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行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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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培训机构规章制度

教育培训培训机构规章制度

教育培训培训机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提高教育培训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教育政策,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规范管理行为,提升办学效率。

第四条教育培训机构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私自修改或违反规定。

第五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定期检查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第六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

第二章教学管理第七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制定教学方案,明确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

第八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招聘具有相关教学经验和资格的教师,严格考核和评估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

第九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制定教学评估制度,定期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教学效果。

第十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档案,记录学生学习情况和成绩,定期进行学生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第十一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教师培训和学科研讨,提升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十二条对于学生提出的教学意见和建议,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及时采纳并改进教学工作。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十三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建立规范的管理体系。

第十四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审批程序,规范财务收支管理。

第十五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招聘、考核和奖惩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课程管理制度,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严格按照规定开展教学活动。

第十七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管理制度,定期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教学效果。

第十八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教育培训机构规章制度管理

教育培训机构规章制度管理

教育培训机构规章制度管理一、总则为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保障教育培训活动的正常开展,促进学员的全面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二、管理机构1. 教育培训机构设立校长办公室,负责教育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协调各部门工作。

2. 校长办公室下设教务处、财务处、人事处等职能部门,各部门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3. 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教学督导组织,负责对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是教育培训机构的质量保障部门。

三、招生管理1. 教育培训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公开招生,公平公正选拔学员。

2.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招生活动,提高教育培训机构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3. 招生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招生资格,严禁以不正当手段招生,保障学员权益。

四、教学管理1. 设立教学计划,明确各阶段的教学目标和要求,确保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

2. 配备专业教师团队,教师应具备相关的教育背景和教学经验,能够有效指导学员学习。

3. 制定教学评估机制,定期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教学效果。

4. 教学过程中要遵循科学的教学方法,促进学员的全面发展,引导学员积极参与学习。

五、考核评价1. 制定考核评价制度,确保对学员的考核评价公平公正。

2. 设立考核评价委员会,独立进行考核评价工作,认真审核考核结果。

3. 对学员的学习情况进行定期跟踪,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引导学员积极进步。

六、学员管理1. 建立学员档案,做好学员信息的登记和管理工作,保障学员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2. 按照教育培训机构的规章制度要求,指导学员加强学习,保持良好的学习状态。

3. 遵守学员管理规定,不得私自离校,严格遵守宿舍纪律和校规校纪。

七、奖惩管理1. 设立奖励制度,激励学员努力学习,取得优异成绩。

2. 实施惩处制度,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员进行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严格管理学员行为。

以上为教育培训机构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希望在实际管理中认真执行,确保教育培训机构的正常运转和学员的全面发展。

民办培训机构教学规章制度

民办培训机构教学规章制度

民办培训机构教学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本机构的全体教职员工、学生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机构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尊重学生个体差异,关注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本机构教学活动的宗旨是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综合实践能力。

第五条本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服务于社会发展。

第六条本机构教学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条本机构教学规章制度内容包括教学管理、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管理等。

第二章教学管理第八条本机构确定专门的教学管理机构,负责教学计划制定、教学组织和实施、教学评价等工作。

第九条本机构制定教学计划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教育政策和要求,体现学科发展趋势和学生需求。

第十条本机构教学计划包括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进度、教学资源等内容。

第十一条本机构实施教学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科学、有序,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本机构每学期根据教学进度安排教师进行教学检查,评估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本机构建立教学档案,记录每个学生的学习情况、考核成绩、教学评价等信息。

第三章师资队伍建设第十四条本机构遵循“人尽其才”的原则,选拔、培养、激励优秀的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本机构建立定期培训、激励机制,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十六条本机构建立教师岗位评价制度,评价教师的教学质量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十七条本机构每学年组织教师进行综合素质评价,确定高水平教师、优秀教师。

第四章教学质量保障第十八条本机构设立教学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教学质量监督和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本机构建立教学质量监督和评价机制,对教学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条本机构每学期组织学生进行教学满意度调查,了解学生对教学质量的评价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本机构每学年组织教师进行课程评审,评价教学进度和教学质量。

