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试行)[004]
衢州市科学技术局、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推进创新生态体系建设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衢州市科学技术局、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推进创新生态体系建设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5.14•【字号】衢市科〔2018〕28号•【施行日期】2018.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衢州市科学技术局、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推进创新生态体系建设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衢市科〔2018〕28号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市级各单位:经市政府科技创新大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现将《推进创新生态体系建设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企业年度研发投入补助申请表2.衢州市发明专利奖励申请表3.衢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补助申请表4.衢州市专利保险补助申请表衢州市科学技术局衢州市财政局2018年5月14日推进创新生态体系建设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为加快构建创新驱动发展生态体系,推进以创新为重点的山海协作升级版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加快绿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衢政发〔2017〕46号)第三款第(五)(六)(七)(八)条、第四款第(二十)条,制定本细则。
一、支持政策(一)支持创新载体建设1.支持对象“科研飞地”入驻企业申报并被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重点企业研究院(含农业)。
2.补助标准(1)“科研飞地”项目补助:按重大研发项目、科技攻关项目补助政策给予支持(衢经信综合〔2018〕50号)。
(2)众创空间补助:对新评定的优秀国家、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补助。
(3)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300、100万元补助。
方案的实施细则是指什么意思
方案的实施细则是指什么意思方案的实施细则是指在制定好的方案基础上,对具体的实施过程进行详细规划和具体操作的指南。
它是实施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方案能够顺利、高效地执行。
实施细则的编制需要根据方案的具体情况和实施的要求,包括各个环节的任务分工、时间节点、资源调配、责任人及其职责等等。
下面将从方案背景、实施目标、实施细则的编制原则、具体步骤、评估与调整以及实施细则的意义六个方面展开叙述。
一、方案背景方案的实施细则是由方案制定者根据制定方案的背景和目标,为了更好地实施方案而制定的细则。
每个方案都有其背景和目标,实施细则则是根据这些特定情况,为方案的实施过程提供具体的操作指南。
二、实施目标方案的实施目标是指方案实施的具体目标和期望达到的效果。
在制定实施细则时,需要明确方案的实施目标,以便能够根据目标来确立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和步骤。
三、实施细则的编制原则1.明确性原则:实施细则应该具有明确性,即对实施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任务、责任人等进行明确的规定,避免二义性和模糊性的存在。
2.可操作性原则:实施细则应该具有可操作性,即能够指导具体操作,明确具体的方法和步骤,确保能够顺利实施。
3.灵活性原则:实施细则应该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够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和调整,以便能够在实施过程中进行及时的调整和优化。
四、具体步骤1.确定实施的时间节点:根据方案的要求和目标,确定实施的时间节点,包括整个实施过程的开始时间、中间节点和结束时间等。
2.制定实施的任务分工:根据方案的要求和实施目标,明确各个环节的任务分工,明确每个环节的具体任务和责任人。
3.资源调配:根据方案的实施需求,对所需的资源进行调配,包括人力资源、物质资源、财务资源等。
4.编制实施计划:根据实施目标和时间节点,制定实施计划,包括具体的操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
5.执行实施计划:按照实施计划的安排,执行各项任务,确保按时完成。
6.监控与评估:在实施过程中,进行实时的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
实施细则模板
实施细则模板一、背景介绍实施细则是指在某一政策、计划或法规的基础上,为了更好地落实和执行,制定的具体操作指南。
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个实施细则模板,以帮助各个部门或组织根据自身需求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
二、目的本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相关政策、计划或法规的有效实施,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南,以便各个部门或组织能够统一行动,达到预期的目标。
三、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涉及该政策、计划或法规的部门、组织或个人。
四、术语定义在本实施细则中,以下术语定义适用于全文:1. 术语1:定义12. 术语2:定义23. 术语3:定义3五、责任与职责1. 部门或组织1负责:- 职责1:具体描述职责1的内容。
- 职责2:具体描述职责2的内容。
2. 部门或组织2负责:- 职责1:具体描述职责1的内容。
- 职责2:具体描述职责2的内容。
六、实施步骤1. 步骤1:具体描述步骤1的内容。
2. 步骤2:具体描述步骤2的内容。
3. 步骤3:具体描述步骤3的内容。
七、指标与评估1. 指标1:具体描述指标1的内容。
- 评估方法1:具体描述评估方法1的内容。
- 评估结果1:具体描述评估结果1的内容。
2. 指标2:具体描述指标2的内容。
- 评估方法2:具体描述评估方法2的内容。
- 评估结果2:具体描述评估结果2的内容。
八、监督与反馈1. 监督机制:具体描述监督机制的内容。
2. 反馈机制:具体描述反馈机制的内容。
九、风险管理1. 风险1:具体描述风险1的内容。
- 风险评估:具体描述风险评估的内容。
- 风险应对措施:具体描述风险应对措施的内容。
2. 风险2:具体描述风险2的内容。
- 风险评估:具体描述风险评估的内容。
- 风险应对措施:具体描述风险应对措施的内容。
十、变更管理1. 变更申请:具体描述变更申请的内容。
2. 变更审批:具体描述变更审批的内容。
3. 变更实施:具体描述变更实施的内容。
十一、附录1. 附录1:具体描述附录1的内容。
2. 附录2:具体描述附录2的内容。
实施细则模板
实施细则模板一、背景介绍实施细则是指对某一政策、法规或规章进行具体细化和操作指导的文件,旨在明确实施的具体要求和步骤,确保政策、法规或规章的有效执行。
本文将提供一份实施细则模板,以帮助您编写适用于不同领域的实施细则。
二、目的和范围本实施细则的目的是确保相关政策、法规或规章的全面实施,并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南。
