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规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工作机制
数据分析与挖掘辅助决策
数据预处理
对数据进行清洗、转换和集成,消除数据冗余和不一致性 。
数据分析
利用统计分析、数据挖掘等技术手段,对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确权登记数据进行深入分析,揭示数据背后的规律和 趋势。
辅助决策
基于数据分析结果,为政府决策部门提供科学依据和参考 ,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
确权登记原则与程序
依法依规原则
01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确权登记工作的合法性和
规范性。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02
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确权登记工作的公
开、公平和公正。
程序规范原则
03
严格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公示、颁证等程序进行确权登记
,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相关法律法规支持
01
确权登记成果应用将更加广泛
未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确权登记成果应用将更加广泛,为农村经济发展提 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THANKS.
成果验收评价标准制定
制定成果验收办法
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验收 办法,明确验收程序、标准、要求等。
确定成果验收指标
根据确权登记工作目标和要求,确定合理的成果验 收指标,如确权登记率、准确率等。
建立成果验收档案
对通过验收的确权登记成果,建立完整的档 案,包括验收报告、数据成果、图件资料等 。
现场勘查记录
详细记录现场勘查情况,包括地块的实际面积、 形状、位置等信息,为后续审核工作提供依据。
审核结果公示及异议处理
审核结果公示
将审核结果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如公告、网站发布等 ,确保相关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的知情权。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6.28•【字号】辽国土资发〔2018〕76号•【施行日期】2018.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产所有权,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8〕76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近年来,各地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随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进一步实施,全省不动产登记窗口作风问题专项整治和“办事难”问题专项整治的深入开展,各地暴露出了农村不动产登记难的问题。
为进一步搞好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有效支撑农村各项制度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确权工作责任心和使命感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关乎农民财产权益,关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关乎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对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高度重视,以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认真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一)满足农民登记需求,解决不动产登记难问题。
没有开展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历史遗留问题迟迟不予解决,暂停受理农民不动产登记申请,农村不动产登记时间长等问题突出,农民反映强烈。
全省不动产登记窗口作风问题专项整治和“办事难”问题专项整治,将农村不动产登记难作为重点整治整改内容。
各地最迟要在今年年底前,实现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受理发证率达到100%,做到应发尽发,全面满足农民登记需求,化解农村不动产登记矛盾,减轻投诉信访压力,避免被追责问责。
(二)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依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我省已经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现了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
农村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内容,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4.1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将《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13年5月2日前登陆“辽宁法制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网址: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邮寄到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通讯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7号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110032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辽宁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享有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
(一)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并依法获得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土地;(三)法律规定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日常监督、承包合同管理和服务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承担发包方监督责任,负责流转合同的备案、流转信息统计上报等工作。
第四条县、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为辖区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流转信息发布、供求价格评估、指导合同签订、矛盾纠纷调处等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成立流转服务中介组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厅〔202_〕1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政〔202_〕69号)及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自202_年10月至202_年5月利用9个月时间,全面完成全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做到承包面积、承包合同、经营权登记簿、经营权证书“四相符”;实现承包地分配、承包地四至边界测绘登记、承包合同签订、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四到户”。
利用土地二次调查成果和原农村集体农用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成果资料,通过实地调查核实,依法确认集体所有土地的位置、界线、范围、数量。
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颁证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农村土地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
二、基本原则(一)保持稳定原则。
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按实际测量面积确权登记颁证。
严禁借机非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田地,严禁将确权登记实际测量后多出原承包地面积收归集体。
(二)依法规范原则。
