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股权质押登记办法模板
国家工商总局股权质押登记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模板)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2号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八条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
股权质押合同工商局模板
股权出质合同出质人:(以下称甲方)证件号:住所:电话:质权人:(以下称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为确保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公司)的100%个人股权(即占该公司全部股权的50%)作质押,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就股权质押登记事项作如下约定:第一条:股权质押合同标的(1)质押标的为甲方在(公司)的100%个人股权(即占该公司全部股权的50%)及其派生权益。
甲方所出质的股权数额,质押期限,被担保债权数额。
(2)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账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的保证。
第二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公司股东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三条:甲方须经过股权所在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甲方以其持有的该公司股权出质,并且甲方向乙方出具与此相关的股东会决议;甲方保证对上述质押的个人股权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保证上述个人股权在此之前未设置质押权,并免遭第三人追索;第四条:本股权质押项下的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
第五条: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六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本息及相关费用。
(1)甲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或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的规定。
(2)甲方质押个人股权所属公司停止经营、解散或被宣告破产。
(3)甲方卷入足以影响本合同履行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与处分。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股权所在公司董事会或过半数股东同意质押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责任概由甲方负责,甲方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责任的承担。
国家工商总局股权质押登记办法.pdf
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2号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八条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
股权出质合同工商局模板
股权出质合同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____________ _质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债务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 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__ 字第________ 号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第一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 ________ ,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1)质押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_______ 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_____ 元整。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10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________ 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五条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六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股权质押合同工商局模板
第一篇范文: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质押人):__________乙方(质权人):__________第一条股权质押1.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__________%的股权质押给乙方。
1.2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完整的股权证明文件。
第二条质权设立及有效期限2.1本股权质押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质押期限为__________年,自质押生效之日起计算。
2.2质权期限届满,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办理股权质押解除手续。
第三条股权质押的用途及还款3.1甲方质押股权所获得的资金主要用于__________用途。
3.2甲方应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和金额及时还款,确保乙方权益不受损失。
第四条股权质押的实现4.1在质押期限内,如甲方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乙方有权依法行使质权,实现债权。
4.2乙方实现质权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甲方支付债务及违约金、处置质押股权等。
第五条股权质押的变更和解除5.1如因目标公司股权结构调整等原因导致甲方持有的股权发生变更,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变更手续。
5.2在本合同约定的质权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解除股权质押。
第六条保密条款6.1除非依法应当向第三方披露外,甲乙双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和签订过程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6.2违反本条规定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7.1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2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其他约定8.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8.2本合同附件为甲乙双方签订的《股权质押登记申请表》等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质押人):__________乙方(质权人):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附件:1.股权质押登记申请表2.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证明文件3.乙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其他相关文件第二篇范文:第三方主体+甲方权益主导甲方(质押人):__________乙方(质权人):__________第三方(担保方):__________第一条股权质押1.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__________%的股权质押给乙方。
