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规范标准2019年度(征求意见稿)》
2019年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奖励补贴标准
2019年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奖励补贴标准深圳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申请人数激增,窗口办理的排队时间较长,请各位人才及经办人错峰前来递交材料,在任期内均可提起申请。
为提高材料受理率,减少材料退补,请申请人做好以下方面的自查:1、申请核准表需正反面打印,签字盖章,原件一式两份;2、提供的完税证明时间段(建议按此提供,非强制要求):存量人才(2018年3月22日前认定)的纳税证明打印2018年12月至今;新增人才(2018年3月23日后认定)的纳税证明打印自认定之月往前推3个月至今;3、系统填写信息与所提供材料保持一致(职务、合同起止时间、户籍等信息);4、上传扫描件与提供材料一致,上传后请检查扫描件是否能正常查看(注意文件上下位置和先后顺序),如出现文件损坏等不能正常查看情况,请重新上传;5、在站博士后和在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医学毕业生不得申领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申请条件符合《深圳市人才认定标准(2015年)》且满足下列要求:1、遵纪守法。
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3、高层次专业人才中杰出人才无年龄限制,国家级领军人才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其中高技能人才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地方级领军人才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其中高技能人才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后备级人才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注: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申请材料基本材料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申请人申请认定标准有关的证明材料3、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申请核准表材料说明1、申请表由系统导出,双面打印,不得修改内容,与系统填报信息一致,签名栏亲笔签名,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
2、申请人认定标准有关的证明材料(如获奖证书、荣誉证书、任职证明、项目合同、业绩成果鉴定等。
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复印件须经推荐单位审核,并由核实人签名和单位盖章。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申请流程1、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提供证明材料。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任期评估办法
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任期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信息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容纠错]信息提供日期:2010-04-28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管理,规范高层次专业人才绩效评估工作,根据《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深府〔2008〕2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认定的我市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以及海外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高层次专业人才评估工作应坚持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高层次专业人才任期评估的组织管理工作。
高层次专业人才所在单位负责任期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
高层次专业人才任期内更换单位的,由现所在单位牵头组织任期评估,原所在单位配合实施。
第五条高层次专业人才所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要求,根据本行业的工作特点和业绩评价标准,明确评估内容和目标,规范程序,确定评估项目,认真开展任期评估工作。
第六条高层次专业人才在5年任期内,须参加期中评估和期末评估。
期中评估安排在任期满2年时进行,期末评估安排在任期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
第七条高层次专业人才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道德品质和业绩贡献两方面。
第八条高层次专业人才的道德品质评估主要包括:(一)遵纪守法;(二)乐于奉献、团结协作的科研精神;(三)科学严谨、求真务实的科研作风。
第九条高层次专业人才业绩贡献评估的具体内容由高层次专业人才所在单位根据行业特点和业绩评价标准确定,重点评估创新能力、团队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情况,同时应根据人才层级的不同,有不同的评估侧重点。
第十条高层次专业人才的评估方式由所在单位根据人才层级和工作性质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高层次专业人才评估按以下程序进行:(一)高层次专业人才所在单位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评估工作;(二)高层次专业人才所在单位将评估结果加具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后,将评估结果在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经公示无异议的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并备案;对公示有异议的评估结果进行调查,并可要求其所在单位重新评估。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后备人才认定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后备级人才认定发布日期: 2012-04-24事项内容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后备级人才认定法律依据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认定标准(2011年)》的通知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条件(一)已在深工作、来深自主创业或已与在深单位达成工作意向的优秀专业人才。
(二)遵纪守法;(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四)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五)除了上述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认定标准之一:1.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1)省、部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省、部技术发明奖二等奖、省、部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第1名;(2)省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名;(3)市(地级市以上)科学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第1名;(4)深圳市科技创新奖技术领军人物奖或创新奖第1名;(5)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第1名;(6)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第1名;(7)深圳市教育教学科研优秀成果特等奖第1名;(8)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9)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第1名;(10)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第1名;(11)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单项奖(文华剧作奖、文华导演奖、文华编导奖、文华音乐创作奖、文华舞台美术奖、文华表演奖)三等奖第1名;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分项奖文华艺术院校奖一等奖第1名(桃李杯舞蹈比赛、民族乐器演奏比赛、小提琴演奏比赛);(12)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群星奖”优秀节目奖获奖人第1名(舞蹈、戏剧、曲艺类的编导或主要表(注: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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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问题解答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问题解答一、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对象包括哪些人?根据《通知》,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1.2016年3月23日(含当日,下同)后我市新当选的两院院士和新引进的杰出人才(以下简称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2.2016年3月23日后经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以下简称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A类、B类、C类人才(以下简称海外高层次人才);3. 2016年3月22日前认定,在2016年3月23日后仍处于任期内,且符合我市人才安居政策规定享受购房补贴的国内高层次人才和符合《孔雀计划》规定享受奖励补贴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二、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申请奖励补贴要符合什么条件?1.在深圳全职工作,且合同约定每年在深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2.未享受面积200平方米左右免租10年的住房政策。
