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总局人事司关于做好2018年全国性体育社团换届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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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关于开展总局系统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关于开展总局系统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关于开展总局系统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7.12.27•【文号】•【施行日期】2017.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体育总局人事司关于开展总局系统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各厅、司、局,驻体育总局纪检组,各直属单位,总局业务主管的各全国性体育社团,有关全国性体育社团: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职务行为的相关要求,切实解决总局系统领导干部社团兼职过多的问题,现就扎实开展总局系统领导干部社团兼职清理规范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清理规范范围总局机关各部门、总局各直属单位处级(含)以上领导干部。

二、政策要求见附件1。

三、工作要求(一)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社团兼职清理规范工作,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中央和总局关于领导干部社团兼职的相关规定,自觉辞去与政策要求不一致的社团兼职。

(二)请各部门、各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如实填写《总局系统在职领导干部兼任社团职务情况统计表》(附件2)并汇总报送人事司。

按规定拟不再兼任社团职务的,须由本人向人事司及相关社团提交辞去社团兼职的书面报告,相关社团须按章程及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辞职手续。

(三)经批准在社团兼职的退(离)休领导干部,按照中组部要求,“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干部本人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请各直属单位汇总报送本单位退(离)休领导干部社团兼职履职情况(附件3);请离退休干部局汇总报送总局机关退(离)休领导干部社团兼职履职情况(附件3)。

(四)请于2018年1月31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人事司,附件2、附件3电子文档发至*************.cn。

本通知及附件电子文档可在总局网站人事司子站下载。

国家体育总局公告第5号--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项目和执法依据的公告

国家体育总局公告第5号--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项目和执法依据的公告

国家体育总局公告第5号--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项目和执法依据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06.07.10•【文号】国家体育总局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06.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公告(第5号)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项目和执法依据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国家体育总局将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体的步伐。

现将国家体育总局行政执法项目和执法依据予以公布,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国家体育总局二○○六年七月十日国家体育总局行政执法项目(共35项)一、行政许可类(5项)(一)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执法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338项2.《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1999年2月4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发布)第十条具体实施:竞技体育司后备人才处职责:1.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做出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2.审查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二)开办武术学校审批执法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7项2.《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2000年7月27日公安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二具体实施:武术运动管理中心职责:1.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做出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2.审查开办武术学校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三)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执法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6项2.《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9月1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4号发布)第八条3.《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具体实施:健身气功管理中心职责:1.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做出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2.审查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外派体育技术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外派体育技术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外派体育技术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04.05.13•【文号】体人字[2004]209号•【施行日期】2004.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外派体育技术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体人字〔2004〕2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体局,各行业体协,各有关直属单位:现将《国家体育总局外派体育技术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二〇〇四年五月十三日国家体育总局外派体育技术人员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国对外体育技术交流与合作,规范外派体育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体育系统与国(境)外签有协议而派往国(境)外从事技术援助、技术合作、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工作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体育教练员、体育科研人员、体育医务人员、体育院校教学人员等体育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外派人员)。

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为外派人员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委托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人力中心)具体负责外派人员的派遣和管理。

第四条外派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热爱祖国,政治立场坚定,思想作风正派;(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能进行一般的生活和工作对话;(四)参加过相应的培训班;(五)身体健康(持有市级医院的体检证明);(六)年龄不超过60岁;承担过国家任务的体育技术人员优先派遣。

第五条外派人员的选派程序(一)人力中心提供国外需求情况,国家体育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项目中心)及直属单位提出候选人名单,由人力中心征求候选人所在单位意见,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并组织派遣。

(二)项目中心或直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出合适人选,人力中心公开向社会招聘体育技术人员。

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2001)473号2001年9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性体育社团(以下简称社团)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保障社团依法行使行业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其在体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体育总局是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机关各厅、司、局、直属机关党委是社团相关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社团所在单位是受国家体育总局委托负责对社团进行日常管理的挂靠单位;国家体育总局管理的社团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同类体育社团的关系是业务指导关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体育总局依法负有业务指导和管理职责的社团,包括国家体育总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由国家体育总局发起成立的全国性体育协会、学会、研究会、联谊会、基金会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地方性体育社团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成立的群众性体育组织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体育总局依法对社团的下列事务进行指导和管理:(一)负责社团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业务审查,协助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社团年检、指导社团清算工作。

