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凭证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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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凭证常见附件及审核要点

原始凭证常见附件及审核要点
书面: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填制的,载明业务内 容和完成情况的证明文件;
实际工作中:各类发票、自制原始凭证
意义及必要性
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和主要依据; 利于分清责任; 经济业务的连续性,防止遗忘; 原则上每一张记账凭证均需附原始凭证;
分类
1 原始凭证定义、意义、分类 2 发票报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3 常见财务票据附件 4 原始凭证审核要点
如果是假发票不合法
不允许报销的发票 也是不合法的
超过规定比例和限额的 部分也是不合法的
正确性审核
数字计算是否准确
内容填写是否清晰
有无涂改、刮擦、 挖补等行为
完整性审核
内容是否完整,签章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 ,凭证联次是否正确等。
及时性审核
审核原始凭证的填制日期是否及时,如果经办 人员于2009年拿此凭证报账就有悖及时性。
1 原始凭证定义、意义、分类 2 发票报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3 常见的原始票据附件 4 原始凭证审核要点 5 报销流程
报销流程
1、整理原始凭证。经办人员将所有要报销的票据 按不同类别粘贴整理,根据不同的原始票据分别填制各 种报销单。
2、办理签字手续。签字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责任 ,不同人员签字肩负着不同的责任。
发票报销相关法律法规(二)
《税收管理法》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 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 ,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目前我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正常使用的发票主要包括 地税发票、国税发票、财政票据、境外发票三种。
发票报销相关法律法规(三)
《发票管理办法》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 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 (1) 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 制; (2)填写项目不齐全;

国家档案法规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

国家档案法规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

国家档案法规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原始凭证管理制度

原始凭证管理制度

原始凭证管理制度1、所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和编号”、“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业务内容”、“数量”、“单位和金额”、“填制单位的名称”和“财务会计专用章”。

2、经办人员签章、内容必须真实、完整。

3、经济业务发生时,要及时取得或编制原始凭证。

经领导人、验收入、经办人签字后,及时送交财务部门。

4、财务部门对原始凭证要认真进行审核,审核凭证对应的经济业务和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数字计算是否正确,手续是否完备,书写是否清晰。

对违反财经纪律和制度、内容填写不全、计算有误、手续不完备、书写不清楚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应拒绝付款、报销或执行。

对于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伪造涂改凭证等违法乱纪行为,要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

5、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的真实情况,并做到计算正确、真实可靠。

附件:阿拉伯数字的标准写法1、书写阿拉伯数字时,各个数字应一个一个地写,不要连笔书写。

每个字体都要各自成形、大小匀称、排列整齐。

字迹要工整、清楚、规范和流利。

字体要自右上方斜向左下方书写,每个数字要紧靠行格底线书写,大概占行高的l∕2o同一行的相邻数字之间,一般要空出半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防止挪位、串位。

有圆圈的数字,圆圈必须封口写。

2、中文大写数字的标准写法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写草体或其他字体,不得自造简化字。

大写金额数字,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拐人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等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毛、另或填写,字体要各自成形、大小匀称、排列整齐。

同一行的相邻数字之间要空出半个汉字大写数字的位置。

3、大写金额的标准写法(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06•【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6月6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

[说明]如何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完整性

[说明]如何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完整性

如何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完整性为了保证经济业务合法、合规,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的各单位、企业,在日常工作中均涉及原始凭证审核业务,这是财务管理的第一道把关口,也是非常重要的关键环节。

一、原始凭证类型审核原始凭证是证明经济业务真实发生的主要依据,包括收据、发票等原始票据(以下简称票据),目前我国普遍使用的票据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商业票据,又称发票,由税务部门监制。

二是国家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规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取的各种基金、规费或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经济往来时开具的凭证,通常称其为非商业票据,又称财政票据。

这类票据由省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关键看收费单位是否具备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

实际工作中根据业务发生性质不同,可能涉及普通商业零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他服务行业发票、加工修理行业发票、运输专用发票、邮政专用发票、单位往来专用发票、农产品发票、餐饮发票、住宿发票等等,在审核时注意业务与发票应相符对应,如单位发生的接待费应使用餐饮发票而不是普通商业零售发票,汽车修理费用应附有加工修理行业发票而不是住宿发票,租车费用一般应附有出租车票据或运输发票而不是农产品发票,购买文化办公用品一般应附有普通商业零售发票而不是单位往来专用发票等等。

