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4日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内容全文及内容解读剖析
工作报告之财政评审申请报告
财政评审申请报告【篇一:评审申请函】评审申请函发文编号增城广州市财政局:根据《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试行办法》(穗府办附件:1.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申请表2.财政投资评审送审资料清单公章:日期:注:如属市绿色通道项目,请附相关部门绿色通道项目批文。
【篇二:项目评审申请报告】篇一:项目评审申请报告月日镇保仓小学关于校舍、食堂改扩建项目评审申请报告项目名称:保仓小学校舍、食堂改扩建工程建设单位:(公章)申请日期: 2014年3月14日月日镇保仓小学关于校舍、食堂改扩建项目评审申请报告丹凤县教体局、财政局:一、学校概况陕西省丹凤月日镇保仓小学始建于上世纪六十年代,是一所寄宿制完全小学,学校附设幼儿园,属规划长期保留学校。
学校坐落在丹凤县月日镇保仓村,学校服务七个行政村(保仓村、马炉村、北炉村、东坪村、西康村、三皇庙村、柳林村),服务人口5813人,学校现有教职工18人,炊事员2人,在校学生163人,需要在校用餐181人。
二、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学校现在仅有的三间灶房也是过于简陋,不能满足全校学生就餐需要;我校住宿生现有40余人,还有一些学生由住宿的需求,加上教师住房不足不能满足学校发展的需要。
三、项目的内容及资金来源1、一楼改扩建食堂面积95平方米;二楼新建校舍60平方米。
2、计划建设工期2个月,开工时间2014年7月,预计完工时间为2014年8月。
3、资金来源为上级拨款。
通过该校舍、食堂改扩建项目的实施,能为我校解决师生的供餐、住宿问题,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奠定基础。
为此,请求上级部门对我校扩建项目进行评审。
特此申请月日镇保仓小学 2014年3月14日篇二:项目评审申请报告项目进度报告根据500w激光切割机床项目实施计划要求,现已完成:1、选择标准:选购清单明细;标准号、规格、结构要素等,完成相关分装结构图。
(价格由生产安排采购厂家具体确定)。
完成部分:2、非标准件结构设计:分装总成图、构件组成图、非标零件图、相关连接要素。
玉林市玉州发展和改革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8项)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政府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2014年10月31日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九、城建:其他城建项目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15年本)的通知》(桂政发〔2015〕30 号)2015年6月10日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九、城建:其他城建项目:医疗废弃物处理、危险处理……;建设地点不在设区市城市规划区的项目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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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
7.县级公路场站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施行)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004年7月16日印发“二、……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部门规章】《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自2014年6月14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一款:“实行核准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第三款:“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
【部门规章】《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自2014年6月14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一款:“实行核准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第三款:“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
关于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
关于《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梳理分析2014年5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发布《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4年6月14日起施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为指导核电项目核准工作,投资发展部对照新老办法进行梳理。
有关情况如下:一、主要情况《管理办法》沿袭了《暂行办法》4章节的总体架构,条款由31条,调增为38条。
其中,新增5条,由原条款拆分新增2条。
《管理办法》主要变化情况梳理,见附件。
《管理办法》从简政放权的角度,侧重规范对核准机关和中介咨询机构的管理要求,明确核准评估的重点,提高核准流程的透明性和公开性;同时,进一步精简并明确项目申请报告相关内容,使之更具操作性。
二、主要变化(一)明确核准评估重点。
《管理办法》新增第四条,明确核准审查的重点,提出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
核电标杆电价已颁布实施,但三代项目电价尚未落地,后续如何实施还有待观察;核电项目建设规模和技术路线是国家核准的主要内容,因此市场前景、经济效益、产品技术方案等由企业自主决策尚不适用于核电项目。
实际这一要求并非新要求,已纳入《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关于改进规范投资项目核准行为加强协同监管的通知》(发改投资〔2013〕2662号)。
本次为上述要求的强调和从制度方面的落实。
(二)规范核准评估流程该点是《管理办法》修订的着力点,一是核准机关建立内部《工作规则》,明确流程与办理时限;二是建立《服务指南》明确核准材料要求、受理方式、审查条件等内容,提高工作透明度;三是建立核准管理在线运行系统,实现项目单位对核准过程的可查询、可监督;四核准文件向社会公开等。
按照《管理办法》,后续核电项目核准审评进程可以通过网络查询进展,原则上,在项目申请报告受理后,除去咨询机构审查或专家审议的时间,国家发改委应在30天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政府投资审计管理办法讲解
“办法”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不得将其承 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2、BOT项目是否属于审计机关监督的范围 ?
