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精排版)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新华社信息北京2月6日电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污染控制,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全文如下:1范围本标准从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出发,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场所的选址原则、焚烧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焚烧残余物的处置原则和相应的环境监测等。
本标准适用于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2引用标准以下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HZB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5562.2-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HJ/T20-1998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3.1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焚烧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
3.3焚烧炉指焚烧危险废物的主体装置。
3.4焚烧量焚烧炉每小时焚烧危险废物的重量。
3.5焚烧残余物指焚烧危险废物后排出的燃烧残渣、飞灰和经尾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态物质。
3.6热灼减率指焚烧残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残渣质量的百分数。
其计算方法如下:P=(A-B)/A×100%式中:P-热灼减率,%;A-干燥后原始焚烧残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B-焚烧残渣经600℃(土25℃)3h灼热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精品]6页word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新华社信息北京2月6日电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污染控制,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全文如下:1范围本标准从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出发,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场所的选址原则、焚烧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焚烧残余物的处置原则和相应的环境监测等。
本标准适用于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2引用标准以下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HZB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5562.2-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HJ/T20-1998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3.1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焚烧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
3.3焚烧炉指焚烧危险废物的主体装置。
3.4焚烧量焚烧炉每小时焚烧危险废物的重量。
3.5焚烧残余物指焚烧危险废物后排出的燃烧残渣、飞灰和经尾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态物质。
3.6热灼减率指焚烧残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残渣质量的百分数。
其计算方法如下:P=(A-B)/A×100%式中:P-热灼减率,%;A-干燥后原始焚烧残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B-焚烧残渣经600℃(土25℃)3h灼热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
3.7烟气停留时间指燃烧所产生的烟气从最后的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出口到换热面(如余热锅炉换热器)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都构成威胁,而焚烧是处理危险废物的一种常见方法。
然而,焚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气和废渣,如果没有恰当的控制和管理,可能会对环境造成更大的危害。
因此,建立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是保护环境的重要举措。
1. 危险废物焚烧的背景和意义危险废物焚烧作为一种处理方式,具有一定的优势。
它能够有效地将危险废物中的有害物质分解或稀释,并减少体积。
然而,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和废渣中可能含有多种有害物质,如重金属、有机化合物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风险。
因此,建立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是确保焚烧过程安全、环保的重要手段。
2.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制定和应用(1)制定标准的目的和原则建立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目的是为了减少焚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在制定标准时,需要考虑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和社会可行性,确保标准能够被实施和执行。
(2)标准的内容和要求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要求:废气排放控制、废渣处理控制和监测与评估要求。
废气排放控制要求焚烧设施安装和使用废气净化装置,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废气排放标准。
废渣处理控制要求对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进行安全有效的处理和处置,以防止二次污染。
监测与评估要求焚烧设施定期进行废气和废渣的监测与评估,确保符合标准要求。
(3)标准的执行和监管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执行和监管是保证标准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焚烧设施的检查和监督,确保焚烧废物符合标准要求。
同时,还应加强对焚烧设施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监管,提高其技术水平和环保意识。
3. 国内外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的现状和挑战(1)国内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的现状目前,我国在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领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相关部门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引入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废气净化效率。
然而,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处理和处置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污染控制,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集中连续型焚烧设施为基础,涵盖了危险废物焚烧全过程的污染控制;对具备热能回收条件的焚烧设施要考虑热能的综合利用。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中国科技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内容(包括实施时间)等同于1999年12月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 2-1999),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GWKB 2-1999。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1 范围本标准从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出发,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场所的选址原则、焚烧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焚烧残余物的处置原则和相应的环境监测等。
