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电力公司农网客户自备电源管理办法(试行)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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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网运维检修制度

配网运维检修制度
第十二条 电压及无功管理 (一) 依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规定》 (国家 电网生〔2011〕133 号文) 的原则, 设置 D 类电压监测点, 并合理配置无 功补偿装置。
(二) 根据电压监测结果和客户反映情况, 及时采取调整配变分接头、 平 衡三相负荷、 调节无功补偿、 缩短供电半径、 增加导线截面等措施改善电压 质量。
2. 电缆出线, 以电缆与变电站出线接线板(出线母排) 固定螺栓处为分界 点, 固定螺栓以内为变电设备, 由变电运行单位运行维护; 固定螺栓及电缆 头为电缆线路设备, 由线路运行单位运行维护。
(二) 客户专用线路与变电站(配电站、 开闭站、 分接箱)之间:
1. 架空出线, 以穿墙套管线路侧接线板(或桩头) 向线路侧延伸 20cm 处 为分界点, 分界点向线路侧的架空线路及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归属于客户, 穿 墙套管(变电设施) 的运行维护归属于供电部门进行。
2. 巡视完毕后巡视人员应及时将发现的缺陷整理记录, 记录的内容包括发 生缺陷的设备、 缺陷性质、 缺陷部位、 缺陷现象和缺陷处理意见, 记录在 配电运检班汇总审核后, 发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3. 按照缺陷处理意见, 结合处理缺陷工作量的大小, 配电运检班安排人员 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处理缺陷。 缺陷处理完毕后, 巡视人员进行验收并完成消 缺结果登记。
第三节 配网设备检修管理 第十四条 配网设备检修, 必须坚持“应修必修、 修必修好”的原 则。 依据各类各项检测、 分析数据, 做好配网线路及设备的 状态评估工作, 促进配网检修工作逐步过渡到状态检修。 第十五条 合理安排配网设备检修计划, 努力做到联合检修,减少设备的重 复停电次数, 提高设备可用率。 第十六条 配网设备检修应优先采用先进工艺、 方法和检修工器具, 努力提 高检修质量, 缩短检修工期, 提高线路输送电能能力、 使用寿命和安全经济 运行水平。 第十七条 生产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现场标准化作业工作流程。 (一) 现场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工作票、 操作票、 电力事故应急抢修单、 标准化作业指导书(卡) 等相关手续, 严禁无票作业或违章作业。 (二) 两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甘肃省电力公司两票填写规定》, 做到两票 填写规范、 整洁, 编号正确, 保存完整, 统计准确。 (三) 现场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两票三制” 和倒闸操作复诵制。 (四) 现场运行维护和检修作业必须执行标准化作业指导书。现场标准化作业指 导书应针对不同的运行维护和检修工作, 合理安排作业人员数量; 按标准、 规范 对现场安全设施、 仪器进行布 置; 对作业中的危险点及危险工序进行定性和定量

自备电源管理办法

自备电源管理办法

自备电源管理办法
1、公司自备电源是在正常供电停止时保证公司基本用电需求的应急电源,是维持正常安全生产秩序的必备工具。

2、自备电源由电工组负责日常管理、维护、保养及在停电时的发电、供电工作。

3、必须严格按照发电机发电、供电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做好记录工作。

4、自备电源管理操作人员应努力学习技术、精益求精。

严格值班制度,确保应急供电的及时性和安全性。

5、在自备电源应急供电期间,操作人员应严格在岗在位,严密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6、加强对自备电源的保养,严格执行保养制度,在正常供电时期,每月进行试发电2-4次,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保证其正常工作。

