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法律责任
矿山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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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山设计下列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 和行业技术规范:
① 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 ② 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 ③ 供电系统; ④ 提升、运输系统; ⑤ 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 ⑥ 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 ⑦ 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
202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2年11月7 日通过,1993年5月1日起实施,是我国 生产领域的根本大法。共八章,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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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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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法内容提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五章 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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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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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具备安全生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条件的法律责任
• 第四十四条 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 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 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 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 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 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或者营业执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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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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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2000年11月1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 会 议 通 过 , 自 2000 年 12 月 1 日 起 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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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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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現行的國家煤礦安全監察体制 P157
矿山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矿山工程施工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矿山工程施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山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施工安全。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矿山工程施工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提高施工安全水平。
第二章施工安全要求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矿山工程施工活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等。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定期进行检验、维修和保养。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矿山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矿山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负有矿山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负有矿山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施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如实公开施工安全信息。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负有矿山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矿山安全生产的法律
矿山安全生产的法律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是指对矿山企业进行生产安全的管理和监督的法规和制度。
它的目的是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山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矿山是采矿的场所,因其特殊的生产环境和高风险性,安全生产问题非常重要。
因此,中国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矿山的安全生产,保障矿山安全。
以下是其中几个主要的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该法律是矿山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规定了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组织和管理、安全技术措施、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依法制定矿山安全生产规章和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2.矿山安全生产监察条例:该条例明确了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和权限,包括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撤销、事故调查等。
矿山企业必须接受安全监督和检查,保证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
3.矿山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详细规定了矿山安全监督的管理办法,包括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领和审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信息公开等。
矿山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供安全技术措施和设备,确保矿山作业的安全。
4.矿山行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矿山行业的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要求,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防护和事故伤害预防等。
矿山企业应提供职业健康检查和防护设备,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安全。
此外,还有《矿山安全标准化条例》、《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矿山安全规程》等一系列配套法规,综合规范矿山安全生产。
上述法律和法规的实施目的是确保矿山企业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
它们强调了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政府的监督和管理职责,要求矿山企业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设备的建设,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加强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
然而,尽管有这些法律法规的存在,矿山安全问题在我国依然严峻。
一些矿山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忽视了安全生产,导致了许多严重的事故。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制度的建设,加大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水平,确保矿山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职工的生命安全。
矿山法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安全管理,保障矿山职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预防矿山事故,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矿山企业,包括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气矿山等。
第三条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矿山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到位。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二)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四)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五)组织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六)督促、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组织、实施和监督负有直接责任。
第九条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一)各级领导: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三)生产部门:负责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四)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五)技术部门:负责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确保安全生产;(六)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安全生产投入与保障第十条矿山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将安全生产费用纳入企业成本,确保安全生产投入。
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矿山安全责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安全管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预防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山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山所有从事矿山生产、建设、科研、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矿山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矿、科技兴矿”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责任体系第四条矿山安全责任体系实行矿长负责制,矿长对本矿山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矿长对本矿山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 制定矿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 保障安全生产投入;3. 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4.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5. 及时处理安全生产隐患;6. 组织事故调查处理;7.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报告义务。
