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整理公务员法复习提纲(完整版).pdf
公务员制度复习提纲
公务员制度复习提纲第⼀章公务员制度⼀、简述公务员及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含义。
1、公务员的定义:a)传统Traditional :称为“⽂官”(civilian),是与其他专职服务于国家的机构相对应的,如军队、司法与警察等b)现代Modern:称为“公共雇员”(public employee)或“政府雇员”(government employee),是指代表国家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使国家⾏政权⼒、履⾏国家公务的公职⼈员2、公务员制度的含义:所谓公务员制度是对⾏使国家⾏政权⼒、执⾏国家公务的⼈员等依法进⾏科学管理的⼀系列法规体系和管理体制的总称。
⼆、界定公务员范围的意义何在?公务员界定范围:《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公职、纳⼊国家⾏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资福利的⼯作⼈员”。
(《中华⼈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条)界定公务员的三个条件:从事公务活动纳⼊国家⾏政编制由国家财政担任⼯资福利三、建⽴公务员制度的意义何在?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公务员制度研究的意义:A.有助于探索现代国家⼈事管理的基本规律和普遍趋势B.有助于提⾼公务员的基本素质和管理⽔平C.有助于借鉴国外公务员制度的先进理论和实践D.有助于理解政治和⾏政体制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四、西⽅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特点有哪些?西⽅公务员制度的主要特点:实⾏“两官分途”坚持”政治中⽴”强调“功绩主义”实施统⼀管理五、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具有哪些特点?1、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主要特点:1)公务员队伍的领导—党管⼲部的原则2)公务员范围的界定:A.⾏政⼈员的⼯作⼈员B.中国共产党机关、⼈⼤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的⼯作⼈员3)公务员队伍的宏观管理—分类管理和统⼀领导4)公务员的选拔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5)公务员的管理监督—监督约束和激励保障第⼆章国外公务员制度⼀、国外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内容有哪些?1、实⾏以考任制为核⼼的任⽤制度选任制是以选举的⽅式任⽤公务员,主要适⽤于政治领导⼈;委任制是由机关⾸长负责委任其下属,适⽤于对⾏政⾸长负责的助⼿和秘书等辅助⼈员;聘任制是指政府机关以定期契约的形式聘⽤专门⼈员,适⽤于在社会上有⼀定名望的学者、专家和科技⼈员。
公务员法期末复习
公务员法期末复习一、题型1、名解,5个、每个4分。
2、简答,5个,每个8分。
3、论述,2个,每个15分。
4、法条分析,1个,每个10分。
二、应对(一)名解1.公务:是关于国家性或集体性的公共事务,区别于私人事务、商业事务,狭义指国家机关的事务性工作,广义指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的事务性工作。
2.考试录用:是指国家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的原则、条件、程序,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录用公民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制度。
3.公务员保险:是指国家通过设立保险基金,对于因生育、年老、疾病、伤残、死亡等原因,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保障制度。
4.退休:是指公务员具备了法定的退休条件,依照法定程序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定数额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的制度。
5.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6.部内制:是指在政府行政系统以内设置人事机构,各行政部门负责处理本部门人事管理工作;中央设置的人事机构负责人事管理法规和政策,并协调监督各行政部门人事工作。
7.部外制:是指在政府行政组织之外设置独立的人事机构,不受党政干涉和行政首长控制,负责公务员考试录用、培训、升迁、考核、工资福利、奖惩、离退休、抚恤等。
8.职务分类:是指以职位为对象,以职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及所需要的资格条件为评价因素,把职位分为不同的类别和等级,作为人事管理基础的一种人事分类方法。
9.品位分类:指的是人事主管部门依据公务员所具备的资历、学历、能力、身份等条件划分等级,确定其录用、考核、培训、晋升和工资福利待遇的人事分类方法。
10.人事仲裁: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的活动。
11.考核:是指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所管理的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
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学习提纲
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学习提纲(2010年3月1日)公务员科一、公务员法及其特色2005年4月27日胡锦涛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8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推行公务员制度,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经过10多年的发展,在系统总结我国公务员制度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第一部总章程性质的重要法律,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依据。
公务员法全文共18章,107条,主要阐述了立法宗旨、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的管理以及相关的名词解释等内容。
结构上包括总则、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最后一章是附则。
与西方公务员制度相比,它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第一,我国的公务员制度贯彻党的基本路线。
西方文官制度强调所谓文官的“政治中立”。
我国公务员制度是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政治路线服务的。
第二,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西方国家强调文官管理是一个独立的管理系统,不受政党干预,党派不得直接管理文官。
我国公务员制度是党的干部制度的组成部分,党管干部是我国干部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
第三,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西方文官制度在用人标准上,把业务知识和能力作为用人的主要条件。
“德才兼备”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干部工作方针,公务员法从公务员的选拔、考核、晋升等许多方面,都贯穿了德才兼备的原则。
