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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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站充装及复验管理制度

液化气站充装及复验管理制度

液化气站充装及复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液化气站的充装及复验工作,确保生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液化气站的充装及复验工作。

第三条液化气站的充装及复验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液化气站的充装及复验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进行,并按照规定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

第五条液化气站必须保证充装及复验设备的正常使用,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及保养。

第二章充装管理第六条液化气站的充装工作必须通过计量设备进行,确保充装的准确性。

第七条液化气站的充装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验,确保设备的安全性。

第八条在充装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的容量进行充装,并及时进行记录。

第九条充装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及考核,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充装过程中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充装前必须对充装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充装操作人员必须佩戴防静电工作服,戴好安全帽,并保持充装区域的清洁。

3、充装过程中禁止吸烟、明火等火源。

4、充装过程中必须将液化气罐固定好,防止意外倾倒。

5、充装过程中必须定期检查充装设备的泄漏情况。

第十一条充装完成后,必须及时清理充装区域,确保安全、卫生。

第十二条充装作业完成后,必须填写充装记录,包括液化气的种类、规格、充装量等信息,并交由责任人审核签字。

第三章复验管理第十三条液化气站的复验工作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并保持相应的复验记录。

第十四条复验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进行,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在复验过程中,必须对液化气的质量、容器的完好性等进行检查,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复验完成后,必须填写复验记录,包括设备的复验结果、容器的复验结果等,并交由责任人审核签字。

第四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液化气站将依法进行处罚,并保持相应的记录。

第十八条对于表现出色、工作积极主动的员工,液化气站将进行奖励,并予以相应的激励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12.31•【文号】海危防〔2019〕490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危防〔2019〕4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12月31日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液化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水上加注作业行为(以下简称水上LNG加注作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水上LNG加注作业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负责水上LNG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水上LNG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LNG燃料动力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可通过加注船、加注趸船、岸基加注站、槽罐加注车等方式加注LNG燃料,不得通过不具备加注功能的LNG运输船、LNG槽罐车或者LNG罐柜直接加注LNG燃料。

除港作船外,船舶在沿海港口不得通过槽罐加注车加注LNG燃料。

第五条加注船、加注趸船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或者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依法进行船舶登记。

第六条加注船的船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有效的适任证书和相应的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

加注趸船的加注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七条通过加注船进行水上LNG加注作业的,作业双方应当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尽量远离船舶定线制区、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渡口、客轮码头、通航建筑物、大型桥梁、水下通道以及沿海设标航道。

液化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液化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液化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液化气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液化气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成立液化气使用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液化气使用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2. 液化气使用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液化气的日常安全管理。

三、液化气的储存、运输和销售1. 液化气的储存、运输和销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 液化气的储存、运输和销售单位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3. 液化气的储存、运输和销售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液化气的使用1. 液化气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 液化气的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液化气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

3. 液化气的使用单位应加强对液化气用户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4. 液化气的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液化气用户进行安全培训,使其掌握液化气的正确使用方法和应急处理措施。

五、液化气的废弃和回收1. 液化气的废弃和回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 液化气的废弃和回收单位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六、法律责任1. 违反本制度的规定,造成液化气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液化气的储存、运输和销售单位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或者未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3. 液化气的使用单位未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4. 液化气的废弃和回收单位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或者未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液化气使用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所有。

液化天然气燃料加注船舶法定检验暂行规则

液化天然气燃料加注船舶法定检验暂行规则

液化天然气燃料加注船舶法定检验暂行规则【原创版】目录一、暂行规则的背景和目的二、暂行规则的制定机构和适用范围三、液化天然气燃料加注船舶的法定检验要求四、液化天然气燃料加注船舶的安全管理要求五、暂行规则的实施和监管六、暂行规则的效力和有效期正文一、暂行规则的背景和目的近年来,随着全球能源结构的变化和环境保护的需求,液化天然气(LNG)作为一种清洁能源在船舶燃料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为了规范液化天然气燃料加注船舶的法定检验,保障船舶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我国制定了《液化天然气燃料加注船舶法定检验暂行规则》。