7、严格做好安全保卫和消防安全工作,保持机房内整洁卫生。

甘肃省电力公司文件《关于切实加强农村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电力公司文件《关于切实加强农村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其他事项 1.请各单位迅速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并于9月20前 上报《农村用电安全管理体系统计表》(表一),10月30日 前上报《农村用电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统计表》(表二),1 1月25日前上报《供用电合同及临时用电协议签订情况统计表》 (表三)。 2.省公司农电部联系人田革燊 电话 5122180邮 箱 tiangs@gs.sgcc.com.cn
3.全面开展农村用电安全隐患排查。对所有农村用电 客户在9月份安排开展一次全面的用电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检查 分户漏电保护器的安装、使用情况和户内刀闸、灯头、移动插座、 导线接头等容易引发安全用电事故的关键部位、设备的安全情况。 尤其是对农村基建等各类临时用电、动力用户,要重点进行检查。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单位务必要逐户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 书》,并跟踪督促整改。可根据情况采用限定时限内由客户购买 材料,供电所负责免费更换、维修等方式,鼓励用户积极做好隐 患整改。加强对农村用电安全情况的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 促用户整改。对隐患整改不积极的用户,要反复检查、下达《安 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及时整理汇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 4.严把农村用户接入前安全检查关。对任何新报装的 农村用户,不论是临时用电还是长期用电客户,都要严格按照 《供电营业规则》、《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等有 关规定,指导客户规范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对未按规定安装漏电 保护装置,或存在其它安全用电隐患的用户,不得接火供电。
各供电单位: 为切实履行好服务“三农”的社会责任,落实国家电网 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家电网
农〔2011〕1065号)要求,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农村
用电安全管理工作,使广大农村用户用上“安全电、放心电”, 现就加强农村用电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如下,请各单位认真贯彻 执行。

甘肃省供用电条例(2023年)

甘肃省供用电条例(2023年)

甘肃省供用电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3.30•【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甘肃省供用电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3月30日甘肃省供用电条例(2006年7月28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30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电设施第三章电力供应第四章电力使用第五章供用电合同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维护供电用电秩序,确保安全、经济、合理供电用电,保障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电力供应与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电力供应与使用应当坚持安全可靠、高效有序、保障民生、服务便利、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和促进电力事业发展,协调解决电力供应与使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工信部门是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电网建设规划,协调推进本省电网建设和电力市场建设,依职能做好电价的管理监督工作。

甘肃省电力公司农电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试行.doc

甘肃省电力公司农电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试行.doc

甘肃省电力公司农电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试行)1甘肃省电力公司农电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试行)1总则1.1为规范和加强县供电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系统性,提高农电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健康环境质量管理体系》、《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

1.3省电力公司系统安监部门自上而下逐级负责监督农电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落实。

1.4本制度适用于甘肃省电力公司所属各县供电企业。

2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和要求2.1各岗位人员应根据本岗位要求,参加三级安全教育。

2.1.1三级安全教育的内容:2.1.1.1公司(县局)级:国家、地方、行业安全法律、法规、制度、标准,本企业(单位)安全工作特点、安全形势、安全防护知识、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事故应急救护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其它需进行安全教育的内容。

2.1.1.2工区(所)级:工区安全生产情况、专业安全技术要求、专业工作组织技术措施和危险点分析、安全基本要求等。

2.1.1.3班组级:班组专业生产特点和安全技术要求、组织技术措施和危险点分析控制、个人安全防护要求,机械、工器具性能和使用方法、安全文明生产要求等。

2.2新入公司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应经过不少于40学时的公司、工区(所)和班组三级集中安全教育,经《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2.3新上岗生产人员培训内容和要求:2.3.1新上岗运行、调度人员(含技术人员),除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外,还应进行不少于60学时的运行规程、调度规程等现场规程制度的集中培训。

经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3.2新上岗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除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外,还应进行不少于50学时检修规程、试验规程等相关规程的集中培训。

甘肃省供用电条例

甘肃省供用电条例

甘肃省供用电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7.28•【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甘肃省供用电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7月28日甘肃省供用电条例(2006年7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供电企业、电力用户及与供用电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按照规划安排供用电设施用地、输配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供电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对农村用电的优惠政策,加强农村电网建设,推进村村通电和户户通电工程。

第六条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电网结构和供电合理性原则,协助省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划分供电营业区,并负责本供电营业区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

第七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做好供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引用先进技术,改造供电设施,降低损耗,指导用户科学用电、合理用电和节约用电。

第八条因建设引起建筑物、构筑物与供电设施相互妨碍,需要迁移供电设施或者采取防护措施时,应当按建设先后的原则,由建设在后的一方承担费用。

用电客户自备电源管理办法

用电客户自备电源管理办法

用电客户自备电源管理办法为保证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规范自备发电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供电营业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目前百色电网实际情况,特制定《用电客户自备电源管理办法》,具体如下:一、凡用电客户要求装设自备发电机组时,均需先向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由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统一设计、安装、验收。

二、客户申报自备发电机的程序1、到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报,申报内容包括客户名称、住址、身份证号、安装理由、安装地址、联系方式、客户方有关电工人员名单、发电机的容量、型号等图纸资料等;2、由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设计部门到现场核实定位、报出设计方案、画出一次接线图并做出工程预算;3、由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施工单位按图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有电力管理部门频发的《承装电力工程许可证》。

