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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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赋能基层治理——基于浙江的案例分析

信用赋能基层治理——基于浙江的案例分析

信用赋能基层治理*—— 基于浙江的案例分析陈 海 盛 沈 满 洪提 要:强化基层信用治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创新实践。

浙江作为高质量发展建设的共同富裕示范区,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加快构建信用与基层治理深度融合的制度基础,以基层社会有效治理为基点,健全信用服务体系的技术支撑,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因信息不对称引致的企业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难题,从省域层面实现了信用信息的深度融合应用,在推动投资、消费和治理等领域形成了典型经验。

关键词:基层信用治理 长效机制 一体化平台 行政惯性作者陈海盛,男,浙江农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浙江省信用中心经济师(杭州 310000);沈满洪,男,浙江农林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院长,教授,浙江省乡村振兴研究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杭州 311300)。

近年来,国家在区域信用体系建设、基层社会治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并通过长三角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区域合作示范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守信激励城市试点等区域政策试点,形成了系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基层治理结合的经验做法。

作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浙江针对数字化改革和基层治理现实需要,从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两方面入手,以制度有效供给和技术创新应用为支撑,按照系统性、整体性思维,形成了覆盖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加工、应用、修复和安全等信用建设全过程、各环节的信用制度体系,为推进社会合约履行提供了特殊的公共产品。

一、浙江基层信用治理的实践(一)构建区域一体化的综合信用智治体系一是建立覆盖全域的信用智治综合管理系统。

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平台关键功能,基于大数据、云*本文系浙江省文化研究工程重大项目“共同富裕的探索与实践——浙江案例研究”(21WH70098ZD)的阶段性成果。

观察与思考 2022年第10期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构建涵盖多类应用主体,服务于政务、社会、市场多领域的信用智治综合管理系统。

开发信用评价、预警监测、研判分析等功能模块,为各类场景应用提供基础支撑。

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建设和发展,规范平台认定管理,提升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费服务,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应遵守本办法,认定管理的目标是推动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

二、认定管理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由辽宁省中小企业厅负责。

申请认定为示范平台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资质证明;2、拥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运营团队和服务队伍;3、具有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业绩,能够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费的服务项目;4、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良好的信用记录;5、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三、认定程序示范平台的认定程序如下:1、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2、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送至辽宁省中小企业厅;3、辽宁省中小企业厅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示范平台名单;4、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由辽宁省中小企业厅颁发“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证书和牌匾。

四、监督管理对认定为示范平台的单位,辽宁省中小企业厅将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监督管理的重点是:1、督促示范平台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持续改进服务质量和提升服务能力;2、定期对示范平台的运营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奖惩的依据;3、对示范平台的服务质量、服务效果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监督;4、对示范平台的重大变更事项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奖惩措施辽宁省中小企业厅将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示范平台进行奖惩。

对于评价优秀的示范平台,将给予以下奖励:1、优先安排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其他相关政策支持;2、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3、在媒体上宣传其经验和做法。

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经浙江省中小企业局认定,除融资担保公司和投资公司以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区域或行业内中小微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信誉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示范平台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提供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技术、融资、质量、节能、环保、创业、培训、管理、商务、现代物流等。

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以下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性平台。

(一)信息查询:加强网络功能开发,畅通信息渠道,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产品、标准、人才、市场等各类信息服务.(二)技术创新:开展工业设计、技术咨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技术应用等服务,帮助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增强创新能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推动产学研联合,促进技术成果转化、适用技术推广和创新资源共享。

(三)质量管理:提供质量检验检测,原材料性能测试,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产品标准;指导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培养质量管理人员,提供大型加工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帮助企业申请相关体系和产品认证,参与质量评奖活动。

(四)管理咨询: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诊断,帮助企业学习、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技能,提高科学决策和经营管理能力.(五)创业辅导:为拟创业人员提供创业信息、创业培训、商务策划、工商代理和相关行政许可申报等服务;为创办三年内的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项目诊断、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筹资融资、财税申报、法律援助、技术支持等辅导和服务。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评价标准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评价标准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评价标准
一、门槛条件
1
2
二、评分条件
3
4
5
6
7
备注1:
(1)指标数值为0时,指标得分为0;指标数值大于或等于满分要求时,指标得分为满分;
(2)指标数值处于0和基本要求之间时,指标得分按线性插值的方法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指标得分=指标数值/基本要求×分值的60%;(3)指标数值等于基本要求时,指标得分为分值的60%;
(4)指标数值处于基本要求和满分要求之间时,指标得分按线性插值的方法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指标得分=(指标数值-基本要求)/(满分要求-基本要求)×分值的40%+分值的60%。

