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中国民法典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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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

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

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民法典的基本理念是民法典制定及其法律规定运用的最高原理,是对民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宏观的理性认知和建构,是民法典制定中必须解决的基础性课题。

在拟订民法典草案的过程中,我们应当确立中国民法典的五个基本理念。

(一)人权主义所谓人权主义,是指以人权保障为最高理念,体现以人为本位、以权利为本位的价值观念,将私权利作为人权的基础权利。

人权主义是21 世纪的人文主义。

人权主义的民法典,实际上就是私权神圣的民法典,它是民法权利法性质的必然要求,即民法典全面确认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及其民事权利,确保民事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限制或剥夺。

具体而言,民法典首先要构建科学、全面的民事权利体系,坚持除物权、知识产权实行权利法定主义外,其他民事权利尤其是人身权利,严格实行任意主义,摒弃权利必为法律明文确认的僵化观念;其次,对不同主体的民事权利给予同等的保护,确认私力救济制度,完善公力救济制度,实行彻底的全部赔偿规则;再次,明确规定类推适用在民法上的价值及其司法适用;最后,确认法院(法官)不得以法无明文规定或法律规定不明确而拒绝审判。

(二)意思自治意思自治,即私法自治,是指民法范畴内,民事主体自由地决定自己的行为,不受任何的非法干预。

换言之,民事主体得依自主的意思作出判断,自主选择、自主参与、自主行为、自己负责,在法律所不禁止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地依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种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因彼此间的权益发生纠纷时可以选择纠纷的解决方式。

意思自治理念实质上就是私法上的自由理念、自由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市场经济方式对法律提出的要求。

在市场经济中,当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他利用自己和他人的能力和知识,自主地进行民事活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享受自己行为带来的利益,承担自己行为的风险。

意思自治能确保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意思自由,使之既不受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也能抵御不当或者越位的国家权力的干扰,从而使市场的各种资源配置趋向优化,保障市场经济的顺利进行。

中国民法典的认识论特质

中国民法典的认识论特质

中国民法典的认帜怡特质•黄金桥二^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丁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新中国法治建设里程碑意义上的伟大法典。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法典。

在民法典基本原则统领和民事法律关系统摄下,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以上四个语汇均是民法典中的高频语)基本上构成了民法典的全部制度内容,这些制度内容在民法典总则中得到提炼概括,在民法典分则各编中得以充分展开。

中国民法典独特的塑造功能及精神气质也就丿顷理成章地蕴涵于这几大类丰富广博的制度规范之中。

■民法是民事主体法,确定了最普遍最广泛的法律关系主体民法是经济社会的基本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石。

对“人”高度重视并加以制度化保护是民法典的鲜明特色和主要价值基础。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确认和保护的“合法权益”是民事主体享有的。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他们是民法活动的实施者、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

所谓民法是主体法,是指民法首先重视和确定民事关系的法定主体,明确各类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法律人格、法律能力等前提性问题,为其他一切民法制度规范和其他部门法奠定规范基础。

民事主体在民法理论中被抽象概括为“人”,全部民法制度规范都是围绕民事主体即“人”展开的,在当代法律体系及法治体系图谱中,民法是突出强调以人为本的部门法,是关心人、爱护人、尊重人、重视人、保障人的尊严、敬畏人的生命、守护人的安全、实现人的价值的部门法。

孟德斯鸠“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的名言,表达的其实就是这个意思。

民事主体是现行一切法律关系中最普遍最广泛的法律关系主体。

民法典的立法理念与实施效果

民法典的立法理念与实施效果

民法典的立法理念与实施效果民法典作为一部国家基础性法律,对于维护民事关系的正常运行以及推动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其立法理念的确立以及实施效果的评估,关系到整个社会法治建设的成效。

本文将就民法典的立法理念与实施效果进行探讨。

一、民法典的立法理念1. 法治原则民法典的立法理念基于法治原则,即通过法律制度来规范公民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治的核心是依法治国,通过确立权威的法律体系,强化法律的约束力,使人们在行为和交往中遵守法律的要求,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因此,在立法过程中,民法典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的自由意志,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进一步构建规范化的法律秩序。

2. 公平正义民法典的立法理念注重实现公平正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社会关系矛盾和争议也日益增多,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民法典立法注重实现公平正义。

通过确立合理的救济机制和司法监督机制,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此外,民法典还强调法律的适用,避免不公平的法律适用,确保每个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

3. 依宪立法依宪立法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

中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民法典在立法过程中必须依据宪法的规定,确保法律的合宪性和合法性。

在立法过程中,民法典依照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原则,充分调整公民之间的权利关系,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益。

