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和社会组织兼职(任职)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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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干部社会兼职管理制度

单位干部社会兼职管理制度

单位干部社会兼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单位干部参与社会兼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社会兼职中的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领导干部、中层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社会兼职管理。

第三条单位干部参与社会兼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注重社会效益和社会形象。

第四条单位干部参与社会兼职应当充分发挥单位的政治优势和资源优势,服务本单位的工作和发展。

第五条单位干部参与社会兼职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不得谋取私利或损害单位利益。

第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管理、考核奖惩等制度,加强对单位干部参与社会兼职的指导、监督和评估。

第七条单位干部参与社会兼职应当与单位的工作需要相适应,不得影响本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八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干部社会兼职信息登记和公开制度,加强对单位干部社会兼职活动的信息收集、统计和公开。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干部社会兼职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干部社会兼职管理工作职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单位干部社会兼职活动。

第十一条单位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向单位干部社会兼职管理机构报告所从事的社会兼职活动,接受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单位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向单位干部社会兼职管理机构报告所取得的社会兼职收入和福利,接受管理机构的审查核实。

第十三条单位干部社会兼职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了解单位干部参与社会兼职的情况,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单位干部社会兼职管理机构应当对单位干部参与的社会兼职活动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干部社会兼职管理档案,按照规定归档管理。

第三章资源保障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充分发挥单位的政治优势和资源优势,为单位干部参与社会兼职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为单位干部参与社会兼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为单位干部参与社会兼职提供必要的学习、培训和交流机会。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为单位干部参与社会兼职提供必要的宣传和支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89.02.05•【文号】•【施行日期】1989.02.05•【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腐倡廉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1989年2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发出后,各地区、各部门对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的兼职进行了清理,已有一批党和国家机关干部辞去了公司(企业)职务,或者辞去了机关职务。

但是,还有相当数量的党和国家机关干部仍在公司(企业)兼职。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保证清理整顿公司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清理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已到公司(企业)兼职的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必须在1989年3月底以前辞去公司(企业)职务,或辞去机关职务。

如本人坚持在公司(企业)任职,干部主管部门应免去其机关职务,并将人事、工资等各项关系转到所在公司(企业)。

这里所指的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包括已退出机关工作岗位,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下同)。

二、党和国家机关中具有生产管理经验、专业技术特长的干部,到生产、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兼职的,也必须辞去机关职务,或辞去公司(企业)职务。

三、在本机关为改善后勤服务工作、方便职工生活而开办的非经营性劳动服务公司兼职的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可以继续留任;在党和国家机关开办的、经清查允许保留的经营性劳动服务公司兼职的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必须辞去公司职务,或辞去机关职务。

四、党和国家机关干部不得到中外合资企业兼职。

少数如因履行职务聘任合同,现在辞去企业职务会影响履行对外合同的,可写出专题报告,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查批准后,暂时留任。

一俟聘任合同到期,应即辞去企业兼职。

清理规范公职人员开办企业、在企业兼职的情况报告

清理规范公职人员开办企业、在企业兼职的情况报告

清理规范公职人员开办企业、在企业兼职的情况报告清理规范公职人员开办企业、在企业兼职的情况报告一、背景在当前的社会和经济发展过程中,公职人员涉及企业开办和兼职的情况时有发生。

然而,由于一些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为了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有必要对公职人员开办企业和兼职情况进行清理和规范。

二、问题分析1. 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问题一些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开办和兼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给社会经济带来不良影响。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职人员的声誉,也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2. 公职人员从事业务范围外的经营活动的问题一些公职人员在开办企业和兼职过程中,从事与其职务业务范围无关的经营活动。

这种行为不符合公职人员的身份和职责,可能导致利益冲突和资源浪费。

三、解决方案1. 颁布相关规定和政策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开办企业和兼职的相关规定和政策的颁布,明确规定公职人员在开办企业和兼职时的条件和限制。

