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司关于调整出口退税率执行时间等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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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24.02.27
•【文号】税总货劳函〔2024〕20号
•【施行日期】2024.02.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税总货劳函〔2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进出口税则及海关编码调整情况,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24A版出口退税率文库(以下简称文库)。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TP系统“程序发布”目录下。

请各地及时下载,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文库升级,并将文库及时发放给出口企业。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率,严禁擅自改变出口退税率,一经发现,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2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1.07•【文号】国税发[1999]6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1月7日国税发〔199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正确贯彻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特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规定如下: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是指一个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终了后三个月内,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按照出口退(免)税政策和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口企业在上一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重新审核、计算、清理和检查。

二、清算范围包括出口企业在上一个年度内当年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以及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结转上年办理的退(免)税款。

出口企业是指外贸(工贸)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先征后退”办法)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1994年1月1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烟草进出口公司和卷烟生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1994〕031号等文件规定特准退(免)税的企业等。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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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序号 为 1 1 . 0 税则号为 3 2 2 9 的 “ 9 0 0 0 其他丙烯聚合物制板 、 、 。 片 带 修订为 : 9 0 0 0 0 3 2 2 9 9 非泡沫聚丙烯板 、 、 箔及扁条 退税率为 儿 鬈 片 膜、 , 。 3 序号为 1 3 . O 税则号为 3 2 4 0 的 9 0 3 0 按重量计 增靼剂含量不小于 6 的聚氯乙烯板 、 、 鬈 片 膜、 箔及扁条 修订为 : 9 0 3 0 0 聚氯乙烯板、 膜、 。 3 24 09 ‘ 片、 箔及扁条 退税率为 l 鬈 , 1。 4 序号为 1 4税则号为 3 2 4 0 的 。 . 0 9 0 9 0 按重量计增靼剂含量小于 6 的聚氯乙烯板 、 、 、 鬈 片 膜 箔
( ) 整 四 调 降低 出口 退 税率 商 品 清单 中的 部 分税 则 号 。
1 序号为 9 . 9税则号为 3 2 1 9 9 0 0 0的“ 其他乙烯 聚合物制板 、 、 片 带 , 拆分为 : 9 0 9 2 32 1 0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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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3.16•【文号】国税发[2005]51号•【施行日期】200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局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本办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第三条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范围、退税率和退(免)税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2.06.14•【文号】税总货劳函〔2022〕83号•【施行日期】2022.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劳函〔2022〕83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稳外贸稳外资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对信用好的企业阶段性加快出口退(免)税办理进度的要求,促进外贸保稳提质,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现就有关工作明确如下:一、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进度自2022年6月20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税务部门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

到期将视外贸发展和实际执行情况,进一步明确办理时间要求。

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是指出口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和二类的出口企业。

正常出口退(免)税,是指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现行规定且不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出口退(免)税业务。

二、做好宣传解读和纳税人辅导工作(一)加强一线人员培训。

各地税务机关要切实做好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和办税服务厅等基层一线工作人员关于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要求的相关培训,重点针对本通知加快办理退税进度要求、前期《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以下称《十部门通知》)内容、报送资料、业务口径等进行强化培训,全面提升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开展政策精准推送。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机制,通过本省电子税务局就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相关举措,针对一类、二类出口企业等适用主体开展政策精准推送,并主动通过本地征纳沟通平台等多种渠道方式,区分企业不同类型人员开展更具针对性的信息推送。

出口退税新政策规定

出口退税新政策规定

出口退税新政策规定财政部年退税政策广东离境退税政策通过7月1日起将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据财政部官网消息,广东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实施方案已被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后予以备案,将自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财政部称,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年第3号)、《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1号)有关规定,就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实施方案向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备案,经审核,予以备案。

财政部表示,广东省自年7月1日起,按上述公告规定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2831项商品出口退税7月1日调整取消553项产品出口退税降低2268项商品出口退税率财政部宣布,从7月1日起,调整2831项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这些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