第四,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西方的文官是一个单独的利益集团,他们同政府的关系是雇员同雇主的关系。
而我国的公务员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也不容许公务员搞特权。
我国的公务员既是国家的主人,又是人民群众的公仆,他们是代表人民群众执行国家公务。
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法律基础知识复习题库及答案(共四套)
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法律基础知识复习题库及答案(共四套)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法律基础知识复习题库及答案(一)第1 题* 下列社会关系中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是:( )A.中国公民甲与中国公民乙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B.自然人丙与自然人丁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C.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的税款征收关系D.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旧电脑买卖合同关系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第2 题* 为胎儿保留的被继承的遗产份额,如果胎儿出生后是死体,该份额应该如何处理?( )A.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B.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C.由胎儿的继承人和被承人的继承人协商解决D.由胎儿的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共同继承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第3 题* 高中生钱某于1980年9月2日出生。
1998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000元。
钱某毕业后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
199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
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A.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18周岁,有经济能力B.钱某之父承担,因钱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18周岁,没有经济能力C.主要由钱某之父承担,钱某适当赔偿D.主要由钱某承担,钱某之父适当赔偿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第4 题* 张某出海打渔,因遇台风下落不明。
现其妻孙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张某失踪。
因张某失踪后,孙某与他人姘居,并与姘夫合用家中财产,在确定张某的财产代管人时,张某父母与孙某发生争议。
本案中,法院应依法指定谁为财产代A.孙某,理由是孙某是张某失踪后的第一顺序的财产代管人B.孙某和张某的父母,理由是他们均为法律规定的财产代管人C.张某的父母,理由是若指定孙某则不利于保护张某的财产D.孙某,理由是孙某提出了宣告失踪的申请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第5 题* 甲乙订立借款合同,乙向甲交付人民币20万元,从完整意义上讲甲取得货币的:()A.占有权B.使用权C.处分权D.所有权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第6 题* 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A.10岁的学生李某独自到商场购买笔记本电脑一台B.作家章某立书面遗嘱捐赠所有藏书,但未经公证处公证C.某酒厂以工业酒精勾兑白酒冒充茅台酒卖给某百货公司D.甲、乙签订买卖一张大熊猫皮的合同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第7 题* 张某之父新买一套商品房,张某估计期父会将旧房送给自己,就在附近买了一个停车位。
公务员法学习资料
《公务员法》学习培训讲义公务员法共18章,107条,基本内容可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管理的基础性规定,包括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公务员的范围、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公务员主管部门以及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等;二是关于公务员管理各个环节的基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包括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处分、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等等。
这些内容既有实体性规定,也有程序性规定,还有很多制度预留空间。
体现了四个机制:新陈代谢机制、竞争择优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监督约束机制。
完善了公务员制度的功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制度具有六种功能:选拔配置功能、更新功能、监控功能、保障功能、开发功能、激励功能。
公务员法以《暂行条例》为基础,保持了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也有一些新的发展和特点。
《公务员法》立法中的主要制度创新,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创新公务员分类制度,在分类的基础上重新设计公务员的职务、职级,从而为公务员职务管理的其它环节奠定一个新的基础。
二是通过创设聘任制与任期制,创新公务员队伍的更新制度,优化公务员队伍的新陈代谢功能。
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而对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则是公务员法立法中对公务员更新机制最大的变革。
三是从法律地位上,确认将竞争上岗与公开选拔作为晋升方式之一,通过优化工资制度,创新了公务员激励制度。
这是对传统委任制的重要改革。
另外,还扩大了公务员的范围。
因此,公务员法与暂行条例比较,有五个新的发展:扩大了范围;明确了分类管理的方向;增强了职务与职级制度的激励功能;明确规定了职位聘任制度;把近几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写进了公务员法。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比研究分析第一章总则《公务员法》第一章总则共10条11款,《条例》共5条5款,本法增加5条6款。
总则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立法目的和根据,在第一条;二是范围,主要体现在第二条和第三条;三是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主要体现在第四条;四是公务员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主要体现在第五至第九条;五是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主要体现在第十条。
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理学基础知识全套复习提纲(精华版)
