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出资者情况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5.03.31•【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27号•【施行日期】2005.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总署令(第1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3月9日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二00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报关单位办理报关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报关单位对其所属报关员的报关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另有规定外,办理报关业务的报关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第五条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分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报关企业应当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后,方能办理注册登记。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第六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通过本单位所属的报关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由报关企业所属的报关员代为办理报关业务。
第七条已经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再次向海关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的,海关不予受理。
第八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报关单位,是指按照本规定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报关企业,是指按照本规定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境内企业法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附件3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所属报关人员)《报关单位情况登记登记表》填表说明1、海关注册编码:企业初次到海关申请注册登记时,不填。
申请其他企业管理业务时,必须填写“海关注册编码”。
2、组织机构代码: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编码。
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保税仓库可以不填。
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自然人、临时组织机构在申请临时注册登记时可以不填。
其他企业或组织机构必须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3、注册海关:企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时,填写工商注册所在地海关名称。
办理其他业务,不填。
4、中文名称:企业、个体工商户填写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或“企业名称”,其他组织机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机构名称”。
5、工商注册地址:企业、个体工商户填写工商营业执照上的“住所”或“企业住所”,其他组织机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地址。
6、邮政编码:填写工商注册地址对应的邮政编码。
7、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个体工商户填写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
其他组织机构可不填。
8、工商登记日期:企业、个体工商户填写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其他组织机构可不填。
9、进出口企业代码:对外贸易经营者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的“进出口企业代码”。
10、行政区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填写6位地区代码及对应的行政区划名称。
11、经济区划:根据企业或组织机构所在地,在以下选项中选择填写:12、经济类型:根据《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GB/T12402-2000)填写3位经济类型分类代码及对应的名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情况登记表》上有对应的项目)分支机构应与其上级单位经济类型一致。
个体工商户、自然人、非企业组织机构、临时组织机构填“其他”。
13、经营类别:根据企业在海关注册的类型,在以下选项中选择填写:14、组织机构类型:根据《组织机构类型》(GB/T20091-2006)填写2位组织机构类型及对应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7号(报关单位注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3月9日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报关单位办理报关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报关单位对其所属报关员的报关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另有规定外,办理报关业务的报关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第五条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分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报关企业应当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后,方能办理注册登记。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第六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通过本单位所属的报关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由报关企业所属的报关员代为办理报关业务。
第七条已经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再次向海关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的,海关不予受理。
第八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报关单位,是指按照本规定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报关企业,是指按照本规定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境内企业法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报关业务负责人,是指具体负责对本企业报关业务进行管理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部门经理等企业管理人员。
报关员,是指依法取得报关员从业资格,并在海关注册登记,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人员。
海关注册登记报关单位相关表格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说明:请填写底色为白色的项目。
底色为灰色的项目由海关填写。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登记表》填表说明1、海关注册编码:企业初次到海关申请注册登记时,不填。
申请其他企业管理业务时,必须填写“海关注册编码”。
2、预录入编号:从电子口岸系统录入申请信息的,由录入人员填写。
3、注册海关:企业到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时,填工商注册所在地海关。
办理其他业务,不填。
4、组织机构代码:填《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编码。
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保税仓库可以不填。
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自然人、临时组织机构在申请临时注册登记时可以不填。
其他企业或组织机构必须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5、海关注册日期:不填(系统自动生成)。
6、海关首次注册日期:不填(系统自动生成)。
