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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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妇联信访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看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从妇联信访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看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从妇联信访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看我国“婚姻法“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容摘要:我国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该条款的制定确定了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展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但笔者作为一名工作在基层妇联组织并负责信访工作的妇女干部,从信访工作中了解到,大多数无过错方〔妇女居多〕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进展离婚损害赔偿而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比例并不高,因此笔者想通过本文谈谈对我国当前关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看法,不当之处请读者指正。

关键词:离婚诉讼损害赔偿存在问题从妇联信访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看我国“婚姻法“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一、以*区妇联*年信访情况为例看离婚损害赔偿*年处理接待信访总数共*件〔此信访量超过了*年-*年三年*区妇联信访量的总和〕,其中婚姻家庭类接待*件,占信访总量的51%。

*年婚姻家庭类信访具体情况〔总数:*人次〕注:家庭纠纷类来访:多是妇女反映丈夫对妻子进展谩骂、侮辱的情节;离婚咨询类来访:多存在丈夫有外遇和转移财产的行为,受害妇女向妇联组织寻求对策;对离婚判决不服:相当比例是离婚妇女在离婚判决中得不到损害赔偿,对共同财产分割表示不服。

从以上一组数据不难看出,目前我国妇女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特别是当遭受侵权或在离婚前能够主动找到有关部门寻求法律帮助或进展法律咨询,希望能够在离婚时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但从信访工作中也反映出她们对离婚损害赔偿的一些无奈,下面通过三个典型来访案例看我国离婚损害赔偿。

以下三个案例即带有典型性同时更具有有普遍性。

例一:一位来访妇女反映其丈夫有外遇,并哭诉其丈夫从开场的偷偷摸摸开展到后来明目胆的在自己面前炫耀“二太太〞的容貌和气质,还挑衅的说:“有本领你就告我,反正到法院我也不会成认〞。

新婚姻法夫妻性生活规定是什么

新婚姻法夫妻性生活规定是什么

新婚姻法夫妻性生活规定是什么根据题目需求,以下是关于新婚姻法夫妻性生活规定的文章:新婚姻法夫妻性生活规定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新婚姻法在保障夫妻双方权益的同时,也对夫妻性生活做出了一些规定。

本文将深入探讨新婚姻法对夫妻性生活方面的规定,以帮助夫妻双方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

一、夫妻性权利的平等保障新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在性生活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无论是夫妻中的哪一方,都应依法享有决定性生活的自主权,并且不得因此受到歧视或者被强制。

这一点在确保夫妻关系和谐稳定的同时,也符合现代社会对性别平等的追求。

二、自愿与尊重的原则新婚姻法强调夫妻性生活应该基于自愿和尊重的原则。

夫妻双方应当在性生活前,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并在对方的同意下进行。

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胁迫、骚扰对方进行性行为。

并且,夫妻之间也应该保持相互尊重和理解,以促进夫妻感情的进一步发展。

三、禁止性别歧视与性侵犯行为新婚姻法严禁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和性侵犯行为。

无论是夫妻中的哪一方,都不得以性别为由剥夺对方的性权益或进行性侵犯行为。

夫妻关系应该基于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保持和谐的性生活。

四、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新婚姻法对保护未成年人的性权益也作出了规定。

未成年人在发育过程中特别需要保护和引导,不得进行任何侵害其身心健康的性行为。

夫妻中的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未成年配偶参与性行为,同时未成年人也应该得到社会的关注和保护。

五、保护夫妻隐私新婚姻法强调保护夫妻双方的个人隐私。

夫妻之间的性生活属于私密行为,除非得到对方的明确同意,否则不得将其公开或透露给他人。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尊严和隐私权,避免不必要的社会纷争和矛盾。