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
(三)民主协商原则。
动员农民群众积极参与,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不得强行推动。
(四)因地制宜原则。
根据土地承包实际,缺什么补什么,完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妥善解决遗留问题,避免产生新的矛盾和后遗症,保持农村和谐稳定。
(五)属地负责原则。
根据确权颁证实际,确权颁证工作由县统筹部署,镇政府履行主体责任,村组织实施,镇农经站、国土所等部门负责业务指导,有关部门协作配合。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21〕1号)精神,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土地集约化经营,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目标,在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落实农民对承包地的各项权益、尊重和保障农户生产经营主体地位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土地集约化经营,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提高农业经营专业化、规模化、组织化、社会化水平,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二)基本原则.一是尊重农民意愿.承包农户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自主决定是否将承包地流转出去,以及采取的流转方式、流转期限和流转价格.要引导、支持和鼓励流转,但不能强制推动,禁止强迫承包农户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坚持依法依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民实现承包地权益的主要形式,必须依照法律政策规定进行,确保不损害农民土地权益、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坚决制止和纠正土地流转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三是坚持规范管理.土地流转是流转双方之间发生的经济行为,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坚持合同制、备案制等管理制度.四是健全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土地流转形成规模化经营,并兼顾效率与公平、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同步提升.五是注重政策扶持.各级政府都要积极研究制定农村土地流转扶持政策,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达到一定规模的流转进行扶持,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三)发展目标.按照完善管理、加强服务的要求,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流转的进程,促进土地集约化经营向规范化、标准化方向发展,确保全省现代农业发展速度显著提高.二、完善工作措施,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四)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土地流转和集约化经营的重要牵动力量.鼓励承包农户通过土地流转成立家庭农场.各地要建立家庭农场初始登记制度,做好家庭农场的认定建档工作,开展农场经营者成本核算、资产管理、联合与合作等方面培训,建立和发布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开展种植业家庭农场的年度备案工作,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形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引导投资主体与土地股份合作社、社员之间形成利益共同体.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土地股份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土地股份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要指导土地股份合作社建立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促进土地股份合作社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建立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原料生产基地,推动产业集群发展.鼓励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种植业家庭农场、土地股份合作社建立利益联结机制,解决原料生产问题.(五)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21年全省完成77个涉农县(市、区)的77个乡(镇)的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试点地区农民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得到基本解决.要充分依靠农民群众,依法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此项工作从2021年起全面实施,力争到2021年基本结束.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不得向农民和村集体收取费用.2021年,省财政按照平均每亩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余所需资金由试点市、县(市、区)财政安排解决.(六)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各级政府要按照责权明确、形式多样、管理严格、服务全面的要求,整合现有行政资源,建立健全覆盖全省所有乡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市要加强流转市场建设工作的指导,县要提高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的效率,乡(镇)要设立为流转双方提供交易的场所,村要设立流转服务站,形成市县乡村四级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网络,为流转双方提供流转信息发布、法律政策咨询、流转价格评估、指导合同签订、协调利益关系等相关服务.(七)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委托、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积极探索其他流转方式.除代耕不超过1年的短期流转以外,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都要通过流转市场进行,达到统一交易流程、统一合同文本、统一服务标准的规范化要求.流转市场保管的流转合同按地区、按流转方式立卷归档,实行流转合同档案化、微机化管理.(八)建立流转价格形成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价格,应当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流转价格以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以3年为一调整期,支付方式可以一次性趸交、期内补交差额部分,也可以分期支付,以稳定土地流转关系.各级负责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的机构应当加强流转情况监测,对流转期限较长、面积较大的,在签订流转合同前,应当对受让方的农业经营能力、资信情况、履约能力进行核查;流转合同签订后,应当做好流转土地经营状况的督查工作,防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风险.按照严格审批、局部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的原则,各地可以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信托等试点工作.(九)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处机制.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做好土地流转纠纷调处工作.各涉农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涉农区未设立的,该区所在的市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确保流转纠纷得到及时解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仲裁机构办案条件,提高仲裁工作效率.流转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十)积极创造非农就业工作岗位.各级政府要把发展二三产业、创造非农产业工作岗位作为促进土地流转的重要措施来抓.充分利用阳光工程、农村创业带头人等培训项目,优先安排转出土地农民的培训,提高转出土地农民的劳动技能,增加再就业机会.