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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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现农户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坚持以现有的土地台账、家庭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实地勘界测量结果,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愿,确认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开展确权时,应当执行本规范。

第四条市、县两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按年度编制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度及年度财务预算,报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章确权工作准备

第五条按照统一部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领导和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确权办),承担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工作指导。财政、国土、法制、档案等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共同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包方(村委会、村民小组,下同)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第六条县确权办根据年度工作进度要求,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培训工作,将确权工作的意义、作用、基本做法、达到的效果培训到发包方和农民,让发包方和农民认可并积极参与确权工作。

加强对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人员培训工作,形成具有专业素质的政策指导队伍和现场操作人员队伍。培训内容为调查规程、技术方法、法律政策、工作标准等。

第七条县确权办应当沟通国土资源等部门,提供国土“二调”集体耕地面积、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基本农田保护划区定界等成果,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规定的数学基础,向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乡(镇)提供正射影像图及其相关数据。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包方开展宣传、动员和培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包方收集土地承包的相关资料,包括承包台账、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期内有关土地收

回、调整方案,农户承包地征收征用及补偿费发放记录,并按照规定填制发包方调查表。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发包方调查表。

第九条发包方应当召开两委会、村民代表会议,制定工作方案,通过各种方式,向承包农户宣传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的意义和作用,调动承包农户参与承包地确认工作。

组织村委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吸收老党员、老村干部、村民代表等为成员的农户承包地确认工作组,收集承包方代表的身份信息、承包方家庭成员的户籍信息,入户填制承包方调查表。

发包方负责审核承包方调查表。

第十条发包方应当收集承包农户的家庭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流转合同,整理承包合同中承包地块名称、面积、四至等相关信息。

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正射影像图,结合地块名称,以及承包农户承包地块信息,绘制农户承包地块草图。草图应当包括地块名称、包含的承包农户名称和大致方位、相邻关系等。

第十一条县确权办可以通过招标、约标等形式,将承包地块测量、土地承包数据建库等服务外包;也可以自行组织工作人员开展测量工作。

鼓励各地采用符合本地实际和国家标准规范、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测量农户承包地。

第三章测量

第一节实测法

第十二条采用RTK移动站、全站仪等测量仪器,获取农户承包地块边界线转折点的坐标,称为实测法。

对已纳入城镇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农户承包地,应当采取实测法进行测量。

第十三条测量工作应当3-4人为1组,2人负责测量,1人负责补充完善承包地块调查表信息,1人负责协调组织。

第十四条测量工作人员在村干部引领下,持农户承包地块草图,到达具体地块,由承包农户与相邻承包农户共同指界,对每块承包地边界进行测量,采集界址线、界址点信息。

第十五条测量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在内业完成承包地块调查表的填写工作,将采集的界址点信息导入计算机。

测量工作项目经理和发包方共同负责对承包地块调查表的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对于人多地少、原来集体土地实行股份制的,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实行股份制。

实行土地股份确权的,应当通过实测,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耕地面积,落实土地股份。

第二节航测法

第十七条采用航天航空摄影测量方法,获取农户承包

地块边界线转折点的坐标,称为航测法。

农户承包地属于水田的,或者农户家庭承包地块比较少、单独地块面积超过2亩的,地块边界明显能被识别的,可以采用航测法进行测量。

山区、丘陵地区的乡(镇)也可以采取这种方法开展测量工作。

第十八条在航测法中,卫星航天拍摄的数字正射影像图比例尺应当大于1:5000、分辨率为0.6;采取无人机航空拍摄正射影像图比例尺应当大于1:2000、分辨率为0.2。

第十九条在采用航测法时,应在每年5月、6月份,气候适宜的时机进行拍摄。航测的成果需经过专业机构检验合格。

第三节图解法

第二十条采用测得的大比例尺航天数字正射影像、国土“二调”地籍图或地形图为基础,通过图解量算方式,获取农户承包地块边界线转折点的坐标,称为图解法。

山区、丘陵的乡(镇),以及水田为主的村组,可以采取图解法进行测量。

第二十一条测量工作人员、发包方与承包农户将制作的工作底图带到农户承包地头,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实地共同指认界址点、界址线。

第二十二条根据指认的结果,由1名测量工作人员在工作底图上进行勾画,由1名测量工作人员完成农户承包地块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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