六、保护弱势方的权益新婚姻法还对保护夫妻中弱势方的权益作出了规定。

在性生活中,对于身体或心理上存在不利条件的一方,需要得到特别的关爱和保护。

夫妻生活应该注重平等、和谐,并通过互相协商达成双方都满意的性行为范围和方式。

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的立法解释

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的立法解释

㊀2021年5月山东女子学院学报May.2021第3期㊀总第157期JournalofShandongWomen sUniversityNo.3Ser.No.157㊀收稿日期:2021-03-03㊀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特别委托项目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促进男女平等和家庭建设制度机制研究 (项目编号:20@ZH027)㊀作者简介:郑锡龄,女,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研究所政策法规研究室研究实习员,主要从事妇女与法律㊁婚姻家庭法研究㊂㊀①㊀‘民法典㊃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㊁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的㊂㊃女性与法律研究㊃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的立法解释郑锡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研究所,北京100730)㊀㊀摘㊀要:‘婚姻法“第46条严格限制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情形,由此引发因制度供给的法定理由不足㊁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不明㊁权利救济不充分导致的司法裁判路径混乱㊂我国离婚损害赔偿本质上是配偶一方因过错行为违反婚姻契约导致离婚而产生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㊂在解释‘民法典㊃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新增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时,既要充分发挥离婚损害赔偿的制度功能,也要平衡好过错责任与离婚自由的关系,努力实现社会性别实质平等和公平正义㊂对于配偶一方婚内生育他人子女等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过错情形导致离婚的,应当属于其他重大过错㊂民法典第1087条新增的 照顾无过错方权益 原则与第1091条的制度功能和侧重对象各不相同,在司法适用中并不冲突㊂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民法典㊃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重大过错;忠实义务中图分类号:D923.9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文章编号:1008-6838(2021)03-0090-07㊀㊀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重婚㊁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㊁家庭暴力以及虐待㊁遗弃家庭成员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四项法定过错㊂司法实践表明,对于该法第46条四项法定事由之外的其他重大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情形,离婚损害赔偿存在制度供给不足㊁权利救济不充分等缺陷㊂为了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民法典㊃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①采取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新增 有其他重大过错 的内容,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㊂本文以‘婚姻法“第46条法定过错之外的其他过错情形为研究对象,在反思现有裁判路径的基础上,结合‘民法典㊃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的规定,将社会性别视角纳入制度价值和功能的检视之中,明晰离婚损害赔偿的基本理念以及 有其他重大过错 的立法解释问题,以期为‘民法典㊃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的法律适用贡献智识㊂一㊁其他过错导致离婚的损害赔偿裁判路径‘婚姻法“第46条采用封闭式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有且仅在四种情形下,无过错方得以请求损害赔偿㊂但是,多年的司法实践表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过错的情形远远超出法定四项的范围,过错行为不仅形式多样,并且严重程度各不相同㊁造成的损害大小也千差万别㊂对于封闭式列举之外的有其他过错的情形,我国已有的司法裁判路径也因对法律规定及其解释适用的不同认识,存在以下几种裁判路径㊂一是对于法定过错情形之外的过错情形,坚持‘婚姻法“第46条的封闭性㊂法院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法定过错为规范基础,依据其他过错诉请离婚损害赔偿的不予支持,也不适用其他法律规范予以救济㊂如‘(2014)昆民二终字第1509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过错方婚外生育子女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但是不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法定情形,故不支持离婚损害赔偿①㊂针对一方存在婚外性行为的情形,司法裁判多认为‘婚姻法“第46条是封闭性条款,配偶一方有婚外性行为但达不到与他人同居的程度时,不支持原告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②㊂二是适用一般侵权责任的裁判路径㊂这一裁判路径主要以‘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规范基础,结合‘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侵权相关规定,对于法定过错情形之外的其他过错情形,只要过错方的过错行为符合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即可以适用一般民事侵权的赔偿原理③㊂这实际上是将‘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等同于侵权损害赔偿㊂采用这一裁判路径的法院在裁判理由中大都明确提出了一般侵权责任的四要件,即过错㊁侵权行为㊁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④㊂但是,在因果关系方面,也有法院仅要求过错行为与损害之间存有因果关系,而不要求过错行为与离婚结果之间存有因果关系⑤㊂三是在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遵循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以实现对无过错方的适当救济㊂这一裁判路径以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⑥和夫妻忠实义务为裁判基础,虽然不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但是借助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实现对无过错方的弥补和保护㊂如‘(2017)皖0181民初929号民事判决“指出,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外生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原告因信守夫妻忠实的承诺而受欺骗并抚养了非亲生子,对于原告提出的抚养费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可在其应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中予以体现㊂再如,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聚众淫乱是严重过错行为,故在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照顾了无过错方⑦㊂四是对于过错程度严重的,扩大‘婚姻法“第46条的适用范围㊂这一裁判路径是以‘婚姻法“第46条为请求权基础,对于法定四项过错情形之外的其他过错导致离婚的,因其过错程度与重婚㊁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的过错程度相当,因而同样适用有关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判决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㊂如‘(2015)株中法民一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指出,因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共同生育小孩,违背忠实义务,对夫妻感情破裂并导致夫妻离婚有过错,故支持了原告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请㊂此外,也有一些司法裁判明确将‘婚姻法“第4条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作为规范基础,结合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救济无过错方㊂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发布的典型案例 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中指出, 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 ,审理该案的滑县人民法院也认为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理由是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子女导致离婚⑧㊂山东女子学院学报㊃2021年第3期①②③④⑤⑥⑦⑧参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二终字第1509号民事判决书“㊂参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民一终字第01234号民事判决书“㊂参见‘贵溪市人民法院(2013)贵民一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书“㊂参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民申1416号民事判决书“㊂参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4)西法民初字第4175号民事判决书“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㊁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㊁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㊁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㊂参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民终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㊂参见‘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是否可请求出轨者支付精神赔偿?