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产业发展政策,结合农村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发展项目,对大量提供非农产业工作岗位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发挥其在促进土地流转中的作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应当承担安排转出土地农民就业的职责.三、强化政策扶持,推进土地集约化经营发展(十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采取增加财政专项投入、调整优化现有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多渠道筹措资金,多方式支持通过土地流转形成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善生产条件,实行标准化管理,提高生产能力,降低经营风险.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合作社考评奖补机制,发挥其在土地流转中的示范带动作用.从2021年开始,省加大投入力度,对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合作社予以奖补,具体考评奖补办法由省农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下发.结合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和农业发展重点工作,省选择10个县(市)作为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土地集约经营的示范县,实施重点推进.(十二)强化用电、用地、农机补贴等支持政策.家庭农场、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农业、林业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包括农林牧渔服务业用电和农副食品加工业用电).在农机具购置、更新时,符合条件的,要给予优先补贴.鼓励农村集体利用闲置或者废弃土地改建农机仓库棚和粮食晾晒场,统一向土地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服务;在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用于家庭农场、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粮食加工等配套辅助设施,并适当简化审批手续,减免相关费用.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与工商部门的沟通协作,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制作和推广,全力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税务部门要落实好国家相关的支持政策,金融、保险、科技、交通、人力资源等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对土地规模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加大对土地流转和集约经营的支持力度.(十三)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继续鼓励发展农机合作社、水利合作社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供销社、工商企业等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为土地规模经营者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农业公益性服务体系,推行农技人员与种植业家庭农场、土地股份合作社“结对子”的工作责任制,及时提供各类信息、技术、经营等指导服务.进一步拓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农业公益性服务有效供给机制和实现形式,采取支付订购、定向委托、以奖代补、贷款担保、招投标等方式,支持具有一定资质的经营性服务组织从事病虫害统防统治等公益性服务,支持粮食烘干、集中育秧、农机场库棚、信息网络和仓储物流平台等服务性基础设施.(十四)发挥工商企业引领土地集约化经营发展的作用.鼓励工商企业主要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和农产品加工业,发挥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优势.引导工商企业与农户、农民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开展产业化经营,实现合理分工、利益均沾.鼓励和引导工商企业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探索建立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准入监管和风险保障金制度,防范原承包农户因受让方违约或经营不善遭受损失.(十五)不断深化农村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农村户籍制度改革,提高人力资源优势互补.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积极引导农民到小城镇安家落户.积极探索,逐步建立城乡社保一体化和公共福利均等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农民流转土地解决后顾之忧.四、加强领导,优化土地流转和集约化经营软环境(十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土地流转对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重要意义的认识,深刻理解、全面把握党的农村基本政策,把推进土地流转和集约化经营作为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推进.要加强各级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提高对土地流转和集约经营工作的服务能力和指导水平.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基层组织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协调服务能力.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途径,大力宣传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政策和发展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为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土地集约化经营营造良好氛围和环境.辽宁省人民政府2021年4月30日。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20年修正)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6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05年1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第三条《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经预留的机动地,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5%的,应当将超过部分的土地分包给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已经流转的应当收回,短期内难以收回的,发包方应当将其超过部分的流转收益分配给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待土地收回后再分包给上述农户。
第四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承包给新增人口或者用于《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个别调整承包地的特殊情形:(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四)发包方依法收回的。
前款所列土地在未用于承包给新增人口或者个别调整承包地之前,应当通过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期不得超过3年。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经委等部门沈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经委等部门沈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06•【字号】沈政办发〔2015〕53号•【施行日期】2015.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经委等部门沈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5〕5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经委、财政局、规划国土局、法制办、档案局《沈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6日沈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等部门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33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稳妥推进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保持稳定、依法规范、民主协商、因地制宜、保证质量”的原则,从2015年开始,利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并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实现对土地承包合同、登记簿和权属证书管理的信息化,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的应用,方便群众查询,利于服务管理,更好地服务于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