7、中文名称:企业、个体工商户填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或“企业名称”,其他组织机构填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机构名称”。
8、英文名称:对外贸易经营者填《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的“经营者英文名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填《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上的“企业英文名称”,其他企业或组织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填写。
9、工商注册地址:企业、个体工商户填工商营业执照上的“住所”或“企业住所”,其他组织机构填《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地址。
10、邮政编码:工商注册地址对应的邮政编码。
11、英文地址:对外贸易经营者填《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的“经营场所(英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填《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上的“经营场所(英文)”,其他企业或组织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填写。
12、其他经营地址:企业有多处经营地址的,填写除工商注册地址外,与开展报关、外贸或者其他最主要的经营地址。
13、管理类别:不填(企业注册时,系统自动初始化为B类)。
14、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个体工商户填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
其他组织机构可不填。
15、工商注册日期:企业、个体工商户填首次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日期,其他组织机构可不填。
外资企业刻章及办证指南
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刻章及办证指南**因为以下办理手续在可能随时变化,请在办理前进行再次咨询确认**一、审批中心一楼公安局刻章(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1、所需材料(以下各一份):(1)工商局外资企业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写:承诺申办材料真实有效、从未刻过任何章,现刻法定名称章、负责人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名字、日期、手机);(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原件、复印件;(4)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身份证、港澳通行证、护照)及复印件(法人代表为外国人的,如无护照原件须有开发区担保书);(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6)经办人授权委托书(中英文对照,须法人代表亲笔签名,必须及护照签名一致,签名不得简写)2、审批通过后核发印章持章证卡及相关材料至指定地点刻章(立等可取)3、行政窗口收费:手续费130元;刻章收费:刻章费525元。
二、审批中心一楼质监局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1、所需资料(以下各一份):(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单位公章;(3)法人代表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赋码证原件;(5)外经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6)工商局外资企业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2、填写资料:(1)组织机构代码证申报表;(2)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申请表。
3、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及IC卡4、行政窗口收费:手续费130元。
三、审批中心二楼税务局申请税务登记证1、所需材料(以下各两份、国地税各一份):(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工商局外资企业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法人代表和财务人员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5)公司章程;(6)生产经营地址证明材料复印件(土地、房产权证复印件或生产经营用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7)外经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填写资料:(1)《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国地税各一份;(2)领取CA证书时填写《江苏省组织机构电子证书业务申请单》;3、领取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CA证书。
报关不成功解决方法
公司名称
变更项目 (画√)
联系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变更、换证申请书
海关编号
□法人代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 企业性质
□旧证书换新证书、“多证合一” (只提交申请书和第一项)
企业地址变更涉及注册地海关变更的,需完结原注册地海关业务,再到新注册地
电话
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工商新版营业执照)
出资金额 (万)
出资金额币制
本单位承诺,我单位对向海关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本表所填报的
注册登记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单位印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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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无所属报关人员不用提交)
所属报关单位海关注册编码
序
身份证件
姓名
号
类型
1
身份证件号码
业务种类 □备案 □变更 □注销
然后打了海关总署热线 12360 进行咨询,根据这个电话的语音提示,我们是北 京海关所以选择 1 然后进入人工咨询。 一开始有个工作人员说我们是没有去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行资质信息补录,结果
第 1 页 共 10 页
我去单一窗口进行注册后发现我们的三个资质(上文提到的报关登记证、检验检 疫证以及出口备案登记证)都是齐全的而且是有效的。 后来又打电话过去问另外一个工作人员(我估计不是上次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回 答的)答复让我去单一窗口网站上面去找到我的资质这里进行补录信息,而不是 去企业资质去补录信息。然后我去企业信息补录信息,发现居然不能补录,无法 操作。 再后来我打电话过去问,那边说我们三证合一或者是多证合一(就是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这些证件多证合一)后没有去海关备案这个信息,所以会出现报 关时候出现的说我们没有去海关备案。我们三证合一后确实没有去海关备案过。
第三节报关单位
第三节报关单位一、报关单位概念取得海关报关注册登记(条件一)的境内(条件二)进出口物资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两大类)。
注册登记是成为报关单位的法定要求(牢记)二、报关单位类型:1、进出口物资收发货人:具有外贸资格的外贸企业和工厂,直截了当向所在地海关(注意是所在地海关)备案(注册登记的一种方式)取得报关权,但只能为本企业物资报关,属于自理报关。
不需要获得直属海关的行政许可(注意)* 外贸经营资格的获得是收发货人到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注意是备案登记)实现。
●偶然进出口的单位可在口岸海关申请获得临时报关注册登记证明(有效期7天,不核发注册登记证书)来为自己的进出口物资报关,它们也应视为报关单位(注意判定)2、报关企业:同意进出口企业的托付,实施直截了当或间接代理报关的境内企业(注意只有快件货代才间接代理)。
(1)报关企业:第一从所在地直属海关(注意是直属海关)获得注册行政许可,然后在当地海关(注意是所在地当地海关)注册成报关企业。
(注意是两步完成)(2)报关企业有两类:●报关公司(报关行):要紧业务确实是替他人报关。
●货代:它们仅能为自己承揽承运的物资报关,这点是其局限。