“,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11/id/1752102.shtml,2019年11月2日访问㊂二、其他过错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论争(一)法定理由之争: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情形自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来,该制度供给不足引发的裁判路径混乱等问题日益凸显,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运行效果并不理想㊂有学者就离婚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开展调研,结果显示,离婚损害赔偿存在适用比例较低㊁适用难的问题[1],当事人申请少㊁法院支持少的现象存在[2]㊂也有学者借助司法裁判的实证研究提出,不仅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数量较少,而且请求理由也主要集中于家庭暴力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其他情形适用较少[3]㊂为实现 个案之正义 ,司法裁判者不得不转向其他条款,在缺乏理论证成的情况下,请求权基础选择不一,十分混乱[4]㊂有学者分析原因认为,原告举证困难和可提起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过窄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遭到 冷落 的直接影响因素[5]㊂关于是否扩大离婚损害赔偿过错范围的问题,有观点支持现有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范围,设立兜底条款可能会增加司法实践的随意性[6]㊂也有学者认为,应扩大法定的过错范围,使列举性规定与概括性规定相结合[7],不仅明示了典型行为,还就行为本质作出兜底概括,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更加优选的选择[8]㊂另有观点提出,应将通奸等有违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纳入过错范畴[1]㊂前已述及的司法实践表明,婚姻关系中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不仅复杂多样,而且严重程度不一㊂例如,婚内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等通奸行为㊁男方婚外与他人生育子女㊁女方婚内生育他人子女㊁夫妻一方卖淫嫖娼㊁一方有导致离婚的犯罪行为等,这些过错行为都有违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法律义务,在不同程度上伤害了夫妻感情,特别是一些严重的过错行为与法定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当,并且对于婚姻关系的破裂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㊂我国‘民法典㊃婚姻家庭编“及时回应了司法实践需求,新增的 其他重大过错 条款将有助于改变离婚损害赔偿司法适用率低的困境㊂(二)裁判路径之争: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关于这一问题,不论在理论还是司法适用中一向存有争议㊂传统婚姻家庭法理论认为,离婚损害根据损害原因的不同,可分为离因损害和离异损害[9]㊂前者是指导致离婚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者则指离婚本身造成的损害㊂关于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观点认为,第46条规定的是离因损害赔偿责任,即由于重婚㊁与他人同居㊁家暴以及虐待㊁遗弃家庭成员这些侵权行为导致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㊂这四种法定情形都是侵权行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符合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条件[10]㊂有观点提出,第46条规定系离因损害赔偿与离异损害赔偿之混合[11],以重婚㊁与他人同居㊁遗弃为由,请求权基础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民事责任;以家庭暴力㊁虐待为由,请求权基础为侵权责任[12]㊂另有观点认为,第46条规定的是违约损害赔偿,是一方因过错行为导致离婚,从而使婚姻契约解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因为婚姻性质上是一种具有身份属性的契约[13]㊂也有学者提出,因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产生的损害赔偿是准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无须诉诸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14]㊂本文赞同违约损害赔偿说,即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的离婚本身构成请求权基础㊂其一,婚姻是一种身份契约,违反身份契约产生的赔偿责任属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而非侵权损害赔偿责任㊂根据‘民法典“第464条 婚姻㊁收养㊁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的规定①可知,立法者认可婚姻本身属于具有身份关系的协议,婚姻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身份契约,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㊂正因为婚姻是一种身份契约,我国婚姻家庭立法规定的 导致离婚 的损害赔偿责任,是因婚姻契约郑锡龄: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的立法解释①‘民法典㊃合同编“第464条规定: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㊁变更㊁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㊂婚姻㊁收养㊁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㊂关系解除而产生的具有人身属性的违约责任㊂其二,区分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不仅是多国立法趋势,也是我国长期坚持的立法实践㊂将离婚损害与一般侵权行为的损害分开个别明文规定,是多数国家共同的倾向[9]118㊂曾有学者认为,‘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没有存在的必要,侵权法也许能够提供一种更为合理㊁更为合用的损害赔偿制度[15],在第46条无法提供救济的领域,一般侵权法可以发挥作用[16]㊂但也有学者提出,离异损害赔偿和配偶间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既无替代关系,也无竞合关系[17]㊂我国离婚损害赔偿不同于配偶间的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后者本质上是侵权行为导致的侵权损害赔偿,应适用侵权法的一般原理和规则㊂自我国婚姻法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来,立法一贯坚持专门规定该项制度㊂从2018年4月民法典征求意见稿开始,到民法典正式审议通过,立法一以贯之地坚持新增 有其他重大过错 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体现了要专门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进一步发挥其独特作用的立法态度㊂三㊁ 有其他重大过错 的立法解释(一)解释 有其他重大过错 应遵循的基本理念为了进一步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在解释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具体情形并适用离婚损害赔偿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理念㊂1.既要惩罚有重大过错的一方,又要救济无过错方㊂司法裁判要充分运用裁量权解释 重大过错 情形,发挥离婚损害赔偿的制度功能,避免其继续沉睡或者成为只是挂在墙上好看的法律㊂离婚损害赔偿是一项过错惩罚与损害赔偿相结合的救济制度,与当事人的过错联系密切[18]㊂正如学者所言,还没有冲出婚姻城堡就尝试婚外恋的人,应当在离婚时为自己的感情透支付出一定的经济代价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19]㊂2.平衡过错责任与离婚自由的关系㊂离婚救济制度的功能不仅是要救济无过错方,也要避免过度限制离婚自由㊂离婚损害赔偿作为离婚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经得起离婚自由和过错责任的双重检验㊂一方面,婚姻秩序不鼓励无限制的离婚自由,强调过错责任能够对自由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㊂自由不仅带来选择的机会,还意味着应承担相应后果㊂自由与责任实不可分[20]㊂另一方面,离婚制度的基石是离婚自由㊂不是所有的过错都能构成对离婚自由的合理限制,只有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才能构成请求赔偿的法定事由㊂3.保护婚姻家庭中的弱者权益,努力实现离婚救济制度中的社会性别实质平等㊂离婚损害赔偿作为离婚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弱者利益㊁追求正义价值意义重大㊂长期以来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司法实践表明,很多当事人难以得到法律救济,这其中更多是女性㊂离婚救济制度在实施领域中切实存在着社会性别差异㊂此外,就我国妇女社会地位而言,根据全国妇联㊁国家统计局‘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可知,女性的社会地位与男性依旧不平等,特别是女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经济资源弱势十分明显㊂比如,在家庭财产性资源享有方面,女性名下有房产㊁宅基地㊁存款和机动车的比例均比男性低;在家庭责任承担方面,不论城镇还是农村,无酬照料劳动的女性化现象非常普遍;在经济参与方面,已婚女性更加容易因生育㊁照料子女老人等原因而不就业[21]㊂这种现实的经济资源差异,相应地也会给离婚关系中的女性带来更多的经济上的不利益㊂为避免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陷入性别盲区,在司法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时,更要注重纳入社会性别意识,尽可能为离婚关系中弱势一方提供救济措施,在离婚诉讼中保障女性权益㊂(二) 有其他重大过错 的解释适用1. 