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强对本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和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许可,在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法人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和非捐助资产,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文化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的公司制企业法人。

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的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国家及本市对中外合作营利性培训机构的设立及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办学宗旨)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不得从事政治、军事、警察等领域的教学培训项目,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条(管理分工)市教育部门负责本市民办培训行业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市教育部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制定全市文化教育类和职业技能类培训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文件,分别指导、监督区教育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上海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上海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上海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对人才素质的要求日益提高。

为了满足社会对职业技能人才的需求,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政策,以规范和促进职业技能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就上海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进行深入探讨。

一、法律法规依据上海市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主要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规的规定,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必须要有一定的师资力量、办学条件和教学设施,保障学生的学习质量和教学效果。

二、师资力量要求1. 教师资格: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教师资格要求是必不可少的。

教师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的学历和教育教学经验,其中一些特殊技术领域更需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资质认证。

2. 学科骨干: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还需要拥有一定数量的学科骨干,他们是教学工作的主要负责人,需要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

三、办学条件要求1. 办学规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办学规模需要与其教学资源和师资力量相适应,保证学生的学习效果和教学质量。

2. 教学设施:教学设施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这些设施要求必须符合一定标准,保证教学的实施和教学效果。

四、教学质量要求1. 教学大纲: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必须制定相应的教学大纲,明确课程设置、教学目标、教学方法等内容。

2. 教学评估:对学生的学习情况和教学效果要进行定期的评估,通过考试、论文等形式进行学生综合素质的考核。

五、管理规范要求1. 行政管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行政管理要求要严格规范,包括教学计划的制定、教学过程的监督、学生管理等方面。

2. 财务管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财务管理要求要健全,建立健全的收支管理制度,保障办学经费的使用合理合法。

六、监督检查要求1. 教育主管部门:上海市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其依法合规运行。

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

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

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市场准入,促进教育培训行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是指经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意见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经营性培训活动的内资公司制企业(不含经营性民办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前款所称的经营性培训活动是指面向社会有偿提供的非公益性的文化教育类和职业技能类的培训服务。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不得从事与学历教育相关的教育培训项目。

其他公司不得以教育咨询或教育类家政服务等名义变相从事经营性培训活动。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注册,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申请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辖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征求意见.其中,从事文化教育类培训的向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从事职业技能类培训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征求意见。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跨区迁移的,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迁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迁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征求意见。

第五条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业表述中应当含有“培训"字样,不得出现“学校”、“学院”、“大学”等字样.第六条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培训项目的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科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的规定。

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培训项目的职业(工种)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规定,并纳入当年度《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公告》范围。

(完整)上海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行政管理制度

(完整)上海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行政管理制度

行政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校区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学校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本学校制定行政管理制度如下:办公室日常行为规范一、职业操守1.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服从上级,听从指挥;2.维护公司形象,树立职业道德,保守公司秘密;3。

团结协作,爱岗敬业,杜绝是非;4。

尊老爱幼,不抱怨、不欺瞒;5。

不断学习,提高水平,精通课业;6.积极进取,勇于开拓,求实创新。

二、教室常规1.使用标准普通话及礼貌用语,相互热情友好打招呼;2。

有家长和学员在场时,相互应以老师称呼;3.办公室、教室门不得随意关闭,不得在办公区与教室内吃零食;4。

教室内不得大声喧哗;5。

教室内应保持整洁,下课后应摆放好桌椅和教具,并清理干净;6.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产及工作环境,保持办公室清洁卫生;7。

不得在办公室和教室内吸烟;8.下班后,应检查门窗是否关闭,电源和水闸是否切断,门是否锁好,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三、接待规范1.有人到访应主动热情接待并问其姓名、单位及来访意图,向相关人员报备后灵活处理;2.如果相关人员不在,应向来访者问其具体事项及联系方式并做好记录;3.如果来访者与公司领导有约,应征得领导同意后将人带入指定会谈地点;4.来访者离开时,应主动将其送至电梯门口;5。