二、暂行规则的制定机构和适用范围本暂行规则由国家海事局制定,适用于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的液化天然气燃料加注船舶。

这些船舶包括液化天然气运输船、液化天然气加注船和其他使用液化天然气作为燃料的船舶。

三、液化天然气燃料加注船舶的法定检验要求液化天然气燃料加注船舶需要按照本暂行规则进行法定检验,包括设计、建造、改装、维修和年度检验等环节。

检验内容主要包括船舶结构、设备、系统、材料和船舶安全管理等方面。

四、液化天然气燃料加注船舶的安全管理要求液化天然气燃料加注船舶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船舶安全操作规程、船舶应急预案、船员培训和安全演练等。

同时,船舶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设备维修,确保船舶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

五、暂行规则的实施和监管本暂行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海事局负责对液化天然气燃料加注船舶的法定检验和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不符合本暂行规则要求的船舶,国家海事局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禁止其航行。

六、暂行规则的效力和有效期本暂行规则具有法律效力,适用于我国管辖水域内的液化天然气燃料加注船舶。

暂行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散装液化气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散装液化气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散装液化气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载运散装液化气体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载运散装液化气体船舶(简称液化气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船舶载运散装液化气体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国内沿海航线或者内河航线的中国籍液化气船的结构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航行国际航线的液化气船的结构和设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要求。

液化气船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证书、文书。

第五条液化气船应当按照国际公约或国内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货物操作手册,并按照货物操作手册的要求进行货物作业。

第六条液化气船液货舱压力释放阀调定和铅封相关证明文件应当留存船上。

液化气船的惰性气体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压力、温度等探测和报警系统应当保持良好的可用状态。

船上探测和报警设备应定期校正,并保存校正记录。

第七条连接船岸的装卸货管线或装置应当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证明。

第八条液化气船装载可能发生聚合反应的货物,应当确保货物受到充分的抑制,抑制剂添加证明书应保存在船上,证明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所添加的抑制剂的名称和数量;(二)加入抑制剂的日期和正常情况下预计的抑制剂有效期;(三)影响抑制剂的温度限制;(四)航行期超过抑制剂的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

第九条与船连接的码头、装卸站的装卸货物管路应当设置故障关闭型的应急速闭阀。

第十条船舶载运散装液化气体进出港口,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进出港前提前24小时(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申报手续;货物收货人、托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船舶申报之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货物申报手续。

液化气使用管理制度(6篇)

液化气使用管理制度(6篇)

液化气使用管理制度一、液化石油气属易燃、易爆气体,使用人员应掌握液化气安全知识,遵守液化气管理规定。

二、禁止使用过期或不合格的气体和气瓶,禁止私自倾倒和处理液化气钢瓶内残液或放空钢瓶内余压。

不得私自拆修气瓶角阀等,在使用液化气瓶时,如果发现角阀、减压器等部位有故障,不得私自拆卸和维修。

三、严禁明火试漏,当有人员闻到有液化气味时,可能是气瓶或管线的某一部位出了问题,正确的方法是用肥皂水涂沫,冒泡的地方就是漏气的部位,同时要立即打开门窗使室内通风,此时切忌各种火源和开启电器等。

四、液化气瓶放置地点远离可燃物、易燃物、易爆物品,必须设置遮阳棚且通风良好。

气瓶存储点与灶头分间存放,使用硬管连接,距离不小于____米,存放数量不得超过2瓶。

五、禁止摔、砸、碰、撞、磕敲打钢瓶,在灌气、搬运和使用过程中,要轻拿轻放,不要随意用铁器敲打阀门等。

六、禁止将钢瓶卧放或倒置,用火、开水和其它热源对钢瓶加热,因为随着温度的升高,瓶内液体迅速气化,压力急剧增加,如果温度高于60℃时,气瓶有爆炸危险。

七、液化气起火处置方法。

保持冷静,立即关闭角阀,如角阀处有火焰,则用湿毛巾等裹手关闭,或用灭火器进行灭火,泄漏严重时立即拨打119。

八、食堂灶台及液化气使用结束后必须检查,确认液化气钢瓶角阀及总管阀门关闭。

液化气使用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液化气使用管理,保障液化气使用安全,促进资源合理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体液化气使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第三条主要任务本制度的主要任务是规范液化气使用管理,确保供应、储存、运输、加工、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经济性。

