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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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颁布时间:2005-4-5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各盟市人事(人事劳动)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处,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予以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四月五日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营建人才流入区,保证客观、公正、准确、科学地评价人才,建立公平有序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内政字[2004]194号)和国家人事部关于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组织(一)按照国务院、自治区政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事厅是自治区政府综合管理职称改革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按各自职责分别在自治区和盟市人事部门的统一管理下开展工作。

(二)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自治区人事厅按专业组建,并指定其办事机构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自治区人事厅建立并逐步完善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专家库,其人数应达到各专业评委人数的三倍以上。

每届评委会成员从评委专家库中产生,并从中选定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

评审委员会每年进行调整,调整的人员一般不少于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各盟市、区直各单位向自治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专家库推荐评委。

推荐的评委要求学术地位高、专业知识面广、实践经验丰富、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并在自治区范围内有一定影响和威望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五)各专业高评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评审范围、程序和自治区统一制定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评审申报人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六)评委会的组成人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但出席会议人数不得少于九人。

其中:正高级评委会的成员均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副高级评委会成员中三分之一以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无正高级资格的专业评委会成员全部由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中级评委会中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内职改字〔1993〕29号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内职改字〔1993〕29号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2010-1-11 来源:呼和浩特市人事局职称工作内职改字〔1993〕29号一、总则(一)为更加科学、准确地评审我区建筑工程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结合建筑工程专业特点和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本《评审条件》适用于评审从事建筑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科学研究和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本《评审条件》适合以下专业:1、建筑学。

2、工业与民用建筑。

其中包括:建筑结构、房屋修缮工程、电厂建筑结构工程、矿山建筑、粮油仓厂建筑、商业建筑等。

3、建筑经济。

其中包括;工程造价、建筑概预算等。

4、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四)按照本《评审条件》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其名称为:高级工程师。

(五)申报人在符合本《评审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前提下,必须同时符合对基础理论知识、工作能力与实践经验、业绩成果的具体要求,方可通过评审。

二、申报条件申报建筑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博士学位,取得本专业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两年以上。

(二)获硕士学位,取得本专业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四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取得本专业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五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本专业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七年以上,并在高等院校修完本专业大学本科主要课程,获得结业证书。

(五)国家或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六)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七)国家科技成果三等奖、自治区(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或两项以上二、三等奖(其中至少有二等奖一项)的获得者。

(八)获国家级优秀勘察设计二等奖以上、自治区(部)级优秀勘察设计一等奖两项或一、二等奖多项(其中至少有一等奖一项)的方案设计者、项目主持人及主要专业的设计负责人。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内人社发〔2011〕74 号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包头市公务员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各有关高评委办事机构,自治区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现将《201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尽快部署,确保今年职称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201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201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为指导,以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社会化人才评价机制和客观公正的选拔机制为目标,以重水平、重业绩、重创新为政策导向,结合全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实际,深化改革,开拓创新,完善政策,加强管理,为更好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推进富民强区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智力保证。

一、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相关政策(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范围、程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内人发〔2004〕4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内人发〔2005〕32号)的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条件,继续执行1993年以来颁发的各系列相关文件,其中有新修订的,执行修订后的评审条件。

(三)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外语考试暂行规定》(内人发〔2007〕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暂行规定》(内人发〔2007〕61号)的规定执行。

(四)继续教育有关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意见》(内人社办发〔2011〕50号)执行。

继续教育证书审验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到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理时需提供加盖公章的验证人员花名册一份。

申报人员的材料中,须提供继续教育审验卡原件和近三年继续教育证书相关页的复印件。

(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论文的要求,按照各系列评审条件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技术职称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技术职称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技术职称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条件《内蒙古自治区工程技术职称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条件探析》一、引言内蒙古自治区工程技术职称系列(专业)是指在工程技术领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工程师、技师、高级技师等职称。

评审条件是评定职称等级的重要依据,不仅直接关系到个人职称晋升,也影响着整个行业的人才结构和职称制度的公平性。

本文将就内蒙古自治区工程技术职称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进行深入探讨,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这一重要的评审标准。

二、内蒙古自治区工程技术职称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条件的基本要求1. 学历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工程技术职称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条件首先要求申报人员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学历水平,比如相关工程技术类专业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等。