因此,在实施中,民法典的各项规定也是依据宪法来进行具体解释和适用。

二、民法典的实施效果1. 统一法律体系民法典的实施将促进中国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完善。

之前,我国的民事法律是由分散的民事法律法规和判例来进行调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碎片化和冲突现象。

而民法典的实施,将建立基于民法典的统一法律体系,有助于解决法律规范的矛盾和冲突,提高法律权威性和适用性。

2. 促进法治建设民法典的实施有助于推动社会法治建设。

民法典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将在实践中得到具体的适用和实施。

通过司法机关的审判实践,逐步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判断标准和裁量原则,推动司法实践的规范化和司法公正的提升。

《民法典》价值理念及规则适用

《民法典》价值理念及规则适用

《民法典》价值理念及规则适用
《民法典》是中国第一个以法典形式制定的民法总则,其价值理念和规则适用体现了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的要求。

其主要价值理念包括:
1. 保护人的尊严和权利。

《民法典》通过明确规定人的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权利,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强化了个人的尊严和权利保护。

2. 促进经济发展。

《民法典》规定了财产权的保护,加强了对经济秩序的保护和规范,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3. 强化社会公正和法治意识。

《民法典》明确了法律的效力和规范作用,强化了法治意识,促进了社会公正和法治的实现。

4.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民法典》提高了对婚姻家庭、民事责任等问题的规制力度,有助于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稳定。

《民法典》的规则适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首先,规则适用是根据情形的不同而制定的。

《民法典》规定了不同的适用情形,包括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领域。

2. 其次,规则适用是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的。

《民法典》明确了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规则适用的原则,努力保障当事人的公正。

3. 最后,规则适用应注意法律的整体性和连续性。

《民法典》在规则适用中要注意推进法律的整体性和连续性,保证新旧法规的衔接和补充。

中国民法典的创新与特点

中国民法典的创新与特点

中国民法典的创新与特点中国民法典的创新与特点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进展。

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定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民法典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个人权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创新方面及其特点展开论述。

一、思想创新中国民法典是在对国内外现行民法制度进行认真研究和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编纂而成的。

在思想创新方面,中国民法典充分融合了我国传统文化和现代法治理念,强调尊重人的自主意识和自由意志。

它以尊重和保护个人权利为核心,强调合同自由原则,注重契约精神和公平交易原则的有机结合,力求实现公平、公正和效率的统一。

二、体制创新中国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注重创新体制机制。

为了确保民法典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我国在编纂过程中采取了广泛征求意见、多方参与的方式,充分吸纳了各方的智慧和建议。

同时,民法典还建立了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提高了实施和执行的可行性。

这种体制创新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三、内容创新中国民法典的创新还体现在其内容方面。

民法典充分顾及社会发展的新问题、新矛盾,对多种民事法律问题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例如,在家庭关系方面,民法典强调了家庭成员的权利与义务,规定了家庭财产的保护、家庭暴力的防治等内容;在合同法方面,民法典强调了契约精神和公平交易原则的重要性,并规定了网络购物、平台经济等新兴领域的具体规范。

四、灵活机动中国民法典的创新还体现在其灵活机动的特点。

民法典采取了一些弹性条款,允许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对法律适用进行选择和调整,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这种灵活机动的安排,有助于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为各界提供了更大的可选择空间。

综上所述,中国民法典的创新与特点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进展。

它在思想、体制、内容和灵活机动性等方面都表现出独特的特点,有助于构建公平正义、健康有序的社会环境,保障人民权益,促进国家长治久安。

相信随着民法典的逐步落地和完善,我国的法治建设将能够走向更加成熟和完善。

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

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

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摘要】中国民法典作为我国民法领域的重要法律文件,其基本理念包括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强调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完善制度体系和承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这些基本理念不仅在法律体系建设和社会治理中具有重要意义,也为构建法治社会、促进社会进步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

通过贯彻落实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可以更好地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升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

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具有深远的意义和指导作用。

【关键词】中国民法典、基本理念、保护民事主体、平等自愿、公平合理、法律空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体系、社会治理、法治社会、社会进步、发展、法律基础1. 引言1.1 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概述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民法典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

作为国家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纲,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核心价值观,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护民事主体权益、维护法治秩序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包括但不限于:坚持以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为核心、强调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注重弥补法律空白、完善制度体系、承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

这些基本理念在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和贯彻。

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对于法律体系建设和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为构建法治社会、促进社会进步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

通过贯彻落实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可以更好地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保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建设法治中国、实现中国梦提供有力支撑。

2. 正文2.1 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之一:坚持以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为核心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意味着在法律的框架下,个体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民法典规定了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保障他们在各类民事关系中的权益。