三、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验收合格后,客户需与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用电检查部门签订《关于用电客户自备发电与主电网之间的安全协议》,取得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核发的《自备发电机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四、用电客户自备电源管理办法1、并网运行的自备电源管理(1)不同系统、不同回路的电源未经电力公司同意严禁与市电并网运行;(2)并网运行的自备电源必须在《供用电合同》中订立有关条款,认真遵守电力行业管理标准、调度等有关规定;(3)建立运行管理值班制度,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程.2、非并网自备发电机的安全管理(1)客户的《自备发电机使用许可证》必须定期到电力公司接受年检,年检合格后方可办理延长使用有效期手续;(2)非并网自备发电机的客户必须制定出经电力公司审核批准的现场倒闸操作步骤,挂在现场显要位置并严格执行;(3)未经用电检查部门同意,客户不得改变自备发电机与供电系统一、二次接线,不得向其他客户供电;(4)客户不得擅自移动自备发电机组,连接电缆及电控箱的位置,不得将发电机转借、出租给未持有《自备发电机使用许可证》的他人使用;(5)客户如需更换,增加发电机台数,必须到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登记、备案;(6)为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客户自备发电机组向电网反送电,所有设备发电机组均要求在电网与发电机接口处安装可靠的闭锁装置;(7)客户不得将发电机电源插头随意插到线路的任何插座上;(8)客户必须定期对其自备发电机组进行维护和检修,特别是对发电机闭锁装置进行检查,提高安全运行水平;(9)操作及维护自备发电机的客户电工必须取得有效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10)自备发电机组中性点(TT、TN系统)要单独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禁止利用供电部门线路上的接地装置接地;(11)自备发电机组的线路严禁借用供电部门的线路杆塔不准与供电部门和电杆同杆架设;不准与供电部门线路交叉跨越;不准与公用电网合用接地装置和中性线;(12)发电机安装必须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标准》,机房放置不能影响配电室内电气设备的运行安全和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计量装置,不能设在低洼积水,有易燃易爆和腐蚀的地方,机房应保持干净,通风良好,符合环保要求,机房原则上不能设在配电室的楼下。

自备电源管理制度

自备电源管理制度

自备电源管理制度1. 引言自备电源是指在电力中断或电力供应不稳定的情况下,为了保障企业或个人正常运输、生产和生活所采取的一种备用电源设备。

自备电源的管理对于保障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安全性至关重要。

本文档旨在规范自备电源的管理,确保其有效运行和使用。

2. 责任和义务2.1 企业或个人责任•企业或个人应根据实际需求制定自备电源应急计划,并确保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企业或个人应定期进行自备电源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企业或个人应备好足够的燃料或电池等备用资源,确保自备电源长时间的可持续使用。

2.2 应急管理部门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应制定自备电源管理制度,并组织对企业或个人进行相关培训,提高其自备电源管理水平。

•应急管理部门应对企业或个人的自备电源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其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和标准。

•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响应和协调自备电源在紧急情况下的使用,确保其在关键时刻发挥作用。

3. 自备电源设备的选择和安装3.1 设备选择•在选择自备电源设备时,应考虑其功率、容量、能源消耗、运行稳定性等因素,确保其适应实际需求。

•设备的品牌和质量也应成为选择的重要因素,以保障设备的可靠性和使用寿命。

3.2 设备安装•自备电源设备的安装应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确保设备稳固安全,不影响周围环境和他人。

•安装位置应符合通风、防火和防水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标识和警示。

4. 自备电源的日常管理4.1 检查和维护•定期检查设备的外观、电池、电源线、燃料等部分,确保其完好无损。

•检查设备的运行状态、发电效率、燃料消耗情况等,对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和维修。

4.2 燃料和电池管理•燃料和电池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离火源远的地方,防止泄露和腐蚀。

•燃料和电池的库存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盘点和更新,确保其充足可用。

4.3 应急演练•定期进行自备电源的应急演练,模拟电力中断或供电不稳定的情况,并检验自备电源的应对能力。

•演练过程中应重点检查设备操作、应急通信和资源协调等方面的效果和问题,及时总结并改进。

《甘肃省电力公司农电安全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电力公司农电安全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电力公司农电安全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篇:甘肃省电力公司农电安全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电力公司农电安全活动管理办法(试行)1总则1.1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省公司农电系统安全活动的有效开展,逐步提高农电职工安全意识,保障农电职工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保证农村电网安全可靠运行,提高农村居民的安全用电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1.2省公司农电系统凡是从事农电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执行本办法。