(二)监督、指导社团根据国家的体育政策、法规,从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出发,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实施行业管理,发挥社团的桥梁、纽带和助于作用。

(三)监督社团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内容开展活动,并对其各项业务活动实施指导和管理。

(四)根据体育行业管理特点和体育社团的特殊性,加强对社团组织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的指导和管理。

(五)对违反社团管理的政策法规和社团章程开展活动的,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配合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予以查处o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系统以外的其他行业成立的全国性体育社团,由体育总局协同社团挂靠单位,根据有关社团管理法规和各自职能,共同做好社团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成立与变更第六条成立社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代表本社团成员共同意愿的章程,其宗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体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法人的自由和权利。

国家体育总局政法司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2018年度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政法司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2018年度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政法司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2018年度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正文:----------------------------------------------------------------------------------------------------------------------------------------------------体育总局政法司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2018年度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各厅、司、局,有关直属单位:经总局批准,现将《国家体育总局2018年度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在组织起草工作时,注意以下问题: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战略,以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目标,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

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切实遵守中央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维护法制统一,防止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或以备案、审核等为名变相设定审批事项等行为。

三、对规章和以总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照《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3号)的要求,认真做好调查研究、计划报送、组织起草、审查公布等工作。

四、新制定的规章或对现有规章进行修订的,必须按照规定通过国务院法制办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平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应不少于1个月。

五、规章和以总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需报送政策法规司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会签、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政策法规司在完成合法性审查后,起草单位修改形成送审稿。

规章送审稿由起草单位报送,经政策法规司核准后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以总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起草单位报送,经政策法规司核准后报总局领导签发。

六、规章和以总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政策法规司统一登记和编号并向社会公开。

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关于做好总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关于做好总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关于做好总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09.03.23•【文号】体人字[2009]164号•【施行日期】2009.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关于做好总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体人字[2009]164号)各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国家体育总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体人字[2008]456号)要求,为做好总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总局所属的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时间安排总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工作分四个阶段开展:第一阶段为岗位设置方案报总局审批阶段(2009年4月1日至7月31日)。

各事业单位在认真学习政策、核实基本情况的基础上,于5月20日之前将本单位岗位设置的初步方案和岗位设置审核表报人事司征求意见。

人事司就各单位提出的初步方案与各单位进行沟通。

之后,各单位结合与人事司沟通的情况对岗位设置初步方案进行修订,并将岗位设置正式方案及其他相关材料报总局审批。

人事司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岗位设置正式方案进行审核后报总局审批。

第二阶段为实施方案报总局备案阶段(2009年8月1日至9月15日)。

岗位设置正式方案经总局审批后,各单位在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后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并报总局备案。

第三阶段为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9月16日至2009年11月30日)。

各单位按照经总局备案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并于2009年11月30日前完成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工作。

国家体育总局人力中心关于部分事业单位公开选聘中层领导干部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人力中心关于部分事业单位公开选聘中层领导干部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人力中心关于部分事业单位公开选聘中层领导干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3.04.19•【文号】体人力字[2013]112号•【施行日期】2013.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家体育总局人力中心关于部分事业单位公开选聘中层领导干部的通知(体人力字〔2013〕112号)总局各厅、司、局,京内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在直属事业单位中层领导干部聘任中试行公开选聘工作的通知》(体人字〔2002〕49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开选聘中层领导干部工作的通知》(体人字〔2003〕247号)的要求,经人事司批准,对机关服务中心等8个单位的26个中层领导干部岗位进行公开选聘。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开选聘岗位服务中心3个、财务中心1个、射运中心5个、篮球中心1个、乒羽中心5个、网球中心3个、运医所5个、反兴奋剂中心3个,共计26个岗位。

岗位情况详见附件1。

二、选聘范围总局机关公务员和京内直属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三、报名条件报名人员应符合相应岗位的报名资格及条件,还应具备岗位要求的条件。