有其他重大过错 的具体请求事由㊂在司法裁判中妥当解释适用 其他重大过错 是保证司法裁判统一,维护裁判公正的基本要求㊂司法实践中,因配偶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而导致离婚的损害赔偿争议是最常见的,不仅包括‘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重婚㊁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还有通奸㊁婚外生育子女等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情形㊂正如学者所言,就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山东女子学院学报㊃2021年第3期实践而言,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重点还是通奸行为或婚外性行为,是性行为上的忠实[14]㊂若行为人严重违反该义务且行为过错程度与法定过错相当的,得以适用 有其他重大过错 的规定㊂一是配偶一方在婚内生育他人子女或者婚外与他人生育子女导致离婚的,当属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重大过错情形㊂不论是女方婚内生育他人子女而使男方受欺诈而抚养的,还是男方婚内与第三人生育子女的,这二者对婚姻契约关系的违背㊁一夫一妻婚姻基本制度的破坏以及无过错方的伤害程度,都不亚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㊂司法实践明确裁判婚外生育子女的过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①㊂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发布的典型案例 张某与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 中指出: 违反忠实义务往往对配偶的情感和精神造成非常严重的伤害㊂这和我国社会一般大众因为习惯㊁传统等原因对婚姻家庭的认识有很大关系㊂ ②也有法院虽不支持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但是适用其他裁判路径实现了对原告权利的合理救济,足以表明这一严重过错情形确有适用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㊂因此,在‘民法典㊃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已新增 有其他重大过错 的情况下,婚内生育他人子女或者婚外生育子女的行为,可以解释为属于 有其他重大过错 的情形,无须诉诸其他法律大前提㊂二是配偶一方卖淫㊁嫖娼㊁聚众淫乱等导致离婚的行为㊂已有的司法实践表明,即便有法院因严格适用四项法定事由而认为 嫖娼行为不是法定的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行为 ③,但也有司法裁判依据其他法律规定救济无过错方所受损害,侧面反映出‘婚姻法“第46条制度供给不足的缺憾㊂对于配偶一方的卖淫行为,有法院依据‘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和第10条之规定,判决存在卖淫行为的过错方赔偿精神损害赔偿④;对于配偶一方聚众淫乱的,有法院认定该行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且过错程度远远超出法定情形,使原告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损害其人格利益,超越了社会一般道德标准⑤对于因一方卖淫㊁嫖娼㊁聚众淫乱行为导致离婚的,应当属于 有其他重大过错 的情形㊂三是配偶一方有强奸㊁猥亵㊁虐待无过错方直系亲属等犯罪行为并导致离婚的,当属 有其他重大过错 的情形㊂对于这一情形,虽有个别司法裁判坚守‘婚姻法“第46条的封闭性不支持无过错方的赔偿请求⑥,但有更多裁判通过扩张适用或寻找其他法律大前提的方式,支持了无过错方配偶的赔偿请求㊂在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中,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原告患有老年痴呆㊁卧病在床的母亲实施强奸㊂二审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母亲做出强奸行为是导致离婚的直接原因,也对原告的人格尊严权和身心健康造成极其严重的伤害⑦㊂再如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覃某作为原告黎某的丈夫,强奸原告的女儿(被告继女),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依据‘婚姻法“第4条和第46条㊁‘侵权责任法“第6条以及‘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判决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给予精神损害赔偿⑧㊂在‘婚姻法“第46条并无兜底条款的立法现实下,还有法院认为被告对亲生女儿实施的强奸行为属于家庭暴力,从而适郑锡龄: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的立法解释①②③④⑤⑥⑦⑧参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9民终4830号民事判决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1766号民事判决书“‘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7民终2891号民事判决书“‘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民终3758号民事判决书“‘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株中法民一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㊂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发布的典型案例 张某与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12/id/1764192.shtml,2019年11月2日访问㊂参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滨民初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书“㊂参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泉民终字第3014号民事判决书“㊂参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民终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㊂参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荔民初字第4018号民事判决书“㊂参见‘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民终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书“㊂参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6)粤1973民初3783号民事判决书“㊂用‘婚姻法“第46条第3项 实施家庭暴力 的规定①,这也实属无奈之举㊂司法裁判表明,这类行为不仅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㊁伤害夫妻感情,还侵害了无过错方的直系亲属,给无过错方造成巨大精神伤害,当属 其他重大过错 的情形㊂除了上述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过错情形外,对于其他严重违反婚姻义务㊁伤害夫妻感情并导致离婚的过错情形,也可以结合过错程度和损害后果判令有责当事人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㊂如学者指出的,具体何种行为构成重大过错可由法官根据过错情节与伤害后果确定[7]㊂对于一方故意杀害另一方㊁一方患艾滋病不告知而传染给另一方等过错情形并导致离婚的,因其过错情节严重违背了夫妻应当互相关爱或夫妻间告知义务,伤害了夫妻感情,过错程度和损害后果也不亚于家暴㊁虐待㊁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应当属于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㊂2.‘民法典㊃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与第1087条的适用关系㊂‘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民法典㊃婚姻家庭编“第1087条在此基础上新增了 照顾无过错方权益 的原则㊂有学者曾建议废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中恢复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可以缓解当事人双方因价值观冲突产生的敌对与仇视,适度降低举证责任的要求等优势[22]㊂但是,民法典不仅恢复了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还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㊂由此引发的体系上的问题是,如何处理第1087条与第1091条的适用关系?不论是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还是将其他重大过错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都扩大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有利于维护离婚制度的公平正义,弘扬家庭美德,树立良好的婚姻家庭风气㊂但这二者的制度功能和侧重保护的对象各有不同,司法适用也并不冲突㊂一是制度功能不同㊂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强调的是,将过错纳入离婚财产分割的考量因素,使照顾无过错方成为分割离婚财产的基本准则,其目的是更加公平正义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㊂离婚损害赔偿则是因过错行为导致离婚产生的民事责任,是一方实施重大过错行为导致的婚姻契约破裂对无过错一方的损害赔偿,属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㊂前者关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考量因素问题,后者强调因过错导致离婚产生的民事责任㊂二是侧重保护的对象不同㊂离婚财产分割不要求过错方有法定的重大过错,对过错的程度和类型也没有限制㊂只要一方有违反婚姻义务的过错行为,即可构成夫妻财产是否均等分割的考量因素㊂相比之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不仅要求配偶一方的过错必须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同时对过错的内容也有法定限制,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远小于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㊂如果配偶一方的过错不构成重大过错,比如仅有婚外性关系的,无过错方虽无法诉请离婚损害赔偿,但是法院可以在夫妻财产分割中适当多分一些财产给无过错方㊂这二者的制度定位和功能㊁适用范围各有侧重,并不冲突㊂总之,在‘民法典㊃婚姻家庭编“重视保护婚姻家庭,注重弘扬家庭美德,倡导维护平等㊁和睦㊁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立法精神指引下,司法审判机关在判断过错行为是否属于 有其他重大过错 的情形时,既要结合过错程度和损害后果平衡好过错责任与离婚自由的关系,也要充分发挥离婚损害赔偿的制度功能,注重保护婚姻家庭中弱者的权益,努力实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实施中的社会性别实质平等与公正㊂[参考文献][1]㊀王歌雅.离婚救济的实践隐忧与功能建构[J].法学杂志,2014,35(10):73-83.[2]㊀王琪.经济学视野里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J].湖南社会科学,2006(2):66-68.[3]㊀夏江皓.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废除 法社会学的视角[J].思想战线,2019,45(2):140-146.山东女子学院学报㊃2021年第3期①参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5)外民一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另可参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4)杭上民初字第1102号民事判决书“㊂。

