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与同业拆借会计科目亟待界定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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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场外同业拆借市场行为边缘性的对策思考

对场外同业拆借市场行为边缘性的对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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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存款余额的一定 比例上存资金 ,比例一般为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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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 9个月 。 如某市农村信用社近几年从邻近的三个县
市 农 村 信 用 社 借 入 同业 借 款 80 5 0万 元 ,利 率 分 别 为
2 7 、.2 、. % 。 个 业 务 品种 源 于 中 国人 民银 行 . % 2 8 % 27 这

1 .银行 业 金 融 机 构相 互 之 间 非结 算 目的 的 同业 “ 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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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金融机构会计科目使用亟待规范

中小金融机构会计科目使用亟待规范

会计科目是会计核算的基础,是体现国家政策、综合反映国民经济资金变化情况以及考核计划、分析、监督银行业务的工具。

为此,正确使用会计科目是合理组织会计核算与真实地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的重要保证。

但从绥化市中小金融机构在会计科目的使用上看,随着其业务量逐年增大,会计科目使用逐年增多,出现了会计科目使用不规范、界定模糊的问题。

会计科目使用不当,不但引起了核算上的混乱,造成账务混乱,削弱了会计科目体现国家政策、综合反映国民经济活动的作用,而且影响了会计核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更为严重的是难以为宏观决策提供真实的依据。

会计科目使用不当的几种表现未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

随着中小金融机构发展,其业务不断扩大,会计科目使用类别不断增多,但是由于这些机构未及时设置使用相应的会计科目,影响了其业务的发展。

如某中小金融机构开办个人消费贷款业务,但由于没有设置相应的个人消费科目,因此,在办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时,主要是根据借款人的身份或所提供担保品的性质来使用不同的会计科目。

当借款人为农户时,挂在短期农户贷款科目;借款人为居民时,挂在短期其他贷款科目;贷款采用抵押时,挂在抵押农户贷款或抵押其他贷款科目,而没有一个统一的明确的科目来反映个人消费贷款业务。

又如现行《农村信用社信贷收支表》中“农业贷款”科目不仅涵盖传统意义上的农户贷款和农村经济组织贷款,而且还涵盖了城乡个体工商业贷款等多项贷款。

特别是设在县城的农村信用社,将对城镇居民发放的私营企业及个体贷款并入农业贷款,使农业贷款数字水分加大以及报表数字失真,最终影响决策。

曲解使用会计科目。

近年来,绥化市中小金融机构为了进一步扩大业务并增加利润,其同业拆借资金不断加大。

同业拆借是金融机构之间为调剂资金头寸和解决临时性资金余缺而发生的短期资金融通行为,调入调剂资金是系统内之间的横向资金调剂。

但从某中小金融机构来看,2007年9月30日其从省内外同业拆借67700万元,而其会计报表上的同业拆借科目数据仅显示655万元,原因主要是其将此款列入“调入调剂资金”科目核算,报表数与实际数相差百余倍,报表数据严重失真。

关于金融机构拆借性资金融通业务监管问题的探讨

关于金融机构拆借性资金融通业务监管问题的探讨

关于金融机构拆借性资金融通业务监管问题的探讨作者:张建卿来源:《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2011年第09期金融机构拆借性资金融通业务的基本情况目前,我国国内金融机构的拆借性资金业务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同业存款等三类。

一、同业拆借的基本情况。

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之间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利用资金融通过程的时间差、空间差、行际差来调剂资金而进行的短期借贷。

在我国,金融机构间同业拆借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负责管理、组织、监督和稽核。

自从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独立行驶中央银行职能以来,大力支持金融系统间的同业拆借业务的发展,我国金融系统间的同业拆借业务有了长足的发展。

二、同业借款的基本情况。

同业借款是指商业银行之间开展的银行间人民币借贷,是外资机构筹集人民币资金的一项常用工具,期限一般在一年以上。

目前,国内的同业借款主要分为两种:一是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间的同业借款。

为增加支农资金供应,调剂各省内农村信用联社的资金余缺,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规定: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是指各省内的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县联社为单位进行的资金调剂行为。

