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FS公约
范凯-我国《防污底系统(AFS)公约》的实施对策研究
我国《防污底系统(AFS)公约》的实施对策研究范凯(大连长兴岛海事处筹备组)摘要:本文对含TBT防污底漆的危害进行了阐述,简要介绍了《国际控制有害船舶防污底系统公约》的内容,根据《公约》内容和施行情况分析了对我国管理机构、相关行业和海洋环境产生的影响。
通过参考其他发达国家履约后的做法,为我国应对《公约》施行提出了相关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TBT;公约;对策;建议引言防污底漆,是在船壳上施涂的特殊的油漆,利用其特性防止水生物附着于船底形成污底,污底的危害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产生附加阻力,降低航速并增加运营成本,一艘船舶六个月产生的污底如果不加处理,可以导致船舶油耗增加40~50%;二是从一个港口附着的海洋生物被携带到另一个港口产生外来物种入侵,新西兰最新的调查发现其148种入侵海洋生物中有70%与污底脱不了干系。
含有三丁基锡(TBT)的防污底漆对防止海洋生物在船壳上附着有着很好的效果,所以被广泛的应用。
但是TBT 的毒性在杀死污着生物的同时也会对非目标生物造成严重危害,主要表现在可干扰软体动物的内分泌系统, 诱发性畸变, 致使其种群退化、数量锐减。
英国、法国的牡蛎养殖业曾由于有机锡污染而大幅度锐减,而在最新的研究中发现,台湾和日本的某些港口已经出现牡蛎100%雌化。
澳大利亚的Victori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uthority 研究表明TBT会抑制珊瑚礁的自我修复功能。
TBT不仅会对海洋生物产生伤害,而且可以通过食物链传到向可供人类食用的海产品,食用之后会让人体产生不适。
来自美国的一项研究表明:船厂劳工仅仅暴露在含TBT防污底漆的环境下几分钟,就会产生诸如呼吸困难、皮肤疼痛瘙痒和感冒样症状。
表1. TBT对海洋生物的有害影响1 《国际控制有害船舶防污底系统公约》简介为了控制防污底漆对海洋环境造成的影响,早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第21世纪议程》第17章就呼吁各国采取措施减少由于防污底中使用有机锡化合物所造成的污染。
海上安全九大国际公约
海上安全九大国际公约摘要:一、引言二、海上安全九大国际公约简介1.海上生命安全公约2.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3.海上事故调查公约4.制止海盗行为公约5.制止非法广播公约6.防止船舶逃避检查公约7.防止核污染公约8.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公约9.船舶国籍及登记公约三、九大国际公约对海上安全的重要作用四、我国参与情况及对我国海上安全的积极影响五、结语正文:一、引言随着全球贸易的发展和海上运输需求的增加,保障海上安全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维护海上安全,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国际公约,统称为“海上安全九大国际公约”。
本文将对这九大国际公约进行简要介绍。
二、海上安全九大国际公约简介1.海上生命安全公约:旨在防止船舶事故,减少人员伤亡,规定船舶应具备的安全设备和航行规则。
2.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旨在保护海洋环境,规定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的防止污染的措施。
3.海上事故调查公约:规定了船舶事故调查的原则、程序和责任,以便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海上安全。
4.制止海盗行为公约:规定了打击海盗行为的措施和合作机制,以保障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5.制止非法广播公约:旨在禁止非法广播,维护海上通信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
6.防止船舶逃避检查公约:规定了船舶接受检查的义务,以打击非法活动,维护海上安全。
7.防止核污染公约:规定了核动力船舶的安全标准和防污染措施,以防止核事故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8.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公约:旨在保护海洋环境,禁止向海洋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
9.船舶国籍及登记公约:规定了船舶国籍的确定和登记要求,以维护船舶登记国的管理权。
三、九大国际公约对海上安全的重要作用海上安全九大国际公约为全球海上安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它们在防止船舶事故、保护海洋环境、打击非法活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世界贸易和人类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安全、稳定的海上运输环境。
四、我国参与情况及对我国海上安全的积极影响我国积极参与了上述九大国际公约的制定和执行,认真履行国际义务。
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AFS)生效在即
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AFS)生效在即
危敬添
【期刊名称】《中国远洋航务》
【年(卷),期】2008(000)003
【摘要】长期以来,航运界一直使用含有机锡化合物(TBT)的防污漆来杀死附
着在船底的藻类、贝壳类,但后来人们发现,含有TBT的防污漆是一种有害物质,会污染水资源,破坏生态平衡并通过生物的食物链,危害人体健康和海洋环境。
早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第21世纪议程》第17章就呼吁各国
采取措施减少由于防污底中使用有机锡化合物所造成的污染。
经过几年的酝酿,【总页数】1页(P80)
【作者】危敬添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64.9
【相关文献】
1.《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生效后的对策 [J], 潘晓峰
2.禁止使用含有害物质的《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国际公约》生效 [J], 张善杰(编译)
3.《2001年国际控制有害的船舶防污底系统公约》履约探讨 [J], 宋斗新
4.关于尽早实施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AFS公约)检验发证有关要求的通知 [J],
5.国际海事组织《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国际公约》2011年6月7日对我国生效 [J], 朱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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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公约汇总
TITLES OF CONVENTIONS•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IMO CONVENTION) (in force);•1991 amendments to the IMO Convention which were adopted by the Assembly of the Organization on 7 November 1991 by resolution A.724(17) (IMO AMENDS -91) (in force);•1993 aamendments to the IMO Convention which were adopted by the Assembly of the Organization on 4 November 1993 by resolution A.735(18) (IMO AMENDS-93) (in force);•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1974, as amended (SOLAS 1974) (in force);•Protocol of 1978 relating to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1974, as amended (SOLAS PROT 1978) (in