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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犯罪嫌疑人死亡后的应对措施

试论犯罪嫌疑人死亡后的应对措施

试论犯罪嫌疑人死亡后的应对措施作者:孙学利曹广强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35期摘要犯罪嫌疑人被拘传、拘留、逮捕以后,在羁控期间内死亡或致伤的案件时有发生。

由于此类案件当事人的特殊性,如果处理不及时不恰当,很容易造成嫌疑人家属上访,甚至聚众冲击政法机关、政府机关。

不仅干扰了正常的工作秩序而且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

因此,探索此类案件正确的处理方法,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息事态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特别是维护政法机关的形象,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犯罪嫌疑当事人合法权益作者简介:孙学利、曹广强,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一、案例介绍案例1:2001年7月犯罪嫌疑人韩某因涉嫌诈骗被某派出所依法传讯。

期间没有专人看管,也未对韩某上手铐。

下午4时发现韩某在派出所洗刷间内喝农药自杀死亡。

案发后第二日下午检察机关应公安机关邀请介入勘验现场。

期间,韩某的家属情绪异常激动。

声称:韩某喝药自杀是所长刑讯逼供所致,一定要严惩所长!继而开始辱骂、围攻所长。

近2小时未对其采取有效的制止。

继而其家属、庄邻迅速增至50余人并对所长围攻、殴打。

至此,事态完全失控。

案例2: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逮捕。

在羁押期间,王某因患“白血病”病情加重而死亡。

在检验过程中,死者家属发现鉴定人员系公安机关的法医,即向现场的指挥人员提出异议:公安机关把人打死了,再参与鉴定能客观公正吗?随即阻挠进一步检验尸体。

工作陷入僵局,最后不得不终止。

后经多方、多次工作才与一月后同意由检察机关法医检验鉴定,才平息事态。

案例3:犯罪嫌疑人屈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拘留20余日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予以释放。

释放后第5天在医院就诊、治疗期间死亡。

其家属便打着“严惩杀人犯€讇讇祝ㄖ赴彀傅拿窬?”的白色标语到政府机关、政法机关上访、闹事。

案例4:犯罪嫌疑人杜某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

拘留后不长时间监管人员就发现杜某不愿活动,也不愿吃饭,喘气费力。

违法拘禁案例:非法拘禁行为与刑事责任的案例分析

违法拘禁案例:非法拘禁行为与刑事责任的案例分析

违法拘禁案例:非法拘禁行为与刑事责任的案例分析案例名称:山东省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案案例分析事件概述:2010年1月15日,山东省某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案。

案件涉及三名犯罪嫌疑人:甲、乙、丙。

以下是该案的详细经过。

2010年1月15日晚上,甲、乙、丙三人在一家小酒馆中饮酒。

因为某种争执,他们对一名叫张某的年轻人产生了敌意。

在酒馆内,他们对张某展开了毒打,打断了张某的手臂和腿部。

随后,三人将张某按住,胶带捆绑他的双手和双脚,并将其强行推入了一辆小货车中。

经过约30分钟车程,这辆小货车停在了某山区的一处墓地附近。

甲、乙、丙三人将张某从车上拖下来,并继续对其进行殴打,导致其头部多处严重受伤。

随后,三人将张某推进一个古老的土坑中,用泥土掩埋一部分他的身体,仅露出头部。

之后,三人离开了现场。

事发当晚,张某的家人向当地警方报案,称其失踪。

警方展开了搜寻工作,经过一番调查和侦破,最终找到了三名犯罪嫌疑人。

经鉴定,死者身上的伤口和他们的供述完全相符,甲、乙、丙三人被立即逮捕。

法律分析: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以暴力手段将张某非法拘禁,并最终导致张某死亡。

从法律角度分析,这三人的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犯罪分子以非法拘禁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权利,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此案中,甲、乙、丙三人使用暴力手段将张某束缚于车辆内,之后对其实施殴打,并将其推入土坑中,明显构成非法拘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行为。

依照本案实际情况,甲、乙、丙三人对张某进行了殴打,导致其头部多处严重受伤,这是一种故意伤害行为。

根据伤情评定,可以认定成伤情严重,情节恶劣。

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犯应受到刑罚,情节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点评:针对本案,可以明确认定甲、乙、丙三人的非法拘禁行为是导致张某死亡的原因之一。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会受到哪些处罚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会受到哪些处罚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会受到哪些处罚
导读: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会受到哪些处罚?根据《刑法》规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特情处罚标准涉及结果加重犯和转化犯。

一、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会受到哪些处罚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处罚标准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涉及两种特殊情况。

1.当非法拘禁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时,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行为人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2.特别地,如果行为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导致被害人伤残或死亡,将依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
特情处罚标准
在非法拘禁罪中,特情处罚标准主要涉及到结果加重犯和转化犯两种情况。

1.结果加重犯是指非法拘禁行为本身是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主要原因,且行为人对这一结果出于过失。

2.转化犯则是指行为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使用超出非法拘禁行为本身的暴力导致被害人伤残或死亡。

对于这两种情况,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标准,以确保公正和合理的法律制裁。

三、
国家机关犯罪立案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

1.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并具有特定情形之一的,例如非
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等,应当立案侦查。

2.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司法认定(199)——兼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一)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司法认定(199)——兼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一)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司法认定(199)——兼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一)摘要]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是关于非法拘禁罪的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了两种特殊情况:即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种情况为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是指非法拘禁行为本身是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主要原因,且行为人对该重伤、死亡结果出于过失。