这些规定和政策应当合理、公平,能够有效约束公职人员的行为。

2. 加强监管和管理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开办企业和兼职情况的监管和管理。

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公职人员开办企业和兼职中的不当行为。

3. 加强宣传和教育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开办企业和兼职行为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通过开展培训、讲座等形式,向公职人员普及有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引导公职人员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念和道德观念。

四、实施效果评估1. 监测和评估机制建立建立监测和评估机制,对公职人员开办企业和兼职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

通过收集数据、开展调研等方式,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优化措施。

2. 效果评估指标设立具体的效果评估指标,包括公职人员开办企业和兼职行为的合规率、违规行为的发生率、社会舆论反馈等指标,通过定期评估和分析,反馈给相关部门和领导,为未来的决策和工作提供参考。

退(离)休干部在社会组织 兼职整改工作实施方案

退(离)休干部在社会组织 兼职整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规范更多工作方案尽在首席范文网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问题的补充通知》文件规定和市委组织部要求,现就退(离)休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整改工作特做如下方案。

一、整改范围1.属公务员及参公管理的退(离)休干部;2.未列入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退(离)休领导人员;3.国有企业退(离)休领导人员。

二、整改内容1.退(离)休干部在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任的社会组织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组织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得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65周岁,特殊情况不得超过70周岁。

退(离)休干部不得在社会团体的行业协会(商会)兼职。

除工作特殊需要,不得兼任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组织或兼任境外社会组织职务。

2.经批准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的,兼职期间要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会组织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3.兼职不得领取社会组织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4.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干部本人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对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干部所在单位应责令其辞去社会组织职务。

兼职期间违规领取的报酬,应按中央纪委和省纪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企业兼职自查报告2篇

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企业兼职自查报告2篇

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企业兼职自查报告2篇(一)一、安排部署情况按照文件要求,我局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全面开展清整顿具体工作事务。

一是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明确由局办牵头组织开展工作,专人专职负责具体工作事宜。

二是专题召开全局干部职工会组织学习了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施甸县清理整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企业兼职问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对清理对象、内容、步骤进行了学习,将相关表册发放到每一位干部职工,要求干部职工如实按照文件要求开展个人自检自查。

三是安排专人对退休干部进行走访,对退休干部是否在社会组织、企业兼职情况进行走访了解。

四是结合干部职工上报的自检自查表对干部职工在社会组织、企业兼职情况进行审查,核对干部职上报自检自查情况。

二、清理整顿情况按照学习动员、填表自查、核对清理和汇总自查的步骤,我局认真开展了清理整顿工作。

全局干部职工填写《领导干部个人在社组织、企业兼职情况登记表》,全局共填写登记表93份,其中:科级领导9份,一般干部44份,机关工勤人员8份,事业人员16份,退体人员15份。

经清理,全局78名在职干部职工、15名退休人员没有在社会组织、企业兼职,在兼职社会组织、企业领取薪酬、报销费的情况。

三、存在问题和不足从整体清查的情况上看,我局认真按照文件要求的内容、时间、步骤进行了全面的清理,但也存在干部职工认识上有差距,存在自己不存在兼职情况,对该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的问题。

四、下一步打算针对存在不足,我们在下一步工作将会引起重视,着力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干部职工的党风廉政意识,避免违规情况发生;二是建立长效机制,定期开展自检自查,及时整改存在问题,从源头上控制违规行为发生。

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企业兼职自查报告(二)一、围绕贯彻落实,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围绕贯彻落实济组文〔xxx〕104号)文件精神,我局及时组织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积极宣传动员,使全体领导干部充分认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认识,在全局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

2023年社会组织兼职清理整顿工作方案

2023年社会组织兼职清理整顿工作方案

2023年社会组织兼职清理整顿工作方案一、背景与目标由于社会组织数量的不断增加和管理不够规范,一些兼职人员在社会组织中的参与和运营往往出现不合规、管理混乱等问题。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的运营,提高社会组织的服务水平和影响力,本工作方案旨在对兼职人员进行清理整顿,确保社会组织兼职人员的合法性、合规性和专业性。

二、工作步骤与流程1.梳理兼职人员信息,建立兼职人员库(1)收集社会组织中现有的兼职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从业经历等。