force);•Protocol of 1988 relating to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1974 (SOLAS PROT 1988) (in force);•Agreement concerning specific stability requirements for ro-ro passenger ships undertaking regular scheduled international voyages between or to or from designated ports in North West Europe and the Baltic Sea (SOLAS AGR 1996) (in force);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1972, as amended (COLREG 1972) (in force);•Protocol of 1978 relating to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1973, as amended (MARPOL 73/78)•Annex III to MARPOL 73/78 (in force);•Annex IV to MARPOL 73/78 (in force);•Annex V to MARPOL 73/78 (in force);•Protocol of 1997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1973, as modified by the Protocol of 1978 relating thereto (MARPOL PROT 1997) (in force);•Convention on Facilitation of International Maritime Traffic, 1965, as amended (FAL 1965) (in force);•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Load Lines, 1966 (LL 1966) (in force);•Protocol of 1988 relating to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Load Lines, 1966 (LL PROT 1988) (in force);•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onnage Measurement of Ships, 1969 (TONNAGE 1969) (in force);•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Relating to Intervention on the High Seas in Cases of Oil Pollution Casualties, 1969 (INTERVENTION 1969) (in force);•Protocol relating to Intervention on the High Seas in Cases of Pollution by Substances other than Oil, 1973, as amended (INTERVENTION PROT 1973) (in force);•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Civil Liability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 1969 (CLC 1969) (in force);•Protocol to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Civil Liability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 1969 (CLC PROT 1976) (in force);•Protocol of 1992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Civil Liability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 1969 (CLC PROT 1992) (in force);•Special Trade Passenger Ships Agreement, 1971 (STP 1971) (in force);•Protocol on Space Requirements for Special Trade Passenger Ships, 1973 (SPACE STP 1973) (in force);•Convention relating to Civil Liability in the Field of Maritime Carriage of Nuclear Material, 1971 (NUCLEAR 1971) (in force);•Protocol of 1992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International Fund for Compensation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 1971 (FUND PROT 1992) (in force);•Protocol of 2000 to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International Fund for Compensation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 1972 (FUND PROT 2000) (in force); •Protocol of 2003 to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International Fund for Compensation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 1992 (FUND PROT 2003) (in force);•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Safe Containers (CSC), 1972, as amended (CSC 1972) (in force);•Athens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Carriage of Passengers and their Luggage by Sea, 1974 (PAL 1974) (in force);•Protocol to the Athens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Carriage of Passengers and their Luggage by Sea, 1974 (PAL PROT 1976) (in force);•Protocol of 1990 to amend the Athens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Carriage of Passengers and their Luggage by Sea, 1974 (PAL PROT 1990) (not yet in force);•Protocol of 2002 to the Athens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Carriage of Passengers and their Luggage by Sea, 1974 (PAL PROT 2002) (not yet in force);•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Mobile Satellite Organization (Inmarsat), as amended (INMARSAT C) (in force);•Operating Agreement on the International Mobile Satellite Organization (Inmarsat), as amended (INMARSAT OA) (in force);•Convention on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 1976 (LLMC 1976) (in force);•Protocol of 1996 to amend the Convention on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 1976 (LLMC PROT 1996) (in