本细则适用于以下范围:1. 描述适用范围,包括适用的地区、机构、个人等;2. 确定适用的政策、法规或规章。
三、术语和定义在本实施细则中,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1. 术语1:定义1;2. 术语2:定义2;3. 术语3:定义3。
四、实施要求本章节将列出具体的实施要求,以确保相关政策、法规或规章的有效执行。
以下是一些示例:1. 实施步骤1:a) 步骤1.1:详细描述步骤1.1的操作指南;b) 步骤1.2:详细描述步骤1.2的操作指南;c) ...2. 实施步骤2:a) 步骤2.1:详细描述步骤2.1的操作指南;b) 步骤2.2:详细描述步骤2.2的操作指南;c) ...五、监督和评估本章节将描述监督和评估的方法,以确保实施细则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以下是一些示例:1. 监督机构:a) 描述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b) 提供监督机构的联系方式。
2. 评估方法:a) 描述评估方法的具体步骤和指标;b) 提供评估报告的编制要求。
六、附则本章节将提供一些额外的规定和附加信息。
1. 附加信息1:a) 描述附加信息1的内容;b) 提供相关的参考资料。
2. 附加信息2:a) 描述附加信息2的内容;b) 提供相关的参考资料。
七、修订记录本章节将记录实施细则的修订历史,包括修订日期、修订内容和修订人等信息。
修订日期修订内容修订人YYYY/MM/DD 修订内容1 修订人1YYYY/MM/DD 修订内容2 修订人2八、结束语本实施细则的编制旨在提供一个操作指南,以确保相关政策、法规或规章的有效实施。
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修改,以满足您所需的具体要求。
“两个细则”试运行考核管理及设备功能完善
・
系统维护处理时如影响传输数据 ,及时通知省调相
关专业人员并做好记录。四是完善和提高机组设备 投入率和运行水平 ,提高机组在电网中的竞争力。
五是 确保 乌溪 江 电厂与 电 网生产 信息 畅通 、互 动 正 常 ,做到 随 时了解 电网运行 方式 等信 息 ,确保 机 组
对照 “ 两个 细则 ”规 定 ,在 21 模 拟 考 核 00年
考核和补偿位列浙江省 3 家被考核统调电厂单 位 6
中第 1 ,全 年 奖 励 4 .5万 元 ,在 全 省 4家 水 3位 16
和试运行考核中,乌溪江电厂各相关部 门及专业人
员严 格按 要 求认 真 应 用 浙 江 省并 网考 核 系统 平 台 ,
平 台应 用数 据 的填 写 ,每天 运行 人员 按要 求及 时输 入 开停 机信 息 ,为机 组启 停 调峰 补偿 提供 了准 确 的 数 据 。三 是针 对各 考核 项 目,要 求各 部 门专业 人 员
加强对 “ 两个 细则 ”专 业考 核项 目 自动装 置 ( 包括
行 “ 个 细则 ”模 拟考 核运 行 时 ,厂领 导就 高度 重 两 视 ,积极 布置 贯彻 落 实 。为做 好并 网考 核及 辅助 服 务 工作 ,维护 本厂 在并 网考 核 及辅 助服 务管 理 中 的
则》专题培训 , “ 将 两个细则”考核管理办法深入 到 每一个 生 产管 理人 员 ,同时通 过 厂 网 O A系统 将
培训 资料 及 相关 管理 办法 下发 学 习 。
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 试行)( 修
订稿 )和 《 华东 区域 并 网发 电厂并 网运行 管理 实施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正文:----------------------------------------------------------------------------------------------------------------------------------------------------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3年1月26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机构是指《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专业人员和证券业务是指《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和业务。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细则规定,负责证券业从业资格取得及执业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第四条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依据本细则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五条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人员,通过协会统一组织的基础科目和一门专业科目资格考试的,取得从业资格。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人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六条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证书。
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申请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执业证书的申请通过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进行。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向所在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执业证书申请表;(二)身份证复印件;(三)学历证明复印件;(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执业证书的申请程序是:(一)申请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执业证书申请表,连同打印的书面申请表及第八条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提交所在机构;(二)机构资格管理员对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初审并确认,书面申请表由机构保管备查,电子申请表提交协会;(三)协会对机构提交的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三十日内审核完毕。
考核方案实施细则
考核方案实施细则
一、前言
考核方案是指为了对组织内的个人或团队进行绩效评估和激励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考核方案的实施细则是为了确保考核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进行而制定的详细规定和步骤。
本文档旨在介绍考核方案实施细则的制定原则、程序和规定。
二、制定原则
1. 公平性原则:考核方案实施细则应确保所有参与考核的个人或团队在评估过程中拥有平等的机会和权益,不受任何歧视或偏见影响。
2. 目标导向原则:考核方案实施细则应与组织的目标和战略相一致,明确考核的指标和标准,确保考核结果与组织的发展方向相匹配。
3. 透明度原则:考核方案实施细则应在评估程序、标准和权重等方面进行明确和透明的规定,让参与考核的个人或团队清楚了解评估过程和标准。
4. 灵活性原则:考核方案实施细则应具备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不同岗位和职能的特点,不同级别和类型的人员以及不同阶段的组织发展。
三、实施程序