具体条件详见附件1。

四、基本程序(一)报名报名采取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法。

报名者填写《国家体育总局事业单位公开选聘中层领导干部报名表》(可从中国体育人才网“公开选聘”专栏中下载),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于4月25日-28日将报名表(贴2寸照片)及一张2寸照片交人力中心。

报名期间(截至28日16:00)允许报名人员查询报名情况,可调整报名岗位1次。

报名地点:总局东办公楼410、430房间。

(二)资格审查人力中心按照报名资格及条件、岗位要求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

对于取消选聘的岗位,允许报考该岗位人员改报其他岗位1次。

资格审查的结果将在国家体育总局网站、中国体育人才网公布资格审查结果。

(三)考试考试包括笔试、面试,其中笔试设定合格分数线。

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08.09.24•【文号】体人字[2008]480号•【施行日期】2008.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体人字[2008]480号)各事业单位: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强化竞争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现就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评聘分开、竞聘上岗的总体要求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评聘分开”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分开,工资福利待遇按实际聘任职务确定。

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经过一定的程序、途径向相应评价(考试)机构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限制。

各单位应根据事业发展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需要,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择优聘任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

二、在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内开展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创新能力和工作实绩。

各单位要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体人字(2008)45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管理,明确各专业技术岗位名称、聘任条件、岗位职责、任务三、严格掌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基本条件。

聘任到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人员,除应具备《实施办法》规定的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专业技术资格或执(职)业资格。

(二)完成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任务。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

(四)近两个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以上。

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关于规范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选推荐呈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关于规范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选推荐呈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关于规范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选推荐呈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02.05.15•【文号】体人字[2002]176号•【施行日期】2002.05.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关于规范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选推荐呈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体人字[2002]176号)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为适应举办2008年奥运会和国际体育交往的需要,加大国际体育组织人才培养工作力度,扩大我国在国际体育组织中的发言权和影响力,现就规范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选推荐呈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际体育组织人选的推荐工作是整个竞选工作的关键环节,各单位要给予高度重视。

在推荐前要对拟竞选国际体育组织的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认真研究竞选对策,并积极主动地做好竞选准备工作。

二、各单位要加强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选推荐工作的计划性,对推荐人选要全面系统地考虑、统筹安排,并针对拟竞选职务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研究提出合适人选。

推荐担任国际体育职务的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觉悟,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熟悉本项目业务,善于交往,综合素质较强。

三、各单位要严格履行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选推荐呈报程序,并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一)提交推荐工作的综合报告。

竞选国际体育组织职务前3个月,推荐单位要向总局单独提出推荐报告,不得以参加会议、外事活动以及参加比赛的综合性请示代替。

推荐报告要包括拟竞选国际体育组织的基本情况、竞选职务及基本要求、推荐人选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现实表现、推荐的主要理由以及对竞选形势的基本分析。

(二)填报《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选推荐呈报表》。

(三)竞选前1个月,推荐单位将参加竞选的具体预案报外联司、人事司备案。

预案包括竞选策略、对竞选形势的综合分析、可能遇到的问题及对策、台湾是否参选及如何应对等内容。

(四)竞选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总结竞选工作的经验,仔细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的措施,并于竞选结束后1周内将竞选情况和竞选结果正式报总局。

体育总局人事司关于开展总局系统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清理规

体育总局人事司关于开展总局系统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清理规

体育总局人事司关于开展总局系统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
务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体育总局
【发布日期】2017.12.27
【实施日期】2017.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体育总局人事司关于开展总局系统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各厅、司、局,驻体育总局纪检组,各直属单位,总局业务主管的各全国性体育社团,有关全国性体育社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职务行为的相关要求,切实解决总局系统领导干部社团兼职过多的问题,现就扎实开展总局系统领导干部社团兼职清理规范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范围
总局机关各部门、总局各直属单位处级(含)以上领导干部。

二、政策要求
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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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06.04.26•【文号】体党字[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体党字〔2006〕11号)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1997年原国家体委党组制定了《国家体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199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为适应反腐倡廉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国家体育总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切实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总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总局党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国家体育总局实际,制定了《国家体育总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并经2006年4月12日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国家体育总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为加强国家体育总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国家体育总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依靠总局全体同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做到权责明确,责任到人,逐级负责,层层落实。