财务人员在审核原始票据时,注意原始票据所反映的内容应符合所涉及行业性质相关规定,原始票据经济业务所发生的事项内容是客观的、真实的,以防用其他途径取得的票据进行套取现金。

二、原始凭证合法性审核原始凭证是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的唯一合法依据。

因此在审核过程中,应提高警惕注意识别原始凭证的真伪。

会计人员本身不是签证凭证真伪的专家,但应关注凭证的纸张厚薄度、印刷质量、色则、光亮度、印章等方面是否异常,当发现明显不正常时,如纸张特别薄或特别厚、印刷比较粗糙、着色太浓或太淡、印章模糊不清等情况,可能表明该票据有伪造的嫌疑,遇到这种情况时可用标准原始票据进行比对,出于谨慎原则考虑,可将其确认为伪造票据拒绝报销,以保证所报销经济业务是真实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第⼆⼗⼀条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取得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发票管理的规定。

⼀、所谓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途、客户名称,开户银⾏及帐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写⾦额,开票⼈,开票⽇期,开票单位(个⼈)名称(印章)等。

有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款的,其发票内容应当包括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种的税率和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额。

增值税专⽤发票还应当包括:购货⼈地址及其税务登记号、增值税税率、税额、供货⽅名称、地址及其税务登记号。

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联为存根联,由开票⽅留存备查;第⼆联为发票联,由收执⽅作为付款或者收款的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由开票⽅作为记帐的原始凭证。

增值税专⽤发票的基本联次还应当包括抵扣联,由收执⽅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

本条所称发票,是指由国家法定机关依法指定企业印制并套印全国统⼀发票监制章的涉税发票。

⼆、发票作为经济活动中的收付款凭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其法定的证明效⼒在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越来越⼤。

特别是在税收征管和财务管理中,它既是财务收⽀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税收监控的重要依据和⼿段。

发票⼀经填开,即标志着收⼊的实现和纳税义务的发⽣;发票记载征税对象的具体数量、⾦额,是进⾏税源控制和计税的依据;发票提供有关应税收益、应税财产的必备资料,是核定应税收益额或其他征税基数的依据。

以票控税已成为我国现阶段实施税收征管的⼀项重要措施。

为了进⼀步强化对发票的管理,堵塞发票管理漏洞,保证国家税收,本条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现阶段发票管理的经验,对全⾯加强我国发票管理作出三项重要规定: 1.明确税务机关为我国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监督和管理。

凭证规范性要求

凭证规范性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填制原始凭证应符合以下要求:1.反映要真实。

在填制原始凭证时,应使凭证上所记载内容同发生业务的实际情况保持一致,即凭证上的日期、经济业务内容和数据必须按照经济业务的实际发生或完成情况来填制,保证其真实、可靠,不得填写匡算或估计数;原始凭证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不允许在原始凭证的填制中有任何歪曲和弄虚作假行为。

2.内容要完整。

在反映经济业务的相应原始凭证上,按照凭证已有的项目或内容,逐项填列,即应该填写的项目要逐项填写,不可缺漏;年、月、日要按照填制原始凭证的实际日期填写;名称要写全,不能简化;品名或用途要填写明确;有关人员的签章必须齐全。

3.手续要完备。

经办业务的单位、经办人员要对原始凭证认真审核并签章,以对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按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

该公章应是具有法律效力和规定用途,能够证明单位身份和性质的印鉴,如业务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款专用章或结算专用章等。

4.书写要清楚、规范。

原始凭证上的数字和文字,字迹要清楚,整齐和规范,易于辨认。

如,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简化字代替;所有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位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写“00”,或者符号“一”;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一”代替。

5.填制要及时。

所有经办业务的部门和人员,在每项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后,必须及时填制原始凭证,做到不拖延、不积压,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以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正常进行。

收据管理规定

收据管理规定

收据管理规定收据管理规定收据是企事业单位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的原始凭证,主要是指财政部门印制的盖有财政票据监制章的的收付款凭证,用于行政事业性收入,即非应税业务!那么关于收据的管理规定有哪些?以下是店铺整理的收据管理办法。

收据管理规定篇1一、目的:为了强化公司财务管理和监督,加强内部控制,规范收据管理,依照集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1、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下属子公司;2、适用于收据的购买、领用、开具、核销。