三、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1、物资收发货人注册登记:(1)程序:向所在地海关递交资料备案,海关审查后颁发《收发货人登记证书》(2)资料:外贸资格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证明单位情形说明表、企业章程、治理人员情形登记表2、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条件:(1)报关企业成立条件:●境内法人资格;(注意判定,必须是境内且法人)●许多于150万人民币的注册资本;(注意判定,是人民币和注册资本,而不是美元和注册资金)●必须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治理制度;(上四者是针对企业,下四是针对个人)●报关员许多于5名;●负责人5年以上的外贸或报关体会;●投资者、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无因走私行为被撤销注册登记许可的记录等;(2)报关企业的注册登记程序:●程序:直属海关行政许可——(工商登记后的90天内)当地海关注册登记——当地海关颁发《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3)注册登记资料:注册登记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证明;单位情形说明表;报关员用工劳动合同;治理人员情形登记表(4)证书的时效及换证治理●证书时效: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2年(注意)收发货人登记证书 3年(注意)●换证治理:报关企业证书届满40天前(注意)收发货人证书届满前30天(注意,两个前字的位置不同,含义不同)(5)报关单位的变更与注销:●登记变更:向注册地海关(注意是所在地海关);●变更程序:报关企业:须获得直属海关变更行政许可(注意),然后在30日内(注意)当地(注意)海关办理变更;收发货人:不需变更行政许可(注意比较判定)●变更事项:企业名称、性质、住宅、法人(负责人)等项变更时,报关员更换服务单位不属于变更事项(注意判定)(6)报关单位的注销(注意多选题,变成实例来考):●丧失注册登记许可;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失效(即外贸权丧失);●丧失独立承担责任能力(如被并购成为分支机构);●被工商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破产、解散、自行舍弃报关权或者分立成两个以上新企业的;四、关于报关企业的行政许可:(由直属海关核准)1、获得直属海关行政许可的程序:(注意向直属海关或其公布的机构)申请、受理、审查、许可(0+5+20+20天)(1)许可申请递交资料:●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章程●出资证明●报关员资格证书●负责人工作简历●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从事报关行业可行性报告如系托付申请许可,则必须同时提供“授权托付书”(注意判定题,必须提供)(2)许可。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含所属报关人员)
附件2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所属报关人员)《报关单位情况登记登记表》填表说明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不允许填写。
临时登记单位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不填写。
其他企业或组织机构必须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经营类别:根据企业在海关注册的类型,在以下选项中选择填写:3、行政区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17)填写6位地区代码及对应的行政区划名称。
4、注册海关:企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时,填写工商注册所在地海关名称。
5、中文名称:商事主体填写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或“企业名称”,其他组织机构按实际情况填写。
6、英文名称: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及分支机构、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填写,其他企业可不填写。
7、工商注册地址:商事主体填写工商营业执照上的“住所”或“企业住所”,其他组织机构填写按实际情况填写。
8、邮政编码:填写工商注册地址对应的邮政编码9、其他经营地址:按实际情况填写。
10、经济区划:根据企业或组织机构所在地,在以下选项中选择填写:11、特殊贸易区域:根据企业或组织机构所在地,在以下选项中选择填写:其他选择非特殊区域,代码9999999912、组织机构类型:根据《组织机构类型》(GB/T 20091-2006)填写2位组织机构类型及对应名称。
13、经济类型:根据《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GB/T 12402-2000)填写3位经济类型分类代码及对应的名称。
14、行业种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填写4位代码及对应名称。
15、企业类别:根据企业或组织机构所在地,在以下选项中选择填写:16、是否为快件运营企业:企业经营类型为报关企业、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或特殊监管区“双重身份”企业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勾选。
17、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号:企业已勾选快件运营企业,填写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登记表填表说明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登记表》填表说明1、海关注册编码:企业初次到海关申请注册登记时,不填。
申请其他企业管理业务时,必须填写“海关注册编码”。
2、组织机构代码: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编码。
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保税仓库可以不填。
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自然人、临时组织机构在申请临时注册登记时可以不填。
其他企业或组织机构必须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3、注册海关:企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时,填写工商注册所在地海关名称。
办理其他业务,不填。
4、中文名称:企业、个体工商户填写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或“企业名称”,其他组织机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机构名称”。
5、工商注册地址:企业、个体工商户填写工商营业执照上的“住所”或“企业住所”,其他组织机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地址。
6、邮政编码:填写工商注册地址对应的邮政编码。
7、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个体工商户填写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
其他组织机构可不填。
8、工商登记日期:企业、个体工商户填写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其他组织机构可不填。
9、进出口企业代码:对外贸易经营者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的“进出口企业代码”。
10、行政区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填写6位地区代码及对应的行政区划名称。
11、经济区划:根据企业或组织机构所在地,在以下选项中选择填写:12、经济类型:根据《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GB/T 12402-2000)填写3位经济类型分类代码及对应的名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情况登记表》上有对应的项目)分支机构应与其上级单位经济类型一致。
个体工商户、自然人、非企业组织机构、临时组织机构填“其他”。
13、经营类别:根据企业在海关注册的类型,在以下选项中选择填写:14、组织机构类型:根据《组织机构类型》(GB/T 20091-2006)填写2位组织机构类型及对应名称。
不是企业分支机构的保税仓库、临时组织机构填“其他未列明的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不填。
外贸报关单位必备登记表格
外贸报关必备登记表格汇总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说明:请填写底色为白色的项目。
底色为灰色的项目由海关填写。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登记表》填表说明1、海关注册编码:企业初次到海关申请注册登记时,不填。
申请其他企业管理业务时,必须填写“海关注册编码”。
2、预录入编号:从电子口岸系统录入申请信息的,由录入人员填写。
3、注册海关:企业到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时,填工商注册所在地海关。
办理其他业务,不填。
4、组织机构代码:填《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编码。
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保税仓库可以不填。
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自然人、临时组织机构在申请临时注册登记时可以不填。