3、政府投资项目的公开招标标准的理解,工程量清 单中暂估的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是否公开招标? 招标主体是谁?
➢ 程序是否合法?
✓ 是否公开招标:《济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济 政办发〔2012〕2 号),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 Ⅰ 新增市级审计机关对县级审计机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审计工作进行业务领导的内容。
• Ⅱ 新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信息共享平台”,并规定了 发改、财政、国资、城乡规划、住建委、国土资源部门应 向审计机关提供的信息。
• Ⅲ 新增“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不得将其承担的政府投资 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社会中介机构 擅自承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业务”的处理措施。
“办法”第十二条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 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采购、 供货、招标 代理、代建、项目管理和咨询等单位的财务收支,
应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20条
《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 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供货、招标代理、项目管理 和咨询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调查。
“办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将其承担 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 由审计机关责成委托方终止该建设项目审计业务,社 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结论不得作为办理工程结算和 竣工决算的依据。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4.10.31•【文号】国发〔2014〕53号•【施行日期】2014.10.3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项目核准制的概念
项目核准制的概念项目核准制是指在项目管理中,对于一项新项目在启动之前需要经过核准的审批流程。
这个核准过程通常由相关部门或者管理层来进行,以确保项目符合组织的战略目标和利益,并且具备足够的资源和可行性。
项目核准制在现代项目管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有助于确保项目的成功实施和最终成果的可持续发展。
一、项目核准制的目的项目核准制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项目的决策和实施过程能够符合组织战略目标和利益。
通过核准制,组织可以对项目进行审批和评估,以确保项目具备可行性、资源充足,并能够有效地贡献到组织的发展和利益。
项目核准制还可以帮助组织管理项目风险,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和项目失败。
二、项目核准制的流程项目核准制的流程可以根据组织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出项目申请:项目提案人需要编写项目提案,包括项目背景、目标、可行性分析、预期成果等内容,并提交给相关部门或管理层进行审查。
2. 审查和评估:相关部门或管理层会对项目提案进行审查和评估。
审查的重点通常包括项目的战略价值、资源需求、可行性、风险等方面。
评估的结果将对项目是否继续进行进行决策。
3. 决策和批准:根据审查和评估的结果,组织将进行决策并批准项目启动。
这个决策过程可能涉及到高层管理层或项目治理委员会的审批。
4. 指派项目经理:在项目核准后,组织需要指派项目经理来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项目经理将负责与项目团队合作,推动项目顺利进行。
5. 启动项目:一旦项目经理被指派,项目启动计划将制定并开始执行。
项目启动阶段通常涉及到资源调配、项目团队建设和详细计划的制定等事项。
6. 监控和评估:项目核准制并不是一个结束点,而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需要对项目进行监控和评估,以确保项目按照计划顺利进行,并能够及时调整和解决可能的问题。
三、项目核准制的优势项目核准制具有以下几个优势:1. 提高决策质量:通过项目核准制,组织可以对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估,从而提高项目决策的质量。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14•【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14.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6月14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4年5月14日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八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投 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 5 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 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015/3/16 11:3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 以发布,自 2014 年 6 月 14 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 2014 年 5 月 14 日
属于国务院核准权限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务院的意见出具项目核准 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书。
项目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书应当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初审机关。
第二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强化自我约束,制定并严格遵守内部《工作规则》,明确 受理申请、要件审查、委托评估、征求行业审查意见、内部会签、限时办结、信息公开等办 事规则,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核准工作效率。
(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 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参与专家评议的专家,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受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开展评估或者参与专家评议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的, 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已经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撤 销该项目核准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 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属于实行核准制的范围但未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 目,以及未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 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 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核准目录》规定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按照 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 2014 年 6 月 14 日起施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 19 号令)同时废止。
14《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投资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甘肃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5月13日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专项资金、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资金投资建设的地方项目。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部门是负责全省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经济、财政、水利、交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能。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和国家机关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五条政府投资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投资方式:(一)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方式直接投资公益事业及公共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二)政府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投资形成的股份或资产,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相应权利;(三)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等定额补助方式投资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项目;(四)政府可采取补助或贴息方式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符合(一)、(二)、(三)项的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条对经济、社会、环境有重大影响或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等国家有特别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开展后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4年 第11号
第三 条 企 业 投 资建 设 实 行核 准 制容及编制
项 目单位 应 当向项 目核准 机关报 送项
第 二条
实行 核准 制 的投资 项 目范 围和项 目核
第七条
督。
项 目核 准机关 应 当建立项 目核 准管 理
准机 关 的核 准 权 限 , 由 国 务 院颁 布 的《 政 府 核 准 的 投资 项 目目录》 ( 以下简称 《 核 准 目录》 ) 确定。 前款所 称 项 目核准 机 关 , 是指《 核 准 目录 》 中规 定 具 有项 目核 准 权 限 的行 政 机 关 。《 核 准 目录 》 所 称 国务 院投 资 主 管 部 门是 指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和改 革委员 会 核准 权 限 的项 目, 项 目所 在 地 省级 政
第十九 条
项 目核准机 关应 当在 正式受 理 申报
材 料后 2 0个 工作 日内做 出是 否予 以核 准 的决 定 , 或