1. 确定考核周期:根据组织发展的需要和特点,确定考核的时间周期,一般可分为年度考核、季度考核、月度考核等。
2. 设定考核指标和标准:根据组织目标和岗位职责,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和标准,确保与组织战略和工作要求相一致。
3. 制定考核权重:按照考核指标的重要性和权重进行评估,确保各项指标在考核结果中的权重合理分配。
4. 收集考核数据:通过日常工作记录、绩效评估表、客户满意度调查等方式,收集考核所需要的数据和信息。
5. 进行绩效评估:根据考核指标和标准,对参与考核的个人或团队进行绩效评估,包括定性和定量评估。
6. 制定绩效报告:将绩效评估结果整理成绩效报告,包括评估得分、优点和不足以及改进建议等内容。
实施细则是什么(精品)
实施细则是什么(精品)
实施细则是一种规章制度或政策的具体实施方案,旨在进一步明确、细化和具体化政策、法规或规章的内容和要求,以便于实际操作和执行。
实施细则有助于保障政策及法规的有效实施,确保各方面的合理性、便利性和公平性,并为相关方提供操作指南。
实施细则的主要功能包括:
1.解释性功能:实施细则对政策、法规或规章的模糊或不明确之处进行解释和澄清,明确各方面的权责义务。
2.补充性功能:实施细则能够进一步完善政策或法规的内容,对于政策或法规未涉及到的事项进行补充说明和规定。
3.细化功能:实施细则通过具体细化政策或法规的要求,使政策或法规更易于操作和执行,使各方了解和遵守相应的制度。
4.引导功能:实施细则还能够起到引导的作用,通过具体操作流程和指南,引导相关方正确应用政策或法规。
实施细则的编制通常由相关政府部门、单位或专家委员会负责,制定时需要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关系,进行广泛的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确保实施细则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行性。
实施细则的内容通常包括:范围和适用对象、操作流程和程序、具体要求和标准、权责义务等。
根据不同的政策或法规,实施细则的内容有所差异,但都应该清晰、具体、明确。
实施细则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有效地衔接政策和实际操作之间的差距,保证政策能够顺利实施,对于提高政策执行的效率和质量,推动社会经济
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总之,实施细则是政策、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操作指南,具有解释、补充、细化和引导的功能,能够保障政策或法规的有效实施,是推动社会经
济发展和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工具。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专职植物 检疫员应当 是具有助 理农艺师 以上技术职 务 或者虽无技术职务而具有 中等专业学历 从事植保工作三年 以上的技术人员 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批 准 报农业部备案后 发给专职植物检疫员证 各级植物检疫 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 在种苗繁育 生产及科研等有关单位聘 请兼职植物检疫员或 特邀植物检疫员协助开展工作 兼职检 疫员由所在单位推荐 经聘请单位审查合格后 发给聘书
( 三) 植物检疫证书式样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证书一式四 份 正本一份 副本三份 正本交货主随货单寄运 副本一份 由货主交收寄 托运单位留存 一份交收货单位或个人所在地 ( 县) 植物检疫机构( 省间调运寄给调入省植物检疫机构) 一 份留签证的植物检疫机构
第七条 植物检疫人员着装办法以及服装 标志式样等由 农业部 财政部统一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植物检疫条例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 不包括林业和 进出境植物检疫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其执行机构 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 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 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 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 ( 一) 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1. 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 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 2. 贯彻执行 植物检疫条例 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3. 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 汇编全国植 物检疫资料 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 疫区划定 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 4. 负责国外引进种子 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国家禁止进 境的除外) 的检疫审批 5. 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 6. 培训 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 ( 二) 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1. 贯彻 植物检疫条例 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 令 规章制度 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 2. 检查并指导地 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 3. 拟订本省的 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 及应施检疫的植物 植物产品名单 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 4 . 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 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 查 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 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5. 培训 管理地 县级检疫干部和技术人员 总结 交 流检疫工作经验 汇编检疫技术资料 6. 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 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 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 监督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支付使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支付使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4(000)004【摘要】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支付使用管理,切实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69号)要求,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支付使用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备案号为渝文审(2014)6号)。