二是外资机构向中资银行的同业借款。

在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后,为了解决外资银行人民币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人民银行规定外资银行可以与中资银行开展人民币同业借款业务,利率和期限由融资双方参照市场条件协商确定。

三、同业存款的基本情况。

同业存款是金融企业之间为了方便日常往来的结算而存入本企业的清算款项。

在2005年之前央行规定同业存款利率最高不超过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自从2005年3月份后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放开对金融机构同业存款的限制,因此,同业存款的清算功能逐渐弱化,融资功能逐渐增强,成为金融机构之间资金融通业务的重要方式之一。

金融机构之间拆借性资金融通业务的发展所带来的问题一、对融入资金的用途监管困难。

根据我国对银行业的规定,金融机构的拆借性资金必须用于特定用途。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37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37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37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现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真学习和落实,并督促农村信用社省(区、市)联合社、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制定实施细则。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满足农村企业客户的有效贷款需求,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社团贷款,是指由两家及两家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合同,共同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社团贷款业务应遵循“自愿协商、权责明晰、讲求效益、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以下简称省级联社)负责指导、监督、协调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社团贷款。

第五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业务接受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社团贷款业务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期限第七条社团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参加社团贷款成员社开立基本结算账户;(二)还款记录良好,近三年内没有发生拖欠贷款本息的情况;(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相关的企业;(四)符合法律法规对借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信贷知识考试(习题卷58)

信贷知识考试(习题卷58)

信贷知识考试(习题卷58)说明:答案和解析在试卷最后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42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 )不属于当前我行农村路网贷款支持范围的领域。

A)村道B)高速公路C)县域城镇道路D)农村客运场站2.[单选题]贷款调查实行( )人(含)以上现场与非现场调查方式,以现场实地调查为主,较大额度的贷款应有法人机构班子成员参与调查。

A)1B)2C)3D)43.[单选题]非标准化代理投资业务存续期管理工作中涉及我行应诉、起诉工作及其他法律风险管理的,一级(直属)分行法律事务部门商( )部门做好诉讼及法律风险管理相关工作,必要时根据业务权限报总行法律事务部。

A)客户营销部门和业务产品部门,B)客户营销部门,C)业务产品部门,D)信贷与投资管理部门,4.[单选题]以下不属于调查环节主要风险点的是:( )。

A)借款主体为空壳公司B)借款主体为服务辖区外客户C)对重大风险隐患未充分揭示D)还款来源不真实5.[单选题]农村信用社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发放的贷款最高划为( )类。

A)正常B)关注C)次级D)可疑6.[单选题]农村信用社原则上应设立责任独立的贷款支付审核部门(岗位),保持工作的( )。

A)监督性B)全面性C)独立性D)管理性7.[单选题]不属于贸易融资类业务调查重点的是A)客户自身情况B)上下游交易对手情况C)贸易背景真实性D)借款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情况8.[单选题]关于连带债权和债务,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债权人为2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B)债务人为2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C)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可以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D)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可以由当事人约定9.[单选题]商业银行各类表内外业务采用抵质押担保的,应对押品情况进行调查与评估,主要包括受理、调查、()、审批等环节。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关照 银发127号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关照 银发127号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发展全面推进,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在鼓励金融创新、维护金融机构自主经营的前提下,按照“堵邪路、开正门、强管理、促发展”的总体思路,就规范同业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和改善同业业务内外部管理、推动开展规范的资产负债业务创新等方面提出了十八条规范性意见。

《通知》逐项界定并规范了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投融资业务。

要求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通知》强化了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内外部管理要求,规范了会计核算和资本计量要求,设置了同业业务期限和风险集中度要求,强调了加强流动性管理的重要性。

同时,《通知》为金融机构规范开展同业业务开了“正门”,支持金融机构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

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符合国务院“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有利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促进同业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金融体系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有利于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增强金融和经济体系的韧性;有利于落实信贷政策,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助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银行同业拆借交易会计处理要点

银行同业拆借交易会计处理要点

银行同业拆借交易会计处理要点银行同业拆借交易是指两家银行之间进行的短期借贷交易。

在这种交易中,一方银行将闲置资金借出给另一方银行,以期获得一定的利息收益。

为了准确记录和处理这类交易,银行需要按照特定的会计规则进行处理。

以下是银行同业拆借交易会计处理的要点。

一、资产负债表的处理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将同业拆借交易计入资产负债表的相应项目中。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银行可将同业拆借资产和同业拆借负债分别列示为“金融工具”和“金融负债”。