force);•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1978, as amended (STCW 1978) (in force);•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Fishing Vessel Personnel, 1995 (STCW-F 1995) (not yet in force);•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Maritime Search and Rescue, 1979 (SAR 1979) (in force);•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 against the Safety of Maritime Navigation (SUA) (in force);•Protocol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 against the Safety of Fixed Platforms Located on the Continental Shelf (SUA PROT) (in force);•Protocol of 2005 to the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 against the Safety of Maritime Navigation (SUA 2005) (not yet in force);•Protocol of 2005 to the Protocol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 against the Safety of Fixed Platforms Located on the Continental Shelf (SUA PROT 2005) (not yet in force);•The International COSPAS-SARSAT Programme Agreement (COS-SAR 1988) (in force);•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alvage, 1989 (SALVAGE 1989) (in force);•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Oil Pollution Preparedness, Response and Co-operation, 1990 (OPRC 1990) (in force);•Protocol on Preparedness, Response and Co-operation to Pollution Incidents by Hazardous and Noxious Substances, 2000 (OPRC-HNS 2000) (in force);•Torremolinos Protocol of 1993 relating to the Torremolinos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Fishing Vessels, 1977 (SFV PROT 1993) (not yet in force);•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Liability and Compensation for Damage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arriage of Hazardous and Noxious Substances by Sea, 1996 (HNS 1996) (not yet in force);•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Civil Liability for Bunker Oil Pollution Damage, 2001 (BUNKERS 2001) (in force);•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Control of Harmful Anti-fouling Systems on Ships, 2001 (AFS 2001) (in force);•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Control and Management of Ships’ Ballast Water and Sediments, 2004 (BWM 2004) (not yet in force);•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of Marine Pollution by Dumping of Wastes and Other Matter, 1972, as amended (LC 1972) (in force);•1996 Protocol to the 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of Marine Pollution by Dumping of Wastes and Other Matter, 1972 (LC PROT 1996) (in force);•Nairobi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Removal of Wrecks, 2007(NAIROBI WRC 2007) (not yet in force)***Instruments which are in force or applicable but which are no longer fully operational because they have been superseded by later instruments1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1948 (SOLAS 1948)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of the Sea by Oil, 1954, as amended (OILPOL 1954)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1960 (SOLAS 1960)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1960 (COLREG 1960)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International Fund for Compensation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 1971 (FUND 1971)Protocol to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International Fund for Compensation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 1971 (FUND PROT 1976)***Instruments not yet in force and not intended to enter into force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1973 (MARPOL 1973) Torremolinos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Fishing Vessels, 1977 (SFV 1977) Protocol of 1984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Civil Liability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 1969 (CLC PROT 1984)Protocol of 1984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International Fund for Compensation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 1971 (FUND PROT 198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FS公约(中文)
第)条
信息沟通和交流