2. 工作年限另外,在申报内蒙古自治区工程技术职称系列(专业)职称时,通常还需要满足一定的工作年限要求,比如持有高级职称需具备一定年限的相关工作经验。

3.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申报内蒙古自治区工程技术职称系列(专业)职称时,还需要提供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这也是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4. 专业技术成果除了以上基本要求之外,内蒙古自治区工程技术职称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还要求申报人员在相关技术领域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成果,比如发表的论文、参与的科研项目等。

三、内蒙古自治区工程技术职称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条件的深层次分析1. 学历要求的深度和广度分析学历是评定职称的重要条件之一,但对于不同级别的职称,学历要求的深度和广度是不同的。

比如对于高级职称,通常会对学历水平有更高的要求,可能需要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的学位。

这是因为高级职称所涉及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求更高,需要有更深的学术造诣和专业素养。

2. 工作年限要求的深度和广度分析工作年限要求是评定职称的另一个重要指标,它反映了申报人员在相关领域的实践经验和技术能力。

一般来说,不同级别的职称对工作年限的要求也会不同,比如高级职称对工作年限的要求相对较高,这是因为高级职称所要求的技术能力、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等方面都更加复杂和全面,需要更多的实践经验来支撑。

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通常包括以下要求:
1. 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知识水平,能够胜任所申报职业的工作,有相关的工作经历。

2. 获得相关的学历或职称,并符合相应的学历、学位或职称要求。

3. 具备较强的专业素养、道德素质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担任工作领导或者业务骨干角色。

4. 熟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职业规范和道德规范,认真遵守职业行为准则。

5. 有注重自我学习和继续教育的意愿和能力,能够在职业发展中不断提升自身技能水平。

6. 其他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评审准则要求的条件。

内蒙古民族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审办法(试行)

内蒙古民族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审办法(试行)

7A 6A
科 研 奖
8A 7A 6A 5A 4A 4A 2A
国家级
社会科 学
自治区级
(前1名) (额定人员) 一等奖(前1名) (前2--3名) (前4--5名) 二等奖(前1名) (前2名) 三等奖(前1名)
12A 10A 9A 7A 6A 5A 3A 3A
二、业绩成果量化考核 1、考核内容由论文、项目、专著、教材、教学奖、科研奖、艺术奖、学生培养、个人技能、专利、科 技成果转化或推广等项构成。 2、量化赋分标准
普通学科类
(1)学术论文:
类别 SCI (科学引文索引)收录 《中国社会科学》或《新华文摘》全文发表或收录 SSCI(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 核心期刊
教学工 程项目
校级 横向课题2项
注:1、项目申报需符合《评审条件》规定条件,且最低得分达到A。 2、申报教授教师的横向课题不少于2项。自然科学类每项到校帐户经费不得少于5万元,社会科学类每项到校帐户经费不得少于2万元。
(3)学术专著
类别 独著 参与写作 分值 教授 2A A 副教授 2A A
注:此项申报需符合《评审条件》中“本人撰写字数”要求,且申报人员最低得分为A。
2A 1.2A
A
0.2A
注:1、此项申报需符合《评审条件》中规定条件,且最低得分:申报教授的专业课教师不低于4.2A,公共基础课教师不低于3.4A。申报副教授的专业 课教师不低于1.6A,公共基础课教师不低于1.4A。 2、蒙语授课的社会科学类教师发表在《内蒙古社会科学》(蒙文版)、《中国蒙古学》的论文视为核心期刊。 3、蒙医专业教师发表的论文,每年从《中国蒙医药》、《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蒙医药版)学术期刊中评定,并获得学校科研津贴的蒙医药专业论 文视为核心论文。 4、按中科院SCI分区标准,SCI收录论文计分乘以相应系数K。

办理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事项说明

办理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事项说明

办理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事项说明2009-6-1 来源:呼和浩特市人事局职称工作(一)办理事项名称: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二)办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内人职字[1996]43号)、市人事局当年职称改革工作安排。

(三)申报条件:1、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⑴大学本科毕业满一年,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⑵大学专科毕业满三年,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⑶中专毕业满四年,取得本专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四年以上。