(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但不限于:1. 负责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2. 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3. 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4. 协调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5. 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三)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 组织本部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 落实安全生产措施;3. 组织本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4. 定期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进行检查;5. 及时报告和处理本部门安全生产隐患。
(四)全体职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 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 正确使用安全设施、设备;4.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5. 配合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调查。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六条矿山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五)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六)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七)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八)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
矿山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矿山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一、矿山安全管理的重要性矿山作为重要的资源开发基地,在开采过程中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往往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保障矿工的安全和健康,有效的安全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二、我国矿山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概述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矿山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
这些法规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从管理体制、安全设施、安全技术等多方面进行规定并要求矿山企业遵守。
三、矿山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1. 《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是我国矿山安全管理的基本法规,规定了矿山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技术标准、事故应急处理等内容,为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2. 《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是针对煤矿颁布的安全管理规范,规定了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该采取的各项安全措施,包括煤矿巷道的支护、通风系统的维护等,旨在防范煤矿事故的发生。
3.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是针对其他类型矿山的安全管理规范,包括对石料、矿石等矿山的安全生产要求,提出了矿山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等要求。
四、矿山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与存在问题尽管我国有着严格的矿山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是一些矿山企业违法操作,对安全管理法规不予执行,严重危害了矿工的安全;另一方面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对于矿山安全管理的监督不力,导致矿山事故时有发生。
五、未来矿山安全管理的发展方向为了进一步提升矿山安全管理水平,需要矿山企业加强自律,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健全自身的安全管理体系;同时,地方政府部门也需要加大对矿山安全管理的监督力度,确保法规的有效执行;另外,还需要加强矿山安全技术研究,引入先进的安全管理技术手段,提高矿山安全防范水平。
结语矿山安全管理是矿山生产中至关重要的环节,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范本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安全工作,确保矿山生产安全,保护矿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矿山安全工作。
第三条矿山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的方针,依法加强监督管理,提高矿山安全生产能力。
第四条矿山企业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保护矿工的合法权益,提高矿工安全生产意识,提供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和教育,提高矿工安全操作能力。
...第二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没有安全防范措施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警告或者罚款。
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章附则第七十一条矿山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取得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附件:1. 矿山安全管理责任制度2. 矿山安全生产标准体系3. 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法律名词及注释:1. 矿山安全:指矿山生产过程中,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的一系列措施和管理制度。
2. 安全生产:指在矿山生产过程中,预防和避免事故发生,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一系列措施和制度。
3. 安全生产技术培训:指向矿工提供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培训的活动。
范本2:第一章矿山安全的基本要求第一条矿山安全是国家和社会的重要利益,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山安全工作的领导。
第二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管理体系,主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矿山生产安全。
第三条矿山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的原则,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矿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操作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 第二十三条 矿山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 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 第二十四条 矿山企业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工 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矿山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应当有工会 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 第三十七条 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矿山企业负责调查 和处理。 发生重大矿山事故,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 山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处理。
• 第三十八条 矿山企业对矿山事故中伤亡的职工按照国 家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 第三十九条 矿山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快消除现场危险, 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现场危险消除后,方可 恢复生产。
• 第四十一条 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劳动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 可恢复生产。
• 第四十二条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 自施工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 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 执照。
• 第三十条 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 织落实。
• 第三十一条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 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 物。
• 第三十二条 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 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采矿业中的矿山安全法律法规与标准
采矿业中的矿山安全法律法规与标准矿山是开采矿产资源的场所,由于开采作业的特殊性,矿山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矿工和设备的安全,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以规范矿山开采行为并保障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矿山安全法律法规1. 《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是保障矿山安全的基本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矿山的安全生产责任、矿山安全管理制度、矿山安全设施和安全设备的要求等内容。
矿山企业必须按照《矿山安全法》的规定,严格执行矿山安全管理措施,确保矿工的安全。
2. 《矿井安全规程》《矿井安全规程》是对矿山安全进行具体规定的法规文件。
该规程详细规定了矿山岩石控制、瓦斯防治、矿井通风、电气安全、运输安全等方面的措施和要求,以确保矿山的安全生产。
3. 《煤矿安全规程》对于煤矿行业,还有专门的煤矿安全法律法规。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了煤矿工作面的安全管理、瓦斯治理、通风系统的要求、矿井透水处理以及矿山盲巷管理等方面的措施,以确保煤矿的安全开采。
二、矿山安全标准1. TB标准TB标准是中国铁道部编制的一类标准,用于矿山采煤和运输设备的设计、制造和使用。
该标准包括矿山井下机械设备、矿山井下电气设备、矿井通风设备、矿井防灾设备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矿山设备的安全可靠。
2. GB标准GB标准是中国国家标准,适用于矿山安全管理、矿山生产设备和技术要求等方面。
例如,GB 178-2012《煤矿安全规程》就是煤矿行业的国家标准,对煤矿的安全生产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三、矿山安全管理除了法律法规和标准之外,矿山企业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矿山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矿山安全培训和技能提升。
矿山安全管理应包括安全领导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隐患排查制度、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等方面。
通过有效的管理,提高矿山安全意识和能力,减少矿山事故的发生。
总结矿山安全是一个关系到矿工生命安全的重要问题。
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矿山的安全生产和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新矿山安全生产法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矿山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矿山企业及其矿山生产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煤炭、金属非金属、石油、天然气、地质勘查等矿山领域。
