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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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十二五”期间重污染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十二五”期间重污染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十二五”期间重污染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2•【字号】甬政办发[2012]81号•【施行日期】2012.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十二五”期间重污染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十二五”期间重污染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宁波市“十二五”期间重污染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第七次环境保护大会的精神,进一步深化重污染行业整治,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扎实推进我市“六个加快”,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1〕10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开展重污染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工作的重要意义“十一五”期间,我市坚持以生态市建设和主要污染物减排为突破口,以两轮“811”环境保护行动为主要载体,多措并举,各方联动,持续深入开展重点行业的污染整治,取得了良好成效。

完成了包括列入省级环保重点监管区之一的临港工业废气污染整治在内的7个市级督办重点环境问题的“摘帽”整治;14个省级以上开发区顺利完成整治;启动铸造、印染、电镀等行业污染整治;全面排查全市61家铅酸蓄电池企业;强化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连续多年开展整治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及“绿剑”系列等环保专项行动,严格准入管理,先后否决“两高一资”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1200多个。

通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我市“十一五”减排目标圆满完成;2005年起连续5年生态省考核被评为优秀;全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基本得到控制,突出环境问题逐步得到解决,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为“十二五”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1•【字号】甬政办发[2012]290号•【施行日期】2012.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29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21日宁波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方案为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深入推进污染减排工作,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逐步提高我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号)、《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72号)和《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13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重要意义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运用市场机制促进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是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也是环境管理体制机制的重大创新。

该项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我市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降低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成本,有利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对于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工作目标根据省政府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总体部署,按照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循序渐进的原则,制定完善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政策体系、技术规范,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建立交易规程,形成有效的排污权交易、排污权储备和调控机制,逐步推进形成管理规范、交易顺畅的排污权交易市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14•【字号】浙政办发〔2023〕18号•【施行日期】2023.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3月14日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为深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通过生态环境资源市场化配置促进治污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进一步拓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转化通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坚持统一政策、属地管理、依法依规、促进减排、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公开透明、社会监督、深化改革、优化配置的基本原则,建立实施全省统一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构建全省“一个平台、一套准则”统一管理的排污权交易体系,打造规范高效的排污权交易市场。

二、原则性规定(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污染物,包括国家实施排污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经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选择对本地区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其他污染物。

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限定种类和数量污染物的权利。

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或排污权电子凭证的形式予以确认。

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排污单位对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定的初始排污权按规定缴纳使用费的行为。

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政府、排污单位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对其拥有的排污权进行交易流转的行为。

所称的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有偿出让方式配置排污权取得的收入,包括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收取的排污权使用费和通过公开竞价等方式出让排污权取得的收入。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排污权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排污权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排污权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5.10.19•【字号】甬环发〔2015〕77号•【施行日期】2015.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排污权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环发〔2015〕77号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杭州湾新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环保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132号)、《关于加强环境资源配置量化管理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290号)和《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2〕295号)相关规定,为进一步优化环境资源配置,规范排污权租赁行为,特制定了《宁波市排污权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出租申请表2.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承租申请表3.气污染物排放指标出租申请表4.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承租申请表5.宁波市污染物排放指标租赁合同宁波市环境保护局2015年10月19日宁波市排污权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提高环境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132号)、《关于加强环境资源配置量化管理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290号)和《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2〕295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

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
2014年底以前,制定下发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规范,构建全市统一的排污权交易 平台,初步建立排污权定价机制;2015年1月起,启动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指标的排污权交易。
2015年上半年,进一步完善初始排污权核定办法,全面完成工业类企业初始排污权的核定;2015年7月起,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
实施范围和阶段目标
(一)实施范围。纳入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为现阶段国家实施总量控制的水污染物化学需氧 量(COD)、氨氮(NH3-N)和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市政府将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本市 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适时调整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种类。
(二)阶段目标。
(三)建立有效的排污指标有偿获得机制。结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建立排污指标有偿获得机制。新 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按照《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管理 办法》执行,全部通过排污权交易的方式有偿取得。现有企业逐步分类推行有偿使用,富余排污权通过交易市场 出让。
(二)保障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资金,保障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运转和排污权储备资金。同时, 财税部门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有利于排污权交易的相关税收政策。
(三)严格监督管理。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污染源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健全重点污染源管理台账,建立排 污总量监测核算体系,完善排污总量在线监控系统,强化适应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排污总量执法监管, 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超排污权排放或在交易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相关企 业应当准确计量污染物排放量,主动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进一步完善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确保装置 稳定运行、数据真实有效。