其他企业或组织机构必须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5、海关注册日期:不填(系统自动生成)。
6、海关首次注册日期:不填(系统自动生成)。
7、中文名称:企业、个体工商户填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或“企业名称”,其他组织机构填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机构名称”。
8、英文名称:对外贸易经营者填《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的“经营者英文名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填《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上的“企业英文名称”,其他企业或组织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填写。
9、工商注册地址:企业、个体工商户填工商营业执照上的“住所”或“企业住所”,其他组织机构填《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地址。
10、邮政编码:工商注册地址对应的邮政编码。
11、英文地址:对外贸易经营者填《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的“经营场所(英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填《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上的“经营场所(英文)”,其他企业或组织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填写。
12、其他经营地址:企业有多处经营地址的,填写除工商注册地址外,与开展报关、外贸或者其他最主要的经营地址。
13、管理类别:不填(企业注册时,系统自动初始化为B类)。
14、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个体工商户填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
其他组织机构可不填。
15、工商注册日期:企业、个体工商户填首次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日期,其他组织机构可不填。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须知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须知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注册登记应如实提交以下材料(加盖公章):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副本);2、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加工企业无需提供)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交)4、企业章程(非企业法人免提交,即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及个体工商户)5、国税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6、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人民币基本帐户);7、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8、《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9、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注意地址及有效期)材料经操作员初步审核之后(主要关注企业投资总额,若内资企业则为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编号;地址;报关类别;经营范围),根据企业性质、地址自行编纂十位海关编码,在台帐中登记备案;由企业自行往金关中心(203室)输机,出具《企业情况登记表》;根据十位海关编码,告知企业自行按要求刻制“报关专用章”,并在海关备案;(加工贸易企业需提供《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及《业务批准证》(经营单位提供)、《委托加工合同》,其进出口备案有效期一年,需在《对外加工生产企业海关登记通知书》上加盖“注册备案专用章”,并注明“有效期至某年某月某日”)。
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变更应如实提交以下材料(加盖公章):变更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性质、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出资金额、出资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应于注册变更三十日内向海关提交变更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2、变更后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或批准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供);3、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变更后的国税证副本复印件;5、变更后的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6、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7、《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8、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订案;9、变更后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产证明。
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与监管第三章基础管理第四章效绩评价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家境外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保障境外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国有资产,是指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称境内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含国有法人财产,下同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投资设立的各类企业和非经营性机构以下称境外机构中应属国有的下列各项资产:一、境内投资者向境外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或购买股票或股权以及境外机构在境外再没资形成的资本及其权益;二、境内投资者及其境外派出单位在境外投资设立非经营性机构包括使馆、领事馆、记者站、各种办事处、代表处等所形成的国有资产;三、在境外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国有股权及物业产权;四、境外机构中应属国家所有的无形资产;五、境外机构依法接受的赠予、赞助和经依法判决、裁决而取得的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六、境外其他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第三条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遵循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的原则;财政部统一制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管辖的境外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给予经济、行政的处罚;二、建立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组织实施境外企业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三、审核境外企业重大国有资本运营决策事项;四、组织境外机构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等各项基础管理工作;五、从总体上掌握境外国有资产的总量、分布和构成;六、检查监督境外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七、办理政府授权管理的其他事项;第二章经营与监管第五条境外国有资产经营实行政企职责分开、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分离、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 