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城区旧村庄更新改造实施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2010)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2•【字号】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施行日期】2010.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关于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业经2010年1月11日十届1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李汝求二○一○年三月二日关于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七条修改为:征收未利用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的50%补偿,农民集体非农建设(含宅基地)用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补偿。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留地安置。
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留地安置。
留用地安置标准按新征土地面积10%计算,其中工商用地占8%,住宅用地占2%。
住宅留用地原则上按规定标准保证被征地农民一户有一宅基地,住宅留用地面积少于“一户一宅”标准的,可将部分工商留用地转为住宅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商住宅留用地,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转为集体建设用地。
留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的费用计入征地成本,由项目建设用地单位支付。
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安排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补偿的方式给予补偿:(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乡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安排,在与地级以上市、县(区)人民政府充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02•【字号】惠府〔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品工业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2024〕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现将《惠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5月2日惠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以及《广东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要求,抢抓重大发展机遇,推动惠州奋力打造广东高质量发展新增长极,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坚持鼓励先进、淘汰落后,坚持标准引领、有序提升,结合“百千万工程”、制造业当家和绿美惠州生态建设等重点工作,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废弃物循环利用、标准引领等四大行动,进一步释放投资消费潜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到2027年,工业、能源、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大幅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0%、75%;报废汽车年规范回收拆解量3万辆左右,二手车年交易量超26万辆,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回收利用水平不断提高。
二、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一)推进工业领域设备更新改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7•【字号】惠府办[2011]61号•【施行日期】2011.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11〕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惠州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惠州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我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的意见》(粤府〔2011〕24号)、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实施细则》(粤贫〔2011〕8号)和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广东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第一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作为实施我市“十二五”规划和建设幸福惠州的重要工作,作为全市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以下称“双到”)工作的重点内容,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整村推进、分类指导,自力更生、多方支持”的原则,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的主体作用,加大各级财政扶持力度,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帮助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建设或改造住房,切实改善农村居民居住条件。
第二条从2011年开始至2013年,用3年时间完成省下达我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五年任务,总户数为11780户,其中惠城区2303户、惠阳区780户、惠东县2835户、博罗县2372户、龙门县2760户、大亚湾开发区390户、仲恺高新区340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02•【字号】惠府办〔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品工业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2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惠州市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业经十三届9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2日惠州市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印发〈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广东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及《广东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有关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和家装厨卫“焕新”活动,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着力扩大有效需求协同发力,顺应消费市场新形势新趋势,以标准为牵引、以政策为激励、以畅通循环为驱动,推动更多高质量耐用消费品进入居民生活,推动消费从疫后恢复转向持续扩大,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
