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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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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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订立】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意思状态。

3.【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5.【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6.【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7.【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8.【缔约过失责任】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这种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

9.【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

10.【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本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11.【实际履行】也称继续履行、强制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1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13.【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14.【不安抗辩权】因双务合同负担债务并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时明显有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者提出担保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该权就是所谓不安抗辩权。

15.【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16.【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法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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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复习资料1一、名词解释1.要式合同2.承诺3.缔约过失责任4.表见代理5.代位权6.撤销权7.不安抗辩权8.提存9.买卖合同10.行纪合同二、简答题1.简述合同的概念和合同的法律特征。

2、简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以及两者竞合后的处理方式。

三、简述题2016年7月23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发生一起老虎伤人事件,32岁女游客赵某中途下车,被老虎拖走,其母周某下车去追遭老虎撕咬。

最终,其母死亡,赵某受伤。

假设赵某委托你作为其代理律师,追究动物园的赔偿责任,请同学们根据自己掌握的背景知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如何追究、追究何种责任?为什么?(分析内容应在400字以上)成考复习资料答案一、名词解释:1.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2.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4、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5.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成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6.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7.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8.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以履行时,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

合同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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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期末复习知识点合同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的民法典,是指导和规范合同行为的基本法律。

它对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合同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一、合同的概念和要素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内容、合同形式。

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一般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合同内容应当具备明确、具体和真实的要求。

合同形式分为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和电子合同。

二、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相互的意思表示,并达成一致。

合同的效力从合同成立时生效,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合同双方要遵守合同的约定,不能随意变更合同内容。

三、合同的履行和违约履行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违约是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不履行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损失赔偿等。

四、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变更合同的内容,但变更必须经过协商一致。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将其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但需得到对方的同意,并符合法律的规定。

五、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关系因合同约定、当事人协商或者法律规定而结束。

合同的解除是指因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违约等原因,其中一方要求终止合同关系。

六、合同法中的特殊合同合同法中对于特殊合同也有详细的规定,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

这些特殊合同在使用中要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操作。

七、合同法中的特殊情形合同法还对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一些特殊情形做出了规定,如损害赔偿、保险合同、经济困难等。

当合同中发生这些特殊情况,合同当事人需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八、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在违约时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违约金、损失赔偿、修复性赔偿等。

违约责任通常是根据违约程度来确定的。

九、合同法的法律适用和补充总而言之,合同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中的重要部分,对于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等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

合同法期末考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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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整理一、单项选择题(10*2=20分)二、名词解释(4*5=20分)1.合同权利:是指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就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在合同产生、履行、变更以及消灭过程中的当事人所享有的、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利益2.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义务,合同产生、履行、变更以及消灭过程中的债务人为保障债权人利益之实现而承担的法律上的约束与不利益。

3.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法律允许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4.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众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由于当事人缔结的合同严重欠缺生效要件而使得当事人的合意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5.效力待定合同:是指于合同成立时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

合同初始因欠缺生效要件而未生效力,该要件嗣后一经确定即可明确该合同的效力状态。

6.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7.抵消合同: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相对人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主张抵销的债权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为被动债权8.代位权: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9.撤销权: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又为保罗诉权。

三、简答题(4*5=20分)(一)情事变更原则1.定义:是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2.适用条件:(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2)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4)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5)须情事变更是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合同法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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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一.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广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答题:1.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2. 诚实信用原则3. 合法原则4. 鼓励交易原则第二章:合同的成立一.名词解释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4、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5、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6、承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7、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8、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9、交叉要约:是指订阅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的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

10、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未被其依据城市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简答题1. 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1. 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 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 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4. 标的可履行性(传统大陆法系有第四点)2. 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3. 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合同法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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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只对缔约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除法律明文规定外,当事人不得向第三人主张合同设定的权利。

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以按照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负担相应代价,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取得权益,须付出一定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权益,无须偿付相应的代价的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在缔约时法律效果不能确定的合同。