(2)核实兼职人员的身份和背景,确保其没有不良记录和犯罪记录。

(3)建立兼职人员库,对兼职人员进行分类和归档,便于管理和调配。

2.制定兼职人员清理整顿方案(1)明确清理整顿的目标和原则,例如:清理没有实际工作表现或长期不参与工作的兼职人员;整顿兼职人员的待遇和权益,保护兼职人员的合法权益。

(2)制定兼职人员清理整顿的具体流程和时间表,提前与兼职人员进行沟通和协商,确保程序的公开、透明和合规。

3.开展兼职人员清理整顿工作(1)与各社会组织进行沟通,了解各社会组织的具体情况和需求,确定需清理整顿的兼职人员名单。

(2)组织相关人员对兼职人员进行面谈和调查,了解其参与工作的情况、表现和成果,评估其是否符合兼职人员的标准。

(3)根据面谈和调查的结果,对兼职人员进行分类处理,包括保留、淘汰、调整等。

(4)相应地调整兼职人员在各社会组织中的职责和工作内容,确保其参与的工作与其能力和背景相匹配。

4.完善兼职人员的管理制度(1)制定兼职人员的规范和管理办法,包括招募与选择、培训与考核、绩效评价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兼职人员的质量和表现。

(2)建立健全兼职人员的考核机制,对兼职人员的工作成果和表现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加强对兼职人员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提高社会组织的整体服务水平。

三、工作保障与措施1.加强组织和协调,建立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和监督工作的进展和效果。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有关政策汇编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有关政策汇编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有关政策汇编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有关政策汇编市委组织部2016年4月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社团兼职十项“须知”1、领导干部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的联合性社会团体、境外或境外资助的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兼任领导职务。

2、领导干部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

3、领导干部不得未经审批在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

4、领导干部兼职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5、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5周岁(担任过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不得超过68周岁)。

6、领导干部不得兼任两个以上社会组织领导职务,7、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

8、一个单位一般不得有两个以上在职领导干部在同一个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

9、兼职领导干部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任何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

退(离)休干部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

10、领导干部职务提拔后,或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届满后,仍需继续兼任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目录◆关于印发《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皖组字〔2013〕18号1◆安徽省关于进一步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皖组字〔2014〕16号 (4)◆关于印发《宿州市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宿组字〔2014〕31号.. 8◆宿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宿组字〔2014〕75号 (12)关于印发《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13年11月12日﹒皖组字〔2013〕18号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各省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监察局、民政局:现将《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兼职情况专项整治报告

兼职情况专项整治报告

一、背景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职人员兼职现象日益增多。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公职人员行为,我单位于2022年X月开展了兼职情况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整治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二、整治目标1. 清理公职人员违规兼职问题,确保公职人员专注于本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2. 规范公职人员兼职行为,防止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

3. 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公职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

三、整治措施1. 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2. 对全体公职人员进行全面排查,包括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和离职人员,全面掌握兼职情况。

3.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廉洁自律培训等活动,提高公职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

4. 严格执行兼职审批制度,规范公职人员兼职行为。

对未经审批擅自兼职的,予以严肃处理。

5. 对违规兼职的公职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四、整治成果1. 清理出违规兼职人员X名,其中在职人员X名,退休人员X名。

2. 对违规兼职的公职人员进行了通报批评,并给予纪律处分X人。

3. 公职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得到提高,兼职行为得到规范。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1. 建立健全兼职管理制度,明确兼职审批程序、兼职范围和兼职报酬等。

2. 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

3. 强化党风廉政教育,持续提高公职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

4.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整治合力,共同推进兼职情况专项整治工作。

总之,通过本次兼职情况专项整治工作,我单位公职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得到提高,兼职行为得到规范。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公职人员廉洁自律,为推动单位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及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公司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是指人事和工资关系在公司,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兼职。

在社会团体兼职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在企业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以及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第三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管理的原则:第 1 页共5 页1.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

2.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3.坚持从严管理,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影响本职工作。

第四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第二章兼职管理第五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