备注2:激励条件最高不超过20分,评价指标总分最高为120分,得分数值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

8。

关于印发《浙江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质标发﹝2009﹞75号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规范标准化项目管理,省局制定了《浙江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标准化处联系二OO九年三月三十日浙江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的管理,提升我省服务业标准化整体发展水平,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服务业标准化发展规划(2008-2012)》,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是指在生产性或生活性服务业领域中,建立符合科学发展所需的标准体系,并实现有效运行,以建设一批服务科技含量高、组织管理科学、示范带动作用强的服务企事业单位为目标的推广项目。

第三条试点项目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协调和管理。

按照“谁受理谁负责”原则,省服务业主管部门负责省属单位试点项目受理、申请初审、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和验收初审。

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试点项目受理、申请推荐、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和验收推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项目申请初审、业务指导和验收初审。

在试点项目选择、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加强与服务业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共同做好试点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项目类型第四条试点项目重点领域为:(一)现代物流标准化。

以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第三方物流企业为重点,建立服务单位现代物流标准体系,促进物流标准的推广实施,使现代物流管理、技术、信息、服务和安全等各环节有标可依、按标实施、促标提升,提高现代物流效率和服务工业的能力。

(二)旅游标准化。

围绕旅游安全、旅游诚信、旅游景区景点配套服务等内容,构建和实施具有浙江省地方特色的旅游服务业标准体系,规范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等项目的经营和服务行为。

浙江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政府采购工程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政府采购工程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政府采购工程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1.24•【字号】浙财采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浙江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政府采购工程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经信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园文局,省级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工程,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政府采购工程落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聚焦聚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规定,将政府采购工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政策落地落实。

二、具体内容(一)政府采购工程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二)政策享受对象。

享受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中小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在政府采购工程施工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的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在政府采购工程的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首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首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首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1.03.17•【文号】•【施行日期】2011.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首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的通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协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10]240号)和《关于推荐2009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工信厅企业[2010]161号),经评审和公示,首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已经确定,现予以公布。

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同意授予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山西省中小企业监测鉴定中心、哈尔滨市动力科技创业中心等99个平台为“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在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畅通信息渠道,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创新发展等方面发挥支撑和示范带动作用。

三、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扎实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做好省及行业协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对合格的示范平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要协助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附件:首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首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公示名单

首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公示名单

首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公示名单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是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有序发展而设立的一种公共服务平台。

为了展示我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建设成果,国家经过严格的甄选和评定,确定了首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本文将逐一介绍这些示范平台的主要特点和取得的成果。

一、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是国家首批公示的重点平台之一。

该平台以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和加强公共服务为主要目标,提供了政策咨询、市场信息、金融支持等全方位的服务。

通过搭建线上线下结合的服务网络,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为企业提供了高效便捷的服务体验。

截至目前,该平台已成功服务了数千家中小企业,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是江苏省政府积极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该平台以提供全方位的公共服务为核心,努力打造智能化、专业化、个性化的服务模式。

通过与各级政府、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为企业提供了政策解读、市场监测、技术咨询等一系列服务。

近年来,该平台的服务水平和影响力不断提升,成为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支撑。

三、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是浙江省政府积极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

该平台以打造服务集聚、资源互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目标,致力于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个性化的公共服务。

通过建立市场信息共享、人才培训交流、融资服务等多个环节的服务机制,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为企业提供了一站式的服务体验。

目前,该平台已累计服务企业超过万家,为浙江省中小企业的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动力。

四、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是广东省为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而设立的重要平台。

该平台以提供创新创业服务和促进资源融通为核心任务,依托政府、市场和社会三位一体的服务体系,为广东省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支持。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1. 引言为促进国家中小企业的发展,提升中小企业的竞争力,国家制定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规范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2. 定义2.1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是指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或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科技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技术转移机构等。

2.2 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具备一定的规模和经营管理能力。

3. 认定标准3.1 组织机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应具备明确的组织机构,并有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3.2 资金和资源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应具备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充足的资源,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全面的公共服务。

3.3 服务能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提供与中小企业发展相关的各项服务,包括创业指导、技术支持、市场推广等。

3.4 培训和培养能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应具备培训和培养中小企业人才的能力,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相关培训课程和人才培养计划,帮助中小企业提升内部管理水平。

4. 认定程序4.1 申请材料准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申请者应准备以下材料:申请书:包括机构介绍、服务能力说明、公共服务需求分析等内容。