通过加大政策引导支持力度,实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乘用车加快淘汰,高效节能家电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升;力争到2025年,全市报废汽车规范回收拆解量较2023年增长50%,达2.3万辆;到2027年,全市报废汽车规范回收拆解量较2023年增加1倍,达3万辆;二手车年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45%,超26万辆。
二、开展汽车以旧换新突出汽车循环体系建设和扩大汽车消费两手抓。
着眼于新车、二手车、报废车、汽车后市场等汽车全生命周期各环节,强化政策支持、标准牵引和创新引领,畅通汽车循环堵点,全链条促进汽车更新消费。
惠州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
惠州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依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结合我市创建一流城市的实际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旧”改造工作应遵循“政府主导、规划统筹、产业优先、公益保障、规范有序、多元共赢”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三旧”改造是指符合规定的改造主体,依据相关法规政策,在确定的改造范围内,对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旧厂房、旧村庄、旧城镇等存量低效建设用地进行盘活利用的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三旧”改造活动。
第四条旧厂房改造是指工矿仓储国有土地改造项目,旧村庄改造是指集体土地改造项目,旧城镇改造是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以外的国有土地改造项目。
具体以拟改造范围内土地的性质、规划情况以及取得土地权益的有效法律文件等所载用途为认定依据。
第五条改造方式包括拆除重建类和微改造两类。
其中微改造是指在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建筑局部拆建、建筑物功能置换、保留修缮,以及整治改善、保护、活化,完善基础设施等办法实施的改造方式,包括综合整治、功能改变、局部加建、生态修复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改造方式。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市“三旧”改造工作,依法对全市“三旧”改造所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
市自然资源局是全市“三旧”改造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三旧”改造工作,依法制定“三旧”改造相关管理政策,编制“三旧”改造相关技术规范,指导监督全市“三旧”改造工作。
第七条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三旧”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统筹、管理及推进本辖区“三旧”改造工作。
各县(区)须成立“三旧”改造专职机构,作为本辖区“三旧”改造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三旧”改造项目的审批、实施、监管等工作。
惠阳翻新改造工程方案
惠阳翻新改造工程方案一、项目背景惠阳是广东省惠州市下辖的一个区,位于城市中心地带,拥有优越的地理位置和丰富的人文资源。
然而,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惠阳区的一些老旧建筑和基础设施面临着翻新改造的需求。
因此,为了提升惠阳区的城市形象和居住环境,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本方案拟定对惠阳区进行翻新改造工程。
二、项目目标1.改善城市景观:通过对老旧建筑和基础设施的翻新改造,提升惠阳区的城市形象和景观,增强市民的归属感和骄傲感。
2.提升居住品质:改善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内部装修和设施,提高市民的居住舒适度和生活质量。
3.推动区域经济:通过改善城市环境和吸引人才,促进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提高区域的竞争力和发展水平。
三、项目概述本翻新改造工程包括对惠阳区的建筑、交通、公共设施等方面的翻新改造,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老旧建筑的翻新改造:包括老旧住宅楼、公共建筑、商业综合体等的外立面翻新、内部装修、设施更新等工程。
2.交通设施的改善:包括道路修复、城市规划、交通设施的更新、公共交通的优化等工程。
3.公共设施的提升:包括公园景观的改造、绿化工程、公共设施的增设等。
四、具体方案1.老旧建筑的翻新改造(1)外立面翻新:通过对老旧建筑的外立面进行清洗、修复、喷涂等处理,提升建筑的外观美观度。
(2)内部装修:对老旧建筑的内部空间进行重新布局和装修,提高住宅和公共建筑的舒适度和实用性。
(3)设施更新:对老旧建筑的水电气设施进行更新,提高建筑的安全性和使用性。
2.交通设施的改善(1)道路修复:对惠阳区的道路进行修复、整治和重新规划,提高道路的通行性和安全性。
(2)城市规划:通过优化城市规划和交通规划,提高城市的交通运输效率和通行质量。
(3)公共交通的优化:优化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设置,提高公共交通的覆盖范围和服务质量。
3.公共设施的提升(1)公园景观的改造:对惠阳区的公园进行景观改造,增加绿化和休闲设施,提升市民的休闲娱乐空间。
《惠城-仲恺区域“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之各区改造指引
1、拟定分区改造指引,明确各级政府职责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的“三旧”改造工作和解决“三旧”改造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审定各镇街2010-2015年“三旧”改造规模和年度“三旧”改造规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改造单元的规划编制,并依据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和有关城乡规划、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组织改造单元规划的审查、审定。
各镇街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领导小组组长由镇街主要领导担任。
办公室人员由镇街结合实际,从镇街各职能部门抽调,实行集中专职办公,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镇、街的主要工作是:协助上级部门做好“三旧”改造项目的申报、预审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和项目主体按照分区改造指引的要求积极推进改造项目的实施。