三、职责:1、出纳职责:1.1负责收据领用、开具、核销的相关工作;1.2负责收据的安全。

2、财务会计职责:2.1监督、检查各自公司对本文件的执行情况;2.2负责审核出纳开具的收据;2.3负责依据收据内容填制会计凭证。

3、本部财务审计部职责:3.1 负责全面监督本办法的执行;3.2负责收据的统一管理,设专人负责;3.3建立专用账簿登记收据的购入数量、领用数量、领用部门、领用人、核销数量、收据编号等。

四、工作内容:1、收据购买1.1公司本部收据负责人依据库存和需求情况报公司统一采购,各下属公司不得自行购买收据;1.2公司统一购买收据后,收据负责人检查收据的编号和联次是否完整,检查无误后登记收据专用账簿,并妥善保管;2、收据领用2.1下属子公司出纳根据收据的使用情况及预留收据数量办理领用手续,领用时应检查收据号码是否连续,各联次是否齐全,检查无误后在收据专用账薄登记;3、收据开具3.1收据应按照实收金额、收款内容、日期、缴款单位(人)、收款人等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3.2收据全部联次应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必须一致;3.3收据内容不得涂改;收据开写错误,开写错误的记账或联、客户联,与存根联合订在一起,并分别在收据的三联加盖“作废”章写明“作废”字样;3.4收据应按照收据的编号开具,不得空号、跳号;3.5收据记账联加盖财务专用章后作为入账的原始凭证;3.6收据客户联加盖财务专用章后交与交款人,收款人应提醒交款人妥善保管客户联。

财务制度要求原始凭证

财务制度要求原始凭证

财务制度要求原始凭证
一、总则
为了规范企业财务管理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效率,保证账目真实准确,根据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各级部门的财务管理人员,包括财务主管、出纳员等。

三、原始凭证的种类及要求
(一)原始凭证包括收据、发票、结算凭证等,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二)收据应当注明收款日期、金额、收款人及其他相关信息。

(三)发票应当注明开票日期、金额、购买方等信息,发票应当按时按数量开具。

(四)结算凭证应当注明结算日期、金额、结算对象等信息。

四、原始凭证的保管和归档
(一)原始凭证应当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期限进行保管,不得随意丢失或篡改。

(二)原始凭证的归档应当按照时间顺序进行,便于查阅和审计。

五、原始凭证的使用
(一)原始凭证应当在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得以使用,检查原始凭证与账目是否一致。

(二)原始凭证应当在相关监管部门要求下及时提供,配合监管部门进行审计。

六、原始凭证的复印和扫描
(一)原始凭证的复印和扫描件应当注明复印或扫描日期,保证与原始凭证一致。

(二)原始凭证的复印和扫描件应当进行存档,以备查阅。

七、违规处理
任何人员不得擅自篡改、造假、遗漏原始凭证,一经发现将按照公司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以上就是关于财务制度要求原始凭证的相关规定,希望各级财务管理人员能够严格遵守执行,确保企业财务管理的透明和规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各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监督。

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际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资的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需要输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哪些

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哪些

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哪些一、“合法、有效凭证”涉及的相关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二、“合法、有效凭证”的释义所谓“合法、有效凭证”,是指填制内容、方式符合有关税收法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其中,合法的原始凭证包括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发票以及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不套印发票监制章的专业发票和财政部门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据以及经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认可的其他凭证。

只有完全具备以下“三性”的发票才是合法有效的发票。

1.合法、有效的发票是指:(1)合法性。

发票的确立是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它是由法定的管理机关——税务机关统一监制,依法印制、使用的发票是财务收支的合法凭证,任何人不得无故拒绝接受,它的流通、传递受法律保护。

私印、私购、盗窃、抢夺、代开、借用的发票是发票的来源非法;弄虚作假开具发票,是开具发票非法;用其他票据代替发票、擅自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是发票载体非法;取得“白头单”(也称白条)等非法凭证付款入账,是受理非法凭证。