其中,杰出人才还应在人才认定的有效任期内。
三、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奖励补贴要符合什么条件?1.在深圳全职工作;2.在我市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首次申请的,不少于3个月(不含补缴,下同);申请续发的,每次连续缴纳不少于12个月;3.在人才认定(确认)的有效任期内;4.申请人(已婚者含配偶)未享受我市购房优惠政策。
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还应当具有我市户籍。
四、在深圳全职工作怎么界定?在深圳全职工作是指高层次人才的奖励补贴申请单位与其劳动(聘用)合同签订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纳税申报单位一致,且该申请单位应在深圳依法注册。
社会保险或者纳税申报中断的,视为该人才已离开该用人单位。
五、我市购房优惠政策包括哪些?购房优惠政策包括(已婚者含配偶)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者享受过购房补贴、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房改住房补贴。
政策性住房是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人才住房以及政府赠与住房等。
深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试行)
深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试行)以下这些人才范畴都是成为深圳引进高层次人才中后备级人才的标准:近5年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重大讨论方案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项目第一人,且讨论的课题已经通过了结题验收;近5年内是广东省委宣扬部“十百千工程”人才其次层次培育对象;近5年内为教育部“211工程”院校国家重点学科教授或讨论员,或者是来深且是被高校聘为教授或讨论员者;近5年为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省级培育对象;符合上面的标准以及人才认定条件的可认定为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在获得深圳市的人才资质后,也可以连续认定区里的高层次人才资助,现在每个区都有特地的如何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措施,南山区就有特殊针对高层次人才创业的支持方案,其详细内容如下:一、高层次人才创业支持方案:为了维护好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措施,对创办科技企业且是符合项目条件的,赐予金额为50万元的资助;而对于创办科技企业并且是获得了上年度南山区“创业之星”大赛决赛企业成长组前10名的,则赐予最高金额50万元的补贴资助。
二、申报条件:1、企业法人必需是“领航方案”人才;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成立三年内面积不低于50㎡,人数规模至少5人,拥有至少一项创造专利授权,记住第一创造人必需为深圳市高层次人才“领航方案”人才本人,专利权人需要为“领航方案”人才本人或者是申请本项目的企业,或者近三年内获得至少金额为200万元的风险投资。
(2)参与上年度南山区“创业之星”大赛并获得决赛企业成长组前10名的科技企业。
四、所需材料1、登录南山区产业进展综合服务平台,在线填写“领航方案”高层次人才创业支持方案项目申请书》;2、新版“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原件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3、申请此项高层次人才培育方案需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正反面加盖单位公章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4、由税务部门(国税、地税)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税务申报系统下载后上传);5、出示从前引进高层次人才时获得的“领航方案”人才认定证书(原件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6、“创业之星”大赛决赛企业成长组获奖证书(原件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
深圳人才认定标准
深圳人才认定标准深圳是中国开放的前沿城市,作为一座经济特区,吸引了大量的人才涌入。
对于深圳来说,人才是城市发展的核心资源和竞争力的保障。
因此,深圳制定了一系列人才认定标准,以吸引和留住优秀的人才。
本文将重点介绍深圳人才认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深圳人才认定标准主要包括技术人才和高层次人才两方面。
对于技术人才来说,深圳实行的是“五个一”认定标准,即“技能人才五个一”。
其中,“五个一”分别是:一本文凭、一项证书、一门技能、一份津贴、一份岗位。
只要符合以上条件中的任意一项,即可认定为技术人才。
其次,对于高层次人才来说,深圳制定了各种鼓励政策。
例如,深圳在高层次人才扶持方面实行了科技成果转化评价办法,对转化成果达到一定标准的高层次人才进行资助和扶持。
同时,深圳还设置了人才公寓,提供住房供高层次人才使用。
此外,高层次人才还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各种福利待遇。
除了技术人才和高层次人才,深圳还注重培养和引进创新创业人才。
在创新创业方面,深圳设立了多个创新创业基地,提供办公场地、资金扶持、政策支持等各种服务,吸引和培养了大量的创新创业人才。
同时,深圳还实行了人才引进新政策,对于具有创新能力和创新意识的人才给予优先录取和优惠政策。
最后,深圳还建立了一系列人才评价标准和认定流程。
具体来说,深圳人才认定主要包括初评、复审和总评三个环节,通过专家评审和审核,最终确定人才的认定等级和享受政策的范围。
综上所述,深圳的人才认定标准主要包括技术人才和高层次人才两方面,并注重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深圳不仅关注人才的专业能力和学历背景,还注重人才的创新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通过一系列的评价标准和认定流程,深圳努力吸引和留住各类优秀的人才,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及奖励补贴发放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及奖励补贴发放背景调查项目招标书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5月本文档版权归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有,未经版权人书面批准,本文档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允许被宣传、传播和发布。
根据工作需要,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就《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及奖励补贴发放背景调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就投标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招标内容(一)招标目的为保证我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资金的安全,对申请我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及奖励补贴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关背景调查,确保申请单位及个人符合申领条件,防止空挂及虚假申报。
(二)投标人要求投标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投标人必须是依法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机构,须提供有关证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2.投标人具有人力资源服务业的资质(应在营业执照中体现投标所要求的资质,如已更换新版营业执照,须提供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信息查询平台中相关备案情况截图加盖公章);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服务内容及预期目标本次采购标的为调查服务,调查对象为“申请我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及奖励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内容:1.调查申请我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的单位及个人,申报单位规模状况、有无正常开展营业、所提交材料描述内容及相关信息项有无虚构。
2.调查申请我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的单位及个人,申报单位规模状况、有无正常开展营业、所提交材料描述内容及相关信息项有无虚构、申请人是否在深圳全职工作。
3.年度需调查人数按200人计算,其中10%为需异地调查。
项目最终形式为《***单位(个人)调查结论》。
具体应达到以下标准:1.资料完整。
全面收集相关资料,包括单位成立时间、人员规模、生产经营规模;申请人主要学习工作简历、在申请单位内担任职务、全职工作状况。
2.结论明确。
单位是否正常经营、申请人是否在深圳全职工作、申报材料有无发现虚假事项。
3.结论真实。
调查结论应真实可靠,有事实证据,能为具体核定工作提供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7•【字号】深府[2010]194号•【施行日期】2010.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19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科学人才观,建立符合深圳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发〔2010〕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高层次专业人才、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三个层次,其中高层次专业人才又分为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和后备级人才(后三者统称为领军人才)。