第四条基本要求液化气使用单位应制定液化气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培训、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液化气使用安全。

第二章液化气供应管理第五条液化气供应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液化气供应资格证书;(二)建立并执行供应计划,确保供应充足;(三)建立健全液化气供应、存储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加气站加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加气站加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加气站加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加气站加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加气站加气作业中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确保加气作业的顺利进行,维护加气站的正常运营。

二、责任与义务1. 加气站经理对加气站加气作业的安全负主要责任,负责制定加气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2. 操作人员负责加气作业期间的安全,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操作,不得违章操作。

3. 监督人员负责加气作业的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三、加气站加气作业的安全措施1. 加气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加气设备和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存在安全隐患。

2. 加气作业过程中,应有专人负责监控操作,确保操作安全可靠。

3. 加气作业现场应保持整洁,防止杂物堆放和杂乱现象,确保作业环境的安全。

4. 加气作业过程中,应保持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行,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修。

5. 加气作业中,应加强对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应急处理措施1. 加气作业过程中如发生事故,应立即停止加气作业,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2. 紧急情况下,应立即采取紧急救援措施,保证人员的安全撤离,并保护现场不进一步扩大事故。

3. 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和总结,制定相应的纠正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五、安全检查和记录1. 加气站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安全检查应有记录,并保留备查,检查结果应得到相关人员的签字确认。

六、违章处罚和奖惩制度1. 发现违章操作的人员,根据情况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如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等。

2. 严重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人员,责令停职检查,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七、制度的执行和修订1. 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加气站加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得擅自变动,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

2. 如果制度发生变动,需经过讨论和研究,经加气站经理签字后方可执行。

燃气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燃气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燃气安全作业管理制度燃气安全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

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第八条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

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建、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

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可靠。

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城建、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燃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

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简称液化气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液化气船的结构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要求。

液化气船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证书、文书.第五条液化气船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取得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符合证明和相应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第六条在液化气船任职的船员应当掌握液化气船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取得相应的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明.第七条液化天然气船进出港应当申请引航。

其他液化气船按照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申请引航。

引领液化天然气船的引航员应当持有一级引航员适任证书和液化气船安全知识特殊培训合格证明。

第八条液化气船进行气体装载试验,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水域进行。

船舶建造单位应当制定和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并至少满足如下安全条件:(一)持有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可进行气体装载试验的技术证明和液货舱气体惰化检测合格证明;(二)气体装载试验通过风险安全论证。

论证报告应当包括安全可行性分析、风险的识别、针对风险拟采取的安全与防治污染措施、应急措施等内容及专家论证意见;(三)持有船舶国籍证书(临时)、船舶试航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临时)、船员适任证书以及相应的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明等。

液化天然气燃料水上加注作业安全规程 编制说明

液化天然气燃料水上加注作业安全规程 编制说明

液化天然气燃料水上加注作业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标准起草组2020年4月目 录一、工作简况 (1)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 (2)三、采用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的说明 (11)四、与我国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11)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12)六、强制的理由及预期的社会经济效果 (12)七、贯彻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13)八、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14)九、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14)一、工作简况(一)任务来源。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标准委关于下达2017年第四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制定,计划号:20174028-Q-348。

(二)协作单位。

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要求,深圳海事局承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液化天然气燃料水上加注作业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制定起草工作。

为了做好此项工作,深圳海事局联合江苏海事局、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成立了标准起草组。

(三)主要工作过程。

标准制定任务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立即着手进行标准制定起草工作,主要工作过程如下:1.2015年至2017年12月,深圳海事局、江苏海事局、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成立了标准起草组。

广泛收集行业相关的政策法规,征求行业相关公司的意见和建议,对国内外有关情况进行了调研和分析研究,形成研究报告。

2.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标准起草组协调组织行业座谈研讨,实地到江苏海事局、长江海事局调研,深入研究ISO20519标准、SGMF《船上气体燃料加注作业指南》,以及新加坡海事及港务管理局(MPA)发布的 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指导书中有关加注作业安全的内容,结合国内实际情况,编制完成《液化天然气燃料水上加注作业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草案)》。