民法典物权编的基本理念

民法典物权编的基本理念

民法典物权编的基本理念
民法典物权编是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围绕着“物权”的概念展开。

在编制过程中,法律制定者注重传承和发扬我国传统的“物权思想”,并结合现代社会的实际情况,形成了一些基本理念。

首先,民法典物权编强调个体与社会的平衡。

个体的物权既需要得到保护,同时也应该承担起对社会的责任。

这就意味着,个体不能仅仅以自己的利益为中心,而应该在保障自己权益的同时,兼顾其他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其次,民法典物权编主张物权的自由性。

在物权的归属和行使上,应该尽可能地给予个人自由。

这种自由包括自由选择、自由交易和自由继承等方面。

同时,也应该尊重他人的自由,不侵犯他人的物权和人格权。

第三,民法典物权编倡导物权的保护。

物权作为个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得到充分保护。

在保护物权的过程中,应该强调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防止违法侵害和不公平待遇。

最后,民法典物权编注重物权的发展和创新。

在不断变化的社会背景下,物权的形式和内容也在不断变化和发展。

因此,法律制定者应该不断关注新形势下的物权问题,进行法律的修正和创新,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总之,民法典物权编的基本理念是以个体与社会平衡为出发点,主张物权的自由性、保护性和发展性。

只有在这些基本理念的指引下,
才能更好地实现物权的保障和促进社会的发展。

从民法典中感悟为民情怀、践行为民宗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心得体会和感悟收获

从民法典中感悟为民情怀、践行为民宗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心得体会和感悟收获

从民法典中感悟为民情怀、践行为民宗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心得体会和感悟收获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迈入“民法典时代”。

民法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民法典的出台不同于其他部门法,它承载了几代立法者、法律工作者乃至亿万人民的梦想,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立法者和法律工作者从民法理论荒芜、立法经验欠缺的孤境起步,一步步艰难探索,爬坡过坎,从《婚姻法》《继承法》到《民法通则》,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最后到民法典,生动书写了中国的法律传统和法治信仰,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

民法典的编纂折射了“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的为民情怀。

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人民权利法律宝典”,自2015年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以来,坚持把党的群众路线贯穿到治国理政全部活动中,先后10次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群众意见,累计收到42.5万人提出的102万条意见和建议,争取做到老百姓关心什么、期盼什么,就抓住什么、推进什么;历经5年磨砺,形成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7编以及附则。

一组组数字,是广泛了解社情民意、全面采集众智民声的最好见证,也是民法典“开门立法”,坚持走群众路线的最好证明,更是民法典“人民性”的最好体现。

民法典的内容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

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必须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我们的奋斗目标,时刻心系群众所思、情系群众所想,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时刻保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政策制定从人民利益出发,用制度体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发展成果与人民共享。

民法典涉及衣食住行、入学求职、婚丧嫁娶、遗赠扶养、信息安全、住房物业等方方面面,构建了一座“人民权利的大厦”。

无论出生时“胎儿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还是身故后“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体系化的法典均回应了公众的关切,保障了权利保护“从摇篮到坟墓”,贯穿终生。

对《民法典》详细解读

对《民法典》详细解读

对《民法典》详细解读
《民法典》是中国民事法律的基本法律,对于中国社会的民事关系有重要的影响。

以下是对《民法典》的详细解读:
1、《民法典》的组成:民法典是民法的法典化,未出台《民法典》之前,我们有《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单行法律,它们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有序运行发挥了良好的规范作用。

《民法典》的出台,是将以上民事单行法律予以法典化整合,逻辑性、体系性更强,必将更有效发挥其权利保障效用。

《民法典》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

2、《民法典》的核心要义:一是深刻理解人格权独立成编的重要意义;二是准确适用权利保护规则;三是设定得更加注重对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3、《民法典》的人文主义情怀:《民法典》以尊重人格尊严、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反映出浓厚的人文主义情怀,具有鲜明的人民性。

《民法典》体例安排以权利为中心,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4、《民法典》的核心理念:民法是慈祥的母亲,呵护我们的一生、保障每个人的权利,正如孟德斯鸠所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

总之,《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的法律,它充分体现了“法治”和“人本”的精神,将为中国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发挥重要作用。

民法典心得体会500字精选5篇

民法典心得体会500字精选5篇

2020民法典心得体会500字精选5篇民法典心得体会【1】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民法典就此诞生。

中国人民终于拥有了一部真正属于自己的民法典,终于实现了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

民法典中的“民”字代表着“人民至上”,我们不仅要细细体会和思考背后的含义,更要时时去领悟和践行其中的真谛。

人民利益至上,举法律武器维护人民利益。

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止步于思想环节,而要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各环节。

