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大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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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大米(NY/T419-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419-2006
绿色食品大米
Green food – Rice
农业部2006-01-26发布2006-04-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代替NY/T 419—2000《绿色食品大米》。
本标准与NY/T 419-2000《绿色食品大米》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删除了3 定义;
——删除5.2稻谷的碾米品质指标;
——删除5.3外观品质指标;
——修订了5.4蒸煮和营养品质指标
——修订了5.5加工质量指标,其中黄米改为黄粒米;
——删除了甲拌磷、对硫磷、氯化苦、二硫化碳限量指标;
——增加了毒死蜱、甲基毒死蜱、三唑磷、甲胺磷、溴氰菊酯、溴甲烷、七氯、艾氏剂、狄氏剂指标的限量。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佳木斯)。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南云、杜欣谊、韩国、卢宝华、牛兆红、贺显书、杨梅岩。
绿色食品大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大米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绿色食品大米。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8 食品中氟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GB/T 5009.36 粮食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03 植物性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10 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14 大米中杀虫双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15 稻谷中三环唑残留量的测定
GB/T 5491 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
GB/T 5492 粮食、油料检验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法
GB/T 5494 粮食、油料检验杂质、不完善粒检验法
GB/T 5496 粮食、油料检验黄粒米及裂纹粒检验法
GB/T 5497 粮食、油料检验水分测定法
GB/T 5502 粮食、油料检验米类加工精度检验法
GB/T 5503 粮食、油料检验碎米检验法
GB/T 15683 稻米直链淀粉含量的测定
GB/T 17891 优质稻谷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NY/T 1056 绿色食品贮藏运输准则
NY/T 3 谷类、豆类作物种子粗蛋白质测定法(半微量凯氏法)(原GB 2905-1982)NY/T 391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
NY/T 393 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
NY/T 658 绿色食品包装通用准则
NY/T 896 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准则
SN 0649 出口粮谷中溴甲烷残留量检验方法
3 分类
本标准将大米分为两类,即籼米和粳米。
4要求
4.1产地环境
绿色食品大米的原料产地环境,应符合NY/T 391的要求。
4.2感官
应符合表1规定。
4.3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
4.4卫生指标
应符合表3规定。
5 试验方法
5.1色泽、气味
按GB/T 5492规定执行。
5.2加工精度
按GB/T 5502规定执行。
5.3不完善粒
按GB/T 5494规定执行。
5.4最大限度杂质
按GB/T 5494规定执行。
5.5碎米
按GB/T 5503规定执行。
5.6黄粒米
按GB/T 5496规定执行。
5.7胶稠度
按GB/T 17891中附录A规定执行。
5.8直链淀粉
按GB/T 15683规定执行。
5.9蛋白质
按NY/T 3规定执行。
5.10水分
按GB/T 5497规定执行。
5.11无机砷
按GB/T 5009.11规定执行。
5.12汞
按GB/T 5009.17规定执行。
5.13铅
按GB/T 5009.12规定执行。
5.14镉
按GB/T 5009.15规定执行。
5.15氟
按GB/T 5009.18规定执行。
5.16磷化物、氰化物、七氯、艾氏剂、狄氏剂
按GB/T 5009.36规定执行。
5.17敌敌畏、乐果、马拉硫磷、杀螟硫磷、倍硫磷、三唑磷、毒死蜱、甲基毒死蜱
按GB/T 5009.20规定执行。
5.18甲胺磷
按GB/T 5009.103规定执行。
5.19三环唑
按GB/T 5009.115规定执行。
5.20杀虫双
按GB/T 5009.114规定执行。
5.21六六六、滴滴涕
按GB/T 5009.19规定执行。
5.22溴甲烷
按SN 0649规定执行。
5.23 溴氰菊酯
按GB/T 5009.110规定执行。
5.24黄曲霉毒素B1
按GB/T 5009.22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6.1.1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生产单位都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内容包括包装、标签、标志、感官、理化要求。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单位、数量、出厂(场)日期和标准号,方可出厂。
6.1.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本标准规定的感官、理化和卫生要求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申请绿色食品认证的产品;
b) 原料、生产工艺、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2组批
同一生产基地、同一品种收获、同批加工的稻米,经加工包装出厂的产品可以作为同一抽样批次。
6.3抽样方法
按GB/T 5491和NY/T 896的规定执行,每个样品抽取的最小包装不应少于15个。
6.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理化要求有2项以上或任何1项感官、卫生要求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5 复验
如有一项理化要求不符合要求,可按6.3的规定重新加倍取样检验,仍不符合规定时,则该批产品不合格。
7 标签、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