2、完善项目审查程序,建立动态更新机制完善项目审查认定机制:属近期建设项目库内的项目,由实施单位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确认后,报惠城区政府和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审定后,报市三旧办审定;非近期建设项目库内项目,需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改造项目预案进行初审后加具意见,报惠城区政府和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后,再报市三旧办审定后。
改造项目预案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公示,同意后由有关部门召开评审会议进行评估,后报市三旧领导小组审定。
明确项目审查评估内容:“三旧”项目评估认定应包括以下内容:是否属于本专项规划的改造范围,能否达到改造标准;改造必要性;项目可行性;旧厂房改造项目应重点评估产业主题;社会、经济、环境的综合效益。
设定改造项目准入门槛:在明确“三旧”改造各类对象的总体改造规模的基础上,既要保证改造需求最为迫切的对象得到更新,释放一定的潜力以满足城市发展各方面的需求。
同时,也要控制好“三旧”改造的节奏,避免出现一窝峰遍地开花的情况,要做好近期与远期、重点地区和一般地区相结合,使“三旧”改造规划有条不紊地进行。
为避免单个项目的独立开发,扩大改造建设的空间回旋余地,更好的优化改善城市功能环境,要设定改造项目的最低规模标准,对拆除改造的地块面积必须要求在3公顷以上,低于3公顷的要求通过联合开发的方式推动规模改造。
惠州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Huizhou
惠州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城市更新、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等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旧”改造是指由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或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在确定的改造范围内,对旧厂房、旧村庄、旧城镇中的低效存量建设用地进行整治、改善、重建、活化、提升及成片连片开发等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三旧”改造活动。
第三条“三旧”改造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规划先行,市场取向、因势利导,公众参与、平等协商,利益共享、多方共赢,因地制宜、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改造类型是指旧厂房改造、旧村庄改造及旧城镇改造,具体以拟改造范围内土地的性质、规划情况、国土证、房产证或取得国土权益的有效法律文件所载用途等为认定依据。
旧厂房改造是指工矿仓储国有用地改造项目;旧村庄改造是指集体土地改造项目;旧城镇改造是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以外的国有土地改造项目。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改造方式包括综合整治、功能改变、局部加建、拆除重建、生态修复和历史文化保护六种。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三旧”改造行政主管部门、市纪委、市监察委、市信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法制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公用事业局、市税务局以及惠城区人民政府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05•【字号】惠府办〔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品工业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2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惠州市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业经十三届9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5日惠州市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根据《广东省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和市政府工作部署,为推动我市实施新一轮标准提升行动,更好地支撑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标准引领、有序提升,全力落实“四个一批”,即参与制订和监督实施一批强制性标准、宣传贯彻一批急需急用标准、组织制定和推广实施一批推荐性标准、监督检查一批涉安全环保卫生等领域先进标准。
2024-2025年,我市拟制定惠州市地方标准23项,拟制定团体标准和行业标准103项,拟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和“湾区标准”28项,拟参与制定国家标准86项并明确重点执行和监管的强制性国家标准54项。
通过配套政策协同发力,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扎实推动标准提升行动落地见效。
二、重点工作任务(一)以高标准促进优质消费品升级。
支持涉及家电、家居、汽车、电动自行车及电池等产品更新换代和以旧换新领域的标准制订(修订)项目,推进以标准升级带动消费品升级。
惠州市区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若干规定
惠州市区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新老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适用第三条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是指将办理规划报建时确定的使用功能改变或者将某些老建筑物原来使用功能改变成为对环境有影响的行业的建设行为。
对环境有影响的行业包括(一)(二)医疗卫生(三)(四)机动车修理业(五)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经营业;(六)美容美发;(七)动物饲养、宠物诊所等第四条凡需要改变使用功能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改变使用的具体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由联审小组进行现场查看、会审。
联审小组由市住建部门牵头,惠城区政府和工商、文化、国土资源、城管、卫生、环卫、环保、消防、交警等有关部门派员参加,实行定期联席会审办公制度。
第五条对改变使用功能的项目,联审小组审批原则是:(一)(二)有足够停车场地,不占道停放车辆妨碍城市道路交(三)内部布局、装修和设施符合卫生、环保和消防安全(四)(五)不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正常工作、生活和学习秩序;(六)建筑物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在建建筑物有第六条经联审小组会审,同意实施改变使用功能,同时又改变土地使用功能的项目,必须先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办理改变土地用途的手续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补交地价和变更土地使用功能后,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改变功能手续,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涉及改变土地使用功能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改变功能手续)。
