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制度
律师参与信访案有何要求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律师参与信访案有何要求律师可以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但是不能成为政法机关的帮凶,也不能为多收代理费,成为委托人无理诉求的代言人。
那么律师参与信访到底能做什么呢?有何要求?律师参与信访案有何要求:律师参与信访案不能当政法机关"说客"在近日召开的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专题培训会上,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王其江表示,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不能成为政法机关有错不纠的“说客”,也不能为多收代理费,成为委托人无理诉求的“代言人”,而是服从法律,服务于法律的正确实施。
向信访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谈及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初衷,王其江透露,信访人受自身能力和条件限制,往往难以准确表达诉求、有效主张权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较弱。
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是向信访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律师通过答疑解惑、释法析理,解决信访人看不懂法律文书、不理解法律处理意见的问题,促使信访人服判息诉。
经过评议案件、评析信访人诉求,对反映问题合理有据的,代理信访人提起申诉,解决信访人不会申诉、不理性申诉的问题,提高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效果。
与此同时,当前信访案件积压多、重信重访多是政法机关面临的突出问题。
这些信访案件迟迟得不到解决,既有办案单位有错不纠的问题,也有客观条件限制案件破不了、执行不了的问题,但更主要的是当事人对法律不理解、对办案单位不信任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容易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在办案单位和信访人之间搭建起有效沟通交流的桥梁。
此外,律师还能帮助办案单位发现执法错误、瑕疵,提高审查处理的精准度和公正性,解决纠错难的问题。
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案只服从法律王其江称,中央已经对外发布了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相关文件。
今年年底前,各地都要拿出具体实施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启动。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制度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制度一、背景信访案件是社会发展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有效化解信访案件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化解信访案件过程中,律师的参与具有积极的意义。
律师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可以帮助当事人合法维权,提升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法律水平。
二、目的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
四、工作流程1.接受委托当事人向律师提出委托后,律师应仔细听取当事人的诉求,核实相关材料,并确认是否具备代理的条件和资格。
2.调查取证律师应当深入调查取证,收集证据和相关材料。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取证过程的合法性。
3.法律分析律师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的法律分析,确保自己在代理案件过程中的法律观点和法律逻辑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律师应当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判例,确保自己的法律观点和策略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代理诉讼律师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工作。
律师应当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并且在诉讼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法庭的规则。
6.司法辅助律师应当在诉讼过程中积极利用司法辅助手段,如申请临时保全措施、申请证据保全、申请鉴定等,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
7.结案工作当案件处理完毕后,律师应向当事人详细报告案件的结果和处理情况,并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对于不满意案件结果的当事人,律师应根据法律程序和规定,提供继续上诉的指导和帮助。
五、权责分工律师在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中,应担负以下职责:1.保证工作质量:律师应保证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法律质量和水平,确保案件能够得到法律的公正和合法。
2.保护当事人权益:律师应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律师应及时向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帮助当事人规避法律风险,正确维护自己的权益。
信访代理工作制度
信访代理工作制度信访代理工作制度一、背景信访代理工作是指信访机关依法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公民等进行法律援助、咨询和代理的工作。
为了规范信访代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信访代理工作制度是必要的。
二、工作内容1. 代理申请:信访代理工作以律师事务所为主要的代理主体,律师代理申请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包括律师资格证明、代理委托书等必要材料。
2. 申报审批:律师事务所向信访机关申请代理案件时,应提交案件材料并填写相关申报表格,信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并予以受理。
3. 代理权属确认:信访代理工作涉及的代理权属确认应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律师事务所应提供相关证据,信访机关在认真核实后确认代理权属。
4. 代理实施:律师事务所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代理委托书的要求,妥善履行代理职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
5. 代理费用:律师事务所提供信访代理服务,应按照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并签订书面合同,确保费用合法、合理。
三、工作流程1. 受理阶段:信访机关受理律师事务所的代理申请后,应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受理并予以登记。
2. 审查阶段:信访机关对代理申请进行审查,包括法律依据、委托材料、代理权属等,确保代理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
3. 审批阶段:经审查合格后,信访机关应及时审批代理申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决定,并告知律师事务所相关决定和要求。
4. 代理阶段:经信访机关批准后,律师事务所可以正式进行代理工作,按照代理委托书的要求,代表当事人进行各项法律事务。
5. 结案阶段: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完成后,应向信访机关报告案件进展和处理结果,信访机关进行备案并进行评估。
四、工作要求1. 依法办理:律师事务所代理工作应严格依法办理,确保代理行为合法、合规。
2. 诚信为本:律师事务所应当秉持诚信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代理机密。
3. 高效务实:律师事务所应高效处理代理事务,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6.06.28•【字号】津高法发〔2016〕8号•【施行日期】2016.06.2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信访正文关于印发《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津高法发〔2016〕8号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各审判管理委员会),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现将《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分别报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司法局2016年6月28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司法局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规程(试行)为充分发挥法律服务队伍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和天津市委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精神,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一般规定1.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是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为信访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通过引导其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有效化解信访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2.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依法据理、实事求是、无偿公益的原则。