本标准适用于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2 引用标准以下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HZB l-199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l5562.2-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l234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HJ/T 20一1998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术语3.1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 焚烧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速推进,大量的废物产生和排放已经成为世界各地面临的共同问题。
废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其中危险废物更是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等特点,对环境和生态系统造成更大的威胁。
为了控制危险废物焚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的排放,并保障环境和公众的健康,各国纷纷制定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旨在规范危险废物焚烧过程中的操作和管理,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并推动焚烧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该标准主要涉及以下方面:1. 废物分类和预处理:危险废物焚烧前需要进行分类和预处理,以确保废物的有效处理和能源利用。
标准规定了废物分类的原则和方法,并强调了预处理过程中的安全措施,以减少危险废物焚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
2. 焚烧设施的选择与建设:焚烧设施是危险废物处理的关键环节,其设计、建设和运营需要严格遵守标准的要求。
标准规定了焚烧设施应具备的基本要求,包括设备、设施和危险废物的处理能力等方面。
同时,标准还规定了焚烧设施的环境评估和监测要求,以确保设施的污染控制效果符合标准要求。
3. 焚烧过程的控制与管理:焚烧过程中的温度、氧含量、焚烧时间等参数对污染物生成和排放具有重要影响。
标准规定了焚烧过程中的操作和管理要求,包括温度控制、氧含量调节、焚烧时间控制等方面。
同时,标准还要求焚烧废气经过除尘、脱硫、脱氮等治理设施处理后,才能排放到大气中,以确保废气的排放符合标准要求。
4. 排放监测和数据报告:标准规定了焚烧设施应配备相应的排放监测设施,并要求对焚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进行定期监测和数据报告。
同时,标准还规定了排放监测的方法和要求,以确保排放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实施对于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它能有效控制焚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降低对大气、水体和土壤的污染,减少生态系统受到的影响。
同时,标准的实施还能推动危险废物焚烧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循环利用。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污染控制,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集中连续型焚烧设施为基础,涵盖了危险废物焚烧全过程的污染控制;对具备热能回收条件的焚烧设施要考虑热能的综合利用。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中国科技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内容(包括实施时间)等同于年月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范围本标准从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出发,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场所的选址原则、焚烧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焚烧残余物的处置原则和相应的环境监测等。
本标准适用于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引用标准以下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一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术语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焚烧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
焚烧炉指焚烧危险废物的主体装置。
焚烧量焚烧炉每小时焚烧危险废物的重量。
焚烧残余物指焚烧危险废物后排出的燃烧残渣、飞灰和经尾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态物质。
热灼减率指焚烧残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残渣质量的百分数。
其计算方法如下:=(-)×式中:热灼减率,%;干燥后原始焚烧残渣在室温下的质量,;焚烧残渣经600℃(土25℃)灼热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是一种常见的处理方式,但其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为了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焚烧所产生的污染,制定了一系列的控制标准。
本文将就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要求焚烧设施必须具备合法的环保手续,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等。
同时,焚烧设施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设,并定期进行环保设施的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其次,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对废气进行有效处理。
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含有大量的有害物质,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重金属等。
因此,焚烧设施必须安装有效的废气处理设备,如脱硫、脱硝、除尘等设施,以减少废气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另外,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还要求对废渣进行安全处理。
焚烧后产生的废渣中可能含有高浓度的重金属、有机物等有害物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和处置,以防止其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此外,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还包括对废水的处理要求。
在焚烧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废水,其中含有有机物、重金属等有害物质。
因此,焚烧设施必须建立相应的废水处理系统,对废水进行处理和排放,以确保不对水体环境造成污染。
最后,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还要求对废物的运输和储存进行规范管理。
在废物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废物泄漏和污染环境。
综上所述,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涵盖了焚烧设施建设、废气、废渣、废水处理以及废物运输和储存等方面的要求。
只有严格遵守这些标准,才能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焚烧所产生的污染,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希望相关单位和个人能够重视这些标准,共同致力于减少危险废物焚烧对环境的影响。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是一种常见的处理方式,但同时也会带来环境污染和健康风险。
因此,为了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焚烧所带来的污染,制定和执行相应的控制标准至关重要。
首先,对于危险废物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排放,应当严格控制其排放标准。
例如,对于二恶英、多氯联苯等有毒物质的排放,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进行监控和控制,确保其排放浓度和总量在合理范围内。
其次,对于废物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和废水,也应当严格控制其排放标准。
废渣的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废水的处理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避免对水体环境造成污染。