施工完毕后,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有关主管部门方可办理经营执第七条凡未经联审小组审批和未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程序办理改变土地用途和报建手续,擅自进行改变功能的项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有权对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经营场地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立即停工,并依法定程序作出处罚第八条对本规定实施以前未经土地、规划批准改变了建筑物及其土地使用功能,并领取了营业执照营业的项目,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彻底清查。
惠城区金山湖片区城市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
惠城区金山湖片区城市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以及《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86号)、《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补充规定》(惠府〔2015〕17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征收集体土地范围惠州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3月20日发布《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城区金山湖片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征地的预公告》(惠府〔2013〕28号),依法征收位于惠城区河南岸街道办事处金山湖片区湖山村集体土地,面积约为170.41亩,土地四至范围:东南面为金山河,西北面为湖山村委会上吕、下吕村民小组老村庄。
并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建(构)筑物实施拆迁补偿(具体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组织实施惠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惠城区分局负责组织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签约工作。
河南岸街道办事处为本辖区征收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承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三、房屋分类本方案所称房屋是指有建筑基础,有完好的外墙和屋盖,层高在2.2米以上,已安装门、窗、水、电等设施设备,具备居住使用条件的永久性建筑物。
根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被拆迁房屋具体情况,被拆迁房屋分类如下:(一)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住宅房屋。
(二)有房产证的住宅房屋。
(三)有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的住宅房屋。
(四)有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颁发的市区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通知书》、《建房许可证》等许可文件的住宅房屋。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附件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附件惠州市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表1〕惠州市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表1〕惠州市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表1〕惠州市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表1〕惠州市征地补偿爱护标准地区分类范畴说明:一、惠城区1、三类区河南岸、龙丰、江南、小金口、惠环、桥西、桥东、水口、陈江、江北2、四类区汝湖、三栋、沥林、马安、潼湖、潼侨、芦洲、横沥二、大亚湾区五类区澳头、西区、霞涌三、惠阳区1、五类区淡水镇、秋长镇2、六类区镇隆、平潭、沙田、良井、永湖、新圩、三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博罗县1、六类区罗阳2、七类区石湾3、八类区园洲、福田、湖镇、长宁、观音阁、麻陂、石坝、柏塘、杨侨、公庄、泰美、龙溪、杨村、龙华、白芒林场、鸡笼山林场、水东陂林场、汤泉林场、罗浮山林场、梅花林场、下村林农场五、惠东县1、六类区平山、吉隆、大岭2、七类区白花、梁化、稔山、平海、铁涌、巽寮3、八类区多祝、安墩、高潭、宝口、白盆珠六、龙门县1、七类区龙城2、八类区永汉、平陵3、九类区麻榨、沙迳、龙华、龙江、左潭、路溪、地派、龙田、蓝田瑶族乡、油田林场、密溪林场惠州市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表〔附表2〕惠州市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附表2〕惠州市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附表2〕惠州市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附表2〕惠州市征地补偿爱护标准地区分类范畴说明:一、惠城区1、三类区河南岸、龙丰、江南、小金口、惠环、桥西、桥东、水口、陈江、江北2、四类区汝湖、三栋、沥林、马安、潼湖、潼侨、芦洲、横沥二、大亚湾区五类区澳头、西区、霞涌三、惠阳区1、五类区淡水镇、秋长镇2、六类区镇隆、平潭、沙田、良井、永湖、新圩、三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博罗县1、六类区罗阳2、七类区石湾3、八类区园洲、福田、湖镇、长宁、观音阁、麻陂、石坝、柏塘、杨侨、公庄、泰美、龙溪、杨村、龙华、白芒林场、鸡笼山林场、水东陂林场、汤泉林场、罗浮山林场、梅花林场、下村林农场五、惠东县1、六类区平山、吉隆、大岭2、七类区白花、梁化、稔山、平海、铁涌、巽寮3、八类区多祝、安墩、高潭、宝口、白盆珠六、龙门县1、七类区龙城2、八类区永汉、平陵3、九类区麻榨、沙迳、龙华、龙江、左潭、路溪、地派、龙田、蓝田瑶族乡、油田林场、密溪林场。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5〕13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5〕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业经十一届9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8日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多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规范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留用地的管理,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土地调控工作的通知》(粤府〔2007〕6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留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解决生产、生活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留用地的收益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增加农民收入和发展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性事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领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的,应纳入农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民主管理原则,由村集体自行决定用于发展集体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或改善养老和医疗保障等,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包括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惠城区水东街改造项目拆迁安置补偿的通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惠城区水东街改造项目拆迁安置补偿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3•【字号】惠府[2009]77号•【施行日期】2009.