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关于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关于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关于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文号】国人部发2007[10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关于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101]号)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结合体育事业单位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1. 为了发展体育事业,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体育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体育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本意见所指体育事业单位是指体育项目管理中心、体育工作大队、体育竞赛管理中心、体育训练基地、体育场馆、体育中心、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等。

2. 体育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和运动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体育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级体育学会、体育协会、体育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类别设置4. 体育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和运动员岗位。

其中,运动员岗位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5. 体育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6. 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体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体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05.07.11•【文号】体群字〔2005〕94号•【施行日期】2005.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关于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7月11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群字〔2005〕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体育局,各行业体协,各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北京体育大学,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根据《〈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2001-2010年)规划》中关于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要求,为切实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建设,明确《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二者之间的关系,使实施工作顺利进行,完成预期的工作目标,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意见》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切实抓好实施工作。

国家体育总局二○○五年七月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意见原国家体委于1993年12月制定下发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以下简称《制度》)颁布实施十多年来,我国已建立起一支日益壮大的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和从中央到地方分级管理的体系。

国家体育总局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制定并于2001年8月颁布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其实施试点工作也已展开。

为进一步明确现有两种类型社会体育指导员之间的关系,切实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更好地发挥他们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全民健身体系中的积极作用,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重要性(一)近年来,党中央在提出"构建群众性的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的基础上,明确将"形成比较完善的全民健身体系"的基础上,明确将"形成比较完善的全民健身体系"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高度,赋予"全民健身体系"以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

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2001)473 号2001 年9 月24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性体育社团(以下简称社团)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保障社团依法行使行业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其在体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体育总局是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机关各厅、司、局、直属机关党委是社团相关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社团所在单位是受国家体育总局委托负责对社团进行日常管理的挂靠单位;国家体育总局管理的社团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同类体育社团的关系是业务指导关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体育总局依法负有业务指导和管理职责的社团,包括国家体育总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由国家体育总局发起成立的全国性体育协会、学会、研究会、联谊会、基金会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地方性体育社团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成立的群众性体育组织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体育总局依法对社团的下列事务进行指导和管理:(一)负责社团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业务审查,协助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社团年检、指导社团清算工作。

(二)监督、指导社团根据国家的体育政策、法规,从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岀发,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实施行业管理,发挥社团的桥梁、纽带和助于作用。

(三)监督社团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内容开展活动,并对其各项业务活动实施指导和管理。

(四)根据体育行业管理特点和体育社团的特殊性,加强对社团组织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的指导和管理。

(五)对违反社团管理的政策法规和社团章程开展活动的,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配合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予以查处o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系统以外的其他行业成立的全国性体育社团,由体育总局协同社团挂靠单位,根据有关社团管理法规和各自职能,共同做好社团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成立与变更第六条成立社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代表本社团成员共同意愿的章程,其宗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体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环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法人的自由和权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评选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评选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评选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3.05.13•【文号】•【施行日期】2013.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评选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体育局: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体育战线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体育强国的奋斗目标,全面推进各项体育工作,开创了新的局面,特别是在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产业、体育科研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振奋精神,倡导改革创新、团结奉献精神,激励全国体育系统干部职工深入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体育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体育总局决定,表彰一批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现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1.先进集体的评选表彰范围为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

2.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范围为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在职正式职工。

其中,运动员、教练员在人事关系所在地参加评选。

(二)表彰名额1.表彰名额: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70个,全国体育系统先进工作者45名。

2.推荐名额: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102个,全国体育系统先进工作者77名(附件2)。

二、评选条件(一)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紧紧围绕新时期体育工作的中心任务,在促进体育事业全面发展过程中取得显著成绩。

3.领导班子凝聚力强,团结协作,创新意识强,能够驾驭和应对复杂局面,在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产业、体育科研等方面有新思路、新举措、新成效。

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关于印发新的《干部聘任解聘审批表》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关于印发新的《干部聘任解聘审批表》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关于印发新的《干部聘任解聘审批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04.10.08•【文号】体人字[2004]400号•【施行日期】2004.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关于印发新的《干部聘任解聘审批表》的通知(体人字[2004]400号)各直属单位:根据事业单位中层领导干部聘任工作的需要,现将重新修订的《干部聘任解聘审批表》印发给你们,今后凡呈报上级审批机关和存入本人档案的《干部聘任解聘审批表》都要按照新表的填表要求逐项认真填写,不能遗漏,所填内容要准确无误。