组织机构证明材料:包括机构法人证书、章程等。

4.2 认定申请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申请者应向所在地的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交认定申请,并按要求缴纳相应的认定费用。

4.3 审核评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认定申请进行审核评估,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和对示范平台的现场考察。

4.4 认定结果公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公示认定结果,并向申请者发放认定证书。

5. 管理要求5.1 日常运营管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应建立健全的日常运营管理机制,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项目管理等,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体系建设的思路与措施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体系建设的思路与措施

3、信用担保。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 [2006]90号文件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 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06年起支持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项目。2001年开始,国家对担保公司免征3 年营业税。
4、信息服务。2005年开始,国家发改委中国中小企 业信息网(2001年8月原国家经贸委开通),有计划 的支持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建立中小企业信息网。
3、2011年,国家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贴资金由 5000万扩大到3.5亿元,并改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 展专项资金,其中的3亿元支持平台网络建设,中小 企业平台网络建设进入实质建设阶段。
4、2011年12月,工信部、科技部、财政部、人社部、 税务总局等五部委《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到“十二五”末,在 各省市区基本建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的目标, 并把平台网络建设作为带动服务体系建设的“骨架和 中枢”,就培育服务队伍,建设服务平台、平台网络、 示范平台和八项基本服务提出了原则性方向性的要求。
(五)中小企业公共服务 平台网络
是以省平台为枢纽,以主要城市、县、镇和重点产业 集群(园区)公共服务平台为窗口,形成省平台和窗 口平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功能互补、服务协同、 信息畅通、供需对接便捷的服务网络。
(六)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是以服务社会各类中小企业为宗旨,以营造良好的经 营环境为目的,为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提供多层次、 多渠道、多功能、全方位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网络。服 务体系的基本架构,应是以省、市、县(区)、镇 (产业集群)的公共服务网络平台为骨架,联通具有 服务功能的中介、专业服务机构,形成一个开放性、 公共性、功能性、高效率的、直接面向中小企业的公 共服务体系。网络平台、服务机构、运行机制是服务 体系建设的三要素,公共服务网络平台,与提供服务 的窗口平台终端企业和执行机构连接,通过运行机制 形成服务体系。

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培育认定工作,引导企业将信用管理融入企业发展战略,提升企业信用管理水平,推进我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 [2014]2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包括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和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两类。

本办法所称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是指企业对信用管理有内在需求,能严格执行《浙江省企业信用管理规范指引》,内部管理规范,经济效益增长,信用形象良好,并通过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或其委托单位认定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是指已获认定的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或符合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认定条件的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且能严格执行《企业诚信管理体系》(GB/T31950-2015)、《企业信用评价指标》(GB/T 23794-2015),信用管理效益明显、社会信用形象优良、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并通过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导下开展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和示范企业培育认定工作。

第四条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和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培育认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严格规范、服务引导的原则。

第五条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向社会推荐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和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争取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及有关社会组织的优惠扶持政策。

第六条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和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应当积极推广信用管理成功经验,传播诚信经营理念,参加相关公益活动,切实起到典型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二章信用管理企业的培育认定第七条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的培育认定工作由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及委托的市企业信用促进会、当地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非企业理事单位组织实施。

第八条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的培育认定工作包括企业申请、培育实施和评审认定三个环节。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
4.管理咨询: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诊断,帮助企业学习、掌握现代企业管 理知识和技能,提高科学决策和经营管理能力。指导企业加强现场管理,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5.创业辅导:为拟创业人员提供创业信息、商务计划书编制、创业培训,以及工商登记等政务代理和相关行 政许可申报服务;为创办三年内的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项目诊断、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筹资融资、财税申报、 法律援助等辅导服务和创业场地。
(十二)完善工作机制
各地要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的现有工作基础,积极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加强沟通、协调与合作,建立联合工作 机制。要明确分工,加强配合,完善管理,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服务平台的建设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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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平台的基本条件和发展要求
服务平台一般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工作场所及与所提供服务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大专及以 上学历专业服务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具有较强的专业服务和组织社会资源能力;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行为规 范,收费合理,服务内容、流程、标准、收费和时间能做到“五公开”;服务收入占营业额的比例不低于50%。
服务平台建设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促进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加快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通 过统筹规划、集聚资源、营造环境、加强服务,建立和完善满足中小企业发展需求的支撑体系和良好的外部环境, 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服务平台建设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 政府引导与社会广泛参与相结合,坚持非营利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坚持促进产业升级与服务中小企业发展 相结合,坚持社会服务资源开放共享与统筹规划、重点推动相结合。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 设的指导意见