离离婚案件中认定一方有婚外情、家庭暴力、不良恶习、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相关证据的效力

离离婚案件中认定一方有婚外情、家庭暴力、不良恶习、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相关证据的效力

离婚案件中认定一方有婚外情、家庭暴力、不良恶习、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相关证据的效力离婚案件中,作为受害一方当事人如何采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行为(一方有婚外情、家庭暴力、不良恶习、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在司法实践及理论界存在各种不同的见解。

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一方不能在举证期限内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往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或自己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如何在离婚案件中收集证据及运用,对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应该说,婚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特别是在举证证明对方有过错上,以上几类证据是大量被运用的。

但是,当事人对于证据的收集及其运用往往存在误区。

这是由于,当事人一般在离婚诉讼之前,对于法律不甚了解,往往是马上面临上法庭了,才匆匆忙忙看一下《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或咨询相关律师或有经验的朋友。

并且,当事人在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上,往往是断章取义,只记得对自己有利的那一个条款,而忽视了上下文的相关联系,理解片面。

另外一个特点,是受社会各种流传的错误说法的影响,做了很多无用功。

比如,社会上流传着“谁先起诉谁吃亏”、“带孩子财产会多分”、“如果对方不同意,第一次打官司法院一定不会判离”、“只要找出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一定能得到赔偿”等瑕疵观点,使得自己在取证方向上有所偏差,甚至“花冤枉钱、办冤枉事”的现象普遍存在。

下面几个问题谈一下:1、有必要花大量的金钱和精力去调查另一方是否有婚外情吗?在离婚案件中,由于第三者原因导致离婚的案件,在我们代理的案件中的比例占到了1/2以上。

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无过错方往往掌握不了过错方的确凿证据,但又不甘心就此罢手,因此,往往耗尽心机去调查另一方有过错的证据,甚至不惜血本,请人或请“侦探公司”出面调查,而忽视了对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证据保全工作。