第一章法理学第一节法的特征和作用一、法的概念及特征(一)概念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在国家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真题回顾】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其最主要的特征是:A.由国家制定或认可B.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C.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D.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三)法的作用作用定义对象分类指引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氾,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本人的行为(自律)确定的指引: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示而行为。
(作为或不作为);有选择的指引:人们的行为有选择的余地可以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
评价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
他人的行为(他律)专门的评价:经法律专门授权的机关、组织及其成员对他人的行为所作的评价(产生法律拘束力;一般的评价:普通主体对他人行为所作的评价(不产生法律拘束力)教育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
一般人的行为反面教育:通过对违法行为实施制裁,起到警示和警戒的作用;止面教育:通过对合法行为加以保护、赞许或奖励,起到表率、示范作用。
预测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可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对如何行为的预测对行为后果的预测强制法律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讪违法行为。
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法律的其他作用的保证。
违法犯罪行为【考点预测】“杀鸡给猴看”体现了法的()作用。
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全套复习提纲(完整版)
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全套复习提纲(完整版)第一部分马克思主义哲学1、哲学、世界观、方法论哲学,是系统化、理论化的世界观。
方法论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
2、哲学的基本问题哲学的基本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两个层次。
第一方面,是关于物质和意识谁是第一性、谁是第二性的问题,是划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根本依据。
第二方面,是物质和意识是否具有同一性的问题,即人的意识能否认识和反映物质世界的问题,是划分可知识和不可知论的根本依据。
在哲学基本问题之后,还有一个世界处于什么状态的问题,并由此产生形而上学和辩证法的对立。
3、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自然科学:细胞学说、能量守恒定律、达尔文生物进化论阶级基础:英国宪章运动、法国里昂工人起义、德国西里西亚纺织工人起义社会科学:英国古典经济学、法国空想社会主义、黑格尔辩证法、费尔巴哈唯物主义4、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特征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质特征是它的实践性,是实践基础上的科学性和革命性的统一。
5、辩证唯物主义的物质观(一)物质观的发展主观唯心主义:“存在就是被感知”。
客观唯心主义:“理”、“理念”、“绝对观念”古代朴素唯物主义:物质为一种或几种常见的具体形态。
近代形而上学唯物主义:物质是物质结构的某一层次或不可分割的最小粒子。
旧唯物主义无法对意识现象及社会历史的本质,做出唯物的科学解释,旧唯物主义的物质观是形而上学的,历史观是唯心主义的。
(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物质观恩格斯:“物、物质无非是各种物的总和,而这个概念就是从这一总和中抽象出来的。
”列宁:“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是人通过感觉感知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
物质的唯一特性:客观实在性6、辩证唯物主义的运动观物质是运动的物质,运动是物质的运动。
运动是物质自身的固有属性和存在方式。
物质运动的具体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物质运动可分为五种基本形式:即机械运动、物理运动、化学运动、生物运动和社会运动。
2020年整理公务员法复习提纲(完整版).doc
国籍取得的方式及其我国的混合主义原则。
国籍的取得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因为出生而自然取得的国籍,二是因为加入一国而取得该国国籍,对于因出生而取得的国际,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主要有三项原则:1.血统主义原则,即确定一个人的国籍及其出生时父母的国籍为依据,而不问其出生地为何国;2.出生地主义原则,即以出生地作为子女取得国籍的依据,而不问父母属于何种国籍;3.混合主义原则,即将血统主义原则和出生地主义原则结合起来确定子女的国籍。
我国国籍采取血统主义为主并辅之以出生地主义混合方式取得。
即:父母双方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但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加入中国国籍申诉和控告制度的异同公务员申诉制度是关于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有权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人事处理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受理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制度。
公务员控告制度是关于公务员对于机关及其领导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制度。
1.申诉和控告的对象不同。
申诉所针对的是公务员的人事处理机关对公务员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
控告所针对的则是机关及其领导人侵害公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2.申诉人和控告人自身的情况不同。
申诉人自身涉嫌违法违纪,需要受到人事处理,但个人认为处理是不公正或有误。
控告人一般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其合法权益不应受到侵害,但由于种种原因而被侵害了。
3.申诉和控告对象不同。
申诉一般是先请求原处理机关复核,原处理机关如果不予复核或公务员对复核决定仍不服,再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申诉。
《公务员法》学习资料
第一章综合本章主要讲了公务员的基础知识、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以及违反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等。