办理工商局股权质押范本
办理工商局股权质押手续第二部分股权出质登记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人签字或盖章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将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贴于表上,写上委托代理人的手机号码,便于工商局办事员联系)(三)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盖章。
(出质人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字或盖章、质权人为担保公司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字或盖章)(四)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盖公司机构公章。
(需提供最近年检过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股权质押合同协议,按工商局目标要求包括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借款金额、质押期限。
(六)股东会决议,(决议中写明出资形式,借款金额,股东签字或盖章,捺手印)(七)股东花名册,(身份证号、出资形式、股份金额、所占比例)(相关股权出质表格样本见附表)文档样本填写容易出错的相关提示:1、登记事项:出质股权数额与被担保债权数额由客户填写,一般是股东所持股份数额。
被担保债权数额应当属于申请人的申报事项。
申请人要向工商机关申报被担保债权数额即可,工商机关也只要掌握基本情况即可。
(后附关于被担保债权数额的法理解读)2、申报事项:出质类型为自然人(包括独立法人);质权人类型,担保公司机构属非金融企业;3、签字或盖章盖章:出质人签字或盖章(某些工商局目标要求捺手印)质权人(担保公司机构)需要盖公章(注:出质人或质权人为多人时,应复印申请表,按股东人数每人一份填写并签字或盖章、盖章)4、股东会决议、股东名册建议全部目标要求股东签字或盖章按手印5、质权合同协议,附表中的合同协议是工商局提供的制式合同协议,符合工商局目标要求应该没错。
第四部分填写格式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章)2014年*月**日2014年*月 **日领通知书人签字或盖章:通知书文号:年月日(注:出质人或质权人为多人时,应复印本表填写并签字或盖章、盖章)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出质人:质权人:重庆市泰都铭阳典当有限公司机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委托事项:□√报送登记文件□√领取通知书□其他事项: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1. 同意□不同意□修改文件材料的文字错误;2. 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3. 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委托有效期限自2014年*月**日至2014年*月**日出质人、质权人盖章或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重庆市泰都铭阳典当有限公司机构(盖章)2014年*月**日注:1.出质人和质权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由其盖章,出质人和质权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字或盖章。
工商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规定合同版本
工商办理股权质押登记规定合同版本《工商局股权质押登记规定合同模板》一、合同背景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确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以下简称“出质人”)与债权人(以下简称“质权人”)经协商一致,就出质人持有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一事,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二、合同主体1. 出质人(甲方):名称: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2. 质权人(乙方):名称: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三、质押股权情况1. 质押股权所在公司名称:__________2. 出质人持有的股权比例:__________3. 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编号:__________四、质押债权1. 质押债权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元。
2. 债权到期日:__________3. 债权用途:__________五、质押期限1. 质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质押债权履行完毕之日止。
2. 若债权到期后,出质人未能履行债务,质权人有权依法申请延长质押期限。
六、质押登记1. 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2. 登记所需材料:(1)申请人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具的出质人持股证明;(3)本合同;(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七、权利义务1. 出质人:(1)保证质押股权无任何权利瑕疵,且在质押期间不得转让、赠与、设定抵押等;(2)按期履行债务,否则质权人有权行使质权;(3)在质押期间,如股权价值减少,出质人应提供等值的其他财产予以补充质押;(4)质押期间,如发生影响债权实现的重大事项,出质人应及时通知质权人。
2. 质权人:(1)在质押期间,享有质权优先受偿权;(2)在质押期间,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与质押股权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补充质押;(3)在出质人履行债务后,应及时协助出质人办理股权质押注销登记手续。
股权质押合同工商局模板
股权质押合同工商局模板股权出质合同出质人:(以下称甲方)证件号:住所:电话:质权人:(以下称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为确保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公司)的%个人股权(即占该公司全部股权的%)作质押,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就股权质押登记事项作如下约定:第一条:股权质押合同标的(1)质押标的为甲方在(公司)的%个人股权(即占该公司全部股权的%)及其派生权益。
甲方所出质的股权数额,质押期限,被担保债权数额。
(2)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账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的保证。
第二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公司股东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三条:甲方须经过股权所在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甲方以其持有的该公司股权出质,并且甲方向乙方出具与此相关的股东会决议;甲方保证对上述质押的个人股权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保证上述个人股权在此之前未设置质押权,并免遭第三人追索;第四条:本股权质押项下的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
第五条: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六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本息及相关费用。
(1)甲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或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的规定。
(2)(3)甲方质押个人股权所属公司停止经营、解散或被宣告破产。
甲方卷入足以影响本合同履行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与处分。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股权质押合同工商局标准版 2024