现将《细则》印发你们,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高度重视预售资金首付款支付使用管理工作,要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明确责任,确保预售资金首付款支付使用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总页数】5页(P21-2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014.5【相关文献】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的意见》和《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J],2.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J], 无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使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J],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宁波银保监局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宁波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J],5.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建〔2020〕19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船舶技术人员执行<船舶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船舶技术人员执行<船舶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1988.11.24•【文号】国海干[88]1034号•【施行日期】1988.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船舶技术人员执行<船舶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988年11月24日国海干(88)1034号)北海、东海、南海分局,三所(厦门管区):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转的交通部关于《船舶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实施意见,结合我局船舶技术工作的特点,制订了《国家海洋局船舶技术人员执行<船舶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及其《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结合实际制订本单位的《实施办法》。
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局人事劳动教育司。
国家海洋局船舶技术人员执行《船舶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海洋的综合管理、公益服务、调查科研工作的需要,调动广大船舶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发展我国的海洋事业,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转的交通部关于《船舶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船舶技术职务,是根据不同类型船舶的特点、性质和工作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下称《考试发证规则》)的有关要求设置的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合理的比例结构,并需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
实行任命(聘任)制。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船舶技术人员是指在中国海监、海洋调查、科学考察船上工作的船舶驾驶、轮机、电机和报务人员。
第四条驾驶技术职务为:高级船长、船长、大副、二副、三副。
其中:高级船长为高级技术职务;船长、大副为中级技术职务;二副、三副为初级技术职务。
国体认证细则
室外健身器材产品认证实施细则NSCC-W004:2014北京国体世纪体育用品质量认证中心发布日期:2014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4年12月1日1.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国体世纪体育用品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北京国体认证中心(NSCC)进行室外健身器材的产品认证。
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注:获证后监督包括:年度监督、驻厂监督、飞行检查等。
3.认证实施的基本环节3.1 认证申请3.1.1 申请单元划分原则上使用功能相近、主要零部件的结构、材料、工艺相同的产品为一个认证单元。
不同生产场地的产品为不同的单元。
3.1.2 申请文件组织申请产品认证工作时,需提交的申请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a)申请产品认证组织的基本信息表b)申请方承诺书c)申请产品认证组织所需的证明材料;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方、制造商、生产厂的法律地位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获证组织的有效管理体系文件——企业简介,提供厂区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示意图(注明关键、特殊工序)——申请认证产品清单、照片——主要生产设备清单——主要检测设备清单——关键零部件/材料供应商、制造商清单——人员清单——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北京国体认证中心(NSCC)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报告原件——申请认证产品技术资料(含产品图纸、说明书)——申请方生产认证产品场所清单(两个或两个以上场所时提供);——当申请方与生产厂不一致时需提供申请方与生产厂的关系说明(委托生产/加工协议)。
需要时,北京国体认证中心(NSCC)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3.2 型式试验3.2.1 委托检验企业申请认证产品的型式试验可以委托北京国体认证中心(NSCC)进行,也可以自主委托经北京国体认证中心(NSCC)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