2、技术员级专业技术资格:中专毕业满一年,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3、个别专业申报条件与以上不同的,以具体专业评审文件为准。

(四)办事流程:窗口受理、审核——专业评委会评审并办理相关手续——窗口返评审表、发证。

(五)需提交的材料:1、《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1份;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教师填写《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1式2份;3、《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申报职称专用)》1份;4、《办理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基本情况表》、《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送审材料目录单》各1份,《呼和浩特市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专用袋》1个;5、申报人毕业证书、继续教育审验卡、获奖证书、相关培训、进修证书原件及复印件(A4纸)和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各1份;6、由申报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负责人签字的公示结果1份;7、本人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提交“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历查询结果”打印件,如网上无查询结果,必须提交档案学籍证明;8、专业技术人员花名册和附件一律使用A4纸,除评审表、送审表、办证表外其他附件材料要以目录单为封面,按照目录单的顺序装订成册。

上述1、2、3表需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上述5中所有复印件须由申报单位审验盖章。

(六)办结时限:110个工作日。

(七)申报时间:每年7月。

(八)收费依据:《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证书收费及支出的通知》(内人发[2001]124号)。

内蒙古 专业技术类职称资格和职称等级

内蒙古 专业技术类职称资格和职称等级

内蒙古专业技术类职称资格和职称等级内蒙古专业技术类职称资格和职称等级1. 引言内蒙古是我国重要的省级行政区域之一,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文化背景。

在内蒙古,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和评价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方面。

本文将探讨内蒙古的专业技术类职称资格和职称等级体系,为读者提供有关该地区职称制度的详细了解。

2. 专业技术类职称资格在内蒙古,专业技术类职称资格是评价人才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依据。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职称条例》以及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获取专业技术类职称资格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标准。

一般来说,申请者需要具备相关岗位的工作经验,取得相应的学历和学位,并且在专业领域取得一定的成果或者取得相应的专利。

3. 职称等级体系内蒙古的职称等级体系是根据岗位要求和人才能力划分的。

目前,内蒙古的职称等级主要分为以下几个级别: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

每个级别都有相应的评定标准和条件。

其中,初级职称一般要求申请者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相应的学历背景;中级职称则要求在专业领域中有一定的学术成果和实际工作经验;而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则要求在专业领域有较为突出的科研成果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4. 评价体系和程序内蒙古的专业技术类职称评价体系是一个完善的制度体系,具有多层次、多角度的评价标准。

评价体系主要包括学术成果、科研能力、实践经验、学术声誉等方面的考核。

申请者需要提交相关的材料和证明文件,并通过专家组的评审和答辩来获得职称资格。

职称评价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申请,材料审核,初审,评议,答辩和公示。

在申请阶段,申请者需要填写相关的表格并提交相应的材料;材料审核阶段,则由评审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初审阶段,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定意见,确定初审结果;评议阶段,评审委员会将对初审结果进行评议讨论;答辩阶段,申请者需要参加专家组的评审答辩;评价结果将通过公示形式向社会公开。

5. 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内蒙古的专业技术类职称资格和职称等级体系,我认为这是一个有助于提高专业人才能力和素质的重要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内人发〔2005〕32号)

《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内人发〔2005〕32号)

《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内人发〔2005〕3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各盟市人事(人事劳动)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处,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予以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五日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营建人才流入区,保证客观、公正、准确、科学地评价人才,建立公平有序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内政字〔2004〕194号)和国家人事部关于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组织(一)按照国务院、自治区政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事厅是自治区政府综合管理职称改革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按各自职责分别在自治区和盟市人事部门的统一管理下开展工作。

(二)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自治区人事厅按专业组建,并指定其办事机构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自治区人事厅建立并逐步完善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专家库,其人数应达到各专业评委人数的三倍以上。

每届评委会成员从评委专家库中产生,并从中选定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

评审委员会每年进行调整,调整的人员一般不少于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各盟市、区直各单位向自治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专家库推荐评委。

推荐的评委要求学术地位高、专业知识面广、实践经验丰富、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并在自治区范围内有一定影响和威望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五)各专业高评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评审范围,程序和自治区统一制定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评审申报人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六)评委会的组成人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但出席会议人数不得少于九人。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4.24•【字号】内人社办发〔2023〕79号•【施行日期】2023.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对人才工作各项决策部署,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不断激发释放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切实服务自治区高质量发展大局,根据国家、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现就做好2023年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评人员范围符合《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社发〔2023〕4号)规定的人员。