($) 每一缔约国承诺向本组织提交: ( &) 一份经授权根据本公约规定在管理防污底系统控制有关事宜方面代表其行事 的指定验船师或认可组织的清单, 以便散发给各缔约国供其官员知悉。因此, 主管机关应将授权给指定验船师和认可组织的具体职责和权利条件通知本组 织; 以及 ( ’) 按年度提供根据其国内法所认可、 限制或禁止的防污底系统的任何有关信息。 (%) 本组织应通过任何适当方式提供根据本条 ($) 所提交的信息。 (*) 对于经一缔约国认可、 登记或发证的防污底系统, 该缔约国应向其他提出请求的缔 约国提供, 或要求该防污底系统的生产商提供其做出此决定所依据的相关信息, 包括附则 * 中 规定的信息, 或适合于对防污底系统做出适当评估的其他信息。受法律保护的信息不得提供。
!""# 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
本公约各缔国, 注意到各国政府和权威国际组织的科学研究和调查已表明, 某些用于船舶上的防污底系 统对在生态上和经济上都很重要的海洋生物构成严重的毒性危险和其他长期影响, 并且由于 食用受到影响的海洋食品而导致人类健康可能受到危害, 特别注意到人们对有关使用有机锡化合物作为杀生物剂的防污底系统的深切关注, 并相 信必须逐步禁止此类有机锡进入环境, 忆及 #$$! 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的 《!# 世纪议程》 第 #% 章呼吁各国采取措施减少 由于防污底系统中使用有机锡化合物所造成的污染, 还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大会于 #$$$ 年 ## 月 !& 日通过的 ’( )$& (!#) 决议敦促本组织海上环 境保护委员会 (*+,-) , 作为一项紧急事宜, 尽快制定针对防污底系统有害影响的一个全球法 律约束文件, 注意到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 第 #& 条所确立的, 并在环保会于 #$$& 年 $ 月 #& 日通过的 (/%) 决议中提及的风险预防原则, *+,-( .% 认识到保护海洋环境和人类健康免受防污底系统不利影响的重要性, 还认识到使用防污底系统防止有机物附着在船舶表面对于商业效率、 航运和阻止有害水 生物和病原体传播具有重要作用, 进一步认识到需要继续开发有效且对环境安全的防污底系统和倡导用毒害性较小的系统 或最好是无害系统来代替有害系统。 兹协议如下:
《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港口国监督检查指南(中文版)
附则4 2011年船舶防污系统检查指南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38(a)条关于国际防止和控制海上污染公约赋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忆及于2001年10月召开的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会议通过的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AFS公约),以及四个大会决议,进一步忆及AFS公约第II条规定的本公约适用的船舶可以在缔约方的任何港口,船厂,近海装卸码头接收该缔约方授权的官员检查,以便确定船舶是否符合本公约的规定,注意到AFS公约第3(3)条规定,本公约各缔约方在必要时应运用本公约的要求,以保证对非本公约缔约国船舶不给予最为优厚的待遇。
还注意到大会于2003年7月18日通过的船舶防污底系统检查指南的MEPC.105(49)决议;进一步注意到经MEPC.105(49)决议,会议决定根据实践经验对2003导则保持审订。
已考虑到,在其62次会议期间,船旗国履约分委会在其19次会议上,准备了2011船舶防污底系统检查指南草案。
1.通过了2011船舶防污底系统检查指南,其内容见本决议附件;2.提请各政府从事港口国检查时采用2011导则3.建议2011导则作为A787(19)及其修正的决议关于港口国控制程序的修正案予以通过。
4.同意根据实践经验对2011导则进行修订和评审。
5.取消了MEPC.105(49)决议通过的船舶防污底系统检查导则附件2011船舶防污底系统检查导则1 介绍1.1 AFS公约第11条规定了港口国履行对船舶防污染系统执行检查的权利。
执行检查的导则如下:1.2 400总吨及以上的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不包括固定或浮动的平台,FSUs 和 FPSOs )在投入营运之前或首次签发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之前应进行初始检验,当防污底系统发生改变或更换时,应进行一次检验。
FSUs:浮式存储装臵;FPSOs:浮式生产储存和卸货装臵;1.3 除固定的或浮动的平台、FSUs 和 FPSOs外,24米及以上的且小于400总吨的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必须持有一份由船东或授权代理商签发的防污底系统声明,此声明应与相关文件相符合,如:一份油漆接受单或合同票据。
【海事法规】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国际公约(AFS
【海事法规】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国际公约(AFS 2001)本公约各当事国,注意到各国政府和主管国际组织进⾏的科学研究和调查业已表明,船舶使⽤的某些防污底系统对⽣态上和经济上重要的海洋注意到⽣物造成重⼤毒性危害和其它长期影响,并且⼈体健康亦可能会因消费受影响的海产⾷品⽽受到损害,特别注意到对使⽤有机锡混合物作为⽣物杀灭物的防污底系统的严重关注,并且确信必须逐步杜绝将此类有机锡引⼊环境特别注意到中,忆及1992年联合国环境和发展会议通过的《21世纪议程》第17章呼吁各国采取措施,以减少防污底系统中使⽤的有机锡混合物造成的污染,还忆及还忆及国际海事组织⼤会于1999年11⽉25⽇通过的第A.895(21)号决议敦促本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作为紧急事项促成加速制定⼀项全球性法律约束⽂件,以处理防污底系统的有害影响,留意到关于环境和发展的《⾥约宣⾔》第15条原则中所述的预防办法,并参考了MEPC于1995年9⽉15⽇通过的第留意到MEPC.67(37)号决议,认识到保护海洋环境和⼈体健康不受防污底系统不利影响的重要性,认识到还认识到使⽤防污底系统防⽌船舶表⾯⽣物积聚对有效的贸易、航运和阻⽌有害⽔⽣物和病原体扩散的极端重要性,还认识到进⼀步认识到继续研制有效和对环境安全的防污底系统以及促进以较少有害系统或最好是⽆害系统代替有害系统的必要性,进⼀步认识到兹协议如下:兹协议第⼀条⼀般义务⼀、本公约每⼀当事国承诺充分和全⾯实施其规定,以便减少或消除防污底系统对海洋环境和⼈体健康造成的不利影响。
⼆、附件为本公约的组成部分。
除另有明⽂规定外,凡提及本公约,同时即构成提及其附件。
三、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阻⽌某⼀国家单独地或联合地采取与国际法⼀致的减少或消除防污底系统对环境的不利影响的更严格措施。
四、当事国应尽⼒为旨在有效实施、遵守和执⾏本公约进⾏合作。
五、当事国承诺⿎励持续研制有效和对环境安全的防污底系统。
国际互联网公约及相关知识详解
国际互联网公约及相关知识详解国际互联网公约:世界任何国家不得干涉网上交易。
任何一家电子商务公司(网站)在任何国家注册都是合法的,但是他们开展其它国家业务时必须做到:不准攻击该语言国家政府;不得散布黄色淫秽的内容;不涉及伤害人身财产安全;不得传播电脑病毒;另外在中国还不得传播法论功。
从2007年6月9日开始,国际互联网公约正式在中国实施。
2001年互联网八国首脑会议(含中国)指出:任何国家不能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干涉和阻碍网上交易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
那什么是“电子商务”呢?它的具体定义是:以”电子”为手段,以商务为主体.将原来传统销售和购物渠道移到互联网上来,打破国家有形与无形的壁垒,使生产企业达到全球化,网络化,无形化,个性化。
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是一个全球性的行为,它面对的是全球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的任何一个人。
所以任何国家都无权以本国名义(法律)限制全球性的行为。
但是互联网到底能做什么呢?答:1、可收发电子邮件。
2、可以获取所需的信息。
3、向全世界传送你的信息。
4、打国际长途。
那什么是网站呢?答:就是在互联网上一块固定的面向全世界发布消息的地方,它由域名(也就是网站地址)和网站空组成。
最后互联网的优势,特点和规律分别又是哪些呢?具体如下:互联网的优势:资源共享、超越时空、实时交互、个性化、人性化、公平性。
互联网的特点:内容丰富,方便快捷,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
互联网的规律:1、快速分配财富。
2、赢家统吃。
3、观念决定发展。
4、用户决定存亡。
5、超前一步,领先一路。
6、传播速度快,范围广。
中国加入WTO后,签署了《服务贸易总协定.》。
经过16年的艰苦谈判,一共包含了12个服务领域。
最后中国与WTO成员国的其它42个国家(含美国)签订了9项服务贸易。