市新认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补助实施细则【模板】

市新认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补助实施细则【模板】

XX市新认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补助实施细则进一步鼓励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推进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建设40条支持政策(修订)》(唐办发〔2019〕1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管理职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编制上报年度预算、项目申报、出具支持意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市财政局负责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二、补助对象我市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三、补助标准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金补助。

同一单位同一事项在政策实施期内符合申报两级以上资金补助的,对先获得较低资金补助的,之后又获得较高自今年补助的,按较高标准补足差额。

四、申报资料(一)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二)XX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资金补助项目申请表;(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四)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批文复印件;(五)其他资料。

五、申报和审核程序企业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报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将申报材料一式2份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提出支持意见。

六、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

七、监督支持资金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对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支持资金的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附则(一)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具体解释。

(二)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材料真实性承诺书2.XX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补助项目申请表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本单位已了解项目申报的相关要求,所填写提交的申报材料为本单位组织编写,所填写内容、财务数据真实、准确,无欺瞒和作假行为,申报材料中相关附件真实、有效。

企业服务政策指南

企业服务政策指南

企业服务政策指南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〇一三年七月目录政策指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技术改造专项扶持政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进口设备免税政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___________________ 24、增值税转型政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5、工业转型升级强基工程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6、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7、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8、核高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项目 _________________ 59、国家“双软认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10、中央财政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 611、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 612、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 __________________ 713、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 814、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_________________ 915、创建江苏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_______________ 916、江苏省中小企业产业集聚示范区 _________________ 1017、江苏省特色产业集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18、星级“数字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19、高标准厂房建设与使用先进地区申报评选 __________ 1120、江苏省中小企业管理创新示范企业________________ 1221、江苏省科技创业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_____ 1322、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____________ 1323、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___________________ 1424、江苏省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建设示范企业____________ 1425、江苏省高成长型中小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26、江苏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认定________________ 1527、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28、江苏省科技小巨人企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29、江苏省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1630、江苏省软件产业专项引导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 1731、江苏省物联网产业专项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 1732、江苏省软件物联网企业创新团队 _________________ 1833、信用管理贯标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834、江苏省节能减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___ 1935、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_________ 1936、淘汰落后产能省级专项奖励资金 _________________ 2037、常州市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______________ 2138、常州市信息化推进专项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 2239、智慧企业培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40、经济、石油化工工程、电子信息工程和工艺美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41、工业星级企业申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4中小企业(工业)划型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 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企业服务指南 ________________ 26 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作人员服务承诺_____________ 34政策指南1、技术改造专项扶持政策【主要内容】为进一步鼓励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装备投入,国家、省、市设立了相关专项扶持政策,对符合申报指南(专题)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技术设备投资额或中长期贷款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或贴息。

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一、项目概述本项目是为浙江省中小企业提供定制化的公共服务平台,旨在提高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并致力于推进浙江省中小企业创新与发展。

二、项目目标本项目的目标是创建一个全方位、个性化、多样化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目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提供优质的中小企业培训课程,加强中小企业的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2. 提供专业的法律、财务等咨询服务,匡助中小企业解决实际问题;3. 提供合法、透明、高效的政府服务,优化营商环境;4. 建设一批具有浙江特色的中小企业示范园区,提升中小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三、项目内容1. 中小企业培训本项内容主要包括:管理课程、创新课程、营销课程等,旨在匡助中小企业提高管理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2. 法律、财务等咨询服务本项内容主要包括:法律咨询、财务咨询、知识产权等,旨在匡助中小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3. 政府服务本项内容主要包括:政策宣传、合规咨询、审批服务等,旨在优化营商环境,提高中小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4. 示范园区建设本项内容主要包括:规划设计、土地开辟、硬件设施建设等,旨在打造一批具有浙江特色的中小企业示范园区,提升中小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四、项目发展截至目前,本项目已完成以下任务:1. 确立项目目标和任务;2. 调研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3. 按照需求制定项目计划;4. 开辟和测试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系统;5. 完成管理课程、创新课程、营销课程等中小企业培训;6. 完成法律、财务等咨询服务;7. 完成政府服务;8. 开始中小企业示范园区规划设计。

五、项目总结本项目致力于为浙江省中小企业提供优质且个性化的公共服务,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发展。

在后续的开辟过程中,我们会继续秉承服务中小企业的理念,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加优质、全面的服务。