3.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应在党委政法委的领导下,由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分别确定责任领导和工作联络办公室,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工作处负责协调全市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
4.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律师(以下简称服务律师)名册,并对服务律师参与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业务培训;人民法院为服务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公布日期】2004.10.09•【文号】司发通[2004]151号•【施行日期】2004.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意见(2004年10月9日司发通[2004]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信访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信访局:为落实中央关于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工作部署,进一步适应新形势下信访工作尤其是涉法信访工作的需要,充分发挥律师在信访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保障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有利于正确引导信访群众依法反映问题,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直接为群众释疑解惑,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司法和执法部门依法处理信访问题,提高信访法制化水平和工作效率;有利于增强律师的群众意识、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律师职业道德水平,树立律师良好形象,提升律师社会地位。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政府信访部门,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扎扎实实地推动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明确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二)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律师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充分发挥律师在信访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对信访工作中涉法问题提供法律咨询,畅通信访渠道,引导信访群众依法解决矛盾和纠纷,进一步密切党群、政群关系,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三)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稳定的原则;坚持依法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
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
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法律服务队伍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现就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义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具有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推动律师法律服务业发展的决策部署。
要求广大律师积极参与城乡居民公共法律服务,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建立律师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实行律师代理司法申诉制度,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
这些举措对律师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服务工作、履行好社会责任,提出了新要求,对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和代理工作,为信访群众提供良好法律服务,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要求和实践。
随着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推进实施,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取得了积极效果,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多发、重复访高发、久访不息的问题仍然突出,既加重了信访群众的诉累,又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影响正常信访秩序。
律师以法律服务者身份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容易取得信访群众信任,引导信访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律师是法律“明白人”,既向信访群众讲法明理,又督促政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有利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得到依法解决;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既是为信访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也是提高自身能力素质、彰显社会责任的实践和锻炼。
充分发挥律师的独特优势,动员律师积极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是推进涉法涉诉信访走向法治的重要途径,是形成良好信访秩序的制度保障。
各级政法机关和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积极为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创造条件,实现与政法机关的优势互补、良性互动,提高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能力和效果。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规则
吉林省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吉林省信访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是指律师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派,配合信访部门,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为各级政府依法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参与信访工作的律师,应当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四条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五条对参与信访工作的律师可给予适当的报酬,经费由同级财政拨付。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与信访部门对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第二章律师的职责范围第七条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职责:(一)为来访群众提供义务法律咨询;(二)为各级政府领导和信访部门接待处理涉法信访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三)根据各级政府领导指示或信访部门委托,参与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法律论证,提出法律咨询意见;(四)对来访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协助信访部门做好息访解纷、化解矛盾的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章信访部门的职责范围第八条信访部门在律师参与信访工作中的职责:(一)为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二)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律师参与信访的相关工作,派人参加律师接待来访人员工作的全过程,并负责记录及材料的整理和归档;(三)根据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及时分流、疏导、处理相关信访事项;(四)需要律师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参加案件协调会、听证会处理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信访部门应提前3日向律师提供相关资料,保证律师及时、客观、公正、准确地提供法律服务;(五)定期通报、总结、交流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情况和经验;(六)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有关的信访文件和信息资料。
