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公建配套用房移交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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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公建配套用房移交协议书

移交单位:上海东苑利景置业有限公司(甲方)

接受单位:闵行区莘庄镇人民政府(乙方)

甲方根据闵房地(2007)44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等文件精神要求,以(立项批文号)沪房地闵字(2003)第087033号和(规划批文号)沪闵建(2002)-1212号建成小区配套公建用房,现在就公建用房移交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以下公建用房移交乙方使用。

二、上述公建用房经乙方验收,同意接收。甲方将有关建设资料移交给乙方,其房屋使用权属乙方。

三、住宅建设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的社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按照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印发《关于办理社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2007)702号文件执行。产权归区县人民政府所有。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新建房屋初始所有权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予以记载,但是不颁发房地产权证书。

四、居委会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是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产权归属和使用权按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告第40号(2004)《上海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20条文件规定执行。

五、对于公建用房的保修责任,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乙方应切实加强管理,不断完善和使用管理维护好公建设施的使用功能。

六、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盖章)

负责人:

乙方:(盖章)

负责人:

移交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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