为进一步控制外贸出口的过快增长,缓解我国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进出口贸易的平衡,减少贸易摩擦,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于6月18日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规定自7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这次政策调整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取消了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主要包括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盐和水泥等矿产品、肥料、染料等化工产品、金属碳化物和活性碳产品、皮革、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一般普碳焊管产品、非合金铝制条杆等简单有色金属加工产品,以及分段船舶和非机动船舶;二是降低了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主要包括服装、鞋帽、箱包、玩具、纸制品、植物油、塑料和橡胶及其制品、部分石料和陶瓷及其制品、部分钢铁制品、焦炉和摩托车等低附加值机电产品、家具,以及粘胶纤维;三是将10项商品的出口退税改为出口免税政策,主要包括花生果仁、油画、雕饰板、邮票和印花税票。

关于调整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862号

关于调整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862号
件; ( 创业投 资机构 与 “ 三) 辅导企业” 双方违约责任的追究。 第三十一条 符合本 办法第三十 条规 定的 , 引导基金可 以给予 “ 辅 导企业” 投资前资助 , 资助金额最 高不超过 10 0 万元人民币 资助资金 主要 用于补助 “ 辅导企业 ” 高新技术研发的费用支出。 第三 十二条 经过创业辅导 , 创业 投资机构 实施投资后 , 创业投 资 机构 与 “ 辅导 企业 ”可以共 同申请投资后 资助 。引导基金可 以根据情 况, 给予 “ 辅导企业” 最高不超过 2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后资助 。资助 0 资金主要用于补助 “ 辅导企业 ” 高新技术产品产业 化的费用支出。 第三十三条 对辅导期结束未 实施 投资 的, 创业 投资机构和 “ 辅导 企业” 应分别提交专项报告 , 明原因。对不属于不可抗力而未按 《 说 投 资意向书 》 《 和 辅导承诺书 》 履约的 , 由创新基金管理 中心依法收 回投 资前资助 资金, 并在有关媒体上 公布违约的创业投 资机构和 “ 导企 辅 业 ”名 单 。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 四条 财政部 、 科技部履行 下列职责 : ( 制订 引导基金项 目评审规程 ; 一) ( 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引导基金评 审委员会 ; 二) ( 根据 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 , 三) 审定所要支持的项 目; ( 指导 、 四) 监督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对 引导基金的 1 3常管理工作 ; ( 委托第 三方 机构 , 五) 对引导基金的运作情况进行 评估 , 对获得 引 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 的经营业绩 进行评 价。 第三十五 条 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履 行下列职责 : 依据评审标准和评审规程公开 、 公平 、 公正地对引导基金项 目进行 评审。 第三十六条 创新基金管理 中心履行 下列职责 : ( 对 申请引导基金的项 目进行受理和初审 , ~) 向引导基金评 审委员 会提 出初审意见 ;

39号公告关于出口退税率和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调整的解读.doc

39号公告关于出口退税率和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调整的解读.doc

39号公告关于出口退税率和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调整的解读一、关于出口退税率的调整(一)出口退税率调整的内容目前,我国针对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以下称出口货物服务)设定的退税率有两种:一种是退税率与适用税率一致的;另一种是退税率小于适用税率的。

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中同步调整出口退税率,仅涉及征退税率一致的出口货物服务。

对于原退税率小于适用税率的,此次不作调整出口退税率。

根据今年的深化增值税改革方案,自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16%的下调为13%、10%的下调为9%。

配合增值税税率调整,自今年4月1日起,原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6%的出口货物服务,退税率调整为13%;原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0%的出口货物服务,退税率调整为9%。

这里所说的“4月1日”指的是货物服务的— 1 —出口时间,并非出口企业在国内采购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

(二)过渡政策在此次出口退税率下调中,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针对退税率调整前,出口企业已经按原16%(10%)税率购进的货物服务,我们设置了3个月的过渡政策。