第四章程序与方式第九条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程序与方式:(一)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值班制度,按时指派律师到信访部门值班服务;(二)值班律师接待上访人员,要先经信访部门登记、介绍后,再为上访者提供法律咨询;(三)律师接待上访人员,应认真填写《法律咨询登记表》,并详细记录上访人员的自然情况、上访事由和答复意见及处理办法,并建档备查;(四)律师接待上访人员,要认真听取上访人的陈述,全面了解情况,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认真解答,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五)对于需要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上访案件,律师应引导上访人员通过法定程序解决或由信访部门采取相应办法进行处理;(六)对上访人员反映的重大涉法问题或可能引发突发性群体涉法上访案件的,律师应及时向信访部门反映,由信访部门妥善处理;(七)对需要进行法律论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的重大疑难信访案件,承办律师应认真对待,个人解答有困难的,要提交法律援助中心集体讨论研究后答复,以确保法律咨询意见的准确;(八)对不属于法律咨询范围的信访事项,律师应向上访人员说明情况,并作出明确的答复,告知上访人员到有关部门请求处理;(九)律师接待上访人员,只为上访人员提供法律咨询,不得接受上访人员的委托代理,如有提出此种请求的,可告知上访人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依法聘请律师。
涉法涉诉初信初访处理机制
听取诉求
法官或法务人员听取信访人的诉求 ,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对需要进一 步调查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法律文书送达
法官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法律文书, 如裁定书、判决书等,并依法送达 当事人。
法律文书送达
直接送达
法官或法务人员将法律文书直接 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送达
回证上签字确认。
留置送达
在当事人拒绝接收法律文书的情 况下,法官或法务人员将法律文 书留置在当事人家中或工作单位 ,并邀请当地居委会或村委会见
03
04
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包括收集证据、询问 证人、勘查现场等
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和筛选
05
06
制作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证人证言收集
告知证人权利和义 务
对证言进行审查、 判断和筛选
确定证人身份和资 格
对证人进行询问和 调查
制作证言记录,提 交调查报告
现场勘查与证据保全
确定现场勘查目的和任务
日期:
涉法涉诉初信初访处理机制
汇报人:
目录
• 初信初访接待 • 案件分类与分流 • 调查与取证 • 调解与协商 • 法律援助与代理制度 • 监督与考核机制
01
初信初访接待
接待人员资质
01
02
03
法官
负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 法官应具备法律专业知识 和实践经验,能够准确判 断和处理信访案件。
法务人员
条件
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必须具备以下条 件: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律师费用; 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案件尚 未起诉到法院。
代理制度与律师参与
代理制度
涉法涉诉信访人可以委托律师代 理,律师可以接受委托代理信访 案件,并按照规定收取费用。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5.08.11•【字号】鄂民政规[2016]4号•【施行日期】2015.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切实做好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我厅根据省委政法委的工作安排和部署,制定了《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司法厅律师公证管理处联系。
湖北省司法厅2015年8月11日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的管理,规范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信访矛盾化解行为,根据《律师法》、《信访条例》,以及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中政委〔2015〕16号)和湖北省委政法委《关于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鄂政法〔2015〕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接受有关政法机关和基层组织聘请担任法律顾问,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的律师的执业行为。
第三条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化解,坚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坚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
第四条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化解工作,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律师应当严格依法作出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意见或建议,不受聘任单位意见影响。
第五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地律师协会根据有关政法机关和基层组织的要求,负责组织、推荐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并对律师进行业务指导、培训,依法监督管理。
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关于深入开展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关于深入开展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公布日期】2016.12.16•【文号】司发通〔2016〕127号•【施行日期】2016.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关于深入开展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6〕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信访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信访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央部署要求和《律师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深入开展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开展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重要意义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积极引入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深入开展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有利于推进阳光信访、责任信访、法治信访建设,提高信访工作公信力;有利于充分发挥律师职业优势和第三方作用,引导信访群众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诉求、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纠纷、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相关部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能力,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信访部门要从全面依法治国和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为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创造条件,扎实推动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和深化律师制度改革部署要求,深入开展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引导信访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促进把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充分发挥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努力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贡献。
条据书信 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
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健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努力形成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合力。
《意见》包括充分认识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意义、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依法维护涉法涉诉信访秩序、加强和改进对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组织领导等5个部分。
《意见》强调,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总体思路是:改变经常性集中交办、过分依靠行政推动、通过信访启动法律程序的工作方式,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处理,依法纠正执法差错,依法保障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正结论,保护合法信访、制止违法闹访。
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息诉息访,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
《意见》提出,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