3.2018年9月,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在北京召开专家咨询会,邀请石油公司、液化天然气船舶管理公司等单位专家对草案进行研讨,并提出修改意见。

液化管理制度

液化管理制度

液化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提高液化管理工作水平,减少液化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安全和财产,保障单位的生产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所有液化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管理。

三、责任主体1.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液化管理工作负总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管理制度,确保工作的有序推进。

2. 液化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液化管理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并处理液化安全隐患。

3. 相关部门和人员: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分工负责,积极配合液化安全管理员做好液化管理工作。

四、管理措施1. 生产环节(1)液化生产前必须进行技术评估,明确生产计划和安全措施;(2)液化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不得擅自改动工艺参数;(3)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对设备缺陷及时进行维修。

2. 储存环节(1)液化储存设施必须符合安全标准,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2)对储存的液化进行分类存放,做好标记和防护措施,确保储存环境安全。

3. 运输环节(1)液化运输车辆必须达到相关要求,司机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2)液化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运输,安全驾驶,保证液化的安全性。

4. 使用环节(1)使用液化前必须对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转;(2)使用液化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超负荷操作。

五、安全教育单位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液化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员工对液化安全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六、应急处理单位应建立液化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七、监督检查单位内部应设立液化管理监督检查机构,对各部门和人员的液化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八、违规处罚对违反液化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严格处罚,保证制度的有效执行。

九、附则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负责人,如有需要对制度进行修订,应经单位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

加气站作业应遵守的安全操作规程

加气站作业应遵守的安全操作规程

加气站作业应遵守的安全操作规程加气站作为加油加气行业中的重要一环,实行高压气体液化储存、输送和气体放散技术,往往伴随着重大的安全隐患。

因此,在加气站操作中,必须遵守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员工和管理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

一、安全卫生环境管理1.应检查和及时消除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窒息和放射性等方面的危害因素。

对于环境污染、废气废水、噪声、粉尘等也应保证其达标排放。

2.要对加气站内的卫生保持严格监管,保持操作场所的清洁卫生,要求员工按照规范要求使用各种人身防护装备并严格禁止饮食、吸烟等操作;同时尽可能减少较容易造成身体损伤的操作环境。

二、气体安全管理1.加气站以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为加气源,压力较大,易发生危险事件。

任何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气体加注和气瓶采购、储存、运输等步骤,严禁擅自操作,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意外情况发生。

2.气体加注时,应当按照标准化程序操作,严禁加注超过以压气瓶注气容量的气体,且应当确认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如使用保护眼镜和口罩。

在气瓶充气时要及时关闭流量计和阀门以免溢出,要自觉恶劣天气气氛下的危险。

三、安全管理制度1.加气站必须制定、认真实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从管理员到操作员都认真遵守各项条款。

同时,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以使遇到突发事件时,员工能够迅速有序地展开救援行动。

2.严禁擅自操作电气设备,以及任意插拔电线和电缆。

同时要在操作前提醒维护检修人员进行对维护设备的检查。

3.加气站库房管理应严肃执行库存、装载、卸载、出入等项规定以防外力撞击;采用防火措施,设置平衡保护机构,控制好气体压力,确保在全国统一的储存标准基础上对存储设备、技术等进行了全面的检验和测试,确保技术检验过关。

四、安全防护装备1.开展加气作业时,对于易燃有害气体以及放射性物质,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装备特定的安全防护装备,避免作业人员暴露于成分未知液体等危险空气中。

2.工作人员应穿戴防尘口罩、护目镜、防护手套、安全带等个人防护用品。

新能源清洁能源燃料加注监管法规现状及建议

新能源清洁能源燃料加注监管法规现状及建议

新能源清洁能源燃料加注监管法规现状及建议◎ 潘龙亚 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摘 要:为提升船舶清洁燃料加注安全管理水平,以船用新能源清洁能源燃料加注作业安全管理为研究对象,在梳理国内清洁燃料加注监管法规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LNG、甲醇、氢、氨四种燃料加注法规标准适用性。