如遇咨询者,应提供详细的、确切的相关资料,如不知详情,应请具体人员予以解答。

6.接待人员必须将情况记录在上门登记表上。

四、电话礼仪1。

铃声响起3声后必须接起;2。

接起电话后需亲切的使用“您好,育林教育,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到您?"问候对方,并耐心的帮其解决问题,如不能自行解决需将电话转给咨询师,使用礼貌用语“请您稍等,我将会为您找到我们资深的咨询老师为您提供帮助”;3。

电话机旁必须准备好纸、笔和热线登记表,如对方所询之人不在,需根据热线登记表上的项目如实填写,并给予转达;4.不得对着话筒大声喧哗,不得与来电者争吵,不得将他人电话号码随意告诉来电者。

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 (举办者)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合同。

第二条 (培训场所)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可合法使用的培训场所。

租赁培训场所的,应有经公证的有效租赁合同,且租赁期不得少于三年。

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教学场地应达300平方米以上(使用面积),教室四间以上;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地,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培训项目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 (培训设施设备)应配备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设施、设备。

主要的培训设施、设备应当自有,确需租赁的大型设施、设备应有经公证的有效租赁合同。

培训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实训工位充足,能满足培训需要。

开设社会通用性的培训项目,其培训场所与设施、设备应达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培训项目设置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 (校长)应配备专职校长。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持有《教师资格证》,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年龄不超过65岁。

无刑事犯罪记录或严重违规办学记录。

第五条 (教学管理人员)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 (教师队伍)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项目至少配备2名以上专业理论教师和专业实训课教师。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规章制度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规章制度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确保教育培训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学生的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机构设立1.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总部及分支机构均需备案,并在经营期间定期更新信息。

2. 机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教育政策,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否则将依法处理。

3. 机构设立应当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和目标,明确其教学内容、师资力量等信息。

4. 机构设立应当向相关部门报备并获得其批准。

未经批准的机构不得从事教育培训活动。

三、教学管理1.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教学指导纲要,制定教学计划,确保教学质量。

2. 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师资队伍,保障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

3. 机构应当加强学生管理,建立学生档案,并保护学生的个人信息安全。

4. 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教师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

5. 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学生评价和满意度调查,对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

四、财务管理1.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合规经营。

2. 机构应当依法纳税,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 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教材和教学设备的采购成本,合理利用教育资源。

4. 机构应当按照财务规定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五、安全管理1.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校及周边环境的安全和秩序。

2. 机构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学生的饮食健康。

3. 机构应当建立紧急预案,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确保师生的生命安全。

4. 机构应当定期对校园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生产。

六、纪律管理1.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纪律管理制度,强化师生的纪律意识。

2. 机构应当加强学生管理,积极引导学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校园秩序。

3. 机构应当建立学生奖惩制度,激励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引导学生的行为规范。

4. 机构应当建立违纪处理机制,对于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上海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行政管理制度

上海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行政管理制度

上海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行政管理制度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上海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行政管理制度。

一、机构设置上海市目前有众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根据教育部门的要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必须依法注册成立,设立法人和行政机构。

法定代表人是机构的最高决策者和管理者,负责机构的各项工作。

行政机构部门包括人事部门、财务部门、行政管理部门、教学管理部门和学生管理部门等。

二、人事管理在上海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中,人事管理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人事部门应该制定一套科学的招聘、考核、培训、评估和奖惩机制。

员工的用人方式应该以岗位职责、资历、能力和工作贡献为依据。

在考核以及奖惩措施方面,应该公正、公平、透明高效地进行,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同时,在员工培训上也应该加强和改善,让员工具备更好的能力和实践经验,从而为机构发展提供更好的力量。

三、财务管理财务管理是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核心管理之一。

财务部门应该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制,确保机构的财务状况合法、规范、透明和公正。

财务管理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好财务账目的保存、报税、统计、核算和管理。

与此同时,财务部门应该加强对机构经营状况的监控、预警及风险控制等,在发现问题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确保机构的收益最大化。

四、行政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是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中枢,负责制订和实施机构的各项管理政策和制度规范。