如保险合同、彩票合同诚信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简称,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真实地向对方陈述与合同有着的情况,相互合作,努力促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订立后,在认真做好履行合同的准备工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积极履合同义务等。

涉他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义务的合同。

格式条款: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报价,是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包含了未来合同主要条款的订约提议。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引诱要约,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交叉要约:又称交错要约,是要约人向对方发出要约之后,尚未到达之前,相对人也向要约人发出同样内容的要约。

先合同义务:双方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信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保护等义务,违反它,即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后合同义务: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信原则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物,违反它,产生损害赔偿责任。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所附条件成就与否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同的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向对方承担的责任。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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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ngChing一、合同1.概念【法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合同法适用范围:1.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所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

3.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不适用范围:1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2法人、其他组织内部管理关系。

3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4.合同法基本原则: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合同的成立1.要约【法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不是民事法律行为)2.要约的有效条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

3.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依法律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2根据当事人意愿:要约中应当含有当事人受要约拘束的意旨,应包含明确的订约的意图;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简答】【法条】3根据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的内容中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因承诺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要约邀请不必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4.典型要约邀请行为: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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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指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本质即合意的协议。

广义的合同,可以包括行政、劳动、身份、财产等不同的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

(二)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合同的订立主体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合同的成立乃各当事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2.合同是当事人自愿签订的协议。

首先,各当事方在合同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此乃订立合同的基础条件;其次,各当事方签订合同须出于自愿,一方不得将其意志强加于他方。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协议。

合同当事人通过合同来设立、变更、终止他们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

(三)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的相对性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合同关系只能存在于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第三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合同的权利义务只能由合同当事人享有和承担,合同原则上不得为他人设定权利义务;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1)违约责任原则上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能向当事人主张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2)债务人因第三人的原因违约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4.例外(1)合同保全的代位权、撤销权的规定打破了合同相对性,使得债权人可以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2)“所有权让与不破租赁”的规定,使得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租赁物的新所有权人具有约束力;(3)分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单式联运合同中某一区段的承运人与总的承运人共同向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法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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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特征:①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即是一种合意。

③是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协议,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

3、合同的分类:①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合同可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②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为标准,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之所以负给付义务,在于取得对待给付单务合同,是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③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要付出代价为标准,合同可以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享有权利并付出一定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需要付出相应代价的合同④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合同可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可能成立的合同⑤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采用法律或当事人要求的形式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4、合同法概念: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

5、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同的民事合同,不适用行政合同、涉及身份关系的民事合同。

6、合同法的基本原则:①平等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或合同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主体资格一律平等,在一切民事活动中,当事人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思强加于相对一方的一种根本性原则。

合同法期末复习整理

合同法期末复习整理

合同法期末复习整理名词解释1、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无条件同意要约的内容,并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合同书面形式:以文字等有形的表现形式订立合同的形式。

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或实施低价、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护其债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的权利。

4、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为对方处理事务的合同。

5、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6、缔约过失(过错):是指缔约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由过错而违反了因诚信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致使对方遭受信赖利益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7、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在成立之后但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不变而仅变动合同内容的情况。

8、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法定条件下,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这是由双务合同的对价性决定的。

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9、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0、格式条款:当事人通过文字将订立合同的合意(内容)条理化、体系化、固定化,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11、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表达某种意愿的事实行为。

12、合同转让:指基于债权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

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13、保全制度: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危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允许债权人请求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法律行为,以保护其债权的制度。

电大本科法学《合同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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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期末复习资料1一、单选题:A、A公司欠B公司货款50万元人民币,B公司经与C公司商量,双方就B公司对A公司享有的债权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B公司并将该转让合同通知了A公司。

B公司和C公司的转让合同,称之为(从合同)。

C、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计算机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是(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

C、承揽人在履行承揽合同中的下列行为,属于违约行为的是(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格,遂自行更换为自己确认合格的材料)。

C、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则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续租该房屋)。

