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审计具体准则(doc 29个)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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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具体准则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是指在进行独立审计工作时需要遵守的一系列规范和标准。

这些准则的制定旨在确保审计人员在执行其任务时始终保持独立、公正和专业。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是一个重要的指南,有助于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遵循最高的道德标准,以确保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由国际审计准则委员会(IAASB)制定和发布。

这些准则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审计,包括金融报告审计、合规审计和绩效审计等。

这些准则的目的是确保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任务时始终遵循一致的标准,并且在法律、道德和专业要求方面都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独立性。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第一,独立性。

审计人员必须在审计过程中保持独立。

这意味着审计人员不能与被审计单位或其管理人员有任何利益关系,也不能接受被审计单位或其管理人员的礼物或其他优惠。

此外,审计人员还必须保持客观和公正,不应受到任何外部压力或影响。

第二,专业素质。

审计人员必须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保证审计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这包括对审计法规、审计标准和审计程序的深入了解,以及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和财务状况的透彻了解。

第三,尽职调查。

审计人员必须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以确保审计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这包括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审查,以及对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和其他重要利益相关者进行调查。

第四,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必须收集足够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其审计结论。

审计证据可以包括财务报表、内部控制文件、会计记录、电子数据和口头陈述等。

第五,报告编制。

审计人员必须编制准确、清晰、全面和及时的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明确说明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范围、审计结论和建议等内容。

此外,审计报告还应符合相关法规和审计准则的要求。

总的来说,独立审计具体准则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指南,有助于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遵循最高的道德标准,以确保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在进行独立审计工作时,审计人员必须始终遵循这些准则,并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和独立性。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1. 引言独立审计是指独立审计机构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为了保证独立审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审计师需要遵守一系列的具体准则。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用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

2. 审计师的独立性独立性是审计师最重要的职业道德,也是独立审计的基石。

审计师必须保持独立,避免与被审计企业及其雇员发生利益冲突。

为保证独立性,审计师应当遵守以下准则:•审计师不应与被审计企业存在股权、债权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审计师不应接受与被审计企业有利益冲突的职位或报酬;•审计师应保持独立的思考和判断,避免个人偏见影响审计结果。

3. 审计程序的设计与执行审计程序的设计与执行是独立审计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审计师需要制定合理的审计程序,并按照规定的步骤进行执行,以确保审计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审计程序准则:•审计师应根据被审计企业的特点和风险水平,制定合理的审计计划;•审计师应使用适当的检验方法和技术工具,收集必要的审计证据;•审计师应对审计证据进行充分的分析和评估,确保审计结论的可靠性。

4. 审计报告的编制审计报告是独立审计的最终成果,它对被审计企业的财务报表提供了审计师的意见和结论。

为了保证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读性,审计师需要遵循以下准则:•审计师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的要求,编制符合规范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明确表达审计师对被审计企业财务报表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意见;•审计报告应使用清晰简明的语言,避免使用模糊和含糊的措辞。

5. 保密和保管保密和保管是独立审计过程中的另一个重要环节。

审计师需要保护被审计企业的商业机密和其他敏感信息,确保审计过程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保密和保管准则:•审计师应妥善保管和使用被审计企业提供的资料和文件,不得泄露给任何无关方面;•审计师应对审计过程中获取的敏感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将其用于其他目的;•审计师应建立相应的保密措施和内部控制机制,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独立审计准则 大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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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__独立审计准则__大全(2001年10月更新)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序言>>>返回目录本序言旨在说明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以下简称“独立审计准则”)的目标、体系、制定与发布程序,并对其规范内容、约束力及适用范围进行解释。

本序言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一、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依据与目标1.独立审计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

2.制定独立审计准则的目标:2.1建立执行独立审计业务的权威性标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促使注册会计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有效地发挥注册会计师的鉴证和服务作用。

2.2促使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照统一的执业准则执行独立审计业务,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提高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2.3明确汪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投资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4建立与国际审计准则相衔接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二、独立审计准则的体系1.独立审计准则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独立审计准则体系由以下三个层次组成:2.1独立审计基本准则。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是独立审计准则的总纲,是对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的基本要求和执业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制定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实务公告和执业规范指南的基本依据。

2.2独立审计具体准则与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独立审计具体准则是依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一般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具体规范。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是依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特殊行业、特殊目的、特殊性质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具体规范。

2.3执业规范指南。

执业规范指南是依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与实务公告制定的,为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实务公告提供可操作的指导意见。

三、独立审计准则的约束力1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与实务公告是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法定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汪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业务,应当遵照执行。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一意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利用专家的工作,猎取适当的审计证据,依照«独立审计差不多准那么»,制定本准那么。