二、进度安排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分3年完成:2015年,全市计划实施确权登记颁证面积350万亩。
其中,落实省级任务150万亩,市另行安排200万亩;对苏家屯区采取“整区推进”,其他区、县(市)逐步扩大实施范围,蒲河生态经济带、沈康现代农业示范带、环城都市农业产业带等区域优先安排。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实施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7•【字号】沈政发[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09]1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沈阳市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沈委发〔2008〕14号),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现就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简称土地流转)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总体目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围绕发展农业特色主导产业,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发展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重点的多种形式土地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实现特色主导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规模经营“三位一体”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和组织形式的有机结合,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土地流转与土地确权相结合的原则。
按照现有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要求,继续完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
在确权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土地承包者(简称承包者)的权益。
(二)坚持土地流转与发展特色主导产业相结合的原则。
制定明确的主导产业方向和农业结构调整规划,引导承包者以多种方式流转土地,使土地向特色主导产业集中,发展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
(三)坚持土地流转与发展设施农业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发展设施农业的总体规划,在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鼓励政策,积极推进土地流转向规模经营和设施农业方向发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
6 .完 善 承 包 经 营 权 证 书 各 地 根 据 实 际 ,依 照 土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登 记 簿 记 载 内 容 , 适时对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 ( 附件3 见 )。 7 .建 立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县 级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管 理 部 门 应 当根 据 登 记 过 程 中形 成 的
么补 什么 ,探索 建立土地 承包 经营权登 记制度 ,妥 善解决遗
留问 题 。
( )民主 协 商 。 充 分 动 员农 民群 众 ,充 分 尊 重 农 民意 四 愿 ,试 点 中 的重 大 事 项 均 应 经 本 集 体 经 济组 织 成 员 民 主 讨 论
决定 。
免 因系 统故 障而 导致 登 记资 料遗 失破 坏 ,应 当进 行异 地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 ( 试行 )
为 指 导 各 地 区做 好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登 记 试 点 工 作 , 根 据 《 权 法 》 、 《 村 土 地 承 包 法 》和 农 业 部 等 六 部 门 物 农 《 于 开展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登 记 试 点 工 作 的 意 见 》 ( 关 农 经 发 [O 2 )等法 律 政 策 ,制定 本 _ 规 程 。 2 l1号 1 T作
根据基础 工作底 图和农户承包 地登 记基 本信息表 ,人户
农村经营管理 21/ 总第1 期 0 0 27 1 3
的 . 当事 人 申请 土 地 承包 经 营 权 登 记 ,按 照 《 村 土 地 承 包 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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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营权 证 管 理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登 记 。对 境 外 企 业 、组 织 和 个 人 租 赁 农 村 集 体 土地 ,暂 不 予 登 记 。 开展 其 他 承 包 方 式
辽宁省土地权属确定和争议处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
辽宁省土地权属确定和争议处理办法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辽宁省土地权属确定和争议处理办法》,业经1996年4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闻世震一九九六年五月七日辽宁省土地权属确定和争议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简称《土地管理法》,下同)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归属的争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属的确定和争议的处理。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含镇,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2第五条乡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管辖范围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一)农民(含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居民,下同)之间、农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组,下同)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处理;(二)除前项规定以外的土地权属争议,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或者市人民政府处理;(三)争议土地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六条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尊重合法契约;(三)兼顾历史与现实;(四)公平和公正。
第七条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通知-辽政传[2000]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通知(辽政传〔2000〕1号)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目前,全省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的村已有95%以上完成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