因此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行为人对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加重结果在主观上出于过失;第二,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加重结果与行为人的非法拘禁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第二种情况为非法拘禁罪的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出于故意,在非法拘禁他人的过程中,使用超出非法拘禁行为本身以外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

需要注意的是,该暴力应该是与非法拘禁行为没有内在联系的暴力,且该处的“伤残”系指重伤,不包括轻伤。

关键词]非法拘禁罪司法认定结果加重犯首先来看两则案例:案例一:2006年8月10日,为向被害人水某追索债款,朱某、吴某、郑某等人将被害人水某带至某酒店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8月16日上午10时许,被害人水某因无法归还所欠债务,害怕被追究相关责任,乘看管人员不备从所住房间窗口跳楼自杀身亡。

后朱某、吴某、郑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案例二:2006年10月1日,为向被害人王某索取赌债,钟某、江某等人乘坐一辆面包车,到王某经营的商店门口,强行将王某推上面包车,并将其押载至某水库边,迫使王某打电话回家筹钱还赌债,后王某在筹钱无望的情况下跳入水库溺水身亡,案发后,钟某、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这两个案例的焦点都集中在非法拘禁期间被害人自杀身亡时该如何量刑的问题,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非法拘禁罪致人伤残、死亡疑难问题分析

非法拘禁罪致人伤残、死亡疑难问题分析

力一 般 是 指 行 为 人 在 语 言 上 、 肢体上所展 现出来的 , 让 被 害人 产 抗 大 叫 . 行 为 人怕 被 别 人 听 到 对 被 害 人 进 行 抽 打 . 直 至 被 害 人 无
生 恐 惧 心 理 的精 神 现 象 在 非 法 拘 禁 罪 中 “ 使 用暴 力 ” 是 否也 包 力 喊 叫 在 这 一 过 程 中 行 为 人 的 行 为 对 被 害 人 的 人 身 造 成 严 括精神暴力? 从 我 国 目前 的司 法 实 践 中来 看 是 被 否定 的 。 也 就是 莺 的损 害 . 构 成 了伤 残 . 则 属 于 使 用 暴 力 致 人 伤 残 的 情 形 应 该 依
说 行 为人 对 被 害 人 进 行 恐 吓 、威 胁 从 而 使 被 害 人 自杀或 者 出 现 故 意 的罪 过 形 态 。有 这 样 一个 案例 : 李 晓光 与 王 剑 因 为生 意 f 的 f 二1 . ‘ 伤残 ” 的 界定 伤 残 一 词在 刑 法 中 并 没 有 明确 的规 定 .但 我 国公 安 部 1 9 9 2 纠纷 接 下 仇 怨 . 一 天李 晓 光 为 报 复 王 剑 而 设 法 将 王 剑 拘 禁 . 将 其
字等 级 大 纲f 修 订 本1 f M1 . 经 济科 学 出版 社, 2 0 0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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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你 是 股 东 之一 1
例: 他 们 家 印 前 就移 民新 加 坡 _ r 。 3 7 . 走私 : 走私 X X货 物 例: 国 家 严 厉 打击 走 私 毒 品
3 2 . 投产 : 投产 X X产品 例 :今 年 下 中 伸 龙 将 投 放 一 款 基 于 嘉 平 台 的 中 级 车 “ B x 3 ” . 年 底 前 还将 投 产 全 新 雪铁 龙 c 5 3 3 . 投资 : 投资 X X行 、 I , x X元 例: 中 同也 同 意 美 国公 司 投 资 中 国 的 网络 公 司 。

浅析监管场所在押人员死亡原因及预防对策

浅析监管场所在押人员死亡原因及预防对策

浅析监管场所在押人员死亡原因及预防对策监所是一个特殊的场所,在押人员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客观环境和条件的改变,使其生理和心理因素均发生较大变化,其中对前途不抱希望引发的自杀、自残突发性疾病或原有疾病加重以及在押人员打架斗殴等因素都极易导致或加速死亡的发生。

应该说死亡本身不是哪一个人能够主宰的事,但做为监管场所,我们应尽最大的努力,做好事前防范控制,强化事后处置措施,想方设法避免在押人员死亡问题的发生,保障监所绝对安全和稳定。

笔者结合近年来看守所实践工作经验,就如何预防、减少在押人员死亡问题浅谈几点意见。

一、原因分析结合工作实践,认为在押人员死亡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突发性疾病等因素引发。

主要以部分年老、体弱的在押人员表现突出,该人群多为原来就患有慢性疾病,入所时病情不重且符合收押条件,但入所后因客观环境、条件发生变化,其心理、情绪容易产生较大波动,特别是当其诉讼程序结束,受到相应刑事处罚后,其原来抱有的处罚不会太重、自己还有希望的幻想破灭后,心态发生巨大变化,更易引发心脑血管等突发性疾病,甚至导致死亡。

这类押犯在对其监管过程中需时刻保持高度关注,付诸大量精力加以防范控制,而且一旦采取处置措施不及时、不到位,容易转化为责任事故。

二是由自伤、自残、自杀等因素引发。

此类多指一些惯犯、累犯、重特大案犯、吸贩毒等在押人员,在入所后以自伤、自残、自杀相威吓,企图逃避打击的一种监内重大事件。

也有个别在押人员入所后,自觉罪孽深重,无法逃脱法律处罚,认为前途渺茫不如一死了之;有的心理落差大无法接受现实,不能适应失去人身自由、成为阶下囚的状况,想以死求得解脱。