民法典增加了民事权利种类,确认和保障了民事权利,完善了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则。

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回应了人民群众需求,切实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党员干部要牢牢把握“人民至上”的价值取向,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为了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首先自身要学法和懂法,将法律学习及运用贯彻到工作始终。

要自觉通过各种形式学习各方面的法律知识,强化法学理论素养,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谋利益,运用法律武器切实保护人民的权益不受到侵犯。

人民需求至上,建德治屏障增进人民福祉。

公平正义是提升群众获得感满意度的前提。

新时代下,人民在物质生活极大丰富后,必然对公平正义有更高层次需求。

要顺应人民的需求,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

民法典确立了法人制度、代理制度、物权制度及合同制度等相关民事法律制度,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党员干部要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守护好社会公平正义。

“打铁还需自身硬”,维护公平正义首先要从自身做起,要始终把公平正义作为一种品德修养、政治情操。

坚持公道正派、公正无私,坚守“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观念,坚持原则按规矩办事,自觉抵制人情风、关系网,戒行“潜规则”、“乱作为”,将公平正义贯穿于工作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人民服务至上,树法治思维守护人民安康。

人民服务至上,体现于为民办好一件实事,体现于为民服务的每一细节。

浅谈对《民法典》的认识

浅谈对《民法典》的认识

浅谈对《民法典》的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充分体现中国特色、反映时代精神、体现人民意愿,是一部关于社会生活和个人权利的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必将对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公民生产生活水平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从立法价值来看,民法典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范。

民法典传承发扬优秀法律文化传统中的思想精华,将公序良俗、诚信友善、继承伦理等中华传统文化,体现在民法典法律条文中,特别是把人格尊严、保护英烈、急救免责、弘扬优秀家风家训等价值理念外化为法律规范。

民法典对现实社会生活中迫切需要法律规范的事项作出创设性规定,例如: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列为第一编第一章的基本原则,将生态环境保护的修复责任纳入民法保护的博大胸怀之内。

绿色基因注入民法典是对新发展理念的生动诠释和成功实践,在国际民法典中也是首次出现,体现了中国智慧和法治担当。

二、从内容体系来看,民法典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

民法典的制定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始终为人民代言,为人民立言,回应人民法治关切,对接人民法治需求,在维护公民合法权利、亲属关系、伦理关系、经济和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主导作用,把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沉淀在法典的制度条文中。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全文10万余字,整合民事立法体系,大到产权制度、市场交易规则,小到婚姻家庭、家风家训,再到疫病防治、高空坠物、网络侵权、幼儿监护、好人立法等与人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了立法规范。

三、从立法技术来看,民法典是体系化、系统化和科学化的立法构建。

民法典的编纂按照科学、合理的法典体系化的要求,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完成了从分散立法、单一立法到法典化的跨越。

在具体立法的逻辑起点和逻辑理路上按照“人—人的权利—权利的实现—权利的救济”的逻辑结构;在具体的立法体例结构安排上,确定民法典编纂工作思路为“两步走”,先制定总则部分,后制定分则,这种“一般规则+具体规则”的立法方法节约了立法资源,提升了立法质量和效率。

王泽鉴先生谈民法典的中国特色与理论创新

王泽鉴先生谈民法典的中国特色与理论创新

王泽鉴先生谈民法典的中国特色与理论创新2020年5月28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通过,中国正式步入民法典时代。

”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部民法典”,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民法典有哪些中国特色?在法学理论上都有哪些创新?为此,燕大元照特别邀请到了台湾大学名誉教授王泽鉴先生就”民法典的中国特色与理论创新”作简要的概述,以方便读者更好地了解与学习民法典。

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立法机关及法律学者强调民法典要创设社会主义的中国特色,彰显21世纪民法的任务,在法学理论上有所创新。

认识民法典的重点在于发现民法的中国特色,探究其规范功能、其面对的社会问题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以下简要整理民法典各编的要点:01传统法人制度的重构关于法人制度,舍弃传统民法社团与财团的分类方法,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创设非法人组织。

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组织法人。

此等特别法人具有公法人的性质,使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具有参与民事关系的重要机能。

法人制度,扩大了民事主体的范围,具有调和结社自由及社会控制的机能。

02社会主义公有制物权法与私有财产的保护物权规定最足表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要求。

”民法典”第206条规定: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物权法实践三个任务:1.使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

2.采物权法定原则(第116条),设计物权的种类(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和内容,期能发挥土地公有制物尽其用的经济效率,使土地进入市场,活化市场经济。