根据WTO《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则,服务贸易有四种提供方式:一跨境交付。
即消费者不出国,只需通过汇款等方式购进外国提供的服务。
二境外消费。
三商业存在。
四自然人流动。
《2001,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简介
《2001,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简介2001年10月,国际海事组织(IMO)在英国伦敦总部召开了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外交大会,2001年10月5日大会通过了《2001,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Control of Harmful Anti-fouling Systems on Ships,2001),简称:防污底系统公约或AFS公约。
根据该公约第18条的规定,AFS公约将在合计商船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的25%和不少于25个国家正式签字、批准、接受、认可和加入后的12个月后生效。
2007年9月17日,IMO组织通过了AFS.1/Cire.14通函并宣布,随着巴拿马政府宣布批准加入该公约,使批准加入AFS公约的国家达到了25个国家,合计商船吨位达到世界商船总吨位的38.09%,满足了AFS公约规定的生效条件,AFS公约将在2008年9月17日正式生效。
目前我国政府还没有批准加入AFS公约。
已正式签字、批准、接受、认可和加入AFS公约的25个国家是:Antigua and Barbuda (加入) 6 JAN 2003Australia (批准) 9 JAN 2007Bulgaria (加入) 3 DEC 2004Cook Islands (加入) 12 MAR 2007Croatia (加入) 15 DEC 2006Cyprus (加入) 23 DEC 2005Denmark (签字) 19 DEC 2002France (加入) 12 MAR 2007Greece (加入) 22 DEC 2005Japan (加入) 8 JUL 2003Kiribati(加入) 5 FEB 2007Latvia (加入) DEC 2003Lithuania(加入) 29 JAN 2007Luxembourg(加入) 21 NOV 2005Mexico (加入) 7 JUL 2006Nigeria (加入) 5 MAR 2003Norway (加入) 5 SEP 2003Panama (加入) 17 SEP 2007Poland (加入) 9 AUG 2004Romania (加入) 16 FEB 2005Saint Kitts and Nevis (加入) 30 AUG 2005Slovenia (加入) 18 MAY 2007Spain (加入) 16 DEC 2004Sweden (批准) 10 DEC 2004Tuvalu (加入) 2 DEC 2005防污底系统是指船舶用于控制和防止船底海生物生长、附着所使用的防护涂层、油漆、表面处理和装置。
国际航标组织公约
国际航标组织公约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航空运输•【公布日期】2020.02.28•【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吉隆坡正文国际航标组织公约(中文本)序言本公约缔约国,忆及国际灯塔协会于1957年7月1日成立,并于1998年更名为国际航标协会;认识到国际航标协会为了实现安全、经济和高效的船舶运输,造福海事业界和保护环境,在改善和持续协调海上助航系统方面发挥的作用;考虑到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相关条款;进一步考虑到为造福海事业界和保护环境,国际组织能更有效地完成海上助航系统的发展、改善和协调事务;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成立一、国际航标组织(以下称本组织)作为政府间国际性组织,依据国际法成立。
二、本组织为咨询性、技术性组织。
三、除非大会另有决定,本组织总部设在法国。
四、本组织的运作在《一般规则》中有详细规定,《一般规则》从属于本公约条款,但不构成本公约组成部分。
若本公约内容与《一般规则》或其他关于本组织治理的基础文书出现冲突,须以本公约为准。
第二条定义就本公约而言:(一)海上助航系统系指一种在船舶外部的装置、系统或服务,其设计或运行的目的在于增强船舶和船舶交通的安全、高效航行。
就本组织而言,海上助航系统还包含船舶交通服务系统。
(二)成员国系指已同意受本公约约束且本公约已对其生效的国家。
(三)联系会员系指成员国对其国际关系负有责任且已为其申请会员资格并获大会批准的某一个或某一组领地,以及依据本公约附则第五条不是本组织成员国的国际航标协会的国家会员。
(四)附属会员系指已申请附属会员资格并获得理事会批准的海上助航设备的生产商或销售商、依据合同提供海上助航服务或技术咨询的组织以及与海上助航相关的任何其他组织或科研机构。
第三条目的和目标本组织的目的是汇集负责海上助航系统相关管理、提供、维护或运行的政府和组织,以促进实现以下目标:(一)通过改善和协调全球范围内的海上助航系统,促进船舶安全高效航行,造福海事业界和保护海洋环境;(二)促进海上助航系统相关专业知识及科学技术发展和转让方面的技术合作与能力建设;(三)鼓励并推动在海上助航系统相关事项中普遍采用最高可行标准;以及(四)促进有关本组织当前审议事项的信息交换。
关于尽早实施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AFS公约)检验发证有关要求的通知
响 ,国际海事组织 ( O)于 20 年 1 I M 01 0
月5 日通过 了 { 0 1 20 年国 际控 制船舶 有
意其与以往的公约不同。船舶系指在海
洋 环境 中营 运 的任何 类型 的船 舶 , 括 包
组织相继通过了 ( 《 船舶防污底系统检验
发证 指南》(EC 12(8 ) 《 舶防污 MP. 0 4 )、 船
个国家 ( 占世界商船总吨位 1 .7 ) 2% 加 7 入了该公约, M 提供的数据显示 一 据IO
些 国家正加快 加 入该 公约 的进度 .该 公 约生 效 日所 要 求的 国家及 吨位 数已将 临
适用船舶范围较广 如包括国内航行海
船、渔业船舶、海洋工程平台或生产储 存装置等 , 但根据公约附则4 的规定 . 检
5 踊 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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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规范 (0 6 》业经批准 于 2 0 年 20 ) 06
《 舶安全 管理 体 系认证规 范》 船 (0 6 20 )系在 20 版的同名规范 的基础 02 上.根据 IC R Rv7 A S P 9(e .)编制而成。
在规范的结构上,按认证过程的要求进
行重新调整, 共三章 . 分别为总则、 M SS 认证和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该规范已在 网上发布,可直接下载 ( 网址 :W C +r O ) WW CSo n g
2 2 据 公约 第 3 的规定 . 根 条 该公 约
底系统简单取样指南》( EC 14( )、 M P .0 4 ) 9 《 船舶防污底系统检查指南》( P 1 5 MEC. 0 (9 ) 4 ) 决议。 我社验船师在执行检验中应
按 照公 约及 上述前 二个 指南 的要 求执行
12 截止20 年 1 月3 日 0 5 1 已有1 2 6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中英文)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中英文)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年12月7日芝加哥)序 言鉴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未来开展对建立和保持世界各国之间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大有帮助,而其滥用足以威胁普遍平安;又鉴于有需要防止各国之间和人民之间的磨擦并促进其合作,世界和平有赖于此;因此,以下各签署国政府议定了假设干原那么和方法,使国际民用航空得按照平安和有秩序的方式开展,并使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得建立在时机均等的根底上,健康地和经济地经营;为此目的缔结本公约。
第一局部 空中航行第一章 公约的一般原那么和适用第一条 主权缔约各国成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第二条 领土本公约所指一国的领土,应认为是在该国主权、宗主权、保护或委任统治下的陆地区域及与其邻接的领水。
