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状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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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状六篇

篇一:离婚起诉状

原告:秦X,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房,电话:……

被告:陈X,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房,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陈X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万元给原告(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每月元计);

三、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事实和理由

我于年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后,在父亲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月日到某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下儿子陈X。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婚后不到二年,被告更是寻找借口在外租房另居,长年不归家。自此以后,我与被告便过上牛郎织女式的分居生活。结婚这么多年以来,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其实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点点温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人可以倾诉和理解。照料儿子,都是我一个人独力承受。

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本人的情况,偶尔归家对我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在外还沾花惹草,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

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我曾于年月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而经实践证明,夫妻双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

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分居多年,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儿子陈X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携带,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现月收入上万元,且其经常不归家、无法联系,因而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元。由于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稳定,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居住的房屋应判归原告所有。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判决。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秦X

年月日

篇二:离婚起诉状

原告: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XXX市。

被告: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XXX市。

诉讼事由:离婚

诉讼请求:

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某年某月某日经人介绍认识,于20XX年5月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无共同子女、无共同财产。原告与被告认识五个月便登记结婚,未在性格、生活习惯、价值取向等方面充分了解,婚后被告逐渐暴露出其好逸恶劳的真实本性和结婚的不良企图。首先,婚后原告勤勤恳恳经营粮店而被告则不愿劳动注重享受。婚后被告既不出去工作也不帮原告经营粮店又不在家里呆着,每天都以各种借口外出。

其次,被告花钱如流水,奢侈浪费,被告自打结婚后就大把花钱、三天两头开始就大把花钱买名牌、买贵的。每月男方给女方的花销都在三四千元以上并且女方还经常去粮店拿钱甚至把本钱都拿走,根本不为家里着想。

再次,在性生活不和谐。被告在性生活方面采取拒绝、回避的态度。被告每天晚上出去跳舞很晚才回来,要么就是看电视到12点以后,

原告有性生活要求时总是找各种借口回避或拒绝。而且被告每天接大量电话,经常以交电话费为借口向原告要钱,经常背着原告神神秘秘接电话,原告询问时被告总是搪塞,这无法不让原告怀疑被告在外面有人。

第四,双方无共同语言及话题,无法沟通交流,被告除了向原告要钱、吵架很少与原告沟通,而且原告明显感觉到女方嫌弃原告土气、长的老避讳与原告一同在公开场合露面。

第五,被告与原告在价值观、生活方式、性格等存在巨大差异,无法正常沟通交流每天都吵吵闹闹打破了原告原本平静的生活。让原告的婚姻生活毫无幸福感可言,同时搞得四邻不得安宁。

第六、被告企图不良,因原告在婚前村里占地分给原告几套房子,每次吵闹时原告谈到双方不适合时要求离婚时被告便寻死觅活以自杀相威胁要求给几套房子就走人或者给200万就走人,逐渐暴漏了她真实本性和结婚的不良目的。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无感情基础,双方价值观、性格、生活方式存在较大差异,无法共同生活。婚后也无法建立其夫妻感情彼此矛盾愈演愈烈。现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夫妻关系。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篇三:离婚起诉状

原告杨xx,女,197x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王xx,男,197x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

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原被告持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祖籍山东省青岛市,20XX年1月我和被告在青岛相识,后来通过电话联系,相互了解了一些情况,被告婚前到我家所在地xx 两次。20XX年8月,双方在xxx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10月在xx 举行婚礼,12月我随被告一起去了台湾。

由于婚前双方接触了解较少,我被被告花言巧语所蒙骗,到达台湾后,被告的真正面目才暴露出来。被告王正作无职业,整天无所事事,好逸恶劳,我和他父母一劝他,就遭到他的辱骂和殴打。被告王正作素质低下,脾气暴躁,经常喝酒闹事,三天两头无故打我、骂我;此外,被告王正作道德极其败坏,采取卑劣的手段,对我进行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使我不堪忍受。20XX年6月,由于无法忍受被告的非人折磨,我回到了xx.第三天,就遭到被告王正作的电话恐吓,让我一星期内回到台湾,否则到大陆让我全家不得安宁,家人顿时陷入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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