第六条占用国有资产的境外机构,可以注册为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形式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实体,但不得以“无限责任公司”形式办理注册登记;第七条国家建立境外投资资质审查和规模准入制度,保障境外企业达到经济规模;对过小、过散、无发展前途的企业,实行关闭、清算;对业务正常、管理规范的小企业,实行兼并或合并,以达到经济规模;第八条境外机构的中方负责人是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人,对境外机构占用的国有资产负有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值增值的责任;第九条境内投资者对所属境外机构行使出资者职能,必须明确管理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职责,严禁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任何人越过职能部门,对境外机构采用个人单线进行管理;第十条中央管理的规模大、在当地有重要影响的境外企业,可以实行授权经营;授权经营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一条中央管理的境外企业的重大资本运营决策事项需由财政部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必要时上报国务院批准; 重大决策事项包括:一、境外发行公司债券、股票和上某等融资活动;二、超过企业净资产50%的投资活动;三、企业增、减资本金;四、向外方转让国有产权或股权,导致失去控股地位;五、企业分立、合并、重组、出售、解散和申请破产;六、其他重大事项;以上需审核事项,有关部门在收到企业申报的有效必备文件后,应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第十二条中央管理境外企业的下列事项须报财政部备案:一、不超过企业净资产50%的境外投资活动;二、企业子公司发生第十一条中列举的重大决策事项;第十三条地方政府管理的境外企业发生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参照上述办法进行管理;第十四条境内企业以国有资产在境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某,须按国家有关境外投资管理规定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境内企业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其日常监管和考核由其境内母企业负责,但涉及第十一条中列举的重大决策事项;应由其境内母企业报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五条经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原则上均须以企业、机构名义在当地持有国有股权或物业产权;确需以个人名义持有国有股权或物业产权的,须经境内投资者报某某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境内投资者委托人与境外机构产权持有人受托人按国家规定在境内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委托协议法律手续,并经委托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同时,须按驻在国地区法律程序,及时办理有关产权委托代理声明或股权声明等法律手续,取得当地法律对该部分国有资产产权的承认和保护;公证文件副本须报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境外企业为解决自身资金需求;可自行决定在境外进行借款;但需以其不动产作抵押的,应报境内投资者备案;境外企业为其全资子公司借款设立抵押或为其非全资子公司借款按出资比例设立抵押,应报境内投资者备案;第十七条境外机构为企业的,其在境外以借款、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的,其所筹集资金不得调入境内使用;境外机构为非经营性机构的,不得以其自身名义直接对外筹集资金;境外企业将其所筹资金调入境内给境内机构使用,或者境外非经营性机构以其境内投资机构的名义对外筹资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管理办法、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及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外债的筹借、使用和偿还;第十八条除国家允许经营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外,境外机构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时,境内投资者应按照财政部境外投资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境外企业发生的涉及减少国有资本金的损失,应及时报告境内投资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第二十条境内投资单位应对境外机构中方负责人进行任期审计和离任审计;审计工作应尊重所在国地区的法律;第三章基础管理第二十一条境外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统计和资产评估等;第二十二条境外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按照分级监管的原则,由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境外机构,都必须按照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境内投资者及时办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境外产权登记”;境外产权登记表及有关资料是境内投资者向外汇管理部门申办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手续的必备文件;向境外投资的货物出境时,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主动向海关提交境外产权登记表;并接受海关的监管;第二十四条境外机构发生分立、合并、整体出售、撤资、解散或申请破产情形时,须报境内投资者审核批准,并及时进行清算,清理财产和各项债权、债务,同时办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清理后归中方所有的财产、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由其投资者足额收回,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境外机构应执行企业、单位年度会计信息报告制度;境内投资者应如实、及时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和外汇管理部门报送境外机构年度会计报表;第二十六条境内投资者向境外投资,须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要求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驻在国地区对资产评估有法律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章效绩评价第二十七条财政部负责组织实施境外企业国有资产效绩评价、从总体上考核境外国有资产的经营情况;第二十八条境内投资者应按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的要求,做好境外企业国有资产效绩评价工作;并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对境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境内投资者重点是做好基础管理工作,考核其完好性和使用效率;第二十九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既要做好效绩评价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又要做好本级政府管理的境外企业国有资产效绩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报送政府,同时抄送人事、党务管理部门,作为对企业经营者进行任免和奖惩的参考依据;第三十条为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在财务数据真实可靠的前提下,境内投资者可以选择经营业绩显着的境外企业,对其经营者试行“期权”激励和约束办法,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公务人员由于工作失职、滥用职权或违反国家法律,造成严重后果,导致国有资产损失,应追究责任人员行政、经济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境内投资者违反国有资产管理和境外投资法规、制度,因下列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造成恶劣影响的,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建议监察、审计部门立案审查,对责任人员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经济和行政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批准擅自对外投资;二、对所属境外机构国有资产总体情况和流失情况不掌握,不报告,不处理;三、对所属境外机构不明确管理职能机构及其工作职责,造成管理失控;四、未按规定程序批准和登记,擅自同意将其所属机构国有资产向境外转移;五、未经可行性论证,盲目决策,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六、向境外投资时,弄虚作假,逃避审批,擅自转移资产或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七、对政府规定报告、备案事项不按要求报告或备案;八、其他;第三十三条境外机构中方