总的看,全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基本稳定,农民生产积极性得到了有效的保护,但是,个别地区仍然存在着违背中央政策的行为和做法,有的在第一轮承包到期后至今没有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有的虽然开展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但承包期未达到30年;有的不顾群众反对,强行打乱原生产队界限,有的多留机动地,高价发包,承包金用以偿还村级债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土地承包政策,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延长土地承包期是党中央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而采取的重大措施,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直接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各级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领会、全面理解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重要意义。
要加强对广大干部群众的宣传教育,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政策上来,加大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力度,严格按照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使用权的原则,扎扎实实地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坚决纠正偏离中央政策的错误做法。
二、认真整改,解决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核心内容。
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不变,不仅顺应广大农民群众的呼声,也是促进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重要措施。
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2006年修正)
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2006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1.13•【字号】•【施行日期】1990.09.2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1990年9月21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稳定、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加强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农业承包合同)管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业承包合同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或者其他承包者之间,为落实生产经营责任制,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或者其他承包者之间订立的土地及其他生产经营项目的承包合同。
第四条订立农业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贯彻自愿互利、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
任何一方不得欺诈、胁迫对方。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农业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壮大集体经济为名,强行收回未到期的承包项目。
第六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包权和承包者的承包权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是农业承包合同的主管机关,对农业承包合同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等部门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等部门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3•【字号】辽政办发〔2015〕33号•【施行日期】2015.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等部门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3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档案局《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23日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档案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的有关精神,根据农业部等六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要求,确保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进一步稳定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保护农民权益,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相衔接,依法落实和维护农民对农村土地的各项权利,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促进现代农业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守住底线。
必须守住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这个底线,坚持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不得随意打破集体土地所有权界限,不得借机违法收回、调整农户承包地。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自然资源厅,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5.18•【字号】辽农合〔2020〕88号•【施行日期】202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农合〔2020〕88号各市农业农村局,沈抚新区改革发展局,各市自然资源局,沈抚新区城乡建设局:为贯彻《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农村宅基地属地管理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农村宅基地法律政策(一)确定农村宅基地占地标准《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含建筑面积和附属设施面积)的用地标准实行上限控制。
按照村内人均耕地1.95亩以上、1.95-1亩、1亩以下3个档,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400、300、200平方米标准。
具体占地面积,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二)坚持“一户一宅”有条件的地方,应当积极落实“一户一宅”政策;对城市近郊、城中村等缺乏土地资源的地方,可以探索“一户一房”、集中修建“农民公寓”等,努力实现居有定所。
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
具体条件是:本户无宅基地的;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建房另立门户;三代以上同堂并且己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被收回的;回乡创业落户的大学毕业生和特殊人才,回乡落户的复退军人等,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
(三)审批权限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空闲地和其他非农用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依照《辽宁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依照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情况简介
1、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情况
三是航拍图矢量化与RTK技术结合。新民市
