷处理方案应由法律事务室通过集体讨论,报法律事务室负责人批准;或由法律事务室负责人确定建议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承办人员负责制是指法律纠纷案件应由法律事务室指定一名公司内部专职法律纠纷管理人员,根据确定的处理思路和方案,直接处理或全过程跟踪法律纠纷的处理,并及时向法律事务室负责人汇报进展情况。
第三十六条法律事务室受理法律纠纷后即进入处理程序,工作流程如下:(一)指定承办人员,处理特殊或重大法律纠纷要成立工作小组;(二)研究案情,确定纠纷的承办人员或根据需要选聘律师;(三)办理处理法律纠纷所需法律手续;(四)调查取证,查询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五)承办人员或外聘律师提出法律纠纷初步处理方案;(六)法律事务室负责人批准或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处理方案;(七)承办人员或外聘律师起草、修改案件所需的法律文书;(八)承办人员或外聘律师参加庭审、调解、听证会等法定程序;(九)根据庭审、听证会等情况、提交代理意见、补充其他法律文书;(十)被送达判决书、行政决定书或仲裁裁决书后,承办人员或外聘律师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形成结案报告或法律建议书,制作完成案卷;(十一)法律事务室根据案情分析,决定是否通过上诉、复议申请或其他方式进入下一法律程序;(十二)如进入下一法律程序,重复前述流程。
第一节法律纠纷处理的准备第三十七条法律事务室受理法律纠纷后,在1 个工作日以内确定法律纠纷承办人员;并按照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外聘律师并议定律师人选。
第三十八条选择法律纠纷代理人,在同等条件下应当遵循以下顺序:(一)公司律师;(二)企业法律顾问;(三)外聘社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