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通用版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车用气瓶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公共交通行业的安全运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车用气瓶是指在客运车辆、货运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中所使用的压缩气体封闭容器。
第三条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车用气瓶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车用气瓶的生产和销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获得相应的资质认证。
第五条车用气瓶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经相关部门的检验合格。
第六条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车用气瓶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交通行业的安全运营。
第七条公共交通企业和车辆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加强对车用气瓶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众对于车用气瓶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权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车用气瓶的生产和销售管理第九条车用气瓶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相关的生产技术,并获得相应的资质认证;(二)生产现场设施和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三)消防安全设施完备;(四)从业人员经过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关证书。
第十条车用气瓶的销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相关的销售资质,并经过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二)销售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标准;(三)销售其他厂家生产的车用气瓶时,必须与厂家建立合作关系,并按照要求销售,销售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关证书。
第十一条车用气瓶的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保留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车用气瓶的安全使用管理第十二条公共交通企业和车辆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制定车用气瓶的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车用气瓶的安全使用管理人员经过培训合格;(二)车用气瓶的存放和使用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标准;(三)车用气瓶使用记录真实可靠。
第十四条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使用周期和使用次数进行检验和更换。
2024年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3篇)
2024年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____年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和车辆的安全,提高车用气瓶的质量和技术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车辆上搭载的气瓶,包括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等。
第三条车用气瓶的设计、制造、生产、销售、使用、检验、鉴定、检测、维修和报废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车用气瓶的分类与标志第四条根据使用气体的不同,车用气瓶分为液化石油气瓶、压缩天然气瓶和液化天然气瓶。
第五条车用气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标志,标志内容包括:制造商名称、制造日期、容积、最高工作压力、最低壁厚等信息。
第六条车用气瓶应当明显标识气瓶的工作压力和容积,以及气瓶的使用限制和禁止事项等。
第三章车用气瓶的制造和生产第七条车用气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制造和生产,制造商应当持有相应的制造许可证。
第八条车用气瓶的制造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九条车用气瓶的制造商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保障产品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第四章车用气瓶的销售和使用第十条销售车用气瓶应当出具发票,并提供气瓶的相关信息和使用说明。
第十一条车用气瓶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使用寿命和最大使用压力。
第十二条车用气瓶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安全可靠。
第五章车用气瓶的检验和鉴定第十三条车用气瓶的必须定期进行检验和鉴定,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车用气瓶的检验和鉴定应当由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机构进行。
第十五条车用气瓶的检验和鉴定结果应当合格,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第六章车用气瓶的检测和维修第十六条车用气瓶在运行中应当进行定期的检测,确保其运行状态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车用气瓶的维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第十八条车用气瓶的维修记录应当详细记录,包括维修内容、维修操作人员和维修日期等。
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气瓶安全管理制度气瓶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是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管理,防止气瓶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气瓶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1. 气瓶的运输、储存、使用、检验等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2. 气瓶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气瓶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气瓶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和职责。
3. 气瓶的使用单位应当对气瓶进行定期检查、检验,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
4. 气瓶的使用单位应当对气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5. 气瓶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应对气瓶事故的发生。
二、气瓶的运输安全管理1. 气瓶的运输必须由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运输公司承担,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危险货物运输规定。
2. 气瓶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固定、遮盖等措施,防止气瓶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碰撞、滚动等意外情况。