向上 级项 目核 准机 关 提 出审 核 意 见 。2 0个 工 作 日
内不 能做 出决定 的 , 经本机关 负 责人批 准 , 可 以延长 l 0个 工作 日, 并 应 当将延 长期 限的 理 由告 知项 目单
项 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申报材料 , 都 应 当 出具 加盖 本机 关专用 印章 并注 明 日期 的书 面凭
证 。对 于受理 的 申报材料 , 书 面凭证 应注 明编 号 , 项 目单位 可 以根 据编 号 在 线查 询 、 监督 核 准 过 程 和结
果。
关于项目核准的几点想法
关于项目核准的有关法律标准第一部分项目核准工作一、法律法规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据查,近期国家发改委有修订该目录的通知,但未找到最新版本)《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二、项目审批制度(一)核准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二大条第(一)小条规定,本项目属于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依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本项目中,煤矿、铝土矿山(投资5亿及以上)、氧化铝、电解铝项目实行核准制;铝加工项目实行备案制。
(二)报批级别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本项目涉及的自备电厂项目应由国务院核准;涉及的煤矿、铝土矿山(投资5亿及以上)、氧化铝、电解铝项目应由国资委核准;铝加工项目应报省发改委备案。
三、核准文件要求(一)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二大条第(二)小条规定,本项目仅需向政府(省、国家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
(二)《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要求1.编制单位: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有国资委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已经找到国资委2008年发布的名单)2.报告内容要求:(1)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2)拟建项目情况。
(3)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4)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6)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3.报告附送文件要求:(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11号令)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2014年5月1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 11 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将核准过程、核准结果予以公开。
第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建立项目核准管理在线运行系统,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八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及审核程序两篇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及审核程序两篇篇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及审核程序1、一般规定发展规划: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根据实际需要编制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
发展建设规划是政府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项目储备:国家实行投资项目储备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发展建设规划,组织有关单位研究提出规划期内的投资项目,列入投资项目储备库。
建设标准: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建设项目的建设标准,并适时修订完善。
公示及专家评议:国家推行投资项目公示制度。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投资项目决策时,审批部门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并公开政府投资资金的安排情况。
特别重大的项目应当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2、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基本原则强化咨询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应由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引入市场机制,评估咨询机构应通过竞争方式确定(认证/注册咨询公司制度)。
适当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如合并报批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直接做初步设计。
推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研报告的范围;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一般不得超过可研估算总投资的10%,否则可研报告应重新报批。
投资程序: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应当遵守本节规定的决策程序,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的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后,只需报批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建议书: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地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实施。
最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最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最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活动,特制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制订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第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
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并颁发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指导企业的项目申报工作。
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投资项目核准制
过去的审批制,政府既从社会管理者角度,又从投资所有者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核准制,政府只是 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审核内容主要是“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 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而不再代替投资者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 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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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制适用的投资项目种类和范围,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在该目录中,共规 定了13类项目需经过政府核准后方可由企业投资建设,包括国内企业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以及境外投资项目。 核准项目的认可标准,因项目不同而不同,具体的标准包括产业政策、行业、规模、影响范围、项目特殊性等。
投资项目核准制
企业投资重大项目或限制类项目的管理 制度
01 制度简介
03 核准权限 05 申请报告
目录
02 意义 04 管理程序 06 相关
投资项目核准制的全称是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是适用于企业投资重大项目或限制类项目的管理制度,也是 投资项目的前置条件之一。
制度简介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是政府对社会投资管理的一种方式,是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对不使用政府资金 的重大建设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进行审查核准。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 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是从维护经济安全、 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不再对投资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进行审批。但投资项目还要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 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必须放松对企业投资自主权的限制和约束, 赋予企业充分的投资自主权。但是,我国推进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完全放任自流的市场经济。在我国特 定的历史条件和管理体制下,对企业投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还是要实行必要的外部性管理,相关的行政 管理措施和手段仍然有存在的必要性。因此,对企业投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要实行核准管理制度。
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5.6(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所称投资项目是指企业投资项目,包括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中国境内各类企业及其通过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的,还应当遵守政府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作为本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对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的权限,相应履行对投资项目的行业管理职责。
第四条(核准和备案范围) 企业投资项目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
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按规定核准外,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实行备案制。
