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煤炭资源开发管理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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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煤炭资源开发管理实施意见
为了加强对榆林市煤炭及伴生资源勘查、开采的管理,保护探矿权、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推动榆林经济和谐、有序、跨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陕西省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实施意见》等中、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管理
(一)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主管全市煤炭及伴生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煤炭及伴生资源属国家所有,严格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所有煤炭矿业权人都应当按规定缴纳矿业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统称)价款。(三)本实施意见发布前企业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的煤炭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煤炭采矿权,均应清理追缴矿业权价款。追缴价款的资源量评审、备案和缴纳时限按《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121号)执行,价款缴纳方式按《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建〔2007〕181号)执行。
(四)支持和鼓励煤炭矿业权人综合勘查开采煤层气资源。煤炭探矿权人在依法取得煤炭勘查许可证后,应当对勘查区块范围内的煤炭和
煤层气进行综合勘查。经勘查,具备规模化地面抽采条件的,煤炭探矿权人应按照“先采气,后采煤”的原则,统一编制煤炭和煤层气开发利用方案,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煤层气采矿权,并申请划定煤炭采矿权矿区范围。
(五)市财政建立专项资金用于煤炭资源勘查工作,由市资源勘探公司代市政府持有煤炭资源探矿权。
(六)对我市范围内尚未登记探矿权的煤炭及伴生资源,由市资源勘探公司积极申请登记探矿权并开展资源勘查工作。
(七)对我市范围内未设置矿权的找煤区,由市资源勘探公司积极申请登记探矿权并开展资源勘查工作。
(八)在我市已明确探矿权但未进行资源勘查的煤炭资源区块,由市资源勘探公司参股与原探矿权人合作进行煤炭资源勘查工作。(九)市资源勘探公司代市政府持有煤炭及伴生资源探矿权,但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资源处置。对未按规定自行对矿权进行转让和合作开发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二、关于开发利用管理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煤炭资源实行有偿使用。以下四种情况可允许以协议方式有偿取得矿业权。
1、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煤炭开发项目;
2、经陕西省政府批准的大型煤炭开发项目;
3、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项目;
4、国家出资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
(二)经省政府批准的大型煤炭开发项目,申请以协议方式取得煤炭资源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情况。
1、单套年产煤制甲醇100万吨及以上及其深加工项目;
2、300万吨及以上煤液化项目和100万吨及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煤液化项目;
3、省规划的单机容量60万千瓦及以上的超临界、超超临界大型燃煤坑口电源项目和大型外送电源项目;
4、此前省政府已经批准配套煤炭资源但矿权手续尚未办理的转化项目,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5、投资额300亿元以上(含300亿元)的重大转化项目。
(三)除经中省批准的大型煤炭开发项目外,其它煤炭资源开发项目探矿权的出让,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方式有偿取得,未按规定采用市场方式取得矿业权的煤炭开发项目不予核准。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探矿权的具体工作,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
(四)经省政府批准、以协议方式配置煤炭资源的重大转化项目,其配套煤炭资源原则上要全部用于转化,井田规划开采规模超出转化项目实际用煤需要的,可吸纳地方国有企业共同参股开发。由市有关煤炭企业和市创业投资集团公司联合代表市政府参股开发。
(五)经省政府批准、以协议方式为转化项目配置的煤炭资源,在规定时间内转化项目未履约建设的,由市政府报省政府申请对煤炭资源
的矿业权进行重新配置,对原矿权人的投入补偿以实际投入加15%收益予以补偿。
(六)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项目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23号)“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资源开发由国有资本控股”,“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煤炭资源,应由国有资本控股开发”等规定,经省政府批准、以协议方式取得煤炭资源的商品煤开采,由市属国有企业控股开发,股权转让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经省政府批准交由榆林市组织开发的煤炭资源,重点安排南部六县转化项目用煤、公益性项目用煤和市政府承诺配置煤炭资源的转化项目。
(八)市内配置煤炭资源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情况。
1、南部六县投资额超过2亿元(含2亿元)的转化项目;
2、承担榆林中心城市、县城供热的热电联产及供热项目;
3、市政府承诺配置煤炭资源的转化项目。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煤炭建设项目由国家和省两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项目业主在有偿取得资源并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划定矿区范围后,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同时取得有关部门对项目用地、环保、水保、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安全预评价、用水、用电等方面意见后,经属地县区经济发展局(计
委)上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上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项目核准。项目核准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项目竣工后,由煤炭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
(十)按照“开发一块、绿化一片”的原则,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由林业部门根据井田面积和矿井设计规模划定绿化区块和任务,十年内完成绿化任务。
三、关于生产经营管理
(一)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煤炭生产、经营及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三)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
2、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
3、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4、特种作业人员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5、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
6、有实测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7、有竣工验收合格的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煤炭生产应当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批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