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洋功能区划》(唐山海域)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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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海洋功能区划(唐山海域)
修改方案
河北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三月
河北省海洋功能区划(唐山海域)
修改方案文本
《河北省海洋功能区划(2005-2010)》(以下简称《区划》)自2006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正式实施以来,在全省海域使用管理、海洋执法监察、海洋环境保护等工作中得到了严格执行,成为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预审、论证、审查、违法用海事件查处的重要依据和引导、调控用海需求,规范用海行为的有效手段。
我省第七次党代会“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战略目标的提出和省政府一系列“发挥沿海优势,加快培育沿海经济隆起带”举措的出台,极大地推进了我省沿海地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视察曹妃甸工业区建设,曹妃甸工业区列入国家“十一五”发展规划并被国务院批准为循环经济示范区后,唐山市委、市政府作出实施“四点一带”开发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全力推进生产力布局向沿海转移,唐山市的海洋经济得到迅猛发展。围绕着“钢铁、石化、装备制造、现代物流”四大循环经济主导产业发展重点,唐山市沿海地区开发建设进入产业项目加速聚集的新阶段,曹妃甸新城建设进
入起步阶段,新的发展形势对海域空间资源有了更新、更高的需求,使《区划》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程度有所下降,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区域产业集聚、沿海城镇化建设的需要。为了解决重大建设用海需求激增问题,满足唐山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保证海洋功能区划制度的顺利实施,在对2005年以来《区划》在唐山海域的实施情况和唐山曹妃甸循环经济示范区及周边区域的用海需求进行实地调研和评估的基础上,对《区划》中唐山海域部分功能区进行了修改、调整。
一、修改依据
1、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曹妃甸建设的重要指示;
2、《曹妃甸循环经济示范区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发改工业[2008]282号);
3、《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GBT17108-2006);
4、《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国海发[2007]18号);
5、《唐山港总体规划》(冀政函[2007]113号);
6、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淘汰落后钢铁产能促进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冀政办字[2008]67号);
7、《唐山市曹妃甸新城总体规划(2008—2020)》(冀政函〔2008〕135号)。
二、修改原则
以自然属性为主,兼顾社会属性,力求总体上获得最佳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坚持统筹兼顾,突出“保
重点、保近期、保可行”;促进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并重;保障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在充分考虑节约岸线、防灾减灾、维护沿海渔业生产和渔民利益的基础上,重点解决曹妃甸循环经济示范区和曹妃甸生态城建设的用海需求问题。
三、区划修改范围
《区划》修改涉及的范围限定在小清河口—双龙河口之间海域,涉及曹妃甸循环经济示范区和曹妃甸生态城建设用海区域。
曹妃甸循环经济示范
区和曹妃甸生态城建
设用海范围
附图区划修改范围示意图
四、修改后的海洋功能分区
遵从区划修改原则,根据近期唐山经济、社会发展对海域的需求,对4个工程用海类功能区进行修改、调整,并对受其连带影响的功能区在面积上作增减调整。
(一)修改后的海洋功能区
1.围海造地区
唐山港曹妃甸港区及工业区建设填海区
位于滦南、唐海县双龙河口—青龙河口海域,面积由12797.69公顷调整为19624.15公顷,增加6826.46公顷。功能区地处粉砂淤泥质海岸,海域地貌以滩涂为主,海水环境质量符合二类水质标准;为规划建设的曹妃甸循环经济示范区的主要区域。使用现状为填海造地、养殖和盐业用海。
曹妃甸生态城建设填海区
为新增功能区。位于滦南县青龙河口—溯河口近岸海域,面积1050.00公顷。功能区地处粉砂淤泥质海岸,海域地貌以滩涂为主,海水环境质量符合二类水质标准;为规划建设的曹妃甸循环经济示范区配套工程—国际生态城起步区的主要区域。使用现状为养殖用海。
2、海岸防护工程区
曹妃甸东南海堤区
为新增功能区。位于滦南、唐海县曹妃甸海域,面积82.46
公顷。功能区地处粉砂淤泥质海岸,海域地貌为浅海,海水环境质量符合二类水质标准;为曹妃甸循环经济示范区的海岸防护工程。使用现状为养殖用海。
3、其他工程用海区
曹妃甸生态城滨海大道用海区
为新增功能区。位于滦南县青龙河口—小清河口南部海域,面积177.96公顷。功能区地处粉砂淤泥质海岸,海域地貌为滩涂,海水环境质量符合二类水质标准;为曹妃甸生态城的海岸防护工程和重要景观通道。使用现状为养殖用海。
(二)功能区管理要求
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审批制度,做好海域使用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在工程未实施前,相关区域维持现状或适宜的海域使用类型。
(三)调整后海域的主要开发利用方向
调整后小清河口—双龙河口海域主要开发利用方向定位为临港工业、港口航运和城市建设用海。重点保障曹妃甸循环经济示范区、唐山港曹妃甸港区、曹妃甸国际生态城等建设用海需求。
五、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措施
1. 围海造地区内围填海工程要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审批制度,做好海域使用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统一规划、分布实施,
根据建设需求逐步安排建设项目的围填海活动。在工程未实施前,相关区域维持现状或适宜的海域使用类型。
2. 加强围海造地区内围填海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建设项目要严格遵从循环经济示范区的要求,做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围填海工程对周边海洋环境的影响。
3.对渔业生产、海洋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须妥善处理好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制定补偿方案或补救措施。
4.区划范围内的各类开发利用活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