第一节基础知识1.《公务员法》是什么时间开始实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公务员法》立法宗旨是什么?《公务员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3.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的原则是什么?《公务员法》第四条规定,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4.公务员管理的原则有哪些?按照《公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公务员管理坚持下列原则:(1)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2)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3)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4)分类管理的原则;(5)法治原则。
5.公务员必须同时符合哪些条件?按照《公务员法》第二条及《公务员范围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列入公务员范围的工作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履行公职;(2)纳入国家行政编制;(3)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6.我国公务员的范围是如何界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的公务员范围第三条规定,下列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1)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3)各级行政机关;(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5)各级审判机关;(6)各级检察机关;(6)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7.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哪些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的公务员范围第四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1)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人员;(2)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3)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4)街道、乡、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
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基础知识全套复习提纲(精华版)
第五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节概论一、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公共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在我国,行政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又称为“被授权的组织”)。
二、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呈文件性质!”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如: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对象的普遍性。
即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其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即抽象行政行为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将来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3)不可诉性。
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
例如:某市政府作出在市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二)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中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突出特征特定性单方性外部性具体含义是针对特定事项与特定人做出的行为基于行政主体单方意志便可成立行政主体对外而非对内实施职权区别对象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为内部行政行为(行政处分)【真题回顾】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
A.针对特定的人制定出来的具有特定约束力的行为规则B.针对不特定的事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c.针对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D.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第二节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的原则①处罚法定原则②公正公开原则原则③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④一事不再罚原则【预测考点】某蔬菜食品公司因销售假酒,被工商局处以罚款5000元,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基础知识复习提纲:法理学
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6.规章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上述各种法的渊源都具有法的效力,但它们的效力等级又是有差别的。
公务员法学习培训讲义提纲
《公务员法》学习培训讲义提纲(附件)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比研究分析内容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务、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六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1第七条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八条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文化水平。
第九条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新公务员法知识点归纳总结
