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外国投资政策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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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外国投资政策简介
印度外国投资政策简介
(驻孟买总领馆供稿2003/12/09)
自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经济改革以来,印度政府修改有关工业政策,简化政府审批手续,削减对外国投资的诸多限制,以吸引外资和引进外国先进技术。近年来,印度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收到一定的效果,但与中国相比,差距还很大。据统计,2001至2002年度(印度财政年度为当年4月到次年3月)印度实际吸收外国直接投资61.3亿美元,2002至2003年度为46.6亿美元*。为实现“十五”期间GDP年均增长8%(九五期间仅为5.35%)的目标,印度计划2002至2007年间年均吸收外国直接投资75亿美元。
《1999年外汇管理法》(FEMA)和《1991年工业政策》是印度外国投资指导性法规。以后根据《外汇管理法》制定了《外汇管理(外国人转让或发行股票)规定》。税收和合资企业管理仍沿用《1961年印度所得税法》和《1956年印度公司法》。相关政策和审批程序可到储备银行网站
(.in)和商工部工业政策和促进司工业援助处网站(http://dipp.nic.in)上查询。
一、外国直接投资政策
印度政府希望促进外国直接投资(FDI)、印侨(NRI)和印侨控股的海外团体法人(OCB)投资,以弥补国内投资不足。在行业外资政策规定的外资比例限制内,外资可以自由在所有领域(含服务业)投资。符合有关条件的外资由印度政府授权印度储备银行(RBI)按自动程序进行审核。其它外资需在印度外资促进署(FIPB)推荐的基础上,由印度政府批准。除22种股息平衡项目和有附加条件的外资项目外,一般外国投资收益可以自由汇出印度。
(一)自动批准类
1、新合资企业。在国营部门、出口导向单位(EOU)、出口加工区(EPZ)、电子硬件园(EHTP)、软件技术园(STP)进行投资,适用自动程序,但仍受行业政策、股份比例限制、储备银行规定等约束。外资企业仍需遵循《1987年国家工业分类》的规定。商工部工业政策和促进司工业援助处(SIA)负责发布行业政策及行业外资比例限制变化的信息。除下列情况需要经由政府批准外,其它所有的外国投资(包括FDI、NRI和OCB)按自动程序审核:(1)需工业许可证的;(2)外国投资者在印度已有合资企业的;(3)外国投资者拟在现有印度公司中购买股份的;(4)不符合现有行业政策或在禁止外国直接投资进入的行业中投资的;(5)不使用自动程序而直接向外资促进署递交申请的。
2、投资现有公司。现有公司拟扩展规模的,适用自动批准程序,但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增股必须是基于现有公司股本基数的扩充;(2)外国股份必须是以外币形式投资;(3)拟扩展项目为自动批准类。同时需提交现有公司董事会决议、印方和外方协议书。为了简化自动程序批准类外资(FDI、NRI或OCB)的审批手续,储备银行允许印度公司无须获得其事先批准的情况下引进此类外资,但是在收到汇款30天内需通知RBI地区分行,在向外国投资者发售股份30天内须向RBI地区分行报送相关文件。
(二)现有公司股份的发行和估价
经批准后,现有公司需要通过关于向外国投资者发售优先股票数量的特别决议。可以股票市场价发行股份,发行价的标准是:相关日期之前的六个月内,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关股票每周高价和低价的平均值;或相关日期之前的两周内,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关股票每周高价和低价的平均值。这里的相关日期是指召开股东大会前30天。可参照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印度储备银行的规章处理其它事宜。
(三)股息平衡
对于消费品行业的22种特定工业,在商业化生产7年后,股息流出量需要等量的出口收入来平衡,称为股息平衡。从事这些工业活动的现有公司,在向外方发售股份以增大外资股份比例之日起,实施股息平衡政策。为达到股息平衡,企业可自由出口国家政策允许出口的商品,也可出口按自动程序审批的商品。但是,对国际金融公司(IFC)、英联邦发展公司(CDC)和亚行(ADB)的投资,不实行股息平衡政策。
(四)其它外国投资
通过美国存托凭证(ADR)、全球存托凭证(GDR)和外币可兑换债券(FCCB)等进行的投资被视为外国直接投资。印度公司可在国际市场上通过发行ADR、GDR和FCCB来筹集股本。这类投资不设上限。印度公司要政府批准获得这类投资,必须至少连续3年财务状况良好。对于电力、通讯、石油开采和提炼、港口和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条件可适当放宽。除了不能投资于房地产和股票市场外,对于GDR、ADR筹资,没有最终用途限制。FCCB筹资需符合商业外债最终用途的要求。另外,FCCB筹资的25%可用于常规的公司重组。
(五)优先股
通过优先股形式进行的外国投资被视为外国直接投资。发行此类股票的准则是:第一,如优先股外资被认为是股本的一部分,不受《商业外债规定》的约束;第二,如优先股有兑换选择权,那么它们将被视为外国直接股份,受外国股份比例的限制;第三,优先股兑换期根据《公司法》规定的最高期限或股东协议中规定的期限(取两者之较短的)来确定;第四,股息率不得超过财政部规定的上限;第五,发行优先股需要遵循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SEBI)、储备银行等制定的规章。
二、外国技术合作政策
印度政府鼓励通过外国直接投资或外国技术合作协议等形式引进外国技术。外国技术合作包括专项技术、设计和制图、工程服务和专利(版权)等。与外资政策相似,引进外国技术的审批政策也分自动批准和政府批准两种。对于需要工业许可证和专为小型企业保留的行业引进外国技术、已经在相同或相关领域向印度转让技术(商标使用权)并拟再次进行同类技术合作的,必须经政府审批。出口导向单位和电子硬件园、软件技术园内单位引进技术的另有规定。
对于引进外国专家技术人才,委派印度海外专家,在外国试验本国原料、产品和技术,支付进口设备、机械和原料等所需外汇,按储备银行的规定审批。
三、出口区政策
印度为鼓励出口、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设立了100%出口导向单位(EOU)、出口加工区(EPZ),它们可享受一揽子优惠措施,比如所有资本品、原料和消费品等免税进口。
符合如下条件的投资项目,由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FTZ)发展专员负责按自动程序审批:第一,无需工业许可证;第二,地点符合规定;第三,出口业务符合进出口政策规定;第四,通过外国股票融资进口无须进口许可证的二手资本品,所需外汇(税后)不超过1亿卢比;第五,引进外国技术一次总付款不得超过200万美元,商业化投产后5年在国内关税区(DTA)销售提成比例不超过5%,出口销售提成比例不超过8%(均为税后);第六,出口收汇是通用货币或硬通货;第七,区内单位按海关要求将货物存入保税仓;第八,根据《程序手册》,区内单位需制定最低出口额。如果国内关税区内单位符合上述条件并完成政府规定的出口义务,可以按自动程序申请转变成出口导向单位。如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