负责人,因下列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可联合监察、审计部门进行立案审查;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如实填报境外机构会计信息统计报表和对规定报告、备案事项不按要求办理,隐瞒真实情况:二、不按规定办理境外产权登记手续;三、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未办理有关法律手续,将国有资产产权以个人名义注册;四、未经批准向外方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五、未按规定在境外发行股票上某;六、未按规定权限处置国有资产;七、逃避国家监督、检查,私立账户,转移资产;八、发生境外人员携款潜逃事件,造成资产损失;九、其他;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某某、自治区、直辖某、计划单列某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第三十五条本办法发布前关于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行政规章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税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税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9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2.08.22【实施日期】1992.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9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税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署长戴杰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中国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国民经济,方便合法进出,加强海关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项义务,其进出口货物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可享受有关优惠。
第三条对遵守海关规定好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审核后,由海关授予“信誉良好企业”称号并在办理海关手续方面给予相应的便利。
第四条对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批准其建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在外商投资企业中派驻关员进行监管,办理海关手续。
有关企业应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货物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
第二章备案手续与验放依据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持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批准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营业执照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以及企业章程、合同,向主管地海关办理企业登记备案手续。
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
1、附送文件真实、合规。 外汇局盖章:
外资外汇登记编号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核人: 电话:
2、上述附送文件存在如下不符情况: 外汇局盖章:
1)
2)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核人: 电话:
附:外方(第期)出资情况明细表货币单位:美元
出资方式
出资金额
备注
货币
外汇资本金
利润再投资
因境内企业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等所得的货币资金再投资
银行盖章:经办人:银行盖章:经办人: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4:
实物验资询证汇总表
单位名称:有限公司单位:元
序
号
报关单
预录入编号
进口
日期
币种
报关单金额
进口当日折算美元汇率
折合
美元
价值鉴定
金额
折合
美元
本页合计
总 计
注:同一编号有多张报关单时,只填写一行合计数即可,无须分行填写。
附件5:办理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所需资料
2、《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
3、《外汇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
4、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正本及复印件)
1、外方自行提交或其委托中方提交的书面申请(包括有关帐户开户行、帐号、币种、资金余额、结汇用途等股权购买金结汇申请方面的内容和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的申请):外方委托中方提交申请的,还应提交相关的委托书
2、中外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正本及复印件)
3、企业董事会关于股权转让的决议或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正本及复印件)
4、外经贸部门批准中方向外方转让股权的批复文件(正本及复印件)
5、被收购企业的外汇登记证复印件(验后返还)
关于《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解读
关于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解读近年来,我国境外投资的规模一直处在高速发展的过程中,截至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对外投资第三大国,2013年境外投资规模超过千亿美元,但同时也出现了诸如国际投资环境日趋复杂,境外投资主体和行业日益多元,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未能真正落实、部分企业社会责任、风险意识不强等新的挑战和新的问题。
为此,商务部于2014年9月6日发布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并自2014年10月6日起实施。
本次3号令的发布意味着,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4年4月8日发布并自2014年5月8日起施行新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改委9号令”)之后,商务部也依照《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的精神,对原《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以下简称“原5号令”)进行了修订。
根据我们对于3号令的理解,现就其相较原5号令的主要变化,进行以下解读和分析:一、3号令的主要修订内容(一)明确了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原5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其对外签署的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生效前,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
”,根据原5号令的规定,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是境内企业所签署境外投资相关协议的生效要件之一。
而本次3号令第三条首次明确规定,“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并取消了“企业应当在其对外签署的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生效前,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的要求。
至此,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时无需在签订正式协议前取得商务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或是约定以取得商务部门核准或备案为生效要件。
(二)全面实行“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的精神,3号令取消了原5号令中规定的全面核准制度,而改为“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相关具体措施如下:1、设立境外投资备案管理制度根据原5号令的规定,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即实行的是全面核准制度。
境外投资流程一览