新婚姻法关于出轨规定是什么_

新婚姻法关于出轨规定是什么_

新婚姻法关于出轨规定是什么?工程验收单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工程款税率工程款支付申请一、新婚姻法关于出轨规定是什么?婚内出轨,属于违法与不忠,存在情理上的过错,在夫妻离婚时分割财产时应少分或不分,同时无过错方可以主张赔偿。

现就可以主张赔偿的理由予以阐述:1、出轨,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

2、出轨行为严格说还不属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可请求赔偿的过错行为(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虽然明显存在对无过错方的不公平,但如果用第四十六来维权(请求赔偿)法律支持度还不够硬实。

3、虽然出轨没有列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可请求赔偿的过错范围,但出轨有外遇是违法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或不忠行为,违法与不忠即属于过错(法理转换关系)。

4、关于夫妻不忠行为,通常说就是“婚外情”或“出轨”,我国法律上主要规定了三种夫妻不忠行为,即:通奸、同居、重婚。

二、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

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

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

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新婚姻法46条的内容有哪些?

新婚姻法46条的内容有哪些?

Better to do something imperfectly than to do nothing flawlessl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新婚姻法46条的内容有哪些?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新婚姻法的出台有利于男女双方更好地履行权利与义务,也能更好地保护婚姻。

对我们来说,了解新婚姻法的内容还是很有必要的。

比如你知道新婚姻法46条的内容有哪些吗?又该如何来?接下来请跟随一起来了解下相关知识,希望它们能在你有需要的时候帮助到你,并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一、新婚姻法46条的内容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新婚姻法46条的解读本条是关于离婚时过错赔偿制度的规定。

确立过错赔偿制度有利于制裁实施重婚、姘居、家庭暴力等行为的有过错当事人,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有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的内容。

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如果离婚的过错全在夫或妻的一方,则该方得被判赔偿损害,以补偿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质或精神损失。

”关于本条内容,在立法中有一个变化的过程。

年10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的规定是:“因一方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有些同志提出,婚外同居行为也应当构成过错赔偿的理由。

2000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婚姻法修正草案将这一规定修改为:“因一方重婚或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登记条例全文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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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全文最新婚姻登记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婚姻法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律的基本法规,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十六条是婚姻法中的一条重要规定,以下将对该条进行详细解读和分析。

第四十六条内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如下:第四十六条: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不能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对婚前各自所有、婚后各自取得且能够证明归其个人的财产给予所有权归其个人;(二)对夫妻共同名下的财产,平等分割或者折价给一方所有。

根据该条规定,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可以由夫妻双方协议,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具体处理方式包括将财产归还给各自个人,或者进行平等分割或折价给其中一方所有。

根据第四十六条,离婚后,夫妻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自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这种方式能够体现双方的自主选择权,减少司法参与,节约时间和精力。

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夫妻双方应充分了解自己的财产状况,包括婚前各自所有和婚后各自取得的财产,确保协议处理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尽量通过友好协商,寻求公平解决方案,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家庭稳定。

3.协议处理需要遵循法律法规,尊重双方的意愿和自愿原则,确保协议的有效性。

4.在协议中可以明确财产分割的方式和比例,包括将财产归还给各自个人,或者进行平等分割,也可以选择将财产折价给其中一方所有。

在离婚后,如果夫妻无法协商一致,或者协商达不到公平合理的结果,双方可以申请到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将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1.夫妻各自所有权:对于婚前各自所有、婚后各自取得且能够证明归其个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将予以所有权归其个人。

这意味着财产将由原来的夫妻共同财产变为个人财产。

2.平等分割或折价给一方所有:对于夫妻共同名下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选择将财产平等分割给双方,或者折价给一方所有。

起诉小三法律法规案例(3篇)

起诉小三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女,29岁,某公司职员;被告乙,男,32岁,某公司部门经理;被告丙,女,28岁,乙的前女友。

甲与乙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5年,甲发现乙与丙存在婚外情关系,并证实乙与丙同居。

甲在多次与乙沟通无果后,于2016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乙与丙赔偿其精神损失。

二、争议焦点1. 乙与丙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甲的侵权?2. 甲能否要求乙与丙赔偿精神损失?三、法院判决1. 乙与丙的行为构成对甲的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乙与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同居行为,已构成对甲的侵权。

2. 甲有权要求乙与丙赔偿精神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遭受乙与丙的婚外情行为,导致其身心健康受损,有权要求乙与丙赔偿精神损失。

四、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乙与丙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甲的婚姻权益。

法院依法判决乙与丙赔偿甲的精神损失,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保护。

本案警示:1. 婚姻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的,婚外情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

2. 法律对婚外情行为有明确的规制,婚外情行为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面对婚外情,受害者应勇敢维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新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新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新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财产分割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债务如何界定,个人债务如何界定?一、夫妻债务如何界定夫妻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新婚姻法46条的内容有哪些

新婚姻法46条的内容有哪些

新婚姻法46条的内容有哪些新婚姻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保护婚姻家庭的重要法律之一,而其中的46条被视为该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本文将详细介绍新婚姻法46条的内容。

新婚姻法46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一、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新婚姻法第46条明确了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即平等、自愿、忠诚、互助的原则。