1.3安全活动是农电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单位必须遵循“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农电安全活动同生产工作同时进行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确保活动的有效开展。

2安全分析会2.1县供电企业要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例会。

2.2安全分析例会由县供电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各部室、所、站负责人及安全员参加。

会议贯彻落实上级及本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工作任务、措施;全面总结本企业月度安全工作;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布置月度及阶段性安全工作。

2.3生产单位及有关部门要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例会。

2.4生产单位及有关部门的安全分析例会应由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全体人员参加。

会议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学习安全文件、事故通报、快报、安全简报等,总结事故教训,分析本部门(班组)月度安全生产工作,寻找安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和整改计划,布置次月安全工作。

3安全例行活动3.1工区、所、站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运行班组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且每月集中活动不少于一次,每次活动的时间不少于2小时。

3.2安全日活动的主要内容:3.2.1学习上级下发的事故通报、快报、安全简报、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3.2.2对本周安全状况进行分析总结,提出整改措施,安排下周安全工作要求。

3.2.3每月对班站年度安全目标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对照检查,提出存在问题和整改要求,进行月度安全评价分析,进行事故预想演习以及安全技术知识考问等。

自备电源使用管理制度

自备电源使用管理制度

自备电源使用管理制度为了确保供用电双方的安全生产,提高客户用电的可靠性,防止因双电源或自发电机组倒送至电网而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等恶性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程规定,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一、凡客户要求双电源供电或装设自发电机组,均需多路电源及自备电源用户管理制度遇有重大政治任务要保证可靠电源的用户,根据任务要求,由供电部门负责拟订运行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临时由双电源供电的用户,由供电部门负责组织工作。

要求用户提前将用户名、用户地址、使用负荷、重要类别、内部接线、保护方式、电压等级、供电馈线、变压器位置、电源情况、联系电话和活动时间书面报供电部门,供电部门进行安全检查,拟出保供电方案并交调度部门执行。

供电部门月度停电计划,涉及到10Kv双电源用户运行方式改变时,供电部门应根据变动情况,采取相应的组织技术措施。

凡涉及双电源用户的线路停电(包括计划检修停电和临时停电),供电部门应提前通知双电源用户。

双电源用户备用电源自投装置的管理双电源用户的备用电源自投装置每年应进行一次传动试验,并做好试验记录。

如有特殊需要,应适当增加校验次数。

值班人员应做好自投装置运行记录。

自投装置必须经常处于良好运行水平,有缺陷应及时处理,如需长时间退出运行应报供电部门。

用户自备发电机的管理凡需要新装或启用原注销封存自备柴油(汽油)发电机的电力用户,应向当地供电企业办理书面申请手续,供电企业应予受理。

电力用户须按供电企业审核的不并网自备柴油(汽油)发电机接入方案进行设计,设计图纸经供电企业核准后方可施工,用户不得擅自更改。

供电企业在接到用户竣工报告后,应及时派员到现场检查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双方签订自备电源协议书后,方可投运。

其中,企业自备发电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A、用户自备发电机电气装置、机房定置、发电用油管理必须符合电力、安全、环保等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

B、自备发电机的切换装置(包括与原有供电系统的连接方案)必须可以连同零线一起切换、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并经供电部门认可。

自备电源管理制度范文

自备电源管理制度范文

自备电源管理制度范文自备电源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单位的正常运行,规范自备电源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各部门和人员使用和管理自备电源的行为。

第三条自备电源是指单位自行购买或租赁的能够提供电力供应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柴油发电机组、太阳能发电设备等。

第四条自备电源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自备电源设备的采购与验收第五条自备电源设备的采购应按照本单位的采购制度进行,相关部门应制定详细的采购计划和采购标准。

第六条采购的自备电源设备应具有合法的生产、销售资质,并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标准要求。

第七条自备电源设备的验收应由专门的验收人员进行,验收内容包括设备功能、性能及安全性能的检查,验收结果应做详细的记录。

第八条自备电源设备验收合格后,相关部门应进行设备信息的登记、备案和归档,并将其纳入设备管理系统。

第三章自备电源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第九条自备电源设备的使用应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和操作手册要求执行,遵循正确的启动、运行和停机程序。