这些都是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

只有依法印制、依法领购、依法开具、依法取得的发票,才具备发票的合法性。

(2)真实性。

原始凭证的法律规定

原始凭证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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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审计全书
会计审计杂项
原始凭证的法律规定
及时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得以政党进行的前提条件和重要环节。《会计法》对原始凭证的填制或取得、审核、更正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原始凭证的填制或取得。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的环节。《会计法》对此规定:办理《会计法》第十条规定的经济业务事项的单位和人员,都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这一规定体现了两层含义:一是办理经济业务事项时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如果不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致使会计核算无法继续进行的,即是违法行为;二是填制或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及时交送会计机构,如果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没有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延误会计核算及时进行的,也是违法行为。
(二)原始凭证的审核。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是确保会计资料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重要职责。《会计法》对审核原始凭证规定包括:一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这是法定职责。二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也就是说,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的具体程序、要求,应当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据此执行。三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备、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从而既明确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责和要求,也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的经办人员的职责和要求。上述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原始凭证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三)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为了规范原始凭证的内容,明确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防止利用原始凭证进行舞弊,《会计法》对原始凭证错误更改原始凭证即为无效凭证,不能作为填制记账凭证或登记会计帐簿的依据。第二,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必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重新开具原始凭证当然也应当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进行。第三,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因为原始凭证上的金额,是反映经济业务事项情况的最重要数据,如果允许随意更改,容易产生舞弊,不利于保证原始凭证的质量。第四,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码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释义: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释义:第四十二条

第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为之⼀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可以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作⼈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政处分: (⼀)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会计记录⽂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任⽤会计⼈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为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员有第⼀款所列⾏为之⼀,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款所列⾏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释义】本条是对设置会计帐簿、进⾏会计核算、任⽤会计⼈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等10种会计违法⾏为的处罚规定。

⼀、本条规定的应予处罚的⾏为。

这些⾏为包括: 1.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为,是指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当设置会计帐簿的单位不设置会计帐簿或者未按规定的种类、形式及要求设置会计帐簿的⾏为。

对于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为,应当追究有关单位和个⼈的法律责任。

2.私设会计帐簿的⾏为,俗称“两本帐”、“帐外帐”,是指不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对经济业务进⾏统⼀登记核算,⽽另外私⾃设置会计帐簿进⾏登记核算的⾏为。

鉴于现实中有的单位将发⽣的经济业务收⽀不通过法定会计帐簿统⼀核算,⽽是进⼈私设的会计帐簿,形成“⼩⾦库”,因此有必要对这种违法⾏为追究其法律责任。

最新证据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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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新规证据新规| 民事诉讼中证据新规操作指南(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篇)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以下简称《证据新规》,较2008年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8〕19号),有大幅修改。

《证据新规》中关于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方面完善了调查收集证明的范围,新增了鉴定证据获取规则,证据保全申请、担保、赔偿、管辖以及鉴定人、鉴定证据、鉴定费用和书证规则等重要内容。

具体如下:第二十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

(旧规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

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第二十二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

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第二十一条修改)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旧规第二十二条修改)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可能需要鉴定的证据,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确保证据不被污染。

(新增条文)第二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申请书应当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等内容。

什么样的凭证才算合法有效的凭证?

什么样的凭证才算合法有效的凭证?

合法、有效的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基础,但在⽇常纳税申报过程中,不少企业财会⼈员反映对凭证的合法、有效性难以把握。

什么样的凭证才合法有效按照现⾏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原始凭证为例,合法、有效的凭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内容完整。

包括凭证的名称、填制⽇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姓名、经办⼈员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额等。

(⼆)章印齐全。

从外单位或个⼈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填制⼈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或其指定的⼈员签名、盖章。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填写规范。

凡填有⼤、⼩写⾦额的原始凭证,⼤写与⼩写⾦额必须相符。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的收款证明。

(四)⽤途明确。

⼀式⼏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途,只能以⼀联作为报销凭证。

⼀式⼏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双⾯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

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续完备。

发⽣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职⼯因公外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借款原据。

(六)业务真实。

上述各项要求均必须建⽴在经济业务真实发⽣的基础之上。

在会计核算⽅⾯,《会计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会计机构、会计⼈员必须按照国家统⼀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在税收征管⽅⾯,《税收征管法》第⼗九条规定,纳税⼈、扣缴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进⾏核算。

财政票据管理规定(4篇)

财政票据管理规定(4篇)

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票据管理,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和使用,根据《财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票据是财政部门依法采用的一种债权凭证,包括发票、凭证、结算单据等,用于记录和确认收支事项。

第三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制定财政票据使用范围、规格、格式、印制、分发、兑现、限制、撤销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并确保票据的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和安全。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票据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落实票据的制作、保管、使用、销毁等环节的责任。