第五条(《核准目录》) 国务院制定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实行核准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具体范围,划分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定。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范围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备案管理办法)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分级备案。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备案管理办法和分级备案权限。
第七条(核准和备案机关) 依据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引言概述: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投资项目的核准过程进行规范管理,提高投资项目的质量和效益,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对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律法规依据1.国家有关投资管理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要求2.投资项目核准的法律依据和程序3.投资项目核准的责任主体和权限划分4.投资项目核准的时间限制和结果通知二、核准评估与决策1.核准评估的目的与意义2.核准评估的流程与方法a.需求分析与项目定位b.投资方案编制与评审c.风险评估与可行性研究d.投资决策与核准意见3.核准意见的内容与审批机构三、核准技术审查与许可条件1.核准项目的技术审查要求和标准2.核准项目的许可条件和限制a.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b.经济效益与市场竞争力要求c.资金与技术支持的要求d.土地与用地规划的要求四、核准项目合同与协议1.核准项目合同的签订与履行2.核准项目协议的签订与履行a.投资方责任与义务b.政府责任与义务c.监管部门责任与义务五、核准项目监管与评估1.核准项目监管的机构和职责2.核准项目监管的方式和方法a.制定监管措施和制度b.监督项目实施和运营c.监测项目效益和风险3.核准项目评估的方法和指标a.投资效益与经济效益评估b.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评估c.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评估总结:通过对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详细阐述,可以看出,规范管理投资项目核准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措施。
在法律法规依据、核准评估与决策、核准技术审查与许可条件、核准项目合同与协议以及核准项目监管与评估等方面,都需要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执行机制,以保障投资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
同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完善管理体系,加强沟通与协作,确保核准投资项目的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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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内容全文及内容解读《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2014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
该《办法》分总则、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核准程序、核准内容及效力、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6章38条,自2014年6月14日起施行。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9号令)予以废止。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将核准过程、核准结果予以公开。
第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建立项目核准管理在线运行系统,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八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 份)。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单位情况;(二)拟建项目情况;(三)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四)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第十一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并颁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项目核准文件格式文本。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和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提高工作透明度,为项目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当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核准程序第十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应当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地方企业投资建设应当分别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分别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权限的项目,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规定由省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初审的,应当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其联合报送。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当分别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直接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分别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分别附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十五条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正。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注明编号,项目单位可以根据编号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
第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工作。
工程咨询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
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对于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职能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八条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九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
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
项目核准机关需要委托评估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咨询评估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项目单位。
第二十条对于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并依法将核准决定向社会公开;对于不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属于国务院核准权限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务院的意见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书。
项目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书应当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初审机关。
第二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强化自我约束,制定并严格遵守内部《工作规则》,明确受理申请、要件审查、委托评估、征求行业审查意见、内部会签、限时办结、信息公开等办事规则,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核准工作效率。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核准内容及效力第二十三条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二)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四)不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五)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项目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
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六条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调整申请。
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二)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四)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第二十八条对于未按规定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各级项目核准机关不得予以核准。
对于未按规定履行核准手续或者未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二十九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及时通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四)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五)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参与专家评议的专家,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受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开展评估或者参与专家评议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已经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该项目核准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
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属于实行核准制的范围但未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