下面具体讲一下过渡政策。

首先强调一下,过渡政策是针对此次调整出口退税率的出口货物服务,对于此次不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货物服务,不涉及过渡政策问题。

过渡政策区分不同的退税方式而不同:2019年6月30日前(含4月1日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货物服务(原征退税率均为16%或10%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的16%(10%)税率征收增值税的,继续按照16%(10%)的退税率退税;购进时按调整后的13%(9%)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9%)的退税率。

自2019年7月1日起,出口上述— 2 —。

财税[2004]1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针对有关地区在执行出口退税政策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第四条所述“……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是指:1、在2002年3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退税;2、在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21号令)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退税。

不予退税的设备范围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中规定的“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和追加投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97号)规定的“外经贸部及其授权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批准书复印件”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办理退税。

(此文件该条款[第一条]已废止)二、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下同)出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1.18•【文号】国税发[2003]139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二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一)(发布日期:2012年6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2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2003年11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针对各地反映出口退税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一、免、抵、退税办法中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按以下公式计提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征税税率上述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出口企业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成本的,可从成本科目中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的生产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货物,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规定的生产企业申报的没有电子数据(有纸质报关单的除外)的免、抵、退税出口货物和有电子数据但企业未在当月申报的出口货物。

按国税函[2003]95号文件规定应在次月补税的出口额中,不包括委托、代理出口以及寄售业务的出口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免、抵、退税国税发2002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免、抵、退税国税发2002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02-02-06 国税发[2002]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保证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正确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的规定,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实际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将情况反馈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二OO二年二月六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为切实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职责及税企双方责任,准确、及时办理“免、抵、退”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

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表样见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二期网络版)并提供以下资料:1、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转内销处理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转内销处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二、对出口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

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三、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和核定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税率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和核定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税率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和核定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税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3.04.26•【文号】国税发[1993]084号•【施行日期】1993.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和核定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税率的通知(1993年4月26日国税发(1993)0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为统一政策,正确贯彻“征多少、退多少”的出口退税原则,我们根据产品的实际征税情况核定了部分其他食品、其他工业品的出口退税税率,同时对部分退税率偏低或偏高的产品,以及全国统一规定减税的产品调整了退税税率。