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惠城区水东街改造项目拆迁安置补偿的通告(惠府〔2009〕77号)为恢复水东街历史风貌,改善水东街生活、营商环境,市政府决定对惠城区水东街进行改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水东街改造拆迁安置补偿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拆迁范围:水东南路2号~20号(双号),水东东路1号~197号(单号)、2号~202号(双号),水东东路一巷1号~25号,水东东路二巷1号~15号,水东东路三巷1号~14号,上塘街1号~97号,上塘街一巷1号~6号,上塘街二巷1号~16号,上塘街三巷1号~2号,水东西路1号~50号、56号、60号,水东北路2号~4号,新建路1号~15号(单号)、2号~8号(双号),下塘街1号~55号(单号)、28号、36号、38号、40号,下塘街一巷1号~3号,下塘街二巷1号~7号,下塘街三巷1号~6号,东新南路6号、24号、30号,沐范湖路1号~37号,沐范湖一巷1号~16号,沐范湖二巷1号~11号,东江沙路11号~76号范围内的建(构)筑物。
二、拆迁协议时限: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公房租赁证》等有效产权证件到市水东街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拆迁指挥部(地址:惠城区桥东新建路87号富腾大厦4至5楼)进行登记,协商拆迁安置补偿有关事宜。
三、拆迁安置补偿办法:拆迁安置补偿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惠州市水东街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惠府办函〔2009〕73号)执行。
拆迁工作由市水东街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组织,市建设集团公司负责实施拆迁(以下称拆迁单位)。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24•【字号】惠府[2010]98号•【施行日期】2010.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惠府〔2010〕9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推进我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科学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和原则(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围绕我市五大基地建设,切实转变发展观和用地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全面推动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城市形象提升和功能完善,优化城市投资和生态环境,统筹城乡均衡发展,全面提高我市综合竞争实力。
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城市重点功能区的旧城镇成片改造、“城中村”全面改造工作以及不符合城乡规划的旧厂房搬迁改造工作,加快现代、文化、山水城市轴线的打造,全力推动建设宜居宜业的惠民之州实现新突破。
(二)基本原则。
遵循“全面探索、局部试点,封闭运作、结果可控”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明晰产权、保障权益,统筹规划、有序推进,节约集约、提高效率,尊重历史、客观公正”的原则,在不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和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
在实施“三旧”改造过程中,要注意维护人民群众和相关方面的利益,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惠州惠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惠州市惠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集体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府[2017]189号文,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征地工作,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征地工作职责如下: (一)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职责:1.负责建设用地的受理、审查,报批工作;2. 用地申请经审查通过后,拟订征地预告,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3.负责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现状测绘、出图及定界放桩,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权属调查结果及细划的村组界线,确定村组界线、征地面积,制作征地红线图;4.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核查认定地类;5. 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信息公开,负责组织征地听证工作;6.根据《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公安、工商、房管等有关部门,自征地预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7. 拟订土地征收公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8. 审核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9. 负责制作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支付征地补偿费;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对房屋补偿进行审核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10.负责及时落实、统筹征地补偿资金,包括向相关部门发出预存征地补偿款的通知及征地资金的请拨、清算和拨付等工作;11.负责留用地指标核定,协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留用地相关手续;12.负责征地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和征地业务培训工作;13. 