D、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

F、法律规定可以抵销的债权有(购货款债权)。

F、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G、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G、根据《合同法》规定,以下合同中可以转让的是(买卖合同)。

G、根据我国司法部颁布的《提存公证规则》,我国的提存机关为(债务履行地的公证机关)。

G、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涉外货物买卖合同所产生的赔偿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4年)。

G、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G、关于承揽合同解除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要赔偿承揽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H、合同的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履行的规则是(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H、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H、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

H、行纪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因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在通常情况下,以下各选项中说法不正确的是(第三人直接向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J、技术开发合同中双方未约定风险负担的,由(双方当事人合理负担风险)。

合同法期末复习

合同法期末复习

合同法期末复习篇一: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XX9710过儿合同法的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正义原则、鼓励交易原则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1 缔约自由,即根据本人的需要和意愿而决定是否与他人缔结合同的自由2 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决定选择何人作为交易伙伴,决定与何人缔结合同,任何人均不负有必须与特定人缔约的义务3 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即就具体的交易内容、权利义务的分配、合同风险的负担、违约责任的确定、发生纠纷时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与交易密切相关的是想,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当事人都有选择和决定的自由4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即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履行完毕之前的任何时间内,当事人都有权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5 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所订立的合同采取何种形式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

合同订立、合同成立不同于合同生效。

成立的合同只有符合法律的要求才会生效,与法律的要求相抵触则会被法律否定,或归于无效,或得撤销,或效力未定。

合同成立的要见:1 缔约人2 意思表示一致3 标的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构成要件:1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2 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3 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4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 从当事人的目的看,要约的目的在于缔结合同,而要约邀请仅在使受要约人为要约,性质为意思通知2 从法律的规定看3 法律无明文规定时,宜按照下述原则判断:1 意思表示的内容明确的,一般为要约;不明确的,为要约邀请2 意思表示不重视当事人的资格、标的物的性质的,一般为要约;重视的,一般为要约邀请3 依交易习惯、社会的一般观念加以判断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只要要约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事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就可产生撤回的效力要约的撤销,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之前,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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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复习资料1一、名词解释1.要式合同2.承诺3.缔约过失责任4.表见代理5.代位权6.撤销权7.不安抗辩权8.提存9.买卖合同10.行纪合同二、简答题1.简述合同的概念和合同的法律特征。

2、简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以及两者竞合后的处理方式。

三、简述题2016年7月23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发生一起老虎伤人事件,32岁女游客赵某中途下车,被老虎拖走,其母周某下车去追遭老虎撕咬。

最终,其母死亡,赵某受伤。

假设赵某委托你作为其代理律师,追究动物园的赔偿责任,请同学们根据自己掌握的背景知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如何追究、追究何种责任?为什么?(分析内容应在400字以上)成考复习资料答案一、名词解释:1.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2.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4、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5.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成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6.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7.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8.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以履行时,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

合同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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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总则)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在法律上区分单、双务合同的意义:①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②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③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合同及其特点: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其特征为:①是一种合意;②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③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其区别: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合同法所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

3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鼓励交易原则.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和不确定性.首先,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

一般规范性是相对于民法的具体规范而言的,是指其确立一般的行为模式,并由合同法规定的一般的责任作为保障。

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存在价值不仅在于通过其能够准确地理解和适用合同法,而且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时还可以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具有在个案中可资援引的规范意义。

换言之,合同法基本原则主要是与具体的合同法规范结合起来发挥法律调整作用,主要具有补充性质,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独立的法律依据。

其次,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指基本原则是由模糊概念构成的,其理解和适用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1)义务内容不同。

合同法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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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期末复习资料1一、名词解释: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

又称标准合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才能产生撤回的效力。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发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行为默示形式: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理解为默示承诺,该形式为行为默示形式。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附条件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合同法期末复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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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期末复习整理名词解释1、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无条件同意要约的内容,并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合同书面形式:以文字等有形的表现形式订立合同的形式。