它要做好必要的资源配置,实现公平、合理、高效的管理。

同时,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具备一定的舆论监管能力,保证机构的形象和信誉不受损害。

在实施管理政策和制度规范的同时,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关联,形成协调高效、良性互动的管理机制。

五、教学管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核心业务是教学,因此教学管理是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最重要的管理之一。

教学管理部门应该制定教学管理的各项制度,开展各种形式的教学活动,确保教师的教育教学质量和培训质量的提高。

在教育教学方面应注意各项规范和标准的遵守,保证每一个孩子能够得到科学、合理、全面的素质教育,满足学生的需求和教育市场的需求。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颁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为了规范“上海 XXXXXX(单位全称) [以下简称 XXX]”的日常活动,促进XX 健康发展,实现自我约束,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XXXX 全称为××XXXX 住所在××第三条 XXX 的办 xxx 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 xxx 为宗旨。

第四条 XXX 的业务范围(按《办学许可证》“办学内容”填写)第五条 XXX 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六条 XXX 举办者为,开办注册资金××万元人民币,出资 xxxx(出资单位或者出资人) :,金额。

xxxxx〔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第七条 XXX 的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松江区民政局。

第八条 XXX 接受上海市松江区民政局、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九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 XXX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理)事(以下简称董事)和监事成员;(三)有权查阅董(理)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会议记录和 XXX 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 XXX 实行董事会[还可填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以下写董事会的地方同]制度。

董事会是 XXX 的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董事会的组成(一)首届董事长和董事会成员[要与决策机构的名称相对应,如理事长、主任等,以下写董事长的地方相同]由举办者推选产生;每四年为一届,以后每届的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荐,经职工(或者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上海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
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7.14
•【字号】沪教委青〔2016〕8号
•【施行日期】2017.07.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沪教委法〔2017〕13号
各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令2016年第46号)要求,经清理,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委共有继续有效的市教委行政规范性文件68件,现将有关目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7年7月14日
附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规章制度细则

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规章制度细则

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规章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学员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教育培训机构是指专门从事学科教学、技术培训、素质培养等方面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相关部门、岗位及人员。

第四条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做到科学有序。

第五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需求,合理规划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

第六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保障学员的学习权益,严禁虚假宣传、误导学员。

第七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培养学员的自主学习能力和终身学习意识。

第二章教学管理第八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保障教学质量。

第九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组织教师进行专业素质培训,提高其教学水平。

第十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包括教学计划、教材选用、课程设置等。

第十一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对教师进行教学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第十二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对学员的学习情况进行及时跟踪和评估。

第十三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估制度,对学员进行学习成绩评估和奖惩措施。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十四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管理流程等。

第十五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包括学员入学、学习、考核、毕业等全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财务公开透明、合规运作。

第十七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员和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质量评估制度,定期对教学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估。

第四章奖惩措施第十九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奖惩制度,奖励优秀学员和教师,惩罚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信用档案,对学员的学习、行为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做出奖惩措施。

第二十一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师奖惩制度,对教师的教学成绩、师德表现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做出奖惩措施。

民办培训机构管理规章制度

民办培训机构管理规章制度

民办培训机构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行为,保障培训质量,提升培训水平,促进培训机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机构内所有员工。

第三条本机构要遵循市场规则,提高教学质量,注重人才培养,营造良好的培训环境。

第四条本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学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内容如有调整,需提前通知全员,经过讨论、审议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六条本机构要对所有员工进行全面考核,选拔优秀员工,聘用适合岗位的人才。

第七条职员具有相关资格证书或职业培训经历,并定期参加相关培训,提升能力水平。

第八条定期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对认真负责、业绩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和晋升机会;对工作不力、不符合要求的员工进行处罚或辞退。

第九条员工应遵循工作纪律,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

第十条员工要维护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不得泄露相关资料,造成不良后果。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十一条本机构要制定科学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确保教学内容与实际需求相符。