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顺利推进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开展,切实加强和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

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是指在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初始排污权指标并按规定缴纳的费用。

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储备的排污权指标,以公开拍卖、挂牌和协议等方式出让给排污单位所取得的收入。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储备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收储排污权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属于国有资源类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全额上缴财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收。

第五条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对象,是指我省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范围内,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工业排污单位(以下简称排污企业)。

第六条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排污权交易中心代为执收。

其他排污企业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根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相应负责排污权交易业务的机构代为执收。

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相应负责排污权交易业务的机构代为执收。

第七条为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调控,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需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可安排一定数量的排污权储备资金,专项用于政府对排污权(包括排污企业未用尽的排污权指标以及排污单位因破产、注销、吊销、责令停产等原因腾出的排污权指标)的收储和调控等。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76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76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加快我市能源结构调整和优化,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市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甬党〔2010〕11号)精神,现就我市部分区域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以下简称禁燃区)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实施依据和目标(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禁止销售、使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区域。

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工作目标。

深入推进“清洁空气”行动,到2013年底前,调整和优化城区能源结构,在划定的区域范围内全面淘汰煤炭、重油、直接燃烧的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或采用集中供热,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

二、实施原则(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排污权管理工作计划

排污权管理工作计划

一、前言为加强我国排污权管理,提高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排污权管理工作计划。

二、工作目标1. 全面推进排污权管理,实现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和监管。

2. 提高排污单位环保意识,规范排污行为,减少污染物排放。

3. 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绿色发展。

4. 提升排污权管理信息化水平,提高管理效率。

三、工作内容1. 排污权有偿使用(1)建立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明确排污权有偿使用范围、标准、程序等。

(2)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试点工作,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3)加强排污权有偿使用宣传,提高排污单位环保意识。

2. 排污权交易(1)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平台,规范交易行为。

(2)完善排污权交易规则,保障交易公平、公正、公开。

(3)加强排污权交易监管,防范交易风险。

3. 排污权监管(1)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管,督促其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2)建立健全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加强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注销等环节的管理。

(3)开展排污单位排污情况检查,确保其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4. 信息化建设(1)推进排污权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排污权管理信息平台。

(2)实现排污权管理数据共享,提高管理效率。

(3)加强排污权管理信息系统运维,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四、实施步骤1. 制定排污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责任和时间节点。

2. 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和监管试点工作,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3. 加强排污权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4.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排污单位环保意识。

5. 定期对排污权管理工作进行总结、评估,不断完善工作机制。

五、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2.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确保排污权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3.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排污单位依法排污。

4. 强化考核问责,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06•【字号】•【施行日期】2018.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维护法制统一,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开展涉著名商标、产权保护、证明事项、税收征管、环境保护等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市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一、对《关于调整和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1998〕2号)等5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关于印发宁波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3〕138号)等2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2)附件:1.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宁波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6日附件1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对《关于调整和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1998〕2号)作出修改:将第三条中的“现统一改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按月代为征收”修改为“现统一改由各级税务部门按月代为征收”;删除第三条中的“对未经批准逾期不缴或少缴的,从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

删除第七条。

2.对《关于加快城镇个体、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甬政〔1998〕3号)作出修改:删除第三条、第六条。

3.对《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甬政发〔2004〕32号)作出修改:将第三条(四)中的“地税”修改为“税务”。

4.对《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254号)作出修改:将第五条(八)修改为“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15〕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物,是指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以及对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其他污染物。

AA省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总磷(TP)、总氮(T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 x)、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

设区市可根据控制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实际需要,增加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种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本办法所称富余排污权,是指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形成的排污权。

第四条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许可排放量的排污单位,应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取得排污权。

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予以确认,排污权数量与核定的许可排放量一致,有效期与排污许可证一致。

第五条排污权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排污单位在缴纳使用费后获得排污权,或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

