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商务厅关于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批复(晋商发函[2014]28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民营成品油企业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民营成品油企业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ddd0ee9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00a53ba.png)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民营成品油企业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8.03.03•【文号】发改经贸[2008]602号•【施行日期】2008.03.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民营成品油企业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经贸[2008]6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商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局,中石油集团、中石化集团: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民营成品油企业经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民营成品油企业经营(一)所有民营成品油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必须按照商务部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经营资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民营批发企业应当与零售加油站签订长期稳定的供油合同,并经由所属加油站和已签订合同的零售加油站向社会销售成品油。
(三)民营零售加油站可以选择与中石油、中石化两集团公司所属批发企业,或者具备资格的民营批发企业签订长期供货合同。
二、合理向民营成品油企业供油(一)中石油和中石化两集团公司负责向签订长期供货协议的民营批发及零售企业供油。
供需双方应严格履行协议条款。
(二)对民营批发企业向其所属加油站和已签约零售加油站以外销售的,中石油、中石化两集团公司可以相应核减供油数量。
三、合理确定民营成品油企业经营用油价格(一)中石油、中石化两集团公司对民营批发企业供应的成品油价格,由双方在按国家规定确定的实际零售价格基础上倒扣5.5~7.0%之间协商确定。
(二)中石油、中石化两集团公司供系统外零售加油站的成品油批发价格,继续执行国家规定的按实际零售价倒扣不低于4.5%的规定,合理定价。
四、加快民营成品油企业重组进程(一)中石油、中石化两集团公司要继续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成品油市场布局,采取收购、参股、联营等方式,加快推进对民营批发企业的重组工作。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批复(晋商发函[2014]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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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批复(晋商
发函[2014]285号)
【法规类别】石油成品油市场
【发文字号】晋商发函[2014]285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2014.05.27
【实施日期】2014.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批复
(晋商发函[2014]285号)
太原、阳泉、朔州、长治、临汾、晋城市商务局:
你们上报的关于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请示收悉。
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审核,准予变更相关事项。
附件: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号及变更事项
山西省商务厅
2014年5月27日附件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事项。
山西省成品油管理办法
![山西省成品油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19ab77df705cc17552709c8.png)
山西省成品油管理办法本文是关于山西省成品油管理办法,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山西省成品油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山西省成品油管理办法: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2024年度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项目第三方审核服务机构评审结果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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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商务厅关于2024年度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项目第三方审核服务机构评审结果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商务厅
•【公布日期】2024.03.28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3.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
正文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2024年度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项目第三方审核服务机构评审结果的公示
2024年3月15日我厅发布了《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公开征集2024年度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项目第三方审核服务机构的通知》(晋商服便〔2024〕14号)。
经单位申报和专家评审,拟选择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西分所为2024年度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项目第三方审核服务机构。
现对评审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省商务厅服贸处反映情况。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龙盛街15号
电话:************
邮箱:*****************
山西省商务厅
2024年3月28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全省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建设加油站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全省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建设加油站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62150d1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ed570e4.png)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全省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建设加油站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1•【字号】晋政办发[2011]7号•【施行日期】2011.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买卖合同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全省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建设加油站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商务厅、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省公安厅、省国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监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气象局、山西电监办等部门制订的《关于全省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建设加油站整顿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关于全省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建设加油站整顿工作方案成品油市场供应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大事。
我省既无油田,又无炼油厂,成品油供应全部依赖调入,省委、省人民政府采取有效调控措施,经各有关部门和成品油各类市场主体的共同努力,我省成品油供应稳定,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但近一段时期以来,违法违规建设加油站的现象有所抬头,扰乱了成品油市场正常秩序。
为了从根本上扭转违法违规建设加油站的势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方案。
一、整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14年山西省规范市场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晋商秩[2014]35号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14年山西省规范市场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晋商秩[2014]35号](https://img.taocdn.com/s3/m/f59c5265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9e8ed6d.png)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14年山西省规范市场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14年山西省规范市场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晋商秩〔2014〕35号)各市商务局:现将《2014年山西省规范市场秩序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商务厅2014年3月19日2014年山西省规范市场秩序工作要点2014年,全省商务领域规范市场秩序工作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全省商务工作会议精神,以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工作重点,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重点抓好6个方面、26项工作任务。
一、切实做好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工作(一)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认真落实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等12个部门印发的《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工作方案》(商秩发〔2013〕446号)。
结合我省实际,认真制定具体工作细则,通过清理整顿,切实解决方案中提出的滥用行政权力限定购买外阜产品、采取歧视性手段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设置关卡阻碍产品自由进出等突出问题。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协调相关部门提出完善跨地区经营企业汇总纳税等有关政策建议,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积极推进资本市场企业并购重组的市场化改革。
(二)做好清理审核工作。
认真落实省商务厅、省法制办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集中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通知》(晋商秩〔2014〕28号),牵头集中清理我省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不符合国家税收法律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歧视外地企业而出台的有关财政补贴政策和各类优惠政策,以及在招投标活动中限制、排斥外地企业参与的歧视性规定等。