二、时间进度安排(一)评审进度安排1.各盟市、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自主评审单位按照统一要求,于5月10日前下发年度评审工作通知,部署本地区、本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工作(并将通知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原则上6月20日前完成申报工作,9月30日前完成评审和公示。

2.考评结合系列(专业)职称申报时间以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下发的年度评审工作通知要求为准。

体育、工艺美术、文学创作系列(专业)职称申报要求和时间,待新评审条件印发后,由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另行发文部署。

3.各盟市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按照自治区统一时间进度安排执行。

(二)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的学历、资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论文、奖项、荣誉等)、继续教育审验卡截止时间为当年职称申报截止时间(考评结合系列或专业的截止时间以评委会组建单位年度评审工作通知要求为准)。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导读:内蒙古⾃治区⾼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内职改字[1993]86号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适应⾃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对⾼级会计专业技术⼈员的要求,进⼀步完善⾼级会计专业技术⼈员评价机制,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考试条例》和⼈事部、财政部对⾼级会计师考评⼯作的具体要求,结合⾃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在⾃治区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财务会计⼯作专业技术⼈员。

第三条经考评取得的会计专业⾼级资格名称为⾼级会计师。

第⼆章考试⼯作 第四条⾃治区⼈事厅和⾃治区财政厅共同负责全区⾼级会计师考试⼯作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治区财政厅负责组织全区⾼级会计师考试考务⼯作。

⾃治区财政厅会计处负责全区⾼级会计师考试的⽇常⼯作。

第六条凡申报参加⾼级会计师考试⼈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基本条件 遵守和执⾏《中华⼈民共和国宪法》及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本职⼯作,成绩显著,并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学历、资历、会计⼯作年限条件 1、获博⼠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作满⼀年以上; 2、获硕⼠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作满四年; 3、获本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作满五年; 4、获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作满七年。

(三)破格条件 1、经财政部、⼈事部表彰的“全国先进会计⼯作者”,并在会计师岗位⼯作满五年以上。

2、在⼤、中型企业担任总会计师或会计机构负责⼈职务,从事会计⼯作五年以上。

第七条⾃治区⾼级会计师考试,考点只设在呼和浩特市。

第⼋条⾃治区⼈事厅、⾃治区财政厅共同制订⾃治区有效的合格分数线,并下发合格⼈员名单和成绩单。

第三章评审⼯作 第九条⾼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作按⾃治区⼈事厅印发《内蒙古⾃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

第⼗条通过⾼级会计师考试合格⼈员在成绩有效期内达到下列条件者可参加评审: 1、具有当地财政部门或区直主管部门财务机构出具的会计⼯作综合评价意见; 2、掌握1门外语,达到⾃治区规定的专业技术⼈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规定的标准或符合相关免试条件; 3、掌握计算机应⽤能⼒,达到⾃治区规定的专业技术⼈员计算机应⽤能⼒考试规定标准或符合相关免试条件; 4、符合⾃治区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规定学时数。

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水平,推进人才培养,促进内蒙古专业技术人才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评审对象和范围第一条评审对象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对象包括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人力资源管理、物业管理、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市场营销、生产工艺与装备、供应链管理、质量管理等多个领域的相关人员。

第二条评审范围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计算机技术与软件:计算机系统结构、软件工程、数据库技术、网络与电信技术等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规划、用人单位运营管理、人才开发与培养、薪酬福利管理、绩效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

(三)物业管理:物业服务管理、物业维修管理、物业安全管理、物业监督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

(四)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管理、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

(五)市场营销:市场营销策划、市场调研、市场推广、销售渠道开发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生产工艺与装备:制造工艺、产品质量控制、生产组织与管理、工业计算机应用等专业技术人员。