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批准,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可兼任与本单位或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第七条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下列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1.与本职业务相关的公司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第 2 页共5 页2.本人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

全市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专项清理工作方案.doc

全市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专项清理工作方案.doc

全市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专项清理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十一届自治区纪委五次全会和市五届纪委四次全会精神,推动自治区党委第七巡视组对贵港市及所辖县(市、区)巡视反馈“有的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

部分公务员及参公人员开办有私人企业,有的认缴投资巨大”问题整改工作取得实效,决定开展全市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专项清理。

为做好专项清理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通过对全市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推动自治区党委第七巡视组巡视反馈我市部分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整改工作取得实效,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勤政为民。

二、清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2〕5号)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清理工作对象和清理范围谢谢你的观看(一)清理工作对象1.全市各级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

2.全市各级事业单位在职科级以上干部参照执行。

3.市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县(市、区)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二)清理范围至本通知下发之日,上述清理工作对象仍存在以本人名义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担任经理、监事等工作人员的,对照有关政策规定清理。

组织委派在企业任职的不在清理范围之内。

四、清理步骤和时间安排(一)部署阶段(2019年3月中旬)市纪委印发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对开展全市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专项清理工作进行部署。

(二)自查阶段(2019年3月底前完成)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组织清理工作对象开展自查。

进一步加强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及在企业兼职任职管理规定局机关

进一步加强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及在企业兼职任职管理规定局机关

进一步加强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及在企业兼职(任职)管理规定(局机关)为进一步落实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市科技局及局属事业单位所有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不得以入股、法人、代持股份等任何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形式经商办企业。

第二条市科技局及局属事业单位所有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未经组织批准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第三条公职人员在企业兼职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第四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公职人员,不得在企业领取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或他额外收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

第五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公职人员,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公职人员,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

第七条公务员(含离退休人员)辞去公职的,原系领导成员、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3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盈利性活动;其他公务员在离职2年内,不得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兼职(任职),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盈利性活动。

第八条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定期对公职人员违规在企业兼职情况进行摸排检查,建立本单位《专项清理工作台账》,逐一核查人员状态、企业状况等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经商办企业和在企业兼职的人员,及时登记列入《专项清理工作台账》。

第九条人事处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经商办企业和在企业兼职的公职人员,要求责任人立即整改,及时退出。

2024年社会组织兼职清理整顿工作方案

2024年社会组织兼职清理整顿工作方案

2024年社会组织兼职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如下:
随着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组织在我国的发展壮大,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社会的进步和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然而,目前一些社会组织存在兼职现象,虽然可以有效利用资源,但也存在一定的管理风险和法律风险,不利于社会组织的长远发展。

因此,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的兼职行为,提高社会组织的管理水平,有必要对兼职进行清理整顿。

首先,要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兼职管理制度,明确兼职人员的资格条件和工作职责,规范其行为。

同时,要加强对兼职人员的监督和考核,确保其遵守规定,履行职责。

其次,要加强对兼职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另外,要建立健全兼职人员的奖惩机制,激励其成长和发展,同时对不遵守规定的行为进行惩罚,维护社会组织的正常秩序。

总之,通过清理整顿兼职行为,可以提升社会组织的整体形象和管理水平,推动社会组织向着更加规范和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在2024年社会组织兼职清理整顿工作中,我们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制定详细的清理整顿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建立专门的工作组织机构,统筹协调清理整顿工作的开展;加强对兼职情况的排查和调查,全面了解兼职的规模和分布情况;对存在问题的社会组织进行督促整改,对不合规的兼职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

通过以上工作,我们旨在规范社会组织的兼职行为,提高社会组织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推动社会组织持续健康发展,为我国社会建设和治理提供坚实支撑。

让我们紧密团结在党中央的领导下,积极
投入到这一重要工作中,共同推动兼职清理整顿工作取得更大成效,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添砖加瓦!。

清理规范公职人员开办企业、在企业兼职的情况报告

清理规范公职人员开办企业、在企业兼职的情况报告

清理规范公职人员开办企业、在企业兼职的情况报告清理规范公职人员开办企业、在企业兼职的情况报告一、引言公职人员开办企业、在企业兼职的情况已成为当前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