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级信访部门对到本部门上访的涉诉信访群众,应当引导其到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按规定受理的涉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收到的群众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意见》要求,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
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各级政法机关要及时审查、甄别。
对于正在法律程序中的,继续依法按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但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不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做好不予受理的解释说明工作;对于不服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经释法明理仍不服的,可引导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有关处理程序和结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
《意见》指出,严格落实依法按程序办理制度。
各级政法机关对于已经进入法律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按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公正办结。
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国家规范性文件
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法律服务队伍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现就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义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具有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推动律师法律服务业发展的决策部署。
要求广大律师积极参与城乡居民公共法律服务,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建立律师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实行律师代理司法申诉制度,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
这些举措对律师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服务工作、履行好社会责任,提出了新要求,对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和代理工作,为信访群众提供良好法律服务,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要求和实践。
随着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推进实施,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取得了积极效果,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多发、重复访高发、久访不息的问题仍然突出,既加重了信访群众的诉累,又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影响正常信访秩序。
律师以法律服务者身份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容易取得信访群众信任,引导信访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律师是法律“明白人”,既向信访群众讲法明理,又督促政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有利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得到依法解决;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既是为信访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也是提高自身能力素质、彰显社会责任的实践和锻炼。
充分发挥律师的独特优势,动员律师积极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是推进涉法涉诉信访走向法治的重要途径,是形成良好信访秩序的制度保障。
各级政法机关和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积极为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创造条件,实现与政法机关的优势互补、良性互动,提高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能力和效果。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机制的实践思考
>绻>圻蓿坊案辞札制的实跋田匕考許劣參孑Tt辭耙代理QingHai's----------------Procuratorial 青海检察Bimonthly长期以来,涉法 涉诉信访案件多发, “案结事不了”现象突出,这不仅损害了法 律的权威性,更助长 了 “信访不信法”的社会心理。
为有效缓解 这一突出问题,司法机关探索建立律师参 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机制,充李*分发挥律师具有较高*作者单位: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法律素质、容易取得 j 市信访群众信任等优势,引导信访群众理 性表达诉求、依法维 护权益。
2015年11月,中央政法委出台 《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 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 (试行)》,从制度层面上规范了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 访案件工作。
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律师 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为维护群 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 的实践意义(-)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 度符合司法体制改革需要。
随着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推进实施,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取得了积极效 果,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多发、重复访高发、久访不息 的问题仍然突出,既加重了信访群众的诉累,又耗费 了大量司法资源,影响正常信访秩序。
在司法实践当中,一审、二审、再审的当事人绝大多数都会委托律师 代理诉讼,但是在控告、申诉阶段却很少有当事人委托律师进行控告申诉。
究其原因,除了申诉人不了解申诉程序或者是因自身经济原因外,代理控告、申诉案件成本高、效率低、案件复杂等因素也是导致涉检涉法涉 诉信访案件无律师代理的重要原因。
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打破司法机关对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封闭处理的模式,律师相较于当事 人更加熟悉控告、申诉案件的办理程序以及所需的材料,律师的参与能够使控告、申诉的案件更加快捷,律 师代理申诉、控告案件可以更好的使当事人的诉求更 清晰、完整的呈现至相关承办人以及接待工作人员的眼前,更方便、更好、更快的进行案件受理、分流以及结 果的反馈,不仅有效缓解了司法机关办案压力、节约了司法成本,更有力提升了司法机关司法公信力,增强了 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布日期】2017.04.01•【文号】法发〔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法发〔2017〕8号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是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实现申诉法治化,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途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和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
根据相关法律,结合人民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坚持平等、自愿原则。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决定不服的,提出申诉的,可以自行委托律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引导申诉人、被申诉人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申诉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完善便民工作机制。
依托公益性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运用网络平台,法律服务热线等多种形式,为当事人寻求律师服务和法律援助提供多元化渠道。
三、探索建立律师驻点工作制度。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诉讼服务大厅等地开辟专门场所,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由律师协会派驻律师开展法律咨询等工作。
对未委托律师的申诉人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反映诉求的,可以先行引导由驻点律师提供法律咨询。
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律师免费为申诉人就申诉事项提供法律咨询。
四、明确法律援助范围条件。
申诉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地方法律援助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事项范围,且具有法定申诉理由及明确事实依据。