第十二条教学内容要全面、系统,讲解清晰、深入。

第十三条教师要熟悉所授课程的各个方面,对学生的问题耐心回答,确保教学效果。

第十四条教材资料要丰富多样,避免陈旧化,保持更新。

第十五条课程结束后要进行测试,评估学生的学习效果,及时调整教学方法,提升教学质量。

第四章学员管理第十六条学员要遵守学习纪律,认真听讲、完成作业,积极参与课堂讨论。

第十七条学员要尊重老师、尊重同学,相互帮助,共同进步。

第十八条学员要维护教室秩序,不得大声喧哗,乱扔废物,损坏设备。

第十九条学员有权提出课程改进建议,公司会认真审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采纳。

第二十条学员在学习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向老师或学校管理部门反映,相关人员会及时协助解决。

第五章外出活动第二十一条本机构有权组织学生外出实践活动,但必须提前通知家长,得到同意后方可实施。

上海市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管理办法

上海市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管理办法

上海市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落实国家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推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精神,健全本市民办教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

市和各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实行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要求,为民办学校提供指导与服务。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第四条(管理权限)市教育部门应当做好本市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和政策制定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工商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市和各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相应民办学校的许可机关和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许可机关”),负责对民办学校实施规划和许可。

市和各区民政、工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是相应民办学校的登记机关(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

市、区各职能部门分别依职权对各民办学校依法予以监督管理。

第五条(基本流程)设立民办学校,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许可机关批准筹设或者正式设立,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到相应的登记机关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第二章设立第六条(设立原则)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社会经济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并且符合本市相应法人登记管理的规定。

教培中心管理规章制度

教培中心管理规章制度

教培中心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教培中心的管理,保障教师和学生的权益,提升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条教培中心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机构,以提供教育培训服务为主要目的。

第三条教培中心应遵守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教育部门的指导意见和政策措施。

第四条教培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教学质量和服务效率。

第五条教培中心应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的敬业精神和专业水平。

第六条教培中心应充分尊重学生的个性和发展需求,培养他们的学习兴趣和能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教培中心设立院长、副院长、教务处、招生处等组织机构。

第八条院长为中心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中心的工作。

第九条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和教学工作。

第十条教务处负责教学计划的制定、教师的培训和评估等工作。

第十一条招生处负责学生的招生宣传、注册、教材发放等工作。

第三章岗位设置及职责第十二条院长主要负责中心的整体规划和发展,协调各部门工作,负责与外界的协调和联系。

第十三条副院长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和教学工作,协助院长处理各项事务。

第十四条教务处主要负责教学计划的制定、课程安排、教材选用等工作。

第十五条招生处主要负责学生的协调管理、招生宣传、注册工作等。

第十六条教师主要负责教学工作,认真备课,积极授课,关心学生的学习情况。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十七条教学计划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安排、考核方式等。

第十八条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进行备课,学生应按时参加课程,不能擅自缺课。

第十九条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和标准教学要求进行授课,不能敷衍塞责。

第二十条学生应按规定的学习计划学习,不能违反规定挪用学习时间。

第二十一条教师和学生应保持良好的师生关系,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共同促进教学质量的提升。

第五章考核管理第二十二条考核工作应公平公正,按规定的考核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考核结果应及时向教师和学生通报,提供必要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校外辅导机构办学规章制度

校外辅导机构办学规章制度

校外辅导机构办学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校外辅导机构的办学行为,保障学生的学习权益,提高教学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类校外辅导机构的管理与教学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小初高辅导机构、外语培训机构、艺术培训机构等。

第三条:校外辅导机构应当依法合规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保证教学质量和学生权益。

第四条:校外辅导机构应当制定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管理架构,明确职责分工,实行科学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校外辅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对每位学生建立详细的学习档案,及时更新学生学习情况及进展。

第六条:校外辅导机构应当建立师资管理制度,规定教师资格要求、培训机制和考核机制,确保教师具有业务能力。

第七条:校外辅导机构应当建立学费收费管理制度,规范学费收费标准,确保公平合理,禁止乱收费、乱加收费。

第八条:校外辅导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质量管理制度,制定教学计划、教学评估、教学改革等制度,提高教学质量。

第九条:校外辅导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室、设备、用品等安全管理,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第十条:校外辅导机构应当建立家校合作机制,与学生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反馈学生学习情况及进展。