为了更好地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特制定本报告。

二、报告目的本报告的目的是为了清理规范公职人员开办企业、在企业兼职的情况,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公职人员行为的透明度,减少腐败发生的可能性。

三、报告内容1.背景介绍在这一章节中,将对公职人员开办企业、在企业兼职的情况进行背景介绍,如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背景,目的和重要性等。

2.定义和范围在这一章节中,将明确公职人员的定义,在企业兼职和开办企业的情况下,涵盖哪些行为和主体。

3.公职人员开办企业的情况3.1.开办企业的申报程序在这一小节中,将详细介绍公职人员开办企业的申报程序,包括所需材料、验收流程等。

3.2.开办企业的审批程序在这一小节中,将详细介绍公职人员开办企业的审批程序,包括审批机构、审批流程等。

3.3.开办企业的监督管理在这一小节中,将详细介绍公职人员开办企业的监督管理措施,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和审计等。

4.公职人员在企业兼职的情况4.1.在企业兼职的申报程序在这一小节中,将详细介绍公职人员在企业兼职的申报程序,包括所需材料、验收流程等。

4.2.在企业兼职的审批程序在这一小节中,将详细介绍公职人员在企业兼职的审批程序,包括审批机构、审批流程等。

4.3.在企业兼职的监督管理在这一小节中,将详细介绍公职人员在企业兼职的监督管理措施,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和审计等。

5.违规处理在这一章节中,将详细介绍违规开办企业、兼职的处理措施,包括法律法规依据、处理方式等。

四、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请参见附件部分。

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公职人员:指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组织中担任公务员、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的人。

2.开办企业:指公职人员自主创办、投资或参与经营的企业。

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中兼职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中兼职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中兼职的若干规定[★]第一篇: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中兼职的若干规定中共**市国土资源局委员会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中兼职的若干规定各区县国土资源局,市局各科室和直属单位:为规范全市国土资源系统领导干部兼职行为,使领导干部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本规定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中担任副科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

一、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社会组织中兼任职务。

二、个别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有聘任单位发函及本人书面申请,组织人事科负责审核,并征求局纪委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市局党委管理的干部由市局党委按有关规定审批;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按有关规定报省厅或市委组织部审批。

三、经批准兼职的,不得在兼职社会组织领取薪酬、奖金和补贴等报酬。

四、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兼职取酬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退出现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导干部兼职,适用本规定。

—1—六、领导干部以外的公务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下发之前,已经兼职的,应于2011年7月31日前,按照本规定进行规范、纠正。

逾期未规范、纠正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日主题词:国土资源规范兼职规定中共**市国土资源局委员会 2011年7月10日印—2—第二篇:关于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自查报告峨眉三中关于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企业兼职问题自查报告按照省委组织部、乐山市委组织部、峨眉山市委组织部关于开展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企业兼职情况清理整改的相关要求,我校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全面开展清理整顿具体工作事务。

具体情况如下:一、高度重视,合理部署一是成立以孙碧英校长为组长, 黄楠副校长为副组长, 相关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并明确由行政办牵头组织开展工作, 专人专职负责具体工作事宜。