以船用LNG加注为研究重点,结合国内相关法规,提出船舶清洁燃料加注监管建议,为开展船舶清洁燃料加注作业监管相关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船舶清洁燃料;加注作业;监管1.前言在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和高质量发展的基本形势下,碳达峰碳中和、长江经济带、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等国家重大战略加速推进,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已成为战略需要和刚性需求。

船舶是航运业能源消耗的主体,也是航运绿色低碳优势的最重要体现。

加快船舶用能结构调整是水运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手段,可更好发挥水运比较优势,对推动国内航运绿色低碳高质量转型升级,加快构建绿色交通运输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行业已基本就通过推广应用新能源清洁能源调整船舶用能结构,实现水运绿色低碳转型发展达成广泛共识。

从发展实际看,国内L N G、甲醇、氢、氨等清洁燃料加注作业相关法规、标准体系尚不完善,加注监管存在管理权责划分尚不清晰等困难,一定程度制约着船舶清洁燃料加注作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LNG等清洁燃料加注作业安全管理法规标准的建议,厘清加注作业管理中的各部门权责,从而为船舶清洁燃料加注安全管理水平提供支撑,对保障加注作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也可为国内相关省份开展船舶清洁能源加注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有益参考。

2.我国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发展现状1)LNG动力船舶。

从2012年至2023年,我国LNG动力船舶数量实现了较大幅度增长。

截至目前,国内已建在建LNG动力船共约570艘,船型以内河干散货船、集装箱船为主。

2)甲醇燃料船舶。

国内甲醇燃料船舶发展起步较晚,目前尚未有甲醇动力船投入运营,仅部分船东在建,国内相关机构正在加快船用甲醇发动机研发。

液化天然气管理制度(5篇)

液化天然气管理制度(5篇)

液化天然气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规范公司液化天然气的购销、监管、储存、出入库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嘉兴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液化天然气的安全管理。

3.参考编制《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4.职责4.1安全质监部1)对公司液化天然气的购销、储存的操作、管理进行监督;2)组织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4.2管线所1)制定液化天然气场站运行的管理制度或工艺、安全操作规程;2)对液化天然气的采购、储存、充装操作进行管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5.详细描述5.1液化天然气的安全管理5.1.1识别我公司液化天然气属于《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易燃气体类别1。

安全质监部应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公司液化天然气监管档案》档案包括液化天然气基本信息、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等。

5.1.2液化天然气的管理当公司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时原则上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化工行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完善的、可操作性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应参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安监总厅管三〔____〕____号的要求落实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法。

5.2采购与销售1)液化天然气的采购应从合格供方名录里选取;2)液化天然气供方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3)液化天然气采购时,不得委托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化学品;也不得对危险化学品销售单位委托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单位,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查验入库;4)采购时,应向生产或经营单位索取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5)液化天然气的销售,必须有记录可查。

5.3存储5.3.1场站作业管线所及危险化学品相关子公司应制定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的相关规程:1)场站交接作业指导书;2)场站安全计量系统问题处理应急作业指导书;3)液化天然气场站储罐外壁冒汗结霜处理应急作业指导书;4)场站槽车充装作业指导书;5)液化天然气站储罐手动增压操作作业指导书;6)液化天然气场站低温球阀作业指书;7)液化石油气储罐高温季节降温措施作业指导书;5.3.2维护、保养1)液化天然气的储存的设备设施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2)相关单位应制定相关设备设施的维保规定。

渔船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渔船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渔船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确保渔船燃气安全,保障渔船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渔船运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渔船,包括离岸渔船、远洋渔船、近海渔船等各类渔船。

第三章渔船燃气设备管理1. 渔船应根据相关要求,配备适用于船舶的燃气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工作和安全性能。

2. 渔船燃气设备的安装、改造和维护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并按期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3. 渔船燃气设备的压力表、阀门、软管等部件应定期检查和更换,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四章燃气使用管理1. 渔船船员必须经过燃气安全知识培训,了解燃气设备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