第二章校外辅导机构的组织结构第十一条:校外辅导机构应当设立校长或院长负责学校的全面工作,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十二条:校外辅导机构应当设立教务部门、教学部门、后勤部门等职能部门,明确部门职责。

第十三条:校外辅导机构应当设立各类学科教研组、班主任组、德育组等教师团体,共同推进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四条:校外辅导机构应当建立家长委员会,由学校和学生家长共同参与学校管理和发展。

第十五条:校外辅导机构应当定期召开教师大会、学生座谈会、家长会等活动,促进学校全员参与和共识。

第十六条:校外辅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会组织,由学生自主管理,促进学生的素质和能力提升。

第三章校外辅导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第十七条:校外辅导机构应当招聘具有教师资格证和相关学历背景的教师,确保教师队伍素质和业务能力。

民办培训学校所有规章制度

民办培训学校所有规章制度

民办培训学校所有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师生健康成长,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培训范围学校开设多个培训项目,包括语言培训、艺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

学生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报名相应项目进行学习。

第三条学生管理1. 学生入学需持有效身份证明材料进行报名注册。

2. 学生需按时参加课程学习,不得擅自缺课。

3. 学生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重师长,团结同学,遵纪守法。

4. 学生在校内应文明礼貌,禁止打架斗殴,不得传播不良信息。

5. 学生须爱护学校物品,不得损坏学校设施。

第四条教师管理1. 教师需具有相关资格证书和教学经验。

2. 教师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进行教学活动。

3. 教师要关爱学生,严格要求自己,传授知识,引导学生。

4. 教师要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得违反职业道德,不得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第五条教学管理1. 学校设立教学督导机构,对教师进行教学评估。

2. 学校建立课程评估制度,对课程质量进行评估。

3. 学校组织定期教师培训活动,提高教师教学水平。

4. 学校加强学术交流,促进教育教学改革。

第六条费用规定1. 学校收取学费用于购买教学设备、教辅资料等。

2. 学生入学需一次性交纳学费,学费不予退还。

3. 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等制度,资助有需求的学生。

第七条奖惩制度1. 学生表现优秀者,学校将颁发奖励证书、奖金等。

2. 学生违反规章制度者,学校将进行批评教育,严格处理。

第八条安全管理1. 学校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师生人身安全。

2. 学校定期进行消防演习,增强防灾意识。

3. 学校严格管理校园安全,防止不法侵害事件发生。

第九条其他规定1. 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 学校有权对规章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

3. 学校将定期对全体师生进行学习教育,提升全体师生综合素质。

以上为民办培训学校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愿全体师生共同遵守,共同促进学校良好发展。

上海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行政管理制度

上海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行政管理制度

行政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校区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学校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本学校制定行政管理制度如下:办公室日常行为规范一、职业操守1、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服从上级,听从指挥;2、维护公司形象,树立职业道德,保守公司秘密;3、团结协作,爱岗敬业,杜绝就是非;4、尊老爱幼,不抱怨、不欺瞒;5、不断学习,提高水平,精通课业;6、积极进取,勇于开拓,求实创新。

二、教室常规1、使用标准普通话及礼貌用语,相互热情友好打招呼;2、有家长与学员在场时,相互应以老师称呼;3、办公室、教室门不得随意关闭,不得在办公区与教室内吃零食;4、教室内不得大声喧哗;5、教室内应保持整洁,下课后应摆放好桌椅与教具,并清理干净;6、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产及工作环境,保持办公室清洁卫生;7、不得在办公室与教室内吸烟;8、下班后,应检查门窗就是否关闭,电源与水闸就是否切断,门就是否锁好,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三、接待规范1、有人到访应主动热情接待并问其姓名、单位及来访意图,向相关人员报备后灵活处理;2、如果相关人员不在,应向来访者问其具体事项及联系方式并做好记录;3、如果来访者与公司领导有约,应征得领导同意后将人带入指定会谈地点;4、来访者离开时,应主动将其送至电梯门口;5、如遇咨询者,应提供详细的、确切的相关资料,如不知详情,应请具体人员予以解答。