3.2.2 型式试验样品3.2.2.1 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用作型式试验的样品必须为正常批量生产且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由申请方负责按国家标准要求准备并现场安装。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6.06.24•【文号】•【施行日期】2016.06.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2016年6月24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活动,提高证券评级业务水平,根据《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执业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以下简称“证券评级业务”),应当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
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评级业务。
本细则所称证券评级业务,是指对下列评级对象开展资信评级服务:(一)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二)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国债除外;(三)本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
第三条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时,尽职调查、出具评级报告、信息披露等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暂行办法》、《执业准则》和本细则对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五条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应当制定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证券评级业务的流程管理和质量控制,切实提高证券评级业务水平。
评级从业人员应当符合监管要求,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勤勉尽责,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实施细则模板
实施细则模板引言概述:实施细则是为了确保政策、法规或规章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具体操作指南。
它提供了详细的步骤、要求和流程,帮助相关人员正确理解和执行相关规定。
本文将介绍实施细则的基本结构和内容,并提供一个实施细则的模板,以供参考。
一、目的和范围1.1 目的:明确实施细则的编制目的,例如确保政策的有效执行、提高工作效率等。
1.2 范围:界定实施细则适用的范围,例如适用于某个部门、某个项目或某个地区。
二、术语和定义2.1 术语解释:对实施细则中使用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和定义,以确保所有人对术语的理解一致。
2.2 缩写词解释:对实施细则中使用的缩写词进行解释,以便读者理解和使用。
2.3 其他定义:对实施细则中使用的其他特殊术语或概念进行解释,以确保读者对相关内容的理解。
三、责任和权限3.1 责任分工:明确各个相关部门或人员在实施细则中的责任分工,以确保每个人都清楚自己的职责。
3.2 权限界定:界定各个相关部门或人员在实施细则中的权限范围,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3.3 协调机制:建立相关部门或人员之间的协调机制,以便解决实施细则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或冲突。
四、流程和步骤4.1 流程概述:概述实施细则中所涉及的主要流程,以便读者对整个实施过程有一个整体的了解。
4.2 步骤详述:详细描述每个流程中的具体步骤,包括所需的文件、时间要求、责任人等,以确保每个环节都能够顺利进行。
4.3 异常处理:描述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和相应的处理措施,以便读者在遇到问题时能够及时解决。
五、监督和评估5.1 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实施细则的有效执行和遵守。
5.2 评估方法:制定评估方法,对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
5.3 审查和修订:定期审查实施细则的内容和效果,根据需要进行修订,以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
结论:实施细则是确保政策、法规或规章有效实施的重要工具。
通过明确目的和范围、定义术语和责任、规定流程和步骤以及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实施细则能够帮助相关人员正确理解和执行相关规定。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背景建立暂行办法是为了满足某些时期需要规范行为的需求,以便在未来正确的顺序中进行讨论和制定较好地行动计划。
为了使暂行办法可以起到更好的作用,就需要制定实施细则以明确实施的流程和具体事项。
目的本文档的目的是为暂行办法提供一套实施细则,以确保规定行为得到正确的贯彻执行。
确定实施细则的原则实施细则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适用性:实施细则应适用于所有相关主体,以确保行为的规范化。
2.明确性:实施细则应清楚地列出各项具体事项,以避免歧义和争议。
3.公正性:实施细则应公正、公平地处理各种问题,以避免对任何一方造成不利影响。
4.科学性:实施细则应遵循科学原理,以确保实施过程合理、有效。
实施细则内容一、具体定义和解释1.暂行办法:指为规范某一行为,制定了有效期限的临时性管理规定。
2.相关主体:指需要执行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单位、个人、组织。
二、实施机构1.实施机构应由行为规范制定者指定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实施。
2.实施机构应具备相关专业能力,保证实施的公正、公平、透明。
三、实施流程1.实施机构应向所有相关主体公示实施细则,以保证实施的透明度。
2.相关主体如对实施细则有异议,应向实施机构提出异议,实施机构应及时处理。
3.实施机构应及时跟踪实施情况,对违反实施细则的相关主体进行处理。
4.实施细则执行期满后,实施机构应制定总结报告,反馈实施效果和改进措施。
四、实施事项1.对于规范具有操作性质的行为,实施机构应明确相关部门、责任人和时间节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2.对于规范一般性质的行为,实施机构应依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建议或提醒。
五、处理措施1.对于违反实施细则的相关主体,实施机构应及时进行处理,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资格、强制执行等。
2.处理措施应公正、公平、合理,且仅限于已规定的处理措施范围内。
六、实施效果评估和改进1.实施机构应及时跟踪实施效果,对实施细则进行评估。