(七)供应链管理:供应链规划、采购管理、仓库管理、物流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

(八)质量管理: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检测与测试、质量问题解决、质量评估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评审条件和程序第一条评审条件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主要考察申请者是否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二)从事所申请资格范围的专业技术工作,并在该领域具有五年及以上工作经验;(三)已通过所从事领域的中级职称或同等级别职业资格考试;(四)有良好的业绩和专业技术素养,并取得一定的业绩或荣誉;(五)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无违法违规记录,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第二条评审程序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请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申请人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请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所需材料。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附: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内人社发[2016]21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发布日期】2016.05.20【实施日期】2016.05.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16〕21号)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教体)局:为全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要求,我区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办法。

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复后,我区根据批复意见,制定了《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今年将在全区范围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教体)局要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的精神和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

现将《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2016年5月20日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全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为了保证改革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经自治区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内人社发〔2011〕74 号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包头市公务员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各有关高评委办事机构,自治区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现将《201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尽快部署,确保今年职称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201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201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为指导,以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社会化人才评价机制和客观公正的选拔机制为目标,以重水平、重业绩、重创新为政策导向,结合全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实际,深化改革,开拓创新,完善政策,加强管理,为更好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推进富民强区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智力保证。

一、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相关政策(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范围、程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内人发〔2004〕4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内人发〔2005〕32号)的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条件,继续执行1993年以来颁发的各系列相关文件,其中有新修订的,执行修订后的评审条件。

(三)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外语考试暂行规定》(内人发〔2007〕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暂行规定》(内人发〔2007〕61号)的规定执行。

(四)继续教育有关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意见》(内人社办发〔2011〕50号)执行。

继续教育证书审验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到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理时需提供加盖公章的验证人员花名册一份。

申报人员的材料中,须提供继续教育审验卡原件和近三年继续教育证书相关页的复印件。

(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论文的要求,按照各系列评审条件执行。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电力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电力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电力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浏览次数:1682发布日期:2016-03-16 17:11内人社发〔2015〕113号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部门,自治区直属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各人民团体,中央驻呼有关单位: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电力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及时向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以便进一步补充完善。

2015年12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电力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准确地评价电力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国家《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结合自治区电力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电力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适用于发电厂(包括火力发电、核能、太阳能、水力发电、风能、光伏及其他形式发电)及电力系统、电力系统自动化、输配电、供电管理、高电压技术及设备、热能动力、热力过程自动化、电力通讯、远动技术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供配电、动力、电气照明、自动控制、弱电等相关专业。

第三条电力工程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

其中高级工程师为副高级,工程师为中级。

第四条自治区电力工程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人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任现职期间各年度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

第六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一)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资格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资格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资格满5年。

内蒙古 专业技术类职称资格和职称等级

内蒙古 专业技术类职称资格和职称等级

文章标题:深度解读内蒙古专业技术类职称资格和职称等级在内蒙古,专业技术类职称资格和职称等级一直是广大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所关注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深入探讨内蒙古专业技术类职称资格和职称等级,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帮助读者全面了解这一问题。

一、内蒙古专业技术类职称资格1. 什么是专业技术类职称资格?专业技术类职称资格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在特定领域内,通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定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包括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等级。

2. 内蒙古专业技术类职称资格评审标准内蒙古专业技术类职称资格评审标准包括综合素质评价和岗位工作业绩评价两方面,需要综合考虑申请人的学历背景、工作年限、技术专长等因素。

3. 申报内蒙古专业技术类职称资格的流程申报内蒙古专业技术类职称资格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包括申报表、评审材料和评审费用,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审核。

二、内蒙古专业技术类职称等级1. 内蒙古专业技术类职称等级分类内蒙古专业技术类职称等级分为初级职称、中级职称和高级职称,不同职称等级对申报人员的要求和评定标准各不相同。

2. 内蒙古专业技术类职称等级评定标准不同职称等级有不同的评定标准,一般包括技术能力、专业技术水平、科研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要求。

3. 内蒙古专业技术类职称等级评审政策内蒙古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专业技术类职称等级评审的政策和要求也在不断优化和完善,以适应时代发展和职业需求的变化。

总结回顾通过本文的全面介绍,我们对内蒙古专业技术类职称资格和职称等级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申报内蒙古专业技术类职称资格需要注意综合素质评价和岗位工作业绩评价,而不同职称等级的评定标准也有所不同。

这些政策和要求的变化,都需要我们应对变化,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以适应职业发展的需要。

