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帐册报核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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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加工贸易企业电子帐册报核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加强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出口保税货物的报核管理,统一作业规范,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深圳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的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定期报核”是指企业按海关规定将一段时间内进出口货物的单证及实际库存向海关申报,海关对有关单证进行比对核实后,对企业申报实际库存予以核定的过程。包括“报关单证(含报关单及申报单,下同)对比”、“库存对比”和“通过”三个作业环节。

第三条企业应在“电子账册”正式开通后的第4个月内,按海关规定的报文格式(《海关关于企业报核申请表》,详见附件1),将前3个月保税料件和成品的进出口报关数量、单耗及实际库存等情况向主管海关发送报核申请。

此后原则上每三个月(或半年)办理一次报核手续,报核时间应每年至少一次与企业结算时间同步。

第四条企业向海关发送报核申请时,海关计算机根据报核数据逻辑参数对其报文资料先进行逻辑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自动予以退单并提示企业。

第五条主管海关应指定专人负责每天按时开启计算机,查阅是否有企业未通过审核处理的报核申请,并按要求对计算机提示信息进行处理。

第六条进行“报关单证对比”核算时,计算机自动核对企业申报的报关单证份数、监管方式和核扣日期,并显示对比结果:

(一)当企业报关单证份数和海关报关单证数据库记录一致时,方可进行“库存对比”操作。

(二)当报关单证对比不一致时,提示“企业未报”(即海关“电子账册”有核扣记录,企业未报)或“日志库无”(即企业已报,海关“电子账册”无核扣记录)。

1、“企业未报”的处理办法:

(1)企业将报关单证申报日期填错的,予以退单;

(2)企业报关单证已作废但未向海关申请办理作废手续的,应通知企业办理有关单证的作废手续;

企业报关单证已办理作废手续,但因海关计算机系统问题造成进出口数据反核扣不成功的,由授权关员(五级授权)对有关报关单证进行人工反核注。对未作废单证不能反核注。

2、“日志库无”的处理办法:

(1)企业因报关单证申报日期与实际进出口日期不一致引起误差的,予以退单;

(2)因海关计算机系统问题造成进出口数据核扣不成功的,应通过POP系统查询有关报关单证是否已理单。对未理单的,应通知企业到有关报关单证的放行海关申请办理理单手续;对已理单的,由授权关员(五级授权)对有关报关单证进行核注。对未理单的报关单证不能核注。

(3)海关已将企业有关单证作废但企业端仍未作废(可通过POP系统查询),予以退单。

(三)企业深加工结转报关单未对碰的(经办关员可在管理功能菜单内查询对碰情况),予以退单,要求企业将有关报关单作废后重报。

第七条进行“库存对比”核算时,当企业申报的进口保税料件库存数量(简称“申报库存”,指企业截止报核日的实际库存的保税料件数量,包括在库、在线数量,下同)与海关计算机系统根据企业实际进出口货物数量及备案单耗核算出的库存数量(简称“核算库存”,下同)不一致时,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当“申报库存”大于“核算库存”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1、企业因故使用国产料件未向海关备案新产品序号,或备案单耗大于实际单耗造成的,以“申报库存”作为“本期库存”(指本期报核核准的并作为下期报核基数的库存数量,下同)完成核算;

2、因企业归并原因造成的,以“申报库存”作为“本期库存”完成核算;

3、因深加工结转,转入方企业已收货未办结报关手续造成的,以“核算库存”作为“本期库存”完成核算。(二)当“申报库存”小于“核算库存”时,主管海关要对单证的完整性和有关数据进行核实,并以此为基础,区别处理。

1、属下列情形的,以“核算库存”作为“本期库存”完成核算:(1)因深加工结转,转出方企业已送货未办结报关手续的;(2)企业在报核截止日前申报,但在报核截止日后才实际进、出口货物的。

2、企业“电子账册”备案单耗小于小数点后5位数,导致海关计算机在对耗用数量进行计算时出现偏差,造成某项料件短缺的,经关(处)长审核批准后,可以经核实的“申报库存”作为“本期库存”完成核算。