第一部分概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境外投资项目国内审批流程包括发改委、商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三个部分;一发改委1、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针对地方企业若投资项目不属于敏感类项目,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不涉及敏感行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2、备案依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号;3、备案材料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原则上均在网上备案系统进行申报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通过“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办事”-“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进行访问;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需提交以下资料:1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2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附件:a.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b.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c.最新经审计的投资主体财务报表;d.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e.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f.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g.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4、办理时限项目备案表和附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备案机关在受理项目备案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备案通知书;项目备案表或附件不齐全、项目备案表或附件不符合法定形式、项目不属于本案管理范围、项目不属于备案机关管理权限的,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备案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备案表之日起即为受理;5、注意事项①核准文件、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确需延长有效期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②已核准、备案的项目,发生:a.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b.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c.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d.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e.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时,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二商务部门1、主管部门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其中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2、备案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3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合函〔2014〕663号;3、备案材料企业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并将真实性审查纸质材料报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查阅;如材料齐全,上报商务厅;商务厅对企业真实性材料审查后,对符合要求的,在系统中受理企业备案申请;需提交以下资料:1境外投资备案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相关章程或合同、协议;4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5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全套;6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7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8属于并购类对外投资的,还需在线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4、备案时限境外投资备案表及申请资料填写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业在备案表中声明其境外投资无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5、备案结果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三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由企业注册地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外汇管理局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公司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之后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等手续;在前置手续发改委及商务委通过备案齐备的前提下,通常银行将在3-5天内完成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第二部分流程一、境外投资主要流程:1拟在境外投资企业的投资主体持有关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由外汇局对其资金来源进行审查;2投资主体向商务部或其授权的部门申请批准设立境外企业;中方投资金额在1亿美元的,先向市发展改革局申请,然后市向省发改局提交审批;3经商务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投资主体持有关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资金购汇或汇出核准;4投资主体持外汇局外汇资金汇出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资金汇出; 二、境外投资外汇资金资产来源审查:步骤一办理部门可能是区或市级的外汇管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佛山市中心支局,或顺德区支局一需提供的资料:1、书面申请包括拟投资项目的资本情况、投资资金来源等;2、填写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情况表表七;3、境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6、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7、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包括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的,应提供有关外汇账户的开户批准文件和五个工作日内的余额对账单;使用国内商业外汇贷款的,提供境内投资者与贷款行签订的贷款意向性文件、贷款行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外贸发展基金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该项政策性资金的批准文件;拟以人民币购汇投资的,提供有关人民币账户五个工作日内的余额对账单;8、收购境外资产或股权的项目,境内投资者须提交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说明文件、收购协议、中介机构对拟收购标的的评估报告等证明材料;9、对已设立境外企业增资的,境内投资者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关于设立境外企业的批复以及该境外企业设立时外汇局出具的资金来源审核意见或境外投资基本情况登记表、境外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文件、境外企业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等文件;10、已有境外投资的境内投资者,应提供上年度外汇局审核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报告书,已取得年检证书的需提供年检证书;11、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二备注:1、3—11项验原件留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2、书面申请、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情况表及3-11项复印件资料一式两份,并且单面打印;三、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步骤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3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4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5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购并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2.