第十条自备电源设备的日常维护应有专门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巡检、清洁、润滑、加气、更换零部件等。

第十一条自备电源设备的运行状态、故障和维修情况应及时记录,运行日志应详细、完整、真实。

第十二条自备电源设备应定期进行设备检测,包括但不限于功率测试、油耗测试、排放测试等,检测结果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自备电源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维修工作应由专门的服务提供商负责,服务提供商应具有相关资质和技术实力。

第十四条自备电源设备出现故障时,相关部门应立即报修,并按照维修流程进行处理,维修结束后应进行设备验收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四章自备电源设备的安全管理第十五条自备电源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具备多种安全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漏电保护、过载保护、短路保护等。

第十六条自备电源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熟知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规程操作,严禁进行违规操作,如未经授权擅自改动设备、私拉乱接电线等。

甘肃省电力农电安全办事管理办法

甘肃省电力农电安全办事管理办法

甘肃省电力农电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1甘肃省电力农电安全工作管理办法()1总则1.1为了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提高甘肃省电力系统农电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农电员工人身安全和农村用电安全,保证农村电网安全可靠运行,特制定本办法.1.2本办法所称农电安全工作,包括农电生产安全和农村用电安全工作两部分。

依据《国家电网农电安全工作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农[2003]248号)、《国家电网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DL477-2001)、《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农电事故调查与统计规定》,结合系统县供电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范围和特点而制定.1.3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电力系统的县供电企业。

1.4县供电企业凡是从事农电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执行国家、电力行业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甘肃省电力发布的有关安全工作规定和本办法。

1.5县供电企业的安全工作是系统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市(州)供电必须遵循“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农电安全工作与生产工作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同时安排部署。

1.6各级农电管理部门通过建立健全县电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制、完善县供电企业安全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使县供电企业安全管理工作逐步做到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1.7农电安全工作应实行科学管理,不断完善安全设施,强化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素质。

2安全目标2.1县供电企业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造成重大影响,对电力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事故。

2.2县供电企业的安全目标:2.2。

1不发生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2。

2。

2不发生重大设备、火灾事故;2.2.3不发生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事故;2.2.4不发生大面积停电;2。

2.5消灭三种恶性误操作事故;(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接地线、带地线合断路器.)2.2。

6不发生本企业负同等级以上责任的农村触电死亡事故.2。

用户双电源(自备电源)管理办法

用户双电源(自备电源)管理办法

用户双电源(自备电源)管理办法为了加强用电管理,确保供用电双方的安全生产,防止双电源倒送电造成人身、设备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凡一个用户的同一供电点,由两路及以上不同电源供电或是由我公司一路电源供电,另一路由用户自备电源(包括逆变电源)者,均属双电源用户。

2、装设双电源用户的条件是:突然停电或间断供电,会严重威胁人身及设备安全和有重大政治影响,或造成生产和财产重大损失。

3、凡需装设双电源用户,应事先向电力公司营业所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现有供用电状况,申请备用或保安电源的容量。

自备发电机组装置容量和台数、变配电室双电源一次主结线设计图、防止倒送电及防误并列的措施等),电力公司应严格审核,严加控制。

经审查后,答复用户。

4、双电源用户均应签订《双电源(自备电源)供用电协议书》后,方可投入运行。

对未曾申请或虽已申请(且已安装好),但未经我公司正式批准而擅自使用双电源者,一经发现,则予停止供电,并按违章用电论处。

5、任何用户(包括双电源用户),都无权私自转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私拉乱接,改变原来供电电源的接线,而构成双电源。

6、未经办理正式手续,电力公司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无权私自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接用双电源,也无权私自改接线路而使之成为双电源,否则,一经发现,予以严肃处理。

7、为确保供用电双方人身及设备安全,防止倒送电和误并列,特对双电源切换装置规定如下:7.1常用、备用电源切换装置应安装于同一配电室内。

7.2低压双电源应采用双投刀闸切换电源,低压三相四线供电用户,应采用低压四极双接刀闸,如因条件限制(距离过远或总屏刀闸容量在1000安以上时),可采用电气闭锁,但切换电源时,不允许有合环和并列的可能。

7.3高压双电源供电的用户,电源侧的断路器,应尽量采用机械联锁装置,如开关柜距离过远,可采用电气闭锁,但应保证任何情况下,只有一路电源投入运行,而无误并列、误合环的可能。