高层次专业人才及市属事业单位和经认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高级人才、中初级人才的认定及认定标准的编制、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才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以及高层次专业人才的认定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属事业单位、经认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的认定工作。
第二章认定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已在深工作、来深自主创业或已与在深单位达成工作意向的人员可申请认定为我市相应层次的人才。
第六条申请认定的人才须具备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三)高层次专业人才中杰出人才无年龄限制,国家级领军人才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其中高技能人才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地方级领军人才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其中高技能人才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后备级人才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深圳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问题解答一、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对象包括哪些人?根据《通知》,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1.2016年3月23日(含当日,下同)后我市新当选的两院院士和新引进的杰出人才(以下简称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2.2016年3月23日后经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以下简称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A类、B类、C类人才(以下简称海外高层次人才);3. 2016年3月22日前认定,在2016年3月23日后仍处于任期内,且符合我市人才安居政策规定享受购房补贴的国内高层次人才和符合《孔雀计划》规定享受奖励补贴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二、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申请奖励补贴要符合什么条件?1.在深圳全职工作,且合同约定每年在深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2.未享受面积200平方米左右免租10年的住房政策。
其中,杰出人才还应在人才认定的有效任期内。
三、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奖励补贴要符合什么条件?1.在深圳全职工作;2.在我市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首次申请的,不少于3个月(不含补缴,下同);申请续发的,每次连续缴纳不少于12个月;3.在人才认定(确认)的有效任期内;4.申请人(已婚者含配偶)未享受我市购房优惠政策。
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还应当具有我市户籍。
四、在深圳全职工作怎么界定?在深圳全职工作是指高层次人才的奖励补贴申请单位与其劳动(聘用)合同签订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纳税申报单位一致,且该申请单位应在深圳依法注册。
社会保险或者纳税申报中断的,视为该人才已离开该用人单位。
五、我市购房优惠政策包括哪些?购房优惠政策包括(已婚者含配偶)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者享受过购房补贴、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房改住房补贴。
政策性住房是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人才住房以及政府赠与住房等。
深圳人才认定标准2019
深圳人才认定标准2019一、引言。
深圳市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吸引了大量的人才前来发展。
为了更好地吸引和认定人才,深圳市制定了一系列的人才认定标准,以确保人才的公平认定和合理利用。
本文将对深圳人才认定标准2019进行详细解读,希望能够为广大人才提供参考。
二、深圳人才认定标准2019。
1. 人才认定范围。
深圳市人才认定标准主要适用于在深圳市境内工作、居住并有纳税记录的人才。
认定对象包括技术人才、创新创业人才、高层次人才、紧缺急需人才等。
对于不同类型的人才,认定标准也有所不同。
2. 认定条件。
(1)技术人才,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等级,并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成果。
(2)创新创业人才,具有自主创新成果或在创新创业领域有显著贡献,并取得相关知识产权。
(3)高层次人才,具有博士学位或享有国家特殊津贴等,并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学术或技术成就。
(4)紧缺急需人才,具有相关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并符合深圳市紧缺急需人才目录中的要求。
3. 认定程序。
(1)申请,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相应的人才类型,准备相关材料并向深圳市人才中心提交申请。
(2)审核,深圳市人才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将及时通知申请人进行补充或修改。
(3)评定,经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将进行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是否认定为深圳市人才。
4. 认定效益。
(1)人才认定证书,获得深圳市人才认定的人才将获得相应的人才认定证书,作为人才身份的证明。
(2)人才政策支持,深圳市对认定的人才将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包括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3)人才服务保障,认定的人才将享受深圳市提供的人才服务保障,包括就业创业服务、职业发展指导等。
三、结语。
通过对深圳人才认定标准2019的解读,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到深圳市对人才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希望广大人才能够按照标准申请认定,获得相应的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共同为深圳市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最新实施的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
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科学人才观,建立符合深圳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发〔2010〕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高层次专业人才、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三个层次,其中高层次专业人才又分为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和后备级人才(后三者统称为领军人才)。
高层次专业人才及市属事业单位和经认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高级人才、中初级人才的认定及认定标准的编制、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才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以及高层次专业人才的认定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属事业单位、经认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的认定工作。
第二章认定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已在深工作、来深自主创业或已与在深单位达成工作意向的人员可申请认定为我市相应层次的人才。
第六条申请认定的人才须具备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三)高层次专业人才中杰出人才无年龄限制,国家级领军人才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其中高技能人才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地方级领军人才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其中高技能人才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后备级人才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认定标准编制与发布第七条市政府应当根据本市产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制定人才认定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动态发布机制。
第八条人才认定标准的编制和发布程序如下:(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研究编制人才认定标准。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补贴标准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补贴标准