3. 气瓶的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违规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
4. 气瓶的运输过程中,应当注意天气变化,避免在极端天气条件下运输气瓶。
三、气瓶的储存安全管理1. 气瓶的储存应当选择干燥、通风、避光的场所,储存场所的温度应当控制在-10℃至40℃之间。
2. 气瓶的储存应当采取分开存放、分类存放的措施,避免不同类型的气瓶混合存放。
3. 气瓶的储存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4. 气瓶的储存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确保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进行灭火。
四、气瓶的使用安全管理1. 气瓶的使用应当遵守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当经过安全培训,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
2. 气瓶的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气瓶的阀门、压力表等是否正常,是否有泄漏等情况。
3. 气瓶的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观察气瓶的压力变化,当气瓶的压力降至安全临界值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进行充装。
4. 气瓶的使用过程中,应当避免气瓶受到碰撞、高温等影响,防止气瓶发生泄漏、爆炸等意外情况。
车载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车载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以下简称《规程》)是为了加强对车载气瓶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保障车载气瓶的安全使用,预防事故的发生,制定的管理规定。
1. 车载气瓶的选择和采购管理:车辆所有者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选购合格的车载气瓶,不得购买假冒伪劣或超期使用的气瓶。
购买气瓶应保留购货凭证、合格证明等相关证件,并建立气瓶档案。
2. 车载气瓶安全使用管理:车辆驾驶员应严格遵守气瓶使用手册的规定,确保气瓶使用时符合安全条件,不得私自改装、修理或更换气瓶的零部件。
同时,应定期对气瓶进行检验、充装和维护保养,并按照规定记录相关信息。
3. 车载气瓶存放管理:车辆所有者应配备固定的气瓶存放架或箱,并设置明显标识,禁止将气瓶放置在暴露于阳光直射或高温环境下。
存放气瓶的车辆应定期检查气瓶存放区域的安全情况,确保无明火、静电等引发爆炸的可能。
4. 车载气瓶的监察和检查:相关部门应定期对车载气瓶进行监察和检查,包括对气瓶的标识、安装、保养维修和充装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 事故报告和调查:发生车载气瓶安全事故后,车辆所有者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配合进行事故调查。
对事故中的责任问题,相关部门应追究责任,并及时进行整改措施。
6. 监督与处罚:对违反《规程》的相关责任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和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产停业、罚款、限期整改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程》的颁布和实施,旨在加强对车载气瓶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提高车载气瓶安全使用的水平,确保行车安全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车用气瓶安装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模版
车用气瓶安装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车用气瓶安装档案资料管理,确保车用气瓶的使用安全和管理的科学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车用气瓶安装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条车用气瓶安装档案资料统一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车用气瓶安装档案资料管理机构,明确管理层次,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公司应当配备专门的人员负责车用气瓶安装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做到专人负责。
第六条公司应当不定期进行车用气瓶安装档案资料管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七条公司应当制定车用气瓶安装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的年度计划,并按计划进行实施。
第二章车用气瓶安装档案资料的归档原则第八条车用气瓶安装档案资料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归档:1. 安全性原则,确保车用气瓶安装档案资料的安全性,防止丢失或损坏。
2. 便捷性原则,便于管理人员随时查阅和使用车用气瓶安装档案资料。
3. 一致性原则,归档时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档案的一致性。
第三章车用气瓶安装档案资料的管理流程第九条车用气瓶安装档案资料的管理流程包括:收集、整理、归档、存储和检索。
第十条收集车用气瓶安装档案资料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且及时上报到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整理车用气瓶安装档案资料时,应当按照统一的分类和编号进行,确保档案的有序性。
第十二条归档车用气瓶安装档案资料时,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将档案存放在相应的档案柜或存储设备中。
第十三条存储车用气瓶安装档案资料时,应当采取防潮、防火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性。
第十四条检索车用气瓶安装档案资料时,应当根据需要进行检索,并且记录检索的结果和情况。
第四章车用气瓶安装档案资料的保密工作第十五条车用气瓶安装档案资料的保密工作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签署保密协议,并且按照规定对档案资料进行保密处理。
第十七条离职人员应当按照公司规定进行档案资料的交接和处理,严禁擅自带走档案资料。
气瓶车安全管理制度
气瓶车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气瓶车的安全管理,确保气瓶车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气瓶车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维护和报废等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3.1 成立气瓶车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气瓶车的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3.2 气瓶车安全管理小组的职责:(1)制定气瓶车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2)组织气瓶车安全培训和演练;(3)监督气瓶车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4)组织气瓶车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5)定期对气瓶车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6)对气瓶车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价。
四、气瓶车的采购与储存4.1 气瓶车的采购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
4.2 气瓶车应存放于干燥、通风、安全的地方,远离火源、热源和腐蚀性物质。
4.3 气瓶车应分类存放,标识清晰,不得混放。
五、气瓶车的运输5.1 气瓶车运输前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气瓶车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5.2 气瓶车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撞击。