在进户终端杆装置隔离刀闸,该刀闸操作权属电力公司。

电网公司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电网公司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电网公司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农村用电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用电安全责任第一条电网公司各级党委、政府和电网公司全体员工要牢固树立用电安全工作责任意识,切实担负起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责任。

第二条电网公司各级党委、政府和电网公司全体员工要积极开展用电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用电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条电网公司各级党委、政府和电网公司全体员工要加强对农村用电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电网公司各级党委、政府和电网公司全体员工要完善用电安全培训机制,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用电安全意识。

第三章用电设备的安装和维护第五条农村用电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由专业人员进行安装。

第六条农村用电设备的维护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七条农村用电设备的维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人员进行,禁止非专业人员擅自进行维修。

第四章用电安全检查第八条电网公司各级党委、政府和电网公司全体员工要定期开展农村用电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九条农村用电安全检查主要包括:用电设备的安全隐患、线路的老化情况、电线杆的稳固性、漏电保护装置的可靠性等。

第十条发现农村用电安全隐患的责任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排除,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上级部门。

第五章用电安全事故处理第十一条一旦发生农村用电安全事故,电网公司各级党委、政府和电网公司全体员工要立即组织救援和处理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农村用电安全事故的处理要坚持隐患整改和责任追究并重的原则,对责任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因使用假冒伪劣电器电线等引发的农村用电安全事故,要追究制造、销售假冒伪劣电器电线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用电安全宣传教育第十四条电网公司各级党委、政府和电网公司全体员工要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的用电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农村用电安全宣传教育主要内容包括:用电设备的安装使用知识、用电安全常识、用电故障的处理方法、用电事故的预防措施等。

甘肃省2021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

甘肃省2021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

甘肃省2021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甘肃省电力体制改革,规范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xx〕9号)、《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办发〔20xx〕26号) 、《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xx)255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电网安全为前提,坚持依法合规、自愿交易的原则,维护各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三条组织实施部门和单位职责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省工信委负责年度电力电量平衡原则,参与交易主体资格审查等工作;省环保厅组织市(州)、县(市、区)、兰州新区、甘肃矿区环保部门负责对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进行环保资格(环评审批、验收及环境违法、违规等情况)审查等工作;甘肃能源监管办参与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对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实施进行监管;省电力公司负责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价格协调、安全校核、交易执行、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实施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四条体现扶大、扶优、扶强的政策导向,有利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参与企业要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第五条电力用户条件(1)省内符合政策的电解铝、铁合金、碳化硅、电石等企业;(2)用电容量在315KVA及以上且年用电量100万千瓦时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3)兰州新区容量在315KVA及以上且年用电量200万千瓦时以上的工业企业;(4)在全年电力电量平衡基础上,上述行业用电量超过上年同期电量的企业。

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是指符合《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xx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总体攻坚战的通知》(甘政办发〔20xx〕33号)要求的38户企业。

客户自备电源管理制度

客户自备电源管理制度

客户自备电源管理制度为切实加强电网安全运行管理,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防止用户自备电源向电网返送电,确保设备和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新增自备发电机的用户,在发电机投入备用状态前,必须向当地供电营业所提交书面申请,由供电营业所进行可行技术方案审查后,报营销部进行审批。

经验收合格并签订《用户自备电源投运协议》后方可投入备用,未经审查批准或签订协议,不得私自投入备用。

二、在本制度实施前,已投入运行或备用的用户自备发电机,由各供电营业所和营销部负责彻底进行清理整顿,重新办理运行批准手续,对存在技术措施不完善及有安全隐患问题的,必须限期强制进行整改。

否则采取紧急停止供电的措施,直到验收合格方可恢复供电。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法整改或用户无条件管理的自备发电机,必须强制拆除,否则不予供电。

三、、所有自备发电机、逆变电源及其它形式的自备电源,必须装设双投刀开关、联锁或闭锁保护装置,防止电网停电时向电网返送电,对人身或设备造成危害,同时对电网的安全运行构成危险。

四、用户自备发电机的运行和管理人员,必须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专业电工,并持有经电力部门颁发的《电工安全操作证》,否则不予办理发电机备用手续或运行手续。

五、、自备发电机在投入运行前,必须严格遵守《用户自备电源投运协议》的内容,并充分做好发电机组同电网隔离的安全技术措施,要有明显与电网的断开点,断开点处悬挂安全标示牌,在完成安全措施后,经当地供电营业所同意后方可投入运行。

