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理论基础》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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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专利法理论基础

学习重点和难点:

1、专利新颖性的理解和判定(第二节)

2、专利创造性的理解和判定(第二节)

3、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理解和判定(第四节)

4、专利侵权的认定(第四节)

5、专利侵权、假冒专利和冒充专利的联系和区别

第一节专利的基本概念

一、专利和专利权

专利(patent)是专利权(Patent Right)的简称,即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发明创造者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习惯上,专利一词有时是指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本身,有时是指记载发明创造内容的专利文献。

专利权是一种知识产权。

专利权具有狭义的(传统的)知识产权的全部特性。

二、专利法

1、什么是专利法?

专利法(Patent Law)是调整因发明创造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专利法是一种主要的知识产权法。

2、专利法的主要内容有什么?

专利法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专利法的主体:

专利发明人、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专利权的使用人、专利的利益相关人。

(2)专利法的客体:

即专利保护的对象,如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

(3)专利法的内容:

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专利发明人的权利和义务、专利的利益相关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4)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包括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5)专利申请、审查和批准程序:

包括申请、撤回、修改、初步审查、驳回、实质审查、批准、公布、无效、复审等。

(6)专利的实施和强制许可。

(7)专利权的保护措施

(8)专利代理和代理机构

(9)涉外专利申请

(10)费用

3、专利法的实质

专利法的实质是从法律上确认发明创造是一种财产,给予保护。这种财产的财产权应属发明人(或发明人的权利继承人)享有。由于这种财产是一种无形财产,不占据一定的空间,也没有一定的形体,难于被财产权人控制,而又非常容易被其他人利用,因此对这种财产权的保护较为困难,较为特殊,需要专门立法保护,防止侵权。

三、专利制度

专利制度(patent System)是专利法律制度的简称,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即国家通过制订、实施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保护发明成果,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一种法律制度。

专利制度的基本特点是:

(1)法律保护:

专利制度是通过制订、实施有关法律来建立和实现的。

(2)科学审查:

对于专利申请必须依法进行严格的、科学的审查,才有可能授权,这是保证专利质量的必要条件。

(3)公开通报:

专利文件要及时、定期公开,公布专利的技术内容和发明人、所有人、这有利于传播、交流科技信息,推动科学技术发展。

(4)国际交流:

专利文献要跨越国界进行交流,专利技术可以成为无形商品通过许可贸易走向世界。

第二节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可以授予专利权给予保护的发明创造。

一、专利权客体的种类

中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即《专利法》所保护的专利权的客体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总称为发明创造。世界上将这三种发明都置于专利法中给予保护的国家为数不多,通常所讲的专利一般是指发明专利,而将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分别立法保护。

(一)发明

发明是《专利法》保护的最主要的客体。

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一般是指为了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有序集合。

(二)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也是中国《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之一。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200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七十七号规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二十七号于2001年7月1日起废止。自2001年7月1日起,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对象的范围依照自同日起实行的修改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以及审查指南的规定执行。根据2001年11月1日修订的审查指南(第三版)规定:

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该产品应当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

一切有关方法(包括产品的用途)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

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联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

复合层可以认为是产品的构造,产品的渗碳层、氧化层等属于复合层结构。

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产品的构造。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产品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只是材料的分子结构或组分不同,也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产品的形状以及表面的图案、色彩、文字、符号、图表或者其结合的新设计,没有解决技术问题的,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电、磁、光、声、放射或其结合的医疗器具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对这类产品的实用新型申请授予专利权时审查员将明确告知申请人该申请的授权决定只是根据专利法有关初步审查的要求作出的,并不意味着该专利产品具备了市场准入的条件,专利权人在实施该专利之前应该根据相关法规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三)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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