扩大法律援助范围,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使法律援助范围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6.02.22•【字号】黔检发控字[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2.2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检发控字〔2016〕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为了动员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提高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效果,省院控告处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以及省委政法委《贵州省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了《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情况参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2月22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办法(试行)为了依法维护控告申诉人合法权益,动员律师积极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实现检察机关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增强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公信力,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以及省委政法委《贵州省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基本目标】通过律师参与化解检察机关涉诉信访案件,引导信访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督促检察机关公正司法,实现律师与检察机关的优势互补、良性互动,提高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效果。
第二条【工作原则】律师参与化解检察机关涉诉信访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自愿。
律师应当充分尊重信访人意愿,不得误导信访群众,不得强制化解。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规章制度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维护律师执业权益,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和公正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的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
第三条本所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坚守法律红线,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维护正义,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遵循公正、平等、保密、廉洁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劳动纠纷、刑事辩护等。
第二章律师参与信访案件的条件第六条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并具有律师执业资格。
(二)具备较强的法律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熟悉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信访渠道和信访案件办理程序,了解相关部门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四)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自律能力。
第三章律师参与信访案件的程序第七条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程序如下:(一)接受当事人委托,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向法院、政府部门以及相关机构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与各相关方交流沟通,了解案件细节,明确争议点。
(四)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代表当事人出庭,进行辩护或申诉,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六)根据案件进展,及时向当事人报告案件进展情况,征求当事人意见。
(七)代表当事人参与庭审,进行辩论,并提交相关证据。
(八)参与案件调解和解决,争取达到双方和解的目的。
(九)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第四章律师参与信访案件的职责和权益第八条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职责包括:(二)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和诉讼策略。
(三)代表当事人进行辩护、申诉,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情况报告
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情况报告在法治国家,律师职业是政治性的,律师具有重要的政治功能,律师制度本身就是政治制度的一部分。
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情况报告,希望大家喜欢。
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情况报告篇一一、基本情况(一)健全机构,制定规则,确保工作率先启动我市高度重视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坚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推动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规范继续深入。
政法委采取组织调研和牵头召开公、检、法、司等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的形式,共同研讨我市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设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思路和指导意见。
一是成立机构,明确职责。
我市成立了由市政法各单位负责人和市律师协会相关负责人组成的遵义市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了相关的负责人及其工作职责,切实抓好落实。
市司法局指导市律师协会成立了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指导小组,并成立了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此项工作的日常管理。
二是制定规则,强化指导。
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遵义市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强化对工作的指导,规范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
市司法局指导市律协根据实际制定了《遵义市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实施方案》和《遵义市律师协会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确保工作规范有序。
三是争取经费,做好保障。
积极争取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经费,拟写了经费请示报告,积极协调市级财政部门给予此项工作的经费支持。
在经费未到位的情况下,由市级政法各部门、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各出资用以解决律师的值班补贴,标准在300到500元之间,确保工作正常进行。
各政法单位积极支持,在保障律师权利和工作环境方面提供便利。
(二)储备力量,细化责任,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关键在于有一支业务精通、乐于奉献、热心公益的律师队伍。
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案件规程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司法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信访局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信访案件工作规程为充分发挥法律效劳队伍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强化信访法制化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县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工作规定1、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信访案件工作,是在县群众信访效劳中心,为信访群众提供法律效劳。
通过引导其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有效化解信访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开展。
2、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信访案件工作,应当遵循自觉公平、依法据理、实事求是的原则。
3、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信访案件工作,应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信访局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分别确定责任领导和工作联络办公室,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4、司法局建立参与化解和代理信访案件工作律师人才库及值班律师名册,并根据工作需要,向信访局选派效劳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信访案件工作。
同时,对效劳律师参与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业务培训。
5、信访局在信访效劳园地设置律师值班室,编排律师值班表,并通过信访效劳网和自助效劳平台公开效劳律师信息,具体包含效劳律师根本情况、专长领域、律师事务所名称、值班时间等,为信访群众提供便利法律效劳。