其发生的时间:一是派出所审查时有的就吞食异物;二是入所后毒瘾发作行为失控;三是诉讼环节变化时;四是提讯、会见后获知会判重刑;五是受到同监室在押人员的欺压后。

自伤、自残、自杀主要采用的方法:有的用劳动工具,如剪刀、针,有的用牙刷磨尖,有的是用头撞墙等。

在押人员自伤、自残、自杀具有突然性和突发性,如不及时处置和有效预防,极易造成死亡等严重后果。

非法拘禁致被害人死亡行为的司法认定

非法拘禁致被害人死亡行为的司法认定
14 举案明法
责任编辑:郭莉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非法拘禁致被害人死亡行为的司法认定
文◎曹 凯 * 张建兵 ** 邱 华 **
本文案例启示:行为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若要认定构成非法拘禁罪的 结果加重犯就必须是非法拘禁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且行为人 对死亡结果具有过失。 同时在判断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因果关系时,可采用反面排除法。
*江 苏 省 南 通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226001] **江 苏 省 南 通 市 通 州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226300]
2012年第 11 期(经典案例)/ 总第 160 期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责任编辑:郭莉
举案明法 15

二、非法拘禁罪加重结果的归责条件 (一)非法拘禁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直接、 必然的因果关系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属于典型的结果加重犯, 犯罪 嫌疑人是否承担被害人伤亡结果的责任, 首要的条件 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伤亡结果之间有无因 果关系。 在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认定中,应当排除条 件说的适用,而必须具有直接性和必然性。 其理由在于 基本犯罪行为通常是加重结果实现的条件之一, 如在 非法拘禁中, 我们很难否定非法拘禁行为与被害人死 亡之间存在条件关系。 如果适用一般刑法因果关系认 定的条件说, 那么将使结果加重犯因果关系的特别研 究失去意义, 其结果必然是让结果加重犯的认定重返 结果责任的泥潭。 只有将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限定 为直接、必然的关系,才能防止结果加重犯的滥用,真 正反映立法者的用意。 那么实践中应如何判断基本犯 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呢? 笔者认为从正面进行认定和论述往往不易表达清楚, 可能陷入说理无力的尴尬局面, 因此建议使用反面排 除法。 由于非法拘禁一般有相当的持续时间,容易掺杂 非法拘禁行为以外的因素导致被害人死亡, 使得因果 关系的认定产生困难, 这是非法拘禁结果加重犯的特 征。 在确定死亡结果是否由拘禁行为本身导致的过程 中,如果存在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其他直接必然原因,便 可初步排除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可能性, 这些原因通 常包括第三人的行为、共同犯罪人的实行过限行为、被 害人自己行为或其身体素质等。 (二)非法拘禁行为人对死亡结果必须具有过失 对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式 只能出于过失。 首先,从刑事责任的角度,如果包含故 意, 那么就是承认行为人无论是基于故意还是过失均 适用同一幅度的法定刑,这违反意思责任原则;其次, 从公平正义的角度看, 应区分故意犯与过失犯的社会 危害性,故意犯的社会危害性显然大于过失犯,将对加 重结果的故意与过失的法律效果等置, 显然有违公正 原则 ;最后 ,从刑法第 238 条的具体规定来看 ,该 条 第 2 款已经对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造成被害人死亡的 情形作了规定, 直接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由此可 见,在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中,行为人对死亡结果必须且 只能为过失。 非法拘禁作为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人对被害人在非法拘禁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注意义

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诸种情形的处理对策

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诸种情形的处理对策

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诸种情形的处理对策案例﹕刘天和向建昌素有恩怨﹐2009年11月10日﹐刘天纠集怀季礼将向建昌之子向阳予以非法拘禁﹐在拘禁中﹐刘天多次用皮带抽打向阳﹐由于抽打﹐向阳身上出现多处流血伤口﹐次日晚上向阳因流血过多而死亡。

争议﹕对刘天与怀季礼应如何处罚﹖是按“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论还是按照故意杀人论﹐抑或按照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一﹑非法拘禁罪之概述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本罪的保护法益是人的身体活动的自由﹐本罪的行为实质就是非法剥夺他人自由﹐言其“非法”意在指行为不具备违法阻却事由﹔言其“剥夺他人自由” 指的是直接或间接拘束他人身体。

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即可以是有形剥夺也可以是无形剥夺﹐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

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大致有三种情形﹕第一﹑在非法拘禁中﹐拘禁行为本身致人死亡的﹔第二﹑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第三﹑在非法拘禁中﹐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

三种情形各该如何处理﹐这就需要对刑法第238条的规定进行解读﹐由于刑法第238条中﹐既有结果加重犯的规定也有法律拟制的表述﹐因此解读238条的前提在于首先明确结果加重犯与法律拟制的内涵。

二﹑结果加重犯与法律拟制的内涵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的犯罪行为但出现了加重结果﹐刑法就加重结果而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的情形。

结果加重犯要求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持过失的罪过心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

目前﹐理论上对结果加重犯持限制论的立场﹐原因在于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普遍较高﹐甚至高于基本犯与就加重结果所构成的过失犯的法定刑之和﹐因此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范围不应过宽。