论我国当前民法本位理念取向

论我国当前民法本位理念取向

论我国当前的民法本位理念取向摘要:民法本位是民法典编制的灵魂,即民法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出发点和归结点。

我国民法价值取向的演变经历了由义务本位,权利本位,社会本位,到国家集体本位的过程。

如何在民法典中确定民法的本位理念,正确解读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坚持权利本位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和民法的适用都是至关重要的问题。

关键词:民法本位;权利本位;社会本位;兼顾平衡“本位”是一种工具性的分析方法,或者称为研究范式。

还包括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和基本任务等派生性内涵。

所谓民法本位,是指民法的基本观念,亦即民法的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或基本任务。

或者说”以何者为中心”。

[1]其实质是指民法的直接根据,即立法理由,是民法的一种价值取向。

具体说来,也即民法的利益选择问题,特别是当个人利益、家族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民法所表明的一种态度。

一、我国历史上的民法本位理念在我国古代,儒家思想为核心,调伦理等级即身份关系,为社会细胞的不是众多的个体而是家庭这个血缘团体,人只是整个家族的一个分子。

基于此,我国的民法是典型的义务为本位。

清末,西方由于自由资本主义竞争时期,权利本位的民法盛行。

在以沈家本为首的法理派的努力下,以权利本位为原则,制定了一系列的民法规范,但没有真正贯彻下去。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以孙中山”国家、社会”本位法律观为理论基础,受西方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影响,南京国民政府的第一任立法院院长胡汉民确立了社会本位的立法原则。

这一立法思想被充分地贯彻到了民事立法中去,立法要以全国社会的公共利益为本位,以谋公共的幸福为前提。

[2]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进入了计划经济时期,对西方权利本位作了深刻的批判。

在实际的运行中,片面强调国家、社会利益,在法律思想上表现为”彻底的社会本位”、”极端的社会本位。

”纵观我国民法的发展史,民法本位多是义务本位,或与义务本位貌异神合的所谓”社会本位”。

关于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

关于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

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新中国建立后,曾经在50年代初和60年代初,两次起草民法典,均因政治运动而中断。

现在看来,主要是不具备制定民法典的经济基础。

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运作依靠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计划,没有民法存在和发挥作用的条件。

70年代末,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时叫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民法开始受到重视。

1979年11月,在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之下成立民法起草小组,至1982年5月起草了民法草案一至四稿。

现行民法通则、继承法和1981年的经济合同法,就是以第四稿的相应编章为基础,适当修改后颁布的。

此后,考虑到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社会生活处在变动之中,一时难以制定一部完善的法典,立法机关决定采取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待条件具备再制定民法典的立法方针。

迄今已经形成一个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由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民事单行法构成的民事立法体系。

这一立法体系,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建立民事生活的法律秩序,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实践证明,当时采取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的立法方针,是正确的,也是成功的。

我们现在面临的任务是,在民法通则和各民事单行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一、如何看待大陆法和英美法的区别讨论民法的完善,难免要涉及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教科书上说,两大法系的区别在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实行成文法,制定成文的民法典,而英美法系国家则实行判例法。

但本世纪以来,英美法系国家日益重视制定成文法,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而大陆法系国家也日益重视判例法。

过去用法典化与非法典化、成文法与判例法标志两大法系的差别,是否适当,值得考虑。

我认为,两大法系真正的、本质的差别,在于是否着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

民法典亮点解读,几大变化有哪些

民法典亮点解读,几大变化有哪些

民法典亮点解读,⼏⼤变化有哪些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关于民法典的亮点以及变化有哪些。

⼀、什么是《民法典》(⼀)《民法典》的组成《民法典》共7编1260条,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

(⼆)《民法典》的核⼼理念1.民事权利宣⾔《民法典》以“民事权利能⼒⼀律平等”的⽅式赋予⼈们平等的法律主体地位,公开宣称“⼈⾝⾃由、⼈格尊严”以及“私⼈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民法是权利法,《民法典》各编体系的构建均围绕民事权利展开,对民事权利的界定、⾏使规范、保障⽅案予以了明确化,⿎励民事主体“勇于维权”!2.平等、⾃愿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关系的法律规范,属于私法范畴,主体间⼈格平等,均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权利能⼒平等,不得“以强凌弱”!恰因为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则主体相互间从事的法律⾏为应贯彻意思⾃治理念,契约⾃由,不得“强买强卖”!“结婚⾃由”“离婚⾃愿”亦是其体现。

3.公平、诚信民法是调整市场关系的基本法,各⾏为主体在市场经济交往过程中应恪守公平、诚信理念,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应当“重合同、守义务”。