人才永远是最受欢迎的人群,在深圳市,每年为了引进高层次人才,政府都会出台各种可观的政策优惠来吸引人才,这其中有个人申请的人才补贴,同时也有对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补贴。
在这方面,我们申请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补贴的时候,是需要达到一定的标准的。
一般来说经用人单位综合评价达到相应层级水平,且符合下列人才认定标准之一者,可经单位提出相应层次的人才认定申请。
也就是说企业引进了相关的高层次人才后,可以提出认定申请,其具体标准如下:
1、杰出人才
接触人才是指在国际上或者是国家重大科学技术奖上获得者,比如若贝尔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国际上各国著名的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等,这类人才主要为在科学技术领域的高层次人才。
2、国家级领军人才
在国家级领军人才上,主要指国家有突出贡献的的获奖者,包括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等国家级的奖项获得者,且一般为一等奖获得者。
3、地方级领军人才
地方级领军人才主要是指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另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含副省级市)级以上优秀专家、省工艺美术大师、省名中医称号获得者等都是可以列入其中的。
4.后备级人才认定
深圳市工艺美术大师、深圳市名中医、优秀中医、深圳市技能大师工作室主持人以及近5年,获得相关省、部级奖项者。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9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9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04.14•【字号】深圳市司法局公告2020年第7号•【施行日期】202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9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为方便广大市民查询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深府办〔2003〕30号)的要求,我局汇总了2019年度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现予公布。
深圳市司法局2020年4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9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9件)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规〔2019〕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3期,下称《公报》××××年第××期)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深府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5期)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9〕4号,《公报》2019年第12期)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9〕5号,《公报》2019年第19期)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规〔2019〕6号,《公报》2019年第26期)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稳定住房租赁价格的意见(深府规〔2019〕7号,《公报》2019年第31期)7.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产业用房租赁市场稳定租赁价格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深府规〔2019〕8号,《公报》2019年第35期)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深府规〔2019〕9号,《公报》2019年第47期)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深府规〔2019〕10号,《公报》2020年第1期)二、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1件)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职权调整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府办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6期)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学前教育普惠优质发展的意见(深府办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15期)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处置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17期)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4号,《公报》2019年第17期)5.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5号,《公报》2019年第18期)6.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扶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6号,《公报》2019年第19期)7.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7号,《公报》2019年第22期)8.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杰出人才选拔培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8号,《公报》2019年第29期)9.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9号,《公报》2019年第41期)10.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11号,《公报》2020年第1期)1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12号,《公报》2020年第2期)三、市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37件)(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3件)1.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发改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7期)2.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发改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29期)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新兴产业扶持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发改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39期)(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市经贸信息委,共15件)1.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资金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3期)2.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14期)3.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16期)4.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21期)5.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集成电路专项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4号,《公报》2019年第21期)6.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5号,《公报》2019年第23期)7.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工业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6号,《公报》2019年第23期)8.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工业企业扩产增效奖励项目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7号,《公报》2019年第25期)9.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互联网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8号,《公报》2019年第24期)10.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9号,《公报》2019年第25期)11.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10号,《公报》2019年第26期)12.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多功能智能杆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11号,《公报》2019年第41期)13.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12号,《公报》2019年第42期)14.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13号,《公报》2020年第1期)15.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创新型高成长企业培育库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14号,《公报》2020年第2期)(三)市财政局(共5件)1.