个人观点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我认为内蒙古专业技术类职称资格和职称等级的评定标准和政策的不断优化,正是为了激励我们不断学习、提高技术能力和创新能力,更好地为国家和社会做出贡献。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2.23•【字号】内人社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2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称评审委员会第三章申报审核第四章组织评审第五章服务管理第六章违规违纪处理第七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对人才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全面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自治区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第四条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坚持分类评价,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专业能力、创新成效、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五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区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健全职称制度体系,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创新职称评价机制,加强职称评审监管;盟市、旗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职称评审综合管理、相关职称评审组织实施和职称推荐申报等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1.03•【字号】内人社发〔2021〕28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11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基本条件第三章能力业绩条件第四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经济系列专业人员,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经济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对违法、失信和学术不端人员在评审中实施一票否决,激励经济系列专业人员提高职业道德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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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颁布时间:2005-4-5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各盟市人事(人事劳动)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处,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予以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四月五日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营建人才流入区,保证客观、公正、准确、科学地评价人才,建立公平有序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内政字[2004]194号)和国家人事部关于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组织(一)按照国务院、自治区政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事厅是自治区政府综合管理职称改革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按各自职责分别在自治区和盟市人事部门的统一管理下开展工作。

(二)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自治区人事厅按专业组建,并指定其办事机构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自治区人事厅建立并逐步完善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专家库,其人数应达到各专业评委人数的三倍以上。

每届评委会成员从评委专家库中产生,并从中选定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

评审委员会每年进行调整,调整的人员一般不少于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各盟市、区直各单位向自治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专家库推荐评委。

推荐的评委要求学术地位高、专业知识面广、实践经验丰富、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并在自治区范围内有一定影响和威望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五)各专业高评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评审范围、程序和自治区统一制定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评审申报人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六)评委会的组成人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但出席会议人数不得少于九人。

其中:正高级评委会的成员均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副高级评委会成员中三分之一以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无正高级资格的专业评委会成员全部由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中级评委会中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七)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按专业、学科分组评审,各组成员经充分评议讨论后,向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汇报讨论结果,并经过全体评委讨论后表决。

(八)各级评委会成员应认真履行评委职责,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每一位申报人员,保证评审质量。

(九)自治区直属单位原则上不设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相应的高评委员会代评。

盟市不设中级资格评审委员会的专业,由盟市人事部门出函委托自治区相应的高评委员会代评,材料同高级评审材料一并报自治区人事厅。

(十)凡学术、技术力量雄厚并在某一专业处于自治区领先地位又具备设立评委会条件的自治区企事业单位可向自治区人事厅申请设立相应专业的高级评审委员会。

(十一)盟市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参照自治区高级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执行。

二、申报范围(一)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工作关系、户籍不在内蒙古而来内蒙古工作满一年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和地区人事部门审核后也可申报评审。

(二)行政机关从事蒙古语翻译、审计(考评结合)和公安机关从事刑事、技术侦察、国家安全机关从事技术侦察的人员,经所在单位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三、申报材料(一)凡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并经单位同意推荐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详细、准确地提交下列材料:1、《专业技术资格送审材料目录单》一份。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二份(评审结束后由盟市、厅局人事部门存一份,本人档案存一份)。

3、连续三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复印件一份。

4、本人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外语合格证或成绩通知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单、继续教育(进修、培训)证书等复印件各一份及继续教育审验卡原件。

5、对照评审条件,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工作能力、水平、业绩有关材料,包括成果及奖励证书、证明、鉴定书;代表本人实际水平的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著作,解决技术难题的专项报告或实例材料等复印件各一份。

6、任现职以来的本人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一份。

7、《办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基本情况表》(粘贴近期免冠标准一寸正面照片一张)。

8、《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十五份。

所有申报材料中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和《办理高级资格证书基本情况表》以外,其它材料按目录顺序连同目录单一并装订成册。

(二)填写申报材料的注意事项:1、申报材料必须用钢笔、碳素笔填写或打印,内容要真实、准确,字迹要端正、清晰,如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2、填报学历,应以国家和自治区承认的学历为准。

3、填报个人简历,须与本人档案记载相符。

4、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完成的项目、成果、论文、著作及所获奖励,必须如实注明本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