清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和社会组织兼职(任职)工作实施方案

清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和社会组织兼职(任职)工作实施方案
(五) 规范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行为
开发区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应严格遵守以下“七不准”规定:不准干预社团合法合规的自主活动;不准向非事业单位编制或参公的社团拨付财政经费;不准违规向社团提供经费支持或违规提供办公场所、人员、物资、公务用车等支持;不准在社团领取报酬、福利;不准参加社团安排的旅游、度假性质的培训和考察;不准占用、私分社团各类固定资产;不准采用转移职能,利用其监管特权虚设各类社团,乱收费、拉赞助,变相设立“小金库”,以权谋私。
(二) 清理规范(20XX年7月31日前)社会事务
管理局负责对本区内所属社团报送的自查材料进行逐一审查,组织人事部门要对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情况进行清查。从依法办会、开展活动、财务状况、领导兼职、日常管理以及发挥作用等方面,根据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保留、调整、整改、合并、注销或撤销的意见和建议,报清理规范召集人办公室。
一、传达有关文件情况
根据组织部《中共成武县委组织部关于转发的通知》(成组发〔20XX〕16号)文件要求,编办迅速召开了全体会议,认真组织学习中组发〔20XX〕18号文件精神。
二、排查摸底情况
编办每一位干部职工填写《承诺书》,承诺其本人没有在任何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兼任或者担任任何职务;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认真贯彻执行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及《答复意见》,坚决配合做好规范清理干部职工在企业兼职(任职)工作严格遵纪守法。
社会事务管理局在7月31日前将社团清理审查阶段报告、清理规范工作自查报告书、审查意见,连同本部门清理规范工作情况(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社团
篇三: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就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清理工作情况答记者问
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就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清理工作情况答记者问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2014-12-07 20:31:01| 分类:法规|举报|字号订阅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当前,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在各类社会团体兼职,或参与成立新的社会团体的情况有所增多。

大多数退(离)休领导干部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发挥个人业务专长和经验优势,不求回报,无私奉献,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作出了贡献。

但也有一些退(离)休领导干部以兼职为名,利用个人影响找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钱要车要办公场所,甚至领取较高薪酬,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干部群众对此多有反映。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行为要进一步从严规范,引导和发挥好他们的作用。

经中央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二、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期间要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

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团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社会组织兼职清理整顿工作方案范本(二篇)

社会组织兼职清理整顿工作方案范本(二篇)

社会组织兼职清理整顿工作方案范本为贯彻落实《___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___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___开展市党政机关干部社会___兼职专项清理整顿工作___》精神,推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现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清理整顿范围本局在职和离___干部,兼任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社会___秘书长及以上领导职务。

二、主要内容(一)本局干部在社会___兼职不符合《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的。

即: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干部兼任社会___领导职务。

对确因工作需要兼任社会___领导职务的,应与本职业务或曾经从事的工作密切相关,并按以下要求从严掌握:1.在职机关干部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的联合性社会团体、境外或境外资助的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兼任领导职务。

离___干部不得在境外或境外资助的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的联合性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

2.机关干部确需兼任本条第___款规定以外的社会___领导职务的,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兼职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离___干部年龄一般不得超过___周岁。

3.机关干部只能兼任___个社会___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

4.本局一般不得有两个以上在职干部在同一个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

(二)兼职干部或社会团体违反《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即:兼职干部应严格自律,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任何报酬。

严禁兼职干部或社会团体强行要求企业入会;严禁向企业索要赞助、乱收费、摊派、强制服务等;严禁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或侵害企业利益。

(三)干部兼职未按规定履行报批、审批手续的。

在职机关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离___干部兼任社会___领导职务,由局党组审批。