限制结果加重犯的成立﹐就要求对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进行严格拘束﹐拘束之一就在于要求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法律拟制﹐是指法律拟制是﹕“有意地将明知为不同者﹐等同视之。

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怎么判刑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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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怎么判刑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怎么判摘要: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怎么判刑?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怎么判?专业非法拘禁律师、详情请看下文:网友咨询:【网上律师在线咨询、请上法律直通车】因为别人欠债不还,我们打了一架,我不知道的情况下把人关起来,结果他死了,请问我会怎样?会被怎么判刑?专业非法拘禁律师答:你这个问题涉及到非常拘禁致他人伤残或者死亡情形。

非法拘禁暴力致人伤残或死亡是指行为人出于故意,在非法拘禁他人的过程中,使用超出非法拘禁行为本身以外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

非法拘禁指的是行为人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具体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大致可分为两类:1、直接拘束他人的身体,剥夺他人身体活动的自由,比如捆绑他人四肢,使其无法动弹;使用手铐将他人铐在固定物上,使其无法脱离等,这时非法拘禁的行为一般需要暴力,并且需要是积极的作为;2、间接拘束他人的身体,将他人监禁在一定的场所,使其不能离开,这时非法拘禁的行为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因此,非法拘禁行为本身不一定非要使用暴力,即使使用暴力,一般也不应该造成被害人伤残、死亡。

【相关推荐】非法拘禁判多久非法拘禁量刑标准非法拘禁律师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怎么判刑非法拘禁暴力致人伤残或死亡的情况下,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非法拘禁罪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能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1、在客观方面必须有“使用暴力”的行为,并因此造成被害人伤残或者死亡的危害结果发生。

刑法中的暴力是指直接对被害人身体施行的强制力,包括打击、侵袭、伤害、甚至杀害等。

2、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基于故意而实施的暴力,并且行为人有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

3、刑法明确规定这种情形直接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怎么判非法拘禁致使他人伤亡根据情况的不同,分别处理:(1)《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致人死亡的情形实际属于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监管场所死亡处置流程

监管场所死亡处置流程

监管场所死亡处置流程在监管场所里,如果发生了有人死亡这样的事情,那可真的是很严重的情况呢。

咱们得按照一定的流程来处理,这样才能保证事情得到妥善的解决,也能让各方都能接受。

一、发现死亡时的紧急处理。

一旦发现有人死亡了,在场的工作人员可不能慌。

第一时间要保护好现场哦,这就像在侦探剧里一样,现场的每一个小细节可能都很关键呢。

不能让其他人随便乱动东西,要把现场维持在发现死亡时的状态。

然后呢,要赶紧通知上级领导。

这就好比在一个大家庭里出了大事,得告诉家里的长辈一样。

二、通知相关人员。

上级领导知道了以后,就得赶紧通知一些必须要到场的人员啦。

首先就是医疗人员,如果死亡的原因不是很明确,医生得初步判断一下情况呀。

这就像是给这个悲伤的事件一个初步的“诊断”。

还有啊,要通知死者的家属。

这可是个特别难的事儿,打电话或者派人去通知的时候,说话可得特别小心,要有同情心。

得用很温和的语气告诉家属这个不幸的消息,不能太生硬,毕竟这对家属来说就像天塌了一样呢。

三、调查死亡原因。

这时候,调查就开始啦。

就像破案一样,得搞清楚这个人到底是怎么死的。

会有专门的调查小组,他们要查看现场的各种情况,询问周围的人有没有发现什么异常。

比如说,死者生前有没有什么不舒服的表现呀,和其他被监管人员有没有发生过什么冲突之类的。

如果涉及到一些需要检验的东西,像尸体解剖这种很严肃的事情,那得跟家属好好沟通。

要跟家属解释清楚为什么要这么做,这都是为了能找到准确的死亡原因,给死者一个交代,也让家属心里的疑惑能解开。

四、处理后事。

要是死亡原因确定了,就到了处理后事的环节。

如果家属有自己的想法,比如说想把死者的遗体带回老家安葬之类的,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尽量满足家属的要求。

要是家属在经济上有困难,监管场所也应该在合理的范围内给予一定的帮助。

毕竟人都不在了,咱们能做的就是让家属感受到一些温暖。

如果家属没有特别的要求,监管场所也会按照当地的习俗和相关规定,妥善地安排后事,比如联系殡仪馆啊这些。

在哪些情况下导致被害人自杀需要负刑事责任

在哪些情况下导致被害人自杀需要负刑事责任

Don't complain when you encounter difficulties. Since you can't change the past, try to change the futur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在哪些情况下导致被害人自杀需要负刑事责任导读:1、因为他人的强奸行为导致行为人自杀的。

2、因为他人的非法拘禁行为,从而导致被拘禁人自杀的。

3、因为拐卖妇女、儿童,引起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自杀的。

4、因为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

5、因为虐待、侮辱、诽谤、遗弃等行为,从而导致被害人自杀的。

一、在哪些情况下导致被害人自杀需要负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况导致被害人自杀的需要负刑事责任:1、因强奸行为而引起被害人自杀;2、因非法拘禁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3、因拐卖妇女、儿童而引起被害人及其亲属自杀;4、因非法搜查导致被搜查人或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因刑讯逼供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6、因暴力取证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7、因报复陷害导致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8、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学说,蒙骗、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自杀、自伤行为的;9、因虐待被监管人导致被监管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10、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11、因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12、因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致使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或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13、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14、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引起被害人自杀身亡的;15、因虐待行为而引起被害人自杀的;16、因侮辱行为而引起被害人自杀的;17、因诽谤行为而引起被害人自杀的;18、因遗弃行为而引起被害人自杀的。