在美国,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GAAP),同业拆借资产和同业拆借负债则分别列示为“现金和存放备付金”和“存款”。

二、计息处理同业拆借交易中的利息是一种金融收入,应按照实际发生的利息计入利息收入。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银行应将利息收入列示为“金融收入”。

而在美国的会计准则中,利息收入则列示为“利息收入”。

三、应计利息的处理应计利息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同业拆借交易所生成的已计提但尚未实现的利息收入。

银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应计利息,并将其计入当期利润。

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应计利息计入“金融资产减值损失和其他”。

四、同业拆借交易的披露银行应当在财务报告中充分披露同业拆借交易的相关信息。

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同业拆借交易的性质、金额、期限和利率等关键信息。

根据不同的会计准则,披露方式和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银行应按照相关准则进行披露。

总结:银行同业拆借交易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的处理、计息处理、应计利息的处理和披露等要点。

银行应根据所使用的会计准则,合理准确地记录同业拆借交易,并在财务报告中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通过正确的会计处理,可以使银行能够准确反映同业拆借交易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的影响。

规范农民合作社会计科目设置和核算

规范农民合作社会计科目设置和核算

规范农民合作社会计科目设置和核算作者:郭江云来源:《农村财务会计》 2017年第2期郭江云合作社作为新型经营主体,在农村经济中地位不断提高,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就如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常用会计科目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资产类1. 现金的管理(1)合作社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支现金,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及时交存银行,并严格按照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合作社取得的所有现金均应及时入账,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要组织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清点核对现金。

(2)现金短款的账务处理。

合作社应定期清查现金,对于清查中发现的短款,要及时查明原因,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属于出纳的责任,应当赔偿的部分,借记“内部往来”等科目,不足部分,作为“管理费用”处理,按实际短款的金额,贷记“库存现金”等科目。

【例1】海荣蔬菜合作社2015年4月30日进行了现金盘点,发现现金实存数较账面数少500元,经查明,其中200元系出纳工作失误造成,应当由出纳赔偿,300元系遭盗窃。

借:成员往来—出纳 200管理费用 300贷:库存现金 500(3)现金长款的会计处理。

属于应支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借记“库存现金”,贷记“成员往来”、“内部往来”等科目,原因不明的长款部分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例2】海荣蔬菜专业合作社2015年5月31日在现金清查时发现,现金实存数超出账面数800元,经查明,其中600元系出纳暂欠成员王某的款项,其余200元原因不明。

借:库存现金 800贷:内部往来—王某 600其他收入 2002. 银行存款的管理银行存款账户只能用来办理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结算,不得出租和出借账户。

合作社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以及货币资金业务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地通知(银发[2014]127号)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地通知(银发[2014]127号)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二、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7?第3号发布)及有关办法相关规定。

同业拆借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

三、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

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四、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与管理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与管理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与管理作者:周广春来源:《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2018年第30期据不完全调查和统计,某农商行(信用社)抵债资产余额占贷款余额比例达10%以上,占比较高,规模较大。

目前,接收抵债资产已成为其清收不良的主要方式。

但从实际操作情况看,农商行(信用社)在涉及抵债资产接收、核算、管理及处置上,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如核算不够全面准确、管理监督措施不够到位、资产抵债后农商行(信用社)权益受损等隋况,抵债资产的管理和核算迫切需要规范。

本文将从农商行(信用社)抵债资产会计核算和管理的制度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应采取的主要对策等方面进行简要剖析和论述。

一、抵债资产会计核算和管理的制度现状及其内涵l抵债资产会计核算和管理的相关制度。

近年来,为规范抵债资产的核算和管理,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财政部门等主管部门先后出台文件,2001年财政部出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以下简称《制度》),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对抵债资产管理做了初步表述,而且对抵债资产接收、保管及处置环节的账务处理均有涉及。