第三条 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一、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
二、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应认为是国家航空器。
三、一缔约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的许可并遵照其中的规定,不得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或在此领土上降落。
四、缔约各国承允在发布关于其国家航空器的规章时,对民用航空器的航行平安予以应有的注意。
第三条分条注: 一九八四年五月十日,大会决定修正芝加哥公约,增加第三条分条。
该条尚未生效。
一、缔约各国成认,每一国家必须防止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平安。
此一规定不应被解释为在任何方面修改了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各国的权利和义务。
二、缔约各国成认,每一国家在行使其主权时,对未经允许而飞越其领土的民用航空器,或者有合理的根据认为该航空器被用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相符的目的,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场降落;该国也可以给该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以终止此类侵犯。
为此目的,缔约各国可采取符合国际法的有关规那么,包括本公约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任何适当手段。
每一缔约国同意公布其关于拦截民用航空器的现行规定。
关于进一步推广《AFS公约》有关问题的探究
关于进一步推广《AFS公约》有关问题的探究
刁仁春
【期刊名称】《中国水运(下半月)》
【年(卷),期】2010(010)003
【摘要】TBT防污漆的危害问题引起了国际海事组织(IMO)的重视.IMO于2001年10月5日通过了<2001年国际控制有害的船舶防污底系统公约>,简称<AFS公约>.文中首先分析了TBT防污漆的危害,并给出实例.针对其产生的危害,概括了国内外相关的法规和公约,并论述了目前新型防污材料的研究成果.
【总页数】2页(P71-72)
【作者】刁仁春
【作者单位】南京海事局,江苏,南京,2100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98.7
【相关文献】
1.探究国内受贿罪立法进一步接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必要性 [J], 王滋海;符慧君;龚梅娟
2.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900MHz频段无中心多信道选址移动通信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J],
3.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科技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J], ;
4.三角形中线上的点的向量性质的进一步探究、推广 [J], 侯典峰
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国标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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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污底系统检验指南(2023)内容介绍
《船舶防污底系统检验指南(2023)》内容介绍0背景0.1 AFS公约简介2001年10月,IMO通过了《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AFS公约)。
该公约目的是控制有机锡化合物。
AFS公约已于2008年9月17日生效,并于2011年6月7日对我国生效。
2021年6月,MEPC.331(76)决议—AFS公约修正案,增加西布曲尼(cybutryne)控制,AFS公约修正案已于2023年1月1日生效。
0.2欧盟第782/2003 号法令及其修正案欧盟2003年通过的第782/2003号法令,在AFS公约生效前,采取单边行动,提前实施了对防污底系统的控制要求。
0.3指南以前版本《船舶防污底系统检验指南》(2008)《船舶防污底系统检验指南》(2011)0.4《船舶防污底系统检验指南》(2023)依据:①AFS公约修正案、MEPC.358(78)、MEPC.356(78)②《绿色生态船舶规范》(2022)环境保护子要素附加标志AFS/AFS+③业界反馈意见本指南自2023年2月1日起生效,并替代2011版指南。
1 《指南》第1章通则1.1目的和适用范围船舶申请签发和/或签署防污底系统证书的检验;申请CCS绿色生态船舶环境保护子要素附加标志AFS/AFS+的检验。
1.2 AFS控制要求有机锡化合物;西布曲尼(CAS号:28159-98-0),cybutryne,分子式:C11H19N5S,市场上有“Irgarol 1051”等其他称呼。
1.3船舶防污底系统关于西布曲尼(CAS号:28159-98-0)的控制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船舶不应使用(施涂)或重新使用(施涂)含有西布曲尼的防污底系统;2023年1月1日,在其船体或外部构件或表面的外部涂层中含有西布曲尼的防污底系统的船舶(不包括2023年1月1日前建造并在2023年1月1日或以后未曾坞修的固定或浮动平台、浮式储存装置、浮式生产储存和卸货装置),应在2023年1月1日之后的防污底系统下一次计划更新时,但不迟于船舶最后一次应用含该物质的防污底系统后的60个月,清除防污底系统,或者用一个封闭涂层覆盖不合规的防污底系统,以防止西布曲尼的渗出。
AFS公约与海事部门履约
与
A S公 约 与 海 事 部 门 履 约 F
口 江 门海事局
摘 要 : 绍 了 AF 介 S公 约的 产 生背景 和主要 内容 , 以及
黄 绍雄
李 国明
到 2 世纪 7 0 0到 8 年 代 , 保 学者 开始 意识 到 防污 0 环
1 7日, I MO组织 通过 了 A S1C r.4通 函并 宣布 , A S F. i 1 / e F
为防止 船舶 有 关 防污底 油 漆 系统对 海 洋环 境 和人 类 健 康造 成不 利 的影 响 ,0 1 1 2 0 年 0月 5日,国际海 事组 织
控制 有 害防污 底 系统外 交大 会批 准 通过 了  ̄0 1 国际 20 年
( ) 约 适 用 范 围 二 公
、
公 约产 生背景
船舶 在海 洋 中航 行 ,船体 水 线 以下部 分 由于长 期浸 泡 在水 中 , 水 中 的生物 如 藤壶 、 蛎 等 藻类 和 贝类海 洋 海 牡 生物 附生 于船 体浸 水表 面 , 船 体表 面粗 糙 , 加 航行 阻 使 增 力形成 船舶 污底 。 根 据统 计 , 在海 上 航行 的船 舶 , 没有 使用 防 污底 系 在 统 等 防护措施 的情况 下 ,在 6个 月 的时 间 内每平 方 米 船 体 可 附着 污 底 10公 斤 , 于 一艘 超 大 型 原 油 油轮 , 5 对 如水 下 面积 达 到 4 0 0平 方米 , 00 则其 污 底将 达 到 6 0 0 0吨。 由 于 污底 将影 响船舶 的快 速 性和 船速 , 增加 船 舶油 耗 , 统 据 计 ,船 舶 污底 可使船 舶 的油 耗增 加 高达 4 %,最 高可 达 0
储存和卸货装置( S ) F O, P 须接受检验并获得《 国际防污底
AFS公约
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国际公约* (2001年10月5日通过)本公约各当事国,注意到各国政府和有权威的国际组织的科学研究和调查表明,某些用于船舶上的防污底系统对于具有重要生态和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构成严重的毒性危险和其它慢性影响,并且由于消费海产食品而导致人类健康可能受到危害,特别注意到人们对采用有机锡作为杀虫剂的防污底系统的深切关注,相信必须逐步禁止此类有机锡进入环境,忆及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第21世纪议程》第17章呼吁各国采取措施减少由于防污底系统中使用有机锡化合物所造成的污染,还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大会于1999年11月25日通过的第A.895(21)号大会决议敦促本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环保会),作为一个紧急事项,尽快制订针对防污底系统有害影响的一个全球强制性法律文件,注意到《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第15条所确立的,并在环保会于1995年9月15日通过的MEPC.67(37)号决议中提及的风险预防原则,认识到保护海洋环境和人类健康免受防污底系统不利影响的重要性,还认识到使用防污底系统防止有机物附着在船舶表面对于商业效率、航运和阻止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传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认识到继续开发有效且对环境安全的防污底系统的必要性和倡导用毒害性较小的系统或最好是无害系统来代替有害系统的必要性,兹协议如下:第1条一般义务1 为了减少或消除防污底系统对于海洋环境和人类健康的不利影响,本公约各当事国承诺全面充分地实施本公约的规定。