否则视为违约,未经许可私自投入运行造成事故,由此而产生的后果和经济责任全部由违约方承担,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取消再次申请投运资格。

六、许可投入运行的用户自备发电机和其它自备电源,仅限于自备电源产权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向其它用户转供电,防止多点返送电和其它意外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各供电营业所(站)必须切实做好用户自备电源的安全管理工作,所(站)长为该项工作和安全责任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本供电区该项工作的安全管理和责任落实,发生事故,根据责任按有关安全处罚条例和奖惩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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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电力公司农网客户自备电源管理办
法(试行)1
甘肃省电力公司农网客户自备电源管理办法(试行)
1总则
1.1为了加强县供电企业用电客户自备发电机的管理,建立安全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环境,保障电网公共安全,根据《供电营业规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县供电企业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电力公司所属县供电企业电网内用电客户自备发电机的使用管理。

1.3县供电企业电网内各自备发电机使用者、各供电所(营业站)均应严格执行本办法。

2管理职责
2.1各供电所(营业站)负责本辖区内用电客户自备发电机的全面管理,负责对用电客户自备发电机的申请登记、认可批准、安装检查、现场验收、《自备发电机使用许可证》发放、安全管理、日常巡视、违约处理等。

2.2县供电企业市场营销部门为用电客户自备发电机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对各供电所用电客户自备发电机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3申请受理
3.1需要装设自备发电机的用电客户,无论容量大小,都必须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3.1.1装设自备发电机的用电客户应向负有管理责任的供电所(营业站)提交以下书面申请资料:
3.1.2个人或单位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3.1.3提供有关自备发电机电压、容量等参数;
3.1.4备用发电机所带负荷的范围、设备参数、图纸资料等;
3.1.5备用发电机与主供电网联结的一次图(包括闭锁措施、联结方式);
3.1.6其他有关资料。

3.2各供电所(营业站)受理申请应造册登记,安排用电检查人员进行现场勘查。

检查发电机的质量、安装环境以及与主供电源的闭锁措施。

3.3用户以自备发电机做为备用电源的,其发电机容量、台数、铭牌参数等必须报电力管理部门,并经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运行。

4审批程序
4.1申请安装自备发电机容量在100千瓦以下的用电客户,由用电检查员现场初审,供电所(营业站)长审批认可,答复审查同意书,报市场营销部门备案。

4.2申请安装自备发电机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上,1000千瓦以下的的用电客户,由用电检查员初审,供电所(营业站)所长复审,主管领导审批认可,答复审查同意书,报市场营销部门备案。

4.3申请安装自备发电机容量在1000千瓦及以上的用电客户,由供电所(营业站)所长初审,市场营销部门复审,主管领导审批认可,答复审查同意书。

4.4供电所(营业站)必须与审批同意配备自备发电机的用电客户,在安装使用前签订《自备发电机安全用电协议》,作为《供用电合同》的补充协议。

5检查验收
5.1为保障电网公共安全,防止劣质产品流入电力消费市场,凡需自备发电机的用电客户,一律使用国家批准生产厂家的发电机。

5.2使用小型便携式自备发电机的用电客户,在只带少数固定设备或单台电器时,可使用与主供电网分离的电源插座,建立独立的发用电系统,确保不与大网相连。

5.3凡自备发电机容量在100千瓦以下(不含小型便携式发电机)的用电客户,在其与电网主供电源之间应装设双投刀闸,主供电源接一侧静触头,自备发电机接另一侧静触头,用电设备接中间动触头,严禁自备发电机误并网或向电网返送电。

5.4凡自备发电机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上的用电客户,在其与电网主供电源之间装置可靠的电气联锁或机械联锁装置,做到
在使用情况下能够安全可靠,切换迅速。

5.5除小型便携式自备发电机外,其余自备发电机组必须在配电室内独立安装,并装设安全遮拦,悬挂标示牌。

小型便携式自备发电机也应具有安全的使用环境,并悬挂安全标示牌。

5.6凡已批准装设自备发电机的用电客户,应建立健全相应的防止向主供电网返送电的安全措施和规章制度,以保证供用电双方及社会的公共安全。

5.7用电客户自备发电机操作人员应具有电力安全基础知识,并具有进网电工作业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无证或无资质的操作人员,不得上岗工作。

6《自备发电机使用许可证》发放
6.1自备发电机的各项安全措施完备,并经验收合格后,由所属县供电企业统一发给《自备发电机使用许可证》及设备标签,标签粘贴在发电机不易磨损的机身处。