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深财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4期)2.深圳市财政局关于2019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深财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5期)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31期)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9〕4号,《公报》2019年第35期)5.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9〕5号,《公报》2019年第47期)(四)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共7件)1.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6期)2.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规定》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12期)3.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12期)4.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19〕4号,《公报》2019年第12期)5.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19〕5号,《公报》2019年第21期)6.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19〕6号,《公报》2019年第26期)7.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推进规划土地行政处罚案件执行与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19〕7号,《公报》2020年第2期)(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共8件)1.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纯中医治疗医院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深卫健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10期)2.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健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10期)3.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健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16期)4.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健规〔2019〕4号,《公报》2019年第18期)5.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健规〔2019〕5号,《公报》2019年第42期)6.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卫健规〔2019〕6号,《公报》2019年第43期)7.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健规〔2019〕7号,《公报》2019年第47期)8.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转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卫健规〔2019〕8号,《公报》2020年第3期)(六)市交通运输局(原市交通运输委,共5件)1.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交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6期)2.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联合发布《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交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5期)3.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海事局关于实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通告(深交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10期)4.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19〕4号,《公报》2019年第26期)5.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养护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19〕5号,《公报》2019年第26期)(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13件)1.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三方信用评价与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6期)2.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17期)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标准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23期)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4号,《公报》2019年第23期)5.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5号,《公报》2019年第23期)6.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6号,《公报》2019年第32期)7.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和定量检测预处理点建设扶持项目资金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7号,《公报》2019年第35期)8.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8号,《公报》2019年第38期)9.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9号,《公报》2019年第39期)10.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10号,《公报》2019年第42期)11.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餐饮服务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11号,《公报》2019年第47期)12.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12号,《公报》2019年第44期)1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烈性犬名单的通告(深市监规〔2019〕13号,《公报》2020年第3期)(八)市住房和建设局(共6件)1.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规范棚户区改造项目增购面积价格评估工作的通知(深建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9期)2.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建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12期)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维修资金使用流程有关事项(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14期)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绿色物业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9〕4号,《公报》2019年第19期)5.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废止《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深建规〔2019〕5号,《公报》2019年第38期)6.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道路挖掘管理提升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水平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19〕6号,《公报》2019年第47期)(九)市商务局(共5件)1.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务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平行进口汽车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商务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16期)2.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务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消费提升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商务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23期)3.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商务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23期)4.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加工贸易业务管理指导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商务规〔2019〕4号,《公报》2019年第30期)5.