第三条矿山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政府监管责任,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五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矿山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矿山企业是矿山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二)具备与矿山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四)具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具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责任:(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二)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三)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四)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五)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六)保障矿山生产安全所需的资金投入;(七)及时报告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并按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九条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矿山安全生产负总责,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矿山安全法规与监管措施
矿山安全法规与监管措施矿山安全是一个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障矿山的安全运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矿山安全法规与监管措施。
本文将对这些法规和措施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相关法规1. 《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是我国矿山安全的基本法律法规,旨在加强对矿山安全工作的监管和管理,确保矿山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法规明确了矿山安全的法律责任与义务,规定了矿山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强调了事故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性。
2. 《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是对《矿山安全法》的细化和具体化,详细规定了矿山安全监察的职责和权限,明确了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该条例还对矿山监察的方法和程序进行了规范,确保了矿山安全监督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 《矿山安全生产规程》《矿山安全生产规程》是制定和执行矿山安全生产的操作指南。
该规程从矿山开采、运输、通风、排水等各个环节出发,详细规定了矿山安全生产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
企业必须按照该规程的要求进行生产作业,以确保矿山的安全运行。
二、监管措施1. 定期检查为了确保矿山的安全运营,相关部门会定期对各个矿山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矿山的设备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以及职工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安全作业等。
通过定期检查,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
2. 安全培训相关部门会对矿山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响应能力。
培训内容涵盖了矿山安全法规的宣传和解读、安全操作规程的讲解以及应急救援的演练等。
通过安全培训,可以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
3. 安全技术支持为了提高矿山的安全性能,相关部门会对矿山提供安全技术支持。
这包括了设备设施的改进和升级、安全监测和预警系统的建立以及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的完善等。
通过安全技术支持,可以提高矿山的安全工作水平,预防事故的发生。
4. 处罚制度对于违反矿山安全法规的企业和个人,相关部门会依法进行处罚。
矿山安全生产条例
矿山安全生产条例矿山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保护矿山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规范和促进矿山安全生产的行为准则。
以下是一份500字的矿山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矿山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规范和促进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矿山安全生产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原则,防治矿山事故,减少矿山灾害,确保矿山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三条矿山所有人、经营单位、矿山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矿山所有人应当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监管。
第五条矿山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第六条矿山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各类矿山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确保矿山生产的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矿山安全管理第七条矿山所有人和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矿山所有人和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定期的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矿山所有人和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矿山所有人和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矿山设备、技术和工艺的管理,确保其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一条矿山所有人和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二条矿山所有人和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矿山各个工作环节的安全防护,确保工人的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在矿山作业过程中,应当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在矿山作业过程中,应当加强对作业环境的监测和管理,确保工人的工作环境健康与安全。
第四章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第十五条矿山所有人和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矿山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在矿山发生事故时,矿山所有人和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和处理。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1.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4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4号《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已经2023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强2024年1月24日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三章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章煤矿安全监察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煤矿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贯彻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矿山安全法》解读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 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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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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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七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矿山安全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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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主要内容
➢ 1 《矿山安全法》的法律地位 ➢ 2 《矿山安全法》重要条款解读 ➢ 3 《矿山安全法》重要职务犯罪 ➢ 4 典型违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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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解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二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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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矿山安全法》的法律地位
➢1.4 《矿山安全法》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
(1).矿山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2).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制度; (3).矿山设备使用制度 (4).矿山事故预防制度 (5).安全生产责任制 (6).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7).劳动保护制度 (8).矿山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制废 (9).矿山事故防范制度 (10).矿由事故处理制度 (11).矿山安全鼓励、奖励制度
矿业法律法规
矿业法律法规矿业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护矿业活动,促进矿业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制定本法律法规。
第二条矿业是指对土壤、矿石、矿砂、矿藏、矿物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家保护矿产资源,鼓励开展科学、安全、环保的矿业勘探开发活动,加强矿业行业的监管与管理,提高矿业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水平。
第四条矿业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第五条国家制定矿业发展规划,统一矿业管理标准,加强矿坑和矿山安全监测。
第二章矿业权第六条矿业权是指国家依法授予的以矿产资源为对象的开采权。
第七条矿业权按照范围和区域划分为矿业权区和矿业权区域。
第八条申请矿业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具备合法的资质和技术条件;(2)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有明确的计划和方案。
第九条矿业权的转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矿业权的保护与管理由国家矿业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矿业主管部门有权对矿业权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三章矿产资源勘探与开发第十一条矿产资源勘探应当依法进行,勘探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
第十二条矿产资源开发应当遵守环保法规,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第十三条矿山开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加强矿井和露天矿山的安全监测和管理。
第四章矿业环境保护第十四条矿业环境保护应当遵循“以保护为主、预防为主”的原则,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矿业活动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确保对环境的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
第十六条矿业企业应当定期监测矿区周边环境,记录和报告相关数据,并负有消除环境污染的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法律法规的规定,矿业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停产整顿、撤销矿业权等处罚。
第十八条矿业企业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造成环境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件本文档附件包括:(1)矿业发展规划;(2)矿业权申请表;(3)矿业权转让合同;(4)矿产资源勘探报告;(5)矿山安全监测报告。