排污单位对有效期内的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

排污权有效期满后,排污单位拥有优先延续的权利;需要延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重新核定的排污权,缴纳有偿使用费。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现有排污单位,是指在初次核定排污权以及排污权有效期满后重新核定排污权时,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通过审批的排污单位。

第七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制定排污权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组织实施省级排污权交易。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正文:----------------------------------------------------------------------------------------------------------------------------------------------------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8月11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2020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2020年4月24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平台和目录第三章交易规则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交易市场,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其他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进行配置的自然资源、资产股权、环境权等公共资源的交易活动。

宁波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宁波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宁波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甬政[1995]13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5.07.20
【实施日期】1995.07.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2月25日实施日期:1999年2月25日)废止(原因:按《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排水
设施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1995〕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日
宁波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保证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和养护工人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促进城市排水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城市排水设施实行有偿使用管理。

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水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和处理城市污、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泵站、沟渠,由市政部门整治管理的河、湖以及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站及相关设施。

第四条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贯彻谁排水谁缴费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8.06•【文号】国办发[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08.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2007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天津、河北、内蒙古等11个省(区、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取得了一定进展。

为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促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有效减少,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高度重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国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的机制创新和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对更好地发挥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作用,在全社会树立环境资源有价的理念,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制度改革创新与保持经济平稳发展、新企业与老企业、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的关系,把握好试点政策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推进试点工作。

(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探索建立环境成本合理负担机制和污染减排激励约束机制,促进排污单位树立环境意识,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切实改善环境质量。

到2017年,试点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试点工作基本完成。

二、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三)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11•【字号】甬政发[2003]138号•【施行日期】2003.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3]1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宁波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一日宁波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1号)、《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规定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排污费征收管理第四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环保机构应当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排污费收费项目、范围、标准以及计算方法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第六条对依照监测方法或物料衡算方法难以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小型企业、饮食娱乐服务行业、建筑施工行业、畜禽养殖业的小型排污者,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核算排污量,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排污费。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2021年)-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2021年)-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2021年)正文:----------------------------------------------------------------------------------------------------------------------------------------------------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4月2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的决定(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2007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2020年12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排水管理第四章再生水利用第五章设施维护与保护第六章监督与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保障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内涝灾害,实现城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6.13•【字号】宁波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07.08.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号)《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7年5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6月13日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2007年4月11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5月25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污染防治活动。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条城市管理、公安、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工商行政、水利、卫生、交通、农业、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和检举。

市和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按照规定发布饮用水水源水质、城市空气质量等日常环境质量信息和突发污染事故信息,并定期公布列入环境管理重点企业名单的排污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解读

《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解读

《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解读
佚名
【期刊名称】《《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24
【摘要】2013年1月起,《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始施行。

目前,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已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这标志着排污权正式进入"有价"时代。

就此,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对《暂行办法》进行了解读: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权利。

此前,企业的排污权都是无偿取得。

自2013年1月起,全市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新、扩、改建工业项目需要新增排污权的,都要通过交易有偿取得。

【总页数】1页(P14-1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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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宁波市开展整治违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宁波市开展整治违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宁波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04]90号【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5.08【实施日期】2004.05.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宁波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9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环保局、市计委、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安监局关于《宁波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五月八日2003年,我市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取得重要成果,切实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查处了一批违法排污企业,局部地区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

但是,受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经济增长方式的影响,污染反弹的因素仍然存在,加强环境执法,遏制环境污染反弹仍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4]5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宁波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加强部门联动和行政稽查,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努力遏制污染反弹,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突出重点,严肃法纪。

以人为本、以民为先,严厉打击危害群众环境利益的行为,依法处理违法责任人和追究主管部门、所在地政府责任,有效遏制污染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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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
和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12]290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21
【实施日期】2012.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2〕2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1日
宁波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方案
为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深入推进污染减排工作,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逐步提高我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号)、《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72号)和《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13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重要意义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运用市场机制促进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是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也是环境管理体制机制的重大创新。

该项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我市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降低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成本,有利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对于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工作目标
根据省政府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总体部署,按照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循序渐进的原则,制定完善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政策体系、技术规范,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建立交易规程,形成有效的排污权交易、排污权储备和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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