2 附则与本公约构成一个整体。
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提及本公约同时意味着提及其附则。
3 本公约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被解释为妨碍一当事国在符合国际法的前提下独自或与其它当事国联合就减少或消除防污底系统对于环境的不利影响采取更严格的措施。
4 当事国须为有效实施、符合和执行本公约进行通力合作。
5 当事国承诺鼓励继续开发有效且对环境安全的防污底系统。
第2条定义除非另有明文规定,就本公约而言:1 “主管机关”系指船舶在其权力下运营的国家政府。
关于美国及俄罗斯联邦即将生效实施AFS公约的通告
关于美国及俄罗斯联邦即将生效实施AFS公约的通告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船检》
【年(卷),期】2012(000)012
【摘要】IMO《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简称AFS公约)
已于2008年9月17日生效。
根据IMO网站最新发布的信息,近期美国和俄罗
斯联邦已经分别宣布接受AFS公约,其中美国生效时间为2012年11月21日,俄罗斯联邦生效时间为2013年1月19日。
根据公约相关规定.自生效日期后航行于公约缔约国水域的适用船舶,无论其船旗国是否接受公约.均需满足公约要求:其中4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需持有公约要求的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或等
效证明文件:而船长大于24米但小于400总吨的国际航行船舶.应持有一份由船东或船东代理签署的《防污底系统声明》。
相关具体要求请参见公约正文。
【总页数】1页(PI0010-I001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92
【相关文献】
1.关于美国及俄罗斯联邦即将生效实施AFS公约的通告 [J],
2.关于MAROL公约附则Ⅳ即将生效的通告 [J], 中国船级社
3.《燃油公约》和《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即将生效 [J], 劳辉
4.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AFS)生效在即 [J], 危敬添
5.关于实施即将生效的国际海事组织(IMO)有关国际航行海船的救生设备的公约修正案、强制性规则修正案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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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西洋条约内容
北大西洋条约内容《北大西洋条约》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缔结的针对苏联等国的军事联盟条约,亦译《北大西洋公约》。
根据北大西洋条约建立的军事集团称为北大西洋条约组织,简称北约组织。
下面由店铺给大家整理了北大西洋条约内容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到大家!北大西洋条约内容《北大西洋条约》由序言和正文14条组成。
主要内容:缔约国实行“集体自卫”;保持并加强单独及集体抵抗武装攻击的能力;任何一缔约国的领土完整、政治独立或安全“遭受威胁”,各缔约国应共同协商;对于一个或数个缔约国的“武装攻击”,应视为对缔约国全体的攻击,其他缔约国有义务给予援助,包括使用武力。
条约规定对缔约国的“武装攻击”包括:对缔约国领土及北回归线以北的北大西洋区域内任何缔约国所辖岛屿的武装攻击;以及对缔约国领土或领空,或有缔约国占领军驻扎的欧洲其他地区、或地中海、或北回归线以北的北大西洋区域缔约国的武装部队、船舶或飞机的武装攻击。
北大西洋条约缔约国家《北大西洋条约》 North Atlantic Treaty由美、加拿大、英、法、荷、比、卢森堡、意、葡、丹、挪、冰岛于1949年4月4日在华盛顿签订,同年8月24日生效。
条约未规定有效期限。
希腊和土耳其于1952年2月18日,联邦德国于1955年5月5日,西班牙于1982年5月30日,先后加入该条约。
北大西洋条约签约历史1948年3月17日,英国、法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五国缔结了《布鲁塞尔条约》,随后在美、加与布鲁塞尔条约缔约国谈判的基础上,和意、葡、丹、挪、冰岛等国一道缔结了《北大西洋条约》。
1954年10月23日,上述12国加上希腊、土耳其与联邦德国以双边和多边形式签订了《巴黎协定》(包括25个协定、决议和议定书),使联邦德国加入了西欧联盟和北大西洋条约组织,并且建立了有限的武装力量。
1966年3月法国宣布退出北约军事一体化机构,西班牙尚未参加军事一体化机构。
最高军事机构是军事委员会,由北约成员国的总参谋长组成(法国派联络官参加,冰岛因无国防军派文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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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国际公约* (2001年10月5日通过)本公约各当事国,注意到各国政府和有权威的国际组织的科学研究和调查表明,某些用于船舶上的防污底系统对于具有重要生态和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构成严重的毒性危险和其它慢性影响,并且由于消费海产食品而导致人类健康可能受到危害,特别注意到人们对采用有机锡作为杀虫剂的防污底系统的深切关注,相信必须逐步禁止此类有机锡进入环境,忆及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第21世纪议程》第17章呼吁各国采取措施减少由于防污底系统中使用有机锡化合物所造成的污染,还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大会于1999年11月25日通过的第A.895(21)号大会决议敦促本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环保会),作为一个紧急事项,尽快制订针对防污底系统有害影响的一个全球强制性法律文件,注意到《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第15条所确立的,并在环保会于1995年9月15日通过的MEPC.67(37)号决议中提及的风险预防原则,认识到保护海洋环境和人类健康免受防污底系统不利影响的重要性,还认识到使用防污底系统防止有机物附着在船舶表面对于商业效率、航运和阻止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传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认识到继续开发有效且对环境安全的防污底系统的必要性和倡导用毒害性较小的系统或最好是无害系统来代替有害系统的必要性,兹协议如下:第1条一般义务1 为了减少或消除防污底系统对于海洋环境和人类健康的不利影响,本公约各当事国承诺全面充分地实施本公约的规定。
2 附则与本公约构成一个整体。
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提及本公约同时意味着提及其附则。
3 本公约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被解释为妨碍一当事国在符合国际法的前提下独自或与其它当事国联合就减少或消除防污底系统对于环境的不利影响采取更严格的措施。
4 当事国须为有效实施、符合和执行本公约进行通力合作。
5 当事国承诺鼓励继续开发有效且对环境安全的防污底系统。
第2条定义除非另有明文规定,就本公约而言:1 “主管机关”系指船舶在其权力下运营的国家政府。
对于有权悬挂某国船旗的船舶而言,主管机关系指该国政府。
对于在沿岸国行使自然资源勘探和开发主权的海岸附近水域从事海床和底土勘探和开发的固定式或浮动式平台,主管机关系指有关沿岸国的政府。
2 “防污底系统”系指用于船舶以控制和防止不利生物附着的涂层、油漆、表面处理、表面或装置。