6、接待人员必须将情况记录在上门登记表上。

四、电话礼仪1、铃声响起3声后必须接起;2、接起电话后需亲切的使用“您好,育林教育,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到您?”问候对方,并耐心的帮其解决问题,如不能自行解决需将电话转给咨询师,使用礼貌用语“请您稍等,我将会为您找到我们资深的咨询老师为您提供帮助”;3、电话机旁必须准备好纸、笔与热线登记表,如对方所询之人不在,需根据热线登记表上的项目如实填写,并给予转达;4、不得对着话筒大声喧哗,不得与来电者争吵,不得将她人电话号码随意告诉来电者。

培训学校管理规章制度细则

培训学校管理规章制度细则

培训学校管理规章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建设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培训学校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保护学校利益,维护学校形象,诚信敬业,团结协作,共同努力,为学校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条培训学校的管理原则是公平公正、严格管理、依法治校,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人事管理第四条培训学校的人事管理,包括招聘、任用、晋升、职务聘任等。

第五条招聘原则为择优录用,根据职位要求、岗位需要,通过面试、考试、专业能力评估等方式进行选拔。

第六条任用原则为能力与岗位匹配,选拔对应专业、岗位要求的人员,提高教学质量。

第七条晋升原则为业绩考核,对员工的工作表现、专业能力、教学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估,给予符合条件的员工晋升机会。

第八条职务聘任原则为岗位让贤,为提高管理效率,适时调整、转岗,能者上,庸者下。

第九条人事关系的管理要严格依照岗位聘用合同执行,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处理人员的调配、变更等事宜,确保人事关系的稳定性。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十条培训学校的教学管理必须符合教育部发布的教育标准,教学要求等,确保教学质量达标。

第十一条学校要制定教学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和课程,保证学生知识体系的完整性和连贯性。

第十二条教师要积极备课,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讲授课程,遵守教学规范,严禁出现教学走神、错讲、漏讲等现象。

第十三条学校要建立教学考核制度,对教师的教学评估进行定期检查,评定教学质量,为教师提供培训和改进建议。

第十四条学校要加强学生管理,在学生入学时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学生的特长、兴趣进行分班,保障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四章管理规范第十五条培训学校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学校管理规章制度,服从学校领导,听从学校安排,不得违反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学校内部管理要注重民主和科学,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共同维护学校的利益。

第十七条严禁学校内任何形式的违纪乱纪现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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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校区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学校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本学校制定行政管理制度如下:
办公室日常行为规范
一、职业操守
1. 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服从上级,听从指挥;
2. 维护公司形象,树立职业道德,保守公司秘密;
3. 团结协作,爱岗敬业,杜绝是非;
4. 尊老爱幼,不抱怨、不欺瞒;
5. 不断学习,提高水平,精通课业;
6. 积极进取,勇于开拓,求实创新。

二、教室常规
1. 使用标准普通话及礼貌用语,相互热情友好打招呼;
2. 有家长和学员在场时,相互应以老师称呼;
3. 办公室、教室门不得随意关闭,不得在办公区与教室内吃零食;
4. 教室内不得大声喧哗;
5. 教室内应保持整洁,下课后应摆放好桌椅和教具,并清理干净;
6. 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产及工作环境,保持办公室清洁卫生;
7. 不得在办公室和教室内吸烟;
8. 下班后,应检查门窗是否关闭,电源和水闸是否切断,门是否锁好,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三、接待规范
1. 有人到访应主动热情接待并问其姓名、单位及来访意图,向相关人员报备后灵活处理;
2. 如果相关人员不在,应向来访者问其具体事项及联系方式并做好记录;
3. 如果来访者与公司领导有约,应征得领导同意后将人带入指定会谈地点;
4. 来访者离开时,应主动将其送至电梯门口;
5. 如遇咨询者,应提供详细的、确切的相关资料,如不知详情,应请具体人员予以解答。