2.实施机构应及时总结实施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在下次实施中得以应用。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核电站建设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核电站建设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发文字号】电计〔1994〕160号【发布部门】电力工业部(已变更)【公布日期】1994.03.18【实施日期】1994.03.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核电站建设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994年3月18日电计[1994]160号)各有关电力集团公司、省(直辖市)电力公司、电力设计院:根据核电站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需要,我部组织编制了《核电站建设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在试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部规划计划司,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核电站建设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建设工程项目经济评价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作,公正、合理、高质量的经济评价,既为国家综合管理部门批准项目提供依据,又为项目投资者提供投资效益依据。
为做好核电站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统一评价的内容和深度,提高评价的质量,给国家能源建设的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特制定《核电站建设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是根据国家计委制定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参照原能源部电规院(89)电规经字第002号文《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的内容和精神,以及财政部1992年4号令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5号令《企业会计准则》及《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结合核电工程的特点而编制的。
《细则》用于核电站新建工程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的中期评估及后评估,也可参照执行。
《细则》的使用对象为核电站的业主和投资者、工程设计部门、审查部门、研究机构以及其他有关单位。
核电站建设项目应分别进行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当两种评价的结论发生矛盾时,应以国民经济评价的结论选择方案和取舍项目。
对某些国计民生急需的项目,如国民经济评价合理、而财务评价不可行,应重新考虑方案,必要时也可向主管部门提出采取相应经济优惠措施的建议,使项目具有财务上的生存能力。
长沙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长沙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推动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各项工作,有效指导和规范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根据《长沙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管理规定(试行)》(长政发〔2018〕6号)(以下称《规定》)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政府投资类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资源)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社会投资类项目”仅含自《规定》执行之日前尚未完成土地出让手续的建设项目,对已完成土地出让手续的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鼓励各建设单位积极开展项目海绵城市建设。
“新建项目”特指在建设项目尚处于规划设计阶段,还未进行项目立项及审批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特指在原有工程或设施上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特指在现有工程或设施基础上,根据建设需求,而新建其他建设主体、设施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适用区域范围及适用项目范围:(一)适用区域范围:《规定》适用于长沙市城市规划中心城区范围的各类建设项目,中心城区范围以外的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市的其他城市规划建设区可参照执行。
(二)政府投资类项目包含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含但不限于市政、房建、水利、园林、交通等各类项目),自《规定》实行之日起,相关建设项目应全面按要求实施。
(三)社会投资类项目:尚未完成土地出让手续的建设项目,应自《规定》实行之日起全面执行;《规定》实行之日前已完成土地出让手续的建设项目,鼓励各建设单位积极开展项目海绵城市建设。
第四条各相关部门应在长沙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各项工作任务,区县(市)各部门职能分解如下:市海绵办:负责统筹和协调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牵头制定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体系;牵头制定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机制及配套政策;牵头组建我市海绵城市技术支撑团队。
004监理实施细则编制任务书【范本模板】
FY/QR—7。5—02-01 NO:
细则名称
工程电气监理实施细则
业主方名称
工程地点
编制责任人
配合人员
计划开始时间
计划实施时间
编制依据
监理规范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技术规范
1、工程电气安装参照《建筑施工手册》第四版
2、《建筑电气安装工程图集》
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工程项目图纸
施工合同
施工组织设计
其它
1、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及其它有关设计文件、变更文件;
2、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随机文件;3Leabharlann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有关内容;
编制内容
专业工程的特点
监理工作流程
控制要点
按规范要求检验工程质量,检验合格、批准承包人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若不合格,则指令承包人返工或补救,使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
其它
执行有关施工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检查制度,努力做好施工监理工作。
计划人
刘正川
时间
2004年月日
项目总监意见:
签名/日期:2004年月日
目标值
目标是强化管理,使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满足合同要求,工程建设达到质量优、投资省、效益高的目的.