追赶被非法拘禁人致溺水死亡如何定性

追赶被非法拘禁人致溺水死亡如何定性

追赶被非法拘禁人致溺水死亡如何定性近日,一起追赶被非法拘禁人致溺水死亡的事件在社交媒体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事件发生在某个城市的一条小巷里,一个叫小明的青年被一些不明身份的人强行带走,在小巷里被关押。

而小明的朋友听到了他的求救声,赶来试图营救他。

然而,在追赶非法拘禁人的过程中,小明的朋友却不幸落水,最终不治身亡。

这起事件究竟该如何定性呢?或许这项问题并不是那么容易回答。

但是,作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我们必须追求公正、客观的看待该事件,这样才能让这起事件得到合理的处置。

首先,我们需要强调的是,非法拘禁是违法行为。

这是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的,任何人没有权利无限期、无理由地关押另外一个人。

如果小明确实被违法羁押,那么肇事者应当被依法追究责任,因为他们所做的确实是犯罪行为。

其次,我们必须看到,这起事件的共同犯罪因素还涉及到营救者的行为。

当他们试图追赶非法拘禁的人时,可能并没有预料到会发生不幸的事件。

但是,由于他们自己的行为也是冒险的、不负责任的,所以他们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毕竟,他们的行为已经导致了一人死亡,这是不可回避的现实。

但是,尽管这些事情都很清楚,但是由于事件的复杂性,我们很难在这个时候给出精确的定性。

我们需要更多的信息和证据来确定肇事者究竟是否有故意伤害的行为,以及他们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所定义的非法拘禁。

此外,我们还需要评估营救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过失行为,是否存在无法预见的风险,以及他们有没有采取合理、负责任的措施来保护他们自己的安全。

总的来说,这起事件中所有的行为都可能涉及到犯罪行为,也都可能是无意的、不负责任的。

因此,我们需要等待法律程序的完整展开,以确定责任。

无论这起事件的定性如何,我们都应该记住,法律是最终的裁决者。

我们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并通过制定更好的法律和社会治理机制来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除了追究责任,我们还应该从事件中汲取教训,防范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常言道,安全第一,无论是在社会生活还是工作生活中,都要牢记做好自我保护,避免任何危险和风险。

非法拘禁致死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非法拘禁致死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法拘禁致死的处罚标准是什么⾮法拘禁致死在刑法中是怎么规定的呢,具体的内容是怎样的,国家机关⼯作⼈员涉嫌利⽤职权⾮法拘禁的话,在什么情况可以⽴案。

只要你好好阅读接下来⽂章的有关内容,希望你的问题能够迎刃⽽解。

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法拘禁致死的处罚标准刑法第⼆百三⼗⼋条是关于⾮法拘禁罪的规定,该条第⼆款规定了两种特殊情况:即⾮法拘禁,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亡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法拘禁,使⽤暴⼒致⼈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种情况为⾮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是指⾮法拘禁⾏为本⾝是致被害⼈重伤、死亡的主要原因,且⾏为⼈对该重伤、死亡结果出于过失。

因此构成⾮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为⼈对被害⼈重伤、死亡的加重结果在主观上出于过失;第⼆,被害⼈重伤、死亡的加重结果与⾏为⼈的⾮法拘禁⾏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第⼆种情况为⾮法拘禁罪的转化犯,是指⾏为⼈出于故意,在⾮法拘禁他⼈的过程中,使⽤超出⾮法拘禁⾏为本⾝以外的暴⼒致⼈伤残、死亡。

需要注意的是,该暴⼒应该是与⾮法拘禁⾏为没有内在联系的暴⼒,且该处的“伤残”系指重伤,不包括轻伤。

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实施的⾮法拘禁案(第238条)⾮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法⾮法剥夺他⼈⼈⾝⾃由的⾏为。

国家机关⼯作⼈员涉嫌利⽤职权⾮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1.⾮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时的;2.3次以上⾮法拘禁他⼈,或者⼀次⾮法拘禁3⼈以上的;3.⾮法拘禁他⼈,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为的;4.⾮法拘禁,致⼈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法扣押、拘禁他⼈,具有上述情形之⼀的;6.司法⼯作⼈员对明知是⽆辜的⼈⽽⾮法拘禁的。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你介绍的“⾮法拘禁致死的处罚标准是什么”的法律知识。

遇到此类问题,请你认真阅读以上内容。

如何应对非法拘禁指控

如何应对非法拘禁指控

如何应对非法拘禁指控怎样应对非法拘禁指控近年来,非法拘禁事件屡见不鲜,对个人和社会造成了严重伤害。

当一旦被非法拘禁指控,我们必须积极应对,维护自身权益,保障正当合法的权益。

本文将探讨如何应对非法拘禁指控,以期为受害者提供一定的帮助和指导。

一、保持冷静在面对非法拘禁指控时,首先要保持冷静。

遇到这样的指控,人们往往会感到恐慌和愤怒,然而情绪过于激动只会对解决问题带来不利影响。

因此,我们需要控制情绪,冷静分析面临的问题,并清晰思考应对策略。

二、寻求法律援助面对非法拘禁指控,及时寻求法律援助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援助机构将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帮助,帮助你理清案件事实,制定合适的法律策略。