抵债资产伴随着贷款规模扩张急剧膨胀,为进一步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2005年5月,财政部出台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153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不仅对抵债资产内涵、处置提出了具体要求,还从抵债资产的收取、保管、账务处理、监督检查等方式做出规定,并第一次提出以物抵债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办法》是对《制度》规定基础上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为指导全省农信社进一步加强抵债资产的管理,及时化解债权风险,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农商行(信用社)的主管部门辽宁省联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2005年出台了《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辽农信联【2005]60号),2014年,省联社对其进行了修订,重新出台了《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修订)》(辽农信联【2014】250号)(以下简称250号文)。

银行同业拆借业务风险及对策

银行同业拆借业务风险及对策

Financial View | 金融视线MODERN BUSINESS现代商业96银行同业拆借业务风险及对策李法军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潍坊 261000商业银行如果不能及时利用合理的费用获得融资导致的风险就是银行的流动风险。

因此,对流动资金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任务。

同业拆借通常用于缓解强制性储备的临时短缺和季节性融资需要。

1996年我国成立了统一的国家同业拆借市场,迄今为止经历了10多年的发展,现已经成为融资和投资的主要来源。

同业拆借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允许进入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融资。

同业拆借不仅有助于银行弥补强制性储备金和轧平票据交换头寸,而且有助于弥补银行业务中的临时资金短缺问题。

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同业拆借市场大幅度扩大。

在同业拆借管理政策的基础上,循序渐进、及时地获得贷款,加强监督和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逐步实行市场控制,应加强信息管理和市场监督。

促进银行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与银行间市场的金融机构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是有序发展银行间市场的重要保障。

应加强信息管理,加强市场监督。

促进同业拆借的市场健康发展。

参与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充分披露有关信息是有序开发同业拆借市场的重要保障。

一、银行同业市场管理制度分析的问题(一)管理系统缺乏调节信贷市场扩张和收缩的内部机制。

国家宏观调控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市场仍存在借贷调整机制:经济繁荣、融资借贷、银行关键时刻盲目扩大经济危机规模。

市场行为是不正常的。

首先是资金的滥用。

金融机构的长期借贷和存款转移资金,填补重大缺口,甚至变卖自己所有的不动产,买卖股票,增加贷款。

其次,借款期限太长。

(二)经营机制国内同业拆借金融机构已经包含了诸如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农村信用社和金融公司,但它尚未完全开放外国金融机构的进入。

同业拆借市场,缺乏市场交易的中介。

因此,政府于1998年退出融资中心,其后又缺乏市场资讯的中介机构,例如交易流动性差及信贷问题。

同业监管-银发〔2014〕127号及银监办发〔2014〕140号正文及解读

同业监管-银发〔2014〕127号及银监办发〔2014〕140号正文及解读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答记者问为促进商业银行同业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银监会于近日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以下简称“银监办发140号文"),作为人民银行牵头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的配套性政策文件。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监办发140号文”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一、请简要介绍“银监办发140号文”出台的背景和意义.为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规范性要求,银监会发布“银监办发140号文”,与人民银行牵头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相配套。

“银监办发140号文”旨在促进银行机构提高同业业务治理水平,主要具有以下三个方面意义:一是“强管理"。

“银监办发140号文”要求商业银行应具备与所开展的同业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同业业务治理体系,将同业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商业银行依法合规开展同业业务,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银行业监管要求。

二是“控风险".“银监办发140号文"要求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强化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的统一管理,有利于商业银行对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统筹管理,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三是“回本质"。

“银监办发140号文"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回归流动性管理手段的本质,有利于降低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有利于服务实体经济。

二、“银监办发140号文”有哪些主要内容?“银监办发140号文”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适用业务范围和机构范围。

“银监办发140号文”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同业业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20•【文号】银监发[2006]23号•【施行日期】2006.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23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现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印发给你们,请尽快组织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真学习、严格落实,并督促农村信用社省 (区、市)联合社、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尽快制定实施细则。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请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二00六年三月二十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为了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制定本指引。

一、分类目的(一)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

(二)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其质量。

(三)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为充分提取损失准备提供依据,增强抗风险能力。

二、适用范围(一)本指引所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二)本指引所指信贷资产包括表内各类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三、分类原则(一)风险原则。