质量控制
工程严格按施工承包合同、技术规范及经审批的设计文件施工,工程质量保证全部保证,并达到优良工程。
进度控制
按合同进度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合同工期作为进度目标。
投资控制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总价作为投资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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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与管理,确保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稳定运行,建立运维质量与经费相结合的管理体系,确保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依据《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站运行管理办法》(环办监测〔2019〕2号)、《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 915-2017)等相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了运维机构在水站运维中应履行的相关职责和义务,适用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水质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国控水站)的运行管理。
各省(区、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省控、市控水站的运行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国控水站运维机构(以下简称运维机构)受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委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要求及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负责国控水站的日常运行与维护工作。
二、站点管理第四条国控水站监测点位的设置由生态环境部确认,未经生态环境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撤销。
第五条运维机构应关注站点位置和采水位置的变化,发现监测站点出现未经批准的变更情况应第一时间报告总站;因自然河道摆动,水位下降等原因导致原采水点失去水样代表性或代表性不足时,运维机构应及时通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调整并在平台报备。
第六条经生态环境部批准的站点变更、撤销等工作,运维机构须予以配合。
三、站房与采水设施管理第七条运维机构依据合同要求负责国控水站的安全防护;做好防雷、抗灾、防盗等工作;负责站房及辅助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持站房干净整洁。
第八条非运维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进入水站,须由运维人员陪同,并做好登记备案。
第九条非运维人员进入站内不得有干扰正常监测工作的操作或行为,包括操作仪表、拷贝数据等,如有上述行为运维人员应及时制止并上报总站。
第十条运维机构应定期或依据实际情况开展采水口、采水管路、采水泵和采水构筑物的清洁及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一条运维机构发现有以下干扰采样的情形的,应及时向总站报告。
(一)在河流或湖库站点的采水口周边规定范围内,采取设置人工喷泉、曝气等增氧措施或投放生物、化学药剂等措施,强行改变水体理化性质的;(二)针对国控水站采水环境实施人为干预,造成河流改道或断流,故意绕开站点采水口,导致站点失去污染监控作用的;(三)其他破坏或干扰采样的情形。
第十二条因自然原因(台风、潮汐、暴雨、径流变化等)导致采水口位置发生变化的,运维机构应将采水装置恢复原位;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恢复至原位的,应及时告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总站申请,总站审核同意后,将采水装置按照采样相关技术要求进行调整,并以书面形式将调整结果告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运维机构发现国控水站站房(含配套及辅助设施)、采水设施损坏或未达到相关技术要求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反馈,报总站备案,并配合修复或重建工作。
第十四条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设的临时性采水设施,运维机构应及时将采水方式、方法报备总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能及时修复采水或搭建临时性采水设施的,鼓励运维机构采取符合规范的采水方式,保障监测数据的连续,并将临时采水方式、方法报备总站。
第十五条国控水站中除常规五参数、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叶绿素a和藻密度等分析仪外,其它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配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应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物理隔断,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物理隔断的,不得影响国控水站仪器设备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运维机构应对国控水站中的物理隔断情况进行备案,若出现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配的仪器设备影响国控水站仪器设备和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应及时向总站报告。
四、预处理与采配水单元管理第十七条预处理方式须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结合自动监测仪器对水样的要求设计,可采取预沉淀、过滤、匀化等措施。
预处理不得改变水样的代表性,保证自动仪器监测结果与手工分析结果符合《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试行)》的要求。
第十八条针对泥沙较大水体,以及暴雨、泄洪等因素导致浊度升高影响国控水站仪器正常监测的,应根据水体实际情况调整预处理方式,调整后不应改变水样代表性。
第十九条运维机构应对水站的预处理方式及其启用/停用条件进行备案,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由运维机构审核确认后再次提交备案。
第二十条运维机构对采配水管路水样流向进行清晰标识,定期对采配水管路进行清洗维护,确保监测水样具备代表性。
第二十一条系统采配水相关的运行控制必须通过现场端控制软件进行操作,所有过程必须有相应的日志记录,包括采水、测试、清洗、除藻等。