新公务员法知识点归纳总结一、公务员法的基本内容1. 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 公务员法废除了《公务员任用条例》,使《公务员法》从制范上确立了公务员制度- 公务员法从立法程序角度,规定了《公务员法》的文件采用方式- 公务员法从公务员分类管理职责上,规定了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务员管理职责的具体测定方式-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管理的原则和效能进行了细化和划分2. 公务员法的适用范围- 公务员法对岗位设定作出了细化的规定-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消极行为的处理作出更多针对性的细节规定- 公务员法确定了政务服务中心、服务中心人员概念的适用范围- 公务员法进一步完善了机关法人特征的适用范围3. 公务员法的岗位安排-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岗位设置作了明确规定-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试用期、转正评聘作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聘用工作作了更为严格的安排- 公务员法对辞职退休的公务员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4. 公务员法的考核评价-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考核评价作了严格的规定-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考核评价机制作了更为清晰的规定-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工资改革作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奖惩制度作了细化的规定5. 公务员法的职务晋升-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晋升作了明确的规定-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人事变动等事项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工作调动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公务员法对国有企业退出改革的公务员晋升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6. 公务员法的薪资福利-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工资福利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年薪制度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奖惩制度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休假制度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7. 公务员法的监督管理-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监督管理作了更为细化的规定-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违法失信行为的处罚作更为细化的规定-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作了更为细化的规定-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作了更为细化的规定二、新公务员法的特点1. 确立了公务员的法定职责和权力-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法定职责和权力作了详细规定-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服务宗旨作出了更为细化的规定-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公平公正用人作出了详细规定-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提供政务服务作出了详细规定2. 完善了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制度-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制度作出了更为完善的规定-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任职资格作了详细规定-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选拔考试作了详细规定- 公务员法对人员选拔的公开透明作出了详细规定3. 加强了公务员的管理与监督-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管理与监督作出了更为加强的规定-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服从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廉洁从业作出了详细规定-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违法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4. 提高了公务员的待遇和职业保障-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工资福利作出了更为提高的规定-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保障作出了详细规定-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财产申报作出了详细规定-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工作时间和休假作出了详细规定5. 加强了公务员的教育培训和职业发展-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教育培训作出了更为加强的规定-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培训机构作出了详细规定-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职业发展作出了详细规定-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培训内容和方式作出了详细规定三、新公务员法实施的意义1. 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务员选拔任用机制2. 实现政务服务的规范、高效、便民3. 加强公务员的管理与监督4. 提高公务员的待遇和职业保障5. 加强公务员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总结:新公务员法作为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总体框架和基本规范,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学习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学习资料前言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
立法背景: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作为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正式颁布,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实施。
我国公务员制度自此建立。
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目的):1、规范公务员管理,提高机关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
2、加强对公务员的依法监督,同时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3、为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提供制度保证。
4、保证机关有效运转,提高工作效能。
管理目标定义:是管理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
人们根据自身需要创设制度,管理目标是人们对管理制度作用的期待和界定,对管理目标的定位,最能反映人们对客观规律的认识。
管理目标的内容:首要目标是保证机构组织的正常运转并提高效能。
着眼于“事”。
第二个目标是实现人才的优化配置,全面提高被管理者的素质和能力,促进人才的成长和脱颖而出,尽可能达到人才资源最大限度的开发利用。