6、效劳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政治立场坚决,有较强的公益心;连续执业三年以上;未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行业纪律惩戒;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和较高的法律素养,有肯定的群众工作能力。
7、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案件要以律师执业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誉进行参与和化解,值班律师对信访案件要对信访案件的相关证据进行认真审核,依法、依规做出解答。
对重点、敏感案件要报所在执业律师事务所律师集体商量研究后给出法律建议。
二、工作方法〔一〕预约接谈1、信访部门根据信访人和信访案件实际,必要时可联系效劳律师预约接谈。
2、效劳律师应认真听取信访人陈述,详细阅读信访材料,精确了解信访人诉求,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解答信访人所提出相关问题。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制度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充分发挥律师队伍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中政委(2015)16号、市政法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政法委(2015)59号文的精神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根据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与市律师协会签订的《关于开展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合作协议》参与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
第二章工作原则第三条自愿平等。
尊重信访人意愿,不强制化解,不偏袒司法机关,不误导信访群众。
第四条依法据理。
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向信访人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通情理,向司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
第五条实事求是。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尊重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公正处理意见。
第六条无偿公益。
无偿向信访人提供法律服务,不以赢利为目的。
第七条自愿平等。
尊重信访人意愿,不强制化解,不偏袒法、检机关,不误导信访群众。
第三章工作职责及程序第八条接待信访人。
接谈信访人。
认真听取信访人陈述,详细阅读信访材料,准确了解信访人诉求,填写信访接待登记表,疏导情绪、解疑释惑,提供法律咨询解答。
第九条评析信访案件。
通过查阅案件卷宗材料,进一步调查核实案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和诉求作出评议分析,向司法机关提出解决问题的书面建议方案。
第十条做好释法劝导工作。
经分析评议认为原案件处理正确、信访人诉求不当的,可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析法理,耐心劝导信访人服判息诉。
第十一条提出处理建议。
经过分析评议认为原案件处理存在执法错误或瑕疵的,及时向司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和工作建议。
第十二条引导信访人依法申诉。
对信访诉求符合法律规定,需要提出申诉的,律师可帮助信访人撰写申诉材料、收集证据、接受询问,引导信访人依法按程序进行申诉。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6.01.21•【字号】冀司通〔2016〕8号•【施行日期】2016.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司通〔2016〕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司法局:为做好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省司法厅按照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关于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办法(试行)》(冀政委〔2015〕36号)要求,制定了《关于开展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落实。
河北省司法厅2016年1月21日关于开展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和省委政法委的决策部署,现就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开展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一、目标任务充分发挥律师专业职能作用,积极服务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依法引导信访群众理性表达诉求,督促政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维护良好的信访秩序,推动涉法涉诉信访走向法治化、规范化。
具体任务为:组织引导律师听取信访人诉求,评析信访事项,做好释法明理工作,提出处理建议,引导依法申诉等。
对原案处理正确的,劝导信访人息诉息访;对原案处理可能存在错误或瑕疵的,向政法机关提出建议,促使问题进入法律程序解决;对信访人生活困难的,协助申请人依照相关救助规定开展救助申请工作。
二、工作原则(一)自愿平等。
尊重信访人意愿,不强制化解,不偏袒政法办案单位,不误导信访群众。
(二)依法据理。
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向信访人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通情理,向政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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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充分发挥律师队伍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中政委(2015)16号、市政法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政法委(2015)59号文的精神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根据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与市律师协会签订的《关于开展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合作协议》参与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
第二章工作原则
第三条自愿平等。
尊重信访人意愿,不强制化解,不偏袒司法机关,不误导信访群众。
第四条依法据理。
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向信访人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通情理,向司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
第五条实事求是。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尊重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公正处理意见。
第六条无偿公益。
无偿向信访人提供法律服务,不以赢利为目
的。
第七条自愿平等。
尊重信访人意愿,不强制化解,不偏袒法、检机关,不误导信访群众。
第三章工作职责及程序
第八条接待信访人。
接谈信访人。
认真听取信访人陈述,详细阅读信访材料,准确了解信访人诉求,填写信访接待登记表,疏导情绪、解疑释惑,提供法律咨询解答。
第九条评析信访案件。
通过查阅案件卷宗材料,进一步调查核实案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和诉求作出评议分析,向司法机关提出解决问题的书面建议方案。
第十条做好释法劝导工作。
经分析评议认为原案件处理正确、信访人诉求不当的,可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析法理,耐心劝导信访人服判息诉。
第十一条提出处理建议。
经过分析评议认为原案件处理存在执法错误或瑕疵的,及时向司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和工作建议。
第十二条引导信访人依法申诉。
对信访诉求符合法律规定,需要提出申诉的,律师可帮助信访人撰写申诉材料、收集证据、接受询问,引导信访人依法按程序进行申诉。
信访人需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可自行决定是否委托原接待服务律师或另行委托其他律师。
第十三条帮助申请救助。
对生活困难的信访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可帮助其向政法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给予国家司法救助后仍有困难或不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可帮助其向政府有关
部门中请其他社会救助方式。
第十四条及时上报复杂敏感案件。
对于复杂疑难、重大敏感、需要调取档案材料或不能化解的案件,应及时上报成都市律师协会。
第四章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不得泄漏工作中知悉的案件信息以及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
第十六条不得炒作有关敏感、复杂信访案件。
第十七条不得支持、唆使、组织信访人员采取违法方式反映问题。
第十八条不得私自接收涉诉信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或介绍他人承揽案件。
第十九条不得在工作中推销或变相推销律师业务。
第二十条不得采用威胁、胁迫、欺骗或其他不法手段,诱使当事人息诉息访。
第二十一条根据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及时上报的案件,不得故意拖延、隐瞒,也不得夸大或捏造案件情况。
第二十二条遵守职业道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值班律师应遵守值班纪律,不得迟到和早退。
尊重所在值班单位的同志和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