此外,可以考虑聘请一名专业律师,律师将能够帮助你准确把握法律程序,提供法律支持和辩护意见。

三、收集证据在提供指控的过程中,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是非常关键的。

这可以帮助你提供证据来反驳非法拘禁的指控。

例如,可以保留通信记录、现场照片、录音等证据以证明自己的无辜。

此外,寻找目击者或证人作证也是一种有效的方式。

所有这些证据都应该被妥善保存,并在需要时交给法律援助机构或律师。

四、维权途径除了法律途径外,我们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例如,可以向相关机构或部门投诉非法拘禁行为。

民间组织或人权组织可能会提供一定的帮助和支持,他们可以为你提供法律援助、舆论支持等。

在互联网时代,社交媒体也是一种有效的维权途径,可以通过在媒体平台上发布事件信息、呼吁和曝光,引起公众的关注。

五、保护隐私信息在应对非法拘禁指控时,我们需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信息。

不当的泄露隐私信息可能会带来更大的安全隐患和麻烦。

因此,应谨慎对待个人信息的分享和披露,必要时可采取措施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六、争取公正与公平在面对非法拘禁指控时,我们要追求公正与公平。

坚信法律的公正性,相信真理最终会大白于天下。

同时,我们也要积极维权,争取公正的司法审判,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非法拘禁被害人自杀案件的司法认定

非法拘禁被害人自杀案件的司法认定

非法拘禁被害人自杀案件的司法认定作者:欧伟肖恩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9年第08期摘要:非法拘禁的被害人在被拘禁时自杀是否属于结果加重犯,司法实践中意见不统一。

笔者认为,虽然都有死亡结果出现,但自杀行为不具有通常性,因此自杀死亡与一般情况下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有区别,不能当然地认定自杀死亡必然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本文通过对因果关系、主观心态和自杀原因进行分析,进一步明确上述结论。

关键词:非法拘禁被害人自杀结果加重犯[案例一]从2017年10月开始,荆某怀疑妻子谢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但一直没有确凿证据。

2018年1月18日19时许,原本要开车外出办事的荆某觉得谢某当天行为有些异常,临时决定回家查看。

荆某先打电话给朋友张某,讓其以还钱为由到荆某家中查看情况。

张某依计而行,发现荆某家中确实另有男人。

20时许,荆某在路边捡了一根木棒,和张某一起返回家中。

荆某猛踢大门叫开门后,在家中四处查看,最终找到了藏于厕所的被害人王某。

随后,荆某、张某不准王某离开,并先后用木棒、尖刀刀背、衣架殴打王某。

打了一阵,荆某、张某又令王某脱掉衣裤站到阳台上去(室外温度4℃),朝其泼了一瓢冷水,将他的衣服、裤子划烂,并对其进行言语威胁。

随后,荆某、谢某、张某就坐在客厅,荆某、谢某二人分别打电话给亲属过来解决问题。

20时30分左右,王某说了一句“我跳楼了哦”,就从阳台跳下身亡。

[案例二] 2016年5月5日下午15时许,孙某约被害人黄某(欠孙某货款20余万元)到自己公司办公室商谈还款事宜。

后孙某外出办事,遂指示谢某(系公司业务员)负责继续处理此事,还叫张某协助看守黄某。

谢某与黄某商谈至当天晚上无果,遂向公安机关报警。

当晚20时许,谢某、张某、黄某一起到派出所调解此事,仍无结果。

次日凌晨3时许,谢某、张某带黄某吃宵夜后,将黄某带至一足疗养生园,由张某看守。

当日10时许,张某约单某到上述场所一同看守黄某。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该如何处罚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该如何处罚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该如何处罚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非法拘禁罪如何认定?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具有殴打、侮辱等行为,可能会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

那么,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怎么处罚?非法拘禁行为在生活中比较常见,下文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非法拘禁罪如何认定(1)司法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拘留、收容或者逮捕了人犯,后经查明无罪,立即予以释放的,这种情况属于错拘错捕,不是非法拘禁。

但是,如果已经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解除强制措施,有关执法人员仍拒不释放或者拖延释放的,则应视为非法拘禁的行为。

(2)从司法实践看,非法拘禁他人时间较长的;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侮辱等情节的;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多人,造成很坏影响的;非法拘禁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如果非法拘禁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构成犯罪。

(3)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故意将他人杀害的,或者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侮辱的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的,则应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如果非法拘禁的行为同其他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如用非法拘禁的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冻饿而死,就同时触犯了非法拘禁和故意杀人两个罪名,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不必实行并罚。

(4)以索债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要指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因债权债务纠纷引起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应视为非法拘禁,不能以绑架勒索罪论处。

▲二、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怎么处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论非法拘禁致被害人自杀的刑事责任