其它任何无证生产的发电机和未取得《自备发电机使用许可证》的发电机组,一律不许投入运行。

6.2自备发电机安装试运行正常后,用电检查人员向报装业务部门及有关专责人员开据“内部联系单”,进行内部程序传递,完善用户技术资料,及时更新用电台帐。

6.3营销专责接到供电所“内部联系单”后,应及时通报相关领导和班站,如配电运行班、客户服务远端座席,并要求及时完善班站运行资料。

7安全管理
7.1用电客户在日常电力使用活动中,需要开机使用自备发电机时,必须预先告知当地负有管理责任的供电所、营业站。

自备发电机所带负荷应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

自备发电机外借、出售及变更使用地点前也应通知当地负有管理责任的供电所、营业站到位检查确认。

供电企业工作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尽快赶赴现场,进行安全方面的技术指导和确认,严防向主供线路反送电。

7.2凡配置自备发电机的用电客户,各供电所应建立以下技术管理档案:
7.2.1用户自备发电机统计明细表(登记表);
7.2.2自备发电机使用书面申请;
7.2.3个人或单位有效证件复印件;
7.2.4自备发电机审查同意书
7.2.5《自备发电机安全用电协议》
7.2.6自备发电机输出电压、装机容量等参数;
7.2.7自备发电机所带负荷的范围、设备参数、图纸资料等;
7.2.8自备发电机与主供电网联结的一次图(包括闭锁措施、联结方式);
7.2.9《自备发电机使用许可证》发放等级资料。

7.2.10其他有关资料。

7.3各供电所(营业站)在日常用电管理中应加大自备发电机的安全使用宣传,积极普及电力安全知识。

对主要街道、繁华地段以及可能使用自备发电机的用电客户提前进行安全警示。

7.4各供电所(营业站)必须建立用电客户自备发电机专管责任制,即每条配网线路、每个台区范围内用户自备发电机的管理落实到具体责任人,以便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和发生问题时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杜绝管理空档。

8巡回检查
8.1各供电所(营业站)专管责任人应熟悉本辖区用电客户自备发电机安装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8.1.1检查用户自备发电机申报审批手续情况。

审查同意书、使用许可证应齐全完备;
8.1.2核对自备发电机安全用电协议签订情况;
8.1.3自备发电机与主供电源之间的闭锁装置应安全可靠;
8.1.4检查发电机型号、容量、电压、机号与许可证是否一致;
8.1.5所供负荷是否与供电所技术基础资料相符,有无变化,有无越过闭锁装置用电情况。

8.1.6自备发电机操作人员的资质、使用发电机安全规定情
况;
8.1.7自备发电机使用环境是否安全;
8.1.8法律规定的其它用电检查工作。

8.2各供电所(营业站)应对配有自备发电机的用电客户,每季度定期普查复审一次,明确自备发电机安全使用情况,刷新确认自备发电机管理资料清单。

8.3在春、秋季等大型检修以及系统计划停限电前,应增加一次临时性检查。

8.4在电网检修、停限电期间,各供电所、营业站必须加强现场安全巡回检查,以确保停电期间自备发电机不向主供电网返送电。

8.5各供电所、营业站对检查的结果要填制《用电检查工作单》,并将用电客户签字的工作单交回存档。

检查发现有危害供用电安全的问题或缺陷时,应现场填写经双方签字的《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

9违章处理
9.1对拒绝办理许可使用手续,又擅自使用自备发电机的用电客户,一经发现当即断开接户线、停止主网供电,以防止返送电造成人身触电或危及公共安全。

经宣传教育和劝阻仍不办理相关手续和采取安全措施者,可依法解除《供用电合同》,终止供电。

9.2使用自备发电机的用电客户,擅自将备用电源私自并网,除当即拆除接线和停止主网供电外,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的相关规定,收取其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9.3因违章使用自备发电机而被终止电网供电的用电客户,若申请继续使用电网供电时,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并经用电检查人员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主网供电。

如需继续使用自备发电机者,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申请办理。

9.4用电客户违章使用自备发电机,导致向电网返送电,造成他人人身和设备事故者,违章使用者必须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10监督考核
10.1结合营销工作检查,县供电企业营销部门用电检查专责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供电所、营业站用户自备发电机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2对于不严格执行本制度,造成用电客户自备发电机返送电事故的供电所,按县供电企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考核。

11附则
11.1本办法解释权属甘肃省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

11.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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