报送省发展改革委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1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2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3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4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5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6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报送信息报告,并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四、新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步骤三:办理机关可能是区或市的外汇管理机构;一需提供的资料:1、书面申请境外投资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审批情况等;2、填写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表八;3、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核准的批复法规规定免除该项审查的除外;4、非金融类的境外投资应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及批复文件;5、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6、境外投资企业的章程、合同;7、境外投资企业董事会构成及人员名单;8、以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出资的,提供投资所用实物、无形资产等的清单及其价格资料;9、境外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证书须在境外投资项目正式注册成立后60个工作日内提供;10、境外投资企业账户开立情况,包括开户银行及账号须在境外投资项目正式注册成立后60个工作日内提供;11、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和中方外汇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非金融、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应提供国家发改委对该项投资的批复;12、金融类的境外投资应提供相关金融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批准文件;13、援外项目不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直接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办理时另需提供:商务部下达的援外任务书;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的项目应提供商务部授权部门的借款批复;使用援外优惠外汇贷款的项目应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贷协议;涉及购汇的,提供项目的用汇清单;二备注:1、3—13项验原件留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2、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需提交两份,并按要求由法人代表亲笔签名;附件1: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一、项目名称二、投资方情况一主要投资方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全称、主要经营范围、注册地、注册资本、企业性质、股权结构,资产负债状况,主要股东情况;二主要投资方基本经营情况:包括企业近三年主要业务规模和经营情况,主要产品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规模、国内外销售情况,企业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三主要投资方相关实力和优势分析,在国内外投资类似项目简要情况;四其他投资方简要情况:包括注册地、注册资本、企业性质、主要业务规模和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收入、利润等方面情况;三、必要性分析一投资目的:项目相关行业国内外情况,例如产品国内外供求情况及预测、产品进口情况及预测、行业未来发展等;说明项目对各投资方的必要性和意义,包括项目与投资方国内项目的关系、与企业发展战略的关系等;二社会意义:包括与我国相关产业发展的关系,与我国境外投资战略和境外投资产业政策的关系等;四、项目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一项目背景:包括投资方介入前项目基本情况,外方合作者基本情况,投资方如何介入项目,投资方对外考察、尽职调查、与外方谈判、其他竞争投资者等情况,与所在国家和当地政府沟通情况等;二投资环境情况:包括所在国家及当地政治、经济情况,与项目有关的税收、外汇、进出口、外资利用、资源开发、行业准入、环境保护、劳工等法律法规情况,当地相关行业及市场状况;涉及资源开发的,还应说明所在国家有关资源的储量、品质、勘探、开采情况;三项目的外部意见及影响:包括所在国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当地社区的意见,项目对所在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五、项目内容建设类项目一建设内容:包括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期限、进度安排、技术方案、建设方案、需要建设的配套设施等;涉及资源开发的,还应说明可开发资源量、品位、中方可获权益资源量及开发方案等;二主要产品及目标市场:包括项目主要产品及规模,产品目标市场及销售方案;三相关配套条件落实情况:包括项目道路、铁路、港口、能源供应等相关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及安排,项目土地情况及安排,项目满足当地环保要求措施,项目在劳动力供应和安全方面的安排和措施,加工类项目应说明项目原料来源的情况;四财务效益指标:包括项目总销售收入、利润、投资回收期、内部收益率等财务预测指标,以及中方投资回收期及回报率等预测指标;并购类项目一被收购对象情况:股权收购类项目应包括被收购企业全称中英文、主要经营范围、注册地、注册资本、生产情况、经营情况及资产与负债等财务状况,股权结构、上市情况及最新股市表现、主要股东简况,被收购企业及其产品、技术在同行业所处地位、发展状况等;资产收购类项目应包括被收购资产构成,专业中介机构确定的评估价,资产所有者基本情况等;二收购方案:包括收购标的,收购价格说明定价方法及主要参数,实施主体,交易方式,收购进度安排、对其他竞争者的应对设想等;注:并购类项目同时包括投资建设方面内容的,还应说明建设类项目所要求的各项内容,并说明项目综合财务效益指标;六、项目合作及资金情况一项目合作方案:包括项目各方股比,出资形式,合作方式,收入和利润分配,产品分配,其他合作内容;二项目资金运用:包括项目总投资,建设类项目的前期费用中介费、勘探费等、工程建设资金及其使用构成、流动资金的使用等,并购类项目的收购前期费用、收购资金及其使用构成,中方投资额及其使用构成等;三项目资金筹措:包括项目资本金及各方出资,银行贷款及其他社会融资的构成与来源,项目用汇金额及来源等;七、项目风险分析分析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及不确定性,并提出防范风险的相关措施:国别风险,法律及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建设风险,外汇风险,环保风险,矿权及资源量风险,劳工风险,项目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股权收购类项目还应分析企业运营风险;八、其他事项一项目是否存在需要解决的问题;二实施项目的下一步工作计划;九、附件目录一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第十七条要求随项目申请报告提供的有关文件;二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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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服务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 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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