山西省成品油管理办法
![山西省成品油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81c9b76af45b307e87197c9.png)
山西省成品油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八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六)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的设立条件。
山西省加油站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加油站审批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0d7584fa8956bec0975e339.png)
山西省加油站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4-11-22 08: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全省成品油市场秩序整顿工作,加强行业管理,实现全省加油站的合理布局、有序发展,把加油站的审批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问题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54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山西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1]10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2]16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汽油、柴油、煤油零售经营加油站和新建汽车加汽站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外商投资的高速公路新建加油站,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加油站的新建第四条新建加油站条件一、拥有符合各市(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布点和当地建设规划要求的自有或租赁的加油站经营场、点。
二、由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两大集团)全资、控股、参股、联营建设。
三、纳入两大集团特许经营体系,具有稳定合法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四、城区和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之外的农村和边远地区的成品油零售网点,可由两大集团建设,如两大集团一时难以建设,经省商务厅批准可由社会其他单位建设或经营。
五、所建加油站要有符合国家《汽车加油加汽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标准以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新建加油站的审批程序一、由建设单位向市(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f2883dda58da0116c17490b.png)
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公布《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发布单位】商务部【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发布日期】2006-12-04【实施日期】2007-01-0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1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9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顿成品油市场遏制加油站违法违规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顿成品油市场遏制加油站违法违规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ab08005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8d.png)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顿成品油市场遏制加油站违法违规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1•【字号】并政办发[2011]51号•【施行日期】2011.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顿成品油市场遏制加油站违法违规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11〕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整顿成品油市场遏制加油站违法违规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整顿成品油市场遏制加油站违法违规建设实施方案为维护成品油市场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顿目标通过整顿,遏制未经批准违法违规建设加油站行为,使我市加油站建设规范,布局合理,经营有序,为培育建设现代化成品油销售服务网络体系奠定良好基础。
二、整顿内容和方法(一)未经商务、国土、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安监、消防、环保等部门审核批准擅自建设的加油站,不符合国家及省加油站设置要求(国道省道加油站设置每百公里不超过六对,高速公路加油站设置每百公里不超过两对,城区加油站服务半径不少于0.9公里,县乡道路每百公里20个),未经批准违法违规建设的加油站,一律依法查封关停,停止其建设经营行为。
(二)符合国家及省加油站设置要求,但未经批准违法违规建设的加油站,经依法处罚,对已列入《太原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2006-2010)》的,按照《山西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晋商改〔2007〕472号)文件有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对未列入规划的加油站,按程序列入当地“十二五”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三)内部加油站由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实施监管。
内部加油站擅自对外经营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处罚。
(四)严厉打击“黑油罐车”非法经营行为,重点打击擅自在路边进行成品油销售加油,从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土炼油厂非法购买成品油、购买不符合国家质量要求的成品油进行销售,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质擅自经营成品油,无证或证照不全运输和经营成品油等非法经营行为。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四标准车用柴油质量升级工作的通知-晋商发函[2014]313号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四标准车用柴油质量升级工作的通知-晋商发函[2014]3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68c4ffcf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4d806ea.png)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四标准车用柴油质量升级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四标准车用柴油质量升级工作的通知(晋商发函〔2014〕313号)各市商务局,中石化山西公司,中石油山西销售公司,中航油山西公司,中化山西公司,延长壳牌山西公司,省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协会,各有关企业: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省直有关部门重点任务分解的通知》要求,自2014年底全面供应国四车用柴油。
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积极推动落实国四车用柴油置换工作是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山西地区空气质量的重要举措,事关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生命健康。
各市商务局和有关单位要站在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国四标准车用柴油置换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建立有效的督导推动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政府的要求,确保置换工作各项要求的落实。
二、认真组织,确保按期置换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相互配合,合力推进国四标准车用柴油置换工作。
各市商务局要加强与中石化、中石油、中航油、延长壳牌、中化等成品油企业的沟通协调,抓紧督促做好本辖区、本企业范围内的油品置换工作。
按期完成国四标准车用柴油的置换。
太原市政府要求,太原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批发、零售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零时起全部销售国四标准车用柴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求中石化山西公司所有批发、零售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进入全省调拨的车用柴油质量全部达到国四标准。
有条件的市、县和成品油经营企业可提前完成国四标准柴油的置换工作。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8年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8年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4153221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f45ffa2.png)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8年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8.03.13•【字号】•【施行日期】2018.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8年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各市商务主管部门: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关于开展2018年度原油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定期检查工作的通知》(商市运函〔2018〕68号)要求,现将做好2018年我省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范围及时间安排(一)年检范围已领取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省商务厅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以下统称证书),并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成品油经营企业。
(二)时间安排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结束。