5.3 装车时应采取可靠的固定措施,确保气瓶车在运输过程中稳定。
5.4 气瓶车运输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持安全距离,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5.5 气瓶车运输过程中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急救器材,以应对突发事件。
六、气瓶车的使用与维护6.1 气瓶车使用前应进行安全培训,确保操作人员熟悉气瓶车的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
6.2 气瓶车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气瓶车的安全运行。
6.3 气瓶车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气瓶车的性能和安全。
6.4 气瓶车使用过程中如发生故障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进行维修。
七、气瓶车的报废7.1 气瓶车达到使用年限或出现严重故障时,应进行报废处理。
7.2 报废的气瓶车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拆解,确保气瓶车不再具有危险性。
八、气瓶车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8.1 气瓶车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和疏散。
气瓶安全检查要求通用版
操作规程编号:YTO-FS-PD458气瓶安全检查要求通用版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气瓶安全检查要求通用版使用提示:本操作规程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
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定期对气瓶进行试验检查,剔除强度降低的气瓶是很重要的。
可燃性和助燃性的气瓶不得混放在一起。
各种气瓶应按规定分开存放。
有底座的气瓶,若底座损坏,歪斜或者已经松动的,应禁止充装。
增强职工安全意识,纠正违章作业,加强气瓶安全管理是可以避免气瓶伤害事故的。
1 设备检查1.1 气瓶必须经当地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或国家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方可生产;高压气瓶还须送国家劳动人事部锅炉局备案后方可生产。
1.2 气瓶必须有质量合格证,钢印标记齐全,其它漆色字样符合规定。
1.3 气瓶内、外表面不得有裂纹和重皮。
1.4 气瓶附件。
1.4.1 瓶阀应有防护装置(如气瓶配带瓶帽,瓶帽必须有泄气孔)。
1.4.2 瓶阀侧面接头的连接机构,能防止可燃气体与非燃气体错装。
1.4.3 气瓶上应配带两个防振圈。
1.5 气瓶充装前,必须有专人对气瓶进行检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事先妥善处理,否则禁止充装;1)漆色字样和所装气体不符或漆色字样脱落,不易识别气瓶种类。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文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条例》、《汽车安全技术条件》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车辆使用的气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气瓶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监管、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和执行。
第二章气瓶的分类和技术要求第五条气瓶按照气瓶制造材料和用途的不同,分为钢瓶、铝瓶、复合材料瓶和其他特殊材质瓶。
第六条气瓶应当满足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过国家指定机构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气瓶的外观应当无破损、无锈蚀、无渗漏等缺陷,标志清晰可辨。
第八条气瓶应当配备有效的防雷和防静电装置,以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九条气瓶应当定期进行检验和校验,确保其安全有效。
第十条气瓶的充气和抽气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专业人员操作,确保操作过程的安全。
第三章气瓶的申领、登记和备案第十一条车辆使用气瓶的申领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车辆使用气瓶应当在申领后及时进行登记,并做好相应备案工作。
第十三条气瓶的登记备案工作由国家指定的机构负责。
第四章气瓶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第十四条车辆使用气瓶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以确保其正常使用状态。
第十五条对于有破损、锈蚀、渗漏等缺陷的气瓶,应当及时进行维护修理,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气瓶的维修保养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不得擅自进行改造或修复。
第十七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如有破损、渗漏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五章气瓶的报废和销毁第十八条气瓶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者发生不能修复的严重损坏时,应当及时报废。
第十九条气瓶的报废程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进行相应的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气瓶的销毁应当由专业单位进行,确保销毁过程的安全和环保。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处罚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三篇)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车用气瓶的安全使用,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上使用的气瓶。
第三条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依法、科学、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应制定车用气瓶的安全标准,对车用气瓶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应落实相关职责,并加强对车用气瓶使用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应与相关行业的监管机构和社会各方面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车用气瓶安全工作。
第二章车用气瓶的生产第七条车用气瓶生产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车用气瓶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等环节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确保产品符合质量要求和安全性能。
第九条车用气瓶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产品的各个环节进行控制和监督,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车用气瓶生产企业应定期进行自检和抽查,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车用气瓶的销售第十一条从事车用气瓶销售的单位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销售许可证。
第十二条车用气瓶销售单位应对所销售的车用气瓶进行合格证明的检验,并提供包装、使用说明书等必要的相关资料。
第四章车用气瓶的使用第十三条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车用气瓶的安装、使用和维护。
第十四条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应遵守车用气瓶的使用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使用寿命和使用压力范围。