简要注释如下:本文档是一个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项目概述,内容详细清晰,主要包括项目目标、内容和发展情况等方面,确保了项目的可行性和科学性。

浙江省科技厅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科技厅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88ambulancecontrolmeasuresconstructionprojectsecurityaccidentafteraccidentreducingcasualtiespropertylossesaccordingworksafetyconstructionprojectsmanagementordinancecompanyoccupationalhealthsafetymanagementsystem62关于印发在科技工作中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科发知20087163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科发办20089464关于试行法人和团队科技特派员制度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浙科发农200811565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与农村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20082012的通知浙科发农200815666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计200816667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浙科发高200818868关于科技帮扶景宁畲族自治县加快发展的意见浙科发农200819169关于印发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浙科发政200819570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计200821571关于印发省级结对帮扶团组与磐安县低收入农户集中村结对帮扶工作方案的通知浙科发农200822172关于印发知识产权标准化品牌战略实施计划的通知浙科发知200823073关于充分发挥检验检测机构作用推进公共科技条件平台建设的通知浙科发条20082337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省部会商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科发计200823975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计200824176关于进一步加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浙知发综2008702008年1077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人才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20082012的通知浙科发人20082462008年1078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浙科发成20082582008年10月23winterconstructiontechniquesafetytrainingconstructionworkersconcretetemperaturerecordsampleliencons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发布 了《 国家 中小企业 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 办法 ) ) 。
国家中小企 业公共服 务示范平台是指经工业和信 息化部 认定 , 由法人 单位建设 和运营 , 为 中小企业提 供各类公共服务 , 业绩突出 、 公信度高 、 务面广 , 服 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示范平 台具有开放性和 资源共享 的特 征 , 的公共服务主 要包括 : 提供 信息 、 、 技术 融资 、 质 量 、 、 保、 节能 环 创业、 培训 、 、 管理 商务 、 现代物流等。示范平台可以是具 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
性平 台, 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 能突 出的 专业平 台。 示范平 台应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 ) 一 依法设立、 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 资产总额不低于 3 0 0 万元 , 财务收支状况 良 好, 经营规范 、 具有 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 ( ) 二 主要服 务于 中小企业集聚 的区域 或行业 。包括 : 产业集群 、 小企业 创业基地 、 工业园
N ws & E e t 耍 大 e v n sI 闻 事
《 国家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 范平 台 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
本刊讯 为贯彻落实 《 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促 进中小企业发展 的若 干意见 》( 国发 [ 0 9]6 2 0 3
号 ) 动公共服务平 台建设 , , 推 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 发展 , 1 年 5 2 2 0 0 月 4日, 工业和信 息化部
( ) 六 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事业心 、 责任心 , 具有开拓创新精神 、 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
理水 平 。
( ) 七 获得省级及以上部 门的相关认定或表彰。 ( ) 八 属于经济欠发达的老少边穷地区 , 务业绩突 出、 服 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服 务平 台, 上述 ( ) 三 ) 四) 一 、 、 ( ( 的条件可适度放宽 。 赵丹洁) ( ■

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

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

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保障中小微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中小微企业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本省将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为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领导,将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政策制定,督促检查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并将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相关指标纳入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体系。

监察机关依法对公职人员侵犯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实施监察。

司法机关依法为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第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本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税务、海关、金融管理、外汇管理等国家有关部门派驻浙江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统计部门应当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完善统计监测制度。

统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第六条中小微企业的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加强自律管理,反映会员企业合理诉求,开展纠纷和争议调解,依法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帮助和服务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开拓市场。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不断提高集聚服务资源的能力、完善服务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需求为导向,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并支持技术类示范平台申报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主要功能第六条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第七条信息服务功能。

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第八条技术服务功能。

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第九条创业服务功能。

为创业者和创办3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第十条培训服务功能。

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第十一条融资服务功能。

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第三章认定条件第十二条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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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号),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经浙江省中小企业局认定,除融资担保公司和投资公司以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区域或行业内中小微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信誉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示范平台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提供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技术、融资、质量、节能、环保、创业、培训、管理、商务、现代物流等。

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以下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性平台。

(一)信息查询:加强网络功能开发,畅通信息渠道,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产品、标准、人才、市场等各类信息服务。

(二)技术创新:开展工业设计、技术咨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技术应用等服务,帮助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增强创新能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

推动产学研联合,促进技术成果转化、适用技术推广和创新资源共享。

(三)质量管理:提供质量检验检测,原材料性能测试,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产品标准;指导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培养质量管理人员,提供大型加工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帮助企业申请相关体系和产品认证,参与质量评奖活动。