这一原则在婚姻关系的建立、经营和解除等各个环节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婚姻关系的建立新婚姻法中的46条规定了婚姻关系的建立条件。

根据该条款,男女双方在法定婚龄内的自愿结婚并经过婚姻登记程序,即可成立婚姻关系。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婚姻自由和自决权。

三、婚前协议的合法性新婚姻法46条明确规定了婚前协议的合法性。

根据该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在结婚前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财产的归属、债务的承担等事项。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夫妻双方对婚姻的认知和责任意识。

四、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新婚姻法46条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处理作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该条款,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一方不能单方处分共同财产,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共同承担。

五、夫妻间的责任义务新婚姻法46条也规定了夫妻间的责任义务。

根据该规定,夫妻双方有共同的生活责任、教育子女责任、扶养父母责任等。

这一规定旨在强调夫妻间的互助合作和相互支持,促进婚姻的和睦稳定发展。

六、离婚的条件和程序新婚姻法46条中也涉及了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该法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经过协商一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七、婚姻关系的解除与子女抚养新婚姻法46条还涉及了婚姻关系解除后子女抚养的问题。

根据该规定,在离婚后,无论由谁获得子女的抚养权,都要履行对子女的教育和抚养义务。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子女权益,维护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

综上所述,新婚姻法46条为保护婚姻家庭的合法权益提供了详细的法律保障。

其内容主要包括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婚姻关系的建立、婚前协议合法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夫妻间的责任义务、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婚姻关系解除后子女抚养等方面。

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新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是在婚姻生活当中无过错方有权利要求过错方对自己进行赔偿,这里的过错情况主要是指其中一方有重婚,和他人同居,对自己有实施家庭暴力,有虐待或者说遗弃家庭成员的这些行为。

但是,请求赔偿也需要针对不同的情况收集过错的证据。

▲一、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有哪些?1、双方协商决定。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男女平等。

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不能认为妇女挣的少,就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

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三、关于新婚姻法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新婚姻法关于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没有改变,仍维持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即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法定结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

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不到这个年龄就不能结婚,只有达到或高于这个年龄才能结婚,至于结婚的最高年龄,则无限制。

婚姻法确定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既考虑了男女青年的身心发育,又考虑了国家控制人口,城乡群众的接受程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与完善

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与完善

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与完善二00一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改进和完善了原婚姻法的不足,为婚姻当事人离婚损害救助提供了法律保障。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和适用仍有不够统一的认识和做法,许多问题尚需进一步完善,本文拟就此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有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的一种救济制度。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学术界存在几种不同观点:一种认为婚姻是以契约为基础,作为形式要件的一纸结婚证就是一份婚姻合同,离婚即是违约,造成损害的,应以违约责任追究;一种认为婚姻以配偶权为基础,配偶权是夫妻之间支配一定身份利益的权利,是配偶共同享有的对世权、绝对权,因配偶一方的过错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身份利益,属侵权行为,应负侵权责任;还有人认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不应简单归结为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实际上是两种责任的竞合。

在司法实践中,是依据婚姻合同追究过错方的违约责任,还是按照侵权行为法追究过错方的侵权责任,是我们认定离婚损害赔偿首先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对此,本人认为修改后的新婚姻法比较明确地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为侵权责任,其理由至少有三:一是新婚姻法总则的第二、三、四条规定:“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及“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等内容均属配偶权范畴,从法律上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不是配偶之间的婚姻契约。

因此,婚姻应当以配偶身份的权利为基础,而不是合同权利。

从权利角度看,离婚损害侵犯的是配偶身份的绝对权,不是合同违约的相对权或叫债权。

从义务角度讲,离婚损害行为所违反的是婚姻法及其他公共规范规定的义务,不是婚姻当事人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二是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浅谈我国现行离婚纠纷中的损害赔偿制度

浅谈我国现行离婚纠纷中的损害赔偿制度

浅谈我国现行离婚纠纷中的损害赔偿制度; 我国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中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第46条之规定。

该规定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

”同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一)》中就如何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离婚赔偿制度的明确规定,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婚姻家庭现状,为维护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而做出的,对制裁离婚过错者,保护无过错方,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人身、精神权益,具有重要的立法意义。

在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些规定,是当前应该注意的问题,本文试就离婚赔偿制度建议的意义、内容、存在的缺陷及完善等问题作出粗浅探讨。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对我国婚姻法律制度来讲,离婚赔偿制度无疑是一种崭新制度。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所以引起人们关注,是因为该制度体现了惩罚、保护与补偿的功效,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 1、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关系中的法定义务的内在要求。

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之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行为,这种行为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规定进行。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婚姻法充分强调权利与义务的高度统一,并明确予以具体规定。

如《婚姻法》第3条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的义务;第4条规定了配偶双方必须履行相互忠诚、相互扶助等义务。

当一方不履行上述义务时,如虐待、遗弃、通奸等,必然会导致对方的财产或精神损害,而这种损害又不能通过离婚得到补救。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者应予以鼓励。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协迫结婚的,受胁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

受协迫的一方撤消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离婚法律基本知识

离婚法律基本知识

离婚法律基本知识离婚法律基本知识1、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注意: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3、双方父母出资购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4、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此时,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也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