此外,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建设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设施建设和运行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运行过程中应当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和排放监测,确保排放达标。
最后,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管理和运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操作和管理,确保废物焚烧过程安全、高效、环保。
总之,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至关
重要。
只有严格控制废气、废渣和废水的排放,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以及加强设施管理和运营,才能有效防止危险废物焚烧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和健康风险。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_GB18484-2001_
6.1 废气监测 6.1.1 焚烧炉排气筒中烟尘或气态污染物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执行 GB/T 16157。 6.1.2 在焚烧设施于正常状态下运行 1h 后,开始以 1 次/h 的频次采集气样,每次采样时间不得低于 45min, 连续采样 3 次,分别测定以平均值作为判定值。 6.1.3 焚烧设施排放气体按污染源监测分析方法执行(见表 4)。
5 氟化氢(HF)
9.0
7.0
5.0
6 氯化氢(HCl)
100
70
60
7 氮氧化物(以 NO2 计)
500
8 汞及其化合物(以 Hg 计)
0.1
9 镉及其化合物(以 Cd 计)
0.1
砷、镍及其化合物(以 As+Ni
10
1.0
计)2)
11 铅及其化合物(以 Pb 计)
1.0
铬、锡、锑、铜、锰及其化合
物
<5
4.4.2 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因为 6%~10%(干气)。 4.4.3 焚烧炉运行过程中要保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避免有害气逸出。 4.4.4 焚烧炉必须有尾气进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
4.5 危险废物的贮存 4.5.1 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必须有符合 GB15562.2 的专用标志。 4.5.2 废物的贮存容器必须有明显标志,具有耐腐蚀、耐压、密封和不与所贮存的废物发生反应等特性。 4.5.3 贮存场所内禁止混放不相容危险废物。 4.5.4 贮存场所要有集排水和防渗漏设施。 4.5.5 贮存扬所要远离焚烧设施并符合消防要求。
4 技术要求
4.1 焚烧厂选址原则 4.1.1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 GHZBl 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 I 类、Ⅱ类功能区和 GB 3095 中规定的环 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地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不 允许建设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和文化区。 4.1.2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 4.2 焚烧物的要求 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均可进行焚烧。 4.3 焚烧炉排气筒高度 4.3.1 焚烧炉排气筒高度见表 1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精排版)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污染控制,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全文如下:1范围本标准从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出发,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场所的选址原则、焚烧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焚烧残余物的处置原则和相应的环境监测等。
本标准适用于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2引用标准以下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HZB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5562.2-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HJ/T20-1998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3.1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焚烧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
3.3焚烧炉指焚烧危险废物的主体装置。
3.4焚烧量焚烧炉每小时焚烧危险废物的重量。
3.5焚烧残余物指焚烧危险废物后排出的燃烧残渣、飞灰和经尾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态物质。
3.6热灼减率指焚烧残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残渣质量的百分数。
其计算方法如下:P=(A-B)/A×100%式中:P-热灼减率,%;A-干燥后原始焚烧残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B-焚烧残渣经600℃(土25℃)3h灼热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
3.7烟气停留时间指燃烧所产生的烟气从最后的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出口到换热面(如余热锅炉换热器)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
(完整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2001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1范围本标准从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出发,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场所的选址原则、焚烧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焚烧残余物的处置原则和相应的环境监测等。
本标准适用于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2引用标准以下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HZB 1-199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5562.2—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234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HJ/T20-1998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3.1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焚烧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
3.3焚烧炉指焚烧危险废物的主体装置。
3.4焚烧量焚烧炉每小时焚烧危险废物的重量。
3.5焚烧残余物指焚烧危险废物后排出的燃烧残渣、飞灰和经尾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态物质。
3.6热灼减率指焚烧残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残渣质量的百分数。
其计算方法如下:P=(A-B)/A×100%式中:P-热灼减率,%;A-干燥后原始焚烧残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B-焚烧残渣经600℃(土25℃)3h灼热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
3.7烟气停留时间指燃烧所产生的烟气从最后的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出口到换热面(如余热锅炉换热器)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
3.8焚烧炉温度指焚烧炉燃烧室出口中心的温度。
3.9燃烧效率(CE)指烟道排出气体中二氧化碳浓度与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之和的百分比。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_2001]
CE=[CO2]/([CO2]+[CO])×100%
式中:[CO2]和[CO]--分别为燃烧后排气中C02和CO的浓度。
3.10焚毁去除率(DRE)
指某有机物质经焚烧后所减少的百分比。用以下公式表示:
DRE=(Wi-Wo)/Wi×100%
60
7
氮氧化物(以NO2计)
500
8
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
0.1
9
镉及其化合物(以Cd计)