(四)管理咨询: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诊断,帮助企业学习、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技能,提高科学决策和经营管理能力。

(五)创业辅导:为拟创业人员提供创业信息、创业培训、商务策划、工商代理和相关行政许可申报等服务;为创办三年内的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项目诊断、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筹资融资、财税申报、法律援助、技术支持等辅导和服务。

(六)市场开拓:组织开展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推动建立驻外服务点和营销网络,帮助企业拓宽营销渠道,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积极帮助中小企业开展现代物流、商务等服务。

(七)人才培训:为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八)信息化应用:积极搭建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和电子商务平台,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提升中小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信息化水平。

第四条浙江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示范平台的规划、认定、指导和管理工作。

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规划和服务工作,协助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对示范平台进行管理。

示范平台的认定按照自愿、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不收任何费用。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的机构,在浙江省注册登记时间年以上;(二)资产总额不低于万元,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三)主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公共服务,主要服务范围为中小微企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四)从业人数不少于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五)年服务中小微企业不少于家,服务业绩突出,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用户满意度在以上,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影响力;(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具备良好的信誉,服务质量优良,内部管理规范,在本业务服务领域受到好评或表彰;(七)积极参加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服务活动,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企业等相关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以及带动其它服务资源的能力;(八)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运行机制良好,企业自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

第三章认定程序及申报材料第六条认定程序(一)凡符合认定条件的服务机构自愿按要求向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报;(二)各市、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推荐工作;(三)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报送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四)浙江省中小企业局组织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确定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初认名单;(五)初认名单在“”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和浙江省中小企业信息网站上公示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浙江省中小企业局提出,由主管部门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六)浙江省中小企业局根据公示结果,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第七条申报材料(一)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申请报告(附件);(二)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及机构组织代码证(复印件);(三)服务机构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营业场所租赁合同(复印件);(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五)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见附件);(六)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及从业经验情况(见附件);(七)签订服务协议的中小企业名单和服务中小企业成效的评价;(八)发展规划或年度运营计划;(九)获得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资格、资质等级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十)服务机构获得的荣誉称号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十一)其他能证明本机构服务能力的材料;(十二)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十三)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见附件)。

第四章政策扶持第八条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对评审合格的服务平台授予“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并授牌。

第九条加大对示范平台的资金支持力度。

原则上只推荐示范平台参加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评定。

在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国家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资金和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安排中,将优先考虑示范平台。

第十条各市、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示范平台的典型经验,推广成功做法,培育服务品牌,加大对优秀示范平台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帮助中小企业更好地利用示范平台加快发展。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各市、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示范平台之间要建立工作联系与沟通机制。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对示范平台的发展给予积极指导和支持;示范平台要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各类面向中小企业的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示范平台要在每年月日前向当地主管部门提供上一年度平台建设和运营的相关情况。

由各地市收集后统一上报浙江省中小企业局。

第十三条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对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次。

申请复核的示范平台,需将上年工作总结、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年度运营情况测评表》(附件)报浙江省中小企业局。

经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复核,对合格的示范平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发布公告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示范平台资格,并在年内不允许再次申报:(一)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分的;(二)被司法机关处罚的;(三)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服务活动的;(四)运作不规范,被中小企业投诉次以上的经查核实的;(五)不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示范平台建设工作总结报告的。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本地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并对示范平台给予相应的扶持。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浙江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2、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申请报告3、平台服务设施、软件、仪器设备清单4、平台主要从业人员情况表5、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6、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年度运营情况测评表附件: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平台承担单位名称:所在市(县):填报日期:年月日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制附件: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申请报告申请单位名称(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制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一、《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二、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创立发展沿革、发展目标、目前的基本情况);三、服务对象所在区域的行业状况,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作用,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和公共服务需求情况;四、管理运营情况(包括:主要管理制度、人员激励、能力提升、品牌建设、可持续发展等);五、近年来的服务情况(包括:主要服务内容、服务对象、规模、方式、收费等);六、主要服务业绩及对区域经济和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贡献(包括:自测情况或典型案例);七、获得各级政府扶持的情况;八、下一步发展设想。

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附件:平台服务设施、软件、仪器设备清单申报单位(盖章):单位:万元附件:平台主要从业人员情况表附件: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本单位知悉并保证所提供的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资料和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后果。

申报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年月日附件: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年度运营情况测评表申请单位名称(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制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年度运营情况测评表申请单位名称(盖章):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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