现将调整后的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税率表发给你们,请自1993年6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出口产品退税税率表------------------------------------商品名称|退税税率|说明|%|---------|----|---------------------一、其他食品||冻肉|3|包括:冻猪、牛、羊肉猪肉制品|7|包括:咸腊肉、灌腊肉、火腿其他猪肉制品|5|冻猪副产品|3|腊板鸭|5|其他肉食品|5|指猪、牛、羊肉食品皮蛋|5|冻鱼片|5|果干、果脯|5|包括:葡萄干、桂元干、荔枝干、杏干、柿||饼、蜜枣、蜜饯、桂元肉、李制品、榄制品、||梅制品、姜制品、杏脯、苹果脯、连城地瓜||干、其他果干果脯干果及其制品|5|指经过加工的熟制品,包括:核桃仁、苦杏||仁、甜杏仁、黑瓜子、白瓜子、红瓜子藕粉|5|马蹄粉|5|水煮笋|5|---------|----|---------------------腌制菜|3|包括:萝卜干、大头菜、咸菜、咸椒干、咸||黄瓜、咸荞头、咸蕨菜、咸水蘑菇、咸酱菜、||冬菜、其他腌制菜榨菜|3|发菜|3|未经加工的发菜不退税蘑菇干片|3|辣椒粉|3|脱水蔬菜|3|调味品|5|包括:酱油、鱼露、醋、其他调味品米、面、豆制品|3|包括:米粉干、快熟米粉、粘糯米粉、粉丝、||腐竹、油炸豆瓣、小豆馅、其他米、面、豆||制品快熟面条|5|花生制品|3|包括:烤花生、油炸生仁、咸干脆花生、花||生酱、其他花生制品淀粉|3|包括:大豆、山芋、绿豆、木薯、小麦、玉||米淀粉以及其他淀粉鲜王浆|5|味精|11|饮料||液体饮料|5|固体饮料|11|加工糖|14|奶制品|7|糖果、糕点|11|二、皮革皮毛||猪皮革|3|皮张皮筒|11|三、首饰||金银宝石首饰|5|---------|----|---------------------珍珠首饰|5|包括:加工散珠、串珠等四、其他橡胶制品||再生胶|10|五、纸||普通玻璃纸|14|其他纸|14|六、水泥|12|不分散装、袋装七、化工产品||润滑脂|6.5|包括用已税润滑油生产的润滑脂尼龙66|13|染料|18|涂料|16|颜料|16|乳胶制品|13|固体石腊|10.4|液体石腊|9|沥青|10|石油焦|11|石油苯|8.7|聚苯乙烯|14|聚乙烯|11|聚丙烯|12.6|顺丁橡胶|9|丁腈橡胶|9|八、铁合金|12.4|其中铬铁合金、钨铁合金、钒铁合金、硅锰||合金、中低炭素锰铁合金、金属锰按6.4%||计算退税九、其他工业品||大豆磷脂|5|天然樟脑(粉块)|5|茉莉浸膏|5|---------|----|---------------------桂花浸膏|5|墨红浸膏|5|玫瑰浸膏|5|蜂蜡|5|各种刷子|5|鬃制刷子|8|条帚|5|各种扫把|5|地拖|8|椰衣地毯|8|竹制品|10|牙灰|5|油灰|5|石松粉|5|肠衣|5|包括:猪肠衣、绵羊肠衣、山羊肠衣、猪大||肠衣、其他肠衣鸡毛帚|8|动物性肥饲料|5|包括:蒸制骨粒粉、脱胶骨粒粉、蹄角粒粉、||羽毛粉、其他动物性肥料驼绒制品|10|各种锯材|10|木板及木板制品|10|包括各种家具料、床板、门框、木拼板、案||板等地拖柄|10|刷子把||木炭|5|棉胎|3|丝棉胎|3|发制品|5|包括:档发、泡发、色发以及其他发制品||(其中发渣不退税)海螺壳|5|指精加工的牛角制品|5|指精加工的---------|----|---------------------麦秸制品(首饰|5|盒)||骨刻|5|草制品|8|玉米皮制品|8|麻制品|8|棕癸制品|8|藤制品|8|柳制品|8|拷胶|5|月经棉|5|药棉|5|油泥塑|11|角梳|5|羽毛制品|5|------------------------------------。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税率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税率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税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2.05.23•【文号】•【施行日期】199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税率的通知(1992年5月23日)近年来,由于经济情况的变化,许多应税产品的实税收负担率有所下降,有些已经大大低于规定税率。

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的出口退税原则,我们对部分出口产品的退税税率进行了调整,现随文印发。