第五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财政票据,确保票据使用的真实、规范和合法。

第六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票据管理制度,规范票据的制作、保管、发放、使用和销毁等环节。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财政发票管理第八条财政发票是财政部门根据税务部门的指示和要求在特定范围内开具的用于确认应纳税额或扣除税额的凭证。

第九条财政发票的开具应当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发票填写的真实、准确和合法。

第十条财政发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办法和程序申请领取财政发票,遵守开票、开具、分发、报销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一条财政发票的领取、使用和报销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操作,确保流程的合法和规范。

第十二条财政发票使用单位应当对发票的开具、使用、销毁等过程进行登记和备案,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三条财政发票的销毁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销毁过程应当做好记录和备案工作。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财政发票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加强对财政发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

第三章财政凭证管理第十五条财政凭证是财政部门用于确认资金收支的一种凭证,主要包括支付凭证、收款凭证等。

第十六条财政凭证的填写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真实、准确和合法的信息,确保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会计报销凭证归档制度范本

会计报销凭证归档制度范本

会计报销凭证归档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企业会计报销凭证的归档工作,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归档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会计报销凭证的归档工作,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

第三条归档要求1. 会计报销凭证应当真实、合法、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2. 会计报销凭证应当使用正规纸张,字迹清晰,不得使用褪色、破损、涂改、伪造的纸张。

3. 会计报销凭证应当按月、按部门、按费用类型分类归档,并按照归档顺序编号。

4. 会计报销凭证归档应当实行逐级审核制度,各级审核人员应当在凭证上签字确认,并注明审核意见。

5. 会计报销凭证归档应当使用专用的归档文件夹或者档案盒,标签清晰,便于查阅。

第四条归档流程1. 报销人员应当在报销完成后,将报销凭证提交给部门负责人进行初步审核。

2. 部门负责人应当在审核无误后,将报销凭证提交给财务部门进行复核。

3. 财务部门复核人员应当在复核无误后,将报销凭证提交给财务经理进行审批。

4. 财务经理审批通过后,将报销凭证归档,并保留相关电子文档。

5. 归档后的报销凭证应当定期进行查阅、整理、装订、编号,并做好索引工作。

第五条归档保管1. 会计报销凭证归档应当由专人负责,确保归档工作的规范、及时、准确。

2. 归档的会计报销凭证应当放置在安全、干燥、通风、防盗、防虫、防霉的环境中。

3. 归档的会计报销凭证不得随意抽取、涂改、损坏、销毁,确需销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4. 归档的会计报销凭证应当定期进行盘点、核对,确保归档凭证的数量、质量符合规定。

第六条监督与检查1. 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会计报销凭证归档工作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对会计报销凭证归档工作进行自查,确保归档工作的规范进行。

3.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报销凭证归档工作的考核制度,对归档工作的质量、效率进行评价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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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会计之原始凭证的法律规定
【提要:法律,规定,原始凭证,之,会计,基础,】
基础会计 >> 趣味知识 >> 原始凭证的法律规定
及时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得以政党进行的前提条件和重要环节。

《会计法》对原始凭证的填制或取得、审核、更正作出了明确规定:(一)原始凭证的填制或取得。

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的环节。

《会计法》对此规定:办理《会计法》第十条规定的经济业务事项的单位和人员,都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这一规定体现了两层含义:
一是办理经济业务事项时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如果不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致使会计核算无法继续进行的,即是违法行为;
二是填制或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及时交送会计机构,如果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没有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延误会计核算及时进行的,也是违法行为。

(二)原始凭证的审核。

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是确保会计资料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重要职责。

《会计法》对审核原始凭证规定包括:
一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这是法定职责。

二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也就是说,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的具体程序、要求,应当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据此执行。

三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备、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从而既明确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责和要求,也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的经办人员的职责和要求。

上述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原始凭证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三)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

第一,为了规范原始凭证的内容,明确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防止利用原始凭证进行舞弊,《会计法》对原始凭证错误更改原始凭证即为无效凭证,不能作为填制记账凭证或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

第二,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必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重新开具原始凭证当然也应当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进行。

第三,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因为原始凭证上的金额,是反映经济业务事项情况的最重要数据,如果允许随意更改,容易产生舞弊,不利于保证原始凭证的质量。

第四,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码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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