五、留样单元运行管理第二十二条留样单元应具备密封和自动排空功能,能够根据现场需求采集具有代表性的样品。
第二十三条留样单元应按设置阈值进行超标留样或按监测频次(4小时/次)进行同步留样,留样保存时间不少于48小时。
第二十四条留样单元设置为超标留样时,所设阈值应为所在断面水质目标限值。
第二十五条当自动分析仪器监测结果连续3次出现异常数据时,运维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到达水站,核实仪器运行状态,确认仪器正常后对所留水样在监测仪器上进行复测;若复测结果证明测试正常,应在4小时内通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抄送总站备案,配合做好相关应急监测工作;五参数出现异常时,运维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响应,并前往现场进行核查和比对。
第二十六条自动留样单元须按运维要求定期保养和维护,并做好相关记录。
六、安装与验收管理第二十七条运维机构须按照总站要求配合做好国控水站仪器设备新增或更新改造的安装、验收和交接工作。
第二十八条安装、验收工作按照合同条款及《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安装验收技术要求(试行)》的要求开展。
七、运行与维护管理第二十九条运维机构按《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试行)》的规定,进行国控水站各项运维工作。
第三十条运维人员必须经过总站组织的技术能力培训,通过考核后持证上岗,并在总站备案。
未取得培训合格证的运维人员,须在持证人员指导下工作,并在六个月内取得培训合格证。
第三十一条为保证水站仪器设备安全,运维机构对地处偏远的水站可聘用现场值守人员;运维机构应明确值守人员的岗位职责。
第三十二条运维机构应建立运维培训制度,定期对运维人员进行培训,宣贯、落实总站运维管理相关要求。
第三十三条国控水站日常维护要求(一)运维机构应密切关注国控水站数据,通过数据分析和远程视频查看等方式,掌握国控水站现场系统、仪器运行情况;按要求进行数据审核,并做好相关记录;(二)运维机构每周对国控水站进行不少于一次的例行维护。
定期对仪器、采配水系统进行清洗维护和故障检修;定期更换试剂,进行仪器校准、核查工作,并做好相关维护记录;(三)运维机构定期对国控水站站房、采水口、采水构筑物、采水管路及辅助设施进行清洁、维护;(四)定期对废液进行收集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废液的储存、转移、运输和处置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五)运维人员需通过国家水质自动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网址:http://106.37.208.243:8068/),进行运维记录填报(包括上传现场照片、佐证材料等)。
第三十四条国控水站试剂管理(一)国控水站使用试剂的纯度需分析纯(AR)以上,标准溶液的试剂纯度应在优级纯(GR)以上。
质控、核查工作应使用有证标准物质;(二)运维机构应安排专人配制国控水站使用的试剂,应采用专用试剂瓶盛装,贴有明确标识(包括试剂名称、标液浓度、配置人、配制时间、有效期),并做好相关记录;(三)试剂更换周期,应结合试剂特性,并根据技术规范要求定期更换,更换试剂后应立即对仪器进行校准、核查;(四)国控水站所用的强酸、强碱、有毒化学物质,运维机构应遵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严格管控,严禁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十五条运维机构需建立监测数据异常处理机制,出现监测数据异常时,在规定时间内响应,并做好相关记录。
(一)因仪器故障导致的数据异常,应在4小时内完成仪器设备故障排查,无法修复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使用备机或移动监测车开展监测;(二)确因水质变化导致的数据异常,应在4小时内通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抄送总站备案。
第三十六条国控水站备品备件管理(一)运维机构根据现场需求建立备品备件和备机库,建立备品备件档案并通过平台备案,详细记录国控水站备品备件、备机使用更换情况,由总站不定期对档案材料进行检查、核实。
每20个国控水站运维机构建立不少于一个备品备件库,每10台在用仪器配置不少于1台备机;(二)运维机构更换仪器关键零部件,须对仪器进行重新校准、核查;更换备机,须对备机进行校准和多点线性核查。
第三十七条国控水站关键参数管理(一)国控水站仪器关键参数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由运维机构向总站提交书面备案文件,并在平台进行备案;(二)国控水站仪器关键参数变更,须由运维人员通过平台申请,运维机构审核确认,并在48小时内将相关材料上传平台。
第三十八条国控水站运维保障管理(一)运维机构根据国控水站分布情况,合理设置运维服务中心(办事处)数量,满足合同的服务响应要求,能及时、有效提供国控水站运维服务;(二)运维机构须配备用于国控水站运维的专用车辆并在平台登记备案。
每运维四个国控水站,至少配备一台运维车辆;(三)运维机构须根据合同要求配置相关人员,包括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运维人员(持证上岗)及驻站人员等。
相关人员的质量和数量需满足合同要求,一个运维人员最多负责两个站点,同一站点在平台上最多报备两名运维人员(一名运维人员,一名紧急联系人)。
第三十九条国控水站档案管理(一)运维机构负责保管国控水站资料并保证其完整性。
按相关要求建立“一站一档”的国控水站运维档案,包含仪器说明书、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质量手册、系统水电图、防雷检测报告、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资料;(二)作业指导书、说明书等技术文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完善。
八、停运管理第四十条国控水站如遇以下情形,可申请停运。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国控水站无法正常运行的。
包括台风、暴风雪、河流/湖面冰封等恶劣天气;地震、洪水、泥石流、塌方等地质灾害;以及河道施工、自然断流等外部条件因素;(二)因水站内部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站房(浮船船体)维护修缮等原因影响国控水站正常运行;(三)因采水设施故障、采水点处水深不满足要求等原因导致采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包括因枯水期河道水位降低,采水设施故障、采水管道冰冻等因素;(四)因给水和供电故障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五)因待测水体中的浊度太高采用现有的预处理方式确已无法满足仪器测定要求的。
第四十一条国控水站满足停运申请条件时,运维人员须在24小时内向平台提交停运申请,经运维单位确认,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
佐证材料应能充分印证停运条件,包括有关部门发出的避险或台风预警信息、道路封闭或采水设施损毁的照片资料、供电公司停电通知、采水点水位情况等资料,水站停运应告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