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或实施低价、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护其债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的权利。

4、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为对方处理事务的合同。

5、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6、缔约过失(过错):是指缔约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由过错而违反了因诚信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致使对方遭受信赖利益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7、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在成立之后但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不变而仅变动合同内容的情况。

8、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法定条件下,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这是由双务合同的对价性决定的。

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9、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0、格式条款:当事人通过文字将订立合同的合意(内容)条理化、体系化、固定化,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11、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表达某种意愿的事实行为。

12、合同转让:指基于债权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

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13、保全制度: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危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允许债权人请求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法律行为,以保护其债权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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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一.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广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简答题: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3.合法原则4.鼓励交易原则}第二章:合同的成立一.名词解释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4、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5、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6、承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7、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8、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9、交叉要约:是指订阅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的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

10、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未被其依据城市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简答题1.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4.标的可履行性(传统大陆法系有第四点)…2. 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3.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4.要约的失效原因:第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第三,承诺期限届满。

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5.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以及类型及构成要件:、A.特征:1.缔约过失责任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2.缔约过失责任的是因过失导致合同未成立的损害赔偿责任3.缔约过时责任的存在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4.缔约过时责任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B.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C.构成要件:(1)缔约一方违反先契约义务(包括互相协助、照顾。

保护等)(2)违反先契约义务有过错(在欺诈、隐瞒等胁迫心理状态下所作的行为)(3)对方当事人有损失-信赖利益损失;,(4)违反先契约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关系6.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

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

?7.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第三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一.名词解释1.合同权利:是指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规定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主要义务:是指依据合同的性质所固有的或依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承担的义务。

3.次要义务: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约定,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当事人订约目的的义务。

4.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直接影响到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目的的义务。

5.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6.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将来的责任的条款。

7.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和同事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8.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二.简单题1.合同的一般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办法2.免责条款的生效要件:第一,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免责条款不得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

第三,免责条款不得免除因故意或重大过时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第四,格式化的免责条款,不得不合理的免除条款制作人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3.格式条款的特点、无效A特点: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2格式条款是一方与不特定的相对人订立的3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定型化的特点4相对人在订约中居于服从地位B无效: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二,免责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或者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该格式条款无效。

第三,格式条款免除了条款指定人的责任,或加重了相对人的责任。

第四,格式条款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

第四章:合同的效力一.名词解释1、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2、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3、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的发生或消灭根据的合同。

4、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于合同成立时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

5、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的相对人有正当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6、无权处分合同: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

7、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8、可撤销的合同:所谓可撤销合同又称为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和同事,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形式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9、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10、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二、简答题1.合同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2.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A.两者的概念和性质不同: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所谓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B.两者的要件不同:成立: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4.标的可履行性(传统大陆法系有第四点)!生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3.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要求: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3.条件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法定的4.条件必须合法5.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4.效力待定的合同类型:无缔约能力人、无代理权人、无处分权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5.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2.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物权代理人有代理权、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失的4.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6.无效合同的种类:(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7.可撤销合同的种类: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等3.因欺诈、胁迫4.乘人之危8.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1.可撤销合同撤销前是有效的,而效力待定合同在同意前或拒绝前效力是不确定的。

2.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效力自始消灭;而效力待定合同的拒绝,自始不发生效力3.撤销权承认()时限,发生效力继续存在;而效力待定合同的同意,始确定地发生效力;4.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人为合同当事人;而效力待定合同的同意权人为当事人以外第三人第五章:合同的履行一.名词解释1.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不安抗辩权。

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3.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4.:5.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着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二.简答题1.合同的履行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2.适当履行原则3.协作履行原则4.经济合理原则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1.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旅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 4.对方当事人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3.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1.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债务3.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债务4.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1.当事人须因双无合同护肤债务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债务且已届履行期3.后履行债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4.后履行债务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担保:第六章:合同的保全一.名词解释1.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雨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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