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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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第04号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节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一项最基本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各种职业安全健康制度的核心,它明确规定了企业领导者、管理者及各类人员对安全生产应负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 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1.1 目的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提高公司各级管理者和各类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水平,规范各自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体系,制定本制度。

1.2 要求

1.2.1 建制要落实责任部门、人员及其职责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与考核的管理制度,必须将其建立目标分解并落实到公司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以齐心协力地达成。

1.2.2 责任制内容应明确、具体、可操作、可考量

公司总经理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以实际行动表明对安全生产的承诺。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第一领导责任,其他副总经理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第二领导责任。各级管理层及车间负责人对公司安全生产负相应的管理责任。各班组长及各类管理人员、工人应对自己的岗位负直接责任。

1.3 适用范围

1.3.1 横向到边

拟定各职能部门、各车间和各班组的安全生产职责。在建立责任制

时,按照公司各层面部门的设置,即公司上层的职能部门设置(如生产部、管理部、财务部等部门)、公司中层的车间设置(如上胶车间、叠配车间和压合车间等)和公司基层的班组设置(如门卫室等),分别对其在安全生产中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作出规定。

1.3.2 纵向到底

拟定从上到下所有类别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即从总经理到生产工人、辅助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根据各类人员所处的层级,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不同层级的人员在安全生产中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作出规定。

1.4 术语和定义

1.4.1 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主要负责人、各类人员和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4.2 三同时

安全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

1.4.3 五同时

安全工作与生产工作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表彰。

1.5 管理规定

1.5.1 制定

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指导、安全办召集有关人员研究讨论,最后,汇总大家的意见并整理形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公司在拟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过程中,尊重职工的民主权益,吸收职工代表参与,并采纳他们有益的意见。

1.5.2 沟通

公司应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详细说明,确保公司和部门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以及生产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充分理解。

公司应建立沟通机制,以便公司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过程中发生矛盾或问题时,及时与相关人员交流,充分听取他们的声音,采纳他们有益的建议,以使责任制顺利贯彻、落实。

1.5.3 培训

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完成后,应组织相应层级的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各管理层级领导均应接受相关的安全生产职责与权限的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任职资格证书。各类管理、生产及辅助人员均应接受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与权限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上岗。

1.5.4 评审

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须经公司聘请的有关专家和公司有关管理人员、职工代表评审合格后,并以公司文件的形式,由总经理签发施行。

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每年进行一次评审,并提出更新建议。

1.5.5 修订

在实施或评审的过程中,发现安全生产责任制有不适应的地方或不足的地方,应及时修订、完善。

1.5.6 考核

公司级领导因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分管的范围内发生重伤、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按照《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及《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进行考核、处罚。

其他层级领导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进行考核;职工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进行考核。

公司应定期对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1.5.7 配套制度

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公司与车间、车间与班组、班组与个人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遵循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建立激励机制,授予权,对表现好的给予奖励,晋职加薪等;建立约束机制,对失职或不尽职者实行降职、撤职,降薪、罚款。

1.6 参考文件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适用于本文件。

1.6.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1.6.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

1.6.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

1.6.4《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6.5《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16号

1.6.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1.6.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1.6.8《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

1.6.9《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1.6.1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2012]16号

1.6.1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

1.6.12《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128号。

1.6.13《四川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川安监〔2011〕230号

1.7 附则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公司安全生产职责

2.1 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2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保证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岗位、工种的操作规程。

2.3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4 主要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

和管理能力。按要求参加安全培训,取得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

2.5 按规定组织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要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之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2.6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论证或评价。项目投产前,依照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投入生产和使用。

2.7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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