风险分类应以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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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 YOU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 局分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外汇局
201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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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发〔2014〕127号
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同业投资应严格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 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在规范发展同业业务的同时,应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盘活存量、用好 增量。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 化和透明度。 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全面加强对同业业务的监督检查,对 业务结构复杂、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的金融机构加大现场检查和专项检 查力度,对违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金融机构于通知发布之日前开展的同业业务,在业务存续 期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管理状况,业务到期后结清。
同业借款
同业借款是指现 行法律法规赋予此 项业务范围的金融 机构开展的同业资 金借出和借入业务。 同业借款相关款项 在拆出和拆入资金 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业务按照 期限、业务关系和 用途分为结算性同 业存款和非结算性 同业存款。同业存 款相关款项在同业 存放和存放同业会 计科目核算。

2014年4月24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

2014年4月24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

每经记者袁君发自上海改进版“9号文”终于如期而至。

5月16日,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127号文”),进一步规范银行同业业务。

多位专业人士分析称,“127号文”的主要目的,在于约束同业类型的非标(非标准化资产)业务,未来该类型业务可能得随着到期逐步消化,难以新增。

对高收益的非标业务进行压缩,总体上无疑会给银行的利润带来影响。

某股份行同业部门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对不同银行来说,影响的程度也不尽相同,部分同业业务规模日趋庞大的城商行、农商行估计影响较大。

不过,自去年年中开始,不少银行已逐步压缩并调整了同业业务的规模和结构。

非标资产收益将下滑近年来,金融机构非标业务发展迅速,虽然存在诸多风险,但其超高的收益率还是让银行“难以割舍”。

此次“127号文”对非标业务的压缩,无疑会给银行利润带来不利影响。

“冲击比较大的是买入返售这块的业务,这块是腾挪同业非标资产最主要的一种方式,而‘127号文’对传统类型的非标业务进行了很大的限制。

”某股份行同业部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如果要做非标业务,就按照规范来做,实际上就和做贷款差不多了,对资本的消耗会很大,利润也会大幅降低。

除了对传统的买入返售业务进行严格限制,“127号文”还对金融机构饱受诟病的期限错配也予以明确规范。

“127号文”提到,“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

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过去,金融机构通过‘短借长贷’,用较低成本的资金投资于期限长、利率高的资产,来增加其利差收入。

这种期限错配的行为存在较大流动性风险,一旦资金紧张,短期利率就会飙升过快。

”某银行业分析师指出,期限错配受到规范后,银行非标业务的利差收入将明显降低。

此外,“127号文”要求,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信用社(农商行)同业业务专项审计报告(最终版)

信用社(农商行)同业业务专项审计报告(最终版)

信用社(农商行)同业业务专项审计报告(最终版)第一篇:信用社(农商行)同业业务专项审计报告(最终版)**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 2018年同业业务的专项审计报告XXXX(此处填汇报对象): 为促进**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同业业务风险控制水平,揭示同业风险,规范同业业务行为,维护资金安全,按照省联社《关于印发XX省联社同业业务专项审计工作方案的通知》(X农信发…2018‟338号)要求,本联社开展了“2018年同业业务”专项审计。

现将审计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为保证审计工作顺利实施、取得实效,本联社依据省联社《同业业务专项审计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定了《**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8年同业业务专项审计方案》;成立了以理事长为组长,监事长、各副主任、各主任助理为副组长,部分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2018年同业业务专项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稽核审计部,负责审计方案制订、现场实施、汇总报告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稽核审计部负责人兼任,成员由稽核审计部人员组成。

本联社于2018年9月3日至11日对办理同业业务的XX部开展了审计工作,审计范围为截至2018年6月末本联社所涉及的同业资产、负债等存量业务;审计的具体业务包括存放同业、债券投资与回购、同业存单等;审计内容包括同业业务制度建设情况、组织架构与岗位职责、授权授信管理、会计核算、档案管理 1等方面。

本次共4人参与审计,投入7个工作日。

调阅各类资料107份,其中质押回购业务资料57份,同业存单业务资料15份,同业授信资料18份,存放同业定期存款业务资料16份,债券投资业务资料1份;检查同业业务74笔、金额425682万元,其中,同业负债业务3笔、金额7908万元,同业存单业务16笔、金额147000万元,买入返售业务54笔、金额265774万元,债券投资业务1笔、金额5000万元。