第十五条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车用气瓶的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确保车用气瓶的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车用气瓶的检验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制度,对车用气瓶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监督执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应依法履行监督执法职能,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2024年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4年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车用气瓶的生产、销售、使用、检验等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车用气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规定,经过安全性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和使用。
第四条国家应加强对车用气瓶生产企业的许可、检查和监督,确保其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第五条车用气瓶销售者应经过培训合格,并按规定采取相应的销售和售后服务措施,确保销售的车用气瓶符合国家标准和用户需求。
第六条车用气瓶使用者应按照规定进行安全使用,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并保持有效的使用记录。
第二章生产与销售第七条车用气瓶生产企业应获得国家相关部门的许可,通过认证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八条车用气瓶生产企业应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体系,保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产品合格率。
第九条车用气瓶生产企业应对原材料进行严格检验,确保原材料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十条车用气瓶销售者应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制度,保证销售的车用气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车用气瓶销售者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车用气瓶的相关知识,能够提供正确的销售和售后服务。
第十二条车用气瓶销售者应向购买者提供购买合同、发票、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并详细说明车用气瓶的使用和维护要求。
第三章使用与安全监督第十三条车用气瓶使用者应按照说明书、标签和相关标准要求正确使用车用气瓶,并保持有效的使用记录。
第十四条车用气瓶使用者应定期进行气瓶的检验和维护,确保气瓶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车用气瓶使用者应制定车用气瓶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限和流程,加强安全管理和事故预防。
第十六条车用气瓶使用者应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督和事故应对工作。
第十七条车用气瓶使用者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提供车用气瓶的使用信息,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车用气瓶是指装配在汽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上的气瓶,用于存储压缩气体作为燃料或能源供应。
车用气瓶的安全是关系到人身安全和交通运输安全的重要问题,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加强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势在必行。
因此,制定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以期加强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使用的气瓶,包括但不限于汽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
第三条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进行事前预警、事中监督和事后处理,并进行风险评估和预防措施。
第五条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由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机制。
第六条车用气瓶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气瓶。
第二章生产与销售第七条车用气瓶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制定健全车用气瓶生产质量管理制度,并进行质量控制和检验。
第八条车用气瓶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产品追溯机制,对生产的气瓶实施全程追溯。
第九条车用气瓶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气瓶进行质量检验,保证产品的质量合格。
第十条车用气瓶销售企业应当具备相关资质,确保销售的气瓶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不得销售不合格产品。
第十一条车用气瓶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产品销售追溯机制,对销售的气瓶实施全程追溯。
第十二条车用气瓶销售企业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对车用气瓶进行售前解释和售后服务,提供必要的安全知识和使用指导。
第三章使用与携带第十三条车用气瓶的使用人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取得使用许可,并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进行使用。
第十四条车用气瓶的使用人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车用气瓶的安全可靠。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车辆和人员的安全,促进车用气瓶的规范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车辆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车用气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质量安全。
第四条车用气瓶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检验、试验和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划定车用气瓶使用区域,并加强对车用气瓶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制定车用气瓶使用管理制度,做好车用气瓶的安全使用工作。
第七条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车用气瓶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八条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做好车用气瓶的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其因火灾、爆炸等事故引发安全问题。
第九条车用气瓶应当在安全保护设施的配合下进行装卸和运输,避免对车辆和人员造成伤害。
第二章车用气瓶质量安全监督第十条车用气瓶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生产,确保车用气瓶的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车用气瓶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车用气瓶的生产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