0.1
10
砷、镍及其化合物(以As+Ni计)2)
1.0
11
铅及其化合物(以Pb计)
1.0
12
铬、锡、锑、铜、锰及其化合物
(以Cr+Sn+Sb+Cu+Mn计)3)
4.0
13
二噁英类
0.5 TEQ ng/m3
1)在测试计算过程中,以11% O2(干气)作为换算基准。换算公式为:
TEQ=∑(二噁英毒性同类物浓度×TEF)
3.13标准状态
指温度在273.16K,压力在101.325kPa时的气体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标准状态下以11%O2(干空气)作为换算基准换算后的浓度。
4技术要求
4.1焚烧厂选址原则
4.1.1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GHZBl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I类、Ⅱ类功能区和GB 3095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地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和文化区。
1)
17
镍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
18
二噁英类
色谱-质谱联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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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4-20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污染控制,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全文如下:
1范围
本标准从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出发,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场所的选址原则、焚烧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焚烧残余物的处置原则和相应的环境监测等。
本标准适用于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2引用标准
以下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HZB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5562.2-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HJ/T20-1998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
3.1危险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焚烧
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
3.3焚烧炉
指焚烧危险废物的主体装置。
3.4焚烧量
焚烧炉每小时焚烧危险废物的重量。
3.5焚烧残余物
指焚烧危险废物后排出的燃烧残渣、飞灰和经尾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态物质。
3.6热灼减率
指焚烧残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残渣质量的百分数。
其计算方法如下:
P=(A-B)/A×100%
式中:P-热灼减率,%;
A-干燥后原始焚烧残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
B-焚烧残渣经600℃(土25℃)3h灼热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
3.7烟气停留时间
指燃烧所产生的烟气从最后的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出口到换热面(如余热锅炉换热器)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
3.8焚烧炉温度
指焚烧炉燃烧室出口中心的温度。
3.9燃烧效率(CE)
指烟道排出气体中二氧化碳浓度与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之和的百分比。
用以下公式表示:
CE=CO2/(CO2+CO)×100%
式中:[CO2]和[CO]-分别为燃烧后排气中CO2和CO的浓度。
3.10焚毁去除率(DRE)
指某有机物质经焚烧后所减少的百分比。
用以下公式表示:
DRE=(Wi-WO)/Wi×100%
式中:Wi-被焚烧物中某有机物质的重量;
Wo-烟道排放气和焚烧残余物中与Wi相应的有机物质的重量之和。
3.11二恶英类
多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总称。
3.12二恶英毒性当量(TEQ)
二恶英毒性当量因子(TEF)是二恶英毒性同类物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对的亲和性能之比。
二恶英毒性当量可以通过下式计算:
TEQ=∑(二恶英毒性同类物浓度×TEF)
3.13标准状态
指温度在273.16K,压力在101.325KPa时的气体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标准状态下以11%O2(干空气)作为换算基准换算后的浓度。
4技术要求
4.1焚烧厂选址原则
4.1.1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GHZB1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一类、二类功能区和GB3095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地区。
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和文化区。
4.1.2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
4.2焚烧物的要求
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均可进行焚烧。
4.3焚烧炉排气筒高度
4.3.1焚烧炉排气筒高度见表1。
4.3.2新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焚烧炉排气筒周围半径200米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必须高出最高建筑物5米以上。
4.3.3对有几个排气源的焚烧厂应集中到一个排气筒排放或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
4.3.4焚烧炉排气筒应按GB/T16157的要求,设置永久采样孔,并安装用于采样和测量的设施。
4.4焚烧炉的技术指标
4.4.1焚烧炉的技术性能要求见表2。
4.4.2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应为6%-10%(干气)。
4.4.3焚烧炉运行过程中要保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避免有害气体逸出。
4.4.4焚烧炉必须有尾气净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
4.5危险废物的贮存
4.5.1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必须有符合GB15562.2的专用标志。
4.5.2废物的贮存容器必须有明显标志,具有耐腐蚀、耐压、密封和不与所贮存的废物发生反应等特性。
4.5.3贮存场所内禁止混放不相容危险废物。
4.5.4贮存场所要有集排水和防渗漏设施。
4.5.5贮存场所要远离焚烧设施并符合消防要求。
5污染物(项目)控制限值
5.1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焚烧炉排气中任何一种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表3中所列的最高允许限值。
5.2危险废物焚烧厂排放废水时,其水中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GB8978执行。
5.3焚烧残余物按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
5.4危险废物焚烧厂噪声执行GB12349。
1)在测试计算过程中,以11%O2(干气)作为换算基准。
换算公式为c=10/(21-Os)×Cs
式中:c-标准状态下被测污染物经换算后的浓度(mg/m3);
Os-排气中氧气的浓度(%);
Cs-标准状态下被测污染物的浓度(mg/m3)。
2)指砷和镍的总量。
3)指铬、锡、锑、铜和锰的总量。
6监督监测
6.1废气监测
6.1.1焚烧炉排气筒中烟尘或气态污染物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执行GB/T16157。
6.1.2在焚烧设施于正常状态下运行1h后,开始以1次/h的频次
采集气样,每次采样时间不得低于45min,连续采样三次,分别测定。
以平均值作为判定值。
6.1.3焚烧设施排放气体按污染源监测分析方法执行(见表4)。
表4焚烧设施排放气体的分析方法
1)《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北京,1990年。
2)《固体废弃物试验分析评价手册》,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北京,1992年,P332-359。
6.2焚烧残渣热灼减率监测
6.2.1样品的采集和制备方法执行HJ/T20。
6.2.2焚烧残渣热灼减率的分析采用重量法。
依据本标准“3.6”所列公式计算,取三次平均值作为判定值。
7标准实施
(1)自2000年3月1日起,二恶英类污染物排放限值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执行。
2003年1月1日之日起在全国执行。
(2)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