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商务规〔2019〕5号,《公报》2019年第41期)(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11件)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世界技能大赛工作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10期)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27期)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由工伤保险基金为一至四级工伤伤残退休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通知》的通知(深人社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27期)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废止《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市外就医交通费和食宿费支付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深人社规〔2019〕4号,《公报》2019年第29期)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废止《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公伤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深人社规〔2019〕5号,《公报》2019年第29期)6.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口广西百色河池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的通知(深人社规〔2019〕6号,《公报》2019年第41期)7.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租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9〕7号,《公报》2019年第41期)8.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9〕8号,《公报》2019年第42期)9.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9〕9号,《公报》2019年第43期)1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9〕10号,《公报》2019年第43期)1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9〕11号,《公报》2020年第2期)(十一)市医疗保障局(共4件)1.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医疗保险相关配套措施的通知(试行)(深医保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9期)2.深圳市医疗保障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医保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24期)3.深圳市医疗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通知(深医保规〔2019〕3号,《公报》2020年第2期)4.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保障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医保规〔2019〕4号,《公报》2020年第3期)(十二)市公安局(含交通警察局,共5件)1.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对深圳市内通行的垃圾运输车抢险救援车提供有关服务措施的通告(深公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7期)2.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公规〔2019〕2号,《公报》2020年第3期)3.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我市部分道路限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通告(深公交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5期)4.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有轨电车车辆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公交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24期)5.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我市部分道路限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通告(深公交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28期)(十三)市民政局(共3件)1.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福利机构成年孤儿安置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3期)2.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调整高龄老人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深民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38期)3.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44期)(十四)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城管局,共4件)1.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立体绿化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城管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4期)2.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卫服务行业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城管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28期)3.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事项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城管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32期)4.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办法》的通知(深城管规〔2019〕4号,《公报》2019年第35期)(十五)市应急管理局(原安全监管局,共4件)1.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首批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试行)》的通知(深安监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9期)2.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应急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42期)3.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应急管理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应急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43期)4.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应急规〔2019〕3号,《公报》2020年第3期)(十六)市前海管理局(共12件)1.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新兴贸易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前海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3期)2.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深前海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5期)3.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认定及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前海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7期)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印发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前海规〔2019〕4号,《公报》2019年第10期)5.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前海规〔2019〕5号,《公报》2019年第16期)6.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前海规〔2019〕6号,《公报》2019年第17期)7.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前海规〔2019〕7号,《公报》2019年第22期)8.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企业回归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办法》的通知(深前海规〔2019〕8号,《公报》2019年第23期)9.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前海规〔2019〕9号,《公报》2019年第30期)10.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前海规〔2019〕10号,《公报》2019年第30期)11.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前海规〔2019〕11号,《公报》2019年第30期)12.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修改《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认定操作指引(试行)》等4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前海规〔2019〕12号,《公报》2020年第4期)(十七)自由贸易试验区前海蛇口片区管委会(共1件)1.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制度创新展示体验区建设管理办法》的。