第十二条车用气瓶制造企业应当对生产的车用气瓶进行质量检验和检测,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车用气瓶制造企业应当对车用气瓶进行标识,标明制造企业的名称、产品型号、生产批号等信息。
第十四条车用气瓶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销售,确保车用气瓶的质量安全。
第十五条车用气瓶销售企业应当对销售的车用气瓶进行质量检验和检测,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车用气瓶销售企业应当提供车用气瓶的使用说明书和安全警示标识,指导用户正确使用车用气瓶。
第十七条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应当购买经过检验合格的车用气瓶,并将购买合格证明存档备查。
第三章车用气瓶检验和试验第十八条车用气瓶应当按照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定期检验,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总则
1.15.1 气瓶制造标志
1.15.1.1气瓶的钢印标记、标签标记或印刷标 记
气瓶的制造标志是识别气瓶的依据,标记的排 列方式和内容应当符合本规程附件B 以及相应 标准的规定,单位代码及制造单位代号(如字 母、图案等标记)应当向气瓶标准化机构备案。
1总则
制造单位应当在每只气瓶上做出永久性标志, 包括对钢质气瓶或铝合金气瓶打印钢印标记、 缠绕气瓶采用标签标记、非重复充装焊接气瓶 采用印刷标记、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及焊 接绝热气瓶采用铭牌标记等,其他不能采用上 述方法进行标记的产品,应当采用符合相应气 瓶产品标准的标记方法。鼓励制造单位采用电 子信息技术增加电子标签,制造单位可根据用 户需要,在气瓶上为用户预设电子标签的位置。
1总则
1.6 不符合本规程的特殊处理规定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 要求的气瓶,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 应当将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的依据、数据、 结果及其型式试验报告和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 有关行业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鉴定的结 果报国家质检总局,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 方可进行试制、试用。试制品所遵循的产品标 准应当符合本规程1.5的规定。
1总则
1.13.2 按照公称容积划分 气瓶分为小容积、中容积、大容积气瓶: (1)小容积气瓶,12L以下(含12L); (2)中容积气瓶,12L以上至150L(含150L); (3)大容积气瓶,150L以上。
1总则
1.14 气瓶专用要求
盛装单一气体的气瓶必须专用,只允许充装与 钢印标记(或相应标准规定的其颜色 标志,也不得混装其他气体或加入添加剂。
1总则
1.9.2 设计制造遵循的规范及其标准 境外气瓶制造单位设计、制造的在中国境内使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汽车行业的不断发展,车用气瓶已经成为了不少车辆的重要部分。
然而,车用气瓶本身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需要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督管理。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势在必行。
二、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的背景汽车行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而车用气瓶作为汽车行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在2009年8月29日前,车用气瓶的生产和管理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
因此,为了规范车用气瓶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出台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就成为了必要的措施。
三、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1.质量认证在车用气瓶生产和销售过程中,需要进行质量认证,以确保车用气瓶的质量安全。
具体要求包括:车用气瓶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并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生产标准和质量标准;销售车用气瓶的单位应当进行相关的质量检测和证明,确保车用气瓶的质量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要求。
2.检验在车用气瓶的使用过程中,需要进行定期的检验,以确保车用气瓶的安全性能。
具体要求包括:车用气瓶的使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检验周期内对车用气瓶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合格的车用气瓶方可继续使用。
3.安全阀车用气瓶中的气体压力较高,因此需要在车用气瓶中设置安全阀,以确保车用气瓶的安全性。
具体要求包括:车用气瓶的生产企业应当在车用气瓶中设置相应的安全阀,并保证安全阀的安全性能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4.安装和使用车用气瓶的安装和使用对于车辆的安全非常重要。
具体要求包括:车用气瓶的安装和使用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要求,并由专业的人员进行安装和维护。
四、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的意义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的实施,可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车用气瓶的安全,促进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此外,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的实施,可以引导车用气瓶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自觉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提高车用气瓶的质量安全水平。
气瓶安全管理制度(29篇)
气瓶安全管理制度(29篇)气瓶安全管理制度(通用29篇)气瓶安全管理制度篇1一、总则:为了加强氧乙炔气瓶安全管理,保证安全使用,保证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部门氧乙炔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二、储存和使用:1、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氧乙炔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2)、仓库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它热源;仓库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之射;(3)、空瓶与实瓶两者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氧乙炔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灭火器材;(4)、气瓶放置整齐,并配戴好瓶帽。
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宜超过五层。
