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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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
费用定额
CQFY-2008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
二OO八年四月
主编部门: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批准部门: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
执行日期:2008年4月1日
关于颁发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发展改革委(计委)、财政局、物价局,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适应当前我市建设市场的发展形势,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规范建设市场计价行为,推动我市建设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编制修订了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予以颁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于2008年4月1日起在新开工的建设工程中执行,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执行。
二、本定额与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配套执行。
三、1999年颁发的《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0年颁发的《重庆市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解释自2008年4月1日起停止使用。
四、本定额的修改、补充和解释,由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
二○○八年二月二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定额通知
重庆市建委办公室 2008年2月3日印发
第一章、总说明
一、《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二、本定额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编制和审核工程预算、工程标底、最高限价、工程结算的依据;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参考依据;也是编制概算定额和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
三、建设工程计价,可采用以下计价办法:
(一)定额计价:指按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及本定额规定计算工程项目所需全部费用的计价办法。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指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及本定额规定的计价办法。
四、建设工程采用定额计价的,应执行本定额。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编制招标最高限价时,应执行本定额;编制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时,其费用组成及内容、计价程序、有关说明以及工程费用中的规费、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税金标准应执行本定额外,其他工程费用标准、工程类别等可参考本定额执行。
五、本定额与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配套执行。
六、本定额适用范围
(一)土石方工程:适用于人工土石方工程和机械土石方工程。
(二)建筑工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三)装饰工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装饰工程以及再次装饰的工程。
(四)安装工程:适用于新建、扩建的安装工程。包括各类管道、设备、电气(含路灯)、自控仪表、通风空调、消防、工艺金属结构、刷油、防腐蚀、绝热、通信等工程。
(五)炉窑砌筑工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炉窑砌筑工程,包括各类专业炉窑和一般工业炉窑工程。
(六)市政工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工程。包括道路(含厂区内生产区和生活区、居住小区)、桥梁、隧道、涵洞、堤防、排水、附属构筑物、市政给水、燃气管道及道路交通设施等工程。
(七)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工程。
(八)房屋修缮工程:适用于房屋建筑和附属设备的修缮(含加固、拆除)工程。
(九)签证记工、签证机械和零星借工:签证记工、签证机械适用于施工过程中,由发包方签证的用工及机械台班。零星借工适用于发包方向承包方借用工人,由发包方负责管理的零星用工。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见表1。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表1
注:
1.技术措施费是指能够套用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计价定额计算的措施项目费;组织措施费是指以费率形式计算的措施项目费。
2.本表措施费项目只列出各专业工程通用措施项目,各专业工程专用措施项目应根据各专业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有关内容参见表2。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内容
(一)直接费
(二)间接费
(三)利润
(四)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
(五)工程定额测定费
(六)税金
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1.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包括的内容:
①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②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③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④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⑤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内容包括:
①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②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③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④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 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3)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