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
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深府【2010】1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科学人才观,建立符合深圳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发〔2010〕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高层次专业人才、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三个层次,其中高层次专业人才又分为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和后备级人才(后三者统称为领军人才)。
高层次专业人才及市属事业单位和经认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高级人才、中初级人才的认定及认定标准的编制、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才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以及高层次专业人才的认定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属事业单位、经认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的认定工作。
第二章认定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已在深工作、来深自主创业或已与在深单位达成工作意向的人员可申请认定为我市相应层次的人才。
第六条申请认定的人才须具备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三)高层次专业人才中杰出人才无年龄限制,国家级领军人才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其中高技能人才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地方级领军人才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其中高技能人才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后备级人才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认定标准编制与发布第七条市政府应当根据本市产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制定人才认定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动态发布机制。
第八条人才认定标准的编制和发布程序如下:(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研究编制人才认定标准。
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和举荐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模板】
**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和举荐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人才选拔和评价体系,根据《关于完善体制机制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意见》(江府〔2016〕6号)和《关于进一步集聚新时代人才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江府〔2019〕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主要是指具有一定专业技术和创新能力,来我市创新创业或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贡献的人才。
我市高层次人才分为顶尖人才、一级人才、二级人才、三级人才四个层次(详见《**市高层次人才目录分类》)。
第三条**市高层次人才须通过认定、评定和举荐产生。
认定是指对符合《**市高层次人才目录分类》相应认定标准的,直接认定为相应的高层次人才。
评定是指申报人达不到《**市高层次人才目录分类》相应标准,但有实际突出贡献和业绩,并具有本行业公认专业水平的,可通过组织专家评审确定。
举荐是指经我市各行业知名人士、杰出人才和龙头企业举荐的特殊紧缺人才,可列为我市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才认定、评定和举荐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才认定、评定和举荐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和举荐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突出紧缺急需、以用为本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评定和举荐范围与条件第六条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和举荐不受国籍、地域、户籍限制。
第七条凡在我市就业(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或来我市创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领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并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柔性引进工作协议,且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3个月以上含3个月),均可申报认定、评定、举荐为我市的高层次人才。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列入认定、评定和被举荐对象。
表一: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资格认定及人才补贴
1.在深圳全职工作。 2.在我市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其 中首次申请的,不少于3个月(不含补 缴,下同);申请续发的,每次连续缴 纳不少于12个月。 3.在人才认定(确认)的有效任期内。 4.未享受我市购房优惠政策。
奖励补贴:200万元 奖励按5年任期分次发放
1.在深圳全职工作。 2.在我市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其 中首次申请的,不少于3个月(不含补 缴,下同);申请续发的,每次连续缴 纳不少于12个月。 3.在人才认定(确认)的有效任期内。 4.未享受我市购房优惠政策。 5.具有深圳市市户籍。
奖前3名、省、部、军队、国防技术发明奖
一等奖前3名,省、部、军队、国防科学技
术进步奖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 详情点击
1.深圳市工艺美术大师;深圳市名中医、 优秀中医;深圳市技能大师工作室主持人 。 2.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省、部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前3名;省 、部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3名;省、部科学 后备级人才 40周岁以下 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前3名; (2)省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名; (3)市(地级市以上)科学技术发明奖一 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第1名;
(略)
详情点击
发放标准及方式
人才补贴发放条件
附则
奖励补贴:600万元 工作经费:100万元
1.在深圳全职工作(合同约定每年在深 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2.未享受面积200平方米左右免租10年的
奖励按5年任期分次发放,经费 按一次性发放
住房政策。其中,杰出人才还应在人才 认定的有效任期内。
奖励补贴:300万元 奖励按5年任期分次发放
高层次人才分类 年龄要求
认定标准
任期
杰出人才
无限制
杰出人才认定标准
深圳高层次人才认定及奖励补贴发放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及奖励补贴发放背景调查项目招标书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5月本文档版权归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有,未经版权人书面批准,本文档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允许被宣传、传播和发布。
根据工作需要,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就《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及奖励补贴发放背景调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就投标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招标内容(一)招标目的为保证我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资金的安全,对申请我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及奖励补贴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关背景调查,确保申请单位及个人符合申领条件,防止空挂及虚假申报。
