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窗法语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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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窗法雨读后感

刚开始接触法学书籍,难免觉得深奥且枯燥无味,坚持不下去。经过老师的推荐,我选择了《西窗法雨》作为我法学知识的敲门砖。刘星教授的《西窗法雨》是一本“普法”性质的法学随笔文集。该书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对似乎是信手拈来的法律现象材料进行点拨评说,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却时时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去思考中国的问题。文章短小、精彩,通过讲故事的方式使读者在不知不觉中领略作者颇为尖端、颇为前沿的研究心得,在这样的论说里,进入法律的智慧天地,享受智慧的乐趣。

用西方经典的“法律故事”阐释法理,是这本书最大的特点。通过一个法律故事开篇,而后从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引入一个“法律理论”。最后阐述该“法理”对中国当下的现实意义和作者的思考。说的是“别人”的故事,讲的是自己的“法理”。从小故事里体现大智慧,用通俗化的语言阐释晦涩的法理,还真不是随便谁都能写的来的。从普罗大众的视角,生动的讲述了七十余个法律故事,既有百姓耳熟能详的苏格拉底被判死刑案,也有后来成为美国宪政历程里程碑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还有轰动全美的辛普森杀妻案等。故事背后的法理涉及到司法独立、三权分立、程序正义等普遍的法律理论,也涉及到刑事、民事、行政各部门法的一些法理。

读了这本书后,让我印象最深刻的是《苏格拉底的慎重》这一章,这里面主要讲述了这么一个故事,苏格拉底是一位哲学家,他很喜欢用辩证法将那些自以为学富五车的人博得哑口无言。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他得罪了很多自以为是的“智者”。于是这些智者便利用雅典荒诞不经的法律,控告苏格拉底传授对诸神不敬的学问,腐化及误导青年,并且还真的把他送进了监狱。在狱中,他被判饮毒而死。临行前,苏格拉底的学生来看他,告诉他朋友们准备帮助他越狱,而且一切已安排妥当。可是苏格拉底却坦然自若表示不越狱。朋友们告诉他雅典的法律不公正,尊重这样的法律简直是迂腐。但他却反问越狱正当吗?一般中国人的思想是,既然法律不公正,为什么还要遵守?有些西方人似乎不像中国人那么“开窍”。有些法律或许不好甚至可恶,但这不应该成为我们挑战法律尊严的借口。否则逃避法律的约束只能导致社会的混乱无序。苏格拉底的伟大,他对待不公的法律,选择了慎重的态度,他用一死,来维护法律的尊严,来向世人证明了法律应有的秩序和每个人都应该遵守的不可抛弃的义务。他有自己的法律信仰。他认为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即使知道法律是不公正的,但是也必须要去遵守,因为这是一个公民的责任。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西方人对法律的信仰由来已久,他们相信法律的权威,任何人都不会随便破坏法律的尊严,即使他们知道有时法律是不公正的。在中国人看来这似乎是不可理喻的。因为当时雅典的法律是“不公正”的。但其实,法律的制定,都只能使一部分人获益,另一部分人受损。因而,法律无所谓对错和公不公正,只有相对公正。苏格拉底选择死,是觉得自己有服从法律的义务,即使他知道当时制定的法律有诸多弊端,但如文中所说“人们要法律,就是想要社会有个方圆,有个秩序”。我想,他是为了这个方圆而牺牲的。西方人相信,要慎重地对待自己认为不好的法律。其实在我们国家制定的法律中,虽然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保护的是绝大多数人的权益,人民当家作主,但其实也会有让社会中的一些人觉得“不公平”,我觉得这是不可避免的。

法律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甚至说法律有很多缺陷。法律在保证了一大批人利益的同时,也损害了其他小部分人的利益。不能因为自己是利益损害者,就去

逃避法律的判决,不然社会秩序的稳定又怎能保证呢?但这一切成立的前提必须是,最终的判决是依法合法的,哪怕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存在缺陷。法律会有漏洞这是不可争辩的事实,当法律的不公降临在你的身上,你会选择默默遵守还是选择自认为好的法律呢?法律是由人制定的,只有充分发挥人的聪明才智,制定更多的法律满足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法制社会的需要,才是人们真正选择遵守法律的根源。法律的优点在于它具有稳定性和明确性。但它的优点也却正是它的缺点。正应为具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所以遇到特殊情况也不能随机调整;整因为具有明确性不能模棱两可,所以遇到未曾遇见的情形便难以抉择。法律条文写在纸上不能随便改动,然而人的智慧是可以随机应变灵活处理的。西方社会的传统观念认为:法律通过对权力义务界限的划分和行为规范的引导从而使得公共生活走向健康,而一种正义的观念也得到普遍认同。整个社会在法律的笼罩下,谁也不能侵害正义。这便是中西方人治法治的区别。在本书里,刘星却指出:法治社会下也需要人治。法律条文如果按照字面意义来执行判决,那么书面文字的缺陷就暴露无疑。在这个时候,人的思考能力会被束缚在条文下,公正的判罚往往成为条文的奴隶。所谓法治社会下的人治就是要让法官在条文下赢得自由,他不但是个法的解释者和裁判管,而且必须能从法律条文背后读出法的目的和精义。而且,在英美法系国家,甚至像陪审团这种法律外人士还掌握了判决的终极权力,其目的也就在:没有法学背景下的感性判决有时更能接近事实本身。

然而中国法治进程之所以艰难曲折,最根本的原因是培养形成法律信仰的艰巨性。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但法在我国大多人的心中还是一个可有可无或事不关己的范畴,法律在许多方面被当作“嘲笑的对象”,这在法治化的推进中是极其危险的。可见,在中国,法律信仰的树立不啻是一个新的思想上的万里长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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