2、气瓶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2)、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3)、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距明火10米以外;盛装易引起聚合反应和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并应避开放射性射源;(4)、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倾倒措施;(5)、夏季应防止曝晒;(6)、严禁敲击、碰撞;(7)、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8)、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9)、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应小于0.05MPa;(10)、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气瓶进行挖补、焊接修理;(11)、使用气瓶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气瓶一般安全知识。
三、确保气瓶安全五条纪律:1、禁止用氧气瓶或其它压缩气瓶对轮胎充气,吹扫容器管道系统,缺氧的工作现场通风以及作为各种容器打压的气源;2、禁止用氧气瓶充装氢气或其它气体;3、禁止用扳手及手锤等敲打旋转瓶阀,防止阀门损坏气瓶冲出;4、涉及到易燃易爆场所或有危险作业现场,在操作使用气瓶时,必须事先完善可靠的安全措施,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进行。
四、气瓶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1、本车间气瓶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由车间负责;2、发生下列情况按照《太原第一热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进行考核:(1)、由于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气瓶爆炸、着火、设备损坏或人身事故;(2)、由于对气瓶管理不善,维护不当致使发生气瓶爆炸、着火、设备损坏或人身事故;(3)、发生一般习惯性违章造成严重人身未遂事故或造成严重设备损坏未遂事故;(4)、外包工程施工单位,在承包设备检修或更改工程使用气瓶发生不安全情况时,由生技部或承包方在工程费用结算中按有关规定根据安监部罚款通知书进行扣罚;3、根据本制度,凡是现场使用乙炔气瓶时应装设止回阀,如不使用止回阀每次罚款300元;本管理制度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条款,以上级规定为准。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为规范车用气瓶的安全管理和使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道路交通运输中使用的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安全监督责任1.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并执行车用气瓶安全管理规范,明确安全管理职责。
2.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车用气瓶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3.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车用气瓶的检测和维护,确保车用气瓶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4.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防火、防爆、防撞等装置,确保车用气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三、车用气瓶的购买和使用1.车用气瓶的购买应当选择正规的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并检查购买的车用气瓶的合格证明。
2.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压力和容量要求来选择适合的车用气瓶,并确保车辆的负荷能够承受安装车用气瓶所带来的重量。
3.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安装车用气瓶,并确保安装牢固可靠。
4.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和周期进行车用气瓶的使用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车用气瓶的安全检测1.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车用气瓶进行安全检测,检测结果应当记录并保存备查。
2.车用气瓶的安全检测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结论应当准确、可靠。
3.车用气瓶的安全检测项目包括外观检查、泄漏检测、压力容器阀门检测等,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检测项目和周期。
五、车用气瓶的报废处理1.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在车用气瓶达到报废标准时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不得继续使用。
2.车用气瓶达到报废标准的判断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判断结果应当明确并做好记录。
3.车用气瓶达到报废标准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将其进行报废处理,不得随意处理或转让。
六、监督管理和处罚1.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车用气瓶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和抽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用气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2024年气瓶使用安全规定
2024年气瓶使用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的使用,确保使用人员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气瓶以及使用气瓶的场所和单位。
第三条气瓶使用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按照本规定使用气瓶,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气瓶使用者应当落实气瓶的日常检查、养护和维修保养工作,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
第五条气瓶使用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气瓶的运输、储存和使用,确保气瓶的安全。
第二章气瓶的分类和标识第六条气瓶根据其性质和用途可分为液化气瓶、压缩气瓶和气体储存瓶。
第七条液化气瓶是指将气体通过压缩、冷却或吸附等方式转化为液态后储存的气瓶。
第八条压缩气瓶是指直接储存高压气体的气瓶。
第九条气体储存瓶是指将气体通过吸附或其他方式储存的气瓶。
第十条气瓶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分类和标识,并在气瓶上标注相应的标识符号。
第十一条气瓶使用者应当根据气瓶的分类和标识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
第三章气瓶的使用控制第十二条气瓶使用者应当按照气瓶使用手册和相关要求,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气瓶使用者应当在气瓶操作区域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防护设施。
第十四条气瓶使用者应当定期对气瓶进行漏检和爆破检测,确保气瓶的安全。
第十五条气瓶使用者应当按照气瓶使用手册的要求进行气瓶的养护和维修保养。
第十六条气瓶使用者应当明确气瓶使用的限制条件,禁止超负荷使用气瓶。
第十七条气瓶使用者应当按照气瓶使用手册的要求进行气瓶的卸载和存放,禁止乱堆乱放。
第十八条气瓶使用者应当建立健全的气瓶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气瓶的追溯管理。
第四章气瓶的检验和养护第十九条气瓶的检验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条气瓶的定期检验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禁止过期使用气瓶。
第二十一条气瓶的外观检验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发现气瓶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二条气瓶的内部检验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发现气瓶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方法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方法一、背景车用气瓶是指用于汽车、摩托车、轮船等交通工具上储存压缩气体的容器,如CNG燃气瓶、LPG液化气瓶等。