本通知自1992年7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税率调整表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税率调整表------------------------------------调整后的出口税目或产品(%)说明产品退税税率------------------------------------汽车轮胎、垫带19农用收割机、拖拉机轮胎垫带15其它轮胎、垫带、15.4三角带、运输带传动带、风扇带14.8全胶鞋17.61992年内全胶鞋减按10%征税,故退税率应相应下调8%,为9.6%其它橡胶制品21.5润滑脂7.5用已税润滑油生产的润滑指按5%征退税------------------------------------------------------------------------调整后的出口税目或产品(%)说明产品退税税率------------------------------------固体石蜡25.4液体石蜡12石油焦21纯碱13.7烧碱16.3其它碱12.9氮肥7其它化肥5电石14甲醇18乙二醇22.4其它醇16.8石油苯13.7焦油苯13其它苯15化学试剂141992年部分特种化学试剂免税,出口退税率应相应下调13%,为1%粘合剂13.8合成橡胶24其它合成橡胶13聚氯乙烯13.8聚苯乙烯19聚乙烯26聚丙烯22.6炭黑19.5------------------------------------------------------------------------调整后的出口税目或产品(%)说明产品退税税率------------------------------------炸药类11生铁6钢锭3.5钢锭暂免税,出口暂不退税染料21.61992年内征税率减按16%,退税率应相应下调6%,为15.6%颜料181992年内征税率减按12%,退税率应相应下调6%,为12%贵重食品5包括:海参、燕窝、鱼翅、鱼唇、干贝、鲍鱼涂料(油溶性)18.61992年内征税率减按12%,退税率相应下调6%,为12.6%地毯12搪瓷制品14缝纫机10.2照相机10日用机械零部件10.5100瓦以下普通白炽灯9泡其它灯泡灯管15.8其它日用电器10日用电器零部件10.3录相机11.2收音机、扩音机11------------------------------------------------------------------------调整后的出口税目或产品(%)说明产品退税税率------------------------------------唱机11.4其它电子产品10电子产品零部件9.5其中:集成电路退税率为6%钢材13鞋帽10.3特种纸13.7卷烟纸25.4普通玻璃纸14.2包装纸板14其他纸14.3乐器10唱片、盒式录音带9.7体育用品10.5儿童玩具9糖精21.8平板玻璃13.9其它玻璃14.8工业技术玻璃16.4玻璃制品201992年内日用玻璃器皿中的玻璃杯、茶具、酒具、奶瓶、吸奶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退税率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商品的出⼝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取消下列商品的出⼝退税1.濒危动物、植物及其制品;2.盐、溶剂油、⽔泥、液化丙烷、液化丁烷、液化⽯油⽓等矿产品;3.肥料(除已经取消退税的尿素和磷酸氢⼆铵);4.氯和染料等化⼯产品(精细化⼯产品除外);5.⾦属碳化物和活性碳产品;6.⽪⾰;7.部分⽊板和⼀次性⽊制品;8.⼀般普碳焊管产品(⽯油套管除外);9.⾮合⾦铝制条杆等简单有⾊⾦属加⼯产品;10.分段船舶和⾮机动船舶。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则号见附件1。

⼆、调低下列商品的出⼝退税率1.植物油出⼝退税率下调⾄5%;2.部分化学品出⼝退税率下调⾄9%或5%;3.塑料、橡胶及其制品出⼝退税率下调⾄5%;4.箱包出⼝退税率下调⾄11%,其他⽪⾰⽑⽪制品出⼝退税率下调⾄5%;5.纸制品出⼝退税率下调⾄5%;6.服装出⼝退税率下调⾄11%;7.鞋帽、⾬伞、⽻⽑制品等出⼝退税率下调⾄11%;8.部分⽯料、陶瓷、玻璃、珍珠、宝⽯、贵⾦属及其制品出⼝退税率下调⾄5%;9.部分钢铁制品(⽯油套管除外)出⼝退税率下调⾄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程结构物增值税实⾏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规定的内销海洋⼯程结构物仍按原退税率执⾏;10.其他贱⾦属及其制品(除已经取消和本次取消出⼝退税商品以及铝箔、铝管、铝制结构体等)出⼝退税率下调⾄5%;11.刨床、插床、切割机、拉床等出⼝退税率下调⾄11%,柴油机、泵、风扇、排⽓阀门及零件、回转炉、焦炉、缝纫机、订书机、⾼尔夫球车、雪地车、摩托车、⾃⾏车、挂车、升降器及其零件、龙头、钎焊机器等出⼝退税率下调⾄9%;12.家具出⼝退税率下调⾄11%或9%;13.钟表、玩具和其他杂项制品等出⼝退税率下调⾄11%;14.部分⽊制品出⼝退税率下调⾄5%;15.粘胶纤维出⼝退税率下调⾄5%。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调整出口退税率文库商品编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调整出口退税率文库商品编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关于调整出口退税率文库商品编码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来,部分地区、部门和行业反映由于海关调整、修改了部分海关报关单编码,出现了部分出口退税率文库编码与海关报关单编码无法对应的情况,造成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在出口退税审批中无法确认退税率的问题。