负责汇总全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地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报告;14.负责统一委托评估、测绘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对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进行审核,并按规定送区财政部门审查;15. 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征收与补偿业务的指导、检查和监督;16. 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的国土资源所负责征地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参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现场清点、丈量、调查、核实、登记工作;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求,并审核有关征地补偿资料,签字、盖章、审批手续完善后,向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利人实名足额支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参与无房屋产权证件的住宅房屋(包括超过房屋产权证件证载面积部分的住宅房屋)及征地预告发布之前主体工程已完工但尚未全面建成的框架、混合、砖瓦结构的住宅房屋认定。
惠州惠城区旧村庄更新改造实施办法
惠州市惠城区旧村庄更新改造实施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规范惠城区范围内的旧村庄更新改造活动,促进城乡建设协调有序发展,优化城乡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村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粤府〔2009〕78号)和《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国土资三旧发〔2017〕3号)和《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以及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惠府〔2010〕98号)、《惠州市“三旧”改造用地协议出让缴交土地出让金办法》(惠府办〔2017〕36号)和《惠州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惠府办〔2018〕ⅹⅹ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惠城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惠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旧村庄的更新改造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旧村庄更新改造应当有利于城乡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改善及产业结构调整,坚持规划先行、严格管理、稳步推进、市场化运作、依法有序建设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先规划后实施,严格规划管控。
同时,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与村民小组)和村民群众的改造意愿。
第四条成立惠城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组织领导惠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三旧”改造工作。
由区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国土工作的区领导担任副组长,区国土、规划建设、发改、财政、审计、法制、农业、林业、水务、环保、土地盘整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暂设在区国土分局),具体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督促检查以及改造计划编制、主体资格认定、业务培训指导、资料备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26【旧改】惠州三旧改造初步概述
改造类型
旧城镇 改造用地
用地性质 居住用地 商业用地 办公用地 工业用地
容积率分级 缴交比例
<=2.0
10%
2.0<FAR<=2.5 40%
2.5<FAR<=3.5 60%
3.5<FAR 小计
100%
<=2.0
10%
2.0<FAR<=2.5 40%
2.5<FAR<=3.5 60%
3.5<FAR
100%
三旧改造之村企合作操作流程
阶段
一 预留地合作开发的前期工作
二 预留地合作的谈判签约阶段工作
三 预留地合作开发确权阶段的工作
四 预留地申请挂牌、摘牌阶段工作
五 开发报建工作
村企合作开发流程
主要工作
1、村集体议讨论决定,同意对外选聘开发商进行合作开发预留地。 2、收集村集体预留的红线图。 3、分别到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核实预留地的“两规”情况; 4、到征地中心、街道办了解预留地的划拨来源及征地背景; 5、现场了解预留地附着物状况及具体地理位置。 1、指派人员与村集体代表或洽谈合作意向; 2、根据双方的意向进行村企合作的利益分配,包括物业分成比例、保证金、开发周期等实质性条件进行磋商; 3、根据谈判结果,拟定村企合作开发项目意向或合同,并与村集体共同磋商具体履约条款,确定细化合作过程 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4、确定村企合作开发意向或合同条款后,与村集体进行正式签约; 4、根据双方签订的村企合作开发意向或合同,支付村集体意向金、保证金、补偿款等。 5、村企合作开发意向或合同签约后,正文在村民集体公示,并送村委会备案一份。 6、周期:约3至6个月。 1、村集体申请土地确权 2、村委会加意见 3、所属街道办审批加意见 4、区村企合作建管办审查 5、国土部门向住建部门征询规划条件 6、报区政府上用地联审会讨论 7、区政府用地联审会通过后确权办证 8、办理周期约:12个月(根据街道、国土部门的进度) 1、村集体召开村民或户代表大会表决 2、村集体申请土地村企合作挂牌出让 3、村委会加意见 4、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审批加意见 5、街道办审核通过后向国土部门申请挂牌出让 6、国土部门向住建部门征询规划条件,对拟挂牌宗地进行评估 7、相关部门审核评估报告 8、国土部门起草出让方案,报区政府上用地联审会讨论 9、区政府用地联审会讨论通过后挂牌出让 10、成立项目公司,备足资金,报名参加竞拍活动。预估摘牌出让金 11、摘牌后,签订《成交确认书》,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12、摘牌后所涉及土地的出让金,政府收取出让金的40%,剩余60%将返还竞得人。