二、审计依据《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号);《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同业业务授信管理办法(试行)》(X 农信发…2016‟X号);《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同业借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X 农信发…2016‟X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金业务管理办法》(X县农信发…2017‟X 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金业务风险应急预案》(X县农信发…2017‟X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债券业务管理办法》(X县农信发…2017‟X 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债券业务操作规程》(X县农信发…2017‟X 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X县农信发…2017‟X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业授信管理办法》(X县农信发…2017‟X 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业存款业务操作规程》(X县农信发…2017‟X号);其他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管部门、省联社及本联社制定的同业业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民银⾏、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农村信⽤社代理国库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号:银发[2004]6号颁布⽇期:2004-01-09执⾏⽇期:2004-01-0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民银⾏各分⾏、营业管理部、省会(⾸府)城市中⼼⽀⾏及深圳、⼤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监管局:近年来,随着财政、⾦融体制改⾰的不断深⼊,农村信⽤社及其联社(以下统称信⽤社)代理基层国库业务逐年增多。

截⾄2002年底,全国共有13个县级⽀库和7421个乡(镇)国库业务由信⽤社代理,其中,乡(镇)国库的代理数量占⾦融机构代理总数的56%。

在代理国库业务中,⼤多数信⽤社能够认真执⾏各项规章制度,较好地履⾏了代理国库职责,为地⽅经济发展和预算计划的顺利实施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但在近期有关代理业务检查中,也发现少数信⽤社存在着⼀些问题,主要表现:⼀是会计科⽬使⽤错误。

如有些信⽤社将代理国库业务放在“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委托及代理负债业务”或“活期存款”等科⽬中核算;有些信⽤社则对由县财政拨付乡(镇)政府主要⽤于发放⼯资的财政性存款,只在“财政性存款”科⽬中开⽴了“⼯资专户”进⾏核算等。

⼆是将其他业务纳⼊国库业务专⽤科⽬核算。

如有些信⽤社在“财政预算外存款”科⽬中除核算应在本科⽬反映的乡(镇)财政的预算外资⾦和⾃筹资⾦外,还把其他资⾦也纳⼊此科⽬核算。

三是信⽤社代理县级⽀库业务的会计科⽬设置和使⽤不规范。

为进⼀步规范信⽤社代理国库业务,根据《商业银⾏、信⽤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民银⾏令[2001]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信⽤社代理县、乡(镇)国库业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规范信⽤社代理国库业务会计科⽬的使⽤(⼀)根据信⽤社代理县级⽀库业务的需要,增设“2016财政预算专项存款”科⽬和“111待转国库存款利息”表外科⽬。

新增设的会计科⽬从⽂到之⽇起使⽤。

农村信用社会计科目说明

农村信用社会计科目说明
分别是: 111301存放中央银行短期特种存款,用于核算农村信用社存放中央银行的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特种存款; 111302存放中央银行长期特种存款,用于核算农村信用社存放中央银行的
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特种存款。 1114科目 缴存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按规定应缴存人民银行的财政性存款。 1115科目 专项央行票据(03年末增加) 本科目核算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用于置换信用社不良贷款及历年亏损挂账的 专项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社收到专项央行票据时,借记本科目,贷记ⅩⅩ贷 款(或抵债资产、投资)科目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兑付专项央行 票据时,借记央行专项扶持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112401一般存款户,用于核算信用社存放联社的一般性存款; 112402存款准备金(法定),用于核算信用社存放联社的法定准本金存 款;
112403联社统筹资金,用于核算联社统筹资金; 112404存放联社财政性存款专户,用于核算信用社存放联社的财政性存 款;
112405存放省清算中心清算资金,用于核算通汇社存放省中心的清算资 金;县联社清算中心“存放省清算中心款项”统一植入“112405存放省清算 中心清算资金”科目; 112406存放省联社融资中心款项,用于核算信用社存放省联社融资中心的 一般性存款;
1124科目 存放联社款项 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存放联社的一般存款和定期存款,如准备金存款、存放中
央银行约期存款、结算准备金以及一般存款等。(非独立核算的信用网点, 一般不能将业务资金存入联社,应通过社内往来科目核算)。存入款项,借 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取款项,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下设九 个二级科目,分别是:
1221科目 拆放金融性公司 本科目核算信用社拆借给其他非银行金融性公司的短期资金。应按往来单位 设置明细账。拆出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拆出款项,借记 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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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利率.以获取一定的利息收入,双方签定存款合同.是一种存款关系。