为了支持我国外贸事业的发展,执行统一的出口退税率,准确及时办理退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5号和38号的进出口商品编码调整情况,对出口退税率文库20100715B版中的相应编码进行调整,调整情况见附件。

二、在新版出口退税率文库未下发前,上述编码在申报时按调整前编码申报,执行调整前编码的出口退税率。

审核中出现的疑点在排除其他原因的情况下,人工审核予以通过。

三、各地在工作中发现出口退税率文库运行的问题,请上报FTP:各地上传/情况反映/出口退税率文库问题目录下。

附件:
商品编码调整情况表。

出口退税新规7月1日起执行 (解读)

出口退税新规7月1日起执行 (解读)

出口退税新规7月1日起执行退税范围扩大申报周期延长发布时间:2012-07-02 文章来源: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以及《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两项重要文件,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多项管理事项进行政策调整,从7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范围、出口征税改免税、申报期限延长、新办企业退税等多个方面,将获得更为良好的宽松环境和发展机遇,有利于应对当前外贸出口的严峻形势。

从《通知》和《办法》的内容看,此次政策调整内容较多,对出口退税货物的条件范围、计税依据、退税率、申报时限、申报资料和要求等计有12个类别的调整规定:第一、扩大生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的范围。

增加了视同自产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货物。

规定集团内成员企业收购出口的成员企业及集团公司生产的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退(免)税。

第二、将部分出口货物由征税调整为免税。

据了解,为了规范出口退税申报、督促企业加快申报进度,防范出口企业不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导致供货方销售货物不开票逃避缴纳税款,维护正常的出口退税申报秩序及加强征退税衔接,国家税务总局在2006年做出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相关规定。

规定企业出口五类商品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一是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是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是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是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是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此次调整,将原定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的五种商品其中二、三、四条,改为免税政策,适用日期自2011年1月1日起。

也就是说企业自2011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这三类产品,将无需视同内销征税。

第三、重新规定了企业申报退税的期限。

原规定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申报退税,否则不予退税,现修改为当年出口的货物须在出口的次月至次年4月的各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税。

财税1995年9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1995年9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92号有效成文日期:1995-11-23字体:【大】【中】【小】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通知>的补充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19号]精神,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附件: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通知>的补充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19号),特规定如下:一、1995年6月30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增值税征税税率退税的大型成套设备和大宗机电产品外,一律按下列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或退税款:(一)农产品、煤炭退税率为3%;(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和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0%。

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包括:1.动植物油,2.食品与饮料(罐头除外),3.毛纱、麻纱、丝、毛条、麻条,4.经过加工的毛皮,5.木制品(家具除外)、木浆,6.藤、柳、竹、草制品;(三)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4%;(四)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规定可以办理退税的本条第“(二)”、第“(三)”款的货物退税率为6%;(五)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卷烟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内销货物的应纳增值税,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

生产企业(包括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003号文件规定的高税率、贵重产品)和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其他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不予退(免)税。

最新出口退税39号文件

最新出口退税39号文件

文号:财税〔2012〕39号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 2012-05-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具体是指: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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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司关于调整出口退税率执行时间等问题的
通知
【标 签】调整出口退税率,执行时间等问题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进便函﹝2005﹞85号
【发文日期】2005-09-13
【实施时间】2005-09-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今年以来,为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的出口,财政部和我局相继发文,对一些产品取消了出口退税或降低了出口退税率。

为确保上述政策正确落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出口退税或降低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一律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式文件规定的执行时间为准。

如有退税率文库的调整时间滞后于正式文件的执行时间的,不得以未调整的出口退税率文库列明的退税率审批退税。

二、出口退税率调整后,相应的出口退税率文库由总局(进出口税司)通知有关单位统一调整,各地一律不得自行调整修改。

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对退税率文库相关内容有疑问的,要及时向总局(进出口税司)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司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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