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人事管理制度-待岗员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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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岗员工管理制度

2017年07月01日发布 2017年07月01日实施

***公司发布

此文件只限在***公司内部使用,未经公司许可不得擅自出版、复印。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待岗员工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法。

本办法所指待岗员工为:因单位原因不能安排上岗暂时歇岗的员工,主要包括:

1、因工程项目完工、新工作岗位尚未安排,或由于工程任务不能衔接、公司安排暂时待岗;

2、因单位生产经管任务不足,暂时不能安排上岗;

3、因单位机构调整、撤并、竞聘等引起员工结构性过剩,致使员工停止现岗位工作, 等待重新安排工作岗位的。

二、待岗待遇

1、待岗薪资待遇以《公司薪酬制度》为标准;

2、其五险一金的个人部分由单位在基本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部分由单位统一缴纳, 五险一金的缴费基数为员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社保局核定的缴纳基数为准;

3、因工受伤的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执行;

4、非因公受伤或因病残疾,具有政府部门核发的有效残疾等级证且交由公司统一管理的, 按有关残疾人就业的政策享受特遇,其待遇最低不得低于湘潭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5、女员工法定产假期间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享受社保机构发放的生育津贴,停发待岗待遇,期间五险一金等费用个人承担部分从生育津贴中扣除。

三、待岗管理

1、员工待岗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一切薪资福利待遇:

1.1 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和竞聘的;

1.2 不按要求和规定报到的;

1.3 在待岗期内,经公司批准,签订相关协议,短期内在外自谋职业,公司即召即回、协议保留

劳动关系;

1.4 公司其它规章制度规定的。

2、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停止一切薪资福利待遇,并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1 2次及2次以上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和竞聘的;

2.2 连续2个月或累计3个月未按要求和规定报到的;

2.3 2次及2次以上安排临时性工作或重新上岗不服从的;

2.4 未经公司批准私自与外单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或在外从事有收入的工作和经管活动的;

2.5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2.6 寻衅闹事、无理取闹严重影响集团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2.7 损害集团及公司利益, 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2.8 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劳动教养、强制戒毒的;

2.9 国家政策或公司其它规章制度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

3、待岗员工管理及有关问题的管理

3.1 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安排职工上岗就业, 减少待岗员工数量;

3.2 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可按规定办理内退、辞职、调出、解除劳动关系等手续;

3.3 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从事本单位以外的劳动或经营活动造成伤、亡及病、残或纠纷的, 由员工本人自行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 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3.4 待岗员工每月必须至少到单位报到一次;

3.5 待岗员工应向单位提供准确、真实、完整的个人和紧急联系人信息,并与单位保持密切联系,个人和紧急联系人信息有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単位人事部门,因未提供真实的信息或信息变更未及时通知単位,导致联系不上或有关通知等文书不能送达的,责任由员工本人承担;

3.6 待岗员工应将下列情况及时告知单位:

3.6.1 从事有收入的劳动或经营活动的;

3.6.2 发生伤、病、残情况的;

3.6.3 有关计划生育情况的;

3.6.4 其他有关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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