同时,《民法典》强调对公序良俗的维护、善意第三⼈利益的保障、⽣态环境的保护,以维护社会的整体秩序。

⼆、民法典亮点解读(⼀)见义勇为免责1.规定因保护他⼈民事权益使⾃⼰受到损害的,由侵权⼈承担民事责任,受益⼈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侵权⼈逃逸或者⽆⼒承担民事责任,受害⼈请求补偿的,受益⼈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愿实施紧急救助⾏为造成受助⼈损害的,救助⼈不承担民事责任。

1.解读民法典明确了侵权⼈和受益⼈的各⾃责任。

现实中因救⼈反被告的事件多次发⽣,“扶不扶”“救不救”⼀度困扰公众。

,同时也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有助于杜绝“英雄流⾎⼜流泪”的现象。

(⼆)⼩区共有场所收⼊归业主1.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等利⽤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的收⼊,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作为新时代中国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广大中国人民必须认真学习、深入理解的重要内容。

在学习这部法律的过程中,我深深感受到了其所蕴含的深刻思想和精神内涵,同时也让我更加认识到了自己在法制素养上的不足。

以下是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一些学习心得体会。

一、体现自己的真实感受学习任何文字,都需要将自己的感受融入其中。

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内容时,我深深感受到了它的力量与意义。

作为一部法典,它覆盖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内容涉及民事权利、财产权益、人身保护等多个方面,这充分展示了我们国家致力于构建法治社会的决心和实力。

二、表达中心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强调以人民为中心,将保护民事权益置于优先地位。

从构成元素、订立、生效、修正等多个方面,法典深入阐释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与内核。

其中,法律意识、平等原则、保护利益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几个方面体现了文化自信与精神自信的内在价值观。

三、突出重点学习民法典的过程中,我认为比较关键的是掌握它的核心要义。

其中要包括包括十二主题章节的主旨,如人格权、婚姻家庭、遗产继承、财产权益等;了解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懂得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条款所需具备的能力及思维方式等。

四、注意思辨学习民法典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将自己的思想与法律知识相结合,进行思辨和结果判断。

尽管法典规定很明确,但是在实践中真正的解决问题,必须在深入研究相应的法规和案例的条件下,结合当地的政策法规、实际情况和企业文化进行具体分析判断。

五、遣词造句准确、简练在学习中国民法典过程中,切忌玩文字游戏,语言必须准确、简练,同时需要恰当的运用相关的专业技术术语和法律用语。

它不仅能够给法律论证提供必要的证据,还能够让贵在通俗易懂,真正起到引导广大民众理解法律的效应。

六、结构严谨、条理清晰论述的结构清晰有条、逻辑性良好,是一篇杰出的论文所必需的。

作为一篇对中国民法典的见解,学习者应当遵循先有主题句、后有论据、最后有结论的框架模式,以彰显文章框架的严谨性。

从理念到制度——浅谈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

从理念到制度——浅谈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

从理念到制度——浅谈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发布时间:2021-03-17T02:32:24.993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4期作者:袁璐[导读]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它经历了几代法学家和法律实践者的不懈努力。

天津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摘要:《民法典》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立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将绿色原则贯穿始终。

这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建设生态文明以及新发展理念的要求,具有鲜明时代特点。

因此研究绿色原则写入民法典的内在逻辑,掌握绿色原则在民法典的主要体现对落实贯彻民法典中的绿色条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民法典;绿色;生态文明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它经历了几代法学家和法律实践者的不懈努力。

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摆在突出位置,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

民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生活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为百姓从摇篮到坟墓的“生活中的百科全书”。

可以说编纂民法典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走向繁荣富强的象征和标志。

这部法典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也正式进入了“民法典时代”。

《民法典》立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将绿色原则作为基本原则贯穿始终,它可以说是一部绿色法典,体现着生态保护的鲜明时代特征。

它将生态保护原则上升到民法基本原则的高度,在总则和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分别作出了立法表述。

一、绿色原则写入民法典的内在逻辑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的社会主要矛盾也发生了变化,已经转化为了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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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中国民法典的理念
我们已经看到,有关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大讨论,终于出现了争议,出现了“现实主义”、“理想主义”、“浪漫主义”的不同思路。

此后不多久,厦门大学的徐国栋教授编辑出版了《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世界民法典编纂史上的第四大论战》。

接着我们开始畅想,并且高兴地感悟到一个体育评论员的说法是有道理的,他说,一场伟大的比赛必须要有伟大的对手,尽管最终会有一方获胜,另一方失利,但是在终极目标上看,是体育胜利了,是奥林匹克精神胜利了。