第二条本准那么所称专家,是指除会计、审计之外,在某一领域中具有专门技能、知识和体会的个人或单位。

专家能够由被审计单位或会计师事务所从外部聘请或内部指派。

第三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那么办理。

第二章一样原那么第四条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能够依照需要,利用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对利用专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五条在决定是否需要专家协助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一〕相关会计报表项目的重要性;〔二〕相关事项的性质、复要程度及其导致错报、漏报的风险:〔三〕能够猎取的其他审计证据的数量和质量。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猎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确信专家的工作能够实现特定审计目标。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可在以下方面利用专家的工作:〔一〕特定资产的估价;〔二〕特定资产数量和物质状况的测定;〔三〕需用专门技术或方法的金额测算;〔四〕未完成合同中已完成和未完成工作的计量;〔五〕涉及合约、诉讼和法律纠纷等的法律意见;〔六〕其他需要利用专家工作的方面。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能够自行或会同被审计单位猎取专家工作的结果,据以形成审计证据。

第三章专家的能力、独立性及工作范畴第九条在打算利用专家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专家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进行评判。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在评判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时,应当考虑其专业资格、专业体会与声望等。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在评判专家的独立性时,应当考虑:〔一〕专家与被审计单位之间是否存在重大经济利益关系;〔二〕专家及其直系亲属在被审计单位的有关部门是否担任重要职务;〔三〕可能阻碍专家独立性的其他因素。

上述因素可能阻碍专家工作结果的客观性及其可信任程度,注册会计师应当给予必要的关注。

第十二条如对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存有疑虑,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并考虑能否通过专家的工作猎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独立审计准则大全

独立审计准则大全

独立审计准则大全1. 引言独立审计是指由独立的审计师进行的对组织、企业或个人财务状况和财务报表的审核。

独立审计的目的是评估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公正性,以提高报表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和可比性。

为了确保独立审计能够有效进行,国际上普遍遵循一定的独立审计准则。

本文档将介绍独立审计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并详细解释了独立审计的各项准则。

2. 独立审计的基本概念独立审计的基本概念包括:•独立性:审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时必须保持独立的态度,不受任何利益相关方的影响,以保证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审计对象:独立审计的对象可以是组织、企业或个人的财务状况和财务报表。

•审计目的:独立审计的目的是评估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公正性,以提高报表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和可比性。

•审计程序:独立审计的程序包括对财务报表的审核和对相关记录和信息的调查和核实。

•审计报告:独立审计的结果将以书面形式作为审计报告向报表使用者提供。

3. 独立审计准则独立审计准则是规范审计师行为的指导方针和规定。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独立审计准则:3.1 职业行为准则•诚实和诚信:审计师应当遵守诚实和诚信的原则,在审计工作中保持道德操守和职业操守,不得有任何违反诚信和道德规范的行为。

•保密:审计师应当对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客户信息保守秘密,不得非法泄露给第三方。

•尽职:审计师应当根据职业准则的要求,对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准确、公正和独立的审核。

•专业能力:审计师应当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确保具备完成审计工作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3.2 审计程序准则•计划与设计:审计师应当制定和设计审计计划,确保审计工作能够覆盖所有关键领域和重要事项。

•风险评估:审计师应当对审计对象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来减轻风险。

•证据收集:审计师应当采集和分析与审计对象相关的证据,以评估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关键事项披露:审计师应当向报表使用者披露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任何重大问题或风险。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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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一意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利用专家的工作,获取适当的审计证据,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专家,是指除会计、审计之外,在某一领域中具有专门技能、知识和经验的个人或单位。

专家可以由被审计单位或会计师事务所从外部聘请或内部指派。

第三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四条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需要,利用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对利用专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五条在决定是否需要专家协助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一)相关会计报表项目的重要性;(二)相关事项的性质、复要程度及其导致错报、漏报的风险:(三)可以获取的其他审计证据的数量和质量。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确信专家的工作能够实现特定审计目标。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可在以下方面利用专家的工作:(一)特定资产的估价;(二)特定资产数量和物质状况的测定;(三)需用特殊技术或方法的金额测算;(四)未完成合同中已完成和未完成工作的计量;(五)涉及合约、诉讼和法律纠纷等的法律意见;(六)其他需要利用专家工作的方面。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可以自行或会同被审计单位获取专家工作的结果,据以形成审计证据。

第三章专家的能力、独立性及工作范围第九条在计划利用专家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专家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进行评价。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在评价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时,应当考虑其专业资格、专业经验与声望等。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在评价专家的独立性时,应当考虑:(一)专家与被审计单位之间是否存在重大经济利益关系;(二)专家及其直系亲属在被审计单位的有关部门是否担任重要职务;(三)可能影响专家独立性的其他因素。