二、年检内容(一)证书是否在有效期限范围内;(二)2017年度企业经营状况;(三)2017年度企业在经是否按国家和省有关质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要求规范经营,有无违法违规被相关部门处理的情况;三、年检需提交的材料(一)《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附表)(原件);(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原件);(三)提供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上年度执行情况(原件);(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五)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六)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七)企业自查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2017年度经营管理情况以及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等)(原件);(八)油库及加油站的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九)油库及加油站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扩建的,需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十)审核中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山西省成品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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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成品油管理办法本文是关于山西省成品油管理办法,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山西省成品油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山西省成品油管理办法: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山西潞安成品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新建油库予以规划确认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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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山西潞安成品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新建油库予以规划确
认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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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山西潞安成品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新建油库予以规划确认的批复
长治市商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新建山西潞安成品油油库规划确认的请示收悉。
按照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山西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有关规定,2016年11月2日经山西省商务厅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核小组2016年第三次会议研究,对已公示且无异议的山西潞安成品油油库建设项目进行了审核,认为山西潞安成品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拟在长治市屯留县余吾镇新建山西潞安成品油油库(非城区,库容1.02万立方米),符合《山西省成品油分销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同意新建,并予以规划确认。
请长治市商务局接到批复后转送企业。
企业根据批复到规划、建设、国土、环保、安监、消防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商务部油库建设技术规范要求建设,待油库建设完工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申领《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特此批复。
山西省商务厅
2016年11月8日
——结束——。
山西省成品油管理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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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成品油管理办法(2)山西省成品油管理办法: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与变更第二十七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
《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
第二十八条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请商务部审核。
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条件的,由商务部换发变更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核。
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换发变更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九条成品油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有关事项的,应向申请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经营单位投资主体未发生变化的,属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附任职证明和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不涉及油库和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经营单位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新经营单位应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山西省成品油管理办法: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
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商务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公开征集《山西省成品油流通智慧监管平台可行性研究》编写机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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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公开征集《山西省成品油流通智慧监管平台可行性研究》编写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3.12.25•【字号】•【施行日期】2023.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公开征集《山西省成品油流通智慧监管平台可行性研究》编写机构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政务信息化建设,实现全省成品油流通数字化、智慧化监管,我厅拟编写《山西省成品油流通智慧监管平台可行性研究》。
现向社会公开征集编写机构,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名称、内容(一)项目名称:《山西省成品油流通智慧监管平台可行性研究》。
(二)项目时间:2024年1月31日前成稿。
(三)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述、需求分析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方案、项目数据安全、效益与评价指标分析等。
二、基本条件(一)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二)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人。
(三)未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编制单位应具有工程咨询单位甲级资信证书。
(四)具有承担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能力和类似政务信息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经验。
(五)编写组组长需同时具备电子、信息工程(含通信、广电、信息化)专业注册咨询工程师执业资格和通信类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
三、报名材料(一)单位基本简介(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编写组长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资质证书、未被列入各类黑名单的网站截图等)。
(二)项目框架提纲。
(三)按照提供的服务项目编制的报价明细表。
(四)近两年从事相同类型可研报告编写业绩。
以上材料须按照上述顺序装订并加盖公章。
四、经费预算全部服务费最高控制价为人民币9万元(含报税价)。
五、申报时间及方式申报时间:2023年12月27日—2024年1月2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我省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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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我省成品油最高零
售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1.12
•【字号】晋发改商品发〔2017〕14号
•【施行日期】2017.0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工作
正文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我省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
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发改商品发〔2017〕14号各市发展改革委,中石化山西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山西销售分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新闻中心”2017年1月12日公布的成品油调价信息,现将我省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等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我省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
二、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10号)规定,98号汽油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制定具体价格。
三、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号)规定执行。
四、成品油批发和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有关价格政策,不得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调价动态,及时公布调价信息,严肃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我省成品油市场价格
稳定。
五、本文件自2017年1月12日24时起执行。
附件:山西省成品油零售价格表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月12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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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商务厅关于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批复(晋商
发函[2014]284号)
【法规类别】石油成品油市场
【发文字号】晋商发函[2014]284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2014.05.27
【实施日期】2014.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批复
(晋商发函〔2014〕284号)
忻州、长治、运城市商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申请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的请示已收悉,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赋予五寨县金吉加油站、山西海能石油有限公司运城互通道加油站、延长壳牌山西石油有限公司长治县北环路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并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附件: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加油站名单
山西省商务厅
2014年5月27日
附件
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