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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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甲方):庄,出生年月:1984年8月21日,现住址:宣城市宣州区鳌峰办事处城南。:ﻫ买受人(乙方):,出生年月:年月日。现住址:宣城市宣州区。ﻫ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甲乙双方达成的买卖协议,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双方诚信守约、按期如约完成房屋过户手续,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尊重公序良俗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ﻫ第一条(交易内容)

甲乙双方自愿达成拆迁房买卖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拆迁补偿安置配购的位于宣城市市宣州区敬亭春晓室的拆迁安置房(配套商品房,以下简称“拆迁房”)一套出售给乙方,房屋总价为贰拾捌万元。该房屋建筑面积:80平方米,(记载甲方的2017年1月4日签订的宣城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意向性协议中)。

第二条(乙方付款方式)

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交付贰拾万元作为首付款。双方约定购总房款万元(分三期交付,第一笔主要购房款贰拾万元于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第二笔购房款叁万元于选定正式房号后三日内支付;尾款五万元于房屋过户手续正式办理完毕当日内付清)。

第三条(基本约定)ﻫ1. 经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充分协商确定,该房屋出卖(转让)总价款为万元)。该总价款不包括该房物的过户费用,过户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ﻫ2. 买卖双方约定的房屋总价款以套计价,不因房屋实测面积与现在所知面积的差异而变动。

3. 本合同自买卖双方签字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要求增加或者减少双方约定的房屋总价款。

4. 甲方不得在过户给乙方之前的任何时间内提出增加该房屋的总价款。若甲方要求提高房屋总价、增加购房价款,构成重大违约,除该要求不得成立外,并须赔偿购房款的20%给乙方。ﻫ5.本合同签订之后、该房屋过户给乙方之前的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内,甲方不得再将该房屋再次出卖给他人,也不得进行任何方式将该房进行抵押,出租等损害乙方行为的处分。

第四条(甲方交付义务)

甲方在取得拆迁安置房后一周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甲方应交付的包括但不限于该房屋所有钥匙、迁补偿安置协议、收房相关资料、房屋面积测量资料、房屋交接书、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业主手册(物业服务手册)、房屋维修合同等文件资料。;甲方迟延交付的,每迟延一日,向乙方支付每天100元的逾期违约金。

第六五条(该安置房产权问题)ﻫ甲方保证在今后该房屋申办房地产权证时,产权清晰明确。如果甲方在报送做房产证的资料时加上其他任何人的名字,导致该房屋有乙方之外的其他共有人,影响到本次房屋转让的买卖合同的效力或者影响到该房屋如期顺利过户,甲方作为重大过错方将承担全部的损失,并承担购房款的20%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处分权)

甲方承诺对所售房产归自己所有,保证没有任何争议。ﻫ若甲方隐瞒的事实,导致在该房屋交易限制期届满后不能过户给乙方,须按照房款的20%赔偿给乙方;同时以乙方支付的购房款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利息支付给乙方。ﻫ若甲方隐瞒其的事实并未导致不能过户给乙方,该房屋仍然有效过户给乙方了,但是给乙方造成了其它损失,则甲方须赔偿给乙方其遭受的损失。

第七条(逾期违约责任)ﻫ如无正当理由、非因不可抗力和客观不能,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购房款,则每逾期一日,向甲方赔偿100元的逾期违约金。ﻫ如无正当理由、非因不可抗力,甲方未及时腾空房屋交付给乙方,则每逾期一日,支付乙方100元的逾期违约金给乙方。ﻫ在拆迁项目部、房地产开发公司通知甲方办理房地产权证后,甲方须在接到通知的第一时间向拆迁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报送办理房产证的材料。如甲方在动迁公司、开发商通知之后一个月还

未报送材料,视为甲方拖延申办房产证,须自动迁公司、开发商发出通知的第30日起,每日向乙方支付100的违约金。

第八条(户口)ﻫ甲方保证在过渡期内不将本人及任何家属、亲友的户口迁入该房屋。如甲方在过渡期内将本人及任何家属、亲戚好友或者任何其他人的户口迁入该房屋,须赔偿乙方损失 ,并加付房款的20%的违约金。

第九条(甲方特别义务)

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该房屋房地产权证后,甲方须在五日内与乙方一起到房地产交易中将房产证交付乙方收存。甲方将房产证交付给乙方后,在过户给乙方之前的任何时间内,除非经乙方书面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拖延,。

第十条(有关约定)ﻫ1.该房屋过户时需要交纳的交易税费,由乙方承担。ﻫ2. 交易限制期届满后,该房屋过户到乙方或者乙方指定的人(如乙方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兄弟姊妹)名下,属于乙方自家内部事务,甲方不得干涉。若乙方要求过户到自己指定的人名下,则甲方届时配合过户给乙方指定的受让人,若甲方拒绝配合过户,构成重大违约,须赔偿乙方。

第十一条(情势变更)

因相关的法律规范(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或者国家和本市关于动迁安置房和房地产买卖的行政管理规定的变动导致不能过户而造成的损失,双方共同承担。ﻫ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和客观不能)

因不可抗力造成房屋灭失、毁损的,在房屋交付给乙方之前由甲方承担,房屋完全交付给乙方后,转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平等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依据本合同向该房屋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合同有效期限和文本数量)

本合同双方签字生效。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分执,见证人一份。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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