如果中国的民法典是在伟大的学者之间所进行的伟大的争论之中诞生的,那么中国的民法典也必将是伟大的。

也许会有学者在论战中被击败,但是最终的胜利者是中国民法典、中国法律、中国法学!; 徐国栋教授为了说明自己的观念或设计——新人文主义的和绿色的民法典的构造,从而树立了一个对立的观念:物文主义(徐教授说这是他杜撰的一个语词)。

可以断定,物文主义是物质主义的一个表现形式。

从表面上看,人文主义的对立面的确就是物文主义。

因为所谓的“神文主义”已经被击溃了,尤其是尼采经过冷静思考之后宣布:“上帝死了!”我们确信,在张扬人文主义的过程中,在二元对应的思维模式下,树立一个物文主义的靶子是必要的,但是却需要有正确的定位。

但是,可惜的是,被指责为物文主义产物的梁慧星教授的民法典构思,并非物文主义,或者说梁教授并非是一个物文主义论者。

“呵呵!无人承认自己是物文主义,这就是人文主义的胜利。

”于是徐教授如是说:“经诸论战参加者分析,我才惊讶地发现,现在我进行的论争不
是主义之争,而是人文主义内部的派别之争。

和为贵,……” (《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序言”)。

; 从起初的民法学界小范围内(少数几个学者之间)开始进行的论争,现在已经逐渐广泛波及到整个民商法学界,并逐渐引起整个法学界的关注。

好戏已经开锣,按照中国最古老的戏剧表演体系——傩剧的演绎方式,那么就意味着没有消极的观众或旁观者,凡有兴趣者均可加入之。

其中只有中心角色与边缘角色的差别。

甚至,角色的差异也会在剧情的发展过程中被淡化。

但是,民法典编纂论争非纯粹戏剧,它不接纳任意演绎者的任性,它要求规范的学术推敲和论证。

在已有的论争中,我们已经感受到了博大、深邃、严谨以及灵性。

因此,我担心我的边缘化角色与边缘化的观点(台词)不受欢迎。

然而,我发现在论争的中心角色之间,在较短的时间之内已经产生了最可怕的同化或趋同化。

同化就是已经达成了共识。

如果真的像徐教授所讲的那样,只是“人文主义内部的派别之争”,那么,难道说号称“世界民法典编纂史上的第四大论战”,就如此迅速地草草地偃旗息鼓了?!或者说,人文主义已经在中国民法学界胜利了?!
; 可以观察到,这个同化的标志:一切民法(典)都是人文主义的。

我们是否可以将该判断置换为这样的表述:所有的民法规范都是人文主义的。

这个判断似乎说的是“应该”,而现实中却不尽然。

; 一、立法中有没有物文主义?
; 例一:《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
责任。

”让我们尝试着进行解释:1、加害人侵害国家的财产,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加害人侵害集体的财产,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加害人侵害他人的财产应当承担民事责任;4、加害人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样一个令人厌烦的顺次排列可以让我们迅速看到,法律优先保护什么。

; 不比较不知道。

《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则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者,对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义务。

”《德国民法典》的这一规定,“显然”与我国《民法通则》中的规定相异。

然而,从技术的层面上看,我国的规定与德国的规定没有什么差别。

我们甚至可以指责德国忽略了国家和集体,谴责这个拥有整体主义(日耳曼团体精神)传统的民族偏离了航向,德国的规定完全是个人主义者的论调,或者说原子化倾向。

可是一旦我们越过了技术层面,就发现了不同。

这种不同所反映出来的是观念上的差异甚至悬殊。

; 我们必须强调,中国的立法者其首要关注的是国家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条,1982年颁行,1999年修订),《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实质上是《宪法》第12条的一个具体化表现。