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管管理办法》(粤府令100号)、《广东省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 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 1、根据城市规划部门的要求进行立项; 2、向发改委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通过环评审批; 4、设计图报审、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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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城区旧村庄更新改造实施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规范惠城区范围内的旧村庄更新改造活动,促进城乡建设协调有序发展,优化城乡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村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粤府〔2009〕78号)和《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国土资三旧发〔2017〕3号)和《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以及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惠府〔2010〕98号)、《惠州市“三旧”改造用地协议出让缴交土地出让金办法》(惠府办〔2017〕36号)和《惠州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惠府办〔2018〕ⅹⅹ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惠城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惠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旧村庄的更新改造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旧村庄更新改造应当有利于城乡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改善及产业结构调整,坚持规划先行、严格管理、稳步推进、市场化运作、依法有序建设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先规划后实施,严格规划管控。
同时,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与村民小组)和村民群众的改造意愿。
第四条成立惠城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组织领导惠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三旧”改造工作。
由区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国土工作的区领导担任副组长,区国土、规划建设、发改、财政、审计、法制、农业、林业、水务、环保、土地盘整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暂设在区国土分局),具体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督促检查以及改造计划编制、主体资格认定、业务培训指导、资料备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惠城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三旧”办)要统筹协调国土、规划、发改等部门,组织编制或者修编惠城区旧村庄更新改造专项规划、改造项目单元规划,经充分征求意见后公布施行。
同时,应于每年度2月底前编制完成并公布当年度的改造实施计划。
第五条区国土分局负责旧村庄改造用地的业务指导、集体建设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等手续的办理,供地手续的办理和登记发证等工作。
区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旧村庄改造范围划定、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和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规划建设环节的业务管理、监督检查与指导。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旧村庄改造涉及的投资改造年度计划、投资立项、招投标监督指导和有关产业政策审查等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对实施旧村庄改造、征收补偿、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及时纠正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区法制局负责旧村庄改造涉及的重要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制定起草、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论证、改造方案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应诉、法律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
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做好配合服务工作,共同推进旧村庄改造的顺利实施。
第七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推进、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旧村庄改造工作,包括对拟改造项目的土地范围权属和地上建(构)筑物的调查摸底情况、村民改造意愿调查情况、各项方案的表决结果和公示等情况及其真实性进行核实、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负责旧村庄改造前期工作、各项方案拟定、拆迁补偿安置、开发建设等的组织实施,并按照规划建设程序要求,全面推进实施项目改造。
第七条旧村庄改造分为拆除重建类改造和非拆除重建类改造(微改造)。
其中:拆除重建类改造主要适用于城市重点功能区以及对完善城市功能、提升产业结构、改善城市面貌有较大影响的“三旧”改造项目。
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村以及历史文化遗产的,不适用拆除重建类改造。
非拆除重建类改造(微改造)主要分为综合整治类改造、功能改变类改造、局部加建类改造、历史文化保护类改造和生态修复类改造,主要是针对原有上盖物年代较新、质量较好的项目,在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情况下,通过改变功能、加建扩建、局部拆建、节能改造、完善公建配套设施、修缮与维护历史建筑等方式实施的改造;或通过土地整治、拆旧和复垦等措施,恢复生态景观用途、作为农用地使用的改造。
具体项目的改造类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权属人(权利人)提出申请,报区政府同意后转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照省、市的相关规定在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章改造条件与改造主体第八条申请旧村庄改造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三旧”改造项目单元规划和所在地区产业发展规划,纳入年度改造计划;(二)拟改造地块在2009年12月31日前已经建成使用,经过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认,且在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为建设用地;(三)改造地块上盖建筑物基底面积占入库单元地块面积比例须达到30%以上(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及用于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占地面积的总和【含堆场用地面】占入库单元地块面积的比例);(四)拟改造地块必须是已经完成地籍调查和确权登记的地块,土地权属清晰,权属界线准确,地类用途明确;无论拟改造用地在办理用地报批前是否具有合法权属来源,均应在动工建设前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第九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旧村庄改造用地范围:(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域生态控制线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的;(二)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三)权属有争议的;(四)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五)除属于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外的空地;(六)已认定为闲置土地的;(七)其他不应纳入旧村庄改造范围的情形。