股权质押合同工商局标准版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定义与术语1.1定义1.1.1“股权质押合同”或“本合同”指合同双方为明确股权质押权利义务关系所签订的书面合同。
1.1.2“质押人”或“出质人”指甲方,即拥有质押股权的股东。
1.1.3“质权人”或“受质人”指乙方,即接受质押股权作为担保的债权人。
1.1.4“质押股权”指出质人依法拥有并自愿设定质押的股权。
1.1.5“担保债权”指质权人有权依据本合同要求出质人履行的债务。
第二章质押股权的描述2.1股权描述2.1.2质押股权的具体情况如下:(1)股权性质:__________;(2)股权证号:__________;(3)股权比例:__________%;(4)股权价值:__________元人民币。
第三章质押目的3.1质押目的第四章质押股权的交付与登记4.1股权交付4.1.1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质押股权的股权证等相关文件交付给质权人。
4.1.2质押股权的交付不得影响出质人在公司中的股东权益。
4.2股权质押登记4.2.1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股权质押应向公司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4.2.2质押登记完成后,质权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对质押股权实施法律上的控制。
第五章质押股权的保管与维护5.1股权保管5.1.1质押股权的股权证等相关文件由质权人负责保管,质权人应妥善保管上述文件,防止丢失、损毁或被盗用。
5.1.2质权人在保管质押股权期间,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确保质押股权的完整性和价值不受损害。
5.2股权维护5.2.1出质人应保证质押股权在质押期间享有公司分红、增资等股东权益。
5.2.2质押股权在质押期间产生的孳息归出质人所有,质权人无权收取或使用。
第六章权利与义务6.1出质人权利6.1.1出质人有权根据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行使质押股权所对应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收取股息等。
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2号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八条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股权质押合同工商局范本
股权质押合同工商局范本合同背景本合同是由股权质押方(以下简称“甲方”)与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就股权质押事宜达成的协议。
甲方拥有一定的股权,并愿意将该股权进行质押以获得乙方提供的贷款服务。
合同条款1. 合同目的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甲方与乙方之间关于股权质押的权利义务,以确保质押交易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2. 定义2.1 甲方:指拥有一定股权的自然人或法人机构。
2.2 乙方:指提供贷款并接受股权质押的自然人或法人机构。
2.3 质押物:指甲方所拥有的股权。
3. 质押物描述3.1 质押物具体描述如下:•公司名称:•注册资本:•股权比例:•股权数量:•股权代码:3.2 质押物的评估和估值将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写入附件。
4. 质权的设立4.1 甲方同意将质押物的所有权益、收益权和处分权出质给乙方。
4.2 质权的设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双方应按照工商局的要求进行登记。
5. 质押范围及限制5.1 甲方同意将质押物的所有权益、收益权和处分权进行质押,以作为乙方贷款的担保。
5.2 在质押期间,甲方不得无故转让、变更质押物的相关权益。
6. 质押期限6.1 质押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贷款本金和利息全部偿还之日止。
6.2 若在质押期限届满后甲方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乙方有权处置质押物。
7.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7.1 乙方有权向工商局申请质权的登记,并在登记完成后向甲方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7.2 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的条件要求甲方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8.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8.1 甲方有权收取贷款本金和利息,并在质押期限届满后,乙方履行相应义务时,收回质押物。
8.2 甲方需按时向乙方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9.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9.1 乙方在以下情况下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甲方恶意转让、变更质押物的相关权益。
9.2 若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质押物的处分和权益的转移。
10.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0.1 本合同的签署、生效、履行和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国家工商总局股权质押登记办法有哪些相关内容
Efforts may not be able to succeed, but giving up is definitely a failur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国家工商总局股权质押登记办法有哪些相关内容导读: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国家工商总局股权质押登记办法的出台,使管理手段更具有法律效力,在对股权质押登记上是十分必要的。
那么,大家知道国家工商总局股权质押登记办法的具体的条文规定有哪些吗?下面,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国家工商总局股权质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2号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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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
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2号
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八条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
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条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二条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
第十三条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二)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四条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
通知书加盖登记机关的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
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完整、准确地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并依法公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因自身原因导致股权出质登记事项记载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十六条股权出质登记的有关文书和登记簿格式文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物权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