《干部聘任解聘审批表》要用标准的格式,注明填表人,一律打印或铅印。

附件:1、干部聘任解聘审批表2、填表说明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二00四年十月八日附件1:干部聘任解聘审批表┏━━━━┯━━━┯━━━┯━━━━┯━━━━┯━━━┯━━━━━━┓┃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岁│照片┃┃││││()岁││┃┠────┼───┼───┼────┼────┼───┼──────┨┃民族││ 籍贯││出生地││┃┠────┼───┼───┼────┼────┼───┼──────┨┃入党时间││参加工││健康状况││┃┃││作时间││││┃┠────┼───┴───┼────┼────┴───┼──────┨┃专业技术││熟悉专业││┃┃职务││有何专长││┃┠────┼───┬───┴────┼────┬───┴──────┨┃学历学位│全日制││毕业院校│┃┃│教育││系及专业│┃┠────┼───┼────────┼────┼──────────┨┃│在职教││毕业院校│┃┃│ 育││系及专业│┃┠────┼───┴────────┴────┴───┬──────┨┃现聘任职││聘期┃┃务││┃┠────┼─────────────────────┼──────┨┃拟聘任职││┃┃务││┃┠────┼─────────────────────┼──────┨┃拟解聘职││┃┃务││┃┠──┬─┴─────────────────────┴──────┨┃简│┃┃│┃┃│┃┃历│┃┠──┼──────────────────────────────┨┃参加│┃┃培训│┃┃情况│┃┠──┼──────────────────────────────┨┃奖惩│┃┃情况│┃┠──┼──────────────────────────────┨┃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聘任│┃┃理由│┃┠──┼───┬─────┬────┬────┬──────────┨┃家庭│ 称谓│姓名│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及职务┃┃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呈报││审│┃┃单位││批│┃┃意见││意│┃┃│(盖章)│见│(盖章)┃┃│年月日││年月日┃┗━━┷━━━━━━━━━━━━━━┷━━━━┷━━━━━━━━━━┛填表人:填表时间:附件2:填表说明“姓名”栏中填写户籍登记所用的姓名,少数民族干部的姓名用字要固定,不能用同音字代替。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4.10.08•【文号】体人字〔2014〕382号•【施行日期】2014.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体人字〔2014〕3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党和国家高度重视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各部门大力配合,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促进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政策措施,取得明显实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和全国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完善运动员职业转换社会扶持体系,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快适应转变体育发展方式的新要求,积极拓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渠道(一)在发展体育产业,增加体育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过程中努力创造更多适合退役运动员的职业转换机会。

结合各地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和加快完善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需要,发挥退役运动员在体育专项技能上的比较优势,引导退役运动员从事体育服务业,顺利转换到健身指导、竞赛表演、体育培训、体质监测、运动防护等就业岗位。

(二)体育行业新增就业岗位要优先选用退役运动员。

体育部门使用彩票公益金资助建成的体育设施所在单位,须安排一定比例岗位用于聘用退役运动员。

充分利用体育社会组织等公共服务平台,大力支持退役运动员从事社团管理、社区体育服务、社会体育指导以及各级各类体校或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从事体育教练等工作。

(三)加强与教育部门合作,为运动员从事学校体育工作创造条件。

结合教育系统高水平运动队建设、传统项目校和体育特长校布局规划,鼓励运动员进入学校从事体育教师、体育教练或从事课外体育辅导、体育训练、健康咨询、场地管理等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4.03.16•【文号】国办发[1994]42号•【施行日期】1994.03.1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4年3月16日国办发〔1994〕42号)《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体委)。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体育改革的要求,确定国家体委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一、职能转变通过改革,逐步实现“管体育”与“办体育”的职能分离,进一步加强对体育事业的宏观管理,弱化微观管理,推动群众体育社会化,促进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一)改革运动项目管理体制。

进一步扩大单项运动协会管理运动项目的试点,将非重点项目和部分重点项目的直接管理工作,转移到相应的协会,并将国家队的具体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到有关协会和训练基地。