论非法拘禁致被害人自杀的刑事责任

论非法拘禁致被害人自杀的刑事责任
马春辉
【期刊名称】《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7(030)006
【摘要】非法拘禁导致被害人自杀身亡,行为人是否成立"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理论上存在肯定说、否定说、折中说等观点,上述观点均存在瑕疵,导致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承担的刑事责任相差甚大.对于此种情况,应当引入"不作为"的理论,因为非法拘禁行为使得被害人处于相对封闭的环境中,行为人对被害人的生命安全负有保护义务,有义务阻止被害人自杀事件的发生,能履行而未履行这种保护义务的,视其主观罪过不同分别成立故意杀人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非法拘禁罪(基本犯)数罪并罚.
【总页数】7页(P68-74)
【作者】马春辉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5;D924
【相关文献】
1.从于欢案谈被害人过错影响刑事责任的理论困境 [J], 袁继红;;
2.论非法拘禁致被害人自杀的刑事责任 [J], 马春辉;
3.非法拘禁致被害人自杀数罪并罚论 [J], 黄丽勤
4.论非法拘禁罪中被害人的心理特征 [J], 方少婧
5.被害人教义学的发展:刑事责任的分配与被害人自我保护 [J], 车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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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非法拘禁期间死亡的刑法考量

被害人非法拘禁期间死亡的刑法考量

被害人非法拘禁期间死亡的刑法考量作者:周永鹰王丽温锦资【案情回放】被害人许某于2016年向被告人刘某借款人民币45万元,之后一直未能偿还。

2017年10月28日,为索要欠款,刘某找来犯罪嫌疑人韩某、阿兵等人,将许某带至办公室非法拘禁,并要求许某打电话找人还钱。

次日17时许,许某从被拘禁的办公室北侧洗手间窗户逃跑时不慎跌落身亡。

经鉴定,许某系生前高坠致全身多器官损伤死亡。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构成非法拘禁罪。

被害人被拘禁于一定的空间,人身相对自由,可自由通过手机联系家人,被告人的行为不足以使被害人一定要通过爬窗户的方式逃走,被害人亦可通过报警方式自救。

被害人从六楼爬下的自救行为超出了一般社会公众能够认可的范围,被害人死亡并非因拘禁导致,故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

宣判后,公诉机关提起抗诉,认为被告人拘禁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应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原审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

二审期间,刘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0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拘禁被害人,不断催促其还款,被害人为了逃跑而坠楼身亡,被告人拘禁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

鉴于被告人构成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改判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

【不同观点】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为了摆脱非法拘禁发生意外导致死亡,对于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在非法拘禁罪应如何认定有不同理解。

第一种观点认为,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致被害人重伤、死亡,重伤、死亡结果与非法拘禁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在实施基本行为之后或之时,被害人自杀、自残、自身过失等造成死亡、伤残结果的,因缺乏直接性要件,不宜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即本案应当维持一审的判决结果,被告人不属于非法拘禁罪第二款规定的结果加重犯。

第二种观点认为,由于行为人非法拘禁被害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处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中,由于行为人的非法拘禁行为导致行为人负有保护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的特定义务,行为人应该考虑到被害人具有发生人身危险的可能性,即行为人应该对非法拘禁期间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承担责任。

非法拘禁中的暴力致死

非法拘禁中的暴力致死

非法拘禁中的暴力致死摘要:在一起因索债而致受害人死亡的刑事案件中,有人认为被告构成绑架罪,有人认为属于非法拘禁,还有人认为应按故意杀人惩处。

到底该如何认定呢?Abstract: In a criminal case, the victim was died because of demanding payment of a debt. Some people think the defendants committed kidnapping, some say they were guilty of illegal detention, and still others suggest they should be considered intentional homicide. Then how to identify it in the end?关键词:索债;非法拘禁;绑架;故意杀人Key words: dun;illegal detention;kidnap;intentional homicide中图分类号:DF7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1)07-0322-021 问题的引出刑法第238条第2款后半段规定:“(犯非法拘禁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即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即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所以有人认为,只要行为人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即构成故意杀人罪。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张二成没有按时归还借王学明的5万元钱,王学明因此误了一笔生意,并损失定金5万元。

王学明多次向张二成讨要借款及口头约定的损失赔偿共计10万元,可张二成就是赖着不还。

气愤不过的王学明与妹妹王玉丽、妹夫李刚经过商议,于2009年8月25日下午,把张二成从其家中叫出,打的来到李刚家。

一进门,三人就把张二成结结实实地反绑了起来,嘴里也塞上了毛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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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诸种情形的处理对策
案例﹕刘天和向建昌素有恩怨﹐2009年11月10日﹐刘天纠集怀季礼将向建昌之子向阳予以非法拘禁﹐在拘禁中﹐刘天多次用皮带抽打向阳﹐由于抽打﹐向阳身上出现多处流血伤口﹐次日晚上向阳因流血过多而死亡。

争议﹕对刘天与怀季礼应如何处罚﹖是按“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论还是按照故意杀人论﹐抑或按照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一﹑非法拘禁罪之概述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本罪的保护法益是人的身体活动的自由﹐本罪的行为实质就是非法剥夺他人自由﹐言其“非法”意在指行为不具备违法阻却事由﹔言其“剥夺他人自由” 指的是直接或间接拘束他人身体。

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即可以是有形剥夺也可以是无形剥夺﹐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

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大致有三种情形﹕第一﹑在非法拘禁中﹐拘禁行为本身致人死亡的﹔第二﹑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第三﹑在非法拘禁中﹐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

三种情形各该如何处理﹐这就需要对刑法第238条的规定进行解读﹐由于刑法第238条中﹐既有结果加重犯的规定也有法律拟制的表述﹐因此解读238条的前提在于首先明确结果加重犯与法律拟制的内涵。