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矿山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矿山开采、建设、运输、销售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安、科技兴安、强化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矿山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全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组织编制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五)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六)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七)督促、检查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全矿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四)负责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五)协调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六)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全矿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一)监督检查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三)监督检查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四)监督检查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五)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一条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11.07•【文号】主席令第65号•【施行日期】1993.05.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6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制订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山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条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第六条对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第七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八条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矿山设计下列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一)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二)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三)供电系统;(四)提升、运输系统;(五)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六)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七)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
矿山安全生产法
矿山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矿山行业的中心法律法规,旨在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该法于2002年1月1日施行,是我国矿山行业领域的基本法律法规。
矿山安全生产法从立法目的、法律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事故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其核心内容可以总结为:明确矿山安全生产的立法目的,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与义务,规范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力度,提高矿山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
该法为确保矿山安全生产提供了法律保障,在矿山事故发生时,可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同时,该法规定了矿山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包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制度、公开透明和合理使用和保护资源等。
这些原则为矿山安全生产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矿山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矿山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包括矿山企业、矿山管理单位、矿工等。
法规定矿山企业对安全生产承担最终责任,矿山管理单位对矿山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管理,矿工有义务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的管理,矿山安全生产法规定了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和组成。
该机构由矿长、安全工程师和其他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此外,矿山安全生产法还对事故监管和应急管理进行了规定。
法规定了矿山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以及矿山事故的赔偿责任。
同时,法规定了矿山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的要求,以提高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
总之,矿山安全生产法是一部保障矿山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法规,对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技术措施,提高矿山安全生产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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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法律责任
2008-10-30 10:37:09 中国选矿技术网浏览 394 次收藏我来说两句
矿山安全法律责任,是矿山安全法律规范要求矿山安全法律关系主体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履行和承担的义务。
这种义务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矿山安全法》第一章至第六章)指矿山安全法主体必须按《矿山安全法》规定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第二部分(《矿山安全法》第七章)指由于矿山安全法主体不履行前一种义务而引起的法律后果,通常称为法律责任。
这里的法律责任是指矿山安全法主体不履行《矿山安全法》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新的义务,它是行为人违反《矿山安全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矿山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对矿山安全关系中的主体的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由于过失或者没有履行工作职责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可根据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矿山企业职工违反《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及其法律制裁
1、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包括两种犯罪行为:一是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从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二是上级领导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从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2、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矿山企业的职工,即是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为生产服务的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也包括企业领导者。
3、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罚适用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刑法》这一条规定来看,并非对所有的责任事故都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只有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追究相应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这里的“严重后果”,根据1989年11月30日最高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读职案件标准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指以下几种情况之一:致人死亡1人及以上;致人重伤3人及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及以上,虽然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万元,但是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对于符合以上四种情况之一的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人,一般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基本量刑档次内裁量刑罚。
《刑法》中关于“情节特别恶劣”是指有以下几种情节之一的: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致重伤人数特别多,或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违章行为特别恶劣,例如:在违反规章制度受到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后再次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屡次违反违章制度,或者明知没有安全防护甚至已发现事故苗头,仍然违章作业或用恶劣手段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等,从而造成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后,行为人表现特别恶劣,例如:只顾个人逃命或只抢救个人财物,而不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造成了更大的危害后果,或者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罪责,破坏、伪造现场,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于人等。
对于符合上述三种情况之一的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人,在法定的第二个量刑档次即“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裁量刑罚。
(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及其法律制裁
1、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概念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矿山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矿山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劳动安全设施的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单位主管、负责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刑罚适用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对本罪的量刑,与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量刑基本一致,其中所谓“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含义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含义相同,属于“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的基本量刑尺度。
“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与重大责任事故中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相类似,即可在“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裁量。
三、其他安全事故罪
我国新修改的《刑法》中对其他的安全事故罪也做了规定,主要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重大飞行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危险物品肇事罪,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消防责任事故罪,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
其犯罪的主体、犯罪的行为和量刑标准见表1。
表1 新刑法中的其他安全事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