5、对于承担的项目及获得的成果、奖励,要注明授予的部门和等级;提交的论文、著作,要注明字数、发表日期、刊物名称或学术会议名称。

(三)评审工作结束后,按申报程序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退回申报单位,其它材料均不退还,存评委会办事机构备查,半年后销毁。

四、评审程序(一)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所属专业评委会开评前的会务及材料整理等相关准备工作,并向人事部门汇报评审前的准备情况,经同意后召开评审会议,并负责会议期间服务工作。

(二)评审前,评委会办事机构必须组织评委学习《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规定,向评委会报告申报材料的基本情况。

(三)评委会评审按评委审阅材料、学科组讨论、评委会审议表决等程序进行。

需要答辩的人员应在评审前安排答辩。

(四)评委会讨论时要充分发扬民主,表决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到会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为评审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议或因故中途离去未参加评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投票或后补投票。

对评审未通过的人员,评委会不得再进行复议。

(五)各级评委会办事机构都必须建立评审会议记录。

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会议评委的名单、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委委员的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等。

(六)评委会依据本专业评审条件,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对被评审人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写出准确、简明扼要的评审意见填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并由主任委员签字(盖章)。

(七)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委会办事机构在一周内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花名册》(二份)和Excel格式数据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备案表》(二份)、《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二份)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分别按盟市、厅局归类,送自治区人事厅。

(八)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技术资格时,由所在地区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的人才中介机构按程序受理推荐。

五、审核办法(一)各企事业单位推荐参评人员,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做到评审条件公开、考核结果公开、推荐人数名单公开、申报人员材料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申报人员要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成立由主管领导、纪检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的材料审核小组,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有反映或有争议的材料要认真核实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材料一律不允许上报。

对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要认真核对,并在复印件上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小组负责人签字。

单位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水平、业绩及表现写出详细、准确、客观、真实的推荐意见,填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如表中评价意见不详不全,评委会不予评审。

(三)各盟市和包钢、包铝、大兴安岭林管局的申报材料,经盟市和企业人事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按专业填写《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花名册》和《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统计表》一式一份,并将个人申报材料中3、4、5项的原件退还本人,其它材料报送自治区人事厅,由人事厅审核后分送各专业高评委员会办事机构。

自治区直属厅局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由厅局人事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送相应专业高评委员会办事机构复核,对于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的,高评委办事机构填写《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花名册》和《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统计表》,在开评前与《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一并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核,并将个人申报材料中3、4、5项的原件退还本人。

(四)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也要逐级审核、签署意见,报到盟市人事部门或自治区高评委员会办事机构。

(五)各级人事部门在审核申报材料时,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凡未填写审核意见、签名、盖章的材料,上一级审核部门不予接收。

(六)自治区没有设立相应专业高评委员会的申报材料,由自治区人事厅审核后出函委托国家有关部委对口专业高评委员会代评。

中央驻自治区的单位要求委托我区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省部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委托函,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需县团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委托函。

六、核准备案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由自治区人事厅核准。

评审通过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由盟市、厅局人事部门填写《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备案花名册》(一式二份)和Excel格式数据盘报自治区人事厅备案。

七、办理资格证书自治区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印制。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办理。

区直单位中级资格证书由评审委员委办事机构到自治区人事厅办理备案手续时一并办理。

盟市中、初级资格证书由盟市人事局办理。

区直单位初级资格证书由业务主管厅局或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办理,所用资格证书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印制。

八、费用各级人事部门和各评审机构要严格执行自治区批准的收费标准,任何单位和机构不得另行加收费用。

收取费用只限于评审开支,不得挪作它用。

九、纪律(一)各评审委员会委员要认真学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增强责任感,充分领会评审工作的重大意义,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公正评审,在工作中做到严肃认真,遵纪守法。

(二)各级审核单位和审校材料的人员要严肃认真,各负其责。

对在审核中失职、徇私舞弊的人员,视情节予以批评或处分。

对于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出,予以全区通报批评并取消申报资格或评审结果。

情节严重的三年之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三)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按文件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完成工作,要做到不接收不规范、不符合条件的材料;评审材料要办理交接手续,不得涂改、增补和外借。

(四)评委和工作人员要严守保密制度,对于评审情况和评议中不同意见不得向外泄漏。

(五)评委和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评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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