随着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普及和气体燃料的广泛应用,车用气瓶的使用量不断加添,安全问题日益凸显,保障车用气瓶的安全使用日益紧要。
二、监督管理机构车用气瓶的监督管理机构应为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能源局,辅以汽车、安全等部门共同协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三、产品质量监管(一)车用气瓶制造企业应经国家能源局备案,取得制造许可证,符合GB151标准等相关标准的要求,严格依照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车用气瓶。
(二)车用气瓶销售企业应经山东质监局备案,符合GB18248标准等相关标准的要求,严格依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车用气瓶销售活动。
(三)车用气瓶应具有合格证书,每个车用气瓶都应标注标准、编号和制造日期等紧要信息和使用和保养注意事项,供用户参考和遵守。
四、应用安全规范(一)使用车用气瓶的车辆应经由质检部门确认符合CNG、LPG燃气动力车辆技术要求,取得专用车辆登记证书。
(二)车用气瓶应按规定定期检验并持有检验合格证,计算寿命期,并严格遵守装填工艺及工具要求,保持气瓶内部清洁干燥。
(三)禁止在车用气瓶上悬挂物品、压重物品等行为,禁止任意私自改装车辆参数。
五、事故处理和管理(一)车用气瓶发生事故应上报相关部门,并进行调查和处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二)车用气瓶发觉泄漏、严重腐蚀、裂纹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刻停车处理,适时维护和修理或更换气瓶。
(三)对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更换等不符合规定安全措施的车辆应按规定处理。
六、宣扬教育(一)针对司机、使用者及相关企业、部门,加强安全阅历共享、技术培训、安全意识教育等方面的宣扬教育,提高车用气瓶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
(二)加强各级质检部门、车辆企业、燃气企业之间的协作,推动检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信息共享和数据整合。
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实现有关部门之间的互通和交流。
气瓶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气瓶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一、引言本气瓶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气瓶的使用,确保使用人员的安全,避免发生事故和意外。
二、使用范围适用范围:适用于我司所有使用气瓶的部门和人员。
三、责任与权限1. 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气瓶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
2. 部门经理负责落实气瓶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员工按照规定操作和使用气瓶。
四、气瓶的选购与验收1. 气瓶的选购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确保其质量合格。
2. 凡需购买气瓶的部门必须提交购买申请,经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购买。
3. 到货后,应进行验收,确保气瓶的数量、型号、标志等与进货单一致,检查气瓶外观是否有磕碰或损坏,如有破损或质量问题应及时退货。
五、气瓶使用与操作1. 气瓶的使用必须由经过培训和取得相应操作证书的人员进行。
2. 在使用和搬运气瓶时,应确保其稳定,严禁猛击、撞击或抛掷气瓶。
3. 使用气瓶时,应先检查气瓶是否有损坏或漏气,并检查使用工具和设备是否正常。
4. 不得使用过期的气瓶和有安全隐患的气瓶。
5. 使用气瓶时应注意环境的通风和防爆要求,禁止在密闭的空间使用。
六、气瓶储存与保养1. 气瓶应按照规定的分类进行储存,并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
2. 气瓶储存区域禁止放置易燃易爆品。
3. 气瓶储存区域禁止阳光直射、高温和火源。
4. 定期清理气瓶储存区域,确保通道畅通。
5. 定期检查气瓶的外观,如有发现漏气现象或其他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并进行维修或更换。
七、事故应急处理1. 发生气瓶泄漏、爆炸或其他事故时,应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及时报警。
2. 维持现场的安全,并尽量减少事故的扩大。
3. 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并配合相关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八、培训与考核1. 新员工入职时应进行气瓶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培训,并通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 已上岗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加强对气瓶的使用常识和安全意识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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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694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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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燃气车辆的安全管理,防止车用气瓶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监总局令第46号)、《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9-2009)、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车用气瓶及其附属的安全附件的安全管理,以及对车用燃气充装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管主要包括设计、制造、安装、登记、充装、检验、使用、报废等环节。
第四条对车用气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车用气瓶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车用气瓶的安装、检验、登记、充装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营运客车、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行政许可并实施行业监管;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燃气汽车加气站进行备案、核准立项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全市燃气汽车加气站实施经营许可,并对车用燃气的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处理车用燃气方面的事故;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汽车加气站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应在车辆检验时对车用气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第二章安装
第五条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是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批准的机动车制造单位或其授权的具有汽车维修资质的单位。
对非法安装的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使用登记,各燃气充装单位不得为其进行气体充装,车辆安检机构不得为其进行车辆检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车辆营运等相关业务和手续。
各部门要加大执法
