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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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

业务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本所业务档案管理,明确各方权利、责任与义务,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特制定本规定。

业务档案的管理主要包括:业务档案归档管理;业务档案借阅管理;业务档案的保管。

一、业务档案归档管理

1.业务档案归档前的整理

业务档案归档前,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组织项目小组人员对业务档案进行整理,做到:

1)所有底稿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标识一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

2)三级复核业已完成,各级复核人员业已签名:

3)重要的问题已经解决,重要的程序业已完成,重要的证据业已收集齐全;

4)永久性档案已及时更新,并与当期档案已适当分离;

5)所有底稿已按规定的目录编制索引并按索引顺序排放;

6)同一业务的档案超过一卷的,在第一卷已编制目录列明该档案总卷数,及每卷的内容;

2.业务档案的归档

1)业务完成后,项目小组应及时将整理后的档案归档。如无特殊原因,4月30日前出具报告的,档案最迟应在当年6月30日之前归档

完毕,其他档案亦应在审计报告出具后1个月内归档完毕;但验资报

告应于正式报告出具后一周内归档;

2)整好的档案归档前,根据业务情况,项目负责人应将档案交给相关人员复核:

a)一般业务,报总审或类似职能人员复核;

b) 证券相关业务或资产总额10亿以上的业务,还应再交主管合伙

人复核;

3)档案管理员收到档案时,应登记造册。对于尚未经复核的档案,档案管理员有权拒收;

4)永久性档案应根据情况确定如何装订:

a)一次性业务或以后不再续约的业务,可与当期档案一并装订;

b)较小规模企业,由项目负责人决定是否与当期档案一并装订;

c)上市公司、规模较大企业永久性档案应单独装订;

5)档案管理员归档时应在档案封面正面及侧面分别注明单位名称、业务类别、年度、编号,同一编号档案超过一卷的,还应标明总卷数及各卷序号;

6)分所以自己名义直接出具的报告,由分所按本办法自行归档保管,分所承办以总所名义出具的报告,分所负责将档案整理好后,应定期将档案交由总所统一归档;

3.业务档案的归档责任

1)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业务档案归档的主要责任人,项目小组的其他成员有义务协助项目负责人整理档案并归档;

2)档案管理员应定期检查档案的归档情况,对已出报告但尚未归档的

情况向部门经理汇报,由部门经理督促项目负责人将业务档案按时归档;

3)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将业务档案整理并归档的,从逾期当月起,

暂扣发该项目小组人员工资的10%,;

4)档案管理员未按规定,将未经复核的档案归档的,扣发工资的10%;

二、业务档案借阅管理

1. 业务档案借阅类别:

1)因本所业务人员工作需要借阅;

2)因行业协会、证券管理机关、财政机关、审计机关工作需要借阅;

3)因公、检、法、海关、外管、人民银行等机关部门办案需要借阅;

4)因客户单位工作需要借阅;

5)因其它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事务所或相关咨询机构工作需要借阅。

2. 业务档案借阅审批程序:

1)因本所业务人员工作需要借阅业务档案,由该项业务主管合伙人审

批;如该项业务需调阅其它业务档案,则由该合伙人与被调阅业务档案的主管合伙人共同审批;如因外勤工作需要携带业务档案出所,或因工作需要复印业务档案材料,则需所长或董事长审批;

2)因行业协会、证券管理机关、财政机关、审计机关工作需要借阅业

务档案,由所长或董事长审批;

3)因公、检、法、海关、外管、人民银行等机关部门办案需要借阅业

务档案,由董事长审批,同时向本所董事会成员报告情况,如案件涉及本所则向本所全体合伙人报告情况;

4)因客户单位工作需要借阅业务档案,由所长或董事长审批;

5)因其它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事务所或相关咨询机构工作需要借阅档

案,由董事长审批,但需有偿提供;

6)下列情况不得借阅本所业务档案:

a)本所业务人员非因工作需要的;

b)外单位未出具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的;

c)律师、专业银行职员或非本《规定》第一条所限定的其它公职人

员。

4.业务档案借阅手续

1)借阅本所业务档案,必须办理借阅审批、登记手续,填列《业务档

案借阅审批登记表》(见附件);

2)行业协会、证券管理机关、财政机关、审计机关、公、检、法、海

关、外管、人民银行等机关借本所业务档案,需出具本人工作证、身份证和本单位介绍信,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借阅。档案专管员需将借阅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复印件及单位介绍信存入被借阅的档案中,不得遗漏。其它单位借阅本所业务档案,需出具本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附本原件、单位介绍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借阅,档案专管员需将借阅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附本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书原件存入被借阅档案中,不得遗漏。

3)业务档案一般只准借阅、不得复印。确因需要复印的,需经所长或

董事长审批,但需书面说明理由,并将书面说明存档。

4)业务档案借阅的一般在档案室或会议室查阅资料,不得私自外携,

确因工作需要外携的需所长或董事长审批。

5.业务档案借阅责任

1)档案专管员必须经按本《规定》办理业务档案借阅手续,否则,将

追究档案专管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2)各审批人员对其审批负责,如出现泄密文件,给被审计单位或本所

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审批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因行业主管

部门或财政、审计等机关质量检查,或公、检、法等部门因本所业

务质量问题,受到行政或经济处罚不在其列;

3)本所员工以借阅本所业务档案之机恶意或故意泄漏被审计单位商业

秘密者,本所除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外,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业务档案的保管

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业务档案保管制度,以确保业务档案的安全、完整。

1、档案管理员应对所有档案登记造册,按序存放,分类保管;

2、档案保管员应定期对所有档案(尤其是以前年度档案)进行检查,

做到不丢失、不毁损,必须保证业务工作的需要;

3、业务档案的法定保管年限如下:

1)当期档案自审计报告签发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2)永久性档案应长期保存;

3)不再继续审计的被审计单位,与最近一年当期档案的保管年限相同。

4、对于法定保管期限届满的审计档案,在销毁适应履行必要的手续:

1) 销毁时业经授权批准;

2) 销毁时除档案管理员外,必须另有人员监督;

3) 对已销毁的档案,已登记造册,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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