2. 在使用燃气设备时,必须确保通风良好,并避免火源,防止煤气泄漏引发火灾。

3. 渔船船员在使用燃气设备时,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私自操作设备,严禁违规使用。

第五章燃气事故应急处理1. 渔船发生燃气泄漏、火灾等事故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确保船员生命安全。

2. 渔船应配备相应的应急处理设备和器材,确保及时有效应对燃气事故。

3. 渔船船员应定期参加燃气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处理能力和技能。

第六章监督检查1. 渔船燃气设备使用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2. 渔船相关部门应配备专业人员,定期对燃气设备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七章处罚与奖励1. 对严重违反渔船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的船员和相关责任人,将依法给予处罚,并可能被吊销相关资格证件。

2. 遵守并执行渔船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的船员和相关责任人,将给予相应奖励和表彰。

第八章附则1. 渔船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渔船管理部门。

2.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以上就是渔船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能够有效提高渔船燃气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渔船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4.12.31•【文号】海危防〔2014〕825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海危防〔2014〕8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加强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站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水域污染,现将《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4年12月31日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上液化天然气(以下称LNG)加注站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LNG加注站及其相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加注站是指为LNG燃料动力船舶进行水上LNG加注的趸船,含油、气合建趸船。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LNG加注站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与选址第四条加注站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持有燃气经营许可证;(二)建立并运行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或者通过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三)具有合格的储运、计量、消防和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四)配备相应的安全与防污设备和器材,并编制应急响应计划;(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加注站的选址应当符合加注站的布点规划,选择缓流、避风、水深、底质等条件较好的水域,与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远离人口密集区、船舶通航密集区、航道、重要的民用目标或者设施、军用水域,具备提供LNG动力燃料船舶的安全靠、离泊的水域,且不应对通航及生态环境构成不利影响。

液化天然气燃料水上加注作业安全规程

液化天然气燃料水上加注作业安全规程

液化天然气燃料水上加注作业安全规程通常需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环境和设备要求:对加注场地要求进行评估,确保环境安全,设备符合标准。

这可以包括安全设施、消防器材以及必要的安全装置等。

操作人员培训:准确培训并授权操作人员对于液化天然气的认识和了解,以及加注系统的安全操作流程,应急措施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行为准则和注意事项。

加注过程中的风险:详细列举液化天然气加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描述如何避免风险发生,并制定应急响应计划,以便在突发情况下能够采取迅速有效的措施。

安全检查:强调必须在加注前对设备及联接管道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

确保所有联接管道、阀门、泄压阀和信号灯都正常工作,所有密封件完好无损。

记录和反馈:确保操作人员在整个过程中记录每一步操作,并对这些记录进行保存和汇总,以便在需要时进行后续调查和分析,并将记录的情况反馈给上级主管部门以及相关的安全监管机构。

以上是关于液化天然气燃料水上加注作业安全规程的一些详细阐述,但实际情况可能会因地区、设备和操作流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2024年水上加油站安全管理制度

2024年水上加油站安全管理制度

2024年水上加油站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上加油站的安全管理,保障加油站及周边环境的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水上加油站从事加油、储存、销售石油及石油制品的经营者、管理人员和员工,以及相关的执法监管部门。

第三条水上加油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措施,确保加油站的安全生产。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责任第四条水上加油站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由专人负责,具体职责为:协助加油站经营者制定相关安全制度和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及时报告和处理事故等。

第五条加油站经营者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工作计划,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对加油站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加油站员工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安全培训,了解安全操作规程,熟悉应急处理程序,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章设备和设施管理第七条水上加油站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备,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第八条加油站应当设立消防控制室,配备专职人员,24小时值班,负责监测和控制加油站的火灾风险。

第九条加油站应当设立完善的防爆系统,合理布局和选择设备和设施,防止发生火灾或爆炸等事故。

第四章安全生产控制第十条加油站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规范加油作业、储存设备的使用,严禁违规操作。