二﹑结果加重犯与法律拟制的内涵
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的犯罪行为但出现了加重结果﹐刑法就加重结果而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的情形。

结果加重犯要求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持过失的罪过心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

目前﹐理论上对结果加重犯持限制论的立场﹐原因在于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普遍较高﹐甚至高于基本犯与就加重结果所构成的过失犯的法定刑之和﹐因此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范围不应过宽。

限制结果加重犯的成立﹐就要求对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进行严格拘束﹐拘束之一就在于要求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法律拟制﹐是指法律拟制是﹕“有意地将明知为不同者﹐等同视之。

法律
拟制的目标通常在于﹕将针对一构成要件T1所作的规定﹐适用于另一构成要件T2。

对T2应赋予与T1相同法效果。

”之所以将不同者而等同视之,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形式上的理由是基于法律经济性的考虑﹐避免重复﹔实质上的理由是基于两种行为对法益侵害的相同性或相似性。

”法律拟制将原来不符合A罪规定的行为而赋予其A罪的法律效果﹐由于刑法秉承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因此法律拟制必须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不能“推而广之”。

三﹑刑法第238条之解读
刑法第238 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条文中“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是指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致人死亡﹐即结果加重犯的规定﹐这就要求非法拘禁行为本身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行为人在实施基本行为之后或之时﹐被害人自杀自残等造成死亡的﹐因该结果与非法拘禁行为本身欠缺直接因果关系﹐不宜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规定属于法律拟制﹐即只要行为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了暴力﹐即使其没有杀人的犯罪故意﹐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如果行为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杀人的﹐不能适用该法律拟制的规定。

四﹑三种情形之区分
在结果加重犯的情形下﹐要求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与行为人的拘禁行为本身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申言之﹐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非法拘禁行为造成的﹐而不是拘禁行为之外的暴力造成的﹐拘禁行为本身就可能是一种暴力﹐因此拘禁行为本身完成可能致人死亡。

但如果行为人在拘禁行为之外又使用了其他暴力行为致人死亡的﹐就不能按照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论处。

在法律拟制的情形下﹐要求行为人使用了拘禁行为之外的暴力﹐而且由于该暴力致人死亡。

法律拟制是将原来不符合A罪规定的行为而赋予其A罪的法律效果﹐因此要求行为人对死亡结果不能持故意的罪过心理﹐因为如果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持故意的心理﹐那么其行为本身就是故意杀人﹐也就没有了设置法
律拟制的必要了。

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杀人的﹐首先其使用了拘禁行为之外的暴力﹐其次要求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持故意的心理状态。

如果通过非法拘禁行为本身来故意杀人的﹐应属于想象竞合犯﹐例如行为人出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非法拘禁他人十几天﹐不闻不问致使被害人饿死的。

余论﹑三种情形之处理
对于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致人死亡的(即结果加重犯)﹐直接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即“致人死亡的﹐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论处。

对于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了拘禁行为之外的暴力过失致人死亡的﹐直接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即“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论处。

对于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了拘禁行为之外的暴力故意致人死亡的﹐按照非法拘禁罪(指非法拘禁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形)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我们通过设定三个案例来适用以上的处理对策。

一﹑李晓光与王剑因生意上的纠纷结下仇怨﹐某天李晓光纠集罗翔准备非法拘禁王剑﹐当时天色黑暗﹐两人在捆绑被害人的过程中﹐由于被害人呼叫﹐两人遂用布蒙住了被害人的嘴﹐当时由于天色黑暗﹐两人在蒙被害人嘴的同时﹐不小心把被害人的鼻孔也蒙住了﹐致使被害人王剑由于窒息死亡。

二﹑李晓光与王剑因生意上的纠纷结下仇怨﹐某天李晓光纠集罗翔非法拘禁了王剑﹐并将其安置在一处民房的房间里﹐然后两人便在该房客厅喝酒。

被害人王剑不停的呼喊救命﹐李晓光很是生气让罗翔用鞭子教训教训被害人﹐于是罗翔来到拘禁被害人的房间﹐用鞭子抽打被害人近半个多小时﹐致人被害人死亡。

三﹑李晓光与王剑因生意上的纠纷结下仇怨﹐某天李晓光纠集罗翔准备非法拘禁王剑﹐并将其安置在一处民房的房间里﹐然后两人便在该房客厅喝酒。

被害人王剑不停的呼喊救命﹐李晓光很是生气便对罗翔说﹕“用刀捅死他”﹐于是罗翔拿着刀进屋直接把被害人捅死了。

第一个案例中被告人显然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因为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拘禁行为本身造成的﹐而不是由于拘禁行为之外的暴力造成的。

第二
个案例中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第二百三十八条中所规定的法律拟制的情况﹐因此两行为人应直接按照故意杀人罪一罪论处。

行为人在拘禁的构成中﹐用鞭子抽打被害人﹐显然使用了拘禁行为之外的暴力﹐并且由于该暴力过失致人死亡﹐所以要按照“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论处。

第三个案例中对两被告应依照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因为行为人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使用暴力故意致人死亡的﹐行为人的行为完成构成数罪﹐因此应当数罪并罚。

明确了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诸种情形的处理对策后﹐本文开头前所提到的案例就非常容易处理了﹐开头案例显然是符合了第二百三十八条中所规定的法律拟制的情况﹐因此对于行为人应按照故意杀人罪一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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