3、其它原因造成料件短缺,涉嫌走私违规行为的,应按规定填写《风险信息联系单》转外勤海关下厂核查。

第八条对直接用于生产过程中的进口免税消耗性物料,企业应在报核环节如实申报其进口数量和消耗量。主管海关根据企业生产实际按“实耗实销”原则进行核扣,并按企业“申报库存”作为“本期库存”完成核算。

第九条对“电子账册”备案用于生产成品出口的进口成品油,以企业在报核截止日前已进口的累计数量作为“本期库存”完成核算;对已进口完毕的,应对该序号作“停用”处理。

第十条“通过”核算,是海关计算机对“报关单证对比”和“库存对比”进行逻辑审核并提示审核结果,经人工核对、处理、确认后的操作。对本期报核已通过核算的报关单证,计算机将自动置上标志,不参加下期报核核算。经海关核算确认的“本期库存”,作为企业下期报核的库存基数。

第十一条企业应在收到通过报核回执后,填写《企业缴纳海关监管手续费申报表》(详见附件2),按规定办理保税进口料件的海关监管手续费缴纳手续。主管海关联网监管部门核对报关单证份数并签注意见后,转海关监管手续费征收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办法》办理。监管手续费征收截止日应与报核截止日一致。

第十二条对企业凭“电子账册”进口后因故内销的保税料件,由监管部门开具联系单连同企业应税报关单和内销批准证件等转征税部门办理征税手续,其缓税利息起始计息日为上期报核截止次日(未报核过的为“电子账册”第一票货物进口日),终止计息日为补征税之日。

第十三条对企业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报核管理部门凭已交纳出口关税的税单

复印件及其他相关单证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四条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按《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7号)办理。

对不再复运出口、申请在境内处理的边角料,企业须在“电子账册”报核前向海关申请办理边角料处理手续,主管海关要按“先征税后处理”的原则严格管理。对边角料处理量大的企业,主管海关可视实际情况与企业签订有关边角料处理问题的谅解备忘录,允许企业报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分批按规定处理边角料,一次性办理征税手续。企业报核时应如实申报边角料处理及纳税情况。

第十五条企业经海关批准核发的深加工结转分册和异地报关分册执行完毕后,须在报核时交回主管海关报核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企业“电子账册”的成品序号超过四位数或因其它原因需更换新“电子账册”的,企业须根据原账册的料件、周转量及所需成品生成新账册备案报文并向海关发送,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后予以生成新的“电子账册”,给予新的账册编号。为便于库存核算,在原账册停止使用(指停止实际进出口和深加工结转,但可办理余料结转)的次日起,新账册方可正式启用。

原账册在停止使用后一个月内须办结集中报关、余料结转和报核等手续。主管海关报核部门经核实原账册“本期库存”为零后,填写《企业“电子账册”暂停/恢复/注销呈批表》(以下简称“《呈批表》”),报经关(处)长批准后,对原账册作注销处理。

第十七条“电子账册”的银行保证金台账到期后,主管海关应按《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企业办理银行保证金台账有关手续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台账核销手续。

第十八条经办关员在办理报核手续时需作退单处理的,应填写《海关关于企业报核退单通知书》(详见附件3)报科长审批后通知企业。

第十九条企业逾期未报核的,海关计算机在其开通“电子账册”之日或上次报核截止日的第120天起开始预警提示本期报核时间已到,自动列出过期未报核企业名单,并生成报文通知企业。自预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海关仍未收到企业报核申请的,主管海关报核部门应填写《呈批表》,报关(处)长批准后,暂停企业“电子账册”或联网申报单的使用。企业向主管海关发送报核申请后方予恢复。

第二十条企业“电子账册”报核环节需下厂核销的,由内勤海关负责;对企业涉嫌走私违规行为的,内勤海关应填写《风险信息联系单》转外勤海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注销其“电子账册”:

(一)被政府主管部门撤销经营资格的;

(二)不再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

(三)降为D类管理类别的。

主管海关报核部门填写《呈批表》,报经关(处)长批准后,注销企业“电子账册”,并报加工贸易监管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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