第十一条加油站应当定期对加油设备进行巡检,确保加油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第十二条加油站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员工参加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章安全检查和监管第十三条加油站应当定期邀请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加油站应当建立巡检制度,加强对加油站安全状况的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章事故报告和处理第十五条加油站发生安全事故,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并采取应急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第十六条加油站发生人员伤亡事故,除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外,还应向相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配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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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液化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水上加注作业行为(以下简称水上LNG加注作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水上LNG加注作业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负责水上LNG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水上LNG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LNG燃料动力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可通过加注船、加注趸船、岸基加注站、槽罐加注车等方式加注LNG燃料,不得通过不具备加注功能的LNG 运输船直接加注LNG燃料。

除港作船、近海供应船、公务船等外,船舶在沿海港口不得通过LNG槽罐加注车加注LNG燃料。

加注作业单位使用槽罐加注车对船舶加注LNG燃料的,应当在自有码头进行作业;开展加注作业前,应当制定加注方案并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论证,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加注作业安全条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不再重新进行论证。

第五条加注船、加注趸船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或者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依法进行船舶登记。

第六条加注船的船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有效的适任证书和相应的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

加注趸船的加注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七条通过加注船进行水上LNG加注作业的,作业双方应当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尽量远离船舶定线制区、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渡口、客轮码头、通航建筑物、大型桥梁、水下通道以及沿海设标航道。

第八条通过加注船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LNG加注作业的,应当确定并落实安全距离、应急锚地、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保障措施。

通过加注船在内河水域进行水上LNG加注作业的,应当落实《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安全保障措施要求。

第九条船舶进行水上LNG加注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通过海事信息系统,将作业时间、地点、加注数量、作业方式、加注作业单位、加注船、加注趸船等信息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加注作业完成后,船舶应当将作业的实际情况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条船舶通过加注船、加注趸船进行水上LNG加注作业的,作业双方应当确保加注作业相关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遵守以下安全作业要求:(一)作业开始前,作业双方应当落实安全措施,并按照水上LNG加注作业相关标准规范填写水上LNG加注作业前安全检查表;
(二)作业双方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安全警示语、警示牌等显著标志,加注船、加注趸船应当按照避碰规则显示信号,提醒过往船舶注意;
(三)作业期间,作业双方应当保持不间断值守和联系畅通,遇到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或者安全设施出现异常情况等影响作业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
(四)作业期间,无关船舶不得并靠受注船舶、加注船和加注趸船;
(五)作业结束后,作业双方应当开展加注后检查,并按照水上LNG加注作业相关标准规范填写水上LNG加注作业后安全检查表;作业双方应当将加注作业前、后安全检查表留存一年。

第十一条水上LNG加注作业结束后,船舶应当在《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上如实记录作业时间、地点、作业方式、加注数量以及作业单位(船舶);加注作业单位应当如实填写LNG加注单,并将LNG加注单提供给受注船舶。

船舶应当将LNG加注单留存三年。

第十二条水上LNG加注作业期间,作业双方不得检修和使用雷达、无线电发报机、卫星船站;不得进行明火、拷铲及其他易产生火花的作业;不得使用供应车船进行加油、加水作业。

第十三条加注船不得同时进行水上LNG加注作业和LNG货物燃料补给作业,不得同时对两艘及以上船舶进行水上LNG加注作业。

加注趸船的同一LNG 储罐不得同时进行水上LNG加注作业和LNG货物燃料补给作业。

第十四条通过船舶为加注船、加注趸船补给LNG货物燃料的,应当执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有关水上过驳的规定。

第十五条加注船、加注趸船应当按照水上LNG加注作业站(船)应急响应计划编制指南,编制应急响应计划,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并保存演练记录。

第十六条加注船、加注趸船应当在餐厅、会议室及值班室等公共场所内张贴水上LNG加注作业站(船)应变部署表。

船上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各类应急情况声号、报警方式、携带器材、个人任务和对外联络通讯方式。

第十七条加注船、加注趸船应当做好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救生设备和个人防护装备,保持应急脱险通道畅通。

第十八条发生水上LNG加注作业安全事故的,船舶、加注作业单位应当立即按照应急响应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水上LNG加注作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船舶、加注船、加注趸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船舶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报告水上LNG加注作业的,或者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二)安全设施、设备和个人防护装备不符合要求的;
(三)采取的安全措施、编制的应急响应计划不符合要求的。