农村信用社该项业务入1123和2321科目。

三、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1.会计科目设置不清晰.“同业借款”无相应会计科目,造成监管漏洞。

在发生业务时,大部分农村信用社将其纳入较为接近的“调入调剂资金2412,,和“调出调剂资金1211”科目核算,这本是县联社与基层信用社以及县联社之间的资金调剂科目.但此科目未纳入金融市场的监管范围.因此使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和县联社之间的资金调剂均脱离金融市场的监管。

造成监管漏洞。

2.政策制定不统一.农村信用社利用政策差异,规避监管。

人民银行对同业拆借制定了一系列监管办法及实施细则,在拆借对象、限额、期限、用途上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并设置了网上电子备案系统。

但2002年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指导意见》(银发[2002]107号)文件,对同业借款除借款期限、用途有一定要求外,其他各项均没有严格的要求。

该文第五条要求“优先借给省内支农资金不足的农村信用社使用.资金仍有余的,再拆借给其他金融机构”。

以此来看,同业借款本身即具有同业拆借的性质.但却没有相关监管规定.它既不需要经人民银行审批和备案。

也无监督检查的政策依据。

由此,部分农村信用社利用政策的差异.模糊同业借款和同业拆借二者的界限.打政策擦边球.将本应入“同业拆借”科目的资金.也通过“调入调剂资金242”和“调出调剂资金1211”科目来核算,规避人民银行监管.加大了基层人民银行的监管难度.影响了人民银行统计同业拆借数据的真实性。

3.对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监管不力.形成潜在风险。

由于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未纳入金融市场监管范围,也无相关的监督检查依据.因此人民银行很难及时掌握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业务的相关情况。

使同业借款形成潜在的风险。

如一些跨联社之间的调出、调入资金已存在偿还风险,或超期不能归还,或只还本不还息。

另外。

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未设限额控制.农村信用社利用同业借款发放贷款不加限制.加大了农村信用社经营压力和信贷风险。

4.金融机构利用同业存放大量上存资金.造成圃
《河北金融》2006年第7期
县域资金外流。

省联社成立后。

要求各县联社资金上存,因此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经济发展的资金只能利用小额农贷来完成.但受其资金规模限制,独木难支,不能满足农村资金的需求;另外,由于县级商业银行贷款权上收.其所吸收的同业存放款项只能作为上存资金存入上级行.赚取利差。

因而形成资金外流。

不能有效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加剧了县域中小企业贷款难。

四、政策建议
1.调整会计科目。

对金融机构资金往来所使用的会计科目作出统一规范的界定标准.以解决性质类似的资金在不同会计科目中使用所造成的差异.如.规定本辖区以内的资金调剂入“调出调剂资金1211和调入调剂2412”科目.跨行政区域的资金调剂必须入“同业拆借”科目:同时在“存放联社款项1124科目”中增设“与省联社往来和与市联社往来”子科目,使县联社上存省、市联社资金有明确的记载科目。

防止科目混用造成监管困难和数据统计误差。

2.统一政策和法规。

由于金融市场的多样性。

人民银行仅仅监管拆借市场已不适应当前货币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

因此,建议总行在制定政策、法规时一定要考虑统一性.各政策法规之间不应出现相抵触现象,已经出台的政策、法规.应根据监管需要进行调整,尽快制定同业存放、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管理实施细则.将其纳入金融市场监管范围,参照同业拆借监管模式.对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核定最高限额,并进行备案管理.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规避金融风险。

3.应建立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和同业拆借担保制度,防范信用风险。

由于目前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和同业拆借性质上属于信用借款.存在一定风险,因此,金融机构间资信制度亟待完善,应建立担保制度,以担保、抵押、质押等方式保证资金的
安全,最大限度地防范市场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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