力度,严厉查处非法安装行为。
第六条安装单位应当对其气瓶安装的安全性能负责。
实施安装所选用的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必须是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不得安装超期未检或者报废气瓶,不得将非车用气瓶作为车用气瓶安装使用。
第七条首次安装使用的车用气瓶,如出厂日期超过一个检验周期,应定期检验合格后安装。
第八条车用气瓶更换时,应当确保气瓶合格。
安装、更换已经使用的车用气瓶,气瓶必须重新检验合格,其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合格要求与定期检验相同。
第九条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气瓶产生表面损伤,并负责对车用气瓶抽真空或者进行惰性气体(如氮气)置换。
安装过程要认真进行自检,出具安装自检报告和安装合格证明。
第十条车用气瓶安装结束后,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向车辆的用户移交气瓶出厂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安装自检报告、安装合格证明、车用气瓶安全使用操作说明书等资料。
第三章使用
第十一条车用气瓶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
(者))、新购燃气汽车用户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携带车用气瓶出厂资料、安装单位资质证明、安装自检报告、安装合格证明等资料,到使用单位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的车用气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领取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必须随车携带。
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
第十二条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气瓶使用登记证前,应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对车用气瓶、固定气瓶的支架和螺栓、胶垫、瓶阀第一道接口进行外观检查。
第十三条车辆过户或者更换车用气瓶后,应当重新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者)应当对在用气瓶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
应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气瓶定期检验机构送检气瓶。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者)应当学习了解和气瓶安全有关的知识,并且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车用气瓶安全使用操作说明书正确使用车用气瓶;
(二)不得使用已经报废或者超期未检等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车用气瓶;
(三)不得自行拆卸、更换气瓶和处理车用气瓶内的残气
残液;
(四)不得对车用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车用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志;
(五)车辆发生危及气瓶安全的交通事故后,车用气瓶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六)应当在具有合法资质的加气站充装车用气瓶,并自觉配合充装人员检查车用气瓶和相关证件。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将上述内容告知车用气瓶使用单位(者),使用单位(者)在领取使用登记证前,应当进行书面签字承诺,承诺书一式两份,分别由使用登记机关和使用单位(者)保存。
使用单位(者)应当对违反承诺规定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四章充装
第十六条车用燃气充装单位须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并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以及《燃气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许可,方可从事充装业务。
第十七条充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作业,并对车用气瓶的充装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十八条车用气瓶充装前,充装人员应对车用气瓶进行严格检查,杜绝错装、超装,杜绝充装无证或者超期未检气瓶。
严禁充装下列气瓶:
(一)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
(二)超过检验期限的;
(三)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
(四)新瓶或者定期检验后的气瓶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的;
(五)对气瓶及其燃气系统安全性有怀疑的;
(六)使用期限超过设计寿命的;
(七)燃气汽车司乘人员尚未离开车辆或者存在其他危及安全情况的。
第十九条车用燃气充装单位应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和充装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五章检验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者)应当在车用气瓶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有资质的车用气瓶检验单位申请定期检验,逾期未经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车用气瓶不得继续使用。
出租车、公交车、教练车压缩天然气气瓶的首次检验周期为两年,之后每一年进行一次;其他车辆的首次检验周期为三年,之后每两年进行一次。
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每五年检验一次,低温绝热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第二十一条车用气瓶的定期检验由取得相应核准资质的气瓶检验单位依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
检验合格的气瓶由检验单位出具车用气瓶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应对其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由气瓶检验单位对车用气瓶、瓶阀及其附件即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车用气瓶附件如需要更换,应到车用气瓶定检单位进行更换并做泄露性试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库存或停用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车用气瓶,启用前应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二十三条车用气瓶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不合格的报废气瓶予以破坏性处理,禁止将未做破坏处理的报废车用气瓶交付他人或者再次作为车用气瓶使用。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按规定对燃气汽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车辆安检机构在进行燃气汽车定期检验时,应当查验《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和《车用气瓶定期检验报告》,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定期检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充装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单位应建立信息化系统。
对车用气瓶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车用气瓶安全进行动态监管。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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