第二十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加注船,是指具有船载LNG储罐、加注设施和计量设备,从事水上LNG加注作业的船舶。

(二)加注趸船,是指具有船载LNG储罐、加注设施和计量设备,从事水上LNG加注作业的趸船(含油、气合建趸船)。

(三)岸基加注站,是指具有岸上LNG储罐、加注设施和计量设备,直接向LNG燃料动力船舶进行LNG加注作业的陆上设施。

(四)槽罐加注车,是指具有车载LNG储罐,通过自身或外接加注设施和计量设备,在码头上直接向LNG燃料动力船舶进行LNG加注作业的车辆。

(五)自有码头,是指LNG燃料动力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含控股股东)具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码头。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海危防〔2019〕490号)同时废止。

《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

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为规范液化天然气(LNG)燃料动力船舶水上加注作业行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我局制定发布了《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海危防〔2019〕49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LNG燃料加注提出了明确的管理要求。

自《管理办法》发布以来,水上LNG加注行为得到了有效规范,为打赢蓝天保卫战做出了贡献。

但随着我国LNG清洁能源应用的快速推进,各种近海供应船、工作船等也开始探索应用LNG清洁能源,沿海LNG岸基加注和船舶加注能力无法满足越来越多的拖轮、近海平台供应船、工作船等辅助船舶应用LNG
动力的加注需求。

考虑到利用槽罐车加注LNG在国外应用相对广泛,我国利用槽罐车为港作LNG动力拖轮加注已有尝试,因此,有必要通过修订《管理办法》,在落实安全和防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允许沿海港口利用槽罐车开展LNG加注,弥补现阶段沿海LNG加注能力的不足,满足快速增长的行业需求,助力LNG作为清洁能源的推广应用。

二、修订主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将允许使用槽罐车加注的船舶类型由“港作船”扩大到“港作船、近海供应船、公务船等”。

近海供应船、公务船等船型与港作船都具有船型尺度较小、航距短、储罐容量相对不大、操作流程类似的特点,加注过程风险控制措施也接近,将适用范围从“港作船”扩大到“港作船、近海供应船、公务船等”,与原《管理办法》初衷保持一致,而且更加符合发展需要。

(二)关于增加在自有码头进行作业的要求。

在LNG燃料动力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其控股股东的自有码头开展槽罐车LNG加注作业,有利于船岸双方有效沟通和协调配合,作业方对设施设备的使用、应急处置流程更加熟悉、更加顺畅。

同时,对港作船、近海供应船、公务船等主要受注船型来说,一般其所有、经营企业或其控股股东等在沿海港口都有专用或者自有码头,提出上述要求具备一定的可操作性。

(三)关于修改槽罐加注车定义为“槽罐加注车,是指具有车载LNG储罐,通过自身或外接加注设施和计量设备,在码头上直接向LNG燃料动力船舶进行LNG加注作业的车辆”。

我国对具有车载LNG储罐、加注设施和计量设备的槽罐加注车无论在设备生产还是经营资质方面控制都较为严格,现有车辆非常少;同时槽罐加注车通常采取单车加注方式,但船舶储罐容量相对车辆更大,采取单车加注的方式将延长作业时间,间接加大风险。

在国外现有的加注案例中,主要是使用槽罐车,通过外接加注设施和计量设施进行,已经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经验,我部行业标准《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罐车加注作业技术要求》也即将发布,对槽罐车外接加注设施和计量设备开展LNG加注作业的技术要求进行了规范。

因此,修改并扩大槽罐加注车定义是可行的。

(四)关于增加“开展加注作业前,应当制定加注方案并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论证,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加注作业安全条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不再重新进行论证”的要求。

在沿海港口通过槽罐车对船舶进行LNG燃料加注需要根据码头和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能力、加注时间长短、周边潜在风险、天气海浪自然条件等情况因地制宜确定方案。

通过安全风险论证,为适度放开槽罐车加注设定了前置条件,提升安全和防污染要求。

为减轻企业负担,若没有发生重大作业安全条件的变更,后续加注则可不必进行重新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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