在中国,国家利益被强化,保护国家财产的法律使命必然要使得针对国家财产的侵害行为首先受到追究。

保护财产的法律条款处于显要位置似乎是合乎逻辑的。

因此,逻辑的发展就是,侵害国家的、集体的和他人的财产被置于侵害他人人身之前来加以规定。

诚如徐国栋教授所指出的,法律规定行文的次序就像梁山英雄交
椅的排列顺序一样重要。

它所彰明的就是优先与劣后,或尊与卑的关系。

次序表达秩序。

程咬金被瓦岗寨众英雄推举(实际上是尊奉)为皇帝,理由就是因为他是大哥。

皇位就是天下第一把交椅。

也就是说,将财产保护列于优先地位绝不是随意的,相反倒是刻意追求的。

所以,“物文主义”是存在的,至少存在于《民法通则》之中。

然而,认为仅仅存在于《民法通则》之中,是肤浅的。

“物文主义”存在于观念之中。

然后,它才体现在立法之中和司法实践之中。

; 至此,我们再一次看到了人类社会的悲哀:钱比人贵。

让我们遥想当年。

在十八世纪,欧洲工厂法是保护工厂主的法律。

当发生工矿事故时,受害人要举证证明工厂主有过错,否则法律不予认定。

这就是所谓“危险自担说”。

马克思曾经严厉地批判资本主义的“吸血”和“榨取”,应该与存在这种法律原则有关。

再往前看,在中世纪,意大利诸城市国家商业繁荣,如热那亚、威尼斯、佛罗伦萨等,商人们发明了一种新的商业组织形式——海上合伙(康枚达)。

这种合伙中包含了一种新的要素:有限责任。

凡有钱而不能、不愿或不敢到地中海(尽管相对于大西洋来说,它几乎是风平浪静的,但航海的风险依旧有:风浪、暗礁和海盗等)去冒险的人,均可以将自己的金钱投资到海上合伙中,投资人仅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生意风险。

在这里,我们不打算进一步讨论有限责任原则的贡献和危害。

我们要指出的是,海上合伙的分配比例,金钱投资人获取八成,而人力(包括生命、航海技能、贸易技能和勇气等)投资人只能获取二成。

这两个例子都可以证明钱比人贵,即物比人珍贵。

; 因此,今天的所谓“物文主义”,只不过是由来已久的人类错误(误识)的再现。

尽管经过了罗马法复兴的指引,尽管得到了文艺复兴的召唤,尽管受到了启蒙运动的启迪,尽管经历了宗教革命的洗礼,尽管这一切让我们确知发现了“人”,但几百年过去了,“人”还是被“器物”所排斥、遮盖甚至淹没。

发现了这一点,我们应当善待人的权利,为权利而斗争,而绝不能为不人道的规则去辩护。

; 二、司法现状检讨
; 在中国司法实践中,人的尊严(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被剥夺而不能得到司法的救济与补偿,其实例可谓罄竹难书。

以侵权行为法中的所谓精神损害赔偿为切入点,试看,例二:某少女与另一游客在王府井大街玩儿“高空蹦椅”,结果因蹦椅失控而滞留空中(离地15米)长达四十分钟,经消防队员解救方得脱险。

事后,两受害人以受到惊吓为由诉诸法庭,共索赔精神损失费9万元。

法庭判曰:该事故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系纯心理健康受损,不符合有关精神赔偿的法律规定,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们且不讨论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毋庸置疑),也不讨论违约与侵权的竟合(不可排除)。

常识就能指明经营者要赔偿。

甘冒风险并不包括毫无预期的“滞留空中”。

英美判例法系合同法认为,当事人一方违反约定而造成相对人失望、苦恼、精神痛苦、机会丧失等精神压力、惊恐,这些无形损失或精神损害,必须估计给付实质性赔偿。

而英美判例法系合同法所确立的这一原则,并非针对如本例所述的侵害,而是针对雇主未经与雇员协商而擅自变更雇员的工作岗位的违约行为,即便工作内容和报酬丝毫未动,雇员
因此而生的苦恼将获法律救济;或者游客未能依约享受旅游合同中约定的诸如烛光晚餐、篝火舞会等机会丧失,法律照例给予精神损害上的抚慰。

依照法律的“举重名轻”原理,顾客被“滞留空中”当然要给予法律上的人文关注。

; 然而,在中国有大量的人身伤害(实际的),在精神损害上得不到法律的救济,遑论所谓“纯粹的精神损害”。

尽管现代医学已经证明,精神损害也是实实在在的伤害。

联合国卫生组织颁布的健康标准中就包含了精神健康。

但是我们目前的司法当局所关照的仅仅只是“实际的”物质性损害。

看样子,我们中国对人的尊严的认识,尚须假以时日。

; 三、扫描行政领域
; 近几年来,沈阳、上海、武汉、济南、中山、深圳等城市,先后出台了所谓新的“交通事故定责规则”。

这些地方性行政法规,无一例外地是要贯彻“加大管理力度”的思路,彻底整治混乱的公共交通秩序。

出发点(动机)无疑是好的。

警方认为,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和行人均享有公共交通设施的平等通行权。

因此,在特定的地点或者区域(不包括高速公路),当非机动车辆、行人违章并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辆一方免责。

尽管这些新的规则被新闻媒体戏谑地称为“撞了白撞”规则,尽管学者批评了“新规则”,但是它们都顺利地生效了,实施了。

学者们分析并抨击了这些行政立法的反人文主义(反人道主义)倾向。

但这些努力丝毫没有改变一些地方行政立法的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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