3 “委员会”系指本组织的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4 “总吨位”系指根据《1969年国际吨位丈量公约》附则1或任何后继公约中的吨位丈量规定而计算出的总吨位。
5 “国际航行”系指悬挂一国船旗的船舶到另一国管辖下的港口、船厂或近海装卸站的往来航行。
6 “长度”系指经1988年议定书修订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或任何后继公约所定义的船舶长度。
7 “本组织”系指国际海事组织。
8 “秘书长”系指本组织的秘书长。
9 “船舶”系指航行于海洋环境的任何类型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艇、浮动艇筏、固定或浮动式平台、浮动式储存装置(FSU)以及浮动式生产、储存和卸货装置(FPSO)。
10 “技术组”系指由当事国、本组织成员、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与本组织有协议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在本组织享有咨询地位的非政府国际组织的代表组成的一个机构,其中最好包括从事防污底系统分析的研究机构和试验室的代表。
这些代表应具有环境宿命和效应、毒性效应、海洋生态、人类健康、经济分析、风险管理、国际航运、防污底系统涂层技术方面的专业背景,或客观审议提议的技术价值所需的其它专业背景。
第3条适用范围1 除非在本公约中另行指明,本公约须适用于:(a) 有权悬挂当事国船旗的船舶;(b) 无权悬挂当事国船旗,但在该当事国的权力下营运的船舶;以及(c) 进入当事国的港口、船厂、或近海装卸站但不属于第(a)或(b)项的船舶。
2 本公约不适用于任何军舰、军用辅助船舶或当事国所拥有或营运的到目前为止只用于政府非商业服务目的的其它船舶。
然而,各当事国须通过采取不妨碍其所拥有或营运此类船舶的操作或操作性能的适当措施,保证此类船舶在合理和可行时符合本公约。
3 对于本公约非当事国的船舶,各当事国可在必要时适用本公约的要求,保证不给此种船舶以更优惠的待遇。
第4条防污底系统的控制1 根据附件1中规定的要求,各当事国须禁止和/或限制:a) 在第3条第1款(a)或(b)所述的船舶上施涂、重涂、安装或使用有害防污底系统;以及b) 在当事国的港口、船厂或近海装卸站内,在第3条第(1)款(c)所述的船舶上施涂、重涂、或使用此类系统,并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此类船舶符合附件1的要求。
2 除非委员会决定由于情况的特殊性构成了提早实施的理由,涂有受到本公约生效后对附件1的修正案所控制的防污底系统的船舶可保留该系统直至下一次计划换新,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出施涂后60个月。
第5条对附件1废弃材料的控制考虑到国际规则、标准和要求,当事国须在其领土内采取适当措施要求以安全和对环境无害的方式收集、操作、处理和处置在施涂或清除附件1所控制的防污底系统时产生的废弃物,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第6条提出修正防污底系统控制的程序1 任一当事国均可根据本条对附件1提出修正。
2 初始提议须含有附件2所要求的信息,并须提交给本组织。
本组织收到提议后,须将该提议通知各当事国、本组织成员、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与本组织有协议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在本组织享有咨询地位的非政府国际组织,并向它们提供该提议。
3 委员会须根据初始提议就是否有必要对有关防污底系统作更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
如果委员会决定有必要进一步审议,须要求提出该提议的当事国向委员会提出一份全面提议,提议中要包括附件3中要求的信息,除非初始提议也包含了附件3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如果委员会认为存在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缺乏全面的科学确定性不得作为阻止做出对提议继续评估决定的理由。
委员会须根据第7条成立一个技术组。
4 技术组须对该全面提议连同任何感兴趣的机构提交的任何额外的数据进行审议,并对该提议是否证明了对非目标生物或人类健康有过度潜在不利影响的风险因而构成修改附件1的理由进行评估并向委员会报告,在此方面:(a) 技术组的审议须包括:(i) 对有关防污系统与所发现的对环境或人类健康(包括但不限于消费受影响的海产品)的相关有害影响间联系的评估,或通过基于附件3中所述的数据和已知的其它相关数据的控制研究进行评估;(ii) 对提议中建议的控制措施和技术组可能考虑的其它控制措施使风险降低的可能性进行评估;(iii) 对关于控制措施的技术可行性和提议的成本效果比的已有信息进行审议;(iv) 对关于引入此种控制措施在以下方面的其它影响的已有信息的审议:—环境(包括但不限于不采取行动的代价以及对空气质量的影响);—船厂内的健康和安全问题(对船厂工人的影响);—给国际航运和其它相关行业造成的费用;以及(v) 对有无恰当的替代产品的审议,包括对替代产品潜在风险的审议。
(b) 技术组的报告须为书面报告,并须考虑到(a)项中所提及的每一种评估和审议,但如果技术组在完成(a)(i)项的评估后认为没有理由进一步审议该提议时,可决定不再继续进行(a)(ii)至(a)(v)项的评估。
(c) 技术组的报告须特别包括关于是否有正当理由对有关防污底系统依照本公约进行国际性限制、全面提议中建议的具体控制措施的恰当性、或其所认为更恰当的其它控制措施的建议。
5 技术组的报告须在委员会审议前散发给当事国、本组织成员、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与本组织有协议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在本组织享有咨询地位的非政府组织。
委员会在考虑到技术组报告的基础上须对是否批准修正附件1的任何提议及对其加以适当修改做出决定。
如果报告发现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缺乏充分的科学确定性本身不得作为阻止做出将某一防污底系统列入附件1的决定的理由。
如果委员会批准了对附件1的建议修正案,须按第16条第2(a)款予以散发。
对提议不予批准的决定不得妨碍将来在获得了新的信息后就某一特定防污底系统提出新的提议。
6 只有当事国才可参与本条第3段和第5段中所述委员会的决策。
第7条技术组1 在收到全面提议后,委员会须根据第6条成立一个技术组。
在同时或陆续收到几份提议的情况下,委员会可视需要成立一个或几个技术组。
2 任何当事国均可参加技术组的工作,并应选派其所拥有的相关技术专家。
3 委员会须决定技术组的工作内容、组织和工作方式。
这些安排须能够使可能提交的任何保密信息得到保护。
技术组可能按要求召开会议,但须尽力通过书面或电子通信方式或其它适当媒体开展工作。
4 只有当事国的代表才可参加起草根据第6条向委员会提交的任何建议。
技术组应努力在当事国的代表之间达成一致。
如果不可能达成一致,技术组应将那些少数代表意见告知委员会。
第8条科学和技术研究及监测1 当事国须采取适当措施倡导和便利对防污底系统影响的科学和技术研究以及对这些影响的监测。
这些研究特别应包括对防污底系统影响的观察、量测、取样、评估和分析。
2 为了进一步达到本公约的目标,各缔约方须提倡向提出要求的当事国提供以下方面的有关信息:(a) 根据本公约所开展的科学和技术活动;(b) 海洋科学和技术项目及其目标;(c) 通过任何与防污底系统有关的监测和评估项目所发现的影响。
第9条信息交流和交换1 各当事国承诺向本组织提交:(a) 一份经授权根据本公约规定在管理防污底系统控制有关事宜方面代表其行事的指定验船师或认可机构的清单,以便散发给各当事国供其官员知悉。
因此,主管机关须将授权给指定验船师和认可机构的具体职责和权利条件通知本组织,以及(b) 关于任何根据其国内法所认可、限制或禁止的防污底系统的信息,按年度提交。
2 本组织须通过任何适当方式提供根据本条第1款所提交的信息。
3 对于一当事国认可、登记或给予许可的防污底系统,如果其它当事国提出请求,该当事国须向其它当事国提供,或要求防污系统的制造商提供,其做出此决定所依据的相关信息,包括附件3中规定的信息或适合于对防污底系统做出适当评估的其它信息。
受法律保护的信息不得提供。
第10条检验和发证1 当事国须保证根据附件4中的规定对有权悬挂其船旗的船舶或在其权力下运营的船舶进行检验和发证。
第11条船舶检查和违章调查1 凡适用本公约的船舶,在当事国的任何港口、船厂或近海装卸站,均可受到该当事国授权官员的检查,以确定该船是否符合本公约。
除非有明确理由相信某船舶违反了本公约,任何此类检查须限于:(a) 核实船上携带所要求的有效《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或《防污底系统声明》;以及/或(b) 根据本组织制订的导则*对船舶防污底系统进行不影响防污底系统的完整性、结构或功能的简单取样。
但是,处理取样结果所需的时间不得构成阻止船舶的运作和离港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