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考试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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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考试试题及答案

家参加经济管理、经济协调法律关系,也不是以国家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进行经济法律行为。

【例题】国家机关作为经济法的经济管理主体,在代表国家参与经济管理、经济协调法律关系时,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经济法律行为的。()

【答案】×

【解析】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即使是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参加经济管理、经济协调法律关系,也不是以国家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进行经济法律行为。

(3)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97年多选题)

①依照宪法和法律由国家各级权力机关批准成立;

②依照法律和法规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批准成立;

③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由经济组织自身批准成立;

④依照法律、法规由经济法主体自己向国家机关申请并经核准登记而成立;

⑤由法律、法规直接赋予一定身份而成立。

【例题】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可以采用下列方式确认()。

A.依照法律由国家权力机关批准成立

B.依照法律由国家行政机关批准成立

C.依照法律、法规或章程由经济组织自身批准成立

D.依照法律、法规由主体自己向国家有关机关申请并经核准登记成立

【答案】ABCD

(4)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的主体两大类,国家机关作为经济管理的主体,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经济活动的主体(例如国家对内对外发行政府债券、政府部门出让土地使用权)。

【例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A.某市财政局

B.某研究院

C.某公司的子公司

D.公民陈某

【答案】ABCD

【解析】我国经济法主体的范围包括:(1)国家机关(某市财政局);(2)企业(某公司的子公司);(3)事业单位;(4)社会团体(某研究院);(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6)公民个人(公民陈某)。

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权利、经济义务

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

(2)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和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3)智力成果:包括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

【例题1】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1999年)

A.阳光

B.房屋

C.经济决策行为

D.非专利技术

【答案】BCD

【解析】选项A"阳光"不具有经济价值,不

属于"物"的范畴;选项B属于"物"的范畴,选项C属于"行为"的范畴,选项D属于"智力成果"的范畴。

【例题2】经济决策行为、提供劳务行为以及完成一定工作行为,都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答案】√

【解析】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3大类,其中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4、某些经济权利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例如,土地使用权作为经济权利,在土地出让和转让的经济法律关系中,就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例题】专利权只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1999年)

【答案】×

【解析】专利权属于经济权利,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内容包括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但在专利权的转让合同中,专利权就成为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一)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肯定"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真实

(1)如果行为人故意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则该行为人无权主张行为无效,而"善意"相对人可根据情况主张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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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如果甲故意向乙作出"以10000元的价格购买1瓶矿泉水"的意思表示,则甲无权主张自己的行为无效,而善意相对人乙则可以根据情况主张行为无效。

(2)如果行为人基于某种错误认识而导致意思表示与内在意志不一致,则只有在存在"重大错误"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

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例题】如果甲基于某种错误认识而导致意思表示与内在意志不一致,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

【答案】×

【解析】如果行为人基于某种错误认识而导致意思表示与内在意志不一致,则只有在存在重大错误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形式有效要件

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公证形式、审核批准形式、登记、公告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

【解释】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三、无效民事行为的界定

【解释】本考点在2000年、2002年的多选题两次出现,考生应注意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民法通则》对无效的民事行

为进行了列举性规定(共7条),其中第1、2条属于"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3条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第4-7条属于"违反了国家法律或者社会公众利益"。

【相关连接】对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肯定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如果损害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例题1】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2000年)

A.不满十周岁的丫丫自己决定将压岁钱500元捐赠给希望工程

B.李某因认识上的错误为其儿子买回一双

不能穿的鞋

C.甲企业的业务员黄某自己得到乙企业给

予的回扣款1000元而代理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了10吨劣质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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