第十条旧村庄改造模式和申报主体、改造主体,按以下四种方式确定:(一)自主改造。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的申报主体和改造主体,自行组织实施改造。
(二)村企合作改造。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的申报主体,提出改造意愿并经批准标图建库后,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市场主体作为合作企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企业共同组成项目公司作为改造主体,或者约定由招取的合作企业一方作为改造主体。
(三)单一市场主体改造。
已经发生土地流转行为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且土地流转期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在土地流转期内可以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受让人、承租人作为改造主体。
对于成片连片改造项目,改造范围内的所有权利主体通过以房地产作价入股、签订搬迁补偿协议、联营、收购归宗等方式,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转移到单一主体后,可以由该主体申请实施改造。
改造单元内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当以房地产作价入股、签订搬迁补偿协议、联营、收购归宗等方式,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转移到单一主体后,由该主体申请实施改造;相邻或相近地块的各土地权益人合作改造的,应当成立项目公司,改造主体为该项目公司,或者约定其中一方作为改造主体。
对于无合法征地手续或手续不完善,实际已实施征地(2009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征地协议)的历史用地,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落实处理(处罚)并完善征收手续后,以土地权益人作为改造主体;签订征地协议后发生转让行为的,可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并完善征收手续后,以受让人作为改造主体。
(四)政府征收储备。
因城乡规划调整、公共利益需要、成片连片改造、收购归宗等需要,可以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改造。
政府在依法办理征地手续和进行相关补偿后,作为该项目改造主体。
由区政府或区政府委托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整理土地,并负责村民住宅和村集体物业复建安置补偿,整理的土地纳入储备后进行公开出让或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村集体不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
第十一条旧村庄改造涉及需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征地手续的,依照省、市的“三旧”改造有关政策办理。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且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项目用地面积10%的“三地”(即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单个地块面积不超过3亩),可以申请进行归宗后实施改造。
第十二条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请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将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自主实施改造或合作改造。
也可以依法开展旧村庄土地整理,以入股、联营等合法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旧村庄改造涉及将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惠州市“三旧”改造用地协议出让缴交土地出让金办法》(惠府办[2017]36号)规定的标准缴交土地出让金。
第三章前期工作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启动实施旧村庄改造工作前,可以先行开展相关前期工作。
前期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拟改造村庄的基础数据调查,包括项目用地范围、面积、用途,以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其它附着物数量、类型、结构、权属人等基本情况的摸底调查;(二)村民改造意愿情况调查;(三)勘查测绘,申请旧村庄改造标图建库,申办土地、房屋确权登记手续等;(四)组织编制初步改造方案、初步(概念)设计方案、初步补偿安置方案,制作模型沙盘等;(五)开展旧村庄改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解释答疑、群众动员等工作;(六)垫付开展上述前期工作的各项费用;(七)其他需要开展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拟改造项目用地情况和改造意愿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土地情况。
包括权属人情况,土地范围、面积、性质、类型、用途、使用现状等情况;(二)地上建设情况。
包括建筑物坐落、权属人、居住人数、现状用途、报建情况、产权登记情况,基底面积、结构层数、建筑面积、建成与登记时间,房屋与其它附着物类型及其数量等;(三)地上建筑物类型及其使用情况。
包括经营性房屋、工业厂房、住宅房屋、住改商或住改工或工改商、办公用房、公益性用房、集体产权房、工具房、临时建筑等;(四)村内人员结构状况。
包括本村(组)村民人数和户数、外来常住户人数和户数、空挂户人数和户数、租赁住户人数和户数、经营户数等。
(五)同意申请改造的村民户数、人数、改造条件和补偿安置要求等。
(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十五条旧村庄改造项目前期工作的一般要求:(一)对拟改造项目用地情况、村民改造意愿、基础数据成果等进行调查后,须在本村(组)村务公开栏张贴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并将公示过程、公示结果记录(拍照)存档。
在公示期内,相关权利人对有关事项有异议的,可向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提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异议。
(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送的项目用地情况、村民改造意愿、基础数据成果、公示情况、表决情况等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进行核实并出具审核确认意见,作为办理改造项目标图入库、立项、主体认定和实施方案审批等手续的附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