6. 接待人员必须将情况记录在上门登记表上。

四、电话礼仪
1. 铃声响起3声后必须接起;
2. 接起电话后需亲切的使用“您好,育林教育,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到您?”问候对方,并耐心的帮其解决问题,如不能自行解决需将电话转给咨询师,使用礼貌用语“请您稍等,我将会为您找到我们资深的咨询老师为您提供帮助”;
3. 电话机旁必须准备好纸、笔和热线登记表,如对方所询之人不在,需根据热线登记表上的项目如实填写,并给予转达;
4. 不得对着话筒大声喧哗,不得与来电者争吵,不得将他人电话号码随意告诉来电者。

五、着装要求
1. 日常办公:(女员工)平时着装优雅、大方,不得穿紧身、暴露、另类衣服或凉拖鞋,不得浓妆艳抹;(男员工)平时着装整洁、大方,不得留长发,不得穿短裤、背心、凉拖;
2. 周末上课或校区搞活动,全体员工必须穿工装;
办公用品领取
1. 办公用品领取,需在行政前台老师处填写《办公用品领用表》,大物件需由主管审核,批准签字后方可领取;
2. 新员工在办理入职手续后,在行政前台老师处签字领取;
日常惩罚
1.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严重性,给予10—200元的惩罚
A、着装不符合公司规定,不穿工装,发现一次乐捐10元,管理层翻倍;
B、工作时间在前台闲聊与工作无关的事,发现一次乐捐10元,管理层翻倍;
C、每日早会、息会提前通知了时间,但因为个人原因迟到,发现一次乐捐5元,管理层翻倍;
D、每次大小会议,不做会议记录或随意敷衍记录,发现一次乐捐10元,管理层翻倍;
E、开会时手机铃声响起,发现一次乐捐10元,管理层翻倍;
F、开会时玩手机或手机铃声响起,确有急事(家长电话、家里急事)、但不打报告随意走出会场接听者,发现一次乐捐20元,管理层翻倍;
G、下班后教室门窗、电灯、电脑、电源、饮水机未关闭,教室零乱,
发现一次,责任人乐捐20元,管理层翻倍;
H、工作时间,在没有完成当日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玩手机、聊私人QQ、看电视、闲聊、吃零食、睡觉,发现一次乐捐10元,管理层翻倍;I、工作时间,私自外出不给直属领导打报告,发现一次乐捐50元,管理层翻倍;
J、消极工作,懒散工作,上级领导安排的任务不积极执行者者,发现一次乐捐20元,管理层翻倍,若当日工作没有在下班期间完成,需无条件加班且无加班工资;K、损坏公司财物,无法修复,造价赔偿;
L、未经他人允许,私自剽窃或使用他人的客户信息,发现一次乐捐20元,管理层翻倍;
M、随意向客户许下公司不可能实现的承诺,发现一次乐捐50元,管理层翻倍;若对公司造成损失,视情节严重,最高给予当事人200元罚款,管理层翻倍,并承担一定的责任;
N、不按时对意向客户进行回访,发现一次乐捐20元,管理层翻倍;O、因各种原因,对公司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重大损失,视情节严重,发现一次乐捐50—200元不等,管理层翻倍;情节特别严重,予以开除
(注:以上乐捐当日统一交予行政老师处,行政老师记录并妥善放置于乐捐箱,作为校区活动经费)
2.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严重性,给予降薪、降职或开除
A、故意损坏公司形象,恶意中伤领导及员工;
B、在职场打架闹事者;
C、对竞争对手或他人泄露公司机密,重要资料;
奖励机制
A、员工每月全勤奖100元;
B、工作突出奖(对于市场部和行政部),详见各部门员工薪资福利待遇方案;
C、优秀教师奖(对于教师部),详见各部门员工薪资福利待遇方案;
D、辅导教师的班上学生通过该名教师的辅导获得市级以上的荣誉,奖励该教师500—1000元;
E、对于学校内部员工推荐他人进入学校工作,并且该人通过考核、表现优异,按照人事奖励方案给予该员工相应奖励;
F、其他的奖励按照各部门薪资福利待遇方式操作。

专业代办上海民办教育培训许可证,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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