着眼于“人”。
公务员制度的功能:1、选拔配备功能。
2、更新功能。
3、控功能。
4、保障功能。
5、开发功能。
6、激励功能。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政治特点是坚持党的领导。
发展完善公务员制度要以现行干部人事制度为基础。
发展完善公务员制度的措施:1、认真总结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吸纳成熟的改革成果。
2、针对原行制度的不足和制度运行的深层矛盾,完善制度措施。
3、把握人事管理的发展趋势,实行适度超前的制度创新,为公务员制度的发展留下一定空间。
第二章公务员的范围确定公务员范围的普遍标准:1、职能标准。
2、编制标准。
3、经费标准。
确定公务员范围的指导思想:1、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有利于维护和发展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
2、必须符合我国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特点,有利于加强党对机关干部队伍的统一领导。
3、必须符合公务员的本质特征,有利于加强对公务员的科学管理。
4、必须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管理,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020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复习讲义: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从历年真题来看,每年涉及公务员法的内容均有一至两分,而且不管是否涉及,对于每个有志于跨入公务员队伍的考生来说,公务员法都是必需要掌握的内容。
【重点法条】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法条:第一百零五条本法所称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第一百零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意思分解】公务员法所称公务员不仅限于行政机关中的公务员,还包括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公务员,甚至包括中国共产党员及民主党派的机关工作人员、政协机关工作人员。
军事机关工作人员不属于《公务员法》意义上的公务员。
【真题回顾】(2008年上海真题)99、《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范围重新做了界定,根据规定公务员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中属于公务员最本质的特征是(A )A 依法履行公职B 纳入国家行政编制C 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D 公务员的职务行为受法律保护【重点法条】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快捷记忆】国籍八宪品身化,不录开除受刑罚。
【快捷记忆】(2008年江苏真题C类)29、根据《公务员》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是( C D )。
A 曾因违纪受过处分的B 曾因个人原因辞去公职C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D 曾被开除公职的第三十二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籍取得的方式及其我国的混合主义原则。
国籍的取得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因为出生而自然取得的国籍,二是因为加入一国而取得该国国籍,对于因出生而取得的国际,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主要有三项原则:1.血统主义原则,即确定一个人的国籍及其出生时父母的国籍为依据,而不问其出生地为何国;2.出生地主义原则,即以出生地作为子女取得国籍的依据,而不问父母属于何种国籍;3.混合主义原则,即将血统主义原则和出生地主义原则结合起来确定子女的国籍。
我国国籍采取血统主义为主并辅之以出生地主义混合方式取得。
即:父母双方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但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加入中国国籍申诉和控告制度的异同公务员申诉制度是关于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有权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人事处理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受理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制度。
公务员控告制度是关于公务员对于机关及其领导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制度。
1.申诉和控告的对象不同。
申诉所针对的是公务员的人事处理机关对公务员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
控告所针对的则是机关及其领导人侵害公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2.申诉人和控告人自身的情况不同。
申诉人自身涉嫌违法违纪,需要受到人事处理,但个人认为处理是不公正或有误。
控告人一般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其合法权益不应受到侵害,但由于种种原因而被侵害了。
3.申诉和控告对象不同。
申诉一般是先请求原处理机关复核,原处理机关如果不予复核或公务员对复核决定仍不服,再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申诉。
控告则可直达上级机关或专门机关。
4. 申诉和控告被受理后的处理不同。
申诉被受理后,有关机关一般只作书面审理和处理决定。
控告被有关机关受理后,有关机关则要立案调查,并区别违法侵权行为的不同情节予以处理。
对违法不犯罪的行为人可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犯罪需判刑的行为人,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给予制裁。
我国《民法通则》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我国职务分类制度1.专业技术类职位:是指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技术手段保障的职位。
三个特征:纯技术性,不可替代性,技术权威性2.行政执法类职位:是指政府部门中直接履行监管,处罚,强制,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
行政执法类职位主要集中在公安,海关,税务,工商,质检,药监,环保等政府部门,且只存在于这些政府部门中的基层单位。
特点:纯粹的执行性,现场强制性3.综合管理类职位则是指机关中除了行政执法类职位,专业技术类职位之外的旅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
4.此外,职务分类还包括检察官和法官。
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务员的任用,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和政党等机关在法定的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任用公务员担任某一行政职务。
国家公务员的任用方式主要有三种,即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
选任制是一种通过民主选举确定任用人选的任用方式。