(二)投标人要求投标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投标人必须是依法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机构,须提供有关证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2.投标人具有人力资源服务业的资质(应在营业执照中体现投标所要求的资质,如已更换新版营业执照,须提供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信息查询平台中相关备案情况截图加盖公章);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服务内容及预期目标本次采购标的为调查服务,调查对象为“申请我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及奖励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内容:1.调查申请我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的单位及个人,申报单位规模状况、有无正常开展营业、所提交材料描述内容及相关信息项有无虚构。
2.调查申请我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的单位及个人,申报单位规模状况、有无正常开展营业、所提交材料描述内容及相关信息项有无虚构、申请人是否在深圳全职工作。
3.年度需调查人数按200人计算,其中10%为需异地调查。
项目最终形式为《***单位(个人)调查结论》。
具体应达到以下标准:1.资料完整。
全面收集相关资料,包括单位成立时间、人员规模、生产经营规模;申请人主要学习工作简历、在申请单位内担任职务、全职工作状况。
2.结论明确。
单位是否正常经营、申请人是否在深圳全职工作、申报材料有无发现虚假事项。
3.结论真实。
调查结论应真实可靠,有事实证据,能为具体核定工作提供依据。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19)(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国家、省有关人才评价工作的要求及《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第二条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实行综合积分制,分为核心指标、附加指标两类。
其中:(一)核心指标,根据高层次人才级别,分为A类、B 类、C类、D类指标,每一层级指标对应不同标准和赋予不同分值,从高到低分别为90分、70分、50分、30分。
(二)附加指标,不区分高层次人才级别,统一分为能力贡献、业绩成果两项一级指标,每项一级指标再细分为若干二级指标,并赋予不同分值。
每项一级指标积分为所属各二级指标积分之和。
(三)已作为核心指标积分的,不再作为附加指标积分。
第三条综合积分达到以下分值的,可申请直接认定相应层级高层次人才:(一)A类人才:1项核心指标、1项能力贡献的二级指标、1项业绩成果的二级指标之和为100分。
(二)B类人才:1项核心指标、1项能力贡献的二级指标、1项业绩成果的二级指标之和为80分。
(三)C类人才:1项核心指标、1项能力贡献的二级指标、1项业绩成果的二级指标之和为60分。
(四)D类人才:1项核心指标、1项能力贡献的二级指标、1项业绩成果的二级指标之和为40分。
第四条综合积分达到以下分值的,可申请评审认定相应层级高层次人才:(一)B类人才:1项核心指标,及能力贡献、业绩成果二级指标之和为80分及以上。
(二)C类人才:1项核心指标,及能力贡献、业绩成果二级指标之和为60分及以上。
(三)D类人才:1项核心指标,及能力贡献、业绩成果二级指标之和为40分及以上。
第五条附加指标按所附深圳市高层次人才附加指标及计分规则进行积分。
第六条属深圳市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内的,相应积分指标可加1分,但该指标最高积分不超过5分。
第七条申请人自测积分达到相应标准的,可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
提出申请时,申请人还需符合《认定管理办法》的人才认定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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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19)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根据国家、省有关人才评价工作的要求及《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第二条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实行综合积分制,分为核心指标、附加指标两类。
其中:
(一)核心指标,根据高层次人才级别,分为A类、B 类、C类、D类指标,每一层级指标对应不同标准和赋予不同分值,从高到低分别为90分、70分、50分、30分。
(二)附加指标,不区分高层次人才级别,统一分为能力贡献、业绩成果两项一级指标,每项一级指标再细分为若干二级指标,并赋予不同分值。
每项一级指标积分为所属各二级指标积分之和。
(三)已作为核心指标积分的,不再作为附加指标积分。
第三条综合积分达到以下分值的,可申请直接认定相应层级高层次人才:
(一)A类人才:1项核心指标、1项能力贡献的二级指标、1项业绩成果的二级指标之和为100分。
(二)B类人才:1项核心指标、1项能力贡献的二级指
标、1项业绩成果的二级指标之和为80分。
(三)C类人才:1项核心指标、1项能力贡献的二级指标、1项业绩成果的二级指标之和为60分。
(四)D类人才:1项核心指标、1项能力贡献的二级指标、1项业绩成果的二级指标之和为40分。
第四条综合积分达到以下分值的,可申请评审认定相应层级高层次人才:
(一)B类人才:1项核心指标,及能力贡献、业绩成果二级指标之和为80分及以上。
(二)C类人才:1项核心指标,及能力贡献、业绩成果二级指标之和为60分及以上。
(三)D类人才:1项核心指标,及能力贡献、业绩成果二级指标之和为40分及以上。
第五条附加指标按所附深圳市高层次人才附加指标及计分规则进行积分。
第六条属深圳市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内的,相应积分指标可加1分,但该指标最高积分不超过5分。
第七条申请人自测积分达到相应标准的,可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
提出申请时,申请人还需符合《认定管理办法》的人才认定基本条件。
第八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申请人的核心指标和附加指标进行预审核,预审核通过的,按直接认定或评审认定方式的流程认定相应层级高层次人才。
第九条各层级人才认定核心指标、附加指标计分规则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进行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本标准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原《深圳市人才认定标准(2015年)》《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16年)》同时废止。
附录1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核心指标
一、A类人才(符合一项即可积90分)
现杰出人才认定标准,部分现国家级人才、海A认定标准。
二、B类人才(符合一项即可积70分)
部分现国家级人才、海A认定标准。
三、C类人才(符合一项即可积50分)
部分现地方级人才、海B认定标准。
四、D类人才(符合一项即可积30分)
部分现后备级人才、海C认定标准。
附录2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附加指标及计分规则
注:各项指标的标准所涉及的金额、数量,现为估测值,将根据我市各项指标的情况进行更精确的测算,相关测算作为标准制定的参考依据。
指标解释:
1.社会任职:指在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学会、商会、基金会等机构兼任的职务,或被不同等级评审机构聘为评审专家。
社会任职根据职务层级和机构层级分别确定不同积分。
在不同机构的任职,不可累积,仅按最高积分计算。
2.薪酬所得:包括个人所得和企业所得。
个人所得仅限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合计数量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数量两个维度分别设定积分。
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企业所得积分,其中,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
所得的计算,以最近36个月内在我市累计缴纳税额(不含由税务、司法部门追缴入库)为准,每满一定额度,可获得相应积分。
3.促进就业:企业创始人(以企业商事登记设立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为准),经营企业近三年以来平均的参保人数(同时参保养老、医保、工伤三类的人员为有效促进就业人员)。
4.奖项称号:指由有关单位、组织依照规定的办法、章程等周期性(不少于1年)开展、颁发或授予的奖励、称号,或参加由有关单位、组织依照规定的办法、章程等周期性(不少于1年)组织的竞赛获得指定的名次。
本人所获奖项应当排名在前5名。
奖项称号按照获奖等级(竞赛名次)
或颁发(组织)机构的级别等综合确定积分。
获得多个奖励、称号或竞赛名次的,可累计积分。
5.论文著作:指由本人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由本人担任总编或主编公开出版发行的著作,以及由本人原始取得且著作权人为本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
论文仅指通过SCI、SSCI、AHCI、EI、CSSCI、SC等数据库可查询的论文,按照SCI核心期刊论文发表数量、JCR分区论文发表数量、单篇论文总引他引合计数和单篇论文影响因子大小等维度设定积分。
著作指公开出版发行的与本人所从事专业工作相关的著作,每出版1部积1分。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按照数量进行积分。
6.发明创造:指由本人创作、设计的发明专利、外观设计、实用新型,排名应在前5名,且不含通过受让获得的发明创造。
发明专利、外观设计均按照已授权的数量、获奖情况两个维度进行积分。
实用新型按照授权的数量进行积分。
7.项目课题:指国家、省、市行政管理部门或由其管理的机构批准的项目课题,项目课题负责人以课题申请和立项或课题合同记载的为准。
8.科技成果转化:指科技成果持有者(科技成果完成人、课题负责人、参加人)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三)许可他人合作该科技成果;(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
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技术转让合同以地级以上市科技部门登记为准。
论文论著指标值计算规则
项目课题指标值计算规则
发明创造指标值计算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