和于洪区采用了这种方法。对农民承包地块逐块进行了 实地测量, 优势:这种办法符合农业的要求,发包方、承包方、合 同、发包方案等数据进行整理,可以建库。专业人员开 展测量,精度高。委托给专业公司或者测量队伍,减轻 农经干部的工作负担。 缺点:航拍图矢量化,需要大量计算,成本较高。对资 金供应要求高,需要资金链,没钱干不了。农经干部对 测量技术不能掌握,登记后的日常管理工作不能自行开 展。 数据需要移交给农经部门,对农经干部对数据库管理和 使用的要求高。
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 工作情况简介
1、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情况
第四阶段:2013年,在新民和于洪、清原、 东港、彰武的6个乡镇、28个村开展试点工 作。 试点特点:新民、清源、彰武分别选择1个 乡开展整乡推进,东港和于洪在几个乡镇 选择几个村开展试点。采取不同的技术手 段测量农户承包地。既有平原,也有丘陵; 既有纯农区,也有城乡结合部。
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 工作情况简介
1、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情况
四是航拍影像图与“勾画”、实地测量相 结合的办法。清原县草市镇、敖家堡镇,采取了这
种办法。 优点:简便,劳动付出较少,主要集中在村民小组的组 长、村会计等人,经过适当培训,就可以在航拍图上进 行勾画。然后交由软件公司在矢量化的数据库中进行处 理,能够将面积直接反映出来。 在广东省部分市县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中,采取 的就是这种办法。 缺点:要求比例尺高(1:2000),与实际耕种面积还存在 一定问题,在水田区有沟坎的,效果比较明显。大田地 区,差距较大。
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 工作情况简介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自然资源厅,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12.12•【字号】辽自然资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辽宁省自然资源厅、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实施意见辽自然资规〔2019〕1号各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8〕4号)《国土资源部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巩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一)全面核实划定成果并整改。
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自然资源督察、土地资源全天候遥感监测、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专项检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根据自然资源部统一部署,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全面核实,重点对已批准建设用地、已有矿业权、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禁止人为活动区域、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中不符合要求的部分、增减挂钩建新区以及其他按照《通知》不符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要求的土地进行核实梳理,明确属于划定不实等需要调出的土地,并协调好永久基本农田与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的关系,确保三条红线不交叉。
核实后各市提出分类处置意见,以县为单位编制整改补划方案,报经自然资源部同意后,进行全面清理、整改,依法处置违法违规建设占用问题,并相应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进行调整,按照法定程序修改相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及发展方向
发 展农村股份合 作经济为先导 ,重点探索农 民让渡
土 地经营权 同时保留其长期收益权 的 “ 股份合作 ”
为 主 的 土 地 流 转 模 式 ,以 此 推 动 土 地 向 工 商 企 业 和
农业生 产大户集 中。同时 ,应积极 尝试 租赁经营 、
业 的发 展 ,以及 产 业 结 构 升级 带 动 作用 有 限 。 3 . 土 地 流转 规范 管 理 程 度 不 护农 民切身利益 。政 府 要在土地确权 和流转合 同备 案的基础上 ,组建 土 地承包经 营权流转管理服 务组织 ,建立流转档 案 ,
施建设等项 目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 4 引 进大型农业专业化生产企业。 目前 ,辽宁农
产物 。短期 内主要工作是 ,通 过各种方式促 进农村 集 体土地承包 经营权流转 ,加 快有形土地交 易市场 建设 ,完 善法律法规 ;加 大引导力度 ,使土地流转 逐步从 自发 流转 向集体开 发 、大户带动 转变 。从经 济效益角度看 ,短期 内地方 政府对土地 流转对农村 经济 的拉动作用不应有过高期待 。
规 范 流 转 行 为 加 强 对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流 转 的管 理 和
农村 土地流转 缺乏规范管理 ,没有强制登记 措施 , 手续不完备 。多数流转是农 户之 间 自发 的转包 、出 租 、互换行 为 ,一般流转期 限较短 ,以 口头协议居 多。部分 流转 行为虽然签 订了书面协议 ,但协议 的
内 容 不 规 范 ,且 既 不 向发 包 方 备 案 ,也 不 到 土 地 承
服务 。为土 地 流转 无偿 提供 信 息 、合 同签 订 、鉴 证 、法律政 策咨询 、纠纷 调解 等服务 。村级组 织可 成立土地流 转服务站 ,负 责登 记报送土地流转供求 信 息 。建立覆 盖全省 的综合性 农村土地产权有形 电 子交易市场 ( 或交易所 ),实现公开 、高效交易。 3 . 积极培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介组织。 目前辽 宁省 内缺乏土地承包 流转 中介服务组织 ,没 有形成市场 化运作模式 。农村 土地流转 中介服 务组 织的缺失 ,流转信息不 畅通 ,制约 了承包经 营权 的 有 效流转 。应建 立和完善 流转 的中介服务机制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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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现农户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坚持以现有的土地台账、家庭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实地勘界测量结果,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愿,确认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开展确权时,应当执行本规范。
第四条市、县两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按年度编制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度及年度财务预算,报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章确权工作准备第五条按照统一部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确权办),承担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工作指导。
财政、国土、法制、档案等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共同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包方(村委会、村民小组,下同)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第六条县确权办根据年度工作进度要求,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培训工作,将确权工作的意义、作用、基本做法、达到的效果培训到发包方和农民,让发包方和农民认可并积极参与确权工作。
加强对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人员培训工作,形成具有专业素质的政策指导队伍和现场操作人员队伍。
培训内容为调查规程、技术方法、法律政策、工作标准等。
第七条县确权办应当沟通国土资源等部门,提供国土“二调”集体耕地面积、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基本农田保护划区定界等成果,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规定的数学基础,向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乡(镇)提供正射影像图及其相关数据。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包方开展宣传、动员和培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包方收集土地承包的相关资料,包括承包台账、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期内有关土地收回、调整方案,农户承包地征收征用及补偿费发放记录,并按照规定填制发包方调查表。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发包方调查表。