主要是指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和检察机关中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选举或决定任命的人员,以及政党机关、政协机关中按章程选举产生的公务员。
还有一部分公务员职务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决定任命的,而且决定任命与会议选举一样,也是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这部分职务也具有选任的性质。
委任制是指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直接确定任用人选,委派其担任一定职务。
委任制能充分体现任免机关和行政首长的用人权,贯彻了用人和治事相统一的原则,有利于在行政机关中贯彻首长负责制,保证政令畅通和行政机构高效运行。
一般适用于国家机关和政党等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和其他公务员。
聘任制即采用合同方式招聘有关人员的制度。
实行聘任制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主要包括下列两方面职位:1.专业性较强的职位。
2.辅助性职位。
这部分事务性强的辅助性职位,在机关工作中处于辅助、从属地位,如普通文秘、书记员等方面的职位。
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得实行职位聘任。
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派出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区域内设立派出机关。
我国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主要有三种类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也属于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是一级人民政府根据业务管理的需要,按法律规定在所管辖区域内设立的代表机关。
派出机关不能构成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其权利是派委机关的延伸,因而是派出它的那一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分支机构。
派出机关具有行政法上的主体资格。
派出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级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根据需要所设置的从事某种专门职能的机构。
国家行政机关通常对派出机构实施积极的领导、协助和监督。
派出机构的权力由派出它的国家行政机关授予。
派出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命令时,派出它的机关将全部和部分撤销所授权力。
派出机构的重大决定必须经过派出它的机关认可。
派出机构必须按照派出它的机关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办理业务。
派出机构可以在不改变派出它的机关规定原则的条件下,灵活处理有关事宜,但事后必须向派出它的机关报告。
派出机构的人事和经费由派出它的机关掌管。
派出机关 vs. 派出机构1.职能不一样(综合和专业)2.主体资格(行为主体、责任主体)派出机关一般都具有主体资格,派出机构除非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否则不具有主体资格(具有主体资格:公安分局、地税分局、工商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规划分局和环保分局。
)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德国关于服从上级命令的规定:长官所作指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具有服从义务:(1)公务员本人或其长官不具有地域管辖与事物管辖之权限;(2)长官指令的下达不符合职权行使方式;(3)长官下达指令是为了职务之外的目的;(4)长官未能提供足够的信息显示对执行指令的负责态度;(5)命令构成明显违法。
在其他情况下,公务员如果对长官指令的合法性有怀疑,应立即向其直接上级长官报告,如果直接上级长官仍然坚持原意而公务员仍有意见,公务员应向更上一级机关报告,如该更上一级长官确认指令合法时,除非服从该命令将构成刑罚或秩序罚制裁的行为,并为公务员所能认识,或损害人性尊严,公务员应立即执行,并得因此而免除其责任,一切责任由作出确认之长官负担。
公务员有权要求长官就其确认以书面形式作出。
公务员的条件以及我国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法给公务员下了一个定义:“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有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同时符合上诉三个条件的为公务员公务员的范围包括下列七类机关的工作人员: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列入公务员的范围:1.上述所列的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协各级委员会,民主党派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如果不驻会,并不使用行政编制,则不列入公务员范围2.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整体上不列入公务员范围,按其所在部门和单位的人事制度管理3.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如研究所,信息中心等的工作人员,他们使用事业编制,不列入公务员范围4.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不执行行政职务,其工作属于后勤服务性质,公务员管理办法对他们不适用而且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机关后勤工作将逐步社会化,工勤人员逐步从机关剥离出去,因此他们也不列入公务员范围公务员义务与纪律的异同公务员法既规定了公务员的义务,又规定了公务员的纪律。
公务员的义务与纪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公务员的纪律是指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公务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公务员的纪律与公务员的身份及职务密切相关,是公务员履行公务的行为准则,具有国家强制力,公务员如果违反了纪律的规定,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务员义务与纪律的联系在于:二者都是为公务员所规定的,任何公务员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都具有国家强制力,违反了义务或纪律的公务员都会受到相应的惩处,都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务员义务与纪律的具体内容虽然不同,但分别是对公务员“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的规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公务员义务与纪律的区别表现在:(1)二者强调的内容不同。
首先,公务员义务主要是从正面提出的公务员“必须为”的要求,公务员对于这些要求必须圆满做到才能够成为一个合格的公务员;而公务员的纪律则是从反面提出的、公务员“不得为”的要求,是从消极的、否定性的角度对公务员的行为的约束;前者更多的是从宏观的角度作出的规定,而后者更多是从微观的角度对公务员的行为提出的细致的要求。
其次,公务员的义务由于是从宏观的角度对公务员的行为作出的规范,因此,其具体内容必然比较抽象与概括;而公务员的纪律是从微观的角度对公务员的行为提出的细致的要求,因此,其内容必然比较具体,以便于具有较强的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