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农商银行贷款债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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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协议书
甲方(转让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让方): xx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丙方(债务人):
1.
2.
3.
丁方(关联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为降低不良贷款率,商请xx区人民政府通过政府平台公司购买其不良贷款债权方式,化解丙方在本行的不良贷款。针对甲方商请事项,xx区政府于2018年*月*日召开第*次常务会议,会议议定:“同意由区城投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与xx行协商购买其不良贷款债权资产,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2、丁方与丙方存在贷款关联关系。丙丁方确认,丙方向甲方提供的贷款抵押物虽然是由丁方出具的网签《商品房
买卖合同》手续,但丙丁双方之间并未实质性交易;丙方实际为借名贷款,甲方给丙方发放的借款资金实际均由丁方占有和使用,丁方对丙方在贷款时提供的担保抵押物享有实际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因此,丁方有责任代丙方给甲方偿还借款本息;丁方同意在甲乙丙三方贷款债权转让过程中提供全程配合,在乙方受让本协议项下债权资产后,丁方自愿为乙方实现受让债权项下全部利益与丙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直至清偿完毕。
3、乙方是xx区政府为实际控制人的地方国有企业,与甲方有着良好的金融合作关系。为进一步加强银企合作,支持地方政府化解xx棚户区改造信访矛盾,促进本企业实体化转型,根据xx区政府有关决议精神,同意受让甲方针对丙方的金融债权,并依法向丙方和丁方追偿债务,在实现债权的过程中获得适当利益。
为此,甲、乙、丙、丁四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9]24号),经过平等协商,本着自愿原则达成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债权金额
截至2018年xx月xx日(以下简称“本协议签署日”或“基准日”),甲方对丙方贷款债权账面本金余额为人民币万元(小写:元),正常利息人民币元(小写:元),罚息人民币元(小写:元),复利人民币元(小写:元),本息合计为人民币元(小写:元)。贷款债权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协议附件一《贷款债权明细表》。
第二条贷款债权的转让
1、甲方及丙方同意向乙方转让本协议第一条所列的贷款主债权、及主债权项下的全部担保权利和附属权利,乙方同意受让该贷款主债权、及主债权项下的全部担保权利和附属权利。自本协议约定的基准日后,转让标的的债权收益(包括基准日后新孳生的利息、罚息)全部归乙方所有,由丙方和丁方对转让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甲乙双方确认,甲方向乙方转让对丙方的债权转让价款为全部贷款本金加正常利息的xx%,不包含罚息和复利。即: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因受让本协议贷款债权,需向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万元(小写:元)。
3、丙丁方同意,乙方受让甲方上述债权之后,丙丁方向乙方承担偿债义务,该义务包括甲方对于贷款债权的全部相关权益。即:主债权、担保权利和附属权利,在丙丁方全部履行完毕对乙方偿债义务的过渡期内,按原贷款合同约定所新增的利息负担(含罚息和复利),仍由丙丁方承担。
第四条协议的履行
1、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价款由乙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向甲方支付。具体为:乙方自本协议生效日起xx年内(即分xx期)向甲方付清上述转让价款,每年支付转让价款的x%,同时次年以剩余转让价款为基数,按照x%的年利率支付利息。其中:第一年的付款时间为2018年xx月xx0日(此次只支付转让价款),之后于每年阳历xx 月xx日前支付当年应付款项(包括转让价款的xx%及应付利息)。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支付给甲方的全部款项以电汇、转账方式划付至甲方指定的下列账户,以甲方开户银行确认的实际到账金额为准。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2、丁方同意在签署本债权转让协议后,使用贷款抵押资产和其它具有处分权利的资产与乙方签订《以资抵债协议》,代丙方向乙方一次性履行还款义务。对此,甲方不持有异议。
3、本协议签订后一周内,甲乙双方互相配合为丙方办理完毕贷款抵押权解封手续。贷款抵押解除后,丙丁双方应及时办理商品房网签合同解除手续,并由丁方负责将上述资产重新网签至乙方名下,实现以资抵债;不足部分,由丁方提供其它具有处分权利的资产补齐。
4、经乙方和丁方协商一致,上述以资抵债资产由乙方委托的两家具有国家法定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分别独立评估,最终按照评估结果的算术平均值确定抵债资产的价格(不下浮);以资抵债资产价款与丙丁方对乙方的债务对冲后出现的差额,由当事方以现金的方式长退短补。
第四条风险转移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独立承担该等贷款债权于基准日后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任何已知或未知的损失、损害、风险或责任。乙方对此予以认可,乙方承诺对于转让债权的瑕疵或风险,不因任何原因向甲方主张赔偿、回购或要求甲方承
担责任。同时,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受让债权可能存在不能收回、诉讼时效丧失、担保物可能发生灭失、损毁等一项或多项瑕疵或风险,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贷款债权的交割
1、在符合下述全部条件的前提下,双方应进行贷款债权的交割:
(1)甲方已就本协议项下贷款债权的转让获得必要的相关备案确认或批准文件。
(2)乙方已就本协议项下贷款债权的受让获得必要的相关备案确认或批准文件。
2、贷款债权的交割及贷款债权证明文件的移交。
(1)双方确认,在交割日,贷款债权按照交割日的现状一次性地从甲方转移至乙方。即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基准日至交割日贷款债权发生的任何变化。若在过渡期内,甲方对贷款债权进行处置实现了现金及非现金回收的,则在交割时甲方应将回收的现金及非现金扣除已发生的处置费用在交割日后3个工作日内移交给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