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汽锅炉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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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汽锅炉管理规定

1 目的和范围

为保证锅炉安全、经济、长周期运行,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压力在0.1Mpa以上固定式蒸汽锅炉的管理。

2 管理职责

2.1 设备管理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锅炉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制定和贯彻锅炉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制定年度锅炉大修理计划,并做好大修理计划管理和施工监督管理;负责年度备品备件计划的审核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对备品备件质量的检查验收工作;定期开展锅炉及锅炉房检查评比工作;负责协助安全部门对锅炉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管理工作;负责锅炉新材料、新技术开发应用和推广工作;负责公司锅炉的技术改造、业务管理以及使用、更新、转移、报废工作;负责主持建立完善锅炉设备的技术档案。

2.2 锅炉使用单位负责贯彻执行国家、企业颁布的锅炉管理制度和相关的技术标准;负责培训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正确使用、精心维护,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保证锅炉的正常运行;编制本单位年、季、月设备检修、备品备件计划;组织编写设备改造方案、新材料、新技术试用推广工作;定期组织本单位的设备检查、评比工作,不断提高本单位锅炉设备的管理水平和锅炉综合技术素质;负责建立设备档案、技术资料,协助管理部门做好固定资产转移、调试、更新和报废等管理工作;做好锅炉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参与重大锅炉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2.3 研发中心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负责锅炉有关原始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的归档立卷。

2.4 供应部负责订货与采购。

2.5 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建设工程管理单位、安装单位共同负责联动调试。

2.6 安全环保部负责锅炉安全管理。

2.7 人力资源部负责锅炉操作人员的培训和取证工作。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规划与选型

3.1.1 设备管理部应参与项目锅炉设备部分的规划调研工作,并从书面形式提出

锅炉方面的具体要求及注意事项。

3.1.2 规划设计工作应在各管理部门意见统一并经过充分的技术、经济分析的基础上才能确定,并及时、准确、全面提供有关资料。

3.1.3 锅炉选型以及锅炉项目方案,应有设备管理部和使用部门参加,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才能实施。

3.1.4 锅炉工程的设计交底、施工图审查必须有设备管理部和使用单位参加,并应参与会签工作。

3.2 安装、调试、验收

3.2.1 安装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选择,并从资质、资金、技术、业绩、经验和服务综合考虑。

3.2.2 应做好安装的监督工作,并成立安装监督协调机构,负责日常监管协调工作。

3.2.3 做好施工单位安装方案的审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配合协助、监督验证等工作。锅炉传动设备空负荷试车由安装单位负责组织,联动实验由锅炉建设单位组织进行。

3.2.4 锅炉试车过程中,安装质量问题由安装单位负责限期处理,设备、部件质量问题,由供应部负责协调处理。

3.2.5 锅炉满员运行158小时后,工艺参数、设备状况达到了质量要求,方可办理验收。同时须将整理归纳的技术资料交给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竣工报告。

3.3 锅炉运行初期管理

3.3.1 所有锅炉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3.3.2 锅炉投运前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标准编制岗位操作规程,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度,以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3.3.3 做好锅炉技术资料、图纸的整理,常用资料复制等工作,建立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

3.3.4 锅炉设备必须到当地技术监管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证并登记注册。3.3.5 初运行锅炉应作性能考核,在规定允许的符合变动范围内,测定锅炉主要运行参数的变化率。

3.3.6 锅炉投用后应在标准状况下测定其效率变化特性曲线,测定锅炉的能耗。

3.3.7 记录锅炉故障部位、原因次数、损失及易损件使用寿命。

3.3.8 检查初运行锅炉结构、燥声、操作、泄漏及对环境影响度并作出书面报告。

3.3.9 锅炉初运行期的考核结果应上报设备管理部备案。

3.4 锅炉使用维护管理

3.4.1 锅炉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到“四懂三会”。

3.4.2 正确使用锅炉设备,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3.4.3 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取消锅炉安全装置和改变其整定值,不准随意改变锅炉结构和拆、卸、焊割。

3.4.4 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润滑制度,做到定点、定时、定量、定加油工具、定人。

3.5 锅炉设备检修管理

3.5.1 锅炉是国家纳入管理的特种设备,检修单位和人员必须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在其相应的资质等级范围内开展工作。

3.5.2 锅炉检修计划和检验计划应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备案,施工单位的检修方案,必须取得使用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方能实施,如需变更必须到各级主管部门备案批准,并办理申请手续,否则不得变更。

3.5.3 锅炉大修,施工单位应制定完整的施工方案和验收制度,大修完成后的竣工验收,应在自检合格的情况下,各项检修技术档案整理完成后进行,锅炉大修竣工验收应有政府主管部门的参加认可。

3.5.4 锅炉的检验,除使用单位、检修单位的检验工作以外,最终检验结果的认定,以政府主管部门或国家指定的检验部门最终认定为准。

3.5.5 锅炉检修质量认定由主管部门和政府锅炉管理部门作出。

3.5.6 锅炉及辅助设备、锅炉房在涉及结构、锅炉部件改动以及材料改动和变更,都必须经过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备批手续后方能进行。

3.5.7 锅炉检修所用材料、安全附件、阀门等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使用,对不符合国家规定和图纸要求的,任何单位不得使用,并及时通知主管部门。

3.5.8 检修单位在大修结束一周内,将检修档案交予使用单位,检修档案应正确、全面、准确、及时。

3.6 锅炉更新、转移、报废

3.6.1 锅炉更新、转移、报废统一由设备管理部负责办理,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资料。

3.6.2 锅炉的更新、报废,使用单位必须有详细的技术经济分析报告,定性、定量地说明原因,并包含有拟更新锅炉规格型号、技术特性、优缺点等。

3.6.3 锅炉更新,一般应有以下特性:通过大修改造难以恢复其性能和出力;大修改造在经济上不如更新经济效果更好;主要部件存在严重的安全问题;供汽参数变化太大;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3.7 锅炉应定期进行效率测定工作,一般为两年,对经过检修、改造等手段达不到国家最低要求的,设备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解决方案。

3.8 强化锅炉水质管理是锅炉安全运行的重要保证之一,除使用单位定时分析以外,公司水质监管部门负有锅炉化水监管职能,每天进行检验监督,并将检验结果及时通报设备管理部。水质不合格时立即下达停止运行的指令。

3.9 如水质、蒸汽品质发生劣化,经过处理仍无效,如继续恶化有导致锅炉发生重大事故,威胁安全生产时,设备管理部可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同时上报主管领导。

3.10 设备管理部负责组织对锅炉的金属鉴定工作,建立金属鉴定监督制度,制定企业测试标准,做好锅炉受监部件测试、检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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