上述因素可能影响专家工作结果的客观性及其可信赖程度,注册会计师应当给予必要的关注。

第十二条如对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存有疑虑,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并考虑能否通过专家的工作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独立审计的基本准则汇总篇(29个doc)5

独立审计的基本准则汇总篇(29个doc)5

独立审计的基本准则汇总篇(29个doc)5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审计业务约定书 | 2003-1-20 | 华安德会计师事务所(1995年12月25日财政部财会协字[1995]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明确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业务约定书,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共同签订的,据以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委托目的、审计范围及双方责任与义务等事项的书面合约。

审计业务约定书具有法定约束力。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委托人,是指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业务委托,并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审计业务时,应当考虑其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并按照本准则的要求,与委托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六条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之前,会计师事务所应委派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初步评价审计风险,并与委托人就约定事项进行商议,达成一致意见。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以下基本情况:(一)业务性质、经营规模和组织结构;(二)经营情况及经营风险;(三)以前年度接受审计的情况;(四)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组织;(五)其他与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相关的事项。

第八条审计业务约定书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订,并加盖委托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印章。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或委托人如需修改、补充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获得对方的确认。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业务约定书归入审计档案。

第三章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第十一条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签约双方的名称;(二)委托目的;(三)审计范围;(四)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五)签约双方的义务;(六)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七)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八)审计收费;(九)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有效期间;(十)违约责任;(十一)签约时间;(十二)签约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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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具体准则(doc 29个)01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6号——关联方及其交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对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审计,明确工作要
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关联方、关联方交易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概念一致。

第三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
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识别和披露关联方及其交易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
责任。

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被审计单位是否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识别和披露关联方及其交易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五条由于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复杂性及内部控制、审计测试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
依据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并不能保证发现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所有错报、漏报。

第六条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职责分工、被
审计单位各组成部分及其相互关系等事项,并考虑是否存在错报、漏报关联方及其交
易的情况。

第三章识别关联方及其交易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关联方清单进行复核,并实施以下审计程
序,以发现是否存在其他的关联方:
(一)查阅以前年度的审计工作底稿;
(二)了解、评价被审计单位识别和处理关联方及其交易的程序;
(三)查阅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名单;
(四)了解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和与其相关的其他单位的关系;
(五)了解与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和与其相关的其他单
位的关系;
(六)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记录;
(一)缺乏持续经营所必需的资金;
(二)为达到支撑股价、融资等目的而试图保持良好盈利记录;
(三)过于乐观的盈利预测;
(四)过于依赖单一或较少的产品、客户或交易事项;
(五)出现产业危机;
(六)生产能力过剩;
(七)发生重大诉讼,尤其是股东与管理当局之间发生诉讼;
(八)所在行业技术淘汰风险较高。

第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出现下列情况时,表明可能存在未予披露的关联方交易,注册会计师应当予以充分关注:
(一)发生无偿的关联方交易;
(二)发生不易察觉的关联方交易;
(三)与难以识别的关联方发生交易。

第十三条如发现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故意隐瞒关联方或关联方交易,表明可能存在其他未予披露的关联方或关联方交易,注册会计师应当予以充分关注。

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可能基于以下原因而隐瞒关联方交易:
(一)关联方对交易事项的披露敏感;
(二)交易不是出于商业考虑,而是为粉饰会计报表等目的。

第四章审查关联方交易
第十四条在识别了关联方及其交易后,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关联方交易是否已做适当的记录和披露。

注册会计师通常应当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
(一)询问管理当局,以了解关联方交易的目的及定价政策;
(二)检查有关发票、协议、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文件;
(三)确定有关交易是否已获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相关机构及管理人员批准;
(四)检查会计报表中关联方交易的披露;
(五)核对关联方之间同一时点的账户余额,必要时与审计关联方的注册会计师沟通,核实关联方某些特殊的、重要的、有代表性伯关联方交易;
(六)检查有关抵押、质押物的价值及可转让性。

第十五条在检查某一重大关联方交易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追加以下审计程序:
(一)询证关联方交易的条件及金额;
(二)检查关联方拥有的相关证据;
(三)向相关中介机构询证或与其讨论关联方交易的相关重要信息;
(四)就重大应收款项及担保获取关联方偿债能力的信息。

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以下事项向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获取书面声明:
(一)所提供的识别关联方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二)会计报表对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披露是否充分。

第五章编制审计报告时的考虑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形成对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审计结论,并确定其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如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未能就对会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及其交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应当考虑发表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第十九条如果对会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披露不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准则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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