干部职务提拔后,或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届满后,仍需继续兼任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未办理兼职审批手续的,不得作为社会团体拟任负责人参加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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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理规范过程、主业、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情况统计表;单位主要负责人与相关人员谈话,讲明了政策,做好思想工作;严格要求全体干部职工,认真
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有关规定,严格杜绝干部职工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出现。通过排查摸底,编办全体干部职工没有人开办企业、在企业兼职(任职)。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紧密围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按活动的要求,以政社分开、自律发展为目标,着力解决社团中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查处违法违纪违章的社团;进一步规范其行为,建立健全管理监督机制;实行人员、机构、职能、经费与党政机关“四分离”,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激发活力;建立长效机制,提升社团公信力、透明度。
二、 清理规范范围
在市民政局依法登记的各类社团(包括学会、协会、商会、研究会、联合会、促进会等),未经登记以社团名义活动的社团。拥有全额事业编制或参公管理的社团不在此范围。
三、 清理规范内容
此次对社团的清理规范,重点解决五种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解决领导干部在社团中兼职过多过滥的问题 严格执行中办、国办《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精神,对社团领导兼职的情况进行集中清理。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团的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确因特殊情况需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每个社团仅限一名),但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按照所在社团的章程履行规定程序后,再到相应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所有离退休人员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
清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和社会组织兼职(任职)工作实施方案
篇一:清理规范公职人员开办企业、在企业兼职的情况报告
清理规范公职人员开办企业、在企业兼职
(任职)的情况报告
自规范清理公职人员开办企业、在企业兼职(任职)工作开展以来,编办积极贯彻落实中组发〔20XX〕18号文件精神,领导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四、 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清理规范工作从20XX年6月20日开始至20XX年8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
(一) 自查自纠(20XX年7月10日前)。社团结合
自身实际,对照本《方案》内容进行自查,并向社会事务管理局提交清理规范自查报告书(一式三份,见附件)、财务报告、办公场所使用证明。本着查清问题、重在整改的原则,对自查出的问题,可依法依规从轻处理或不予追究,对自查不严、不实、弄虚作假的社团和单位,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20XX年4月30日
篇二:社会团体清理规范工作方案
太原市民营区社会团体清理规范工作方案
按照中共太原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太原市委组织部、太原市监察局、太原市民政局并纪发[20XX]6号文件的总体部署和具体要求,为切实做好全区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清理规范工作,进一步发挥其积极作用,制定本方案。
一、 目标要求
(三) 解决社团与党政机关职能混乱的问题
社团要重新审定各自章程和职能,对与行政机关职能相互交叉、重叠、混乱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新设置,严禁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能,切实从职能上解决行政化倾向严重以及依赖政府开展活动等问题。
民营区管委会要结合政府职能转变,推动行业协会承担相应的公共服务,进一步理顺政府与社团之间的关系,明确界定并负责审定社团职能,对不应当交给社团的行政管理职能、前置审批事项等行政单位职责内的工作,责成有关部门收回。
四、清理后的现状及下步工作打算
通过此次干部职工在企业兼职任职清理规范工作,将上级精神传达到了每位同志,做到了底子清,情况明,所有人员全部上报。编办未发现公职人员开办企业、在企业兼职(任职)的情况,也没有收到相关举报。今后,编办还将进一步加强对该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宣传教育,巩固成绩,以实际行动响应党风廉政建设。
限进行审批。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组织人事部门要从严控制领导干部(包括离退休干部)兼职行为,对已审批备案的领导干部(包括离退休干部)集中进行交叉审核、清理整顿、对不符合规定兼任社团领导职务,应责令其限期辞去所兼任的社团领导职务;年满70周岁或任期超过两届的,不得在社团中担任领导职务。
本方案中社团领导职务,是指社团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代表机构(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主任,不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
(五) 规范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行为
开发区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应严格遵守以下“七不准”规定:不准干预社团合法合规的自主活动;不准向非事业单位编制或参公的社团拨付财政经费;不准违规向社团提供经费支持或违规提供办公场所、人员、物资、公务用车等支持;不准在社团领取报酬、福利;不准参加社团安排的旅游、度假性质的培训和考察;不准占用、私分社团各类固定资产;不准采用转移职能,利用其监管特权虚设各类社团,乱收费、拉赞助,变相设立“小金库”,以权谋私。
(四) 解决社团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严肃查处社团七种违规行为:一是违反规定强制入会、摊派会费、强行服务、搭车收费、拉赞助等行为;二是违规使用会费或会费票据,设立“小金库”乱收乱支的;三是未按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提供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培训、出国考察等方面服务的;四是不按规定年检、超期不换届、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五是不按规定设置专职财务人员、无工作经费、无独立办公场所、与党政机关一起办公,形成“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六是社团与党政机关资产不分、产权不明的;七是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传达有关文件情况
根据组织部《中共成武县委组织部关于转发的通知》(成组发〔20XX〕16号)文件要求,编办迅速召开了全体会议,认真组织学习中组发〔20XX〕18号文件精神。
二、排查摸底情况
编办每一位干部职工填写《承诺书》,承诺其本人没有在任何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兼任或者担任任何职务;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认真贯彻执行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及《答复意见》,坚决配合做好规范清理干部职工在企业兼职(任职)工作严格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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