第九条发包方应当召开两委会、村民代表会议,制定工作方案,通过各种方式,向承包农户宣传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的意义和作用,调动承包农户参与承包地确认工作。
组织村委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吸收老党员、老村干部、村民代表等为成员的农户承包地确认工作组,收集承包方代表的身份信息、承包方家庭成员的户籍信息,入户填制承包方调查表。
发包方负责审核承包方调查表。
第十条发包方应当收集承包农户的家庭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流转合同,整理承包合同中承包地块名称、面积、四至等相关信息。
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正射影像图,结合地块名称,以及承包农户承包地块信息,绘制农户承包地块草图。
草图应当包括地块名称、包含的承包农户名称和大致方位、相邻关系等。
第十一条县确权办可以通过招标、约标等形式,将承包地块测量、土地承包数据建库等服务外包;也可以自行组织工作人员开展测量工作。
鼓励各地采用符合本地实际和国家标准规范、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测量农户承包地。
第三章测量第一节实测法第十二条采用RTK移动站、全站仪等测量仪器,获取农户承包地块边界线转折点的坐标,称为实测法。
对已纳入城镇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农户承包地,应当采取实测法进行测量。
第十三条测量工作应当3-4人为1组,2人负责测量,1人负责补充完善承包地块调查表信息,1人负责协调组织。
第十四条测量工作人员在村干部引领下,持农户承包地块草图,到达具体地块,由承包农户与相邻承包农户共同指界,对每块承包地边界进行测量,采集界址线、界址点信息。
第十五条测量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在内业完成承包地块调查表的填写工作,将采集的界址点信息导入计算机。
测量工作项目经理和发包方共同负责对承包地块调查表的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对于人多地少、原来集体土地实行股份制的,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实行股份制。
实行土地股份确权的,应当通过实测,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耕地面积,落实土地股份。
第二节航测法第十七条采用航天航空摄影测量方法,获取农户承包地块边界线转折点的坐标,称为航测法。
农户承包地属于水田的,或者农户家庭承包地块比较少、单独地块面积超过2亩的,地块边界明显能被识别的,可以采用航测法进行测量。
山区、丘陵地区的乡(镇)也可以采取这种方法开展测量工作。
第十八条在航测法中,卫星航天拍摄的数字正射影像图比例尺应当大于1:5000、分辨率为0.6;采取无人机航空拍摄正射影像图比例尺应当大于1:2000、分辨率为0.2。
第十九条在采用航测法时,应在每年5月、6月份,气候适宜的时机进行拍摄。
航测的成果需经过专业机构检验合格。
第三节图解法第二十条采用测得的大比例尺航天数字正射影像、国土“二调”地籍图或地形图为基础,通过图解量算方式,获取农户承包地块边界线转折点的坐标,称为图解法。
山区、丘陵的乡(镇),以及水田为主的村组,可以采取图解法进行测量。
第二十一条测量工作人员、发包方与承包农户将制作的工作底图带到农户承包地头,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实地共同指认界址点、界址线。
第二十二条根据指认的结果,由1名测量工作人员在工作底图上进行勾画,由1名测量工作人员完成农户承包地块调查表。
第二十三条根据勾画后的调查底图,由技术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录入计算机。
第二十四条在图解法中,农户对承包地边界存在异议的,应当由测量人员到实地进行测量,校验图解法确定的结果。
第四节组合法第二十五条采用上述方法的一种方法为基础,辅以其他方法进行补充调查,获取农户承包地块边界线转折点的坐标,称为综合法。
第二十六条测量工作人员可以对发包方的大地块采取实测法进行测量,其范围内的农户承包地块,由承包农户现场指界确认,发包方组织测量。
同时完成承包地块调查表的填写工作。
农户承包地比较规整的,可以采取两头实测、单边测量;也可以由农户在承包地边界线转折点上钉木桩,然后由测量人员采集界址点的办法,获得农户承包地的界址线与界址点信息,以提高测量工作效率。
动员承包农户在承包地界址点处埋石,标示界址点。
第四章公示与审核第二十七条农户承包地测量后,县确权办应当督促技术服务单位根据测量结果,以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制作承包地块分布图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交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包方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村、组负责人首先对地块分布图和公示表进行审核,由技术服务单位配合核实完善,无问题后再对全体成员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天。
第三十条农民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发包方要根据实际情况,梳理产生原因,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
如有需要重新测量的,应当配合测量工作人员,对存在异议的承包地重新测量。
对有异议重新测量的结果,应当重新进行公示。
第三十一条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发包方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农民反映的问题进行讨论,并形成解决意见,制作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公示结束后,发包方应当制作审核报告,将相关调查表、纠纷问题处理意见等作为附件,一并提交给乡(镇)人民政府,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核查备案。
乡(镇)政府核查后,应当出具审批报告。
审批报告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是否符合要求,公示结果是否有效,是否存在整改的地方,乡(镇)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发包方的确权行为。
第五章完善承包合同第三十三条发包方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批报告,在整改的基础上,依据农户承包地测量结果,结合发包方确认的地块面积和四至,完善土地台账。
第三十四条根据完善后的土地台账,发包方应当完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
第三十五条农户承包地块面积、四至没有变化的,原承包合同继续有效;发生变化的,应当对原承包合同进行完善。
面积有增减的,应当在承包合同上进行备注。
承包地块有增加、收回调整的、征收征用的,需要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第三十六条重新签订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为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乡(镇)人民政府各持一份。
第三十七条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签订后应当保持稳定。
因结婚、离婚等并户、分户,造成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发生合并、分立的,需经发包方同意。
第六章相关制度第三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确权工作委托技术服务单位的,应当根据《招标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或者约标的办法确定。
第三十九条建立绩效考核制度。
省农委将对各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实施绩效考核,考核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决策、项目管理及确权颁证面积、工作质量等项目绩效情况。
第四十条县确权办根据本地区工作进度情况,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开展督导检查。
省、市确权办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承担技术服务的单位提供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文件或者资料。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有关情况,应当如实说明,不得干预和阻挠确权办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对农民集体所有的机动地、“四荒”等资源,也应当采取适当的测量方法进行测量,核算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
第四十二条本规范由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