新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新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新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一、新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婚姻中的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合法经营造成亏损或双方从事非法经营造成亏损,或者虽由一方进行非法经营,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对的债务,一律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加以认定,但对一方从事非法经营,配偶的另一方并不知情或事先已明确表示反对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由此看来,债务清偿遵循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当所支付的费用或所负债务为共同生活所需时,即使不是双方共同所为,或是未经他方同意,他方也要负清偿责任。

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去商店购买生活必需品,或带孩子去看病,或向双方应尽赡养义务的老人支付赡养费等等,另一方有负担清偿的义务。

又如夫妻一方婚前以自己的名义贷款购房,婚后房屋由双方共同居住且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双方对房款有共同偿还之责任。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般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会由夫妻共同承担。

但如果该债务由双方约定为个人债务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所负的债务,法院会将其认定为个人债务,应使用个人财产清偿,对方不承担清偿责任。

新婚姻法夫妻性生活规定是什么?

新婚姻法夫妻性生活规定是什么?

新婚姻法夫妻性生活规定是什么?很多夫妻虽然已经结婚却在后来的生活中发现本应该很正常的夫妻性生活没有得到相应的满足,所以就会有一方因为这个问题而提出与对方的离婚请求,但是对方不愿离婚的肯定会注意婚姻法中允许夫妻离婚的条件中的性生活是否包含在内。

下面一起来看看新婚姻法夫妻性生活规定是什么?很多夫妻虽然已经结婚却在后来的生活中发现本应该很正常的夫妻性生活没有得到相应的满足,所以就会有一方因为这个问题而提出与对方的离婚请求,但是对方不愿离婚的肯定会注意婚姻法中允许夫妻离婚的条件中的性生活是否包含在内。

下面一起来看看新婚姻法夫妻性生活规定是什么?▲一、新婚姻法夫妻性生活规定是什么?婚姻法第三条第3款,第四条对夫妻双方所负的忠实义务做了规定。

忠实义务是指保守贞操的义务,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不为婚外性行为。

具体有不重婚,不与配偶以外的第三人非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一般包括通奸与姘居,不从事性交易等。

相关知识:解除婚姻关系情节如下:1、当事人自愿。

2、夫妻感情破裂且调解和好无效。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而分居2年只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一个情形,且必须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才行,对于因工作关系等常年分居的夫妻是不适用的。

3、其他条件。

其他一些原因也可能导致当事人婚姻关系解除。

如:婚姻无效、婚姻可撤销。

您所说的一年内没有性生活,不属于婚姻关系解除的情况之一。

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性义务的法条,但是性义务应是包含在其中的。

一协议离婚。

双方对离婚能达成一致,可以到原婚姻等机关进行离婚。

丈夫外遇法律案例分析(3篇)

丈夫外遇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女方):张女士,30岁,某公司职员被告(男方):李先生,35岁,某公司部门经理双方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融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李先生开始对家庭生活产生厌倦,与同事林女士(以下简称“林”)发生了婚外情。

张女士发现后,多次与李先生沟通,要求其断绝与林的联系,但李先生始终我行我素。

张女士不堪忍受婚姻的破裂,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要求李先生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二、争议焦点1. 丈夫外遇是否构成法定离婚条件?2. 妻子能否要求丈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三、案例分析1. 丈夫外遇是否构成法定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5)有其他重大过错。

本案中,李先生与林女士发生婚外情,符合上述第(2)项情形,故丈夫外遇构成法定离婚条件。

2. 妻子能否要求丈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李先生与林女士发生婚外情,符合上述第(2)项情形,故张女士有权要求李先生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与林女士发生婚外情,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对家庭生活造成严重伤害,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同时,李先生的行为给张女士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应当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1. 离婚;2. 李先生支付张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启示1. 夫妻双方应当珍惜婚姻,遵守婚姻法规定,履行夫妻忠实义务。

2. 发生婚外情等家庭纠纷时,当事人应积极沟通,寻求解决方案,避免矛盾激化。

3. 法律保护婚姻家庭,对于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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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当今时代的婚姻关系是平等的,同时婚姻关系也是自由的,但是这并不代表着婚姻关系是无限制的,正常情况下的婚姻关系都是受我国婚姻法来进行保护的。

所以在婚姻生活当中,如果遇到了什么纠纷的话,大家可以仔细查询一下婚姻法当中的相关法条。

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是,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一、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条是关于离婚时过错赔偿制度的规定,离婚时的过错赔偿涉及对多种损害的赔偿。

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会涉及人身伤害,受害人都可以请求赔偿。

二、重婚罪如何认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
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重婚有两类人,第一类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其中,第二类人构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则属于“明知”。

反之,不知道、受欺骗,则不构成重婚。

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夫妻相称,除当事人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

认定重婚,通常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朋戚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三、一般重婚行为与重婚罪的界线
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重婚行为与重婚罪的界线。

但我认为重婚是严重触犯我国刑律,社会危害性比较严重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首先,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在婚姻登记机关再次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包括了有配偶的人虽未经与他人结婚登记,但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

可见,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

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其中,第二类人构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则属于“明知”。

反之,不知道、受欺骗,则不构成重婚。

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新婚姻法第46条当中,针对在婚姻生活当中有过错方的一方,应该对无过错方进行精神赔偿,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有虐待行为的这种情况,受害人都是可以请求进行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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