(二)改革竞赛管理体制。

在竞赛管理上除国内、国际大型综合性运动会由国家体委统筹安排外,一般性运动会和单项比赛逐步交给有关地方、部门和相应的单项运动协会承办。

同时,要促进体育竞赛与经济、经营活动相结合,使体育竞赛得益于社会,服务于社会。

(三)按照政事职责分开的原则,将一些技术性、辅助性、服务性的工作,转移给相应的事业单位承担。

(四)加强群众体育工作。

把工作重点放到完善群众体育的政策法规,健全乡、镇、社区和各类基层体育组织网络,指导培训群众体育骨干,组织指导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等方面。

坚持群众体育社会化方向,逐步建立以社会和个人投资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群众体育群众办的新机制。

国家体育总局政法司关于开展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政法司关于开展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政法司关于开展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8.04.25•【文号】•【施行日期】2018.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体育总局政法司关于开展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总局各厅、司、局,各相关直属单位,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以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实施纲要(2015-2020年)》有关要求,统筹推进体育改革,着力做好东京奥运会、北京冬奥会备战参赛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体进程,根据工作安排,现对总局相关文件开展集中清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文件清理的范围(一)各厅、司、局以总局或办公厅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见《国家体育总局现行有效的体育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盖总局或办公厅印章。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3号),“规范性文件”特指涉及体育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或对全国体育系统具有管理指导作用,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可以作为体育行政管理依据的文件。

如《体育赛事管理办法》(体竞字〔2015〕190号),《体育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体政字〔2017〕161号)等。

(二)各厅、司、局以本部门名义印发的,面向社会、面向行业、面向总局系统的,具有一定管理指导作用和普遍约束力并能反复使用的,现行有效的政策性、制度性和技术性文件,盖各厅、司、局印章。

如办公厅印发的《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体办字〔2015〕78号),人事司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体人字〔2008〕480号)等。

(三)各直属单位和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以本单位名义印发的,面向社会、面向行业、面向总局系统的,具有一定管理指导作用和普遍约束力并能反复使用的,现行有效的政策性、制度性和技术性文件,盖直属单位或协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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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人事司关于做好2018年全国性体育社团换届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体育总局
【发布日期】2018.03.27
【实施日期】2018.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体育总局人事司关于做好2018年全国性体育社团换届工作的通知
有关单位、有关社团:
为进一步规范总局主管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管理工作,现就做好2018年社团换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团换届工作流程
(一)成立换届工作小组。

各单位(社团)要切实加强对换届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单位(社团)领导、人事部门负责人、社团工作负责人等方面人员组成的社团换届工作小组负责换届工作。

(二)制定换届方案。

换届工作小组应在充分酝酿、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完整的换届方案。

换届方案应与人事司沟通并报经总局分管领导口头同意后,正式行文报批。

(三)修改社团章程。

需对社团章程进行修改的,应在换届会议召开前先后报总局、民
政部预审核。

为确保社团换届工作进度,章程修改可与换届方案制定同步进行、分别报批。

(四)召开换届会议。

换届方案经总局批准后,应及时组织召开换届会议。

换届会议一般应包括审议工作报告、选举负责人、审议章程、研究分支机构设立或调整、审议协会发展规划等程序。

(五)社团换届会议后,应形成换届会议有关情况的书面报告报总局。

书面报告应包括换届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会议内容、社团负责人选举结果、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情况。

(六)社团换届后,应在30天内到民政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调整社团负责人的,应提交《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变动申请表》;修改社团章程的,应提交《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变更社团法人的,应提交《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相关表格请在“中国社会组织网)”填报、打印。

二、关于社团负责人提名
(一)社团领导人员构成原则
社团换届提名新一届社团负责人时,应充分考虑社团领导人员构成。

具体应掌握以下原则:一要具有广泛性代表性,一般应包括总局项目中心代表、地方项目协会代表、项目联赛组织或俱乐部代表、知名专业人士、社会人士和专家代表等,不能搞成私人俱乐部;二要精干高效,社团领导层人员提名应服务于项目普及提高需要,不搞平衡,精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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